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效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公司治理论文,效率论文,制度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的同时,中国等原计划经济国家开始了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转轨的过程也是产权变革的过程。产权变革在增进竞争、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严重的问题。于是,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转轨国家在设计公司治理制度时,常常忽略了治理的成本,并且总是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作为衡量治理效率的标准,忽视了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更不消说其他利益相关者。本文要证明的是:资本所有权的明晰是企业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而不是首要条件;在既定的经济技术和制度环境下,只要企业所有权安排得当,任何与其经济技术和制度环境相适应的资本所有制形式都是可以有效的;衡量治理效率的标准是多重的,治理的原则应是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或治理主体收益的最大化。
一、公司治理中的两种不同所有权安排
在现代经济学中,所有制指的是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即所有权组织形式,它反映法定的所有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关系。由于所有权客体不仅限于实物资产,虚拟资产、人力资产也是一种所有权客体,因而所有制类型的分析就复杂化了。从企业的角度看,所有权以两种不同的形态存在着:一种是资本的所有权;一种是企业的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不应与企业所有权混为一谈”。(注:尤金·法玛:《代理问题与企业理论》,转见陈郁(1998),p.148。)
从合约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本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在企业称为资本)的初始所有权。狭义的资本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广义的资本所有权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债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在企业具体体现为收益权和投票权(剩余控制权),是由所有权主体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权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如资本结构、法律和习俗、要素的供求关系、资产的专用性和流动性、风险态度等,不同企业会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资本所有权的界定和配置既要考虑资源或物品的物理和技术特性,也要考虑其经济特性,包括非相容性使用、规模经济、共享性、交易成本、剩余以及波动性供求等(斯密德,1999)。资源的特性不同,给人们带来的相互依赖关系也不同,从而,即使是相同的制度或权利安排,也会带来不同的绩效。一般地,资源按照物理特性,可以分为两类:非相容性使用资源(或称私人物品)和共享性资源(或称公共物品)。前者是指一种资源有一个或多个非相容性物理用途和使用者,一个人拥有了一种权利,就排除了其他人使用的可能,从而出现了通过交换获取报酬的可能。后者是指一种资源能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是无限多)人的需要而不会减少价值,即一定范围内增量使用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有经济学家认为,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私有制比共有制和国有制更有效率。(注:例如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张五常《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农业合约的选择》和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等。见R·科斯等(1994)。)如果不考虑排他成本, 这种说法或许成立。但如果排他成本较高,非相容性资源也可以由共同体拥有(共有制),而如果排他成本较低(甚至接近于零),共享性资源也可以由个人或团体拥有,这都是有效的。实际上,产权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还可以是国家。关键在于产权主体的确定要符合客体的技术和经济特性。资本所有权的清晰是决定企业效率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是企业所有权的合理的制度安排。不明白这一点,企业改革就可能走入歧途,变得单纯为产权清晰而改革产权,而不是为了效率而改革产权。
企业所有权指的是企业权利主体对投入企业的资本(包括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人力资本)进行实际运营的决策权,包括决策控制和决策经营。(注:法玛和詹森(Fama & Jensen,1983 )把决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提议、审批、执行和监督,并把提议和执行视作决策经营,把审批和监督视作决策控制。)在法玛和詹森(Fama & Jensen,1983 )看来,剩余索取者(股东)同时也是剩余风险承担者。剩余风险承担与决策经营的分离导致了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的分离。当决策经营者不是主要的剩余索取者,因而也不承担主要的剩余风险损失时,决策经营者就有可能偏离剩余索取者的利益,产生代理问题。通过企业所有权的配置和重新配置,即治理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代理问题。一种可能的制度安排是,让有钱人充当决策经营者(企业家),掌握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张维迎,1996)。另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是让决策控制与决策经营分离(Fama & Jensen,1983)。也就是说,决策控制者负责审批、监督重要的决策,并选择、解聘和奖励重要的决策经营者;决策经营者负责提出建议并执行已批准的决策。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不复杂的公司,后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复杂的公司。不过,决策控制和决策经营分离的程度和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它由董事会制度决定。
