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承认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制度化承认方案
郭东辉
摘 要: 针对自由实现问题,在对现代社会结构进行长期深入思考的基础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打造出系统的制度化承认方案。从自由理念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法哲学原理》的成功在于把概念标尺和时代所能企及的素材近乎完美地结合起来,通过家庭情感、市民权利、公民尊严和政治情绪的承认中介序列演进来确定自由实现的级次,打造出容纳并超越传统个体自由及其变化形式的自由理念,为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提供了典范。这一理论范型所内蕴的处理自由和承认关系的方式使之在当代视域下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 《法哲学原理》;普遍承认;制度;中介;自由
《法哲学原理》(以下简称《法哲学》)自问世以来便饱受争议。从甘斯到伊尔廷都试图添加补充材料为其自由立场辩护,却无法否认这本书的“自由”理念“割裂了自由主义的逻辑根据”,并“提供了另一套逻辑根据”。① 艾伦·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黄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425页。 随着现代性危机和自由主义局限的日益暴露,20世纪70年代以来,希普、哈贝马斯等学者开始在黑格尔早期作品中撷取有助于克服现代主体性病症的“承认”资源。最近,霍耐特把对“承认”的探讨延伸至《法哲学》,指出其中的自由理论不能笼统归为对自由逻辑的违反,而只是对个体自由传统的背离,“没有在康德意义上把公民的个人自主理解为人民主权的原则”① 霍耐特:《不确定性之痛》,王晓升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页。 。这开启了如下可能:个体自由只构成自由的较低规定,通过承认才能理解自由的完整内涵。问题是,《法哲学》正文中“承认”频频出现,却毕竟没有被单列为一个环节而得到探讨,那么,用承认来解释“法哲学”的合法性何在?本文探讨以“承认”重构“法哲学”之合法性所包含的两个层面:首先,揭示黑格尔借助“承认”如何在政治形而上学层面打造出比传统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更加完备的、沟通了本体与现象领域的第三种“自由”;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基于黑格尔的文本,切实指出其中蕴含的独有而可行的自由实现路径——制度化“承认”方案。② “承认”是黑格尔回应和解答康德“自由”实现难题的基础概念,黑格尔对“承认”的讨论贯穿其前后期思想。大体上讲,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包含着本体和现象两个层面,在现象层面其“承认”又分为自意识内的、主体间的和制度化的三个环节。“法哲学”构成该承认体系中制度化的,然而却是最独特和重要的一环。笔者的博士论文对黑格尔承认理论进行过系统阐述。参见郭东辉:《通往自由的阶梯——黑格尔承认理论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毕业论文,2017年。
一、从康德到黑格尔:承认理论的思想史发展
黑格尔的“承认”是回答自由实现问题的。它的重要性在于,为黑格尔所重新阐释的“自由”概念(“自由意志”)提供了一种以“制度”(die Verfassung ③ Die Verfassung 可译作“制度”“政制”“宪制”等,指现代社会以宪法为核心的一整套政法运行机制。在《法哲学》中,Verfassung 指整体的、内部国家制度,区别于外部的、特殊的制度(Institution )。详见本文第四、五节。)为核心的、适用于现代社会主体间普遍承认的方案。要理解这种制度化承认方案,就要首先厘清承认与自由、自由意志、普遍承认和制度化承认这些概念之间的内在逻辑理路。
首先需要澄清,什么是承认理论?这里不能把“承认”(Anerkennen 或Anerkennung )简单理解为一种主体间交往与认同的现象。严格说来,承认理论自希普于1979年发表《作为实践哲学原则的承认》① Ludwig Siep,Anerkennung als Prinzip der Praktische Philosophie :Untersuchungen zu Hegels Jenaer Philosophie des Geist ,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2014.掀起当代承认思潮后才得到系统讨论。针对承认理论尽管形成了不同观点,但共识是用主体间范畴取代主体性范畴作为社会政治哲学一般前提,并尝试提供既不同于个体自由的自由主义传统,又不同于包括社群主义在内的整体主义的理论范式,寻求介乎二者之间,以主体间性、交互性、相互承认等为基本话语的第三种“自由”方案。
从缘起看,承认和自由实现问题紧密相关。康德对自由的讨论触及了承认问题,但并未发展为一种承认理论。康德对“自由”有两重规定:第一,理论意义上“自行开启一种状态的能力”的消极自由;第二,通过实践中“任性对感性冲动的强制的独立性”②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83页。 表现的积极自由。我们无法跨过知性或经验来直面自由,但又必须借助知性和经验的有限素材来证明“自由”实在。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自由本身无法证明,只能预设③ 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9、72页。 ;《实践理性批判》中自由不再是预设,它构成道德的“存在理由”,没有自由则道德“不会在我们内心找到”④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31页。 。前者从个体、主观意愿出发而达到普遍法则,后者把普遍自我、自由本身作为事实前提。问题是,康德默许了本体的和实践的两条讨论路径并存,这种割裂了的自由规定一旦触及实践问题就会出现大麻烦:“自由”是通过“自律”而超出单纯自我,进入普遍法则、自我和他者关系的,一方面我们并不能“看到”比“物”更高的他人;另一方面我只有借助自己内心道德律令的体验来约束自我、处理与他人关系,故实践中自律最终只能交付主观保证。①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理性”部分系统批评了康德道德哲学所想象的原子个体意识存在的内容和形式的分裂、冲突及其导致的道德法则必然在实践中陷入同义反复和自我取消。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94-328页。
费希特最早对承认进行了哲学的讨论,他敏锐地看到康德对自由的规定在现实领域缺乏有效保证,选择直接设定“先验自我”为起点,大胆假定用主体间相互承认替代孤立的原子个体作为实践哲学的前提。问题是,他的“先验自我”是从经验诸个体通过感性中介的关联和限制达到的“集合”中想象出来的,并未根本上超出通过契约限制原子个体、建立国家的近代自然法理论。② 费希特继承了康德通过限制自我以维护他人自由的做法。黑格尔批评费希特的承认最终陷入“一种实践哲学的原子论体系”,费希特设想的“集体”是“自由的限制”。参见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明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1页;黑格尔:《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别》,宋祖良、程志明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57-60页。
