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末周初全家人研究_考古论文

商末周初的举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末周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族是商周时期的社会基础。殷墟卜辞反映,殷代的各种活动,如军事行动、祭祀活动、农业生产等,基本上都是族长率领着族众进行。因此,加强对殷代家族的研究,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殷代社会性质和结构的理解。反映殷代家族活动的材料,除了甲骨卜辞以外,主要就是青铜器上的族氏铭文。族氏铭文是商末周初青铜器铭文的重要内容。相关族氏铭文反映出,举族是商代的一个大族,殷亡后继续存在,涉及该族的资料也比较丰富,可以作为了解殷代家族情况的典型。前人已经较多注意对该族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如于省吾先生从文字学角度考订该字应读为“举”,李伯谦先生对其族系进行探讨等。但是关于该族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举族族属在殷代的分布情况、举族的族姓、该族与殷王室的关系,以及殷亡后该族的状况等,学界尚未取得比较统一的意见。因此,有必要对举族的资料进行一番细致疏理和考证,探析其在殷周时期的状况。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讨论:(1)从文字学的角度探讨该字的释读和不同类型的写法;(2)根据出土情况讨论举族的分布状况;(3)结合甲骨文和金文材料探讨该族在殷代和周初的社会地位和活动;(4)讨论该族在殷亡后的迁徙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行文方便,同时有利于读者理解,本文涉及古文字资料时,尽可能地使用了通行字。

一、文字考释

在商末周初的青铜器上,“举”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族氏铭文,写法也有较多变化。于省吾先生在《释举》①一文中,将此字分成六类(图一,1~12),并分析说:

以上所列第一类的两个字均不从爿。第一个字下部省去人头形,与甲骨文合,第二个字最下左右两小横象足形。第二类的两个字,上部从爿或片,均象纵置的床形。第四类的一个字从二子,这和床形都是单复无别之例。第五类的第一个字,子在床侧,第二个字子在两床之中,都是偏旁部位的变动不居。第六类为变例。第一形的父乙二字横亘中间,第二个字上下倒置,第三个字省掉子字。总之,第一类不从爿者常见,第二、三两类最为习见。第四、六两类的字,各只一见。第五类的第一个字罕见,第二个字屡见。

对于此字的考释,主要有释为“析子孙”②、释为“冀”③、释为“子”④、释为“举”⑤等说法,还有的研究者认为它是“子孙宝”、“子孙永宝”一类吉语的符号形式⑥。其中,以于省吾先生释为“举”之说最具有说服力。于先生认为,古文举字作,象举手形,作象举子形,作象举子于床上之形,三者递嬗演化,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和由它所孳乳的字,都是举字的古文;因为的孳乳字,字从从爿,亦声,故也应读为举⑦。

于先生对“举”字诸形的分析和考释非常精当,根据“”字来说明“举”的音读也很具说服力,但对于字形的分类却有重复繁芜之嫌。我们根据此字的字形变化,将之分为四型(图二,1~4)。于先生所分的第三、五类的第二个字、第四类以及第六类的前两个字均可并入A型,第二、五类的第一个字并入B型,第一类为C型。第六类的第三个字可归入D型。

图一 《释举》中的“举”字分类

1、2.第一类 3、4.第二类 5、6.第三类 7.第四类 8、9.第五类10~12.第六类

图二 “举”字的字形

1.A型 2.B型 3.C型 4.D型

二、出土情况

上文已将“举”的字形划分为四型,下面据此对相关青铜器铭文的出土情况作一系统梳理。

(一)A型

共计168件,出土地点较为明确的有河南安阳、洛阳、鹿邑,山东费县、长清,陕西西安、长安、麟游、扶风,甘肃灵台等(附表一)。

1.河南安阳

1983-1986年,安阳市文物工作队对刘家庄村北一带进行考古钻探,发现殷代墓葬170余座,并发掘了其中34座。M9是这批墓葬中规模最大、保存较完好的一座,出土了较多带“举”铭的青铜器。墓内埋葬有两人,葬具为一椁双棺,发掘者推断为夫妻合葬墓,其年代为殷墟文化四期。此墓出土的铜礼器包括觚、爵、鼎各3件,觯2件,簋、卣、斝、尊、甗各1件。其中,鼎、觯、爵各1件的铭文均为“举 父癸”;尊、卣、簋各1件的铭文不甚清晰,但亦可辨识有一“举”字。爵(M9∶54)上的铭文此字作“”形,说明“”形是A型“举”的简写⑧。

M9出土的铜器族名单一,且在较多器物上出现,其中一件带“举”铭的卣(M9∶22)胎薄质差,发掘者认为是明器⑨。这些情况也说明墓主应该属于“举”族。根据杨锡璋、杨宝成先生的分析,随葬三套和两套觚、爵的墓,其墓主人估计是殷代社会中的中等贵族⑩。M9出土铜器中有觚、爵组合三套,墓坑面积较大,随葬器物亦较多,其身份应该属于中等贵族这一阶层。

此外,李济、万家保先生编写的《殷墟出土五十三件青铜容器之研究》(11)一书中收入编号为R1078的簋,带有“举”铭,出土于安阳侯家庄西北岗M1601,但墓葬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从编号可推测,它应该是西北岗王陵区的小墓。此器在《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1994年,以下简称《集成》)中编号为6:3114。

