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考课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93(2003)03-0079-08
五代考课制度沿袭唐制,由于五代所处的历史时代的不同,所以又发生了许多变化。此外,五代时期政治动荡,藩镇林立,改朝换代频繁,故考课制度的执行与唐代相比,又打了许多折扣,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时代的一些特点。对于五代考课制度,学术界尚未有人进行过研究,本文只是对其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抛砖引玉,希望能得到方家的指正。
一
唐代官员考课通常每年进行一次,称为小考,3至4年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考核一年政绩之优劣,大考则对其本人任期内的政绩做出综合性的鉴定,作为是否奖惩升迁的依据。每年对官员考课一次,称为一考,对不同等级的官员每个任期都规定有相应的考数,称之为考限。五代承袭了唐朝的这一制度,但对官员考限的规定变化颇大。有关后梁的这类史料未见一条,可能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目前见到的最早史料是在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这年3月,中书门下奏请州县官三考满,“即具阙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铨注”。[1](《册府元龟》卷632《铨选部·条制四》)大约由于长期没有对官员考课之故,所以很多部门和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这项规定,于是便又在次年8月,再次颁敕强调要加强考课。唐明宗天成三年(928)改为:“州县官以三十月为考限,刺史以二十五月为限,以到任日为始”。(注:《册府元龟》卷632《铨选部·条制四》。关于这次改制的时间,《五代会要》卷15《考功》记为天成元年,与《元龟》所记差别颇大。《旧五代史》卷39《后唐明宗纪五》亦记为天成三年,《会要》误。)以上这些规定没有涉及藩镇使府官员,于是又在天成四年六月规定:“其少尹、上佐以二十五月为限,府县官准《长定格》以三十月为限,其行军(司马)、(节度)副使、两使判官已下宾僚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并以三十月为限。如是随府,不在此例”。(注:《五代会要》卷25《幕府》。括号内字,据《册府元龟》卷633《铨选部·条制五》补。)最后一句话,是指由节帅自行辟置的官吏,可以不受这个规定约束。后晋、后汉、后周太祖时期都以30个月为考限,直到后周世宗显德五年(958)才改为:“起今年正月一日后,授官并以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当司所书校内外六品已下赴选官员考第,今后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满后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计限”。[2](《五代会要》卷15《考功》)关于这个问题,马端临也指出:“按周以前以三十月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3](《文献通考》卷39《选举考十二》)
五代时期关于考限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当时官多阙少的矛盾,而对官员任期时间的一种限定。由于官员任期不是以年计而是以月计,而对官员的考课只能以年进行,尤其是地方官员的考课,要以其实际业绩为标准,如户口、垦田、赋税是否增长,社会治安是否稳定,刑狱能否及时审断等,这些方面都是无法按月考核的,所以五代时期仍每年进行一次考课。但由于考限多为30个月,又针对这个问题制定了一个考课办法。后唐明宗时规定:“今后州县官等,并许终三十个月成三考。自上官后至年终,但满一百八十日,便与头考。次二年即须两考满足。如头考满足,第二考全足,即许计日成末考,方与三十个月事理合同。”这是针对州县官员的规定,对于其他官员及至当年终上任时间不足180日,或超过这个时限的官员,也有规定:“应申校内外六品已下赴选官员考课,准格,自上任后但满一百八十日,便与成头考。年终非书考时,须至来年准格书校时并申两考。如六月已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校考时头考日足,即考后功过并入来年。如至书校时,头考欠日未成资考,亦至来年准格书校时,并申两考。