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国就业形势预测及对策_经济增长论文

1999年我国就业形势预测及对策_经济增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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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力供求状况

(一)劳动力供给情况

1、劳动力自然增长部分。城乡统算,1999 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将净增1075万人,比1998年少了188万,而1998 年劳动年龄人口净增加数比1997年多了394万。两相比较,1999 年劳动力自然增长的压力相对有所缓解。如果劳动力参与率仍保持为85%,那么1999年需要安排914 万个新增劳动力,其中,城镇约为263万人。

2、农转非。按照历年的惯例, 传统意义上的“农转非”人员每年约为300万人。由于新的户籍管理政策的实行, 农转非人员可能会有所增加,但估计1999年的数量不会太大。

3、国有企业新下岗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据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经贸委了解的情况看,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新下岗的规模在300万人左右,与1998年基本持平。

1999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将开始进行,人员分流力度将大于1998年。初步预计地方政府机关三年要分流400万人, 若加上党务、人大、政协系统和社会团体将达到500万人,按1999年分流 1/3计,要分流167万人。

事业单位(科教文卫)总计大约2650万人,如果按平均精简15%计算(教育、卫生系统1700万人左右,精简余地不大,估计在10%左右;其他事业单位精简力度大一些,但现有人数有限,故总算为15%),大约共分流400万人,1999年大约要分流133万人。

4、 上年结转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累计下岗职工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预计,1998 年底结转的登记失业人员将达到600万人,比1997年底增加22万人。年底登记失业率可能为3.2%, 比1997年底增加0.1个百分点。1998年底, 下岗职工中未就业的人员预计也达600万人,比1997年底的450万人增加150万人。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1998 年城镇新增就业压力为:下岗未就业450万人+登记失业560 万人+企业新下岗300 万人+城镇净增加新劳动力322万人+中央政府机关分流人员2万人+农转非300万人=1934万人。

而1999 年城镇新增就业压力为:下岗未就业600 万人+登记失业600万人+企业新下岗300万人+城镇净增加新劳动力274 万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预计分流300万人+农转非300万人=2374万人。

1999年城镇新增就业压力要比1998年增加22.75%, 绝对数要多出440万人。

(二)劳动力需求情况

就业作为宏观经济中的一个引致变量,影响劳动力需求的因素很多,从宏观管理和调控角度看,主要为两组因素:

一是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弹性系数的变化主要受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一般而言,经济发展的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弹性系数就会下降;而劳动密集性产业或企业增加,就业弹性系数则会上升。据测算,1997年我国就业弹性系数为0.125。1998 年由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估计就业弹性系数可能会回升到0.134。1999 年预计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还会进一步发展,就业弹性系数可能提高到0.144,比1998 年就业弹性系数增加7.2%。就业弹性系数增加意味着GDP每增加1 个百分点可能吸收的就业人数增加101万个。

二是经济增长速度。对于明年的经济增长速度,目前各方面的看法不一,乐观者估计为9%,悲观者认为6—7%就已不错了。 考虑到1998年,我国投资增长率预计可以超过15 %, 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将在1999年得到更加充分的表现。另外,水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可以刺激相当一部分需求,对经济增长可以起相当大的带动作用。但是,1999年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加剧,我国国有企业仍需时间来彻底摆脱困境,消费市场的启动前景仍不明朗,这些都会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些难度。因此,我们按7—8%的经济增长速度来预测1999年的就业情况。

以1998年从业人员70346万人为基数,就业弹性为0.144进行测算:如果1999年我国经济增长6%,城乡新增就业机会608 万个, 其中城镇486万人(GDP每提高1个百分点,可吸纳城镇劳动力81万人)。 如果经济增长7%,城乡新增就业机会709万个,其中城镇567万个。 如果经济增长8%,城乡新增就业机会810万个,其中城镇648万个。 扣除按经济增长8%所吸收的648万人后,1999年我国城镇仍将有1620多万个劳动力不能就业。从中再扣除登记失业人员650万人(登记失业率仍控制在4%以内)、新下岗职工中有20%的人员不再就业(60万人)、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人员(150 万人)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需当年安置,这样,当年还将有766万人需解决再就业问题。

二、1999年就业方面面临的主要矛盾

(一)经济增长率不高,劳动力供给居高不下

就业岗位的增加, 从根本上说是由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决定的。 1999年,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GDP增长率不可能很高, 从而使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受到限制。同时,各种渠道增加的城镇劳动力数量仍然很大,并且超过1998年。因此,1999年我国城镇就业矛盾将比1998年更为突出。

(二)特殊困难地区就业形势更为严峻

由于体制的原因,目前我国东北、西北、西南地区的就业问题更为突出,主要是国有企业比重偏高,亏损严重,转型困难,因此,企业下岗职工数量多,加上职工中传统的就业观念仍较严重,再就业难度更大。

