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重要途径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为重点的改革,正在深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认识股份制?便是其中之一。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以来,人们议论颇多。有的人认为股份制与国有企业的效率无直接关系;有的人认为实行股份制解决不了国有制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问题;有的人甚至认为实行股份制是一种倒退,“会导致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改变”等等。本文拟对我国股份制产生的必然性及其社会主义性质试加分析。
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制产生的必然性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不是人们主观上的任意选择,而是有其客观必然性。这种客观必然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种要求具体来说就是: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实行股份制则是企业、特别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不是面向市场,也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经济活动,就是说企业不是市场主体。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企业经过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已有了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但是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进一步营造市场主体,使所有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具有独立自主性,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股份制的特点和要求,有利于营造和完善市场主体,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真正做到独立自主。通过对原来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克服原有经济体制的弊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面向市场、进入市场、适应和驾驭市场,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2.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完善的市场体系,股份制能够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任何一个企业既是市场的卖主,也是市场的买主,企业能否自负盈亏,除了它是否是产权主体以外,还取决于企业在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和买回生产要素之间是否遵循等价交换,也就是按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换。如果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扭曲,企业就难以做到以收抵支,自负盈亏。但是,合理价格的形成,市场体系的健全不是靠政府的一个命令所能做到的,而是成千上万个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平等竞争、自主活动的结果。股份制企业发行和买卖证券,就是长期资金市场的内容。这种资金市场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为资金流动和重组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带动其它要素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
3.市场经济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股份制的建立则能使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首先,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价格引导企业行为,是由于市场价格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要使市场价格发挥导向作用,则要求企业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份制企业是符合这一要求的。其次,市场竞争刺激和约束企业的行为,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而引起的。部门内各企业的竞争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和社会市场价格。这就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率,促使资金自由流动,促使企业尽可能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要使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就要求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份制企业是符合这种要求的。再次,市场供求机制既调节企业的行为,又检验企业行为的社会效益。因为市场价格受供求影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刺激供给增加;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促使企业减少生产。因此,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如何,调节着企业行为。同时,只有符合社会需要的供给,才是有效供给,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才能得以实现,这又检验着企业行为的社会效益。市场供求机制发挥上述作用,要求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股份制企业正具有这个特征。
总之,股份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使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此,搞市场经济,就要求搞股份制企业。
(二)这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要求。我国原来的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机制,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国家所有等于国家经营。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原来的经营机制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还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所谓根本性变化,就是要通过改革使原来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由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企业依附于政府,转变为使企业置身于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自觉运用价值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
股份制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股份制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好形式。
首先,在股份制经济中,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是分开的。国有企业原来的国有资产折合为国家股,由国家持有,国家成为国家股的股东。企业自有资金形成企业股,向社会筹集起来的资金形成个人股。这时尽管国家可能是企业的最大股东,但不再是唯一的股东。股份制企业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经济实体,它不再属于任何行政部门,它和政府的关系只是依法成立、依法纳税、支付国家股股息和红利、接受国家的监督等,它的经营活动不受外界任何法外干预。这样,政企职责也就分开了,产权关系就明晰了,这就为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奠定了基础。
其次,股份制也有利于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从决策组织机制来看,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向股东会负责;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这样的机构设置和决策程序既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又发挥了专门管理人员的专长,能较好地实现决策科学化。从动力机制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企业中董事的工资由股东会根据董事会的经营业绩决定;经理的工资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管理业绩决定;工人的工资由企业经营效果决定。这样,就把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管理水平、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与他们的收入挂起钩来,因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就成为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强大动力。从约束机制看,一方面是市场的约束和股东的约束。企业如果经营得好,股票价格上涨,股东争相买进;反之,如果经营不好,股票价格下跌,股东纷纷卖出。这样,来自市场和股东的压力,迫使企业力争搞好,唯恐搞坏。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必须既考虑眼前利益,尽量给股东多分派一些股息;又考虑长远利益,谋求企业的发展,这样就使企业的短期行为能够受到自我约束。从企业的自我发展机制看,由于股份制企业用作生产发展基金而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全体股东,并有企业一份,这样就产生两种效应,一是企业有了可以用来支配的资金扩大生产规模,二是企业法人有了财产就能够自负盈亏。
(三)这是广泛筹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统一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集体和个人所占份额在上升,国家所占份额在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已有困难,也无此必要,企业和个人手中的闲置资金则希望能够找到有利的投资场所。股份制企业满足了这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弥补了国家投资之不足,另一方面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另外,由于股票买卖的结果,促使资金向社会需要的、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和企业流动,因此,这些部门和企业就能加快发展,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而且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股份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把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会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呢?回答是不会改变。
