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释义论文,族群论文,学界论文,ethnic论文,grou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887(2002)04-0010-08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对ethnos和ethnic group及其相关的术语(如ethnicity等)的研究和应用,无疑剔除了许多历史上的传统含义,进行了很多新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笔者在他文已有所列举。但是,由于这些源自ethnos这一概念“缺失”的术语本身并不严谨且含义不断变化,以致对这一术语进行定义至今仍旧是研究者所关注的课题。同时,由于其定义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导致应用方面的难以把握。
一、西方学界对ethnic group的释义
在西方学术界,对ethnic group这一术语的解释或定义可谓层出不穷,但却繁简不一、同异有差、莫衷一是。例如将ethnic group(ethnic c-ommunity,ethnicity等)释义为:
1.“认同于共同的特质和文化传统的一个人们的群体。”(注:Ethn-ic group,http://www.cent.navy.mil.)
2.“分享建立在语言或宗教特质基础上的共同历史传统的个体之和。”(注:Editor Frank N.Magill,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Soc-iology,Volume One First published in the U.K.and U.S.1995,P.468.)
3.“基于种族、宗教或民族的(national)起源具有共同的人们身份意识的任何个性群体。”(注:Ethnic group,http://tigger.uic.edu)
4.“以祖先、语言、文化或宗教维系的共同认同(个人认同于群体)的大的人民群体。”(注:Joshua Goldstein,International Relati-ons,http://www.siu.edu)
5.“在整体上由自我或被他人认为是一个清晰的群体,这种认识是以社会或文化特征为基础的。”(注:John Farley,Majority-Minority Relations,http://www.siu.edu)
6.“(ethnic diversity)这些群体之间的不同,尤其表现为语言、宗教、种族、文化、等等。”(注:Ethnic Diversity,http://tigger.uic.edu)
7.“(ethnicity)是一个共享(无论是感觉的还是实际的)种族、语言或民族认同的社会群体(social group)。”(注:Ethnicity,http://www.mta.ca)
8.“(ethnic minority)基于他们的文化或体质的不同而被排除在主流群体之外且受到不平等待遇的那些群体。”(注:Marger,Ethnic Min-ority,http://tigger.uic.edu)
9.“(ethnic community)是一个被文化传承、种族特征、信仰体系(宗教)或民族感情聚合在一起的人们群体。其成员资格通常是一种归属现象,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是与生俱来的。”(注:Milton Esman,Ethn-ic Politics,http://www.siu.edu)
10.“建立在共同文化基础上的、在某些情况下是建立有关同宗、同源、拥有共同祖先的口头传说基础上的。”[1](P123)
11.“其人口在一个大社会中属于一个明确的范畴,其文化往往异于该社会的文化。这样群体中的成员,或自己感觉是。或被认为是由共同的种族、或民族、或文化联系在一起。”[2](P167)
12.“希腊语ethnos的含义同people(人民),指的是共享同一文化、通常讲同一语言和具有集体认同意识的人们整体。”[1](P89)
13.“任何由个人构成的基于种族、宗教或民族来源上具有共同身份意识的群体,它是个体自我认同于该群体并且自愿接受其支配、习俗和信仰。”(注:Ethnic Group,http://tigger.uic.edu)
14.“在当代政治的使用中,这一术语经常用于形容一个国家(state)中的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到‘一个民族’(a nation)地位的一个准民族类(a quasi-national kind)的少数群体”[4](P4)
15.“拥有名称的人类群体,它具有共同的祖先神话,共享历史记忆和一种或数种共同文化要素,与某个祖国有关联,至少在精英中有某种程度的团结。”[5](P13)
16.“他们通常比较小,他们更清晰地基于一个共同的祖先,他们在人类历史中更具有延续性,”“他们实质上是排他的或归属的,其意是这类群体的成员共同具有确凿的先天属性。”[6](P4)
17.“一个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和认同意识的群体,其成员与社会的其他成员在某些文化特质上有所不同。他们有自己的语言、宗教和独特的习俗。或许最重要的是他们在感觉上是一个传统的独特群体。”