2.河南洛阳

《集成》11:6301号觯,该书记载此器出土于洛阳,时代为殷代。《集成》另收一鼎(4:2324)传出于洛阳,时代为西周早期。

3.山东费县

1981年,北京市灾物工作队从北京铜厂的30多吨废杂铜中拣选出一组商代青铜器。这组器物虽多有残损,但仍可以清楚地看出类别和器形,包括食器类的方鼎、圆鼎各2件和甗、簋、豆各1件,酒器类的圆卣、角、爵、觚、勺各2件和斝、尊、方卣、罍、觯各1件,水器类的盉、盘各1件,兵器类的刀、戈各1件,另外还有一些铜片(可能为鼎残片)。十分难得的是,除了方鼎、1件圆鼎、勺、盘、刀、戈,大部分器物铸有铭文“虘举”二字,铭文的排列有纵有横。这批铜器传出于山东费县,其年代为商代晚期。报道者认为“举”为族徽,“虘”为作器者名(12)。

这批铜器的年代,原报告认为是商代晚期。杨宝成、刘森淼先生在《商周方鼎初论》一文中将其中两个方鼎的年代定为他们所分的三期,时代为殷墟后期(13);从这批铜器的形制、纹饰和铭文特点看,他们的年代分析应该是正确的。

这批铜器中有方鼎2件、方卣1件。杨宝成、刘森淼认为“方鼎的墓墓主身份较高”,“能享有青铜方鼎随葬礼遇的人多属身份较高的贵族奴隶主”(14)。刘一曼先生进一步指出,不但方鼎的情况如此,殷墟墓中所有的方形器皿出土的情况亦是如此。即方形器皿的使用者是王室成员及高、中级贵族,普通平民及小贵族是难以问津的。方形青铜礼器(特别是一些形体硕大、制作精良者)是殷代统治阶级的权力与地位的标示物(15)。这批铜器中还有罍、盉各1件,刘一曼在上引文章中指出,“罍、彝、盘、箕形器,只发现于出二套觚爵以上的墓葬,至今未见随葬于一套觚爵之小墓,可见这些器类是中级贵族以上的人所用之物”,“铜盉在殷代乃是王室及高级贵族使用之器物”。以上的分析说明,这批带“举”铭的青铜器之器主身份至少应该是一个中级贵族。

铭文中的“举”为族氏名称,应该没有异议。至于“虘”,报道者认为是作器者名,即为私名。“虘”在这里只有作族名和私名两种可能。在商末周初的青铜器中,还有其他相关铭文资料,如觚(《集成》7295、7296)为“虘作父戊”,爵(《集成》8331、8332)为“虘戊”,尊(《集成》5899)为“虘作父戊宝尊彝”,壶(《集成》9577)为“虘作父辛彝册。这几件器物的年代都在西周早期,作器者均为“虘”。觚、爵、尊为一组,是虘为“父戊”所做,铭末所缀族氏铭文是“”;壶所缀的族氏铭文是“册”。这和我们所讨论的“虘”的族氏“举”均不同。而且,“虘”在金文中从未单独出现或缀于铭文末尾,也就是说它不具有一般族氏铭文的特点。因此,“虘”作为私名的可能性较大。

4.山东长清

1957年,在山东省长清县南15公里的兴复河北岸,王玉庄和小屯村之间,发现了一批青铜器。其中有铭的青铜器包括爵5件(1、16、23、41、42号),形制相同,铭文均一致(图三,1);卣1件,器铭同爵,盖铭则少一“亚”字;觯1件,铭文为“”;鼎1件,铭文作“京”;觚(24号)的铭文作“臤”;觯(25号)的铭文作“戈”(16)。原报告还介绍,山东博物馆收藏有几件出土于长清的带“举”铭铜器,计方鼎2件和卣、罍各1件(《集成》中的编号分别为2111、2112、5201和9806),铭文基本一致(图三,2~4)。

与图三,2、3相比,图三,4的铭文省去“亚”字;图三,4的铭文中最后一字,应该是图三,2、3所拓铭文之“亚”中字的变形。由这种情况推测,图三,1所拓铭文的最后一字可能也是它们的一种变形,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同一个字。现在先用“A”代表此字,“亚A”或“A”可能是比“举”次一级的族氏铭文。图三,2~4所拓铭文中的“禹”则应该是作器者的私名。这些铜器都出土于长清县,而且族氏铭文均一致,应该是同属于一个家族。长清出土的这批青铜器中带“举”铭者数量既多,且较精美,而带“京”、“臤”、“戈”铭的都只出现一例,说明这批铜器的主人应属于举族。

图三 铜器铭文拓本

1.爵(山东长清县兴复河出土) 2.鼎(山东长清县出土) 3.卣(山东长清县出土) 4.罍(山东长清县出土)

兴复河发现的这批器物,具体的出土情况并不清楚,难于作出详细的分析。其年代,根据共存铜器的特点,可以定为商代晚期。至于山东博物馆收藏的2件方鼎和1件卣,杨宝成、刘森淼在对方鼎进行分期时,将其定为三期,属于殷墟后期(17);这两件方鼎的器形较大,据杨宝成、刘一曼等的分析,其器主应该是中等贵族以上。

以上情况说明,商代后期在今山东长清一带,很可能居住着一支“举”族的贵族。长清一带的商代遗存比较丰富,1980年济南市博物馆在长清县前平村征集到商代早期的铜爵、斝各1件,出土地点距离小屯村的商代遗址仅1.5公里(18)。

5.陕西西安

位于西安市东郊的老牛坡商代遗址出土有一件“举”族铜器,年代为商代末期(19)。老牛坡遗址发现了内涵丰富的商文化遗迹和遗物,刘士莪先生在发掘报告中将之分为两段五期,年代从商代早期一直持续到商代晚期,是商文化在商王朝西部的一个重要据点(20)。此地出土的“举”族铜器,不知是否为当地居民所铸。

6.陕西长安

1965年,陕西省长安县沣西公社大原村的农民在挖土时发现了两件青铜器。一件为父癸尊,铭文作“父癸”。另一件为子尊,原报道称年代属西周初期(21),李学勤先生则认为年代为商代末期(22),可信。此尊的铭文为“乙卯,子见(献)在大室,白□一、珥琅九,百牢。王赏子黄瓒一、贝百朋。子光(贶)赏始贝,用乍(作)己□舟。举”。

