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创新——基于中美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政府职能论文,我国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一、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的界定
(一)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的定义
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学者对政府职能理论研究基本承袭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府职能基本理论,认为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由有限论、两重论、正负作用论、权变论等组成:有限论指政府职能的范围,两重论指政府职能的层次,正负作用论指政府职能的性质,权变论指政府职能的变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大量涌入,我国学者对政府职能界定的理论基础也逐步倾向于西方主流政府职能理论,即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政府职能理论(童颖华、刘武根,2007)。学者们从政府职能的内涵、外延、变迁、转变等不同角度与层次,对其进行定义。虽然至今尚未形成绝对一致的定义,但学者们普遍认为把政府职能界定成“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包容性(翟桔红、徐水安,2007)。
流通,是商品或产品由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社会性转移过程及结果,包括商流、物流和信息流。由此可知,农产品流通是农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即为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由于对政府职能本身缺乏明确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因此很难对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做出理论上的抽象与说明。但流通本身的规定性及农产品流通中的主体构成与客体特征,为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界定提供了基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从流通三要素来说,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必须考虑如何稳定、扩大农产品的商流,实现农产品所有权的顺利转移;必须考虑如何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益;必须考虑如何建立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服务,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损失与风险。这是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提供与实施的一般性目标与方向,可视为定义的内涵。
从参与农产品流通活动的主体来说,农产品流通涉及农产品生产者(农民或企业)、农产品批发商、农产品零售商、产业用户(农产品加工制造企业或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企业)及消费者。加之,农产品流通主体的行为、彼此关系影响甚至决定了商流、物流、信息流产生、运行的规模与质量,因此,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必须要考虑不同流通主体的利益与需求。这是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提供与实施的现实考量因素,可视为定义的外延。
从农产品流通活动的客体来说,农产品相较于工业品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特殊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农产品易腐性、产出非均衡性等,特殊的社会属性在于农产品具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性质。因此,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要充分考虑农产品自然与社会属性,并依据其特殊性积极提供公共政策与服务。这是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的提供与实施不同于工业品的根本原因。
(二)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实现的基本途径
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囿于农产品流通的政府管理机构,依托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的管理职责是政府职能实现的基本方式。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跟踪农产品流通发展、变化,分析新旧问题,拟定与执行解决方案;推行农产品流通市场计划、提供政策性投资;提供农产品流通应急性措施;组织进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贸易政策;引导培育民间机构等。而这些管理职责现实中主要体现为公共政策的供给。可见,农产品流通中公共政策的供给是政府职能实现的基本途径,而管理机构是公共政策供给的载体,它的结构及职责划分,直接影响公共政策供给与实施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在分析政府职能时,既要关注它所提供的主要公共政策,也要分析具体的政府管理机构及职责。
二、美国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
(一)美国农产品流通中的主要政策措施
1.积极投资国内市场流通和海外市场开拓。美国农业发达,农产品常年大量过剩,不得不实行休耕政策,控制农产品的供给量。因此,美国政府对农业生产环节投资较少。相反,出于促进农产品销售和为社会公众提供健康安全农产品的考虑,美国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投入较多。以2000年为例,美国对生产环节的投资仅为101.93亿美元,对流通环节投资高达263.04亿美元,且对农产品计划的投入最大,为195.48亿美元,占市场流通环节投入的74.32%;其次是海外市场开拓,2000年投入51.9亿美元,占19.73%;食品检疫、包装、营销等的投入为15.78亿美元,占6%。由此可见,美国投资的重点在于帮助农场主生产出农产品后能够顺利的出售,同时又可以得到合理的收入。2002年,新农业法案中对促进农业出口的投资又有所增加,这些出口促进项目包括市场准入计划、对特定作物的技术援助、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计划、促进对新生市场的农产品出口、出口贷款担保项目、生物技术和农业贸易项目等。
2.推行或配合具体的市场计划或项目。其中颇具影响力与代表性计划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质量样品计划等。
市场推进计划。该计划的资助主要针对包括品牌农产品及非品牌农产品在内的加工增值产品。资助的活动范围包括以广告形式进行的零售产品促销、为海外消费者提供生物技术和食品安全培训、为利用美国原料的海外加工商和食品制造商提供技术培训以及对海外市场进行研究等。
海外市场开发计划。资助范围已覆盖到美国所有的农产品,市场开发活动遍布世界上100多个国家。该计划的实施使得美国农业部与大量非盈利性的农业贸易组织在开拓海外市场和贸易促进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并通过资助一些具有行业代表性或拥有全国性会员的贸易组织,帮助他们减轻进入海外市场的阻力,提高进口国的产品加工能力,推动进口国取消或修订不利于美国农产品出口的法规和标准,为美国农产品出口开辟新市场或找到新的利用途径等。例如,在海外市场开发计划的资金支持下,美国水稻联盟驻巴西贸易代表开展了定期访问进口商、进行产品需求和进口方式调查、出版通讯、组织贸易论坛等大量活动,这些活动有助于其成员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的需求动态。
质量样品计划。这一计划于1999年11月开始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美国农业贸易组织向新兴海外市场的潜在进口商提供优质农产品样品的试用品,让海外进口商了解美国农产品的质量,通过向国外购货商提供样品和技术指导来发展客源。该计划的资助对象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面向最终消费者,资助的重点是能够使美国农产品生产企业广泛受益的项目。美国农业部每年都要对申请质量样品计划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查筛选,企业的项目如果以人口在100万以上、人均收入不足936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为目标,这类项目一般可获得优先批准。此外,如果美国农产品出口在某个国家的市场份额低于10%,则这类项目也是重点考虑的对象。项目参与者向海外潜在进口商提供的样品及其出口费用由美国农业部报销。