当代探讨“承认”所聚焦的主要是黑格尔文本中展现的“系统承认方案”。应当说,对于黑格尔的承认理论,自希普以来学界有一个逐渐的认识过程。起初学者们把目光聚焦于黑格尔早期的一些不成熟的文本,在这些早期讨论中,黑格尔诉诸一种源于古代和小家庭范围的“爱”的体验,从中提取“在他者即在自身”的“承认”模式,对现代社会问题的观察和解决并无实质意义。最近,霍耐特、皮平等学者逐渐意识到③ 参见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罗伯特·皮平:《黑格尔的观念论》,陈虎平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207页。 ,黑格尔承认理论的真正成熟仍是在后期的《法哲学》中,而这是和黑格尔讨论方法、体系环节和对现实问题分析的完善密切相关。
其一,要真正超出康德的二分视域去讨论“自由”,必须从根本上建立一套新的方法论,这就是黑格尔通过《逻辑学》才最终确立起来的思辨逻辑或思辨方法。从奥古斯丁“发现”自由意志到卢梭把意志与道德法则相关联,再到康德对自由意志作为道德哲学基础的系统论证① 参见黄裕生:《论意志与法则——论卢梭与康德在道德领域的突破》,《哲学研究》,2018年第8期,第79-89页。 ,这些讨论均未能有效地回答,作为纯粹理性、形式性的自由,如何能必然作用于质料性存在,现代社会如何实质地是以自由为根基的。黑格尔认为,这是因为以往对自由的讨论仅仅停留于“现象的相对关系”,即“概念与实在是,并且始终是完全脱离的”。② 黑格尔:《逻辑学》(下),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57页。 此即黑格尔所批评“形式主义”之真正含义,他给出的思辨逻辑则相反,首先承认纯粹形式本身包含着特定内容,其次这种作为纯粹形式的内容要自行扩展出更丰富的内容,是一种有“内容”的逻辑。
其二,思辨逻辑与应用逻辑(包括“法哲学”在内的具体环节)的关系并不是像传统逻辑那样的形式的、平行对应的关系,而是后者要从前者内部逐步展现出来。有学者强调法哲学要以逻辑学为基础③ 参见罗伯特·皮平:《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对正义逻辑的评论》,高来源译,《求是学刊》,2017年第1期,第1-11页;丁三东:《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学基础》,《哲学动态》,2018年第10期,第66-74页。 ,却忽略了真正的问题在于:法哲学如何以逻辑学为基础?对此,黑格尔指出,一方面法哲学的出发点、自由意志确实要以逻辑学作为方法前提④ 参见G.W.F.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Werke 7,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1986,pp.30-34;中译本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4页。;另一方面在“逻辑学”和“法哲学”之间包含着具体的演绎内容:“精神最初是理智,这种规定在经由从感情到表象再到思维的发展,就是它作为意志的自我产出之路。”⑤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页。这后一方面的演绎是通过《精神现象学》的讨论才逐渐确立的⑥ 参见郭东辉:《自我意识的解构和承认概念的生成》,《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12期,第43-50页。 ,一言以蔽之,黑格尔对自由与承认关系的最终结论可以归结为:自由构成了承认的根据,承认构成自由的映现(Reflexion ① 映现(Reflexion )在黑格尔的逻辑中表示对事物质、量和度的存在规定,进入到对比等本质关系的规定,从而处于概念之三个环节(形式、辩证和思辨)的第二阶段,作为自由之映现的承认可以理解为对现实自由的讨论。参见黑格尔:《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1、220、311页。)。
其三,既然承认是映现着的自由,自由要通过承认去实现和得到认识,我们就不可能从自由理念先验地推出承认序列,相反,不同层次承认的转化必须借助经验材料的支撑和填充,因而“法哲学”不仅是单纯逻辑的展开,而且也是包含着现实内容的。这尤其表现在“市民社会”表述的变化上。霍斯特曼注意到,在1817年冬学期讲授“法哲学”以前,黑格尔的构想中并没有“市民社会”这一环节。② 参见霍斯特曼:《论市民社会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地位》,载中国社科院哲学所西方哲学史研究室编:《国外黑格尔哲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342页。 这表明,对法哲学思考的完善虽能根据“逻辑”来评价,但进展的具体环节、方式却完全超出了“逻辑”的范围。最终的“法哲学”版本形成于黑格尔对现实的更深反思中。1817年6月符腾堡国王的立宪提案被议会否决,黑格尔受此触动,在同年底写成的评论中,他从时代特有的条件出发,对贵族、代议制、王权和同业公会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明确指出现代国家是“作为国家的民族”③ 黑格尔:《黑格尔政治著作选》,薛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122、138页。 而非民族本身,才把问题的关键转向内部国家制度,于是在1817年冬季学期讲授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特别是“同业公会”④ G.W.F.Hegel,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die Mitschriften Wannenmann (Heidelberg1817/18 ) und Homeyer (Berlin1818/19 ),Karl-Heinz Ilting ed.,Klett-Cotta,1983,p.142.环节才最终提出。
二、自由意志与承认:理解《法哲学》的一条线索
在《法哲学》中“承认”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环节而出现,没有得到专门而集中的论述,但这并不能否认以“承认”理解《法哲学》的合法性。这是因为第一,很大程度上我们要考虑到时代因素的影响。必须看到当时承认问题远没有今日突出,承认的内容与形式依据不同的法权、规范或制度中介所发生的繁复变化并不能在初期的市民社会中得到详尽观察和一一印证,从而难以给出统一规定。黑格尔预见到“制度化承认”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却并未特意将“承认”概念突出地加以表述,而是将其置于后康德的“自由”语境下去讨论。第二,即便如此,在整个《法哲学》中,“承认”一词出现的频次,特别是被赋予的概念化规定也是丰富的。① 不包括黑格尔殁后学生和友人们补充的听课笔记,在1821年正式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中“承认”一词共出现80多处。黑格尔无疑把“承认斗争”作为一个单独环节加以讨论。参见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123-12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64-65页。此外,在文本中“承认”的规定性远远超出了“承认斗争”的范围,更涉及他者承认,对普遍原则的承认,甚至国家间承认的广泛领域。