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角色分析论文_王英杰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角色分析论文_王英杰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目前,“拆迁难”已成为旧城改造中不可避免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保证老城拆迁中业主的利益,是当前我国城市化和城市发展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和迫切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在旧城改造中房屋搬迁中的作用的合理定位。

关键词: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政府角色分析

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老城区真正的大规模城市拆迁和转型,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由于城市化进程和城市框架的不断扩大,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03年的“嘉禾事件”表明,拆迁城市住房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出现的反复纠纷和纠纷表明,拆迁问题显然是城市建设纠纷的一个问题。事实上,它涉及法律,政府职能和公共权利等诸多方面。中国目前的拆迁形势并不乐观。越来越多的拆迁纠纷不断出现,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群体性事件。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混乱,社会不稳定。可以看出,政府在城市住房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文从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角度出发,以政府角色为研究对象,旨在分析政府的权利地位。

1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分析

1.1政府的“政府人”与“经济人”角色

在中国财政和行政权力分散改革中,地方政府具有“政府官员”作为中央政府机构并具有行政权力的属性;另一方面它们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缺失的“经济人”的属性。地方政府的双重性直接导致其行为的双重特征:必须行使公共行政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利用手中的土地资源来最大限度地增加地方经济增长。

在旧城改造中,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经济实体,通常会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其分配土地资源的标准,并将其分配到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地方。因此,地方政府更多地反映其行为。

1.2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角色错位与缺位

在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在各个阶段的作用不明确。在征地阶段,政府行使征收拆迁户土地的权力,但没有承担补偿拆迁户的义务;在土地流转阶段,政府取得土地出让收入,但未完成土地房屋拆迁;在阶段,将矛盾交由房地产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由房地产经纪人对拆迁补偿谈判承担额外责任。

1.3《物权法》对政府角色的定位

“物权法”明确规定,拆迁单位和个人住房必须首先依法征收。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其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符合法定管理的要求。但是,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将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定位为拆迁人,并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定征用前提下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并规定拆迁补偿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提供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移交给拆迁人,使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颁布后,专家认为现行拆迁条例必须修改。

2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政府角色的转变

在对旧城改造和拆迁感兴趣的游戏中,政府既是游戏玩家又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因此,解决旧城房屋拆迁矛盾的关键是要改变政府现有的角色,准确定位。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公共利益的代理人,政府必须处理拆迁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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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府要从土地的经营者转变为土地的管理者

在旧城改造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搬迁和收回土地。目前,政府代表了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不应该使用土地来获得巨大的收入转移目标。然而,在目前中国财政和行政权力下放的体制下,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已经使得政府成为了地方经营者。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利用垄断地位转让一级土地,控制土地供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拆迁补偿标准,使土地价值大大增加,可以从中获得巨大的收益。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市政府作为城市的主要管理者和行政机关应该追求城市各个层面的整体利益,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努力平衡公平和效率,纠正和纠正市场缺陷。因此,政府应该分配给土地管理者的角色。

2.2政府要从拆迁利益分配的博弈者转变为拆迁过程的协调与管理者

从目前的拆迁过程看,政府通过红线规划将住宅指定为拆迁区,通过征地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后,拆迁补偿费由房地产开发商和拆迁户协商解决。房地产开发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冲动必然会引起被拆迁户急剧对抗。城市房屋拆迁过程看,政府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力,相应的责任也各不相同。在征地阶段,政府行使行政征收权,承担的责任是与征地相匹配的补偿义务;在土地出让阶段,政府行使垄断城市土地出让市场供应商的权力。土地出让收益,承担的责任是成功将土地返还给房地产经纪人;而在房屋拆迁阶段,政府必须行使房屋拆迁的管理权。只有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阶段承担自己的角色,才能更好地协调城市房屋拆迁不同阶段的不同主体,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实施。

2.3政府要从“理性经济人”转变为房屋拆迁的补偿者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政府征用权的行使,征用拆迁户占用的土地进行重新开发。但是,在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政府已经完成对被拆迁家庭的房屋征用和补偿之前,将被拆迁户占用的土地进行了拆迁,拆迁户的补偿将推迟到当时的房屋拆迁和拆迁户进行谈判。这种程序设置避免了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责任。其结果是,城市房屋拆迁可能造成的矛盾将会转移和加剧。以补偿为主体的变化导致政府在补偿过程中缺乏主体地位。同时,在补偿完成之前,即在移民户的土地收回法律确认完成之前,政府将转移被拆迁户的占用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拆迁户的产权,也使得拆迁户无法摆脱出路,使得拆迁户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的补偿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程度上,他们形成了强制性交易。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补偿机构,必然要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理性经济资源”和“创业型政府”中适当改变其角色,回归“政府“的立场。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一个涉及拆迁人,被拆迁人,开发商和政府等许多人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非常困难。因此,在充分认识到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需要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和公民的共同努力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害。特别是对政府来说,要从思想上理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积极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尽快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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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钟威,杨承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角色分析[J].中国房地产,2010(9):69-70.

[4]冷晓松,李宗香.我国政府在民营体育用品企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以新公共管理为视角[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1,32(6):55-56.

论文作者:王英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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