如六月已后至来年终上者,并至准格日收计一考,有剩日不在重使之限。”[2](《五代会要》卷15《考功》)这个办法自制定以来,为以后历朝所执行,直到后周显德五年才有所改变。至于考限为25个月的官员如何成三考,史书未载,很可能是参照后一种办法进行考课。从以上所述看,五代时期的这种规定是十分繁琐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官多阙少的矛盾,但却造成了对官吏考课的不便。后周世宗时期大力推行改革,冗官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于是才得以恢复一年一考的旧制。以上方面构成了五代考课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节度使等大员是否也进行考课?从史籍记载看,可以肯定地说,同样也要进行考课。如天成元年(926)十月,“吏部侍郎卢文纪上言:‘请内外文武臣僚,每岁有司明定考校,将相乞回御笔,以行黜陟。疏下中书门下商量,宰臣奏请施行’。从之”。[4](《旧五代史》卷37《后唐明宗纪三》)后唐末帝清泰二年(935)九月,“尚书考功上言:‘今年五月中,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事内,请自宰相、百执事、外镇节度使、刺史,应系公事官,逐年书考校其优劣。……’从之”。[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后唐末帝时期,这类官员的总数约为千人左右,“并逐年书考”。[2](《五代会要》卷15《考功》)那么,由谁来执行对这些官员的考课呢?后唐明宗时规定:“《考课令》:……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书门下三品,并平章事奏裁,亲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已下及余官,并使人量定闻奏,单数仍备状进,中考并单名录奏”。[2](《五代会要》卷15《考功》)五代时并无五大都督府的设置,所以引文中所谓《考课令》,只能是指唐代的考课令。五代时期除了后梁统治时期一度不执行唐代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其余各朝均沿用唐代的制度和法规。在上引清泰二年的敕条中,除了规定继续沿用唐代的《考课令》外,《唐六典》、《唐会要》以及其他唐代的相关典籍中有关考课的条文,都仍许行用。唐制,考功郎中负责京官考,考功员外郎负责外官考。后来往往又派京官望重者二人分判内外官考,称校考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监内外官考,称之为监考使。后唐明宗以前是否有此设置,史无记载,明宗时沿袭唐制,仍命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监考。又规定“自今后省校之时,伏请中书门下选差清望官两员,监校内外官员考课,便同点校申奏”,并明确规定“以为永制”。[2](《五代会要》卷15《考功》)说明后唐亦有校考使的设置。从史籍记载看,后唐以后各朝也多有以他官权判考课之事,相当于唐代的校考使,对于监考使也未见不再设置的记载,可见五代各朝在这个方面完全因袭唐制,并未有大的变化。在唐代宰相、三品以上京官及藩帅的考课,由皇帝亲自或另派人审校,称之为内考。[5](《唐会要》卷81《考上》)五代时期对这一类高官的考课,从卢文纪的奏章看,将相要由皇帝亲自根据考课结果以定其奖赏黜陟,这些都和唐制没有多大的区别。
二
后唐明宗天成时规定:“诸司内外文武官九品已上,每年当司长官考其属官”,如无长官,则次官考之。“县令已下及关镇庶官、岳渎令并州考。津非隶监者亦州考”。考课时间也有具体规定,即“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内,八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三千里内,七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五千里内,五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七千里内,三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万里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本州定讫。京官,十月一日送簿;外官,朝集使送薄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考后功过,并入来年”。如果违限20日不到,“其本判官并录事参军”,各罚100直;违限1月不到,“本判官伏请罚二百直,录事参军量殿一选,本直句官请委本道重加惩断”。对于在京诸司违限者,“其本司人吏牒报御史台,请行追勘”。以上这些规定,实际上仍是抄录唐朝考课令的规定,因为后唐疆域比之唐朝已经大大地缩小了,根本达不到5000里以外。后唐统治者自以为其政权是唐朝的继续,所以考功司官员不加删节,照抄唐朝考课令的规定,而不管其是否合于本朝实际。以上所述的规定,只是后唐明宗时制定的每年小考的时间限定,至于大考,则另外制定有相应的规定:“准式,校京官考限来年正月内,外官考限二月内,所司至三月内申奏了毕”。[2](《五代会要》卷15《考功》)
