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煤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土地复垦及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中国论文,煤矿论文,景观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X171,4;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462(2002)06-0711-05
90年代以来重建矿区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得到世界各采煤大国的重视。土地复垦不仅是将损坏和压占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而且要重建良好的矿区环境,使新的景观在许多方面相似甚至优于开采前的状况。
德国有丰富的煤炭资源,1999年经济可采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6.3%。70年代以来,煤炭业一直处于萎缩状态,石煤产量由1970年的1.11亿t降到1998年的0.41亿t。矿区景观生态重建是德国长期所追求的目标。虽然中德两国的经济、社会制度、基本国情等都不相同,但因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景观生态的重建、追求矿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等,则是相近的。因此审视和分析德国景观生态重建的经验,对我国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1 德国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土地复垦的历史和现状
从露天开采活动到2000年(表1)已有162,599.0hm[2]的土地被占用。其中约有61.8%的被复垦,林业用地47,768.0hm[2],31,101.0hm[2]为农业用地,12,020.0hm[2]为水域,9,641.0hm[2]的土地为其他用途。其余62,070.0hm[2]的土地仍被采场所占用。
最早土地复垦的记录出现在1766年,当时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写明采矿者有义务对采矿迹地进行治理并植树造林。系统地对土地进行复垦始于20世纪20年代[1]。德国的土地复垦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20年代到1945年)的土地复垦主要是试验性地植树、造林。那时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多树种混种,使重建的林地象原始森林一样,各种树种混杂,能完成多种生态功能。但这充满希望的活动由于二战而中断了。第二阶段始于1946年。战后的德国,百业待兴,对煤炭的需求量急剧加大,对土地的占有量也随之加大。这使政府和企业不得不考虑对环境的重建。1950年4月北莱茵州颁布了针对褐煤矿区的总体规划法。同时对基本矿业法进行了修定,将“在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和完成后,应保护和整理地表,重建生态环境”第一次写进了法律。受当时经济状况的影响,北莱茵州的露天矿场回填后,主要是栽种杨树。第三阶段(60年代初到1989年)[2]。60年代前西德对林业复垦的状况进行了改进。一是把早期种植的杨树砍掉,取而代之的是橡树、山毛榉、枫树等。二是随煤炭开采力度的加大和矿场的迁移,土地复垦不再是植树造林,而是兼顾多种用途。前东德褐煤区的土地复垦与西德的做法不同[3]。60年代主要是林业复垦,70年代农业复垦受到重视,土地的经济用途得到强调,土地的生产力和林木的经济价值成为衡量土地复垦成败的主要指标。生态环境的重建并未受到重视。80年代由于对煤炭的开采力度不断加大,矿区作为能源基地不断被扩建,采矿所造成的土地和环境损害也随之加重,但由于资金短缺,土地复垦被推到“未来”。随着东西德的合并,土地复垦进入到第四阶段。在北莱茵地区[4],由于生态意识的增强,重构生态系统的要求受到重视。目标已从以林、农业复垦为主,转向建立休闲用地、重构生物循环体和保护物种上来。即所谓的混合型土地复垦模式:农林用地、水域及许多微生态循环体协调、统一地设立在一起,从而为人和动、植物提供较大的生存空间。成功的例子是汉巴赫矿区外排土场的复垦。莱茵州褐煤公司从1984年开始详细规划,对汉巴赫矿外排土场Sopnienhoeher进行复垦,如今该外派土场已被重建成为一个别具特色的风景区。
表1 德国采矿占用的土地和重新利用的土地
Tab.1 Mining areas and restoration areas in German mining regions/hm[2]
资料来源:德国煤炭经济统计,2001。
2 景观生态重建的目标和实施体系
根据德国矿产资源法,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和对矿产的勘探、开发和开采都属于采矿活动的一部分。景观生态重建在矿产法第4章第4节中作了如下定义:“重建是指在顾及到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对因采矿占用、损害的土地进行有规则的治理。”重建并不是将土地恢复到开采前的状况,而是建设为规划要求的状况。景观生态重建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从对矿产的勘探和开采,直到优良而健康的环境在该区域内重新生成为止,使土地被赋予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用途。景观生态重建要求在因地制宜的前提下进行。
德国景观生态重建的目标可归纳为:①根据规划,进行有序治理;②通过恢复,重建富于变化和多用途的新景观来消除采矿造成的不良后果;③通过复垦,重建一个稳定的有容量的自然生态系统;④在满足社会和生态的要求下,使开采占用的土地和复垦的土地达到动态平衡;⑤对不可避免的村庄搬迁,充分注意受到影响人员的要求,以求在村庄搬迁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可接受性。
德国生态重建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可操作体系。
2.1 法律手段——景观生态重建的保障体系
“联邦矿产法”是矿区重建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对国家的监督权、矿山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开采影响的社区、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初加工等采矿活动许可证的条件等都作了规定。并对采矿活动结束后,矿区环境治理也作了规定。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既要对勘探、开发和开采煤炭负责,也要对矿区重建负责。该法第51条规定,从事采矿活动的企业,有义务编制企业规划,并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联邦自然保护法也有重要作用。该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自然保护和景观维护,把土地复垦理解为恢复自然,对所造成自然景观的破坏,要通过土地复垦的方式进行恢复和治理,构造接近自然的景观。
