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迁的历史及其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经济论文,中国农村论文,趋势论文,制度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方面:一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一是农村中的乡办集体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这两种集体经济在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很大的不同。搞清二者的关系及其制度变迁的趋势,无论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实现整个中国长远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最终使二元经济结构转化为一元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实现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
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中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按照我国的历史和对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其制度演变的历史,以改革为标志,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一)改革前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演变
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演变又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20世纪50年代的形成期。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方式比较明确单一,即它是建国以后通过对个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经过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形成的。根据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的解释,初级合作社因为含有按股分红的成分,被视为半集体性质的经济;高级合作社已经不存在个人股份,在“社”的集体范围内实现了所有权面前的人人平等、集中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属于完全集体化的公有制;人民公社是将若干高级合作社联合而成,它将原高级合作社划分为若干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使集体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更大、公有化的程度更高,即所谓的“一大二公”;不仅如此,人民公社还是“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合一”的一种组织,实质是将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从而形成了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是20世纪60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时的调整期。一方面,由于人民公社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不仅扼杀了个人利益的基础,而且实行“一平二调”,也损害了各生产集体(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群体利益,使生产积极性遭受了严重挫伤,很快就导致了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一种不彻底的改革和调整,将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另一方面,在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推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同时,还掀起了“大跃进”运动,两个运动的结合导致国民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迫使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政策。为了恢复农业,在重申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础上,恢复了自留地和集市贸易,甚至一段时间里还实行了“包产到户”(很快又被否定)。所以,这种调整,可以视为是局限于集体共同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对农村经济体制的一种小改革。
三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停滞期。“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因“四人帮”宣扬“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要割资本主义尾巴”和鼓吹人民公社在所有制上要“穷过渡”,形成了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一大二公三纯”,使农业经济受到了严重影响。然而,从农业集体经济的制度角度看,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由于集体化事实上否定了个人利益存在的基础,由于中国的农业集体化形成期的迅速与剧烈,由于集体化过程中的过强的国家政治主导,由于国家政治当时又受“左”的错误的理论指导,致使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陷入“闭锁”困境,农村经济陷入停滞。
(二)改革以来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
中国的体制改革,实质是制度变迁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在改革年代,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就表现为对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所发生的形式等方面的变化。
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掀起了一场重大变革,它使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的集中经营、集中劳动、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转变为以集体的统一领导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一方面坚持了基本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其落实到每户的土地承包形式体现了在所有权面前的平等性,并明确了一定的产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了一定的结合,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改建为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事实上归为村落范围内的村民集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在整个80年代的推广和不断的完善,总的来说还是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二是20世纪90年代,国家又做出了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决定。这一决定进一步起到了弱化所有权的约束作用,使承包者对土地的使用在遵循有关法规的前提下,较以前有了更长更大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可以说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转让或转租奠定了一定的产权制度基础,也为农业的日后发展和市场化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因而,以土地入股或因经营上的共同利益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在90年代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尽管农业集体所有制的这种制度变迁,伴随着农村非农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影响将是深远的;但是,在90年代,基本上是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的巩固与完善,进一步的制度创新不明显,农业经济制度还存有明显的缺陷。
二、农村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
农村中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农村中的所谓集体所有制企业,即乡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由于其所从事的主要是非农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相对于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其产生方式、产权关系和管理体制又有特殊的一面。