参见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114-115,132-133,50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59、68-70、350 页。《法哲学》绝非没有讨论“承认”,用威廉姆斯的话来说,只是没有把它作为“主旨概念”,而是作为“阐释主旨概念的操作性概念”② Robert R.Williams,Hegel ’s Ethics of Recognition ,Alban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p.1.来使用。第三,更关键的是,从内涵上看,《法哲学》文本中“承认”的丰富规定性和“具体自由”概念是高度对应的,它实际上是作为自由概念的“映现”,从而是作为自由概念(自由意志)的现实性或客观化环节被讨论的。暂且抛开形而上学的维度不谈,黑格尔的“具体自由”就是一种“普遍承认”或现代社会的承认概念,它的内在结构是:在自身的同时即在维护他人。③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在自身即在他人”的现代承认不同于“在他人即在自身”的古代或小范围承认模式,具体参见本文第四节关于道德的分析。 为何普遍承认要最终以“制度化”为其核心呢?要真正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指出,作为“法哲学”出发点的“自由意志”在承认意义上究竟所指为何。所谓承认意义的自由意志,也就是从自由概念的现实性环节、“具体自由”去理解黑格尔的自由规定。前面已经指出这种具体自由的规定是“在自身即在他人”,它根本不同于古代的或小范围承认关系的“在他人即在自身”这种模式。要言之,现代承认达到了这样的程度:我从我自身出发,也必然达到对普遍自由的理解和对每一个和我一样的他人的维护。而这就预示着,这样的一个作为出发点的自由个体,是处于某种“伦理关系”之内的。
俄罗斯主管机关规定,ARC6型船舶在重冰冬春环境强制破冰船护航,目前北极航线破冰护航的收费政策模糊,公开费用是主管机关文件规定的费用,约104美元/总吨[10],优惠费用变幅很大,参照苏伊士运河标准收费。[11]
由电荷守恒知OH-的计量数为:b+a,由H守恒知的计量数为:,由O守恒知:,解得:b=3a,则x=1.75。
财商是一个人判断金钱的敏锐性,以及对怎样才能形成财富的了解。它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是实现成功人生的关键。财商和智商、情商一起被教育学家们列入了青少年的“三商”教育。我们从犹太人的财商教育说起,说起犹太人,很多人脑海中想到的第一个国家就是以色列,确实,犹太人的渗透力和生存力非常强,目前,全球经济圈中的很多精英都是犹太人。比如原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全球外汇、商品和股票投资家索罗斯,纽约市市长、布隆伯格通讯社创办人布隆伯格……
流程3:当封装后的数据包被出口隧道路由器ETR所接收后,应当对其进行解封装工作,之后按照目的地址EID2将其转发为内层数据包,并使用ACL控制列表对其进行验证。如验证结果显示EID1是源地址,则直接进入流畅,反之则遗弃数据包;
思维、自由和意志三者一同决定了“自由”或“自由意志”概念必然包含三个环节:第一,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的规定;第二,与特殊性、差别相关的规定;第三,具体自由的规定。① 参见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49-5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3-19页。黑格尔的独特贡献是提出“具体自由”概念,它大体对应今天所讲的“社会自由”或“普遍承认”。② 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中把“法哲学”的承认最终归结为“社会自由”,其核心要义是,自由及基于自由的权利和关系不是观念决定的,相反由社会机体自身的机制所决定。参见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第70-103页。但他排斥“制度”在社会机体中的主要作用,其实将社会机制或黑格尔的“伦理”归结为在实践总体中形成和发展着的规范;笔者从社会发展角度,把这种现代社会的承认概念泛称为“普遍承认”,以区别于古代的、小范围的自然承认,并认为其最核心环节是“制度化承认”。 “具体自由”的规定是,“自我在自行规定的同时依然在自身,而且它并不停止其之坚持为普遍物”,“既在自身而又重返普遍物”。③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5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页。在这一规定中,自我限制、处于普遍和在自身中三方面是合而为一的:第一,具体自由就经验、现象层面来看,处理的不是主体之内关系,而是自我和他者关系,自我必须在这种关系中限制自身,这就是具体自由规定的主体间性维度;第二,这种面对他者的关系不是局部的,而是以普遍法则为根据的,因此必然表现为普遍化了的交往规范,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规范物,后文将指出它只可能是现代国家制度;第三,这种普遍的主体间关系最终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真正实现,是把“小我”提高于并保持于“大我”。
重要的是理解,黑格尔如此对自由和意志关系加以规定的依据何在?这是因为,他不仅把自由和意志等同起来,而且把自由和思维等同起来,把理论和实践活动视为同一个活动的两个方面:“人不能没有理智而具有意志”;同时,“人不能进行没有意志的理论或思想,因为他在思想的同时就在行动”。④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47,4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3页。黑格尔不认为存在着彼此分离的消极理论自由和积极实践自由的规定,相反,二者总是伴生的。要取得对“自由”的认识,到实践活动中,到具体中介环节内去观察就可以,反之作为思维的自由必然表现在这些活动中,因而必然是某种“意志”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思维、自由和意志三者是同一的。
要理解《法哲学》的承认理论,就要分析黑格尔对“自由意志”的规定及其同“承认”的内在关联。毋庸置疑,黑格尔“法哲学”的“起点确切地说是自由意志”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但黑格尔对自由意志的理解和以往有着根本差别,表现在:一方面,自由的一定是意志的,意志的一定是自由的;另一方面,思维的活动和意志的活动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
《法哲学》序言中黑格尔提出了他的著名论断:“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2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第11页。以往的解读聚焦于从概念上指认“现实”之必然意蕴及其同“现存”之别,但这句话所含另一层面和更贴近社会政治哲学的含义是,业已获得公众承认的现代法、伦理和国家的成果应获得理解,使“本已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想说来显得有理有据”②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1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第3页。。现代社会之作为公众承认的结果,其论证包含在《精神现象学》对历史意识演变的阐述中,这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实存本身已不成问题了,它构成我们的认识前提;“法哲学”的任务是:一要阐明这种业已获得的普遍承认所包含的冲突必将进一步导向自觉的普遍承认;二要给出这种自觉的普遍承认以现实而系统的方案。
