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家族企业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志码〕D 〔文章编号〕1007-1539(2006)02-0075-04
关于“信任与家族企业”,中外学者在研究中都有不同程度地涉及。
马克斯·韦伯曾明确断言:“儒家君子只顾表面的‘自制’,对别人普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阻碍了一切信贷和商业活动的发展。”[1]“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伦理宗教,特别是新教的伦理与禁欲教派的伟大业绩,就是挣断了宗族纽带,建立于信仰和伦理的生活方式共同体对于血缘共同体的优势,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对于家族的优势。从经济角度看,这意味着将商业信任建立在每一个个人的伦理品质的基础上,这种品质已经在客观的职业工作中经受了考验。儒教中习以为常的不正直的官方独裁以及死要面子的独特含义造成的后果是尔虞我诈,是普遍的不信任。”[1] (289)韦伯认为阻碍资本主义在中国发展的首要因素,是由于存在的普遍不信任而造成的儒教过于重视家族或家族关系的缘故。韦伯的这个论断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腾飞、亚洲“四小龙”崛起,才逐渐有学者挑战韦伯的论断。
近来,引起国际学术界很大反响的福山的新著《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对世界一些有代表性的家族企业特征进行了比较研究。他发现华人社会的工业结构和天主教拉丁语系国家雷同得令人惊讶,企业都倾向于家族拥有和管理,企业主多半不愿为公司引进经理人才,所以在规模上也显得比较小;而规模的限制,终将阻碍中小企业参与全球经济的程度。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没有跨出家族联系的圈子,他们对外人的信任感太低了。对于这种情形,他把这些国家信任度低的,称之为低信任度的文化,以中国、意大利南部地区、法国等为代表;把与这些国家信用度低不同的、建立在超越血亲关系的其他国家,称之为高信任度的文化,以日本、德国、美国等为代表。因此,信任度的高低,在福山那里被看作是国家之间繁荣和竞争能力差异的原因。福山还对同属于东方文化的中日家族企业作了比较,认为日本到了20世纪30年代,财阀企业都不再依赖家族成员担任高阶层管理工作了。二战后,日本经历了财阀的解体与企业及其网络的重构,公司已经制度化,变成专业化管理的科层组织。因此,它们从来没有面临过像某些华人公司创办人过世之后所留下来的家族企业崩解或企业精神溃散的问题。日本企业之所以能够迅速成长、早早就超越家族事业的范围,原因是日本的家庭与华人家庭有天壤之别[2]。
马克斯·韦伯和福山的见解虽有失偏颇,但所提出的仍然是值得深入研讨的重大课题。相比而言,雷丁的见解更加慎重和全面。他指出:中国人十分重视“信任”这一观念,中国人的信任建立在个人的承诺以及保持名誉和面子的基础上。“在其他国家需要通过合同、律师、担保、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各种时间耽搁才能完成的各种交易,海外华人只要依靠电话、握手或清茶一杯即可解决问题”,当然雷丁也谈到,这并不是说合法的手续完全免掉了。同时,雷丁也指出了另一面:华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的,是个人之间的信任,“主要特点似乎是对家庭的信任是绝对的,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只能达到建立相互依赖关系,双方都不失面子的程度”。对个人的忠诚,否定了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阻止了真正合乎理性的和专业的严密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推动华人家族企业通过实行西方所谓的‘管理革命’,即把权力移交给职业经理人员并把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明显地存在着很大的困难。”[3]
当然,英国学者雷丁似乎也看到了海外华人企业正处在发展变化之中,部分家族企业不是一味地注重亲和关系,而是同时注重能力、表现。对这一点,日本的井上隆一郎的认识更清晰一些。他指出:在亚洲,“在经营方面,打破同一家族经营的旧格局,起用有能力的专业经营者的倾向也广泛出现”[4]。著名学者金耀基对香港家族企业的研究也发现:企业主对亲属的雇佣多半出于理性上的考虑,而不是单单由于儒家家族主义文化传统的结果[5]。储小平在对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研究中还发现:“众多的海外华人企业开始重视以‘血缘+能力’的规则取代单纯的血缘亲情规则;用‘家长式+咨询民主式’的决策来代替家长主观武断式决策;用‘正规化、理性化的管理’来取代非规范化的经验式管理;在报酬支付中用‘能力绩效’规则取代‘宗亲地位’规则;用‘家族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融合’替代‘家族资本’的独立经营。华人家族企业经营模式的超越,展示出华人经济适应世界经济活动最新变化趋势的光明前景。”[6]