18.“一个享有认同的人们的群体,这种认同源于有着独特历史的集体感觉。它拥有自己的文化、习俗、规范、信仰和传统。他们通常有一种共同的语言;其边界保持为成员间所维护;非成员和类似的群体传统上彼此排斥。”
19.“它是一个文化传承不同的群体。我们一般用这个词表述同一社会中的不同文化群体。就他们自己而言,文化不同尚不足以使之构成一个族群(ethnic group)。其差异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必须是既凝聚在一起的一个群体同时又区别(疏离)于其他群体。”(注:Ethnic Gr-oup,http://www.mta.ca)
20.“在一个大的社会中以拥有真实的或假定的共同祖先、共同的历史往事记忆和集中体现在文化视点上的一种或多种象征要素或他们的人群身份的一个集体。这些象征要素诸如:亲缘关系形式、自然的连接(如乡土主义或地方主义)、宗教的渊源、语言或方言类型、部落的渊源、民族体(民族性)、体貌特征或任何这些要素的结合。与此相伴而生的必然是群体成员之间的同类意识。”(注:Richard Schermerhorn,Co-mparative Ethnic Relations,http://www.siu.edu)
有关这一术语的释义究竟有多少种,尚需专门统计。不过,从已列出的这些定义性的释义中可以看出,西方学界说明这一词语的各种要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如文化(文化传统)、特质(天然特性)、历史记忆、规范与习俗、同源同宗、血缘关系等要素;二是比较清晰的概念,如祖先、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等要素。除了普遍性地强调文化这一概念和认同原则外,确指的要素在上述20种释义中出现的频率依次为:宗教(信仰)11次,种族(体质)9次,语言8次,祖先、民族(nation & nationality)5次。如果联系上文所列举的若干定义中的相关要素,ethnic group一词在突出共同文化这一基础上,主要是宗教信仰、体貌特征、语言、民族归属和出生的同一背景(祖先)这5种属性。同时,强调“少数”也是显而易见的要素。在西方学者有关ethnic group多种定义的研究中,也曾列出五种“使用频率最高的属性”,即“1.共同的祖先;2.共同的文化;3.宗教;4.人种;5.语言。”[7]其中与上述概括的五种要素相比,可以说基本相同。所以,这应该是我们理解ethnic group含义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相对把握这一术语应用边际的基本根据。而且,从确指要素中也可以看出,对宗教、种族这些要素较高频率的强调,也体现了ethnic的传统含义。同时,也可以看出,这一术语也如同“文化”、“民族”、“恐怖主义”等拥有数以百计的定义一样,尚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Ethnic是一个古老的词语,其希腊语原型是对城邦国家的居民(族体)、非基督教或非犹太教的“异教徒”、部落、种族的抽象指称。在其历经演变形成英语的ethnic group之后,这一术语在描述人类群体的有关概念中变得最为宽泛因而也最难把握。包括从上述繁简不一的20种释义中也很难给人以鲜明的认识,这在很大程度是这一术语的概念同时包含着高度抽象和十分具体的内涵。根据前文已经列举的20多种释义中的诸种要素,对ethnic group的含义也可以理解为这样几点:
1.属于人类群体分类中“族类化”的概念,它所指称的群体有一个名称(符号);
2.这类群体的区别基于体貌特征(种族),民族(国家、祖籍地、族体)归属,文化习俗,语言,历史和祖先记忆,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显著不同;
3.其成员在心理、感情和价值观念上通过感知他者在上述要素方面的与己不同而自我认同;
4.一个这样的群体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维护本群体的边界,同时排斥异己群体;
5.通常被指称在一个社会中居于文化上非主流地位、人口规模属于少数的群体,包括移民群体。
二、对ethnic group释义的应用性分析
按照上述几点的理解,我们可以对ethnic group这一术语做出进一步的分析。不过,首先需要对其原型ethnos加以定位。
在“人”这一抽象概念下,ethnos表现了“人以群分”的具体,这种具体应该理解为非种族的“族类共同体”,也就是“民族共同体”。当然,这仍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根据前苏联学者有关ethnos的研究,“民族共同体”是一个广义和抽象的概念,这种“民族共同体”的具体化是指部落、部族、族体(nationality)和民族这些“基本民族共同体”。而在这些“基本民族共同体”中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为处于不同层次或类别的群体,即“狭义的民族”、“亚民族”、“民族集团”和“族类集团”等。[8]因此,理解ethnos这一广义、抽象的“民族共同体”及其所涵盖的不同层次或类别的群体,如同理解“人”这一抽象概念及其所具体化的老人、青年人、小孩、男人、女人一样。虽然这一比喻未必恰当,但是正如“人”不等于“老人”或“青年人”一样,ethnos(民族共同体)也不等于ethnic group(族群),这一点应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ethnic group只是按照某种“族的”(ethnic)特点结成的“群体”(group)。