从法律意义上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内部监督者,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法定必备常设机关。董事会的职能实际上分为两部分:管理(经营)职能和监督(控制)职能。有的国家采取双重董事会制,把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分开,如德国、荷兰、奥地利、韩国等,同时存在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有的国家则实行单一董事会制,把执行管理职能的董事(执行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非执行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如美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瑞士等;有的国家则没有要求必须有非执行董事或监事会,如日本、法国、丹麦等。
资本所有制作为资本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表现为资本结构或所有权结构(股权结构)。(注:资本结构一词有三层涵义:(1 )指股份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所有权结构或股权结构);(2 )股份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融资结构或财务结构);(3)股份资本、 债务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在股东主权的经济中,资本结构主要指股权结构(刘汉民、刘锦,2001)。)企业所有制作为企业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表现为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受制于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受各个国家和企业所处的具体的制度环境的影响,如政治、经济、市场、法律、传统、习俗和意识形态等。那么,这些制度安排都是有效的吗?或者,它们都是无效的吗?下面我们主要以德日美三国为例,分析其在所有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及其成因,并对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二、制度环境、路径依赖和治理制度安排
德国、日本和美国作为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所有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具有较大的差异:德国以银行控股和职工参与控制为特征,对外部资本市场的依赖很弱,从而导致了所有权的高度集中;日本以债权人“相机治理”和法人交叉持股为特征,侧重于内部治理;美国则以经营者控制为特征,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治理,所有权集中度较低(见表1和表2)。
表1德日美资本市场的比较
德国 日本
美国
上市国内公司数①
666 1689
6923
股 上市国内公司市场资本总值(10亿美元 499.73600.6 5018.7
票 扣除法人相互持股后市场资本总值 179.91281.8 4737.7
市 市场资本总值达GDP百分比11.5 76.5
74.5
场 调整后市场资本总值达GDP百分比
4.1 27.1
70.3
外部债券面值(10亿美元) 1940.9
4394.9 5885.4
外部债券面值达GDP百分比 44.7 93.4
87.4
券 政府和政府代办 793.6(40.9%)
3090.0(70.3%) 3465.6(58.9%)
市 不同机构发行的外部债 私有金融企业
925.0②(47.7%) 789.5(18.0%) 947.2(16.1%)
场 券面值(括号内为占总
私有非金融企业
2.0(0.1%) 432.8(9.8%)
251.7(21.3%)
量的百分比)
外国机构220.3(11.4%)82.6(1.9%)
220.9(3.8%)
国内公司债务-股权比率③2.833.98 0.87
注:除另外注明外,所有资料均为1994年底数字。①德国为在全国所有证交所上市的国内公司数;日本为东证交(TSE)数; 美国为纽约和纳斯达克(NYSE and NASDAQ)数。②包括地方银行和州储蓄银行。 ③德国为1993年全部国内非金融上市公司资料;美日为1991年全部国内非金融公司资料。
资料来源:Helmut M.Dietl(1998),p.121。
表2 德日美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占样本公司总数的百分比)
最大股东掌握投票权百分比(x)①
德国②(1994)%
日本③(1995)% 美国④(1994)%
0<x<10
3.2 61.1
66.0
10≤x≤25 6.9 21.3
17.4
25≤x<50 16.7 12.9
13.0
50≤x<75 31.9
4.72.1
75≤x≤10041.3-1.5
注:①包括执行官和董事,不包括ESOP。②根据德国550 家最大的上市公司资料。③根据日本1321家上市公司的资料。④根据美国1500家上市公司的资料。
资料来源:Helmut M.Dietl(1998),p.124。
不过,尽管德日美三国所有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各不相同,但它们却在20世纪80年代共同成为世界三大经济强国。这说明它们的治理制度安排应该是有效的,因为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是不可能拥有束缚其大企业成功运作的治理制度的,否则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不可能是高度发达的。虽然有些国家经济出现了暂时困难,但不能由此否定其治理制度的有效性或曾经有过的历史功绩。那么,为什么德日美三国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各不相同,却取得了相同的绩效呢?原因主要在于治理制度安排适应了各自的制度环境。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移民中许多人曾在母国遭受各种各样的政治迫害,他们不喜欢政治和经济权力在私人手中大规模集中;另外,许多人会从对大机构的限制中获利,他们形成了利益集团(马克·J·洛,1999)。 具有平民主义意识的个人和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对政治施加影响。一些正直的政治家则顺应了这一大势,对金融中介实行了严格的管制。1823年,杰克逊总统对美国第二银行要求在1836年重新核准成立的议案的否决,扼杀了第一个全国性金融中介组织。此后,美国银行业的基本框架——一个不能随意跨州设立分行的分散化的银行体系就开始形成了。由于分散化的银行体系缺乏及时直接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当现代工商企业需要巨额资金时,不得不求助于证券市场。此外,美国根深蒂固的私有财产观念和源远流长的股东主权思想传统使美国的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把董事及董事会的选举权赋予了股东,尽管有的地方(如美国的某些州)法律规定董事会也可由债券持有者或从业人员(职工)选出,但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