这种承认结构潜在地预设了一套历史形成的现代社会基本制度。为什么普遍承认从自在到自觉的发展要以“制度”为核心呢?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普遍承认必然发展出赖以实现的诸中介体系,这套体系是从一套历史造成的基本制度出发,并以其自我生长为内在动力,制度因此是中介体系之中介,是中介之中介。同自由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政治哲学传统相比,黑格尔所诉诸的制度化承认,既接受了自由主义关于个体自由和主观性的基本主张,又保留了整体伦理关系设想的积极因素,他试图借助“承认”概念的系统演绎,打造出一种综合二者的、既主观又普遍的现代社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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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关系的承认本质:市民权利的制度化确立
这样,每一个平等的主体自由本身、公民的尊严或道德尊严就要求得到承认,这种承认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自由主体自身要认识到自身的尊严,和每一个同自己一样的平等人格的尊严。如果说自然承认(如家庭生活)的模式是在他者那里体验到自身尊严,那么道德尊严的承认则相反,是首先要在自身的认识中把自己尊重起来,其次回到自身,从自身出发同时设定对他者的承认。简言之,在自身即在他者。二是这种主观的自由、道德,却要求着制度方面的保障。道德尊严首先表现在生命权当中,生命权不同于生命(活着,“最低生活水平”,即Die niedrigste Weise der Subsistenz ④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8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44页。),而是有适度尊严(“一个社会成员之必然伴随着相应调整的所需”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8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44页。)地活着,这就要求某种超出单纯服务于市场的外部制度的干预。
其一,“法哲学”的自由意志概念无疑是对启蒙运动的继承,它当然包含着近代个体自由原则的一切积极因素。这表现在黑格尔对近代财产制度的分析中。自由意志的第一个实在环节是个体生命,个体生命又必须通过外物才与他者关联,对他者的承认因此先后通过财产权和生命权的中介而发生。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给出了自我意识的形成、个体生命的拥有到财产的占有的过程② 参见郭东辉:《通往自由的阶梯——黑格尔承认理论研究》,第65-84页。 ,因此,《法哲学》是在业已取得的综合前提下,剖析财产占有对自由的意义。
但财产权不是无限的,财产自由只是自由在私法领域的抽象层面所获得的承认,不加制约地扩展它将直接威胁占有者的生命权。通过占有外物,主体只投入了其“最小的人格”③ 霍耐特:《不确定性之痛》,第56页。 ,他的主观性、需要、能力及诸多外在情状作为占有的特殊性并不属于其规约范围。这种最抽象的自由要得以实现,就必须借助个体之间围绕感性定在、通过订立契约,发生共同意志形式的承认。但共同意志还不是普遍意志,在抽象人格和占有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最根本的冲突就是财产及其占有、财产权和生命权的冲突。个体借助身体才能行使占有,个体生命“是一切被进一步限定的定在之实在可能性”④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1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55页。。可一旦个体无限扩展的财产占有造成他者饥饿、威胁他人生命时,“不法现在就是极端需要的权利”⑤ 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丁三东、王岫庐、汪希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210页。 ,他者就有理由通过偷盗乃至革命来捍卫生命权并“与抽象法权相对抗”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24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30页。。这就是说,财产权要避免和生命权相冲突,就必须是受到制约的,后文将指出它是处于外部国家制度之下的,而不是原子个体式的权利。
其二,具有生命的现实个体存在于以“爱”为规定的家庭中。黑格尔把爱规定为“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这有两个要点:一是爱是一种感觉;二是它是“精神”的感觉。爱的精神性不是表现为孤立个体的主观感受,相反是“意识到自己在这统一中”“不是作为某一自为的个人,而是作为成员(Mitglied )而在”。②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0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5页。这种“爱”不复是古代家庭生活或宗教之“爱”的简单重复③ 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关于黑格尔的“家庭”包含了人类最初承认经验的论述,特别是把“友谊”纳入家庭的做法,就是对《法哲学》家庭理论的时代性和制度化特征的一种忽略。尽管黑格尔认可在友谊与爱中保留着承认的最初体验,但他反对在现代伦理关系中,也就是在制度意义上讨论友谊。参见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5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4-195 页;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第221页。:1.家庭的核心环节,即婚姻,采取的是一夫一妻制这种现代形式,黑格尔把婚姻规定为“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④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7页。,这种一夫一妻制家庭严格区别于大家族;2.作为现代社会的独立个体,他真正地是在家庭中处置财产的;3.尚未独立的个体以“子女”形式存在于家庭中,这时父母承担的教育目的是“在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把普遍物提升起来”⑤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2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7页。,一旦他们获得独立自由人格就要脱离家庭。这种家庭是严格限制于、服务于现代市民社会的,黑格尔对它的设想一方面具有对抗以家族传承为特征的贵族力量的考虑⑥ 参见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473-47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2-324页。;另一方面是为以往的启蒙观念所想象的“原子个体”绘出其真实模样。在他看来,现代个体要么存在于家庭生活中,要么存在于后面要论及的同业公会中,“婚姻的圣洁和同业公会的尊严是让市民社会的闲散人员绕着转的两个环节”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9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1页。。