也就是说,对ethnic group的正确理解也应该更加抽象,即中文的“族”、“族的”、“族裔的”在与“群体”结合后,便成为“族的群体”或“族裔群体”,即“族群”。ethnic是ethnos的形容词形式,当它用来形容group时,应该理解为是指属于ethnos这种“民族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也包括不同层次或类别群体的一部分)。因此,对ethnic group的理解,应该建立在它是指称那些属于“族类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或脱离了这一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但仍旧保持其“族类共同体”特征的群体,通常属于“少数群体”范畴。
不过,“族群”相对于由不同要素构成的具体群体来说仍是一个抽象概念,“族群”的具体化所包含的特定分类要素,即是上述所列释义中的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祖先记忆、规范与习俗等要素以及基于这些要素基础上的自我认同或为他人所确认。但是,ethnic identity(族裔认同)虽然是多种要素的产物,但是这些要素并不是并列的成分。有的要素属于最基本的、甚至难以改变的要素,如西方观念中的种族、具有普适性的民族归属。只是种族属于单一性要素,即可以直观地按照人类群体的体貌特征来进行“非我族类”的区分,而无需去考虑祖先、语言、宗教、文化等要素,正如每一种语言(除了世界语外)都有民族的归属,但是绝对没有种族的语言;而民族却是一个由诸多要素组成的综合概念,需要通过祖先、语言、宗教、文化等多种要素来进行识别。上述所引证的有关ethnic group的种种定义,虽然往往将语言、宗教等要素与“民族”并列在一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同时构成“民族”的要素可以脱离“民族共同体”这种外壳而像种族一样作为识别“族群”的单一标准。
在前引有关ethnos和ethnic group的各种定义中,有的定义强调各种要素中的一个或几个,包括韦伯早期所说“这些群体的成员由于体型与习俗(或其中之一)”的不同[9](P111),其中“体型”所表达的种族含义无疑可以显而易见地作为“族类”不同的惟一标准,但是“习俗”则不能作为确定“族类”的单一要素。简单地说,如果一个美国白人和一个美国黑人在没有任何语言、行为交流的情况下进行心理认同,其结果只能是按照体貌肤色在心理上来相互确认对方是白人和黑人(即种族归属),即便是在双方互动交流的情况下,尽管他们都讲美国英语、都信仰天主教,甚至都属于中产阶级的成员和具有相同的生活方式,但是由于肤色的特征而不可能“自我”或“他识”为同一个ethnic group的“族类”归属。因此,以种族特征划分属于“族类共同体”的ethnic group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特有的现象,是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观念在现实中的延续。所以,在上文所列举的诸种定义中和英美等国的辞书释义中,种族要素往往被列为第一要素,而且在实践应用中并没有“淡化”。以种族特征划分ethnic group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是普遍存在的事实。
在上述ethnic group的种种定义中,种族要素属于出现频率很高的要素之一。从构成人类种族的体貌特征差异来说,种族可以理解为人类社会生物学意义上的“族类共同体”,不属于“民族共同体”范畴。但是,根据ethnic group在西方的应用传统和经常被强调的要素之一,种族是族群具体化的重要对象之一,也就是说无论是黑、白、黄三大种族的划分,还是由于混血等因素形成的多达60余个亚种族的辨识,[10](P296)他们的抽象概念似乎都可以称为“种族的族群”。虽然现代科学已经证明用种族概念来划分人类群体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历史和现实一直证明种族概念在社会层面的应用只能导致歧视、隔离、排拒、社会地位不平等之类的种族主义结果,但是划分“种族群体”的现象在当今世界,特别是在西方社会中仍比比皆是。因此,这一术语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应用中通常也包括了“种族族群”(race ethnic group)的表达方式,而“白人”(white)和“黑人”(black)则是最典型且最普遍的用法。不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它的应用只限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等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的不同种族群体“碎片”,并不存在对人类总体上进行种族(3-60个)的族群划分。因此,抽象的“种族族群”划分是不科学和没有意义的。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移民国家和西欧等吸纳移民的国家,对那些来自世界各地且有显而易见种族特征的移民群体进行“种族族群”的划分,只是对人类不同种族中的某些“碎片”的区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的种族之别既不属于“族类共同体”也不属于ethnos和ethnic group的普适性涵盖范畴。