与美国不同,德国是沿着另外的路径演进的。19世纪70年代,俾斯麦统一德国后,实行集权统治,为发展工业,积极创建大银行,并促进了中央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当德国对证券交易要征收印花税时,股票所有者为了避税,自愿把股票存放在银行里,由银行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持有,并对客户之间的股票买卖相机进行配对。由于交易是在银行内部完成的,没有发生应纳税的交割行为,因此,用不着纳税。这样,银行就获得了客户的委托投票权。尽管德国的银行也受到了来自政治方面的压力和限制,但比美国要小得多,对德国银行的限制常常是非正式的和自愿实施的。另外,由于德国是马克思的故乡,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具有一定基础,工人的政治觉悟较高,因而法律赋予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劳动者)拥有和股东同等重要的权利——选举监事会成员,实行共同决策。
从日本来看,二战期间,日本实行战时命令经济。为方便对战时生产的监督,军方指定一家银行牵头对军火制造商审计,这是主银行体制的萌芽。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日本政府和实业界普遍接受了雇员持股和参与管理的思想。而盟军最高司令部则将重点放在解散财阀上(青木昌彦和钱颖一,1995)。尽管盟军对银行持股做出了限制,规定日本银行不得持有其他企业5%以上的股票, 并分离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但后来却对金融业与工商业密切关系的发展采取了漠视的态度,从而使日本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股票迅速由个人流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并通过交叉持股将金融业与工商业绑在了一起。
由此可见,治理制度的形成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如果安德鲁·杰克逊不在1823年摧毁美国第二银行,就不会有美国发达的证券市场和分散的所有权,也就不会出现经营者控制;如果没有俾斯麦的强权统治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就不会有德国的全能银行和代理投票制;如果没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战后美国的军管,就不会有日本的主银行体制和法人的交叉持股。当然,偶然事件的背后是制度环境在起作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世界各国的治理制度出现了趋同的迹象。美国的治理制度吸收了国外的一些特点,但遵循着美国的制度演进路径,即通过构筑一个完善的董事会来进行。在德国,许多公司的监事会正在由一种表面上的形式向真正的监督机构变化。在日本,金融危机的爆发严重影响了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不得不对传统的治理制度进行反思,提出要改革董事会制度,加强股东和董事会的治理功能,并同时完善激励机制。这些变化可能是有意识的、自觉的,也可能完全是因为适者生存规律的作用,但并没有改变各自的特点。它们只是由于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才不得不在治理制度上作出相应的反应。这说明在治理制度的进化博弈中,路径依赖和惯性是重要的。
三、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与度量效率
公司治理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考虑具体的经济技术条件和制度环境,即国情、企情;另一方面要考虑治理的成本和收益,即治理效率。公司治理并没有世界通用的模式,甚至在一个国家内,不同类型的企业也应体现出治理制度的差别。固然,后起国家可以利用后发优势,低成本地学习和借鉴别国已有的经验,但盲目地照搬照抄,无济于事。青木昌彦等曾告诫说:“离开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以及其制度与习俗的历史,而去评判每种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以及对转轨经济的适用性,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在设计转轨经济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时候,经济学家必须具体地确定每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或是不同的模式的结合)的运作所需的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在转轨经济中能否得到,以及实现这些条件的最有效率的途径。”(注:见青木昌彦和钱颖一(1995),p.4。 将“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成“公司治理结构”并不是很合适,容易使人误解为公司治理就是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制衡关系。按照我的理解,公司治理是企业所有权的配置和制衡,核心是对经营者的任免、激励和监督;从静态看,公司治理表现为一种结构和关系;从动态看,表现为一个过程和机制(刘汉民、刘锦,2001)。)