7.甘肃灵台

1967年9月,在甘肃省灵台县白草坡发现一座西周墓葬(M1),出土铜器达324件。其中的有铭铜器,尊(M1:15)为“子夌作母辛尊彝举”;卣(M1:13、14)、尊(M1:16)的铭文相同,均为“泾伯作宝尊彝”(23);鼎(M1:3)、爵、斝(M1:20)、觯、卣、角(M1:19)、盉、甗(M1:11)的铭文分别见于图四,1~8。这座墓的墓主,原报告认为应该是泾伯(24)。其年代,发掘者认为应该在康王时期(25)。

关于M1的“泾伯”,李学勤认为,正如原报告指出,灵台为密国故地,密城在今县西百里镇,白草坡与其相距不是很远,所出青铜器应为密国物。泾伯大约是密国的贵族(26)。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M1的墓主是“泾伯”。该墓出现带族氏铭文“举”的铜器子夌尊,和其他带族铭铜器,如爵、斝、觯、卣、角等一样,无法说明它们与墓主的关系,子夌尊是墓主自铸,或是战争所得、赏赐所得抑或他人馈赠,因资料缺乏而无法说明。因此,白草坡的墓葬中虽然出土了带“举”铭的铜器,却并不能说明西周早期在今灵台县一带曾经居住有“举”族的人。

8.陕西麟游

1988年7月,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后坪村的村民发现一组10件青铜器,经判断,应出于一处窖藏。该窖藏是一个不规则的方形坑,坑壁未作修整,器物杂乱密集堆放,包括卣3件,鼎、甗、爵、尊、觯、盉、斗各1件。其中,鼎上有族氏铭文“举”,其他铜器如卣、尊、盉、觯等也各有不同的族氏铭文。关于这批铜器的年代,原报告认为是在商末周初(27),可从。

这个窖藏坑出土的8件带铭铜器,族氏铭文都不相同,正如原报告所说,“凡是窖藏坑中出土器物大多并非一族之器,这些已经被过去许多出土资料证实。但这批青铜器从族徽看,竟然无一相同,说明这批器物是窖藏的主人通过赠馈、交换或征伐攻战而获得的”。因此,举族铜器在此地发现,同样不能说明商末周初这里曾经居住过“举”族的人。

9.陕西扶风

图四 甘肃灵台白草坡铜器铭文拓本

1.鼎(M1:3) 2.爵 3.斝(M1:20) 4.觯 5.卣 6.角(M1:19) 7.盉 8.甗(M1:11)

1978年,在陕西省扶风县庄白村发现一个西周青铜器的窖藏坑(编号76FZH1),出土铜器103件。其中有铭文者74件,铭文中涉及的作器者有商、析(原报告释为旂)、陵、丰、墙、、孟、伯先父等人。由于器物大多数属微史家族所有,这批铜器也被称为微氏家族铜器。其中,商尊、商卣(我们称之为庚姬尊、庚姬卣)在铭末缀有族氏铭文“举”,陵方罍缀有族氏铭文“◇单”,旅父乙觚有族氏铭文“旅”,析、丰、所作部分器物的铭末缀有族氏铭文“木羊册”(28)。

庚姬尊、庚姬卣的花纹、铭文均一致,年代为西周早期,铭文为“唯五月辰在丁亥,帝后赏庚姬贝三十朋,兹二十寽商,用作文辟日丁宝尊彝。举”。铭文的文字较为简单,但是关于铭文的解释以及作器者等问题,却有较多的争论。现将各家的主要观点列为表一。

由表一可以看出,各家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对“商”的解释上。我们认为,“商”应该读作“赏”,指“赏赐物”。天马—曲村M6081所出殷代晚期寝孳鼎铭文中“商”的用法与此一致,其铭曰:“甲子,王赐寝孳商,用作父辛尊彝。在十月又二遘祖甲劦日,唯王曰祀”(38)。意为王赏赐寝孳,寝孳因此作器。庚姬器铭中“兹”的含义,朱凤瀚先生根据李学勤先生“‘兹’通‘才’,读为‘值’”的说法,认为“帝后赏庚姬贝三十朋,兹二十寽”可以解释为“以贝币30朋,代替金属币20锊”(39)。结合我们对“商”的理解,庚姬器铭文可以解释为,帝后赏赐给庚姬贝币30朋,以代替20锊金属币。此器应该是庚姬受帝后赏赐后为其“文辟日丁”而作。“文辟日丁”的“辟”应如黄铭崇先生所言,是作器者已故的丈夫。从下引庚姬所做的另一件器物来看,“举”似是“庚姬”的族氏名号。传世品中有“庚姬”器(《集成》16:10576),器类不明,铭文为“庚姬作女尊彝举”,作器者“庚姬”与上述庚姬尊(卣)的庚姬应该是同一人,属于“举”族。

说明:本表主要参照黄铭崇所著《论殷周金文中以“辟”为丈夫殁称的用法》中“《庚姬尊、卣》各家说法异同表”制成,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二本第2分,第404页。

关于庚姬尊(卣)和微氏家族的关系,尹盛平先生认为,“举”当属于原居于微地的一支子姓王族的氏族号,商是西周微氏家族的某一代先祖。析(尹盛平释为“旂”)器的铭末族氏铭文“木羊册”是析另立新宗后改的家族号(40)。黄盛璋先生认为“微史剌祖”是商尊(卣)的作器者。伍士谦先生认为,庚嬴(应为庚姬)是微氏之妇,可能即乙祖之配(41)。李学勤先生认为商尊(卣)的“文辟日丁”是庚姬已故的丈夫,可能是微氏家族的一员(42)。以上的各种观点都认为庚姬尊(卣)属于微氏家族,那么,族氏铭文“举”和“木羊册”应该是统属于一个家族的。尹盛平、黄盛璋等认为,“木羊册”是析另立宗氏,成为分族后新取的族名。

