史大桢部长在全国电力系统研究、宣传和实施电话会议上的讲话_电力论文

史大桢部长在全国电力系统研究、宣传和实施电话会议上的讲话_电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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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4日)

同志们:

大家十分关注、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于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这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关系到电力工业深化改革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

从1985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开始着手起草《电力法》以来,已经过去了10年。在这10年中,我们组织电力系统内外的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电力法》草案数易其稿,我们的思想观念也不断更新。电力部党组根据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的战略部署,要求有关司局全力以赴,积极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已经提交的《电力法》草案进行修改和审议,大大加快了《电力法》出台的步伐。《电力法》草案经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讨论顺利通过,并于1995年9月作为法律议案, 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电力法》作为电力的基本法律,它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电力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对保障和促进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电力法律关系,将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纳入法制轨道,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电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保障电力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电力法》的内容体现了我国在发展电力事业中所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电力事业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的原则。这是我国发展电力事业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我国长期经济建设的经验总结。把这项基本原则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对解决我国长期缺电问题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第二,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电力事业具有十分有益的作用。

第三,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保护的原则。这对维护电力设施和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要依法保护环境、防治公害的原则。这条法律原则与世界各国的法律原则是相一致的,是与我国环保法律相衔接的,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电力发展所必须遵循的。

第五,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监督的原则。这是对电力企业经营形式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体现政企分开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六,科学、合理的制定电价原则。电价的制定关系到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电力事业的运营和发展,关系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电力法》中的有关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生产的特点,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并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七,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的原则。这条法律原则,是我国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社会发展的一贯方针政策。

第八,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原则。电力事业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电力事业要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的管理方法。

《电力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共计10章75条,包括: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多数都在《电力法》中作出了法律规定。例如,电力建设规划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力建设外部环境问题、配套建设问题、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原则、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供电营业许可制度问题、供用电双方基本权利义务问题、窃电处理问题、维护供电秩序问题、电价原则和制定程序问题、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问题、电力事故损害赔偿及免责问题等等,在《电力法》中都相应的作出了规定。

可以说,《电力法》既把我国几十年来成功的经验和已成熟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又吸收了国外适合中国特点的一些经验;既体现了改革的成果,又为今后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电力法》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部行业法。它对电力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一定会起到促进、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积极作用。

电力工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电力事业又具有公用事业的特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很快,据初步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约为2.1亿千瓦时, 年发电量约为1万亿千瓦时;电力设施普及23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但是, 电力供应仍然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电力工业遇到许多新的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电力发展面临的许多问题需要法律解决。

第一,制定《电力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电力从生产到经营,都要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此外,那时发电厂都是国有企业,发电、输电、配电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也比较单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电力的建设、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靠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来调整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电力法制建设的要求并不迫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行和电力发展,电力投资主体多元化了,经营主体多元化了,利益主体也多元化了。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产权关系、利益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电力管理单纯靠行政手段已不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电力基本法律制度,依靠法律手段调整电力关系,使电力的发展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律运作。因此,依法调整电力法律关系是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

第二,制定《电力法》是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就电力的发展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看,电力供应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长期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电力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不少:我国电力发展的规划缺乏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一方面,在建规模严重不足,缺乏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在有限的电力投资中,有的投资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短期利益,忽视电力发展的整体规划,盲目发展技术落后、耗能高、污染重的小火电,违背了效益原则及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有的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使电网建设落后于电源建设,影响了现有电源能力的发展;有的工业建设项目和城市的发展规划没有与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统筹考虑,加剧了电力紧张的局面;在电网调度中,有的为了地区利益,不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和总体的经济效益;在电力建设资金本来紧张的情况下,也有的地方出现重复建设电网,造成资金和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有的争供电营业区,不但在投资上重复浪费,而且损害了用户的利益。此外,在电力建设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在征地、用水、青苗赔偿等方面争议较多,影响了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电力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电力法,使电力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能够依法解决。

第三,制定《电力法》是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鉴于我国电力长期短缺的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办电的政策,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投资办电厂。多家办电、多层次办电,大大缓解了供电的紧张局面,随之而来也带来了电力产权关系、利益关系发生的根本性变化。为了保护各方投资办电的积极性,必须要注意在复杂的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中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投资办电中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产权清晰,利益明确,并有法律做保障,才能使投资者放心,体现出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此外,处理从事电力活动的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复杂的关系时,单靠行政命令是不行的,必须建立起契约关系,通过合同将各方联系起来。为使这种契约关系公平、公正和稳定,就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