事实上,除了生物学意义上的种族和社会学意义上的阶级、阶层、职业、性别、年龄等类别之分外,人类群体稳定的社会性分化、聚集主要发生于民族过程,即民族形成、发展、融合与消亡的过程。也就是说,任何具体的人无论有何种体貌特征、处于社会哪一种阶层、是何性别或年龄组、从事何种职业、信仰何种宗教、讲什么语言等等,都有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归属,如氏族、部落、族体和民族(现代国家意义上民族)。具有这样归属的群体属于ethnos,ethnic group,nationality和nation等概念的研究对象。只是在研究这种“族类共同体”时不可避免地要与政治、经济、文化、种族、语言、宗教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联系而已。“我是谁”(也就意味着“他是谁”)是西方社会后现代社会裂变的产物,但是为什么人们在回答这样一个最简单问题时往往最困难?其原因是复杂的而结论是简单的。因为人们在回答“我是谁”时可供选择的身份是多样的。在强调任何一种显见的身份时都不足以完全确定“自我”与“他者”的异同。例如,在美国属于“奴隶身份”背景的黑人群体后裔,在种族上他们属于一种生物学类型(无论他们已经有几代混血,通常仍被称为黑人),在来源上都是非洲大陆,在历史和祖先记忆中都相信《汤姆叔叔的小屋》和《根》所记录的那些经历,所以只有在这些要素方面他们能够回答“我是谁”。如果具体到其他要素的认同层面,这一群体几乎可以说不复存在,而成为社会地位和职业以及社会境遇中的黑人中产阶级、高收入的黑人球星、拳手、歌星、影星之类,吸毒者、穷人、艾滋病患者、同性恋、女权主义者,等等;在宗教信仰方面也可能是基督教徒、穆斯林或佛教徒等;在语言上讲美国英语或美国黑人英语,等等。因此,在美国进行的ethnic group划分中,黑人无论在整个国家层面还是在一个州、一个城市、一个社区、一个学校,社会、官方的ethnic group“他者”确认都是基于“种族”这一最基本的要素来判定的,即“黑人”。而从黑人群体的角度说,由于对自己祖先、历史的记忆无法纳入民族共同体的范畴去加以识别(尽管也存在一些追根溯源于非洲某地的某一个部落的现象),也难以将自己的来源地直接归属于非洲大陆20世纪中期以后建立的某一个民族国家,所以也就出现了“非裔美国人”(African-American)这样一个相对笼统的为他者确认、自我承认(其中包括迫使性)的ethnic group身份名称。
从人类社会民族现象这一视角来看,“民族”(nation)是现代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族类共同体”,也是人类“族类共同体”历经演变发展而形成的、迄今为止的最高级形式。即人类群体伴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化,从原始社会的原始群、血缘氏族,到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部落、酋邦,直至阶级矛盾无法调和而进入国家过程的部落联盟和民族。在这一演进序列中,血缘氏族的结“族”机制是血缘关系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地域,是构成部落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民族现象演进不可缺失的基础环节,因此从广义来说也属于“民族共同体”范畴。对此,在韦伯以“部落”为对象进行的ethnos研究中,他强调了部落中的“同一族群后裔的不同单位”和族体(nationality)中的“族群分支”。从中得到的启示是:在人类群体结束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阶段后,无论是具有社会政治构建特点的部落、族体(nationality),还是民族国家模式创造的现代民族(nation),其内部都存在因整合程度不足而保留某些历史文化特征的分支群体。这些属于民族国家层面的民族(nation)内部的分支群体,在西方族群研究中一般(并非全部)都被列为族群的范畴。也就是说“它要照应那些在同一文化体系内很容易被遗忘的少数民族的主体性,它在国家和个人(人们)之间着眼基于‘原始的依恋’而有所分化的内在的文化单位。”[11]其中也包括了仍旧保留血缘关系或氏族、部落观念的群体。
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族类共同体”的最基本要素是非生物学意义上的“族”的归属,而这种“族”的归属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当然,ethnos这种“族类共同体”虽然有种族的含义,但是并不等于种族(race),正如它也不等于,甚至不包括nation所表达的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族”一样(除了在前苏联类型的联邦制条件下的应用例证)。(注:有关这个问题将另文讨论。)有关种族(race)和民族(nation)在ethnic group这一层面中的位置,只能是指某一种族、某一民族中的一部分,也就是相对而言的“少数群体”。这一点已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种族族群”(race ethnic group)的划分方面表现得十分清楚。