其二,公民尊严或道德的承认要求不断生长,并且无法在自发社会机制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在当代承认话语中,公民尊严对应德国古典哲学对“道德”范畴的讨论① 参见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第163-171页。 ,其突出特征是:“一切于我主观意志中所缺失的东西,我不在意思表示中认定为我的东西。”②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20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4页。社会凭借“利己意图”已自发建立起“全面地相互依赖的系统”③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4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社会中任何一部分群体的排斥都将反过来招致一切人利益的损伤。这就要求比市民权利更高的公民尊严得到承认。但自发社会总是排斥或不承认一部分群体,而人在公共领域的尊严一旦丧失,就会失去参与社会的积极性,整个依赖系统就会受到破坏。
其三,这种作为法或承认体系出发点的、处于现代家庭中并占有财产的现代个体是“历史”的产物,是近代革命、改革与思想启蒙的结果。整个《法哲学》的文本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部分,抽象法部分的阐述保存了以往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对现代个体自由和权利讨论所取得的成果。不过,这部分同时应视为伦理关系的抽象环节,正像霍耐特所分析的,作为出发点的自由主体“早已通过互主体间的关系而相互结合”① 霍耐特:《不确定性之痛》,第14页。 。因此,在对现代国家理论成果的肯定中同时包含着自我否定的前进动力,这就是潜藏的承认冲突在现代社会进程中的显露和扬弃。
以往关于“自由”和“意志”关系的讨论,并不认为意志就一定是自由的,也不认为自由一定通过意志才能表现。但黑格尔明确指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犹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意志而无自由只是一句空话,而自由也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现实”。②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12页。这一规定道出了自由必须通过中介映现在实践中才是现实的和可认识、可把握的,这个“中介”就是“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关系”③ 黑格尔:《黑格尔全集》(第10卷),张东辉、户晓辉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01页。 或承认关系,我们不可能在“承认”之外先行确定“自由”的内涵,在《法哲学》的文本结构中,法、道德在“伦理关系”中才能理解。
这种出发点究竟从何而来,以什么样态出现?在《法哲学》中,推动抽象法环节向道德环节过渡的是“犯罪”及其引发的“复仇”,犯罪和复仇不能仅仅从一般刑事意义上去理解。在《伦理体系》中黑格尔就指出,侵害只有在社会关系发展到主奴阶段时才是“犯罪”② G.W.F.Hegel,Frühe politische Systeme ,Hrsg.von Gerhard Göhler,Berlin:Verlag Ullstein GmbH,1974,p.53.,可这种犯罪只能引起个别家庭的复仇,是侵犯之侵犯、犯罪自己对自己的反对,它能够导致个体内心反思的发生,但并不普遍造成“反思”,相反因其特殊性和随意性,还可能引起新的侵害或冤冤相报的复仇。只有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侵害和复仇不再是偶然或局部的,而上升为社会斗争并破坏参与其中的个体、家族或集体利益时,才可能造成社会整体进入“反思”状态。这就是《精神现象学》所描绘的大革命所造成的绝对自由与恐怖,对此的反思引起了退回内心道德的运动。③ 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第129-150页。
成人高校的学生们个性鲜明,他们有着自己的想法和态度,在对他们展开思想政治理论教学时,必须按照他们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关教学活动,一切要做到以学生为本,这个教育宗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鉴于成人高校大学生的特点,需要适当改变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可以顺应这种改变。我认为,要想在成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作为出发点的自由主体同时包含抽象自由观念、作为定在的外物和充当中介的特殊物三个环节,或者说现代个人起码具有自由、财产和生命三种权利。表面看来,现代个体之通过交易和契约所发生的承认,是以占有物为中介的。但作为占有物的定在物,已不复是物本身,而是首先,“某物应属于我”,但这还不够;其次,要“通过取得占有”,去向他人宣示我的占有,从而占有物“包含他人的承认在内”。④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114-11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59页。表面上是物,本质上却是双方人格的承认,“惟有人格才能给予物以权利”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9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8页。。因此,抽象法阶段的承认就不是以财产为中介的,而是以作为这种财产之整体的个体生命(在这种情形下生命即抽象人格本身)为中介的,契约关系的本质并非单纯交换关系,而是在交换中体现的人格交往。这就是历史地造成的,具有保障财产权和生命权的最起码制度的市民社会需要体系(市场经济、配套法制和最小政府),“所有权和人格在市民社会中都得到法定的承认和效力”②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7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28页。,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一开始就有一套确保市民权利(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制度。
四、教化和贫困:外部国家制度的内在冲突
很少有人会反对制度构成现代社会规定之一的说法。问题是对于许多自由主义者来说,制度仅仅是维度之一,而非现代社会的根本规定,依靠自发形成的社会系统便足够应付各种问题,制度应当严格限制在保障这种业已形成的社会系统的范围内。也正因此,黑格尔对制度的“推崇”饱受诟病。那么,黑格尔在接受现代化初步成果之外诉诸一种自觉制度建设的理由何在?
