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协议中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的理由及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反垄断论文,协议论文,理由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2)02-0071-04
一、概论
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WTO)的主要宗旨之一就是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建立公正(公平、平等)、自由(交易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达到世界资源的最优化配置[1]。
建立一个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对和政府有关的限制竞争和贸易的行为进行规制;二是对各国私人经济主体(Private Economy Entity)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WTO确立了四大原则:(1)最惠国待遇;(2)相互主义;(3)国民待遇;(4)原则上禁止除关税以外的非关税壁垒。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WTO协议对成员国各国政府之间限制竞争的行为施加了严格的限制,世界贸易自由化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可以说WTO协议实质上就是一部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国际反垄断通商法”或“国际反垄断竞争法”[2]。但是WTO协议目前的反垄断机制存在一个重要缺陷:GATT(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rade and Tariff)的历次谈判结果和WTO协议主要是对和政府有关的限制贸易的行为进行规制,而对各国私人经济主体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不够[3](P201)。实际上,各国私人经济主体限制竞争的行为对WTO所倡导的自由、公正竞争有严重的危害,而仅凭各国的立法和现有的双边协议来规制私人经济实体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要完善WTO反垄断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在WTO协议内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要求各成员国都承担起对政府和私人经济实体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义务。
二、在WTO协议里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的几点理由
一切市场的竞争,都应该是在有序的法制下进行,而绝对不是垄断的竞争,也不是放任的竞争,更不是不当竞争[4]。维护全球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完全有必要在WTO协议里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理由如下:
(一)在WTO协议里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更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的参与者自由、公平地竞争
这和WTO所倡导的宗旨是完全吻合的。当WTO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审查后,各国政府限制贸易的措施明显减少,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会随之弱化。如今,人们更加关心的是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是否会被私人经济主体实施的垄断行为所产生的市场排斥效果所抵消。在很多情况下,各国国内的私人经济主体合谋组成进口卡特尔(Import Cartel)、市场分割卡特尔(Market-Sharing Cartel)或排他性的分销系统(Exclusive Distribution System),以实现将国外竞争者排斥出本国市场的目的。这些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行为发生所在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国际其他贸易成员的利益,对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发展形成阻碍。WTO协议如果不能有效地对私人经济主体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就很难完全实现它所倡导的促进经济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目标。
(二)现有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反垄断的需要
当前经济活动全球化的发展导致国际范围内垄断案件大量增加,特别是那些具有国际影响的垄断案件增长迅速。这给各国反垄断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各国机制已不能满足国际反垄断的需要。1999年,美国司法局调查的有关垄断的刑事案件有1/3涉及国际卡特尔行为,相关的企业处在20多个不同的国家。在欧共体的竞争法执行机构内也可以看见同样的趋势,欧共体调查的企业合并案例中很大比例的企业、资产和信息都处在国外,影响到很多主权国家的利益。(如Exxon和Mobil两家公司的合并交易案件就涉及26个不同的国家[5]。)一般来说,当垄断行为出现后,最恰当和有效的救济措施就是依靠拥有主要司法管辖权的国家积极地推行反垄断政策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一方面,这些国家通常是行为发生所在国,在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相对其他国家来说具有更加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其他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地域外适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来处理这类案件,则很可能会侵犯行为发生所在国的司法主权,造成司法纠纷,甚至导致国际敌视,反而不利于反垄断案件的有效处理(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贸易法的超级301条款的使用,它经常导致美国与数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和纠纷,对世界正常贸易秩序产生了严重威胁)。然而,由于各国贸易政策导向不同,有的国家国内立法对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甚至还有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世界WTO的成员中有大约60个成员国,包括中国在内,至今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行为发生所在国对垄断行为做出有效的规制是非常困难的,其公正性也是令人怀疑的。这些问题只有当世界各国制定合理的反垄断法并得到积极有效的执行后才能得到解决,而WTO现有条款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成员国承担制定和推行反垄断法的义务。这无疑是WTO的一个缺陷所在,在WTO协议中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可以有效弥补这个缺陷。
(三)全球反垄断共识正在逐步形成
近年来很多国家关于“经济全球化形式下政府应有角色(Role of the Government)”的观点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一方面,随着贸易的自由化、各国对投资限制的减少以及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的作用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赞同。据OECD(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统计,截止2001年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且至少有20多个国家正在准备制定反垄断法。其中已经制定的反垄断法中60%都是在最近10年的时间里才开始实施生效。所有资料都表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反垄断法的重要性以及国内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事实也表明反垄断法对所有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来说都是真正有利的。另一方面,多数国家对反垄断合作的重要性也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不应该只限于少数发达国家的范围内,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机构也非常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近年来在反国际卡特尔方面和合并审查领域里的合作所取得的成功进一步促进了各国之间加强国际反垄断的合作[6](P2)。全球范围内反垄断意识已经开始逐渐形成,这就为WTO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制造了有利的氛围。
(四)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比各国间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更经济更公平