首先,从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看,大部分是国家股和企业股,这两部分过去是公有制,现在还是公有制。第三部分是个人股,这部分的性质也是社会主义的。因为:第一,从股份制的角度分析,依法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终极所有权是相分离的。股份制的个人股份是入股自愿,退股不自由,股东仅对自己占有的股权拥有依法转让和终极所有权,只是在价值形态上的间接占有,与实物形态无关,股东无权独立地、直接地支配企业法人财产。而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的劳动者对其法人财产实物形态的直接占有,拥有不可分割的相对独立权利。法人财产权是共同占有的,企业作为单独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活动,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特征。第二,从个人股权(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整体产权的关系看,股份制也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个人股权所有者无权单独处置企业生产资料,也不能退回股权,抽出资金,除了股权依法转让外,股权所有者并不能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各类市场活动。因此,股份制的个人所有权并不等于私有制。
其次,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企业,是受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监督与制约的。创建股份公司要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需经国家批准。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和流通,不允许投机欺诈活动。企业利润的分配,以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为主,大部分形成国家和企业的积累,小部分作为股息和红利分配给个人股东。这就坚持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再次,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民主原则,注意吸取股东和职工的意见。股份制企业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吸收职工参加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并通过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并接受国家的管理和指导,以避免和克服生产盲目性所造成的损失。
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除了私人企业合股的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入股的部分以外,都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控股的大型股份制企业,显然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部门、地区、企业法人相互掺股的各种股份制企业,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国家、集体所有为主的公有制经济;中外合资中的中方股份是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职工入股即使完全由劳动者联股的中小型企业,也是一种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这些经济都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具体形式。
股份制从本质上说,它是更适合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股份制时一再强调,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私人企业的扬弃”,它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页。 )这说明,通过股份制这种形式,在资本主义占有的基础上,已经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共同占有财产创造了经济条件。股份制是一种在承认个人对财产的法律所有权的基础上,由联合生产者共同占有和使用这种财产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它完全可以为公有制所利用,是公有制的一种好的实现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要求“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7页。),是指联合起来的社会劳动者与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由联合起来的社会劳动者占有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股份制正符合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因此,与其说股份制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倒不如说它更有利于消除私人占有的局限性,是更适合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行股份制必然会造成私有制。这种看法是没有道理的。在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过程中,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特别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会使原来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企业,变为国家、集体、个人都有股份的多种所有制共存于一体的企业。但是,不管是从这些股份公司来看,还是从社会总体上看,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都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并存和长期共同发展,股份制只是把多种经济成份在社会上的并存,变为在一个企业内的并存,并没有把公有制变为私有制;相反,这会更有利于发挥公有制经济对私有制经济的引导作用,强化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实行公有制还是实行私有制,是政治上的选择和经济制度发展的要求,和股份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国实行的股份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股份制。这一点在试点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证明。
我国股份制的特点
我国实行的股份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股份制,虽然在产生的条件和运行的规则方面,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但是,我国的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因此它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股份制的一些特点。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在所有制性质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以社会主义劳动合作关系为基础的,本质上是公有制,只是采取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中为我们提供的现成的社会化形式。因此,这是一种社会主义所特有的股份制。它既要体现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又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既要重视劳动者的目前利益,又要考虑其长远利益;既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又要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资本主义股份制是一种单一的资本要素产权的企业制度,它只保障资本的保值、增值与对劳动者的控制,工人是资本的附庸,既无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也无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归资本要素所有者独占。同是资产要素的劳动力和科技成果则处于附庸地位。这样,非常不利于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要素所有者和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也同今天科技时代、信息时代,科技人才和人的创造力在经济增长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现实不相适应。
第二,我国的股份制在社会财产占有关系上,是由国家、集体、个人等多元主体分散所有、集中使用,在谋取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各个财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形成财产共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公共财产始终占主体地位,其中国家财产处于主导地位。
第三,我国的股份制在社会财产经营管理体制上,建立了一套按市场原则运行的富有效率的宏观管理体制与企业经营机制。宏观上,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各自分开,国家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系统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在微观上,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法人机构,实行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
第四,我国的股份制在利益分配关系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产收益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说,个人收入以按劳部分为主,按资部分(即个人投入企业的份额资产的收益)为辅。按资收益分配的主体部分归公有财产所有者,各类非公有财产的资产收益在总体上处于次要地位。这种按劳、按资并存的分配制度,保证了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有利于公有财产发展壮大,在为各类财产所有者谋取更大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股份制,有其现实的客观依据和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它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更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