以上各家关于庚姬尊(卣)和微氏家族的关系的认定,除了尹盛平的论述较为详细外,其余多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但尹盛平先生的论述是建立在误引的金文之上,因此其结论是无法成立的。杜正胜先生认为,墙盘中的烈祖微史可能是微子启之子,高祖就是微子启。商尊(卣)中的“文辟日丁”的“辟”是“君”的意思,殷末君王称丁者只有文武丁,则商可能是文武丁之子,商与帝乙同辈,是静幽高祖微子启之父或诸父(43)。事实上,庄白村铜器窖藏的铭文只能显示微史原为微国的史官,不能证明其为微子启的后裔。而且,仅据“文辟日丁”就认定其为文武丁也过于草率。因此,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庚姬尊(卣)属于微氏家族。正如李伯谦先生所言,庄白村窖藏铜器并非清一色微氏遗物,带“旅”字族徽的父乙觚和带“单”(应是“◇单”)字族徽的陵乍日乙罍明显不属于微器,这是研究者所公认的。庚姬尊(卣)与此二器一样,从铭文内容看不出与微氏家族有何内在联系(44)。因此,虽然庄白村铜器群窖藏中出土了带“举”铭的铜器,却无法证明庄白村一带在西周时期是否曾为“举”族的居住地。

10.河南鹿邑

1997年,在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发掘了一座带两个墓道的中字形大墓,有腰坑,坑内殉1狗,一椁重棺,椁为亚字形,墓内共殉葬13人,墓主为男性。该墓随葬了大量的青铜器,多数都带有铭文“长子口”。也有其他铭文,如方鼎(M1:46、87)为“父……举”,觚(M1:101)为“□父辛”,斝(M1:196)为“戈丁”,觯(M1:143)为“盡”。此墓的年代为西周早期,墓主为“长子口”(45)。此墓所出铜器有三种族氏铭文,即“举”、“戈”和盡,但看不出它们和墓主“长子口”有什么联系。因此,“举”族铜器在此出土,并不能说明与“举”族居住地的关系。

(二)B型

共计6件,可参见附表一。

B型的数量远不如A型,有明确出土地点的只有一组,即復尊和復鼎。这两件器物出土于北京房山区琉璃河西周燕国墓地的ⅠM52中。发掘者将此墓地分为两个区,Ⅰ区共发现32座墓,Ⅱ区则有29座墓。根据对陶器组合和埋葬习俗的分析,Ⅰ区墓葬的墓主很可能是殷遗民,或是周灭商前与商王朝有密切联系的当地的燕人,后归顺周,故在埋葬习俗上仍保留着殷人的遗风。Ⅱ区的墓葬(ⅡM254、ⅡM264除外)应属于灭商后被分封到燕地的周人。Ⅰ M52,是一座中型墓,附葬车马坑2座,殉葬1人。随葬青铜器中有铭文者共4件,爵(Ⅰ M52:9)为“父乙”,戟(ⅠM52:22)为“匽侯”,復鼎(Ⅰ M52:15)为“匽侯赏復贝三朋,復用作父乙宝尊彝。举”,復尊(Ⅰ M52:11)为“匽侯赏復裳衣、臣妾、贝,用作父乙宝尊彝。举”(46)。

復鼎、復尊的年代,李举勤考订为康王时期(47),可信。爵铭的“父乙”应该就是復鼎、復尊中的“父乙”。由出土的铭文可以判断,Ⅰ M52的墓主应该就是“復”,他受燕侯的赏赐而作祭器,墓中的“匽侯”戟可能也是燕侯的赏赐品。由此可见,“復”应该是燕侯的属下,其墓葬位于燕国始封地琉璃河一带,说明在西周早期,燕国居住着一支以“復”为代表的“举”族贵族。由“復”的墓葬规格以及他与燕侯的关系,可以看出其地位不低,应该是中等贵族以上。

在传世铜器中,《集成》18:11413的矛上亦有B型的“举”字,传出自河南,年代为殷代。与其同时出土的有三件同样器物。

(三)C型

共计22件,参见附表一。

C型的铜器数量也较少,以传世品为主,正式发掘的器物极少。涉及出土地点的,簋(《集成》6:2941、2942)传出自安阳,戈(《集成》17:10647)、钺(《集成》18:11720)均出土于安阳,尊(《集成》11:5446)传出自安阳大司空村古墓,以上诸器的年代为商末。尊(《集成》11:5665)出土于陕西岐山县礼村,年代为西周早期(48)。

上述的A、B、C三型,由前面“文字考释”部分引用于省吾先生的分析可知,它们应该都是“举”的不同写法,所代表的族氏名号应该都是“举”。

金文中还有族氏铭文作“”者,由上面讨论的河南安阳刘家庄、山东长清兴复河出土铜器铭文中“举”或作“”,可以断定“”应该是“举”的一种简省写法。

通过以上对殷代和西周时期“举”族铜器出土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较为集中地出土殷代“举”族铜器的地点有河南安阳、山东费县和山东长清等;西周时期的“举”族铜器主要发现于北京琉璃河。可以推测,这些地点可能在当时都曾经分布有“举”族的成员。