其一,黑格尔认为,他称之为“需要体系”的自发市场及相应法制框架内所包含的冲突,无法通过这种社会系统本身消除。首先要思考,若不依赖制度,自发市场和相应法制再生产所依凭的力量还有什么呢?还有启蒙文化,它转入现代社会形成的软实力、现代交往规范,黑格尔使用“教化”(bildung )一词去表述之。经过历史的教训,对每一个体财产和生命权利,进而对保障这些权利的市场规则和法制的承认才普遍确定下来。但超出限度的启蒙造成的普遍复仇使个体重新进行反思,吸收历史教训,认识到要持久地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进行教化。① 广义的教化相当于今天所说的交往规范化,不限于知识教育(Erziehung )。《精神现象学》中,教化是主人对奴隶的“欺骗”,但它表现并推动了理性与交往:第一,教化的前提是存在“自我意识在其中认识不出自己”,但又是“自我意识的作品”,即业已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第二,在主奴制度下,奴隶通过“精炼”(Verfeinerung )劳动使生产、交往、知性和语言能力得到发展,奴隶本身的理性和平等意识随之觉醒,主人才不得不使用“语言”进行教化;第三,语言及其承载的理性能力在教化中进一步发展,发生了普遍物在个体意识内被重构,“自己把握其自己”“达到和完成了教化”。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第44-45页。《法哲学》中历史造成的自由主体成了现代教化的起点,教化是现代人有意用历史形成的规范塑造新一代人以及社会规范借助主体再生产的过程,包含两个环节:首先,通过家庭和学校的未成年教育(Erziehung ),使自然人摆脱任性、达到独立自主和自由人格;其次,通过同业公会和政府举办的职业培训和习惯教化去适应物性与“他人的任性”,在主体中再生产公共规范,维护并促进在一切人相互依赖中蕴含的“普遍而持久的财富”。②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352,35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9、210页。教化(规范化)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将主体变成包含自我和他者意志同一的道德主体,这造成一种假象,似乎教化成了现代社会规范化的主要媒介。③ 霍耐特认为,“教化”足以克服个体自由的病症和保障现代社会“有规则地再循环自身”,我们完全可以抛弃黑格尔“过分制度主义的设想”,代之以对交往规范的讨论。参见霍耐特:《不确定性之痛》,第13、90页。 但上述考察表明,教化本质上是社会规范在个体观念中的再生产,个体和总体本身都在教化之外。首先,教化对个体最内在的“自由”无能为力。这种主观的冲动既可能处于变恶之转折点,从而需加以规约,也可能产生单凭教化无法满足的积极要求。其次,并非教化本身,而是血淋淋的教训使公共规范、制度被个体接受。更重要的是,通过教化,利用能力和资源在财富与权力体系中谋求利益的内在冲动不但不会消失,反而“提升为一种技巧和财富的、就自身而言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④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5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1页。。这是因为主体现在要求他本身获得承认,财富或权力单纯量的叠加无法真正满足作为其无限本质的主体要求,这样主体就必须在其财产和权力高于他者时才感到自尊。承认现在不仅是经济的,更是情绪的需要。对此应从两方面来看待:1.在保障个体生命和参与财产分配权利的前提下,这种不平等是社会活跃的要素;2.但不平等在现代社会不可能只是个体差别,它必然分化为社会系统中掌握权力和资源的不同等级、阶层。贫富差别具体表现为阶层分化,优势等级一旦掌握了社会支配权,就造成对弱势群体的绝对压制,突破业已形成的底线,使社会重新面临陷入极端境况的可能。
黑格尔所说“自由意志”之抽象自由环节和特殊化环节冲突的展露,也就是现代个体对其自身的认识和现实的差距。它抽象地表现在作为个体“权利”的财产权和生命权之冲突层面,而实际地呈现为个体对自身的主观想象和现代社会运行机制之间的偏差。这两个环节的综合也就是具体自由或普遍承认的实现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任何具体环节的承认,其对象只是特殊意志,特殊意志和普遍意志之间可能陷入单调的无限或不承认;另一方面,不承认又是现有承认问题的显露,它通过反思及其导致的具体中介环节的调整而跃迁为更高的承认关系。从不承认到承认构成了现代社会获得自身自觉的认识过程,而这种自觉之达到伴随着中介化过程。自由意志作为出发点所蕴含的正是彻底中介化的机制,人格(Person )② Person 译作“人格”或“个人”,是黑格尔专门用来指称自由主体的概念,这一概念既突出人的自由规定性,又同时处于限制、交互性的关系中,在“法哲学”中其内涵大体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变动过程,但即便最抽象的人格也凭借生命、财产及相应契约关系而处于承认当中,从而在人格所有的抽象法权中,也要“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之人格”(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9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6页)。先后作为家庭成员、市民、公民和国人得到承认,最终建立起一套“借助公众生活及其权能之领域的定分,以及借助其全部柱石、门拱和长壁之每一赖以支撑的严密计量”③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1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第6页。而产生出和谐力量的现代国家制度。
正是对现代社会问题的基本判断,使黑格尔有充分自信把哲学的任务锁定在理解、认识等主观性维度。从事对现代社会,特别是普遍承认关系的认识任务的是拥有“自由思维”的个人。但根据黑格尔对自由概念的规定,自由思维必然同时包含着它的实践方面,从而表现为意志(Wille )——一种为自由所规定了的冲动形态。① 参见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7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9页。可这种“意志”不仅属于个人,而且是属于现代社会的、处于业已形成的普遍承认关系中的个人,于是,对于自由意志这一“法”或客观精神的出发点,就应当特别避免再从以往的原子化个体形态去加以想象,而需加以承认话语的转化。
为保证个体自由、市场和法制不被其自发性所冲垮,必须引入一种合法的“不法”、应急(Not )机制,即设定相应的外在制度,于是作为“政治生活和总体自身的管理与运行”的“警察”(Politeia )出现了。② G.W.F.Hegel,Hegel and the Human Spirit :A Translation of the Jena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Spirit (1805-1806 ),with Commentary by Leo Ranch,Detriot: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3,p.168.外在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但它同样不能解决问题(表现为“贫困”),而要继续深化为内在的制度化承认。
外在制度的干预使原先个体之间围绕财产发生的矛盾继续深化为权利和义务、自由个体和社会规范之间的持续冲突,个体自由的原则就分化出个体性与总体性两种倾向,个体的政治自由或公民权利只能获得抽象的或外在的承认。应付社会自发运转的“病症”而产生的政治制度只能把冲突还原为个人占有财富的具体状况,它在紧急状态下才凸显,“并被看成一种外在国家——应急并知性的”③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4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通过一再突破市民社会原则的外在调节只能缓解,但无法根除市民社会的贫困:第一,公共救济或富人济贫在本质上是对富人的不公和穷人自尊的损害,它只能作为紧急援助而奏效,长期则损害市场原则和滋长不劳而获的贱民情绪;第二,当前个体的尊严和承认通过挤压他者而获得,社会资源相对于这种承认要求总为有限,职业培训和创造就业便无法根本地缩小贫富差距,相反还可能导致生产过剩与经济危机;第三,赤贫和奢侈会随社会财富与人口而增长,行政力量也随之一次次地突破最小政府界限,对贫困及其伴生问题进行难以界划的干预,最后不得不把社会推向自身之外,通过海外贸易和殖民转嫁矛盾,它所引起的民族间斗争又再度激化矛盾。“怎样消除贫困,是推动并困扰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9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45页。