后周太祖时规定,诸道必须于每年10月25日前纳到考课文帐。这个规定实际上仍是沿袭后唐的规定,只是删去了后唐沿用唐朝那些不切实际的条文,由于疆域有限,遂将各地送纳考帐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0月25日前,不再区分里程远近。广顺三年(953)三月规定:如果诸道送纳考帐违限,本处判官及录事参军各罚50直,录事参军殿一选,如违限1月以上,“仍令尚书省催促”,“所有科罚,准前处分”。所谓准前处分,即依照天成时的规定处分。“又敕:州县官或特敕除授,或非时省故,停任员阙,除官到任者,缘赴任不拘期限,申发考帐之时,但满一周年,便与依例书校一考申省。如书校时少欠月日,即与次年附帐申校,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或有违,罪本道书考官吏”。[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
五代时期每年考课时,要求诸司、各地均要上报官员的考帐,并且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上报,如后唐时规定:“诸官人治迹功过,应附考者,皆须实录。……其状不得过两纸。州县长官,须言户口田地者,不得过三纸”。[2](《五代会要》卷15《考功》)后汉时规定:“自今后及已前应有令佐招添点简出户口,据数须本处户合征税赋物数目,于解由、历子内一一开坐批书,方得准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条施行,如不合前后敕例,不在施行之限”。[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后汉的这个规定是针对官员铨选时各地上报的历子、解由内容不实的现状,力图通过这个规定纠正考课中的弊端。至于上面引文中所提到的天福八年敕文,史书不载,故无法了解其具体内容。
五代时期每年考课结束以后,要将所确定的考课等级,由尚书省以考牒的形式下发给所在部门或地方官府,作为官员参加铨选或升迁的依据。后唐明宗时规定:“其有已前罢任官员,不计年限考第,未经省校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词考牒全备者,欲据在任年月日检勘,省司给与牒知。如在任之时,州府及本司向来元不曾书校给牒,只于解由历子内,批出考数者,欲与检勘,解由历子内,不竖过犯,称在任日并无公事遗阙,证验分明,亦据在官年月日,给与牒知。如检勘无凭者,不在给牒之限。”这是针对天成以前,未严格考课之制时而做出的规定,从这时起选人参加铨选,便须出具省司下发的考牒了。即“其今年各准格赴集选人,便合请给省校考牒,直至南曹受纳告敕已前,并许经所司投状检勘出给。”后唐时还规定,考牒必须当年内请求出给,“如隔年者,不在行使之限。如或有事故,次年内请给。自今后当年奏下敕考,许至来年内请给。如更违格限,请一年与殿一选。如三年外不请给者,所司不在出给之限”。所谓有“事故”,即有特殊原因,可以次年请给,但实际上如果官员违限而没有请给考牒,要找一个理由是比较容易的,所以后唐索性规定允许次年请给,如再违限便要受处罚了。这就是其一面强调“如隔年者,不在行使之限”,另一面又允许于次年请给的原因,这样做势必造成当年请给考牒的规定形同具文。后唐对官员姑息,立法不严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需要指出的是:五代时期所规定的考牒必须当年请求出给,是指省司校考完毕的当年,而不是被考课者投状的时间。后周时对请给考牒的期限再一次予以强调,广顺二年(952)十二月敕曰:“其省校考牒,如是奏下后满三年不请给考牒者,宜令考功准先降敕文,不在出给之限”。[2](《五代会要》卷15《考功》)可见所谓省校考牒,实际上仍是由吏部考功司负责审校并颁发的。所谓“奏下后满三年”云云,都是针对大考而言。这时官员任期已满,需要参加铨选,如果不能及时拿到考牒,则不能参加铨选,也就不可能得到新一任官职了。