例如,在美国的ethnic groups划分或识别实践中,白人、黑人是最鲜明的例证,而在具体的分类中除黑人难以进一步区分外,包括白人在内的其他群体大都可以进一步的加以“族类”划分。在白人这一种族(race)整体下,可以区别出爱尔兰人、德国人、波兰人、犹太人等等ethnic groups;在“亚裔美国人”这一体现种族意味的ethnic group人口统计中也往往以Oriental/Pacific American(东方人/太平洋美国人)和Asian/Pacific Islander(亚洲人/太平洋岛民)等口径来表述,但是在具体到“东方人”和“亚洲人”这些方位和洲际概念之内的ethnic group结构时,又区别出日本人、华人、韩国人、菲律宾人等等ethnic groups。而进行这种区别的标准首先是“祖籍国”和“民族归属”,同时辅之于语言、宗教、习俗等文化因素。例如,美国的华人,从双向认同的最基础要素来说就是“中国人”(或华人),这包括了民族和国家双重含义,具体到来源地是中国,具体到“族属”基本上是汉族。这是构成美国华人ethnic group的基本标准。尽管在华人内部仍存在不同的认同,诸如对来自祖籍国同一地区,甚至一个地区中的同一县的认同,对讲同一种汉语方言的认同,对同一种宗教信仰方面的认同,当然还有职业、阶层等。但是,无论这种认同如何不同,在美国学界或官方的ethnic group区分中决不会列出广东华人、福建华人、温州华人之类的ethnic groups,甚至也不会以ethnic group来区分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华人。因此,如果排除像美国等移民国家的种族观念外,西方应用ethnic group所指的群体,就是那些享有“民族共同体”(包括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类型的)身份的群体而非其他社群。
如上所述,在构成ethnic group(族群)的诸种要素中,除了“族”的归属这一基本要素外,其他要素并不能够单一地构成识别族群的标准。但是,在西方学界有关ethnic group的研究中,无论对这一术语的概念理解还是对这一术语的应用对象,都存在着不同观点。也就是说,什么是“族群”和谁是“族群”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例如,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类群体的“族群”阶段是指氏族社会,即“族群是最小的社会,一般由5到80人组成,其中大多数或全部是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近亲。事实上,一个族群就是一个大家庭或几个有亲缘关系的大家庭。”[12](P290)这种族群,在种族和语言上是同一的。这种“族群”观点认为,“现代的族群”是指那些新几内亚、亚马逊河流域偏远地区的原始群体,当然也包括非洲的俾格米人、布须曼人,澳大利亚的土著人、北方极地的因纽特人和美洲北部的一些印第安人等。毫无疑问,在当代人类社会的各种群体中,的确存在一些仍保留某些血缘关系、部落组织痕迹的群体,他们一般被纳入“土著人”或“部族”的概念范畴。所以,这种“族群”观点的现代应用可以笼统地概括为指“土著人”。还有的观点是从构成“族群”的某一种要素来进行识别的。例如,以语言作为区分族群的研究认为,“根据现存语言的数量来判断,地球上大约存留有五千个人类群体。”(注:L.L.卡瓦利-斯福扎、E.卡瓦利-斯福扎:《人类的大迁徙》,第22页。国际语言学界最近10年来对全球语言的统计为6300-6796种不等,同时有关世界语言濒危状况的研究认为,千人以下(含千人)使用的语言为1742种。如果排除这些属于濒危的语言,5000个人类语言群体之说似乎也是言之有据的。)由此也出现了“世界上有5000个ethnic groups(族群),但是只有190个国家”的说法。(注:Doyle Rodger,Ethnic groups in the world,http://firstsearch.oclc.org.)同时,类似的观点认为:“有一个地理学家估计,可能有多达5000个团体(少数民族或‘种族’)存在并宣称他们是民族。”[13](P45)这种对“族群”的区分,或以语言、或以“民族地位”,在数量上似乎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其含义并不相同。从语言的划分标准来说,讲汉语的10多亿人显然也成了一个“族群”。而从宣称自己“民族地位”(即nation)的上述观点来说,“5000个团体”又被强调为“少数民族或‘种族’”。
如果将这些对ethnic group有不同理解的观点联系在一起,那么除了“种族族群”外,“族群”所指就成为人类社会从血缘氏族、部落、族体(nationality)到讲不同语言的所有群体。当然,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用信仰不同宗教、承袭不同习俗等广义的文化因素来划分族群的例证。实际上,除了种族这种表现生物性体貌特征的独特而显见的单一差异外,有关构成族群的其他要素都是交织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一个族群的自我认同是多要素的,即往往同时包括民族归属感、语言同一、宗教信仰一致和习俗相同等。也就是说虽然“我们经常声称,我们的认同只是由它们中的一种所规定的,因为这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突出的,或者是以问题的方式提出的。但是,事实上,我们的认同比我们对它的任何可能表达都更深刻和更具多面性。”[14](P39)只是在不同的境遇和利益关系中可能突出或强调某一要素而已,而这正是“多重身份”在认同中的流动和变化特点。所以,用某一要素(如语言)来确定世界上有多少个族群,只是认识“人以群分”具体的抽象,如同用种族来划分族群一样,其意义仅限于理论上对这一术语的理解,而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