三、“举”族的地位和行迹

(一)殷代

甲骨文中有“举”字,作“举”的C型写法,都出现于典宾类卜辞中,如下面几例。

(1)贞,举及徵。《甲骨文合集》(中华书局,1978-1982年)5455、5456,《英国所藏甲骨集》(中华书局,1985年)341

(2)癸丑卜争贞,举及方。

癸丑卜争贞,方弗杀。《甲骨文合集》6341

(3)贞,令毕三百射。

贞,勿令毕三百射。

贞,惠举令射。

贞,勿(唯)举令。

癸巳卜壳贞,令毕射。

癸巳卜壳贞,惠举射。《甲骨文合集》5772

上引第三例卜辞中,“举”与“毕”对贞,说明“举”是人名,卜辞记载他的事迹主要有三件。其一是“及徵”,徵在卜辞中是方国名,裘锡圭先生在上引文章中曾做过讨论;其二是“及方”,“及”为“追及”之义(50);此二者说明“举”受商王之命去追击敌方。其三是“射”,“盖”的含义,陈梦家先生认为“假作养或庠”,就是教人习射(51)。“毕”是武丁时期的重要人物,是与商王同姓的贵族族长(52)。“举”与其对贞,说明“举”的地位也不低,可能也是一位高级贵族。武丁时期的人物“举”可能是族氏铭文所反映的“举”族的祖先,其后裔以其名字为族氏;或者说他是举族的族长。

金文材料反映了“举”族成员在殷王室中担任的职务有“小臣”。例如,小臣儿卣(《集成》10:5351)的铭文为“女(汝)子小臣儿作己尊彝举”;小臣缶鼎(《集成》5:2653)铭文为“王赐小臣缶渪积五年,缶用作享大子乙家祀尊。举父乙”。“小臣”是商代常见的官职,在西周时期还存在,据学者研究,其地位有高有低。商王赏赐小臣缶渪地五年的委积,其地位应该不低。“渪”是地名,又见于巴纳、张光裕所著《中日欧美澳纽所见所拓所摹金文汇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78年)中编号390的亚□卣。李学勤指出,即《说文·水部》的“湡”,“水出赵国襄国之西山,东北入湡”,在今河北沙河县南的沙河(53)。

商代末期器子尊的铭文(参见前文),记载“举”族的族长献贡于商王,而受到商王的赏赐,说明这支举族与商王关系密切。

以上的论述说明,“举”族与商王族的关系较为密切。

关于“举”族的源流,秦建明、张懋容先生释“举”为“子”,认为“子”为商姓,带有“举”形符号的铜器均是商族之器(54)。此说不足凭信,李伯谦在其《举族族系考》一文已有很好的评述,认为族徽并非“姓徽”,而是“氏徽”(55)。后来,张懋容考察了前述小臣缶鼎的铭文,认为其中的王是商王,“大子乙”读为“太子乙”,是指商代晚期的某代太子,器主小臣缶应是这位未继王位而先逝的太子乙的儿子或其他近亲。商王室为“子”姓,所以小臣缶所在的“举”族是子姓(56)。小臣缶担任商王朝的“小臣”一职,裘锡圭认为从冀(即本文讨论的“举”)族人在商王朝任小臣这件事来看,他们似乎不是商本族人,而是商王朝的异姓贵族(57),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铭文中的“大子乙”是指举族中已逝的庙号为“乙”的大子,即举族的嫡长子,而不是商王室的大子;小臣缶又称之为“父乙”,说明“大子乙”是小臣缶的父辈。亚醜方罍(《集成》9763)的铭文为“亚醜,者姤以尊彝,大子”,应该是“者姤”为“亚醜”族的“大子”所作。亚醜方罍铭文中的“大子”和小臣缶鼎铭文中的“大子”一样,是指亚醜族或举族的嫡长子,而不是商王室的。

無敄鼎(《集成》4:2432)的铭文为“無敄用作文父甲宝尊彝举”,史树青先生据此认为,“举”是人方氏族的族徽(58)。此件鼎的形制为商末周初常见的鬲式鼎。史树青指出,罗振玉所著《贞松堂吉金图》(1935年)卷二、刘体智所著《小校经阁金文拓片》(1935年)卷二著录的一件鼎与此鼎为同人所作,并认为铭文中的“無敄”即是般甗中的“無敄”,为人方的首领。般甗(《集成》3:0944)的铭文为“王宜人方,無敄,咸,王赏作册般贝,用作父己尊。来册”,关于此铭的第二字,有释“俎”、释“宜”等说,于豪亮先生在《说俎字》一文中辨之甚明(59),应以释“宜”为是。而“無敄”,有的学者认为是人名,为人方的首领;有的学者认为应读为无侮,有轻慢之义(60)。刘桓先生认为,無敄鼎和般甗两器的年代虽然相近,但器主不会是同一人,仅是同名关系(61),也主张两器铭中的“無敄”是人名。無敄鼎的“無敄”属于“举”族,小子簋、小子卣的铭文(详见下文)显示“举”族在晚殷时期曾参加征伐人方的战役,因此,认为“举”是人方氏族的族徽的看法不太合理。

甲骨卜辞有“求方我(宜)”的说法,裘锡圭认为是寻求与“方”作战的适宜机会。古有“宜”祭,《周礼·春官·大祝》记载:“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礼记·王制》记载:“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尔雅·释天》云:“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62)。由此可见,般甗“王宜人方”的“宜”当理解为“宜祭”,是王在出征人方之前举行的宜祭。如此,“无敄”不能理解为人名,而可能读为“无侮”,是说进行宜祭时不轻慢。作册般估计是在宜祭的典礼中担任起草祝祷文书等职而受到赏赐。所以,认为“无敄”是人方首领,而“举”是人方氏族的族氏名号的说法没有依据。

