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我国关税政策与宏观调控的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税论文,宏观调控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关税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方式,主要通过财政关税政策、产业保护关税政策、自由贸易关税政策的目标确立中得到体现。在我国宏观调控中,要选择和制定关税政策,以充分发挥关税调节手段,就不能忽视关税结构理论,即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它具有建立合理关税结构原则、降低总体税率,建立多元化关税结构、严格控制关税减免、完善关税税率结构模式的政策意义。
一、关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定位
关税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宏观调控下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关税政策主要体现为运用关税手段,通过对进出口货物征税和管理的渠道,具体反映了国家财政、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发展等基本国策的要求。正是关税政策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调整贸易结构,提高产业素质,从而提高有效供给总量的增长速度,并使供给总量能有效地适应需求总量,因此,毫无疑问关税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宏观调控方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有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保持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二是保持重大结构的基本协调。总量平衡是国民经济的规模扩展和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结构协调是提高效益,保持适当发展速度的关键。关税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地位,主要从以下关税政策目标确立中得到说明。
(一)财政关税政策 它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关税政策,着重解决关税收入政策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关系。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不论税率高低凡征收关税都会同时产生财政收入的效应与影响进出口的效应。制定财政关税政策只是有目的的、有选择的对不同商品分别运用关税的征收、减免及税率高低的措施,使关税在财政收入效应方面发挥得更突出。就财政关税政策效应看,它不但通过征收关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还要达到增加社会福利、调节社会分配关系的效应。1980年以来,我国海关关税收入基本呈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1985年我国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尤其是1993年实行新的分税制以后,在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关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较大,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财政关税政策效应日益突出。1990年至1994年海关税收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6%、24.2%、23.1%、26.4%和22.9%(含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还应看到,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结构大大加强了海关财政关税政策的力度,使得中央财政收入的税源越来越依赖于海关关税的征收。在我国按照世界多边贸易规则加快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程中,我们需重新审视我国财政关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合理定位,即关税的征稽是服务于财政收入,单纯完成中央下达的征税任务,还是服务于扩大开放,公平税赋,按国际惯例在统一合理的关税税率基础上,调控进出口贸易流量。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能回避而又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当然,海关财政关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完善,还有赖于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国内商品销售偷漏税尚未彻底解决的制度环境下,对进口商品国内销售的税收征管难度将是更大的。
(二)产业保护关税政策 从政策目标来考察,产业保护关税政策是一国产业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效应和目标指向是多元化的。主要政策核心是:扶持国内幼稚产业免遭国外优势产业的竞争而迅速成长;避免国外优势产品的冲击,保护国内市场;阻止重要原材料的输出,以满足国内工业发展的需要,稳定就业水平和增加就业机会;全面扩大或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并确保国内企业利润不外流,等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一段时期内,海关实行高税率产业保护关税政策。勿庸置疑,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该政策以其鲜明的产业保护政策效应,促进了我国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业体系逐步建立并形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钢铁、石油、化工、煤炭、机械等产业,都是在这一关税政策下迅速成长并不断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政策、关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作用越来越大。理顺关税政策同这些经济政策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关税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整体功能是至关重要的。
需要强调的是,关税政策和其它经济政策的配合协调是动态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态的、停滞的,它们的关系要视具体的经济发展阶段和该阶段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任务和目标而定。一般认为,在为经济起飞创造条件阶段和经济起飞阶段,其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尽快发展经济。而在这个阶段,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不能仅靠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正需依赖包括产业保护关税政策在内的产业政策,选择和扶持支柱主导产业,解除“瓶颈”制约,尽快提高产业素质。比如五六十年代的日本和亚洲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新加坡、韩国,在推进经济高速增长阶段,遇到产业间发展的不平衡和通货膨胀,此时实施产业关税保护政策比起其它财政、金融政策等经济政策效应更明显。而当经济进入向成熟推进阶段以后,市场机制比较健全,市场体系和企业竞争力均达到一定规模,此时产业关税保护政策重点转向信息、知识产权、环境等社会工程方面,需集中更多的资金、人力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强调对绝大多数产业进行平等有效的推进,此时的经济政策会由于条件具备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当务之急是继续推动经济有质量的增长,因此强调一定倾斜度的产业关税保护政策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与此同时也应看到,保护关税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客观要求经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有效配置,而保护关税政策是与比较利益原则相悖的,它阻碍了这种效率配置的实现。世界各国发展实践证明,凡是长期执行产业保护关税政策的国家,其经济发展必然缓慢。因为,保护关税政策长期执行的结果,必然是保护了国内一部分低效高耗的生产,并阻碍了产业结构升级和生产力的发展;使质优价低的外国先进性能的商品,进口价格升高,损害了国内消费者利益。此外,本国出口产品也将受到他国保护关税的报复。从这一意义上说,保护关税越来越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