我们从理论上可以假设地认为,“人”这一抽象概念可以具体为“族群”,而“族群”这一抽象概念可以具体为“种族”、“土著”、“族体”(nationality)、“语族”(语言群体)、“教族”(宗教群体)等。而这些抽象的概念可以进一步具体为“种族族群”中的白人、黑人、黄种人等;“土著”可以具体为印第安人、因纽特人、萨米人等;“族体”可以具体为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人等;“语族”可以具体为以英语、俄语、斯瓦希里语等语言为母语的群体;“教族”可以具体为基督教徒、佛教徒、穆斯林、犹太教徒、锡克教徒等。但是,在进行了这样的“族群”划分后,除了对“人以群分”的某些要素有所了解外,在实践的应用中仍将面临如何具体的问题。就像对人进行了老人、青年人、男人、妇女的区分后,仍需要进一步指出张三是老人、李四是妇女一样。甚至还要具体到张三是什么样的老人(讲何种语言、是男是女等等),李四是多大岁数的妇女(信仰何种宗教、归属于哪一民族等等)。因此,虽然在理论推导中存在以某一非种族的要素来划分“族群”的现象,如语言、宗教等。但是在实践中,被用某一“自认”或“他识”的族群(ethnic group)必定有一个“族的”归属,并且也包括其他构成“族的”认同要素。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族单位(ethnic units)是同时认为自己具有某个共同祖先(实际的或虚构的)的一些集体,他们还有某些独特的文化习俗,而且该聚集体之外的其他人一般都认为他们是如此。这样说来,民族单位实际上必须同时具有并表现出四种特征:1.相信他们惟一归属;2.相信他们有共同的血统;3.相信他们的文化独特性;4.外人根据上述条件(不论真假)看待该聚集体及其成员。因此,除非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并且对成员和非成员都有效,否则就不能把一个集体或聚集体称为‘民族’(ethnic),‘民族性’的概念也不适用于该集体或聚集体及其成员。”[15]当然,这种“四要素”缺一不可的看法似曾相识,但是这对我们理解什么是“族群”、谁是“族群”无疑是有参考价值的。
因此,上述的“人以群分”只是理论上的,在实践中不仅存在各种要素的交织,而且存在着这些群体的多样性分化。如“白人”中有不同的民族和族体、讲不同语言的群体、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体;印第安人中有不同的部落或民族归属、不同宗教信仰、不同语言;讲同一语言(母语)的群体可以是不同的民族和族体、不同的宗教信徒;基督教徒中有不同的肤色、不同民族和族体、讲不同语言的信徒等等。这种交织和重叠使族群的具体划分(除种族特征)绝非能以语言、宗教等某一要素加以判定的。同时,自古以来国家过程对人类群体的分化与聚合,15~19世纪西欧殖民主义推动的移民(包括人口的大规模贩运)过程,现代世界日益高涨的全球性移民浪潮,发达国家高度城市化进程对民族的溶散和碎片化,西方社会后现代的族裔认同和移民聚居,一直都在造成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族体、不同语言群体、不同宗教群体之间日益广泛的交错杂处和互动变迁。从而使“族群”成为更加广泛、难以计数、规模不一的群体。因此也出现了multi-ethnic(多族裔的/多民族的/多种族的),small ethnic group(小族群),largest ethnic group(最大的族群),smallest ethnic(最小的族),ethnic minority(族裔少数/少数民族),minority ethnic groups(少数族群/族群少数)等群体描述的话语。(注:这里将ethnic译为“族”和“族的”和“族裔”目的在于对这一词语的理解,属于技术性的直译。)但是,如果我们将ethnic group的识别纳入到“民族共同体”这一范畴,我们也就找到了“族群认同”的最基本要素或基础,而其他要素只是基于这一基础来强化和表现其外在特征的成分。
三、“民族共同体”的图式结构和分析
为了更清楚地表达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同心、交叉圆的结构图来认知西方国家有关ethnic group这一术语的含义。在图1中,四个同心圆的核心圆是“种族”(race),其次是“民族”(nation),再次是“族体”(nationality),最外圈是“族群”(ethnic group),而与除种族外的三个同心圆结构相交的四个圆,则分别代表语言、宗教、历史和文化这几个基本要素。
图1 民族共同体圆形结构分析图