规划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在北莱茵州的规划法中,对褐煤矿区的发展和褐煤的开采加入了特别条款。根据此条款,褐煤矿区必须编制褐煤规划。
其他法律还有土地保护法、林业法、大气保护法、水保护法、垃圾处理法等(图1)。
图1 矿区景观生态重建的法律基础
Fig.1 Legal bases of restoration
2.2 规划手段——景观生态重建的控制体系
规划控制体系一是褐煤规划,二是企业规划。褐煤规划是基于州规划法起草的,根据州规划法,褐煤规划必须符合州规划的基本原则,并将联邦空间规划和州规划的目标作为其基本目标。主要内容为:①对开采范围、排土场占地、村庄搬迁以及地表水系和地下水的影响范围作出明确规定;②对褐煤开采引起的各种潜在危险进行描述,分析和评价;③对褐煤开采是否适应州规划中能源长期供给的要求,是否满足褐煤开采影响区内社会团体的利益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讨论和审核;④对景观重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划和规定,如地表重构的原则、复垦土地的用途、地表的排水以及土壤肥力的重构等。
褐煤规划由褐煤委员会——政府规划机构在褐煤矿区的代表——及其委托的工作组起草、编制。该委员会是州规划局的一个机构,它由褐煤矿区各市、县、相邻区域的代表及各协会的代表组成。地方政府和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应资料。规划草案完成后,交公众讨论,褐煤委员会对公众的意见和质疑作出解释,必要时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此后褐煤规划交由州规划委员会会同相应的专业部门及联邦议会的专业委员会审批。审核批准的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区域内其他规划不得与褐煤规划相悖(图2)。
褐煤规划只对景观生态重建作出框架性规定,具体实施是通过企业规划来完成的。企业规划包括整体规划、主要规划、特殊规划和结束规划等。它由采矿企业根据褐煤规划进行编制,并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在北莱茵州,企业规划是由州矿管局审核批准,在企业运行期间和停产后,矿管局对规划的执行情况具有监督权。对矿区环境的恢复治理通过企业结束规划来实现。在结束规划里,企业要对开采活动结束后,排除潜在危险的措施,地表的恢复治理的措施,复垦后土地的用途,景观的重构等作出详细的描述和规划。只有企业结束规划获得批准之后,企业才允许对褐煤进行开采。
图2 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褐煤规划
Fig.2 Levers of the spatial overall planning,lignite planning and other professional planning
2.3 技术手段——景观生态重建的实施体系
目前最先进的叶轮状采掘机用在汉木巴赫煤矿。其长225m、高85m,叶轮直径达21.6m。日开采量为240,000m[3]土方。采掘机、运输皮带及推土机,组成了露天矿区完整的采运系统,不同的矿层被分层开采,分皮带运输,使伴生矿藏得到开发和利用,同时表土层也被单独剥离,在保证土质不变的前提下,被重新利用。表土层、各种尾矿、褐煤都由皮带从其开采地运至所谓的皮带集中站,在这里各种物料按照生产计划中的安排,转到相应的皮带上,被运到其最终的归宿处。这样尾矿被及时地回填到露天矿的另一侧,为随后的复垦打下良好的基础。排土将根据规划中复垦土地的用途来进行,地形的设置、土壤结构的重构以及景观的恢复都以规划中的要求为准。土地复垦也根据规划中规定的各种用途而采取不同的措施,从而使复垦后的环境能满足规划中的要求。
3 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土地复垦的理论研究
德国矿区景观生态重建从最初的植树、绿化到多功能复垦区域的建立,经历了由简单到综合,由幼稚到成熟的过程。景观生态重建的理论研究也日渐丰富和完善,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3.1 以经济利用为主的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土地复垦的理论研究
采煤工业的影响不仅是对环境的污染,还因对土地大面积的压占和破坏,而加重了工、农、林、建筑业等的用地矛盾。景观生态重建的理论研究重点是:①空间规划和企业规划在土地复垦中的作用;②土地复垦与采矿工艺的有机结合;③农、林复垦用地表土层的重构以及土地生产力提高;④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保护,对因开采而被破坏的水体整治以及采矿迹地中水域的利用。
3.2 以景观构造为主的理论研究
随着德国经济60年代的腾飞,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娱乐休闲场所的需求急剧增加。市场的扩大,农产品的日渐丰富,人们对农用地的需求相对下降。与此相适应,景观生态重建的目的也发生了改变。这使得进行土地复垦时,要考虑建立娱乐休闲场所,以满足人们的要求。矿区开采虽然破坏了土地和地面景观,但景观生态重建为人们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建立新景观提供了机会。因此,景观生态重建的理论研究更多地放在对地面景观的重塑和休闲场所的建立上。景观学和景观建筑学的思想被引入到景观生态重建中。在对林地、水域及休闲用地建设时,既使其满足休闲用地的功能,如作为公园、运动场地、露宿营地、研究和观察自然生态用地等,也顾及到美学方面的要求。其理论研究重点为:景观规划;休闲场所的林地和水域的构建;人为景观的质量和其对娱乐休闲产业的意义;娱乐休闲用地和矿区生态保护;娱乐休闲场地和自然保护区的协调统一;人为景观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和协调等。
3.3 以可持续发展为主导思想的理论研究