从信任与家族企业形成和发展的关系角度来认识的,还有汪丁丁和张克中等人。汪丁丁曾深刻地揭示,外国和中国的经济发展都表明,说服资源所有者把他们所支配的资源汇集到一起,由企业家支配,并实现企业家的创新方案,是最困难的事。在企业家的合作精神里,最核心的东西是一个“信”字。各种企业,经常造成企业生存危机的,是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了问题[7];“资本”,特别是大规模资本的筹集,在根本上依赖于市场经济的现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项制度——信用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大规模的分工合作,没有“信用制度”的支持是不可能扩展到家族或血缘关系的支撑范围以外的[8]。张克中认为:真正阻碍“委托—代理”机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信用不足,从而增加了代理风险。体制转轨期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变化无常,使不少人迷失了传统的“重义”思想,“诚实待人”、“童叟无欺”的传统商业道德被抛置脑后。本来“委托—代理”机制存在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在现实条件下,老板对代理既无血缘、亲缘的维系,又没有足够的信息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被代理人本身处于原始积累时期,而代理人对企业的责任至多是辞职不干。这种只有权力约束而无相应经济制约的状态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的缺点暴露无遗。另一方面,即使实行了代理制度,由于家族化企业中“家庭元”存在而使企业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对“外来”的代理人的工作可能设置种种障碍,使代理人的工作效率受到严重制约[9]。
还有一些学者,针对韦伯、福山和雷丁提出的“在华人社会,信任仅存在于家族之内”的论断,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对家庭或家族的外延需要加以界定。由于利益的需要,不仅姻亲可以进入家族的圈子以内,而且基于地缘、业缘等关系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也可以进入家族的圈子以内。费孝通就曾经说过,“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这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家里的”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自家人的范围是因时因地可伸缩的,大到数不清,真是天下可成一家[10]。因而,储小平认为,韦伯、福山和雷丁的见解虽然发人深思,但他们基本上把中国传统文化看成一个常量,特别是把“家”看成是范围固定与封闭的,并由此考察其对家族企业发展的影响。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有很大的包容性和弹性,比如“家”这个概念就有很大的伸缩性。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性的判断: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具有突破狭隘的亲情“信用”限制的文化基因,可以实现从人格化交换向非人格化交换的制度创新[11]。
“信任与家族企业”的研究,究其看法远远不止以上这些,本文择其主要观点作了描述。这些看法,从理论上梳理,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问题:
(1)肯定信任对家族企业的作用。无论是国外的家族企业,还是中国的家族企业,信任对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肯定信任对家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时,由于研究的角度、范围的不同,对其重要性的表述存在差异。马克斯·韦伯是从文化背景差异的角度来认识的,即在中国崇尚儒家家族主义,在西方崇尚新教伦理,从而造成前者仅把信任建立在亲属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不利于一切信贷和商业活动的发展;后者则挣断了宗族纽带,建立了信仰和伦理的生活方式共同体对于血缘共同体的优势,这有利于一切信贷和商业活动的发展。福山是从信任度的高低来说明的。即信任度的高低,决定着国家之间繁荣和竞争能力。低信任度的国家,往往企业都趋向于家族拥有和管理,多半不愿为公司引进经理人才,企业在规模上显得比较小。而高信任度的国家,往往企业都建立在超越血亲关系的基础上,有利于家族企业的发展。而经济学家汪丁丁则是从社会信用缺失来认识的。即社会财务资本的汇集、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危机,经常造成企业生存危机。没有信用制度的支撑是不可能扩展到家族的支撑范围以外的。