在这个结构图中,笔者想表达的意思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虽然对人类群体的自然区分是种族,但是种族仅仅在生物学意义上有科学价值。种族的社会历史、文化特征是通过民族过程来实现的。所以,种族本身并不与语言、历史、宗教和文化这些要素产生交互影响,因此对人类群体进行“种族族群”的划分在抽象的层面上是毫无意义的,而种族区分为民族、族体和族群后才与相关的要素发生关系;其次,民族国家层面上的现代民族(nation),是现代国家政治构建的国民共同体。在当代世界的各个国家中,这种共同体都还处于构建过程中,只是通过构建所实现的民族整合程度不同而已,而直接影响这种构建过程或整合程度的各种因素中包括了基于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异质性要素的群体(族体、土著、移民等)。因此,可以说国家层面上的民族,是对基于上述异质性要素的族类群体进行国民特性均质化整合的共同体,它与国家归属、公民身份及其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属于一个国家范围的社会整体而非一部分或少数,所以民族(nation)本身也不属于“族群”范畴;第三,几乎在每一个现代民族(nation)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族体(nati-onalities),这就是前引释义中所提及的那些不具有国家层面民族地位的、得到社会承认和特殊待遇的、或受到排斥或压迫的、人口在其所处的社会(通常是国家)中处于少数的群体(包括土著人)。这些群体的抽象概念可以被称为“族群”;第四,几乎在每一个族体(nationality)中,都包括了表现出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要素差异的分支群体,也就是韦伯所说的“族群分支”,属于“族群”范畴;最后,具有国家和历史归属(包含了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要素甚至种族特征)的现代民族或族体中的那些离乡背井而置身于异域他乡的移民群体(即脱离其族属母体、规模不一的“碎片”),(注:这里所说的移民,是泛指的移民。即包括主动迁徙的移民和由于国家过程中领土变迁和其他原因造成的被动性移民。)也统称为“族群”。
如图1所示,笔者之所以将“族群”这一概念置于同心圆结构的最外圈,一方面是想表达这一概念所确指的群体具有贯通历史与现实的特点,因为按照西方的应用实践它既包括了从古代血缘氏族、部落到族体(nati-onality)的群体,同时也包括了现代民族内部的族体、土著、移民群体(具有现代民族、族体背景和种族特征的移民群体);另一方面,这一概念本身存在着“缺失”和严谨,其抽象程度相对于种族、民族、族体、土著、移民等概念更加泛化而缺乏清晰的边际,这也造成其具体应用中具有高度的弹性。因此,族群这一抽象、模糊、具有很强伸缩性和渗透性的概念,既可以理解为构成族体和民族(nationality & nation)的内部分支基础,又可以理解为族体和民族的分化或碎片化的结果。为了更清楚地表达这种理解,我们将上述平面图立体化,以金字塔结构(图2)来进一步加以说明。
图2 民族共同体金字塔结构分析图
在上面这一金字塔结构图中,其塔身的四棱分别代表了语言、历史、宗教和文化要素,而其四个级层则自上而下地分别代表了种族、民族(nation)、族体(nationality)和族群。从这个立体结构中,最显见的是一种量化的启示,也就是说族群数量多于族体(nationality),而族体的数量多于现代民族(nation),现代民族的数量多于种族,这显然是符合人类社会群体“族类化”实际的。当然,上文我们已经将种族总体上、民族(nation)基本上排除于“族群”范畴之外(这一点不完全同于苏联民族学界有关ethnos理解)。但是,这并不影响通过这个立体的级层结构来从历史和现实这两个维度理解“族群”这一级层的内涵:如果自下而上地进行历史观察,族群级层包括了构成族体的部落和氏族基础,而具有内部“族群分支”特点的族体又是整合于现代民族的基础;如果自上而下地进行现实推导,现代民族中包含着基于语言、历史、宗教、文化等要素的族体,而现代民族、族体及其内部的“族群分支”的分化或碎片化,又在构成新的“族群”,也就是通常的移民群体。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我们从抽象意义上可以对“族群”这一概念做出上述范畴的理解,但是在欧美国家的实际应用中,族群所指往往是ethnos所涵盖的那些“族类共同体”范畴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ethnic gr-oup可以是nation的一部分(移民或族体),也是nationality(族体)的一部分(分支、移民),也就是说它总是相对于前引诸多释义中所强调的“一个社会”、“一个大的社会”、“一个国家”而言的。因此,虽然苏联民族学界对“族类共同体”的层级区分十分复杂,但是其所指称的一些群体似乎更符合欧美国家的“族群”划分的现实。[16]