联合国1992年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全球性的发展战略确定下来,德国也将其作为发展的基本原则,由此对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重建提出了新的要求:①加强对采矿前后生态资源的调查和研究。对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在采前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采后采取挽救措施。②在进行重建时,使新建景观和周边景观和谐地融合在一起,并有较高的经济、生态和美学价值。③自然保护、物种保护和经济用途在景观生态重建过程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为保护本地动、植物物种而构建的生态空间,是重建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农、林用地外,应构建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优先区,使得物种的多样性,基因资源得到保护和增多。④生态重建是对矿区采矿迹地状况的改善,环境的保护,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⑤景观生态重建是一个学习过程。从前的土地复垦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并不是没有问题的。今天的土地复垦在将来也可能是不完善的。所以持续的维护、改善景观生态重建成果的措施是必要的,以便土地复垦的不足能及时地克服。
4 对中国的借鉴
4.1 健全法制
虽然我国在过去也针对土地复垦出台了土地复垦法规,但法律的不够完善和不严密,以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少了实施工具和监督手段,使得其起不到应有的效力。如煤炭法第32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但对企业如何复垦、何时复垦,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而规定中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提法,又显得过于模糊。再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3)规定,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要编制煤矿企业关闭生产的安全隐患报告和防患措施。但对煤矿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煤矿关闭后依然存在的自然、生态、土地损害等问题,并未对采矿企业提出治理要求。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矿区环境的整治和重建要么是停留在空洞的理论探讨上,要么是处于简单和标准偏低的恢复利用上。若我国能在煤炭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煤矿企业有义务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治理,对完成这一任务的工具——企业规划,进行严格规定,并赋予审批通过的规划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使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划来进行开采和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同时主管部门通过各项调查对规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相信我国的矿区环境治理在不远的将来,会取得很大的成就。
4.2 分清责任,各司其职
由于历史及其它原因,我国矿区环境长期以来受到忽视。笔者认为,应将景观生态重建工作分两部分。第一,目前进行采矿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所造成新的环境损害负责,并将景观生态重建和开采结合起来。没有完整的景观生态重建计划,企业的开采活动将不应得到批准。第二,对矿区现存在的环境问题,应由国家负责,因为这是由于过去国家对煤炭的统一管理和对环境保护的失误造成的后果,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逐步地改善和治理损害的环境,使这些历史欠帐在国家机构的引导和支持下,逐步地得到治理。
4.3 建立完整的规划体系
由于开采活动具有巨大的空间影响,因此需要总体空间规划体系。这样,一方面在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前题下,引导矿物的开采,使之为区域发展作出贡献,另一方面通过规划减轻开采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景观的不良影响。从德国的作法中不难看出,德国良好的规划体系较好地起到了这一作用,其中区域规划(褐煤规划)在矿区重建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通过褐煤规划,国家和州的总体规划目标得到了具体落实;而褐煤规划又为下一级规划制定了相应目标。正是通过这一体系,国家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景观生态重建意味着为矿区再建一个新的生存空间,所以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要树立百年大计的思想,不可图快,图省钱,急功近利而忽视了重建的长期意义。德国在进行矿区重建时遵循的原则是[10]:将现存的和潜在的威胁到人类和生态的危险彻底根除掉。因技术和资金等原因而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地段,应登记注册,在以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进行治理。这一作法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
4.4 重视公众参与,在环境可接受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可接受性
我国以往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多是国家说了算。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直接对其的开采和分配负责,所作的规划也只是单一的专业规划——即煤炭开采规划。煤炭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资源的管理和分配权利极小。虽然煤炭开采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这种不顾后果的开采,使煤矿区域的环境遭到了破坏。环境的恢复、重建要为该地区的持续发展服务。在制定规划时,应允许区域内各方人士参与,以使不同利益者享有均等的机会和发言权,使规划保持较高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同时也使规划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大多数人接受,并为其服务。改变过去重工轻农,重国家轻地区的作法,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全民的参与,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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