首先,乡或村办企业的最初产生,是与人民公社的产生发展过程密切相联的:一是随着人民公社的创立,国家为了增加其公有制的色彩和实现工业化,曾把一些全民所有制单位下放给公社管理;二是在人民公社存续的20余年中,伴随“大跃进”运动和“三线”建设,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尤其是前二者都不同程度上创办了不同数量的社办、队办企业。这些社办队办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接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计划和政策约束,在其人民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也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的领导成员亲自担任或任命委派。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总的来说,农村集体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主要是因为:(1)一是改革之初,国家为社队企业制定了税收优惠、奖售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了社队企业迅速发展;二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原社队企业转变为由乡政府和村委会代行使集体所有制所有权的乡(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并在管理权上有不同程度的下放或采取了承包经营的形式,调动了各方办集体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当时中国的经济还处于卖方市场,人均收入、消费结构、对产品的质量要求都比较低,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农村集体企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地方保护的便利。(2)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农村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除对原集体企业和乡或村集体投资兴办的新企业采取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的经营形式之外,还有乡或村以集体的名义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与个体或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联合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乡或村以集体的名义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与国有企业或其它集体企业联合投资的企业;乡民或村民联合投资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合作制经济;等等。这种制度的变迁,对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尽管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中国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和经济结构正处于调整期,又遇到亚洲金融危机,使整个宏观经济处于疲软(衰退)状态。各种性质的经济和企业都因外在条件的变化而遇到了一些困难。但相对于其它经济形式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相对缓慢,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企业陷入了停滞以至濒临破产的困境;进而又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以及农村之间、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这表明农村非农业集体经济也存在制度缺陷。也就是说,农村非农业集体经济受内在的制度约束和外部的市场挤压,是其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而制度缺陷是导致其发展相对缓慢的根本原因。
三、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缺陷及其制度变迁的阻力
如果说,改革开放20余年来,农村集体经济一度有较快的发展,在于人们的思想认识和关于集体所有制的理论与政策有所突破,使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或形式多样化,制度变迁沿着有效良性的方向发展。那么,近几年农村集体经济总体上的发展相对缓慢,则是由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和有关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与计划经济体制成分仍然存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方式还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使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变迁的空间已很有限,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遇到了阻力,几乎再次进入“闭锁”的困境。不仅如此,由于有关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改革造成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式多样化,还使人们对集体所有制的认识更为不明确。
(一)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及其制度的特征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集体所有制一说,它是斯大林在前苏联搞集体农庄提出的。在当时的苏联,集体所有制基本上限于农业,且是通过政权强制将农业生产资料划归一个自然群体共同所有,由此淡化甚至消除了在集体内部个人的直接占有使用的权力和个人的直接利益,个人利益完全融于集体利益,使其被纳入计划经济体制之中。所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国有制的区别,不过是国有的“全民共同所有”和“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范围不同而已。虽然,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过程中,无论在集体所有制的形成上,还是在理论的界定上,多少都有自己的一定特色。中国的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在初期主要是通过合作化的形式发展而成;因而在理论解释上,集体所有制又包括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承认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但是,在关于集体所有制及其理论的基本方面,实际上与前苏联或斯大林的理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多年来,我们对集体所有制理论上的定性一直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结合在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且一般来讲,它具备以下基本制度特征:一是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是依据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组成或成员自筹资金组建而成,即在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所有权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二是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三是民主管理,即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内部同一,实行经营管理者的民主选举、经营方略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四是它的社会化的程度低,一般规模比较小;五是独立性,即在经济上不隶属于政府或其它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在不同的集体所有制之间其权利和分配方面是不同等的。所以,按照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集体所有制最本质的规定性是在所有权面前“人人平等、共同所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
然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不仅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没有严格按照上述性质要求去组织和使其真正体现出这种性质来,而且在改革使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制度“转形”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这种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反而成为其制度变迁的阻力。
(二)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变迁与理论的矛盾及其制度缺陷
其一,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如果说,一开始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还是农民自发自愿组织的话,那么,高级合作社尤其是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则是国家政治力量主导的结果,是国家政治力量强制的制度变迁,而后来的“穷过渡”和“一平二调”则更是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和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因此,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及其管理体制,虽然实现了所谓“人人平等、共同所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但“政社合一”“穷过渡”和“一平二调”使“集体”丧失了独立性,成了政府的附庸,构成了计划经济的组成部分,则与集体所有制理论的定性相矛盾。