阿维纳瑞甚至认为,“法哲学”唯一未解决的是“贫困问题”② 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朱学平、王兴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187页。 ,但贫困只是在外在国家制度中无法解决。这种外在国家制度是从个体无限关系的集合中应急产生的,它无法根本改善社会关系的自发性。外在制度保障的公民尊严不过是理想化的个体自由,它在现实中随时可能丧失,外在国家对此疲于应对:坚持个体自由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和权力集中,而寄望共同体来调节社会矛盾的做法又将实际损害个人利益。症结在于贫困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取决于同贫困结合着的情绪”③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8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44页。,即丧失了参与社会并在其中获得尊重的感情。
五、制度化承认系统:内部国家制度的建构
前面阐述了自发形成市场、法制的和进一步应对冲突设置的外部国家制度。现在首先要区分外部和内部国家④ 参见郭大为:《黑格尔的外部国家与内部国家》,《德国哲学》,2016年下半年卷,第123-138页。 :前者指在市民社会阶段“利己的目的……在它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这种制度首先可以看成外部的国家,即应急的和知性的国家”⑤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4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后者指“作为自内关联着的有机体的个别国家——制度或内部国家法”⑥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0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9页。。要真正理解这种区分,就要理解黑格尔的“逻辑”:第一,内部国家是“具体自由的实现”,是外部国家中相互依赖的利己个体去“将普遍物承认为它们自己的实体性精神”,“是自由根据意志概念,即根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不是根据主观偏好的现实化”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0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0-261页。;第二,所谓内部国家也就是“概念化”的国家,“概念化”在内容上意味着它的内部各环节取得了充分性,具体到“国家”就是说其中的各部分、各阶层达到了有机的和谐,这在形式上表现为主项、谓项和联项三者达到了“无差别的同一”(die unterschiedslose Identität )② 黑格尔:《逻辑学》(下),第300页。在黑格尔那里,映现关系首先是必然关系的映现,就是说在总体范围内任何要素都通过“类”的划分而隶属于总体;其次,类的划分的必然性取决于概念关系,是概念决定了划分,从而同时规定了每一个体的类属性和整个总体的主观性。 ,作为“中介”的既非单纯主项(主体),也非单纯谓项(对象物),而是二者的关联项(通过契约、权利、尊严、政府等特殊法规和机构构成的③ 参见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0-261页。有机关系),或者说诸特殊中介的总体、中介化了的东西——(内部)国家制度,通过它,每一个成员都真正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有机体中。贫困问题从逻辑上正是主体和需要体系之间的冲突或不等同;相应地,在从外部国家到内部国家、从特殊制度到普遍制度的过渡中,就需要一个中介,使以诸个人形式出现的主体,和作为需要体系的客体相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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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问题和尊严情感密切相关。黑格尔看到,现代个体必须作为利己的个体,“成为特定的特殊性,从而把自己完全限制于需要的某一特殊领域”,而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他获得普遍性、尊严感,就要借助这样一个中介,在其中利己的个体同时是“市民社会的某一环节的成员”,“并且只是通过那些普遍物的中介来生活自足”和“让他的意见和他人的意见都得到承认”。④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5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6页。这个中介就是同市场体系密切相关的“同业公会”。黑格尔指出,同业公会在“产业和它独特的业务和利益所含有的目的”范围内让成员自觉意识并参与到普遍物当中。公会根据技能、品德和需要来接纳会员,并给予关心、教育和保护。通过参与经济协作,成员在这种特殊事务与利益包含的目标中切身体会自身和他人利益的内在一致,他在其中不但获得收入和生存保证,而且生活、能力也获得了承认,得到“与其等级相应的尊严”,这种承认超出了公共生活和特殊利益自在的统一,达到了个人和集体利益自觉的一致,同业公会于是成为其成员的“第二家庭”,在其中“对贫困的援助的随意性,以及令人感到不义之耻辱消失了”。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394-39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49-250页。
但同业公会为何会成为从外部国家到内部国家演变的“中介”?这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单独的同业公会只是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在产业等级的有限范围内,并保留着制造业、手工业、商业子等级和工人、工厂主、作坊主等不同阶层差别的情况下实现的“承认”,因而它本身不过是总体之下的特殊部分,很难保证它不重新沦为狭隘行会精神或利益集团的工具。同业公会必须在此前所阐述了的一定发展所造成的制度条件下来理解,具体说同业公会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最后提供某种国家结构的“份额”,使市民的自利性转化为协作和参与热情,各阶层或集团的冲突转化为制约和促进力量。② 阿维纳瑞认为,黑格尔的“同业公会”相当于“现代政党”。参见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第207页。
图9为不同风场下输电塔L1层位移响应随风向角的变化,图中同时给出三个典型风速下的结果。由图9可见,在风向角0°~90°变化过程中,输电塔x向位移响应整体上呈减小趋势,y向位移响应呈增大趋势;x向约在15°风向角、y向约在60°风向角分别存在响应极值,且风速越大,这一特征越显著。综合不同风向下位移响应来看,x向位移响应要高于y向位移响应,这主要与x向的投影面积较大有关。从响应随风向的变化规律看,冲击风场与B类风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如表1所示为运用eviews软件处理后的因子载荷图。从图一我们发现只存在一个主因子,且这一个主因子方差贡献就达到了100%,这表明这一主因子非常好的解释了所有的原始变量,而且6个指标都被包含其中,都有较高的因子载荷。本文选取因子载荷在98%以上的3个指标作为影响因素,分别为城镇化率、老龄人口抚养系数、卫生机构数,以河南省人口老龄化系数为因变量来建立多元线性回归预测模型。
