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我国保险竞争监管_保险法论文

论加强我国保险竞争监管_保险法论文

论加强我国保险同业竞争的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业论文,竞争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相对于人类无限的需求而言,经济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情况来看,在同一保险市场上,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可供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各家保险公司为了各自的发展和利益,必然形成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同样,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个以国家统一集中为主,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经济成分的开放型保险市场已经基本形成。国内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尤其是入世的临近,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步伐加快)、国内保险从业人数急剧增加使保险市场相对变小、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显著提高和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等诸因素的变化,使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同业竞争已不容回避,同业竞争模式也由寡头垄断竞争向自由竞争(完全竞争)转变。这种竞争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保险目标市场的竞争、保险经营方式的竞争、保险专业人才的竞争和保险管理水平的竞争。毋庸讳言,保险同业竞争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繁荣和发展,但也必须看到,由于各保险公司间的不公平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由于国内保险同业不公平竞争所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同业竞争监管力度不够。尽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保监会和各地派出机构的陆续建立和顺利运作,有力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但市(地区)、县尚未延伸设立保险监管机构,省以下出现了保险监管的真空;保险监管中处罚力度小,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时有发生;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的界限不清晰。

2.保险同业竞争的环境不良。保险市场行为受行政干预现象严重,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利垄断某些行业内的保险业务,扭曲了保险市场的正当竞争。

3.保险同业竞争法制建设不完善。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后,保险监管逐步法制化,经过几年的建设,已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暂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暂行)》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另外,保监会发布了对各险种的管理规定。保险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使保险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规范保险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应看到,我国保险立法还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的速度也在加快,我国保险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上存在法律真空,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不统一。可以说国内保险监管法律法现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同业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4.保险同业竞争行为不正当。从实践来看,国内保险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使用竞争对手在保险产品保护期内的保险条款展业;进行诋毁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盗窃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利用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两高一低一扩大”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竞争。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保险人对保险市场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完全垄断模式阶段,把保险公司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看待,因而不同程度地存在官商意识,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保险同业竞争,加之缺乏保险业的自律机制和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直接导致和诱发了不正当的保险同业竞争行为的发生;政府方面的监管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及保险业法制建设的滞后,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监管不力都加剧了保险同业竞争的不当。

为了迎接入世给我国保险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如何规范我国的保险同业竞争,就成为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现阶段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现有的法律环境,应在现有《保险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现阶段保险实际需要相匹配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保险法规。应该说,新《保险法》体现了放松限制、加强监管和培育诚信的立法思想和监管目标,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更为明确了,监管的灵活性也加大了。目前关键是要制定出具体的细则,重点加强各类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保险风险预警系统和保险公司评价指标体系。

2.对保险经营者从事保险活动直接经营市场的法律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对国内保险经营者应制定适用产、寿险经营不同特点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如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规则》、《保险合同法》、《保险险种、条款、费率的制定与厘定原则和审定办法》、《保险公司核保与理赔规则》、《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办法》等。

3.有关保险中介机构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等。对保险中介机构应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保证制度以及担保制度,在现有基础上,加快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立法。

4.再保险行为法律规范的建立。在立法过程中应根据再保险的特点及作用,制定《再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再保险经营规则》,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分出、分入业务的限定等。

5.对保险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应以《保险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为基础,通过颁布法律限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竞争环境、竞争手段和竞争规则,制定《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条例》、《反保险不正当竞争条例》,严惩恶性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制定区域性的保险管理条例或办法。根据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上出现的地区性的差异,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与该地区相适应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使之与其他地区的保险发展趋于同步。

(二)加强保险业同业竞争的监管,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

1.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同业监管机构体系。由于保险市场的主体在基层,保险竞争的行为也在基层,因此,应尽快完成保监会派出机构的建设工作,建立起垂直领导的全国保监会机构体系;明确保监会机关与派出机构的职责分工,形成各有侧重、协调行动、高效运转的全国保险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益。

2.建立高效率的保险同业竞争监管运作制度,完善保险监管手段。一是以各地区保险市场为单元建立保险监管信息数据库和电子报表数据。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自行设计信息网程序,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安装并联网,通过对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向、应收保费和偿付能力等重要信息数据的及时监管,形成预警式的非现场监管;二是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保险年检制度和专项稽核制度。制定严格的年检量化标准,合理安排,充分保证对各保险公司的年检时间和年检力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稽核;三是尽快制定保险同业竞争违法违规处罚条例,分别对法人和自然人、总公司和分公司违法违规的性质和行为加以明确界定,始终保持对保险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威慑作用,从而强化保险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促使保险从业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净化保险市场;四是重视对保险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经常性地组织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体制的考察与学习,不断深入地研究中外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

3.抓住关键指标,加强和改善保险同业竞争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应该抓住“保险偿付能力”这一关系到保险公司债务清偿能力和赢利能力的重要指标,随时发出预警信号。至于保费增长率、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是公司经营者所关注的范围,不应纳入主要监管指标。

(三)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的自律机制和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

要完善对保险市场的规范,一方面必须从加强监管、健全法制环境着手,另一方面必须建立配套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自律机制,根据目前情况,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抓紧成立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协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和发展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管也是规范保险市场运作的一个有效途径,这些组织可以制定同行业的自律公约。自律组织内部建立现代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配备具有保险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对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同业间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全国性保险同业协会可设立举报小组,受理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协调仲裁,配合监管部门制止违法行为,还可以对违法行为在报纸上曝光、惩罚,从而形成以保监会为主,保险行业协会为辅,社会舆论相配合的有机的市场规范体系。

2.保险企业应面对保险市场实际变化的情况,加强自律并在保险经营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迎合客户的不同需求,增强同业竞争能力。对于直接影响同业竞争能力的保险产品费率问题,或政府给出一个弹性空间,通过行政法令限定保险费率的最低限和赔付责任的最高限;或要求保险企业和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大多数保险企业的经营情况,制定出共同的保险费率标准,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审核批准,这样既保证保险费率的公平和灵活,又保证价格政策的合理和可行,使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同业竞争焦点从价格竞争转移到非价格竞争,即由原来的通过大幅度降低保险费率的恶性保险同业竞争转向通过提高承保服务、推销技术、产品质量方面的良性保险同业竞争,通过这些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争取保户、占领市场的目的。同时,保险企业还应该不断地开发适合保险市场变化的新险种,并提供各种附加的服务来达到影响保险的需求结构、调整保险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使保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3.进一步推行保险中介制度,规范市场运作。一个完全发育成熟的保险市场主体应该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三位一体组成,目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四家保险代理人公司和三家保险经纪人公司,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雏形已经形成,保监会应进一步推行保险中介制度,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尽快高效地研究完善操作管理办法,真正使保险中介人制度起到防止保险价格扭曲,保护各方权益,完善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运作,促进市场资源扩大和保险业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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