目前世界各国的反垄断合作机制主要是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来进行的。当国际上没有反垄断的统一立法时,可一定程度上借助各国彼此之间的合作对国际垄断案件进行协商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摩擦和冲突。但是,这种合作形式存在两个严重的不足:一是,目前WTO一共有140多个正式成员,如果反垄断合作仅仅依靠签订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方式,那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二是,因为各国的贸易目的不同、反垄断执行的目标的差异以及各国经济实力的差距,各国相互之间签订的反垄断合作协议存在着很多的不同,这反而很可能违背WTO所倡导的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Principle)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不利于世界贸易自由、公平地发展。在WTO协议里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不仅可以为各成员国节约大量的时间、物力和财力,还可以把各成员国的反垄断法分歧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使国际反垄断得到更有效的合作。
三、WTO协议中多边反垄断框架应有的基本内容
由于各国经济和法律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经济发达,反垄断法也发展得较为完备,而很多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至今仍然没有制定反垄断法。WTO协议中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不易提出过高的标准,否则很难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接受。在当前情况下,WTO的多边反垄断框架应该以纲领性的规定为主。笔者认为,WTO协议的多边反垄断框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一)WTO应该督促各成员国建立起有效的反垄断立法及执行机构,制定出反垄断立法的基本参考标准
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有无和差异是造成国际反垄断障碍的主要原因,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摩擦和纠纷。各国的国内立法基本组成应该一致,至少要包括对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Horizontal Agreement)、纵向限制协议(Vertical Agreement)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ce Abuse)等几种行为的规制,因为这几种行为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对国际贸易的正常竞争秩序有明显的危害。同时,多边反垄断框架应该考虑到各成员国目前立法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的差异,在要求各国建立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机构时有必要规定一定的过渡期,以符合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的需要;同时对有需要的国家提供相关的技术协助。这样,多边反垄断框架才可能被大多数的成员国所接受。
(二)贯彻非歧视原则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及其执行符合WTO非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的要求,WTO协议中的多边反垄断框架应该对WTO成员国提出以下要求:(1)在所有或大多数的经济部门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如果某些经济环节被排除在一般反垄断法的运用之外,那么应该有别的专门法规进行规制。否则,因为各国的经济产业的强项各有不同,将某些经济环节排除在反垄断的规制范围内可能会导致WTO协议实质上对不同国家的区别对待,违背WTO的非歧视原则;(2)各国国内的反垄断法应该在同样的基础上适用于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消除国内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状况;(3)当其他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时,反垄断机构应该有权提出反垄断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垄断条件审查。
(三)贯彻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是WTO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保持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政策和措施的充分透明,是实现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各成员方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维护正当权益,保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满足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WTO多边反垄断框架应该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及时公布国内的反垄断立法和执行情况及建立反垄断立法的审议制度(Peer Review),以便WTO和其他国家都可以对该国立法和反垄断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有利于消除成员国之间对他国反垄断法缺乏有效执行和缺乏公正性的怀疑;同时可以保证一国能够通过行政请求或者司法请求顺利得到他国机构援助,以确保对贸易具有负面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投诉在当地国能得到有效的处理。
(四)WTO协议中应提供各国反垄断机构的合作程序
通过合作程序的规定,可以减少各成员国之间司法摩擦和纠纷的产生,使各成员国能够更好地合作。为了促进所有成员国反垄断法的发展,WTO协议应该在反垄断合作的领域对于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的关注,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意识,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反垄断法的审议机制。同时,WTO应采取措施减少因各成员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所引起的冲突,避免因为适用不同国家反垄断法给商业行为带来的不必要的开支增加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五)多边反垄断框架中的纠纷解决要适用WTO的纠纷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WTO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经过合理改造和强化而建立起来的一套有效的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让反垄断的纠纷解决适用WTO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各国反垄断法及其执行符合他们在WTO中自愿承担的义务,以便能够有效和及时地解决纠纷。利用这套机制,可以迅速有效处理各成员国之间反垄断不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利益,使各成员国能够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义务以及所做出的承诺。
以上就是WTO协议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应该包括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为将来建立一部完善的国际统一反垄断法作铺垫。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
四、结束语
世界上一些组织和国家也已经注意到了在WTO内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以完善WTO反垄断机制的重要性。在1999年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欧盟的代表试图将“在WTO中建立多边反垄断框架”的议题由部长级会议列入WTO下一轮谈判[7](P4)。可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1999年WTO部长级会议的提前结束使得欧盟的努力付诸东流。尽管如此,在WTO协议中引入反垄断机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建立一个自由、公平的全球反垄断机制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我国已经加入WTO,但现在还没有建立反垄断法,外国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垄断行为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强烈呼吁我国早日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和维护国内市场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收稿日期:20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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