(三)有关政策对解决就业也有一些不利影响

1、关于抓大放小。从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看, 目前我们实行的“抓大放小”政策,有的地方是“大的抓而难活”、“小的一放就完”。小型企业本来是吸收就业人员能力较强的企业,但是小型国有企业放开以后,相当一部分不是被卖掉就是很快垮掉,下岗职工产生得更多、更快。同时,“抓大”的主要方法之一是“减员增效”,大企业也不断地向社会排放冗员。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两股减人潮流,使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2、要求企业自建再就业服务中心问题较多。 让国有企业劳动力进入市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提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律建在企业,其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这样一来,下岗职工实际上仍要由本企业背着,“谁的孩子谁家抱”,企业负担仍然难以减轻,因而不利于企业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利于实现三年内使大中型企业基本扭亏的目标,也不利于就业的市场化。我们在广东韶关市调查时,当地领导反映,该市有许多国有企业厂房闲置,一些外商有合作的意向,但就是因为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太多,而不愿合作。同时,许多亏损与停产、半停产企业也无力自办“再就业服务中心”。

3、下岗津贴各出1/3 的政策存在人为的扩大下岗职工队伍的倾向。《通知》要求,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在执行这个政策时,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采取增大下岗职工人数的办法,由企业拿出1/3的钱,套取2/3的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这些企业的职工也欢迎这种办法并愿意下岗,因为正式职工上班并不一定能拿到工资,而下岗职工反而能够稳拿津贴。这种现象会导致下岗职工队伍人为扩大化。

4、全员劳动合同制在相当程度上流于形式。据统计,截至1997 年年底全国城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达10720.1万人, 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7.4%。应该说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但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国有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流于形式。有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长的达20年到30年,这种合同实际是变相的终身制。1987年以后签订的5年期合同已经到期,10 年期合同有的也已经到期。应该说,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就应该自动转为失业职工。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把这些人归为下岗职工,并享受下岗职工待遇,而且还要求由再就业中心解决再就业问题。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应该明确政策,坚决纠正。

5、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政府自保十分困难。中央要求1999 年底所有的县级城关镇都应该建立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早日建立,可以为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剥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据不少地方反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下岗职工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异,如果要求主要采取地方财政自保的办法,结果是:“该保的地区保不了,不用保的地区经费用不了。”如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真正保护需要保护的人,那么可能给劳动力就业市场和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剥离带来更大的难度。

6、提前退休的利与弊。目前, 有些地方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试图腾空就业岗位。这种做法最大的问题是给未来养老保险的支付带来危机,而且退而不休的现象比比皆是。从社会全局来看,提前退休对腾空就业岗位的作用微乎其微。此外,这样做还扰乱了劳动法规的正常执行。不过从企业的实际操作看,实行提前退休,可以马上收到减员之效,同时,退休职工虽然退而不休,但不再要求再找工作,减少了企业的许多麻烦,因此,企业是赞同这种做法的,但从宏观管理的角度看,这种做法需要认真研究。

三、关于做好1999年就业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

分析表明,1999年我国城镇就业的主要难点是企业下岗职工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而这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尽管困难很大,改革的方向必须坚持。

目前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只有3.2%(1998年底预计数), 加上下岗职工中需要再就业的人员,社会总的失业率将达6.4%, 考虑到下岗职工中大约有50—70%的人员“隐性就业”,实际失业人员仍可控制在5%以内,失业和下岗问题仍是社会可以承受的。 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岗、分流人员将作为进入市场的最后一种要素,已经接近市场化的临界点,这个成果来之不易。同时各项改革的到位,也是保障中国21世纪前20年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的关键。目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如果改革不到位,经济发展不快,各种类型的下岗职工就难以找到较好的归宿,失业问题有可能继续恶化。因此,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动各项改革稳步前进。

(二)要重点关注特困地区

特困地区行业老化严重,历史包袱沉重,单靠自己的力量很难顺利地走出困境。中央对这些地区的结构转型、产业升级和扩大就业要有一定的扶持,基础设施建设要向东北、西北和西南的大城市有所倾斜。

特困地区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关键是要尽快给这些地区的发展带来希望,其中最主要的是搞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必要的话,也可以在这些地区兴建一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

(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社区服务

目前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仍比较低,而且第三产业中容纳劳动力最多的社区服务更为落后。努力扩大社区服务,是提高明年我国城镇就业容量、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方向。目前我国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是城市化进程太慢,形不成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客观环境与对象。因此,加快城市化的步伐刻不容缓。

(四)在发展经济时,要注意兼顾就业机会的扩大

在发展高效农业和对传统工业升级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就业的影响,对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要区别对待。有些企业不要过分追求机械化、自动化。在产业发展中,重视就业组合应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一个原则。

(五)将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从企业分离出来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其职能的充分发挥,是当前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机构建在哪个层面比较适宜,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从单个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国有企业的体制情况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情况来确立。

《通知》规定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规范了有关资金来源。但从实际情况看,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缺乏资金。就企业而言,由于下岗职工集中的企业大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对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职工托管基金、提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用等往往力不从心,对这个问题应该予以足够重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就业政策的社会成本,政府有责任适当多负担一些。因此,国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些社会化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目前有条件的地方,如上海、北京,可以先由行业来办,逐步过渡到社会办。其他地区也应不断向这个方向努力,这样才能真正解脱企业的冗员负担,为搞活企业创造有利的条件。

(六)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伴随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特别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将更加突出。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双方之间不同的利益要求会在劳动关系上明显地反映出来。同时,对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更加迫切。

随着企业兼并、破产、改制及“抓大放小”的实施,劳动关系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现象将会增加,由此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将有所上升。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和有关法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法规的严肃性。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雇佣关系增多,对劳动关系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三方”机制。面对劳动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劳动关系调整的政策措施及方法和途径都需要改进,特别是要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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