周世宗显德五年闰七月对这一规定做了进一步修定,具体内容如下:“逐年起六月一日后,正身于所司投状,请申校劳考。省司据状,却牒本司勘会补奏年月日。敕甲头姓名,见主掌案分公事,牒报省司,将元状检勘同,即与准例申校。仍自此后,须逐年九月已前校奏了毕,不在更与隔年并书之限。其考牒本无纸书写敕例,今后每年奏下,逐人给省牒一纸,使大张纸书及,并年都给限,据省校勘,敕下考牒,方许计考。如书校之日,有公事在外差出,即本司杂事,须具在职功过及外出事由,牒报考功,不得有妨逐年考校。如不与申牒,其杂事令史量情科决,仍殿一选。如无故自不经省投状请奏校,不在论诉之限者,当司缘敕促期限,虑恐校考迟违,今后应合校考人,请起自五月一日投状,限十日毕,至七月三十日已前校奏,余依元格施行。”[2](《五代会要》卷15《考功》)从引文看,此次变动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1)以前省司校考后,考牒并非每人一纸,自此以后规定每人每年一纸,只有得到考牒后,“方许计考”。(2)书校之日,如果有人因公外出,由其所在部门杂事令史负责将其“在职功过及外出事由,牒报考功”,不能妨碍当年的考校工作。如果不能及时申报,影响了当年的校考,杂事令史量情处罚,本人“仍殿一选”。今后无故不向省司投状者,不再在论诉之限。(3)将被考课人每年投状申考的时间由6月1日,提前到5月1日,限10日内投状完毕。将诸道、诸司每年校定并申报考帐的时间,改为7月30日。总之,五代时期的考课制度至后周世宗统治时期,更加严格、完善,对被考课者的投状申报和诸道、诸司报送考帐,都规定了较严格的时间限制,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考课工作比较顺利地进行。
三
唐代考课等级共分九等,每个等级都有相应标准,即有所谓“四善”、“二十七最”。[6](《唐六典》卷2《考功郎中》)五代时期仍沿袭唐制,后唐明宗天成时规定:“一最已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已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已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已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已上,或无最而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事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及贪浊有状之类为下下。若于善最之外,别有可嘉,罪虽成殿而情状可矜,或虽不成殿而情状可责者,省校之日,皆听考官临时详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沿袭唐制,此次并无丝毫改动。但后唐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应申校内外官寮考课,如有过犯,便降书下考;如在任之日,于常课之外,别有异绩可称,比之上下考”。这是由于当时吏治败坏,故制定此规定,以示奖惩。由于自唐末以来,中央集权遭到严重削弱,藩镇及府州多不遵守朝廷制度,在京诸司也不严格按格令办事,所以此次又特别规定:“如诸道州府及在京诸司故违格例,不具录在任事绩功过,依限比较,申牒到省,其本判官并录事参军及在京诸司,并请准前殿罚”。[2](《五代会要》卷15《考功》)
后唐以来诸朝在考课标准方面,大体都沿袭了这些规定,只是在某些具体内容上,各朝或多或少地增添了一些考核条件,主要是针对州县亲民之官而言的。如后唐天成时规定:“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在今任者,同见任法。即改任,应计前任日为考者,功过并附”。[2](《五代会要》卷15《考功》)长兴四年(933)又规定:“诸使府两税征科,详断刑狱,校官吏考课,合是观察判官专判。其一州诸县征官纠辖提举,合是录事参军本职。今后观察判官、录事参军,校量所属州县官吏,据每年征科程限、刑狱断遣、户口(增)减,据州县申报,子细磨勘诣实,然后于本官牒内据事件收竖。如官吏考课,一一事实,其判官、录事参军候满日并与酬奖,别加职任,如考课不实,亦行殿罚,如有水旱灾伤处,许奏听敕旨。”[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后汉时又规定:“诸州府长吏劝课农桑,随户人力,胜栽莳桑枣,小户岁十本至二十本,中户三十本至四十本,大户五十至一百,如能广栽不限,本数种讫,本县令佐亲省之,计数,得替时交与受代者,仍于历子内批书,省司以为考课。”[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对于地方官员考课的此类规定,历朝皆大同小异,就不多说了。
对流外官的考课标准与职事官不同,后唐明宗时考功司奏请曰:“应诸司诸流外职掌人等,准令本司量其行能功过,立四等考第而勉进之。今伏请准新定格内条件内,逐年依限投状,各具在职功过,书校考第,检勘录奏”。[2](《五代会要》卷15《考功》)对流外官的这个四等标准也是沿袭唐制,具体条件是:“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7](《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此后各朝未见对这个标准进行过修订,可能一直执行下来了。
