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发达国家农民工利益表达的实证研究及其启示--以农民工利益表达为视角_工人阶级论文

欧美发达国家农民工利益表达的实证研究及其启示--以农民工利益表达为视角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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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利益表达经过几百年的经验积累,已经不仅仅是以当初的经济利益驱动为第一目的,政治利益也是工人利益追逐的重要对象。欧美发达国家工人利益表达,无论在表达渠道、组织程度还是行动规范上,都对我国作为新兴的工人阶级的农民工利益表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欧美工人利益表达的经验

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工人利益表达所取得的很多成果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1、工人利益表达渠道多元化

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运动的历史悠久,这些国家的工人阶级经过几百年的斗争,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通过这些利益表达渠道,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源源不断地输送到政治系统。这些利益表达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的利益表达渠道,一类是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强制性的利益表达渠道为西方各国政府所禁止采用,因为这些利益表达渠道往往会引发整个社会的秩序混乱,如“意大利人就经常遇到因为某些机构性利益集团举行反政府罢工而打乱了电话、垃圾和邮电等服务的情况。”① 暴乱是强制性利益表达渠道的一种,这种利益表达渠道曾经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屡次被运用,如法国早期工人运动中的“里昂工人起义”、“巴黎公社起义”等,都是运用这种暴力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笔者在此处主要谈的是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现在普遍采用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这些利益表达渠道是在法律规范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今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工人提供了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政治精英代理、政党、利益集团、新闻媒体、政府组织、罢工等。

政治精英代理是那些没有其他利益表达手段的利益集团的渠道,特别是那些庞大的非社团性的集团,如工人阶级。“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英国议会中某些贵族和中产阶级出身的议员自告奋勇地为工人阶级进行利益表达。”② 这些政治精英可能同情于一些工人的利益要求和愿望,所以把这些利益传达到决策机构。

政党也是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任何阶级都有自己特定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可是当一个阶级以自在状态存在着时,这些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往往是分散的、肤浅的和多变的。而“政党则以自己的政治理论纲领和方针政策使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理论化、集中化、政治化、深刻化和明确化”③。在欧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很多都成立过工人阶级政党,而且作为国家的重要政治力量发挥重大的政治作用,有的国家甚至工人阶级政党通过议会选举而执掌政权。德国成立了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无产阶级政党,即1869年成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通过工人阶级政党的建立,工人运动自发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转向有组织的政治运动。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集团和国家权力相结合,政治权力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其作用大大加强,工人阶级靠传统的选票和代议制度已经不足以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所以工人阶级除了利用政党政治的利益表达渠道之外,其他利益集团也可以作为他们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来影响政治权力和政治决策。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利益集团可谓五花八门。从成立宗旨和工作性质上看,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企业、劳工、农业、专业、种族和民族、妇女、宗教、福利、公共利益、外国利益等。④ 1949年美国商务部关于全国性协会的一项权威统计,认为“大约有4000个贸易、职业、公民和其他性质的协会,估计包括地方及分支性机构在内,大约有70000个工会,10000个妇女组织,15000个公民组织和类似的商业和职业方面的其他组织”⑤。这些为数众多的利益集团为工人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

各种政府组织及其成员也是西方工人利益表达的渠道之一,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级政府组织及其成员作为工人利益表达输入的“守门人”存在于整个政治系统中,他们起到对工人利益表达进行综合的作用,并且对上一级的决策机构进行政治再输入。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可以通过各种政府组织协调劳资关系,如美国劳工部,从1913年成立至今,一直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机构健全,人员规模庞大。仅仅是“联邦劳工部的工作人员常常达到17000人以上”,经费支出达到“数百亿美元”,“劳工部还在全国设有10个直属地区局,工作人员也在万人以上,加上各州政府的劳工部门,充裕的人员和经费安排,使劳动法规可以得到比较有效的执行”⑥。