(三)自由贸易关税政策 需要指出,在一些文献中把关税政策只是简单地分为两大类,即财政关税政策与保护关税政策,认为这是与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对外贸易政策相适应而划分的。由于自由贸易政策原则上不应使用保护关税,虽然它也要征收关税,但只是征收财政性关税,因此把财政关税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相对应了。根据我国十几年改革开放实践来看,把关税政策仅限定在财政关税政策和产业保护关税政策是不够完整和全面的。从国际多边贸易制度安排来看,世界自由贸易趋势的增强,使得自由贸易关税政策有别于财政关税政策而日臻完善。本文所指的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含义,是指以降低关税或免征关税等方式来促进国际间贸易自由发展的关税政策。
一般来讲,自由贸易关税政策与财政关税政策虽然都包含了财政性质的关税收入,但是从世界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看出,财政关税政策最低限度是不会为零的。然而,自由贸易关税政策随着世界多边贸易制度的发展,以及区域多边贸易集团的建立,最终会形成零税率的自由贸易关税政策。这可以从已经建立欧洲联盟大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几个区域市场内有关各国对部分商品流动实行零关税的实践中得到证明。
从理论上讲,自由贸易关税政策是符合比较利益原则的,也适应当今世界生产国际化的潮流,随着世界范围的国际分工日益深化,自由贸易关税政策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节约世界短缺资源,增加商品的有效供给。同时,由于关税是一种可以进行税负转嫁的间接税,自由贸易关税政策无疑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更为重要的是,自由贸易关税政策所带来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能刺激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并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出口产品缺乏强劲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我们无视经济发展中的这种差距,而滥用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它势必对我国内幼稚产业造成损伤,使国内市场受到冲击。因此,我国关税政策的选择,既要避免大门敞开,全面开放国内市场,让洋货无限制地涌入,导致民族工业遭受打击和肥水外流,影响国力增强的严重后果;又要从我国实际利益出发,在适应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同时,实行适度的产业贸易保护政策。在充分发挥海关关税宏观调控的政策作用的基础上,达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为发展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
二、关税结构在宏观调控中的政策意义
(一)关税结构理论一般意义 所谓关税结构,是指根据贸易商品附加价值的多寡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关税体系。一般国际贸易理论在论及关税时,通常总是指对最终产品开征的关税,但是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盛行大量中间产品贸易的情况下,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够严密的。因为,从纯贸易理论角度看,探讨的是贸易国在贸易中实现的价值利益,但是在当代国际贸易分工日益深化的今天,各种加工深度不一的产品的贸易,其实现的利益是不同的。我国在选择和制定关税政策,充分发挥关税调节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时,就不能忽视关税结构理论。
从贸易保护的角度来考察,关税结构理论主要涉及的是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在没有中间产品贸易介入的最终产品贸易条件下,关税的保护效果容易确定,关税保护作用的大小,同关税率的大小成正比。但是,现实中的进口关税的征收对象是分为两类的:一类是制成品本身,另一类是可作为国内制成品生产投入的中间产品或原料。对这两类进口品的关税征收是同等对待,还是加以区别,是会产生不同的实际保护效果的。由此西方经济学就产生了关税有效保护的概念,提出这一概念的理论含义是:关税有效保护是指全部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净增值所给予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大小是以有效保护率来表示。即一种加工产品在各种保护措施的作用下,可能带来的增加值的增量,对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工增加值的百分比。如果我们设关税有效保护率(G),乃是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后的价值增加额(V’)与征收进口关税前的价值增加额(V)之差,对征收进口关税前国内生产的价值增加额,那么,关税有效保护率可用以下公式来表示:G=(V’-V)/V。再用实例说明,比如某国在进口大量钢材的同时,其国内每年亦生产价值10亿美元的钢材,而为生产这些钢材需从国外进口8亿美元的钢坯。因而共国内生产价值增加额为2亿美元。现在该国对进口钢材征收10%的关税,同时对进口钢坯免征关税,钢材在该国市场上的价格提高10%,则其国内生产的钢材价值总额达11亿美元,其国内生产钢材的价值增加额V也随之增加为:11亿-8亿=3亿美元,这时的实际保护率为:G=(V’-V)/V=(3-2)/2=50%。但若该国对包括钢坯在内的进口品一律征收10%的关税,其国内钢材生产成本就要从8亿美元增至8+8×10%=8.8亿美元,国内价值增加额亦降低为11-8.8=2.2亿美元。关税的实际保护率于是变为:G=(V’-V)/V=(2.2-2)/2=0.2/2=1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名义关税税率并不真正代表该行业所受的保护程度,其保护程度的高低亦受到其整个工业体系的关税结构影响。现代的保护观点,就是要使某个工业的有效保护率为正值。这种有效保护率的正值,系指名义税率结构能使这个行业创造出高于其在不征收关税条件所能创造的增值。
从实践上看,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和中间产品进口征收关税,将会提高国内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使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工业,增加国内生产的效果受到部分抵销。对生产者来说,对这类原料和中间产品征收关税,无异于对生产者征税。大量的经验数据研究分析证明,对中间投入品征收高关税,实际是降低对有关制成品行业的保护程度。尤其是在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制造成最终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原材料、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以及进口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重,都会直接影响着关税有效保护率的高低。