历代对官员进行考课的目的,当然是澄清吏治,奖勤罚贪,这是不言而喻的,五代时期也不例外。为达这个目的,除了通过以上标准定出考课等级外,各朝也都对此颁布了一些赏罚措施,主要是针对地方官员而制定的。如后唐末帝清泰二年(935)四月,“宰臣张延朗奏州县官员征科赏罚例:‘县令、录事参军,正官一年,依限征科了绝,加阶;二年依限,与试衔;三年总及限,与真命。主簿一年二年,如县令条,三年总了,别任使。本判官一年加阶,二年改试衔,三年转官。本曹官省限内了绝,与试衔转官,诸节级三年内总了绝,与赏钱三十千。其赏罚依天成四年五月五日敕’。从之”。[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后晋少帝开运元年八月诏曰:“……应天下诸州各以系省钱谷,秋夏征科为帐籍,一季一奏,一年赋税及限,更委在任一年,次年又不稽逋,听三周年为满,三年皆得办事,即与别议陟迁。如或才到任所,课绩不前,亦当即时罢替,其间灾 之地,须明具敷陈审其虚真,别有处分。……”[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五代时期采用较多的奖励办法还是减选,如晋少帝天福八年(943)敕:“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携户口,比初到任交领数目外,如出得百户已上,理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一阶,减一选,主簿减一选;出二百户已上者及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两阶,减两选,主簿减两选;出三百户已上及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两阶,减两选,别与转官,主簿加两阶减两选;出四百户至五百户已上及添得租税者,县令与加朝散大夫阶,超转官资,罢任后许非时参选。……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选门者,即别议奖酬,主簿加三阶。其出剩不及一百户者,据户口及添租税数,县令加一阶,参选日超一资注官,主簿加一阶。”再如周太祖广顺元年(951)九月敕:“……今后县令、主簿招添到户口,其一千户已下县,每增添二百户者,减一选,三千户已下县,每三百户减一选,五千户已下县,每四百户减一选,万户已下县,每五百户减一选,并所有增添户及租税,并须分明于历子、解由内录都数,若是减及三选已上,更有增添及户数者,县令与改服色,已赐绯者,与转官,其主簿与加阶转官。”[1](《册府元龟》卷634《铨选部·条制六》)
在唐代对地方官员进行奖罚时,多采取进考或降考等的办法。关于五代时期的这方面史料极少,直接的记载至今尚未见到一条,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史料散佚的原因外,恐怕也与其很少采用这种办法有关。因为五代时期考课制度的执行很不严格(具体情况下一小节还要详述),所以很难采用进考或降考等的办法进行奖罚。唐代规定凡得中上以上考者,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考可以保持本禄,中下以下考,每退一等,便要夺禄一季了。另外五品以下官,在任期间,数考皆中中便可以进一阶,其中有一考为中上可以再进一阶,有一考上下,则再进两阶。五代既然没有很认真地进行考课,自然就无法采用这个办法,不如索性规定增添户口、赋税多少,便给其减选、加阶或迁转官职来得更为直接,这也是这一时期考课制度的一个特点。
四
五代时期虽然制定了考课制度,但未能很好地执行,后梁时期的情况如何,史书未见记载,其他各朝大都没有认真执行。李存勗任晋王时,宠臣卢汝弼专权,“由是除补之命,皆出汝弼之手。既而畿内官吏,考课议拟,奔走盈门,颇以贿赂闻,士论少之”。[4](《旧五代史》卷60《卢汝弼传》)其即皇帝位后,也没有很认真整顿考课制度。唐明宗即位后,曾一度参照唐制,制定了较完善的考课制度,由于自唐末以来的不良积习根深蒂固,尽管明宗本人曾敦促严格考课,仍不能扭转这种积习。如天成元年,礼部侍郎裴皞上言:“诸州刺史经三考方请替移”。诏曰:“有政声者就加恩泽,无课最者即便替移”。[4](《旧五代史》卷37《后唐明宗纪三》)又如天成四年御史台奏:“主簿朱颖是前中丞奏请,合随厅罢任”。诏曰:“主簿既为正秩,况入选门,显自朝恩,合终考限,宜令仍旧守官”。[4](《旧五代史》卷40《后唐明宗纪六》)从这些情况看,凡是唐明宗经手的事大都能按制度规定处理,但是从其统治时期的总体情况来看,便满不是一回事了。如天成元年,吏部侍郎卢文纪“又请悉复中外官校考法,将相天子自书之。诏虽施行,而官卒不考”。[8](《新五代史》卷55《卢文纪传》)关于此事《旧五代史》卷37《明宗纪三》也有记载:“吏部侍郎卢文纪上言:‘请内外文武臣僚,每岁有司明定考校,将相乞回御笔,以行黜陟,疏下中书门下商量,宰臣奏请施行。’从之”。可见此事是皇帝同意,宰相施行的,结果仍是徒具形式,没有认真实行。