罢工也是当代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英国工人在通过工会领导的罢工,反对政府政策的剧烈对抗曾经给执政者带来巨大震动,工会显示出罕见的巨大的政治力量。20世纪60年代中期,工会已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工会改组了国家的政治力量,不管哪一政党执政,都要与工会就相关的政策实行协商。⑦ 它一反过去“有限政治参与水平”的状态,大规模地卷入政治斗争之中,使“战后日益膨胀起来的工业权力终于导向政治权力的显示”⑧。由于政府对收入的法定限制和对工业关系的立法严重损害了工会的传统权利,威胁着工会存在和发展的传统基础,从1968年开始,英国工人罢工由此前的非正式罢工为主,转变为正式罢工为主,不仅罢工活动上升,而且大工会领导力量日益强化。这样,这种传统上只具有经济影响力的罢工因此获得了政治性质,工会由此释放出巨大的公开的政治影响。政治罢工作为工人的利益表达手段是直接的,也是具有破坏性的,它具有放大效果。政治罢工本身具有防御性,它不是出现在决策过程中,而是在政策推行过程中实施其反馈的影响。这样,政治罢工更造成了社会动荡的剧烈性和社会对立的尖锐性。除了这种政治罢工外还有经济罢工,就是针对企业的罢工,这种罢工也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给资本家造成巨大的损失,给他们造成巨大压力。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的利益表达渠道也不轻易使用罢工的方式,他们往往采用几天谈判的方式,如2005年底纽约公交大罢工,工人是以对话谈判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罢工示威。纽约公交工会同捷运局不持对抗关系,而是尽量建立社会伙伴关系,靠签订有效的社会契约来解决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他们只是在对话谈判破裂的情况下,才被迫采取了罢工手段,即使在罢工过程中及罢工结束以后,也与捷运局进行对话谈判,坚持以对话谈判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和途径。⑨ 英国工人还有一种特殊的利益表达途径,车间代表制是英国工会组织中的一个特殊制度,是其他西方国家所没有的。“所谓车间代表,顾名思义就是由车间工人选举出来的代表,这些代表可能是工会会员,也可能不是工会会员,他们代表本车间的工人同雇主进行谈判,并监督雇主执行集体合同。”⑩

2、工人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较高

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利益表达组织化程度非常高,主要体现在劳工组织的多元化。西方工人的组织化利益表达的历史较早。当18世纪的“农民和工场手工业工人被卷入大工业的时候,他们改变了自己的整个生活方式而成为完全不同的人”(11),“工人们为了适应急剧变化的生存环境,有着相同境遇的他们不得不团结起来,纷纷建立具有‘互助会’性质的社团组织,为自己寻求生的希望,这就是早期工会组织的萌芽。”(12) 在资本主义早期,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友谊社或互济会。“互济会并不总是将其活动限于慈善事业。工人首先关心的是工资、工作日的长短、就业情况等等方面的问题。该会的基金也往往用在罢工时给工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因此就其在与企业主作斗争中捍卫工人的经济利益这一意义来说,实际上起到了工会的作用。”(13) 18世纪的产业革命促使工业化快速发展,导致大量手工业者失去工作机会,沦为城市贫民,恶劣的工作条件、原始的剥削方式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急剧恶化。在这种处境下,欧洲各国产业工人开始了新的各种形式的抗争,并在抗争中产生了各种类型的工人组织,工会组织就是其中之一。工会作为工人利益表达的重要组织,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早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如法国在1791年6月14日的立宪会议上通过了禁止工人用共同的行动来保卫自己利益的法律,英国于1800年通过了《全国性禁止结社法》,以此宣称工人的结社不合法。(14) 在18世纪末英法两国还相继颁布了《结社法》和《夏勃里埃法》,禁止工人结社、罢工和示威。但是工人运动并未因雇主和政府的镇压而停止。在法国1865—1875年发生了196次罢工,1882—1887年发生了758次,仅1890年一年里就发生了313次罢工。(15) 英国和法国政府在19世纪初期相继发布的禁止工人结社权利法案,使工人意识到自身利益表达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平台才能跟资本家和政府进行博弈,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为此政府不得不作出让步,1824年,英国国会迫于压力废除了禁止工人结社的法令,由此工人组织才得以合法存在,法国“拿破仑第三政府”也于1864年公布法令,废除了对罢工参加者的法律起诉,1865年宣布政府机关不得迫害工会。(16) 从19世纪末开始,工会组织在西方普遍得到合法性承认,通过工会,工人阶级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利益表达的效能大大提高。工会组织在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所起到的工人的利益表达作用很大,无论是同政府谈判还是跟雇佣方进行博弈,工会组织都起到了组织和领导作用,也很好地维护了工人权益。

