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趋势论文,现状及论文,农村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农村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功能基本丧失
规范的合作经济是市场上弱小而分散的市场主体,为了抗衡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保卫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展开自我服务的经济形式。合作经济的典型载体是合作社。合作社最本质的特征为社员是最大的受惠者。就农村合作经济而言,合作社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帮助农民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以获得公平的农副产品收入,减少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国际上公认的合作原则是罗虚尔原则:门户开放,自愿进出;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限制股金分红;盈余按与社员的交易额返还;教育社员;社际间合作。
与规范的合作经济相比,我国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丧失合作功能。
1.双层经营合作制
我国被认为最为普遍的合作经济是双层经营合作制。双层经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集体统一经营又分为两个层次,即以村为载体的统一经营和以组为载体的统一经营。双层经营合作制的诞生,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结果。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一方面适应了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点,从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一家一户的生产使农民遇到了许多不能解决或者即使能够解决但风险大、成本高的问题。这就要求农户联合解决这些问题。集体自治组织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自然成为统一经营的载体。部分理论界人士和政府把双层经营体制界定为合作经济。然而,从现实的情况看其合作经济性质并不明显,合作经济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般认为,双层经营合作制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我国村委会执行着社区职能,又兼具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能。社区职能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事实上成为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尽管是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但村的设立与撤并必须由乡政府来处理。乡政府对农村及农户的管理,主要靠村委会来进行。所以,村民委会员必须对上级负责,对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这样村委会就成为乡政府的延伸机构,变成一级“准”行政组织。在中国发达地区的农村,村委会不但承担着社区职能,还具有经济职能。经营职能主要表现为:一是组织职能,包括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有的村直接由村委会发起成立村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在村内统一组织人、财、物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以市场主体地位进行企业化经营,还代行了村委会的行政、经济及社区管理的部分职能。二是调控职能,即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控制,对分散的家庭经济进行协调。这些内容具有包括制订和执行社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三是服务功能。利用合作经济组织协助国家农业服务系统为农户提供知识、技术、信息、资金、运输、营销等各方面的服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上述形式的集体经济只有在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才存在。在更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存在的这种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混为一体的经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首先,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准行政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至多只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混和物。不论其经济职能如何发达,社区职能是基础,经济职能是以社区职能为基础才发挥作用的。其次,现阶段由村民村委会控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较为典型的表现是,未遵循门户开放原则,在社区内的所有农民,无论是否愿意都得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也无论怎样不满意,不能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尽管在农村有所发展,并且有些地方在搞直选并实行村财务公开,但从总体而言,民主管理任重道远。
因此,双层经营合作制不是规范的合作经济,只能算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变异。虽然双层经营体制改变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和“统一出工、统一劳动、统一分配”的经营形式和分配形式。但集体统一经营仍是“人民公社体制”统一经营的残存部分,它不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在落后地区的农村社区,统一经营的职能几乎不存在,这实质是对“人民公社体制”最为彻底的否定。村委会也就成了典型的“准行政组织”。尽管如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充分尊重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现在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
2.信用社和供销合作社
我国传统的合作组织中最为重要的是信用社和供销合作社。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组织,供销社是合作商业组织。它们在50年代初成立,在1958年以前是按合作原则办社,发展健康。但在1958年以后,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直到现在仍基本上是“官办”组织,丧失了合作性质。因为供销社和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服务的宗旨已不复存在。从供销社的经营看,农产品利大经营,无利不经营;风险小经营,风险大不经营;愿意经营工业品,不愿经营农产品;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不允许异地购销组织进入本社区经营。这说明,我国的供销社已不再是成立之初的合作组织,而是与农民进行博弈的市场主体。尽管“两社”仍扎根于农村,但它们完全以自身利益为准绳同农民打交道,它们是有合作社之名而无合作之实的企业,尽管近几年,政府试图通过深化对“两社”的改革而恢复其合作属性,但收效甚微。