与無敄鼎之“無敄”类似的人名,还有無憂卣(《集成》5309)铭文中的“無憂”。此器铭文作“亚朿無憂作父丁彝”(图五,1)(63),显示“無憂”属于“亚朿”族;在图五,2所示铭文(《集成》5360,卣)中,“亚朿”和“举”组成复合族氏,根据复合族氏的一般理论(64),可知“亚朿”族是“举”族的分支族氏。由此我们可以联系到由“憂”制作的一件青铜觯,其铭文如图五,3所示,作“举△憂作祖辛彝”(《集成》6481,“举”下一字,我们用“△”符号代替)。

从铭文看,“憂”属于“举△”族,“举△”是一个复合族氏,“△”族是“举”族的分支。上文已经说明,“朿”也是举族的一个分支。而从字形分析,“△”字与“朿”字应该是繁体和简体的关系,即他们代表同一个家族氏名,这个家族是“举”族的一个分支。从铭文字体来看,上引三器的时代应该相当。如此来看,憂觯的作器者“憂”和無憂卣的作器者“無憂”很有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無憂”可以省称为“憂”。西周金文中,由“氏”和“名”组成的人名,常可省去“氏”号而径称其名。如赞比鼎(《集成》2818)的铭文:

唯三十又一年三月初吉,壬辰,王在周康宫夷大室。赞比以攸卫牧告于王,曰:“汝爰我田,牧弗能许赞比。”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乃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其付赞比,其且(诅)射分田邑,则杀。”攸卫牧则誓。比作朕皇祖丁公皇考惠公尊鼎。赞攸比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图五 铜器铭文拓本

1.無憂卣(《集成》5309) 2.卣(《集成》5360) 3.觯(《集成》6481)

铭文中“比作朕皇祖丁公皇考惠公尊鼎”的“比”是“赞比”的省称,“赞”为氏名。“無憂”可以省称为“憂”,说明“無”应该是氏称。那么,無敄鼎中同属“举”族的“無敄”之“無”也应该和“無憂”之“無”一样,是氏称。

作为氏名的“無”,我们认为可能读为“许”。1962年在安徽宿县发现的乔君钲上有人名“無者俞”(65),郭沫若先生指出其中的“無”当是许国之许,古又作“鄦”(66)。春秋时期有许国,见载于文献和金文。杨伯峻先生谓,许是姜姓国,周武王封文叔于许,故城在今河南省许昌市东36里。鲁成公15年,许灵公迁于叶,即今河南省叶县南稍西30里。昭公9年,许悼公迁夷,实城父,今安徽省亳县东南70里之城父集。1962年在安徽宿县许村发现许国诸俞之器。许国君葬于许村,离城父集固不甚远。18年迁析,实白羽,即今河南省西峡县。定公四年,许男斯迁容城,容城在今鲁山县南稍东约30里。自文叔至庄公十一世,始见于春秋(67)。许是姜姓,由此我们认为“举”也应该属姜姓。

李伯谦先生认为“举”族很可能是商代晚期居于商都西北的一个异姓国族。其根据主要有三点。(1)甲骨文中有“举”族征伐方的记录(参见前引卜辞),方地望在殷之西北,卜辞贞问该族是否征伐方,两地当相近;(2)复合族徽中与“举”族合署族徽的国族地望多在商都西北部;(3)“举”族族徽有的是范以亚形的(如《集成》11:5746),根据对带亚形族徽的统计,多是与商王有密切关系的国族,其中有的可确指为商之异姓,迄今尚未发现与商同姓者(68)。我们在前文分析卜辞中的“举”时,认为“举”常与“毕”对贞,应该是武丁时期的一个重要人物,而不是族名。因此,不能根据“举”攻伐过殷西北的方,就认为“举”族地望在殷都西北,正如不能根据卜辞记载“毕”也攻伐过方而认为“毕”也居住于殷都西北一样。与“举”复合的氏名有“亚次”(《集成》7180)、“亚朿”和“尺”(《集成》9175)等,没有资料证明这些族氏居住于商都西北。而根据前面对“举”族铜器出土情况的分析,在殷代,冥出土地点集中于安阳和山东一带,殷都西北根本不见出土,因此,“举”族不可能居于商都西北。结合“举”属姜姓的认识,我们怀疑在殷商时期,“举”族可能主要分布于山东一带。

(二)西周

西周时期,能够反映“举”族情况的材料只有带“举”铭的金文以及相关的考古资料。这些材料主要有:(1)西周初期的商尊、商卣,铭文见前引,记载“举”族的作器者受周朝帝后的赏赐,说明作器者服事于周王室。(2)能匋尊(《集成》11:5984,西周早期),铭文为“能匋赐贝于厥夗公五朋,能匋用作文考父日乙宝尊彝。举”。(3)旂鼎(《集成》5:2670,西周早期),铭文为“唯八月初吉辰在乙亥,公赐旂仆,旂用作文父日乙宝尊彝。举”。以上两器均记载举族的成员受“公”的赏赐而作器。(4)康王时期的復鼎、復尊,铭文见前引,记载举族“復”受燕侯的赏赐,而且其墓地位于燕的始封地北京琉璃河,墓养规格较高,且保留浓厚的殷人习俗,说明他是服事于燕侯的举族殷遗民。(5)员鼎(《集成》5:2695,西周中期),铭文为“唯正月既望癸酉,王兽(狩)于眂林,王令员执犬,休善。用作父甲彝。举”,说明举族的“员”任周王的犬官。

以上几件铜器铭文表明,进入西周后,举族的成员活动有几种情况:(1)服事于周王室,如商尊、商卣、员鼎所体现;(2)作为西周某“公”的属下,能匋尊、旂鼎记录举族成员受公的赏赐而作器,说明其应是“公”的私属;(3)服事于燕侯,是周初燕国的一个重要贵族。如復鼎、復尊所体现。