20世纪70年代,工会实力强大,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通过罢工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频繁发生,劳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化了。“70年代收入分配和劳资关系都出现了有利于雇员和雇员代表的趋势,换句话说,工会无论在欧洲,还是在美国都不断取得胜利。在调整就业关系、扩大集体劳资协议谈判范围等方面取得了特别重大的进步,此外,在工会权利方面也有很大改善,一些国家实现了工业民主。”(17) 1969至1974年的工会的罢工斗争曾经在德国呈现一个高潮,工会力量明显增长,“工会内部甚至围绕控制投资、劳动人道化、经济民主化进行纲领性辩论,这些题目远远超出政府政策目标的范围”(18)。但是从80年代初开始出现转折,新科技产业革命带来的经济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市场就业结构变化,大规模失业危机使西欧各国的劳资关系形势逆转。由于出现了工会会员大量流失,战斗力被削弱,工会被迫陷于防御状态,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在斗争手段上,西方各国雇主都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如德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竞争的加剧、私有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及德国统一后政府和社会对原东德扶持倾斜投入等多种因素,使德国的就业方式、分配结构发生了急剧变化,德国工会由此进入被动守势时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德工联下属的各工会会员持续减少,已经由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1180万下降到目前的770万,员工入会率由37%下降到22%,只占在职员工总数的五分之一,与此同时,日本工会组织率下降到20%,美国工会组织率下降15%,法国已经跌到10%以下的谷底。(19) 工会作用日渐削弱,工会工作处于守势。职工代表进入企业委员会、劳动法院、社会保障等机构的选举中,工会的作用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也在逐步弱化。为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来继续加强工会的影响力。

3、工人利益表达行为规范化

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人的利益表达行为也往往会采用各种强制性的利益表达手段,而且利益表达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在这个阶段,一些工人的利益表达行为还处在自发的状态,破坏生产设备和厂房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随着各种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立,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的利益表达开始进入有组织、规范化时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表达多采取集体谈判、双向沟通的方式。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形成的所谓“三方体制”为核心的劳资关系形式。(20) 这一时期劳方和雇佣方普遍不同程度地组织起来,国家政权由过去一味顺应资本的要求转变为劳资双方的中间人和调停者,出现“制度化的阶级合作的趋势”(21)。集体谈判制度在美国起步较早。18世纪末美国出现了第一个行业工会,便开始了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和觉醒,在工会掀起的一次次罢工潮强烈冲击下,美国政府和雇主被迫开始承认集体谈判制度。继1933年标志联邦政府正式承认集体谈判制度的《全国产业复兴法》颁布后,在工会的促进下,美国当局又相继颁布了《国家劳资关系法》、《公平劳动法》、《国家劳工管理关系法》和《劳资合作法》等一系列有关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承认工会作为集体谈判主体一方的合法资格。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后,工会发展处于守势,各国工人利益表达也尽量减少通过激烈的罢工手段进行,而是尽量通过谈判的方式与雇佣方进行沟通,实现双赢。美国工会主要通过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来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美国工人参加工会,主要是要求工会代表他们与雇主谈判,劳联-产联本身不直接参加,而是靠78个工会履行谈判,工会自己有由律师跟懂得经济和管理的人员组成的谈判委员会,通过谈封,就某些工人权益问题达成协议。在美国,雇主与工会达成的协议有14万份左右。(22) 如双方中有任何一方违约,则坐下来协商,如双方商讨未达成共识,则须由双方都认同的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则也可向专门裁决劳工关系的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决,再不服可以起诉。

(2)利益表达行为有法可依。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经过长期的斗争,取得了众多的成果,重要表现就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规范了工人的利益表达行为。1802年英国通过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此后,各国相继通过了有关保护妇女和儿童就业、减少工时、以社会援助的形式发放各种津贴和失业补助的一些法律和条例。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工厂立法、劳动保护立法、劳动保险立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大量出台,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也开始出现。187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会法,1875年又颁布了《企业主和工人法》,后者允许工人团体与企业主签订契约和合同。德国魏玛共和国政府颁布了《失业救济法》、《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法》,英、美、法等国政府也随之进行了一系列类似的立法。美国工人的利益表达有法可依,劳工法律体系十分健全。美国有关劳动的法律经过长期修改完善,针对社会劳动领域有很多立法,按立法机关划分,可以分为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诸如《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公民权利法》、《同工同酬法》、《公平劳动标准法》、《失业保险法》等,法律涉及劳动领域的各个方面,并且所制定的法律条文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美国政府联邦劳工部及各州劳工机构均按以上述法律作为依据开展工作,也规范了工人的利益表达的行为选择,实现有法可依。(23)

