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栏品牌不能失去意义_显著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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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换言之,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很难在纷纭繁杂的市场上生存下去。仙灵骨葆案例就从另外一个方面证实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

商标作为一种可视性商业标志,必须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起到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作用。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

当年,深圳朗科的优盘商标由于自身使用不当,导致优盘商标在市场上被迅速淡化,显著性不断下降,逐渐演变成产品通用名称。最后,这个由深圳朗科独创的商标竟在打假的过程中被他人成功撤销。另一个案例则是PDA商标案。PDA本是掌上电脑、掌上数据处理器的英文名称缩写,严重缺乏显著性,却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被石家庄一家公司抢注为商标。后来,该商标的拥有者在试图用这个显著性不强的商标打击其他掌上电脑生产商时,不仅没有得到法律支持,而且很快被撤销。优盘商标和PDA商标的结局充分说明,显著性不仅是商标注册的基础。而且是商标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根本。一旦丧失了显著性,商标的结局可想而知,

仙灵骨葆则不同。虽然它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被药监部门划成了药品名称,但是同济堂长期独立使用并广泛推广,其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获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在市场中,类似仙灵骨葆、优盘、PDA的商标案例还有不少。此类商标的注册人仍在有意无意地犯着淡化自己商标的错误。为此,笔者郑重提醒这些商标注册人,一定要在品牌发展的过程中时刻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否则,品牌为世人广泛知晓之时,也很有可能是商标被彻底淡化之日。真是那样的话,品牌很有可能面临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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