二、我国农村社区新型合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分析
1.对传统合作经济进行企业化改造
如前所述,我国双层经营合作制已基本丧失合作功能,村委会已演变为“准行政组织”;供销社和信用社已蜕变为同农民进行博弈的市场主体。“合作社”有名无实。笔者认为对所谓传统类合作经济进行合作制改造既有困难,又无必要,而对其进行企业化改造是最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在培育我国农村市场体系方面,培育包括各种所有制和财产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是一项紧迫而又十分必要的任务。企业型市场主体就是农村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另一方面,组织合作经济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民主管理原则、服务原则。而自愿原则是首要原则,如果组成合作社的各方并不自愿,合作带来的将是失败和风险而不是成功和收益。鉴于此,我国传统的三类所谓合作组织若要恢复其合作性质,首先将面临三类组织既得利益者的强烈抵制和反对,自愿原则难以实现。因此,从尊重历史和现实角度出发,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企业化改造是最现实的选择。
(1)集体经济的出路——股份合作制
由于我国集体经济是由行政化的村委会控制,村委会的团结稳定与领导能力决定着集体经济的兴衰,这对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另一方面,在集体经济内每个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所有权。结果是:“人人有份、人人无份;人人有责,人人无责”,集体产权处于虚置状态。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公共产品的提供,就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集体经济的发展。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是对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因为股份合作制可以通过股份实行资金联合以解决单家独户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的矛盾,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巨大资本的需求;通过股份化可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而可以明晰产权、实现经理革命;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造可以实现管理职能、机构专门化和独立化、提高资本运作效率;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造可以实现劳动和资本有机联合,部分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萌芽,是合作制的变异,它最适合我国农村现实生产力水平。虽然现在把所有集体经济改造为规范的股份制缺乏“软硬”条件,但它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
(2)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出路——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
我国政府一直力图对农村信用社再次进行“合作化”改造,然而从各方面的资料看收效甚微。导致这种结果的深刻原因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早已是从事金融业的“官办”企业,尽管信用社同供销合作社一样扎根于农村,以农民和农村各类组织为服务对象,但信用社的领导和从业人员从骨子里不愿与“农”为伍,更不愿重新受制于农民,他们是既得利益者,既然已经脱离了农民控制,便以各种方式抵制对信用社的“合作化”。而合作社的根本原则是门户开放、进出自由。因此,恢复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已经变得困难重重。而对信用社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促使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成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有效的。因为,随着农村市场化、商品化程度加深,资金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光靠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满足农村市场资金融通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把信用合作社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规范其运作,提高其经营效率是完善农村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对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减少改革阻力和改革成本,提高改革效率。相比较而言,对信用社进行“合作化”改造的成本大于重新组建信用社的成本。我们认为之所以不对信用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而是股份制改造,是因为我国信用社的营运效率、管理水平、人员素质都高于集体经济。实行高起点的改革,有助于信用社的长期发展。
(3)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出路——农村股份制供销公司
基于同对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相似的理由,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出路在于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
2.新型(规范)合作经营组织最好另起炉灶
我国农业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取得了巨大发展,它解决了占人类1/4左右人口吃饭问题,为中国现代工业从无到有直至建立完备的工业体系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目前中国农业面临着一系列环境变化;大多数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农业需求由单一化、低质化逐渐变为多样化、优质化;农业由主要受资源约束转变为受资源、市场、环境三重约束;国内竞争将转变为国际竞争;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由温饱转向小康、由农业支持工业转向工农并举、平衡发展;竞争的加剧迫使农业加快商品化、市场化的步伐。农业环境的变化需要农民组织起来,需要农村社区合作经营进一步发展,从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既然对传统的合作经济进行“合作化”改造既困难又无必要,则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最好另起炉灶。
(1)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兴起的条件
合作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合作原则,而合作的本质和原则又决定了合作经济的兴起需要一定条件。在我国合作经济兴起的条件由于农民素质低下以及农村经济商品化程度很低而更具约束性。