公司治理效率可以用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或治理收益的最大化表示。治理成本是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利益目标相冲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分为代理成本和非多样化成本(nondiversification cost)(Dietl,1998)。其中,代理成本包括信号发送成本、甄选成本、监督成本和剩余成本;(注:这是在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 Meckling,1976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詹森和麦克林曾把代理成本定义为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担保支出及剩余损失的总和。近来,在劳动市场信号发送和甄选研究文献中,“担保成本”一词不再使用,而代之以“信号发送成本”,并增加了“甄选成本”。)非多样化成本代表投资者持有非多样化投资组合的经济损失,实际是风险集中的代价。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一种治理成本的上升可能导致另一种或几种治理成本的下降。换句话说,各种治理成本之间可能存在一种替代关系,如信号发送和甄选成本与监督成本之间,监督成本与剩余成本之间,等等。最优的公司治理应当是总和的治理成本最低的治理。
设i代表不同治理方式(或其组合),如监督、 激励等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外部治理,C[,i] 代表不同治理方式(或其组合)的治理成本,包括监督成本、激励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市场监管成本等,X为影响治理的因素,包括经济技术因素(如资本结构、 企业规模、技术水平、产业成熟度等)和制度环境因素(如政治、法律、传统、习俗、意识形态等),则最优治理问题可表示为:
Min{C[,i](X)(C[,i]=C[,1],C[,2],…,C[,n];X=X[,1],X[,2],…,X[,m])}
从收益的角度看,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一个通过一系列要素合约将各种稀缺性资源(在企业称为资本)联结起来的经济组织,签约人既包括物质资本的所有者——股东和债权人,也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经理人员和工人,他们构成了公司治理的主体。由于合约的不完全,每个参与人都是风险承受者,都承担了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公司治理的效率就不能仅仅用股东的效用(剩余)最大化表示,而应该是全体签约人(治理主体)效用总和(共同剩余)的最大化,如利润、利息、报酬和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或按期支付。
若仍以i代表各种治理方式(或其组合),用U[,i]代表与不同的治理方式(或其组合)相适应的参与人的效用,X仍为影响治理的因素, 包括经济技术和制度环境等,则最优治理问题可表示为:
Max{U[,i](X)(U[,i]=U[,1],U[,2],…,U[,n];X=X[,1],X[,2],…,X[,m])}
公司治理的原则应是在既定的经济技术条件和制度环境下,以尽可能低的治理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治理收益。
四、政策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现对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部分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历史的路径依赖和社会体制的影响,造成了国家持大股或控股。国有股权的完全退出并不一定能使这些公司有效率,关键在于根据不同公司的技术和经济特性合理确定其资本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并根据其所处的具体的制度环境设计治理结构。企业所有权可以和资本所有权分离,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既可以掌握在股东手中,也可以掌握在人力资本所有者手中,要通过治理制度安排,如实行利润分享、干股和虚股等,实现不同权利主体激励相容约束下的目标一致。
第二,制度环境是决定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为了节省治理成本,增加治理收益,国家应大力营造适于企业生存的制度环境。一方面要继续推进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和“勤勉”原则,努力培养和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否则,设计再好的治理制度也会失效,因为毕竟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客观存在。
第三,我国现有股份公司实行双重董事会制度,既有一个执行经营职能的“董事会”,又有一个执行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但从实践来看,由于董事会监控职能逐步加强,监事会存在的意义已不是很大。为了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应将监事会与董事会合并,并将董事会的监控职能与经管职能适度分离。大公司的董事会可由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非执行董事主要负责审批和监督(决策控制);执行董事主要负责提议和执行(决策经营)。鉴于现实中部分公司常常牺牲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盲目追求股东和经营者效用的最大化,因此董事会中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债权人和工人代表,具体人数由各类公司的性质和资本结构(包括人力资本状况)决定。让代理人监督代理人,把债权人和职工的事后监督变为事中和事前监督,一方面可以调动其积极性,增加其剩余(效用),防止其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可以节省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第四,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防止“官僚”董事、“水货”董事和“后门”董事,应尽快建立健全董事资格认定和业绩评估制度,严禁把董事当作一种荣耀、奖赏或摆设随便送人。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可以派代表作为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但代表本身要专家化,不能让外行指导内行。
第五,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对大股东的有效投票权做出限制,或者实行累积投票权制,或实行代理投票制。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投票,以节省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解决搭便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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