其一,同业公会的设想是和当时国家制度中王权、贵族制并存的局面密切相关,对后者应从历史条件和制度运行两方面来理解。不可否认黑格尔向复辟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他认可君主世袭制并在上议院为贵族保留一席之地。但这些保守表述和实际内容并不一致,它们无疑具有应付书报检查的性质。首先,黑格尔的君权只是“作形式上决断”,“说一声‘是’”,“御笔一点”,并且这种决断是基于各种咨议的限制而把君主意见额外地“附加到法律上”。③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5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2页。君主仅有的实权是任命官员,但只是在制度框架下把个人和官职偶然地联结起来。另外,这也是对贵族、利益集团和官僚集团操纵官员选举的压制,“把民众作为一个有重大影响的组成部分吸收到国家权力之内去”① 黑格尔:《黑格尔政治著作选》,第126页。 。这样,王权可等同于国家机体各方面在相互制衡中形成的最后决策。其次,黑格尔通过对法国革命的反思认识到,社会问题无法通过简单消灭某一阶层来解决,因为这不仅会引发等级复仇和社会动荡,而且自发市场的本性会不断生产出凭借能力和各种条件攫取大量财富,并通过财富和血缘的结合扩大其政治影响的“新贵族”。更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市民力量和中间等级的壮大与之形成制约,通过现代社会发展逐渐消除贵族,“自由感和秩序感一般是发生在城市中”②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5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4页。。
其二,相互制约的制度提供了普遍承认的自觉中介。市民社会所陷入的各种不承认和冲突源于相互依赖关系的一部分试图摆脱另一部分,在冲突中相互依赖反而不断显露并强化。从自发规范到司法,再到行政力量和国家制度,现代社会运转日益系统化和有机化,“人的政治关系成为主导关系”③ 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第230页。 。这使他认识到,当国家机体的各部分相互限制并达到没有任何部分足以压倒其他部分时,这种结构比例就为整个国家制度的不断改良提供了基础。这种制度框架既要符合现代政治生活的层次性,又同时能保障普遍的政治参与。“在现代国家,公民参加普遍事务的机会有限”④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9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1页。,这就要实行代议制。而为了防止它倒向精英主义,黑格尔尝试把同业公会和代议制结合起来。他认为,个体通过经济协作能够充分体验现代社会运行的普遍性,并通过推选对普遍事务有更好理解的代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公民拥有说话权利,却不一定能说出正确可行的政治和社会方案,因此其主张应限制于一定范围,因此他提出公共舆论“应当同时得到重视与蔑视”⑤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8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34页。,这不是压制舆论,而是说舆论只有通过一定渠道才能产生对公共事业的积极效用,普通公民完全可以在守法前提下发表公共意见,通过制度渠道来影响立法和政治运行,在平静中逐渐导致政治制度“质”的变革。
其三,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在国家制度内部相互制约的目的,是推进把承认不断扩展至全体公民的改革。他在符腾堡就曾指出,改革的关键是国王自上而下和市民阶层自下而上的联合,共同对旧贵族形成优势。这表面上是帮君主扩大权力,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市民的经济参与转化成政治参与,“相互敌对的市民”成为“合作的公民”① 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第210页。 。这改变了以单纯财产为标准的精英政治,“靠市民所承认的技艺和按这种技艺、熟练能力及头衔等等所赋予的权利”② 黑格尔:《黑格尔政治著作选》,第136页。 来选举更能广泛代表民众利益的优秀分子,从而防止选举的僵化堕落,并在制度框架下有力地监督公职人员。随着中间等级的壮大和市民社会的发展,旧制度将逐渐消亡。此外,通过制度渠道能够集中“一个民族全体民众的教养理智和权利意识”实现社会的自觉变革,这样“本因特殊领域之权能而产生的同业公会精神,在自身而同时处于国家精神中”。③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p.458-459,46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9、314页。这种制度方案表现了更高的承认:通过相互制约,参与制度运行的阶层和民众不断扩大,逐步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这种制度设计是渐变的,各种承认关系均得到保留,并在制度框架内通过相互制约获得整体推进,实现“多元主义与政治的显著的至上性共存”④ 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第230页。 ;这一过程中现存制度自觉地发生变革,自发社会关系逐渐被自觉掌控。
其四,制约和参与仍未穷尽黑格尔的国家理念。黑格尔无疑只能就时代所能提供的素材谈论国家问题。就经验素材来看,它不可能超出君主立宪,在复辟猖獗时期只能期待“一部以法国宪章为基础的得到批准的宪法”⑤ 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第54页。 ;就概念尺度来看,黑格尔借助有限素材近乎完美地展现了现代社会政治的运行系统,通过国家机体各部分相互制约和各阶层普遍参与,打造出既在各自适用范围内保留个体自由、社会规范等有限承认机制,又消除它们的持续冲突并转化为积极构件的制度设计,但这种制度设计最终应当是一种“自我思想并自知的伦理性精神”①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39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页。,这一方面涉及国际承认关系的更广阔演变(黑格尔的“世界史”环节);另一方面要深入每一个主观的头脑,在现实承认关系的框架下发展出“绝对精神”。
六、结语
在黑格尔的制度化承认方案中,历史造成的市场体系、相应法制,以及接受一定交往规范的自由主体,作为自在的普遍承认是制度化承认的必备前提,也是对自由主义基本主张的继承。我们也看到,在这些必备条件下,他描述了那些被视为与自由主义“迥异”的整体主义主张如何从其中生长出来:通过外在制度引导和参与的扩大,逐渐形成阶层制约的制度条件,使所有人的言论自由、道德尊严获得保证,并使其合理地参与而非干预政制的有效运行。在综合这两种现代政治哲学设想的基础上,黑格尔展望了一种通过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间承认关系的发展来实现的更高而现实的自由社会方案,或者说普遍承认的自觉扩展。他的本意是既充分发展“制度”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同时造成每一个主观心灵在绝对精神(艺术、宗教和哲学)领域享有相应更加广阔的空间。在这种制度化方案中,几乎每一种合理的自由主义方案,包括整体主义的理想都保留了它们的积极因素,并明显提供了不同于它们中任何一种的模板。毫不夸张地说,黑格尔的“承认”有力地补充,甚至部分替代了传统意义上的“自由”理念。若超出时代条件的限制,黑格尔自由和承认的内在关系,对国家内部制度的具体设计和对国际承认问题的处理,在当代仍有意义。
作者简介: 郭东辉,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 郭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