第一,农民的强烈愿望是合作经济产生的内在动力。合作社是社员的合作社,合作社能否兴起乃至正常运作,关键是看农户有无迫切需要。如果农户自己能够解决产、供、销中的一切问题,合作社断无存在的理由;如果农民有一定的需要,但对自己的需要认识模糊,只能先对农民进行教育、启发其认清自己的需要,明确建立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决定农民对合作社需要的因素众多,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素质高低、外在压力大小、传统习俗影响、农民利益等。当然最为根本的是农民利益。就我国而言,由于农民总体受教育程度低,对合作经济的需求形成制约。但随着农业外在环境的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农民的压力陡然增加,利益受损,农民合作的愿望日趋强烈。在启发和扶持农户合作方面,从集体经济中解脱出来的村委会可以发挥教育功能:首先使农民懂得搞合作经济不是像过去对生产资料“归大堆”,更不是重新收回土地搞“人民公社体制”,而是组织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合作组织,坚持自愿进出原则;合作经济不但可以使农民从经济上受惠,而且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同社会上的其他利益集团、压力团体进行博弈,同政府进行对话,从而提高农民民主参与度和政治地位,切实有效解决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同生产规模扩大、市场需求、社会化服务、利益保护、抵御自然灾害等不相适应的矛盾。
第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政策环境。如果一国未完成工业化,工业的发展仍需要通过剥夺农业进行,则农民没有组织合作经济的必要。因为国家会通过一系列手段,包括经济(如价格)、法律等一系列手段,对农民进行剥夺。农民无论如何都难以同试图尽快发展工业的国家相抗衡。这里设定国家作优先工业化的制度安排。为了达到目的,政府必然通过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动员农村资源转移农业。但一国工业和农业的差距一旦拉大,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工农并举时,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的时机便成熟。国家将从法律和经济上保护弱质产业,合作经济不但受政策法律保护,而且将从财政获得净支持。我国目前正处于需要工农并举、消除工农差距才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之时,这给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创造了必要的政策环境。
第三,农副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农民通过自给自足和少量的商品交换就能过上“田园诗”般的生活,农民只会对分散劳作十分迷恋和向往而不会产生合作想法。在市场化不断加深、农产品商品率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农民必须为农产品寻找出路的条件下,农民迫切需要合作与联合,这时合作经济“呼之欲出”。
近年来,中国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分散经营的承包农户一直受到因市场信息不灵、农产品品质低下、品种单一而导致的“卖难”问题的困扰。农民需要联合与合作,以便有效地组织起来获得丰富的市场供求信息,得到经常的技术指导和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农业收益。
(2)我国农村社会区合作经济产生的途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建立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逐渐成熟。从现实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的产生有两条主要途径。
其一是完全由农民自己组织。这条途径最适合合作原则。完全由农民自己组织,需要农民有较高的素质。因为合作社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是农民自己。完全由农民自己组织并不等于政府就撒手不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社要能够自我维持生存和发展,一方面要求合作社组织者不计个人得失而具有奉献精神;另一方面离不开外部资助,尤其是国家财政资助,尽管这种资助成为社会成本,但国家负担这种成本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因而是值得的。因此,国家建立相应的促进合作经济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是十分必要的。除了对农民合作社组成及运营提供净财政支持以外,国家还必须针对中国农民整体素质低下的特点进行合作思想的宣传、启蒙、教育和启迪,尤其要教授和普及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合作社制度、原则乃至运营技巧。同时出台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合作社的地位和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运行。
其二是政府引导,由农民以外的市场主体组织,吸引农业户参加。在政府的引导下,由农户以外的市场主体的农业技术部门、供销公司、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体私营企业等组织合作社并吸收农民为社员,这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兴起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只要按合作的原则组社,不论谁组织,政府都应支持并加以引导。农户以外的市场主体组织合作社可以解决我国农民素质低下、自由散漫不易“扭成团”的弱点。同时它们更有能力把握市场需求,市场变化。因此这种途径也是我国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3)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目标模式
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目标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以生产合作社、信息技术合作社、咨询合作社、社区公共服务合作社为补充。
由农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历史经验乃至现实表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不能取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只能通过合作经济的方式,实现在家庭分散经营基础上的规模经济,从而使单位农产品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合作社利润返还原则可以保证农民收益最大化。
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是因为“供给”和“销售”领域的合作最易成功,而且这两个领域也是最需要合作的领域。之所以生产资料的供给和农产品的销售领域最易合作成功是因供销合作社容易获得利润并在分配、返还利润方面实现平衡。然而生产领域在这两方面没有长处,合作难以成功。另外,农产品的销售是农业最为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农产品价值能否实现。生产资料价格的高低也决定着农产品成本的高低。因此,供销领域的合作是农民最为迫切的。信用合作社之所以是主体,是因为过去我国实行剥夺农业发展工业和城市的政策,农民积累能力极其低下,而农民产供销的合作,需要以资金扶持,农村现实的资金市场不能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因而信用合作是必须要解决的,不是可有可无。另外,信息、技术、咨询、生产等合作社是为农业服务的重要组织,它们应是农业合作社的必要补充,从而构成完整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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