由于明宗时期没有能认真落实考课制度,所以到唐末帝清泰二年又有人提出了这个问题。这年九月,“尚书考功上言:今年五月中,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事内,请自宰相、百执事、外镇节度使、刺史,应系公事官,逐年书考,校其优劣。以前件考课,究寻台阁,深远岁年,若议兴行,宜凭往制,具由中书门下宰臣判。设官分职,各有所司,本司自合将条格故实详参,更得简寻远敕条奏,定为悠久,缘本司公事,遂简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书考第。从之”。[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这次吏部考功司重新检定唐代有关考课格令,确定内外官员考第,可见对明宗时所制定的考课办法并没有认真落实。那么这次的情况又如何呢?《旧五代史》在记载了上引文字后,接着又写道:“……自天宝末,权置使务已后,庶事因循,尚书诸司,渐致有名无实,废坠已久,未知凭何督责。程逊所上,亦未详本源,其时所司虽有举明,大都诸官亦无考较之事”。[4](《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可见仍未认真执行。此后各朝情况与后唐大同小异,如后晋高祖天福二年(937)正月敕:“外官内官陈力实关于共理,或出或处,藉才难执于常规,近睹朝臣偶除外任,三年替罢之后,再来拟官之时,不计新职之勤劳,唯循旧官之资历,比藉干济,翻成滞淹”云云。[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说明循资迁转仍然是当时的主要做法,而不计课绩之优劣。再如后汉隐帝乾祐三年七月敕:“……迩来论课绩者甚多,较虚实则未当,外州批上历子,南曹磨勘解由,空收招到编民,莫见新添税额,盖有拆居耕种,各立户名,或是避税逃移,并未归业,所以虚添农户,无益官租,考课涉名未尽其善。”[1](《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可见后汉时期对地方官的考课也是有名无实。通观整个五代,惟周世宗统治时期,由于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革,加之世宗作风雷厉风行,对吏治要求颇严,故考课制度一度步入正轨,然这时已进入五代末期,其统治不久就被北宋所取代了。
五代时期考课制度虽然在执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并非纯为具文,完全没有执行,只是落实不够认真罢了。从新旧《五代史》列传所记载的情况看,因为考优而得以升迁者还是大有人在的。如孙彦韬,汴州浚仪人,少以勇力应募从军。曾在后梁、后唐两朝历任将校及州刺史,“天成初,迁绵州刺史、检校尚书左仆射。至郡逾年,以考课见称,就加检校司空。长兴、清泰中,历密、沂、濮三州刺史,累官至检校太保,赐竭忠建策兴复功臣”。[4](《旧五代史》卷94《孙彦韬传》)可见即使在考课不十分严格的后唐时期,每年对地方官的考课仍在进行之中。这种例子还可以再举一些,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
此外,南方各国亦有考课制度,据《东轩笔录》载:“江南有国日,有县令钟离君,与邻县令许君结姻。钟离女将出适,买一婢以从嫁”。发现此女举止异常,经询问,“婢曰:‘我父乃两考前县令也,身死家破,我遂流落民间,而更卖为婢’”。[9](《东轩笔录》卷12)又据《江南野史》载:周彬,庐陵禾川人。南唐时曾在本县任县令,“将解,邑中耆艾缁黄辈数百人诣郡,上疏举留,遂连任七考”。[10](《江南野史》卷7)这里所谓两者、七考,是指其担任过2年、7年县令。另据记载:康仁杰南唐时,“授鄂州文学,补溧阳簿,考满,出吉州括量屯田”。[11](马令《南唐书》卷14《唐仁杰传》)舒雅,南唐时“守舒州,……考满,以本官掌灵仙观”。[11](马令《南唐书》卷14《舒雅传》)所有这些史料均可证明南唐是有考课制度的。前蜀武成元年(908)颁布的大赦中有这样的话:“但曾经赴任,委不败官,不犯刑章,人无赃污,告敕圆备,考课分明,便仰依资注官,铨司不得稽滞”。[12](《锦里耆旧传》卷1)《十国春秋》卷96闽《贾郁传》载:“已而,改福清,满考,召为御史中丞”。这些史料说明前蜀、闽等国也都有考课制度。只是由于十国的相关史料实在太少,其考课制度的具体情况尚无法搞清楚。
收稿日期:200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