3.努力迫使别国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并减少农业补贴。美国政府近年来就农产品贸易问题与许多国家进行了谈判,迫使一些国家降低了进口关税。与此同时,美国还长期同欧盟和其他一些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讨价还价,迫使他们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以增强美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产品的出口。
4.对转基因产品的出口促进及管理。美国是世界头号转基因产品出口国。鉴于转基因产品市场潜力巨大,美国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但考虑到某些转基因产品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美国政府对转基因产品进入市场也设立了一套完善、严格的申请、检验和批准的程序和制度。美国农业部、美国环境保护署和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主要为转基因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提供服务并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制定转基因产品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美国农产品流通中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美国政府对农业一直保持积极干预职能,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联邦与州两级职能互补、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见图1)。
1.美国农业部。美国农业部是联邦政府内阁13个部之一,依法设置,机构稳定,职能明确,是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在于监督和指导农业生产,确保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公平的价格和稳定的市场,提高和保持农场主的收入,开发海外市场。美国农业部由各类国家股份公司(如农产品信贷公司)、联邦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是直接负责农产品出口促销的政府机构。美国农业部集农业生产、农村生态、生活管理以及农产品国内外贸易于一身,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一体化管理,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从田间到餐桌”的管理。具体职责及分工如下:
图1 美国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及管理机构图
职责一:管理食品安全、销售农产品。承担此职责的主要是食品和营养局及销售和检验局。食品和营养局主要负责食物、营养及为消费者服务,推行营养教育和培训计划,宣传科学合理的营养,向低收入家庭发放食品券,采取措施消除贫困、饥饿和营养不良,对特定人群实行专项食物补助计划等。销售和检验局要确保粮食安全,包括肉禽蛋的检验,粮食收获前的安全检查,病原体控制计划,农药残留等负责农产品销售,制定农产品等级标准,颁发等级证书开展谷物检验,制定销售规程,研究促销计划,开发市场,协调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制定动植物进出口法规,实行动植物检疫监控动植物病害,推行生物防治等。
职责二:管理农村经济和社区开发。承担这一职责的司局包括农村公用事业局、农村住房和社区发展局、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局、合作社局、商业化中心等。
职责三:管理农场和国际贸易。这类机构有两个:一个是新设立的农场服务署,承担了原农业稳定和保持局、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机构的职责,实行政府的农产品计划、资源保护、灾害救助、农作物保险等。另外一个是海外农业局,海外农业局负责管理与美国农产品海外贸易有关的全部事务,包括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对外援助、市场开拓等。海外农业局也是农产品出口促销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依靠世界上最发达的全球性农业信息通报体系,直接制订并组织实施出口促销计划,不仅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国际天气周报、国际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行情等信息,引导出口农产品生产,还为出口商提供美国农产品表、外国买主采购意向、贸易展览会信息、海外农业服务局驻外办公室联系方式等。不仅如此,海外农业服务局还必须及时向国会和法院通报有关农产品出口促销计划的执行进展、执行效果等情况。
职责四: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承担这一职责的有林业局和土地保护局。林业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森林、野生动物、稀有植物、鱼类、放牧地、娱乐场所、指导林业研究、保护和管理,以及矿物和能源的管理。土地保护局负责土地、水和其他农业资源的保护,控制水土流失和盐碱化,改善对湿地、草原等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机构主要有个局,即农业推广局、农业研究局、州合作研究局。
职责五: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州政府农业局用各州立大学的名义在每个农业县设一个农业科技信息推广站,专门向农场主宣传科技知识、最新法规、市场动向和做技术推广服务。县政府的农业局则从事农业执法、控制危险性大的病虫害、农产品上市安全性检查为主,不负责任何科研业务。
2.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专门负责处理外国农产品贸易壁垒和贸易障碍的申诉和投诉事宜,帮助农产品出口商解决问题。贸易谈判是美国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手段,由贸易谈判代表完成。在涉及农业问题时,贸易谈判代表要与农业部紧密合作,因此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下设立了农业问题助理谈判代表,专门负责与外国政府进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谈判和协议的管理。
3.农产品信贷公司。农产品信贷公司隶属于美国农业部,在美国农产品出口促销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美国农产品信贷公司主要负责实施各种农产品出口市场开拓计划,同时肩负着支持农民所得和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重任,与农业协会关系密切。农产品信贷公司用于执行农业政策的资金属于联邦政府预算中的强制支出资金,为农产品出口促销计划提供了充分的、有保证的资金支持。
4.美国的各类农业协会。农业协会是美国农产品出口促销体系中的半官方机构,与美国官方机构之间的关系密切,如美国中部农产品国际贸易委员会、南部贸易协会、西部农产品贸易协会、食品贸易协会等,在农产品出口促销体系中起着直接作用,专门帮助美国农产品生产者和食品加工者出口。这些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局的直接支持,部分资金来自私营农产品企业的捐赠,另有少量资金来自对用于扩大产品品牌知名度的“品牌计划”等极少的一些工作项目的少量收费。农业协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派遣海外贸易代表团、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展示会、开展农产品出口教育和培训、开展国内调查研究、接待国外贸易代表团、在外国进行针对性的定点推销活动等。
5.美国的各种农产品贸易协会。美国一共有70多家代表美国各州以及不同类别农产品的贸易协会,是美国生产商、加工商及出口商的代表。这些协会经常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并向进口商提供有关美国产品的标准、品种、用途和供应商的详细资料,帮助进口商进口和使用美国的农产品。例如,美国肉类出口协会、阿拉斯加海产协会、加州西梅协会、加州葡萄干管理委员会、加州杏仁协会等就曾在我国各大中城市举办过各种研讨会,参加过各类贸易展览会。又如,美国大豆协会与中国饲料和大豆加工业联合推广使用大豆;美国小麦协会与中国面粉加工业和烘焙食品行业联合推广使用美国小麦;美国谷物协会同中国饲料行业合作鼓励使用美国玉米;华盛顿苹果协会与中国水果零售行业合作进行推销等。