其二,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极少数较发达的农村还基本坚持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统一管理的体制,但绝大多数农村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所谓统分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其实,一方面,这两种形式的制度演变,既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制度变迁本身是突破传统理论和制度约束的结果,也表明了传统的理论与改革的实践发生了尖税的矛盾。一是实行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统一管理体制的农村,大都有较发达的非农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相结合,是一种农业专业化的生产,以致于雇佣了外地人员或承包给了外地劳动者。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这种制度在坚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户个体具有一定的土地的占有、支配、使用权,使“四权”高度统一的所有制转化为“四权”分离的产权关系,弱化了所有权的制约,传统意义的集体所有制事实上已不存在,不仅“共同劳动、按劳分配”没有了存在的基础,甚至于一部分农户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转租转包以至于雇佣劳动力。另一方面,“集中统一”的管理也好“统分结合”的管理也罢,“统”的权到底是什么,有多大,这种“统”权的存在为乡政府和村委会这些行政机构干预农业经济提供了制度基础,甚至成为其寻租的制度基础。因此,所有权的弱化是相对的,“统”权的存在又是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的继续肯定和保留。当“统”与“分”的权力设置和各方的行为规范不明确,当事实上代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政性组织没有完善的民主制约和民主监督的机制,就容易发生“统”对“分”的侵权,侵犯农民(承包者)的利益。由于农民没有对土地的完全的支配权,也就限制了农民把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作为资产的选择和整合的权利,进而阻碍了制度的进一步创新。
其三,虽然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关系较改革前明确,但是,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方式来讲,基本上属于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与现代化的生产方式要求相差甚远,其能量和潜力有限,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已基本释放完毕,而联产承包和相应的农户对土地支配权的有限性,制约了其合作整合的选择范围及其创新发展,致使农业后期发展乏力,农民收入增长放缓。那么,面对今后的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所面临的新的问题,则是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与集体的所有权等产权关系如何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以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制度创新、增长方式的转变及乡村城镇化的进程。
(三)农村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变迁与理论的矛盾及其制度缺陷
农村的乡办队办集体企业,尽管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有国家下放给原公社的和或多或少有国家的一部分投资或政策扶植,也并不符合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规定,但是,相对于城市中的集体企业,其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的范围和边界,还是比较明确的,即“集体”是地域范围内的乡民或村民集体。然而,非农业行业的生产经营毕竟不同于农业中的土地经营,这使得农村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产生存在着类似国有经济的制度缺陷。
其一,乡办和村办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并不属于集体企业的职工,而是属于乡集体和村集体;与此相应,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事实上由行政机构代表和行使,在改革前是政社合一,改革后是乡政府或村委会行使所有权,并由其任命委派或主管领导亲自兼任相应的经营管理者。这样,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这一群体与所谓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就发生了脱节,使集体企业与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的关系,就类似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即同样存在类似国有经济的“政企不分”。
其二,上述的所有制关系又决定了农村非农业集体经济,必然在具体制度及其改革上存在对其所谓领导者——国有经济制度的模仿效应。一方面,改革前农村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效仿国有企业,并不同程度上接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计划和政策约束:另一方面,农村集体企业的改革,也基本上采取了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相同的改革方式,如拍卖、租赁、承包、改组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经济等等。
其三,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使其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集体企业不再等同于集体经济。但是,除了被拍卖而发生变性的外,“集体”参与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或多或少都还保留一定的“公”的成分。那么,代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构和组织(乡政府和村委会),在没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相应的制度保障的条件下,也会产生改革以来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即:集体资产由谁代表,如何运营才能保证其保值增值并体现出集体利益;集体作为投资者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所有者主体到位和其所有者权益的保障与实现等,如何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显然,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这种经济制度和经营机制,还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使农村集体企业的经营好坏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其领导者或经营管理者的道德品质、政治觉悟和经营管理能力;而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民主政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又极易导致要么使集体企业缺少动力和活力,要么“内部人控制”严重和使集体资产流失,以致出现政治势力、家族势力合为一体或相互勾结控制集体经济的现象。因此,到目前为止,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还没有解决根本的制度问题。而且,现在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既存在着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相背的一方面,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有一定的距离。
四、市场经济下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迁的趋势及改革思路
中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因此,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关键,在于能否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理论认识和制度安排上有根本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的本质与所有制关系
市场经济以各经济主体有明确的产权和独立的利益为前提,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必然是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正是因为这一点,一方面,各经济主体以最小的代价追求最大利益使经济具有内在的利益驱动机制;另一方面,在各经济主体保护自身利益和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就必然发生谁也难以损害谁的制衡关系。由此,一个企业作为一个由利益关系联结的集合体,其内部会产生相应的治理结构和约束机制,各个经济主体或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平等交换、互利协作和公平竞争的方式发生关系,而形成企业外部的约束机制,从而一个经济产生自身的运行秩序和行为规范。再一方面,利益的驱使还使经济行为的主体,必然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地调整生产经营的方向和产品结构,进行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不断地优化生产要素的组合,从而一切要素和产权都会基于利益的驱使进行交换而不断整合,决定了资本和资产产权的本性就是流动或运动。资本和产权的这种交易流动或运动的过程,就是资产的重组整合与优化过程,就是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的过程,也是资本和产权社会化或市场化的表现。而产权的交易与重组,从另一个角度说又是制度创新的一种表现,制度创新及其由此引起的制度变迁构成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以股份制为代表的公司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正是因为它产权明晰和具有产权可交易性,体现了社会化、市场化、开放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个人拥有产权(股权)及其交易的权力,不仅是个人利益的直接体现,而且具有在全社会范围内(资本市场和股份公司)的投资选择权,或参与任一不同个体或组织联合整合成一个新组织的权力,是一种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平等体现,是更高级的真正意义的平等化、社会化。