简言之,关税有效保护理论的着眼点在于生产的“增值过程”,考察的是关税保护措施对被保护行业的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对某个行业实行保护时,要从原料等中间产品到最终产品作总体考虑,避免由于关税结构上的不合理,导致关税保护政策的失败。
(二)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在我国宏观调控中的政策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关税结构理论即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对于制定关税率、设计关税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政策指导意义。
1.政策意义一:建立合理关税结构原则。仅从理论而言,合理的关税结构应是:原材料进口免税,中间投入品免税或轻税,最终产品税率最高。这样的关税结构下,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作用要比其名义关税率所显示的要大得多。合理的关税结构的政策意义就在于,它能完善宏观调控。因为,从产业投资结构来看,提高某个产业的有效保护率将提高该产业的生产过程增值。这意味着该产业将会获得较大的利润,必将吸引更多的企业及其它生产要素流入该产业。即有效保护调节投资结构的基本机制。当然还需强调的是,对制成品的高税率和对投入品的低税率将可能导致鼓励投入品的大量进口。因此,各国对有效保护措施的运用应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
我国建立合理关税的原则是,大大强化海关职能,尽快从过去的关税宏观监控为主向宏观调控为主转变,真正形成从宏观上利用关税对进出口流量进行调控。主要是运用有效关税保护理论,在降低关税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结构,以体现对重点产业的“适度保护”和“重点保护”。现阶段中国机电工业中一些零部件、散件均依赖进口,而其中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的税率差别不大,整体税率还偏高。我们应选择部分重点扶持产品在降低税的同时,拉大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之间的税率差,使重点产品在整体关税水平降低的同时仍能得到较高的关税实际保护水平。
2.政策意义二:降低总体税率,建立多元化关税结构。我国降低关税总体税率的思路,是通过结构上的调整达到总量的均衡。当前,亟需通过全面的税率调整,来减少在高关税下的名目繁多的减免税优惠,从根本上扭转直至消除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的状况。在关税税率结构上,利用有效保护原理,依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工农业生产发展水平及自然资源优势,在对个别商品实行特别保护的前提下,既要为我国幼稚产业的发展留有一定余地,又要避免过度保护。具体降低关税税率的方针是,对国内需要长期进口的原材料、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产品,产于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及我国已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商品等等,都可以大幅降低其关税税率,从而使总体税负大大降低。
在降低总体税负以后,无论是从保护重点产业角度,还是从增加税收角度来看,建立多元化和全方位的关税税种结构都是必要的。我国目前除了实行传统的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以及配额关税以外,还可以设置征收差额税、季节性关税等税种。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的关税税种,它们的税率种类多达八九种,不仅种类多、内容详尽,而且税率间相差较大。而目前中国海关税则仅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遍税率两种,且相差不大,这对我国对外运用关税手段进行反报复时作用有限。其实外国对我国出口也有倾销和补贴的情况发生,因此我国在关税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过程中,积极考虑制订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改变过去单凭税率调整来保护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局面,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再如实行差额税,可以针对不同国家、不同产品有效地保护国内有关产品,欧盟各国为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建立了农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按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对农畜产品征收差额税。此外,还有根据商品季节生产变化设置的季节关税,我国在设置多样化关税结构时,应引为借鉴。
3.政策意义三:严格控制关税减免,完善关税税率结构模式。关税减免是相对于关税征收而产生的,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关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关税水平的逐步降低,关税减免的政策效应及所起的作用也就相对弱化。过去许多不规范的名目繁多的关税减免使得我国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而过多的关税减免措施,造成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量税收收入流失,并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关税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调节功能。按照市场效率的原则,关税减免是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因此,今后严格控制关税减免措施,并尽快按照《海关法》予以法律保证是非常必要的。
至于完善关税税率结构模式,则应根据产品的加工程度,建立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加大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的税率差距。运用关税结构对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存在基本调节机制,按照现行产业政策和鼓励出口的方针,来确定关税保护层次,按层次确定从高到低的税率。按照这种关税结构模式设计,保护程度的最高层次是高科技、精深加工的最终产品。次高层次的保护是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间投入品行业。保护程度最低的层次为原材料、能源等基础产业,以便通过国际竞争迅速改变其落后的局面。此外,对于某些国民经济的关键生产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期的保护。这种关税结构模式适应了适度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需要,如汽车、电子等国际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产业。同时,鼓励原料、能源等基础产业的产品进口,促进“瓶颈”的缓解。
对于这种关税结构模式,会对财政收入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总体税负的降低会相应减少部分直接的关税收入,给财政收入增加一定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关税结构带来的相对自由化的贸易机会,扩大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从而扩大了关税税基,增加了关税收入。尤其是税负降低为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促进国内产业的成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形成财政的潜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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