四、举族的分布与迁徙

上文详细分析了举族青铜器的出土情况,以及举族在殷代和西周的地位。可以看出,在殷代举族拥有较高的地位,从现今所看到的属于殷代的众多标有该族族氏铭文的铜器中,亦可窥见当时举族的势力。在武丁时代的卜辞中,就已经出现了可能与该族有关的人物“举”,而该族的铜器直到西周中期还存在,说明了举族的源远流长。

在殷代,举族的主要居住地是殷的国都安阳,以及今天山东的费县和长清县一带。小子簋和小子卣的铭文都记载了举族参加商末伐人方的战役。

小子簋(《集成》8:4138)铭文为:

癸巳,赏小子贝十朋,在上。惟令伐人方,宾贝,用作文父丁尊彝,在十月肜。举。

小子卣(《集成》10:5417)的铭文为:

乙巳,子令小子先以人于堇,子光赏贝二朋,子曰:贝,唯丁蔑汝历。用作母辛彝。在十月,唯子令望人方。(盖铭)

举母辛(器铭)

此次伐人方的战役,有主张帝乙和帝辛时期两说。李学勤先生曾持前说(69),后者以董作宾(70)、郭沫若(71)、陈梦家(72)等先生为代表。人方即甲骨文中的尸(夷)方。关于其地望,董作宾认为夷方即东夷,郭沫若也认为夷方当即东夷,“殷代之夷方乃合山东之岛夷与淮夷而言”(73),陈梦家、郑杰祥(74)亦有类似看法;邓少琴、温少峰先生认为是在江汉一带(75);李学勤在《殷代地理简论》中认为是在陕西渭水一带,后来在《重论夷方》一文中修正其说法,认为商末的尸方还是应该读作夷方,与东夷为一事(76)。那么,参与伐人方的举族成员“小子”和“小子”很有可能与商末期分布在今山东长清县、费县一带的举族有关。

另外,小子射鼎(《集成》5:2648)的铭文为“乙亥,子赐小子射王赏贝,在。射用作父己宝尊。举”。对赏赐地点“”的“”,于省吾认为应读为“次”,训“止”或“舍”,是一种临时的驻地(77)。“”,与商末伐人方途经的地点“”、“陫”相近(78),这次赏赐是“子”将殷王的赏赐转赐于“小子射”,很可能也与伐人方的战役有关。

殷灭亡后,作为殷遗民的举族,部分成员臣服于周。由“復”所代表的家族则臣事于燕国,此事可能和西周初年大分封时,对殷遗民的分配和迁徙有关。周王朝对殷遗民的这种政策见于《左传·定公四年》所记子鱼追述周初的情形: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

这种大规模的分配和迁徙殷遗民的政策,也得到了考古资料的证实,曲阜鲁故城的发掘,揭示了代表着殷习俗和周习俗的两种风格的墓葬长期在鲁国并存的现象(79)。文献虽然没有周初分封燕国时分以殷民的记载,但从琉璃河西周墓地的Ⅰ区墓葬保留着浓厚的殷人葬俗,以及其规模来看,燕国当时存在着不少的殷遗民。举族在殷代不见分布于燕国范围,“復”的这支家族很可能是在殷被灭后迁徙到燕国的。

本文中,我们对商末周初青铜器中所反映的“举”族的情况,结合相关考古材料,做了一个较为细致的梳理。从族氏铭文的资料来看,举族在殷商时期是个规模较大的家族,与殷商王朝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殷末殷王朝伐人方的战役中是重要的依靠力量。从相关器物的出土地点来看,在殷商时期,该家族主要分布于安阳殷都和今山东的费县、长清一带,其族姓很有可能是姜姓。进入西周时期,部分举族成员任职于西周王朝政府或诸侯国政府。

注释:

①于省吾:《释举》,《考古》1979年第4期。

②参见北宋吕大临所著《考古图》。

③丁山:《说冀》,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一本第2分册,1928年。

④秦建明、张懋容:《说子》,《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6期。

⑤同①。

⑥周永珍:《论“析子孙”铭文铜器》,见《中国考古学研究(二)》,第81页,科学出版社,1986年。

⑦同①。

⑧安阳市文物工作队:《1983-1986年安阳刘家庄殷代墓葬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997年第2期。

⑨同⑧。

⑩杨锡璋、杨宝成:《殷代青铜礼器的分期与组合》,见《殷墟青铜器》,第99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

(11)历史语言研究所:《殷墟出土五十三件青铜容器之研究》,1972年。

(12)程长新、曲得龙、姜东方:《北京拣选一组二十八件商代带铭铜器》,《文物》1982年第9期。

(13)杨宝成、刘森淼:《商周方鼎初论》,《考古》1991年第6期。

(14)同⑩。

(15)刘一曼:《安阳殷墓青铜礼器组合的几个问题》,《考古学报》1995年第4期。

(16)山东博物馆:《山东长清出土的青铜器》,《文物》1964年第4期。此文中报道的器物,卣铭还见于《山东文物选集·普查部分》(文物出版社,1959年)66号,觯铭见该书67号,鼎铭见该书65号。

(17)杨宝成、刘森淼:《商周方鼎初论》,《考古》1991年第6期。该文将山东博物馆收藏的2件方鼎也归入兴复河出土器物中,并认为这批器物应出自墓葬。

(18)韩明祥:《山东长清、桓台发现商代青铜器》,《文物》1982年第1期。

(19)王长启:《西安市文物中心收藏的商周青铜器》,《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5期。

(20)刘士莪:《老牛坡》,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

(21)陈贤芳:《父癸尊与子尊》,《文物》1986年第1期。

(22)李学勤:《说祼玉》,见《重写学术史》,第57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尊铭的释文也可参考此文。