因此,有关对ethnic group的应用范围要比“民族”更加广泛的理解是正确的。因为它既包括“前族体(former-nationality)”阶段的氏族、部落群体,又涵盖族体(nationality)本身及其内部分支,同时它还涉及“后族体和后民族(post-nationality & post-nation)”的群体,即日益增多的从族体和民族中分离出来的移民群体(碎片)。事实上,ethnic group这一词语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开来的原因除了其“后工业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外,是与移民现象直接相关的。就移民而言,任何脱离其族体(nationality)或民族(nation)母体的群体,也就不再是族体或民族,而成为西方的ethnic group。例如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华人(指入籍他国的华人),他们的族体(nationality)归属就不再是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注:中国的56个民族是经过国家认定的享有政治地位的“族体”,是纳入中国人口统计范围的民族人口。)民族(nation)归属当然也不再是“中华民族”,而是他们所享有的所在国的国籍和公民身份所确定的民族(nation)归属。但是,他们的ethnic(族裔)背景却无法改变,即“华人”或者是文化性的“炎黄子孙”、感情化的“中华民族海外子孙”等,在“族裔”意义上他们属于其所在国的一个ethnic group(族群)。即便是在新加坡,华人也不是一个民族(nation),正如在中国汉族也不是一个民族(nation)一样。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的国家,全体新加坡人(包括华人、马来人和印度人)才可以称为“新加坡民族(nation)”;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汉族和其他55个少数民族构成了“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注:至于说中国的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是否属于ethnic group(族群)还是nationa-lity(族体/民族)将另文讨论。)因此,虽然西方学者揭示了“民族”(nation)不过是“想象的共同体”,但是在当代世界这种基于“想象的共同体”而建立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仍旧是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并且仍旧在努力构建着这种“想象的共同体”——民族(nation)。因此,ethnic group这一概念并不涵盖民族(nation),在西方国家的应用实践中主要是指具有移民背景的种族“碎片”和族体、民族“碎片”,同时也包括了属于前族体、前民族范畴的土著人群体。
当然,构建民族这种“想象的共同体”的实践是近代西欧民族主义运动的产物,是同民族国家模式联系在一起的结果,并且在西方理念的全球性扩张中影响了全球。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世界上一些地区仍在为建立民族国家而努力(如巴勒斯坦)时,西欧的统一进程却加快了步伐。欧洲联盟这种超国家形态的出现及其所带来的欧洲民族国家地位弱化和主权让渡,也使构建更大范围的“想象的共同体”成为一种新的理念。由此而出现的相对于新的“欧洲人(欧盟民族)”而言的西欧各民族(nations)的“地方化”和“族群化”,也成为新的话题,(注:笔者曾同一位来自欧洲的专门从事欧盟研究的学者讨论到这一问题,这位通晓10门欧洲语言而且已经以“欧洲人”(即欧盟超国家形态的欧洲民族)自居的“欧洲统一”乐观主义者认为,因为有了“欧洲人”这一新的“大国家”的nation(民族)归属,那么英格兰人也可以称为一个ethnic group(族群)。这似乎表明,相对于“欧洲人”或“欧洲民族”来说,英格兰人只是一个少数民族。)而且有关正在构建的欧盟的“欧洲人”研究中也出现了Post-Ethnic(后族裔)这样的概念。(注:Ma-rtiniello,Marco,Towards a post-ethnic Europe,http://firstearch.oclc.org)这种现象一方面仍属于西方社会“后现代主义”的惯性,另一方面也的确反映了欧洲整合的趋势。同时,有关“欧洲民族”的构建也引起了人们对“欧洲超级民族”和“泛欧洲”的批评,因为无论是用民族理论还是族群理论的分析框架来看待欧洲,“除了毫无实用价值的中世纪基督教理想或者帝国主义理想之外,没有任何能够将欧洲人联合起来的至高无上的共享的记忆、神话、象征符号。”反而西欧各国和各民族之间“政治经历”的记忆更多的是冲突和战争。当然,这也是一家之言,欧洲联盟这种超国家形态及其所引起的欧洲民族的演变,或许会像近代西欧的民族国家模式一样对全球产生新一轮影响。不过,就整个世界而言,欧美国家的后现代社会和欧盟超国家形态的出现只代表了发达资本主义的现实,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国家或民族现代化理想依然任重道远(更不要说进入所谓后现代),而且现代化模式的多样性也已经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注意,何况还存在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所以适合于西方发达国家理论未必都具有普世主义或全球化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任何引进或借鉴都不能脱离他国的实际和本国的实际。因此,上述讨论,只是力图对ethnic group这一术语在西方,特别是英美国家学术研究和政治操作中不断演变和多种释义加以较为全面的理解,至于如何应用于中国的实际,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