除此之外,还有100多个农业团体负责制定生产计划,提供全球市场信息,督促会员使用统一的商标,建立和利用出口价格协调机制,培养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
三、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主要政策措施
我国的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管理与干预比照美国而言,更直接、强烈,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同样如此。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全、不充分,缺乏健全和灵活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缺乏充足的企业与民间组织参与农产品流通,政府承担了很多“市场职能”;二是我国政府开始关注农产品流通对农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所以增加对农产品流通管理职能的供给;三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凸显,国内外市场的农产品流通都缺乏竞争力,因此,政府通过相关政策保护本国市场,并增加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但是,与美日相比我国实现政府职能的政策措施浩繁、散乱,而且缺乏相对集中的职能目标。仅以农业部与商务部为例,农业部1978-2008年颁布与实施的农产品流通政策有近500项之多,而商务部及其前身1993-2008年颁布的涉及国内外农产品流通的管理规定及办法也有170项之多,很难为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做系统、细致的归类。这里仅对粮食流通政策做重点介绍。
计划经济时期(1953-1984年)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和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53年10月开始对粮食购销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管理,包括计划收购政策(简称统购)、计划供应政策(简称统销)以及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的政策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的政策。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宗义湘,2007)。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丰收,收购增长,库存充裕。政府开始对粮食流通政策做出调整,如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恢复粮食集市交易、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等措施。但这一时期的政策调整并未触及统购统销体制本身。
转轨时期(1985-1997年)的粮食合同定购和市场购销并存的双轨制政策。这一时期的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85-1990年,实施粮食合同订购政策;1991-1993年,购销同价和“保量放价”政策,废除粮食统销制度;1994-1997年,国家试图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保证粮食生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农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1998-2000年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粮食购销政策。1998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重点是“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即所谓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国家对粮食实行垄断收购,禁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农村收购。
加入WTO后的粮食购销政策。2001年以后,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1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为了保证粮食安全,2003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对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的计划、储存和动用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粮食流通条例》,粮食流通渠道和价格完全放开,最低价格依然由政府掌握,国家每年依然收购一定额度粮食。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务院是我国政府实施职能的机构组织,其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构成。与美国相比,我国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模糊、零散,而政府管理机构却庞大、冗杂,直接或间接履行农产品流通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有: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的经济运行调节局、农村经济司、应对气候变化司、经济贸易司、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商务部下设的对外贸易司和市场体制建设司;粮食局下设的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与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财政部下设的农业司;科学技术部下设的农业科技司;环境保护部下设的自然环境保护司;铁道部下设的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设的村镇建设司;卫生部下设的农村卫生管理司;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的流通人口服务管理司;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的有关部门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气象局(见图2)。本文主要介绍与国内外粮食供给及价格管理有关的部门主要职能。
1.粮食局。粮食局下设的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与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分别涉及农产品流通中的不同职能管理。以法规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等部门为例,其主要职能如下:
政策法规司。负责研究提出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拟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研究提出粮食定购价格、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及建议。研究提出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及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国粮油批发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粮油市场体系建设的方案。负责指导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办法、有关技术规范的拟定工作。