二、对中国农民工利益表达的启示

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利益表达的渠道是多元化的,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利益表达的行为也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利益表达经验对今天作为中国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具有重要的启示。

1、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应多元化

西方工人利益表达效能高的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经过长期的工人运动已经拥有了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各种利益表达渠道,使得西方工人利益要求能够迅速畅通地传达到决策部门,从而影响到政府的各种决策。政府决策部门在进行各种决策的时候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西方工人在同雇佣方在处理劳资关系的时候,才能不至于一味处于下风,改变传统“资强劳弱”的局面,给雇佣方造成压力,使得雇佣方不得不考虑和实现工人的利益要求。今天中国农民工在利益表达过程中,要让雇佣方妥协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政府相关部门考虑农民工的利益要求维护农民工利益,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必不可少。

2、农民工利益表达应有组织化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早期的分散的个人利益表达也同样没有给雇佣方造成足够的压力,也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但是随着各种工会组织的建立,西方工人利益表达的要求由分散趋向统一。工会领导下的工人的统一行动如罢工、谈判对雇佣方和政府能造成足够的压力,使雇佣方和政府正视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应该说西方工人阶级今天所取得的各种权益,正是因为工人有组织抗争的结果。而且组织要有统一化,分散了就会影响工人利益表达效能,如法国工会一直处于分裂状态,有法国工人总会、基督教劳动联合会、工人力量总会等工会,失业工人专门组织了自己的工会组织,全国教育协会也在1992年发生分裂,从中诞生了新的教育工会——统一工会协会(简称FSU),取代全国教育协会(FEN)成为教育系统最大的工会组织,全国公共交通系统和邮电通讯系统的工会依然自治。(24) 这一切都不利于工人的发动,甚至在90年代中期新的罢工和斗争高潮中,法国劳工民主联合会都置身事外。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组织选择离不开统一的工会组织。

3、农民工利益表达要依法进行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治理走的就是一条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主法治道路,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从冲突对抗、势不两立到相互妥协、共生共赢,从雇佣方管理到共同管理,从相关国内法律单独规制到相关国内、国际法律共同规制的历史演变进程。西方国家通过完备的立法,不断规范工人利益表达的行动选择。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正经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当资本日益强势,并且招商引资与政府的政绩挂钩、与权力挂钩时,劳动关系发生倾斜也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往往对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忽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民主秩序,为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提供更多的可操作的、可行的、畅通的法律渠道。

注释:

①②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著,曹沛霖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9、212页。

③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页。

④ 孟亚波:《美国的利益集团》,《国际信息资料》2002年第6期。

⑤ [美]杜鲁门:《政治过程:政治利益与公共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⑥ 苏楠:《中美政府在劳动纠纷中调节作用的分析》,《北方经贸》2004年第10期。

⑦ 赵建民、毛锐:《战后英国工会问题的形成与1971年劳资关系法案》,《工会论坛》2007年第4期。

⑧ 孙庆:《战后英国工会与英国政府的权力博弈》,《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⑨ 罗东文,李潇潇:《从纽约公交大罢工看美国工人运动的特点和趋势》,《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8期。

⑩ 张安顺:《英国工人阶级、工人运动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

(12)(14)(16) 韩福国等:《新型产业工人与中国工会:“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271、271页。

(13) [美]威廉·福斯特:《世界工会运动史纲》,李华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30页。

(15) 殷叙彝等:《第二国际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17)(18) 张世鹏:《当代西欧工人阶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2页。

(19) 李子星:《关于德国工会及劳动关系现状的考察与思考》,《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20) 孙寿涛:《发达国家工人阶级的演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版,第193页。

(21) [比]厄里斯特·曼德尔著,孟捷译:《权力与货币:马克思主义的官僚理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版,第197页。

(22) 崔生祥:《中国工会赴美考察团对美国劳资关系和工会作用的考察报告》,《工会理论与实践》1998年第12期。

(23) 李晓霞:《美国与德国劳动法律体系概述与比较》,《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4) 沈坚:《战后法国工人阶级与社会冲突》,《世界历史》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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