我们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在于市场经济(较计划经济)更有效率。市场经济之所以有效率,就在于其制度具有自发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调节机制、创新机制等等。而市场经济形成并不断发育和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各经济主体有明确的产权、独立的利益和由此决定的资本与产权的交易性、社会化和市场化。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改革集体经济的基本指导原则,就是使企业和农户真正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使所谓集体资产最终走向产权明确和实现社会化、市场化。
(二)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趋势
依据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性、流动性、开放性、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适应计划经济的传统集体所有制(斯大林意义的)将走向消亡。实际上,就“集体”的含义来说,它不过是相对于个人(体)而言的“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如此来看,几个人合伙、股份公司、合作制都有“集体”的意思。所以,马克思说,股份公司“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1]笔者在这里引用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并不是说,资本主义及其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而是说,马克思强调的是其社会性。其实,在马克思时代,所谓的“集体经济”就是指合作经济,只是后来,斯大林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才取代合作制经济,而成为今天的典型意义上的集体经济。而且,在现代,所有制关系已经更为复杂化,仅所有权已经不能说明日益复杂的经济现象,所有权经济学也已被更丰富的产权经济学所取代。既然集体所有制难以涵盖所谓的多种集体所有制形式而比较含糊,既然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产权关系不清而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既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制而没有所谓集体所有制一说;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权的社会化要求,传统的集体所有制范畴及其制度变迁的趋势,就是走向消亡,而被既有股权成分又有劳动者参与成分二者权力合一的合作制经济所取代。换句话说,合作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下的所谓“集体经济”,是比更规范更开放的股份制经济低级的经济制度。鉴于集体经济的说法容易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产生混乱或误解,笔者以为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和理论也应放弃。如此,则合作制经济,就与股份制经济、合伙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国有经济等经济制度相并列。从某种角度说,这也是所谓集体经济概念重新回归到本来意义的合作制经济。
(三)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思路
鉴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存在农业和非农业两个领域,且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笔者以为,可以遵循这样一种改革思路,最终实现制度的转变:
第一,农业集体所有制。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指土地,土地虽然具有空间上的不动性和不可创造的稳定性,但它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具有资产的性质。针对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农业集体所有制制度的缺陷,笔者以为,改革的关键点在于明确和完善土地所有制的产权关系,赋予农户更为长期甚至永久性的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和可转让权(可限制土地用途范围如不能转让给非农业产业,如果必须的也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的批准等),并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以避免乡政府和村委会利用所谓“土地集体所有权”,对农户的占有支配使用权进行侵犯,使土地真正具有资产性质及其产权的可交易性,使农户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人。由此,一方面,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选择生产经营方向和自愿与农户之间进行合作,或者与其他工商个体或企业进行合作,形成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还更有动力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获取级差地租Ⅱ的收益。另一方面,农户也可以向他人或农业开发公司转让或转租土地经营使用权,从而既实现土地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农业的规模经营,又可以在保障其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农民向非农业领域的转移和流动,发挥各自人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再一方面,这种产权制度也会迫使目前的国家对土地的有偿征用制度,改为土地的征购制度,从而更好地杜绝土地向非农业用途转移过程中的行政性的隐性再分配及其腐败现象,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由此,不仅会促使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也会促使土地要素的市场化;不仅会促使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产生创新和发展,也会促使农业规模经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及其农业人口向非农业的转移等等。
第二,农村中的非农业集体企业。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的职工集体与其所有权的“村集体”发生了脱节,与城市中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制度上具有特别相近的一面,即“村集体”形同“政府”,形同于一个小“独立王国”;另一方面由于村集体的“集体”的边界就是“村”的规模范围,较为明确稳定,又不同于庞大的政府,在管理上似是可行。正是因为这两方面,一些村坚持集体所有制,有些因特殊原因发展快的甚至成立了所谓“集团”,如江苏的华西村、天津的大邱庄、河南的南街村等等。对于这种借鉴传统的国有经济集中管理的形式,笔者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遇到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其一,虽然可向社会聘请一些高级管理人才,但最终它还是过于依赖于少数本村“能人”领导者的决策;其二,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村集体)业务将触及各行各业,管理效率将会受到影响;其三,集团(村集体)几乎集中了村民(个人)全部资产,风险过大,一旦集中的决策失误,将会影响每个村民的利益;其四,同国有企业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要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样,村集体企业的“村集体”与企业的关系,也要有一个类似的制度安排,但是,对于村集体来讲,制度成本就会过大;等等。因此,乡村非农业领域的集体企业,已经发展起来的可以采用将集体资产量化给村民个人或进行资产拍卖,使其转化为股份合作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合作经济而实现“政企分开”。今后应主要通过个体、私营、合伙、合作制和吸引外部资金的股份制等形式,来促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向城镇化的转化。
以上农村农业集体经济和非农业集体经济制度改革相结合,可以预见,在广大的农村,由于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资产的产权得以明确,一方面作为行政组织的乡政府和行政性组织的村委会就失去了对经济的直接管制权和地方保护的强大动力,其主要职责就是行政性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如对乡村发展进行必要的规划,收取土地和其它资产转让费或其他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乡和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为农户进行科技培训和市场信息的指导等等;另一方面为造就市场主体创造了前提条件,它们与市场发育互促互动,伴随着产权交易的社会化,使资源配置适应市场的要求打破地理空间而不断优化,使资源在农业和第二第三产业的流动交织起来,进而极大地促进市场的发育,反过来市场机制又会自动促进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向城市化和市场化过渡,进一步加快统一开放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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