财务司。指导全国粮食行业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关政策;调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粮食行业执行有关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等问题;指导全国粮食行业财会工作。参与制定有关粮食流通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以及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汇总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增收节支工作。负责管理局各项资金;编制局部门预算和决算;办理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的申报和清款;负责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拨付和核算。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指导和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研究制订粮食流通相关设施建设、投资、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储运、加工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及重点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和实施。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技术改造及维修更新建设项目以及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资格和定点;指导粮食储运、加工设施和技术的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开展粮食储运、加工等方面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设施建设、科技推广和仓储管理等业务。
2.商务部下设的对外贸易司和市场体制建设司。对外贸易司。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市场体制建设司。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我国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创新面临的问题
1.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措施浩繁、零散,管理机构庞大、冗杂、职能交叉。与美国、日本农产品流通中的政府职能相比,我国农产品流通政策措施浩繁、零散,很难形成目标集中的“政策群”,进而降低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分散了政策实施效力;农产品流通管理机构极其庞杂,责任分工混乱,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复,比如对粮食价格而言,国家发改委、粮食局都具有监控和干预权;对农产品流通标准粮食局、商务部、科技部均承担相关职责;对农产品流通政策性投资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财政部等部门均有相关管理权,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农产品流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根本无法满足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相协调的需要。这极大增加了政府日常管理内耗与成本,而且降低了管理效率与质量。
图2 中国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及管理机构图
2.政府过多承担投资主体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投融资的主体比较单一,仍然存在政府主导和国家垄断,尚未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花费大量精力争资金、争项目,且投融资管理部门职能交叉,资金使用和管理分散,难以形成整合效应,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的现象比较普遍;以行政审批替代投资决策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3.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不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市场秩序的提供者和维护者,尤其是农产品流通,它关系食品安全,进而影响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但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始终未能到位,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仍然不够。一方面,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缺乏相关的检验检疫标准与市场准入制度;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执法意识和观念缺失,执法不严,管理松懈。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条块分割的普遍存在,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4.缺乏必要的政府公共投资与服务。我国农村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落后,有的地区甚至连起码的运输、仓储条件都不具备,导致农产品进入流通成本高昂,甚至无法进入流通。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落后,尤其是很多粮食主产区、销售地的批发市场,缺乏必要物流设施与设备,无疑增加了农产品的流通损耗与流通成本。
(二)创新与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的建议
1.政府必须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需要通过政府职能去引导、加速其成长与成熟。政府应当加快农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减少政府收购价对市场的扭曲;应当通过鼓励性或支持性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农产品流通,以利于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扩大农产品流通渠道。
2.政府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流通地位与收益。在农产品定价非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应当将农产品市场销售价高于收购价中属于农民合理利润的部分,通过对农民直补支付给农民,实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合理补偿。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特别是广大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设备的投资,方便农产品顺利进入流通,降低农民的流通成本。政府应当积极投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满足农民对市场信息的需求,利于其做出更为合理的生产决策。政府还应当积极的培育与引导农业合作社,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和影响,通过提高合作社在流通中的地位,保障农民的交易权益。
3.加快农产品流通政府管理机构改革。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也提出更高、更急迫的要求。我国积极推进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业管理与农产品流通管理职能实现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精简、协调、统一管理部门,清晰划分管理职责,实现农产品流通中政府职能与机构设置的平衡、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以及分工与合作的平衡。
4.政府在开放农产品市场过程中必须合理把握进程。市场开放是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属性。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就必须开放其国内市场,这是发展中国家最终走向世界的必然选择。但农产品的特殊地位与性质决定,要谨慎开放本国市场。然而,发达国家通过优质的农产品质量、低廉的价格、充足的剩余供给,以及积极的农产品贸易政策,对我国农产品市场产生了强大的外部冲击。为此,政府应当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协议,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政策,掌握好市场开放的进程,并通过提高本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抵御外部冲击,进而减缓因市场被迫开放而带来的损害。
标签:农产品论文; 流通加工论文; 项目组织论文; 资金计划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价格政策论文; 组织职能论文; 价格保护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 建设投资论文; 美国农业部论文; 农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