发展电力事业,不仅要发挥电力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也要注意调动电力经营者的积极性,保护合法经营。近年来,我国拖欠电费的情况十分严重,盗窃电能,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伤害电业工作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直接损害了电力企业,也严重影响了社会效益,并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消极因素。因此,应当通过制定《电力法》来维护电力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电力是现代社会生活不可短缺的物质基础,电力事业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电力使用者既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也包括居民用户。电力供应具有一定的天然垄断性,只能由政府指定的企业负责经营,用户与电力企业相比,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必须注意维护用户的利益。因此,制定《电力法》既要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利益,调动其投资办电和合法经营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制定《电力法》是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进行管理、监督的需要。电力具有生产、供应和使用一次完成的特点。电网将电力经营者和使用者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电力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的行为不仅仅对自身有影响,而且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一个用户违章用电很可能会造成对其它用户利益的损害,乃至对电网造成影响。由于电力企业和用户这种密切的相关性,就决定了对电力企业和用户的行为和活动必须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并且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维护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正常秩序。

根据电力的特点,需要对电力企业的行业作出规范。电力企业的电力价格的制定,必须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电力企业在供电中,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等;电力用户在有权使用电力的同时,必须按时交付电费;电力用户必须遵守电力的规章制度;电力用户必须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以上这些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基本义务,以及供用电中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的供用电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管理中有哪些权利和责任,也需要作出法律规定。

第五,制定《电力法》是完善电力法制的需要。我国电力法制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近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电力管理规章,电力法规体系逐步得以充实。但是,从电力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改革的目标看,电力立法的任务仍然很重,主要表现为:电力的基本法没有制定,使电力的基本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电力法制建设缺少基本的保障;电力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缺少法律依据,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起草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给制定法规、规章和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带来很大的困难;由于没有电力基本法,使得如何完善电力执法体系,也缺少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善电力法制的角度看,《电力法》的颁布是非常及时的。

《电力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学习、宣传、贯彻《电力法》和施行前的准备工作仅有3个月的时间,在这3个月里,各电管局、各省电力局和有关单位,要大张旗鼓、扎扎实实地组织广大电力职工认真学习《电力法》,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法》,并且要认真做好《电力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建立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从组织领导上切实保证做好《电力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部成立《电力法》宣贯领导小组,史部长任组长,赵希正副部长任副组长,办公厅主任和有关司局长任成员,具体日常工作由办公厅、政法司负责。

各网局、省局、有关单位都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宣贯领导班子,并指定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电力法》学习、宣传、贯彻的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为增加《电力法》的宣传力度,各网局、省局、供电局、发电厂等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主动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地方经济综合部门领导参加、指导本地区《电力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各单位要制定周密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计划,做到计划、领导、措施三落实,如:人员、经费、场地、设施、时间、教材、音像资料、车辆、器材等方面的落实,保证《电力法》的学习、宣传,贯彻顺利进行。

《电力法》中有许多规定和用语与平时工作常用语的含义不同,所以各单位要在广泛宣传基础上,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领导干部、专业管理干部及广大电力职工认真学习理解《电力法》,分期分批地进行专门培训。部政法司将组织几期领导干部和宣传骨干参加的培训班,重点辅导和系统讲解《电力法》。

《电力法》是“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电力法》单行本由电力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各单位应做到人手一册,各单位要积极订阅有关辅导材料,全面领会《电力法》。为了便于领会《电力法》基本内容,国务院法制局将与电力部组织编写《电力法学习与辅导》,全国人大法工委和电力部将组织编写《电力法释义》,电力部将拍摄《电力法》讲座录相片,供各单位学习、宣传、培训、贯彻使用。

(三)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电力法》,声势要大,工作要扎实,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单位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地方政府支持,充分发挥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可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组织领导干部、专家在报刊上写文章,开展《电力法》知识竞赛活动等,利用一切手段扩大社会宣传。也可适时地举办电力投资者、电力用户、各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交流会,使之加深对电力发展方针、服务宗旨的了解,正确行使《电力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自觉履行《电力法》所要求和各项义务。

1996年开始到2000年是国家“三五”普法阶段,各单位要争取地方普法机关的支持,把《电力法》纳入“三五”普法之中,使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群众通过普法教育,了解掌握《电力法》。

(四)要以《电力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结合学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近期将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的学习,全面了解《电力法》体系内容,使广大电力职工树立电力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五)要认真组织清理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凡是与《电力法》规定精神不符的,由各单位列出清单或问题报部政法司,尤其是一些现行的重要规定(包括中央各部门的规定、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在《电力法》施行后会对电力建设、生产、管理、经营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要及时报部,以利于研究解决的办法。

《电力法》的出台凝结了广大电力职工和干部的智慧,凝聚了社会各界群众和各方面专家的智慧,在《电力法》起草、修订、审议以及在立法机关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得到各级人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关注,得到了许多用户单位的密切配合。电力系统各单位,尤其是华中、华北集团公司,四川、广东、湖北、湖南、黑龙江省公司等都为《电力法》的出台作出了贡献。我代表电力部向大家表示感谢。我希望我们在宣传贯彻《电力法》时,要牢牢记住电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系。只有得到广大群众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电力法》才能真正贯彻施行,电力事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发展,才有真正可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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