(23)刘钊:《泾伯器正名》,见《文物研究》第五辑,第219页,黄山书社,1989年。“泾”原报告释为“”,此文则认为应该释为“泾”,可从。

(24)甘肃博物馆文物组:《灵台白草坡西周墓》,《文物》1972年第12期。

(25)甘肃博物馆文物队:《甘肃灵台白草坡西周墓》,《考古学报》1977年第2期。

(26)李学勤:《西周时期的诸侯国青铜器》,见《新出青铜器研究》,第30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27)麟游县博物馆:《陕西省麟游县出土商周青铜器》,《考古》1990年第10期。

(28)尹盛平主编:《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第1~7页,文物出版社,1992年。

(29)伍士谦:《微氏家族铜器群年代初探》,见《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第184页,文物出版社,1992年。

(30)据《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一书后记,该书的主体《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中,一、二、三部分由刘士莪执笔,四、五、六、七部分由尹盛平执笔。

(31)参见《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之《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一文的四、五、六、七部分。

(32)唐兰:《略论西周微史家族窖藏铜器群的重要意义——陕西扶风新出墙盘铭文解释》,见《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第111页,文物出版社,1992年。

(33)转引自黄铭崇所著《论殷周金文中以“辟”为丈夫殁称的用法》中的“《庚姬尊、卣》各家说法异同表”。

(34)黄盛璋:《西周微家族窖藏铜器群初步研究》,见《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第153~154页,文物出版社,1992年。

(35)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第94~95页,文物出版社,1988年。

(36)李学勤:《西周中期青铜器的重要标尺——周原庄白、强家两处青铜器窖藏的综合研究》,见《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第175页,文物出版社,1992年。

(37)黄铭崇:《论殷周金文中以“辟”为丈夫殁称的用法》,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二本第2分,第404页,2001年。

(38)邹衡:《天马-曲村》,第336页,科学出版社,2000年。

(39)朱凤瀚:《西周金文中的取“”与相关诸问题》,见《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一辑(历史语言研究所会议论文集之七),第191~212页,2007年。

(40)参见尹盛平主编的《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第58~72页。该文的论证很不严密,经过辗转引用后,将商尊(《集成》11:5828)的铭文隶定变为“商用作父丁五(吾)尊。举”,不但多了族徽,还多了“用”字,而且其中的“五”原本就是“吾”。讨论“举”族徽相关器的段落中,将《奇觚室吉金文述》所录□妇方鼎(《集成》4:2368)的铭文“□妇尊示己祖丁父癸”误为“帝己、祖丁、父癸。举”。在误植铭文族徽之后,以下的讨论,特别是追溯微史的家世就难于立足。另外,该文认为传世的旂鼎与庄白一号窖藏出土的旂器为一人所铸,旂鼎铭末缀有“举”族铭,因而,旂原来的氏族号为“举”。实际上,庄白铜器中所谓的“旂”字,唐兰先生释为“折”,吴振武先生认为应该是“析”字。因此,庄白的“析”,与旂鼎的“旂”是两人。

(41)伍士谦:《微氏家族铜器群年代初探》,见《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第191页,文物出版社,1992年。

(42)同(36)。

(43)杜正胜:《略论殷遗民的遭遇与地位》,《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三本第4分,第672页,1982年。

(44)李伯谦:《举族族系考》,《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1期。

(45)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鹿邑太清宫长子口墓》,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

(46)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琉璃河西周燕国墓地(1973-1977)》,文物出版社,1995年。

(47)宴琬:《北京、辽宁出土铜器与周初的燕》,《考古》1975年第5期。

(48)均见《殷周金文集成》对该器的出土说明。

(49)“徵”字从裘锡圭先生考释,参见其所著《古文字释读三则》,见《古文字论集》,第401页,中华书局,1992年。

(50)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第110页,中华书局,1996年。

(51)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513页,中华书局,1988年。

(52)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61~68页,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53)a.同(47)。

b.李学勤:《〈中日欧美澳纽所见所拓所摹金文汇编〉选释》,见《古文字研究论文集》(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十辑),第41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

(54)同④。

(55)同(44)。

(56)张懋容:《再论“周人不用族徽说》,见《古文字学论稿》,第115~116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

(57)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见《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309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

(58)史树青:《无敄鼎的发现及其意义》,《文物》1985年第1期。

(59)参见《于豪亮学术文存》,第77页,中华书局,1985年。

(60)a.参见史树青所著《无敄鼎的发现及其意义》一文注释①。

b.李学勤:《重论夷方》,见《当代学者自选文库·李学勤卷》,第93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年。

(61)刘桓:《无敄鼎、般甗铭文新释》,《文史》2003年第2辑。

(62)裘锡圭:《古文字论集》,第63页,中华书局,1992年。

(63)本文中我们用“朿”字代替“亚”中的字形。

(64)参见朱凤瀚:《商周青铜器铭文中的复合氏名》,《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65)胡悦谦:《安徽省宿县出土两件铜乐器》,《文物》1964年第7期。

(66)郭沫若:《曾子斿鼎、無者俞钲及其它》,《文物》1964年第9期。

(6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增订本),第71页,中华书局,1990年。

(68)同(44)。

(69)李学勤:《殷代地理简论》,第37页,科学出版社,1959年。

(70)董作宾:《甲骨文断代研究例》,第50~59页,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五十附册,1965年。

(71)郭沫若:《卜辞通纂》,见《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二卷,第462页,科学出版社,1982年。

(72)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301页,中华书局,1988年。

(73)同(71)。

(74)郑杰祥:《商代地理概论》,第337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

(75)邓少琴、温少峰:《论帝乙征人方是用兵江汉》,《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3、4期。

(76)同(60)b。

(77)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第417~418页,中华书局,1979年。

(78)李学勤:《殷代地理简论》,第55页,科学出版社,1959年。

(79)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曲阜鲁国故城》,第214页,齐鲁书社,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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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末周初全家人研究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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