(2)信任仅存在于华人家族之内。在“信任与华人家族企业”问题上,相当一部分中外学者有一个共识,认为信任仅存在于家族之内,而对个别人普遍地不信任。这种情形,在马克斯·韦伯那里表现为“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在福山那里表现为“企业需要跨出家族联系的圈子,他们对外人的信任感太低了”。于是乎,推演出华人的家族企业不存在“信任”。对此,英国学者雷丁尽管不赞成这一推演的结论,认为中国人十分重视“信任”这一观念,但同样也认为“华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的,是个人之间的信任”。汪丁丁和张克中等人甚至以为,这造成在华人的家族企业中人力资本、财务资本等缺乏,致使企业规模狭小或“富不过三”。
(3)信任可扩展到华人家族之外。在“信任与华人家族企业”问题上,也有一部分中外学者认为,海外华人企业也处在发展变化之中,部分家族企业不是一味地注重亲戚关系,同时注重能力、表现,打破同一家族经营的旧格局,在经营方面启用有能力的专业经营者;在财务资本方面用“家族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融合”代替“家族资本”一统天下的局面,展示出华人经济适应世界经济活动最新变化趋势的光明前景。反映了信任不仅仅存在于华人家族之内,也存在着向华人家族之外变化的趋势,信任可以存在于华人家族之外。
究竟应当怎样看待“信任与家族企业”?笔者认为,一些学者,对信任是研究家族企业繁衍的一个重点发表的看法,既包含着有价值的研究,也存在着稍嫌不足之处,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就“有价值的研究”来说,首先通过对“信任与家族企业”的研究,可以确认信任对家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国外还是中国都是如此。尤其在华人家族企业中,信任具有特殊的作用。由于有这种“信任”的存在,解决了创办企业所需要的“第一桶金”以及廉价的人力资源等问题,使家族企业不断涌现,成为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话题。也正由于这种“信任”,使家族企业难以从家族之外吸纳有用的人才,难以从家族之外吸收社会资本等等,致使家族企业要么“长不大”,要么“富不过三”。真是“成也家族、败也家族”。之所以这样,在于以血缘或姻亲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当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扩大规模、面对“入世”挑战时,如果不对这种信任进行超越,就很难使家族企业发展下去。尽管持此观点的人比较多,在学术领域处于主流意识;但也有人看到了这种“信任”所适用的范围并不完全是封闭的,不仅仅局限在家族之内,根据其需要是可以因时、时地、因人、因事而拓展的。这种拓展,尽管还不太多,但的确有的家族企业做了这方面的尝试,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这与传统文化关于“家”范围的界定也基本上是一致的。
其次,通过对“信任与家族企业”的研究,可以确认社会信任对家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中外学者关于华人家族企业在其发展中,过分注重家族内的信任而缺乏社会信任的保障,不利于从家族企业向非家族企业转换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他们对东西方家族企业进行比较,所得出的关于“信任”的区别,也是有道理的。一个注重于家族内的信任(亦即道义信任或观念层面的信任),另一个注重于家族外的信任(亦即法制型的信任或制度层面的信任)。他们对中日家族企业的比较,所得出的“家”存在很大的区别,进而出现“信任”的差异,同样是有道理的。
就“不足之处”来说,第一,在文字的表述上就存在着分歧。在韦伯那里,使用的是“伦理宗教”;在福山那里,使用的是“家庭主义”或“低信任度文化”;在雷丁那里,使用的是“以家族主义为核心的儒家信念”;在储小平那里,使用的是“家文化”、“儒家伦理”、“观念层面的信任”和“道义信用规则”;而在金耀基那里,使用的则是“儒家家族主义”等等。对此,是停留在这种莫衷一是的学术氛围之中,还是从“元伦理学”的角度作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应该在争论的基础上,比较各种用语的优劣,形成比较一致的用语。
第二,对华人家族内的信任与儒家家族主义的内在联系研究不够,从而不能说明为什么私营企业在创业时多半采用家族式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其发展中宁愿放弃规模效益所给予的诱惑,甚至面临倒闭,也多半不愿意放弃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方式,仍崇尚家族内的信任这一现象。从而也不能说明为什么同处儒家文化圈,都深受儒家家族主义的影响,而日本的家族企业容易“脱亚入欧”,华人的家族企业则不容易“脱亚入欧”。在这种“同质的”文化氛围下,家族内的信任为什么会出现巨大的反差。在东西方“不同质”的文化氛围下,为什么西方的家族企业容易做大,而华人的家族企业则不容易做大呢?这些问题,除了本身的缘故需要给予说明外,也涉及对马克斯·韦伯、福山关于信任的看法需作进一步的研究、质疑。
第三,对家族内信任的有效性缺乏价值合理性的判断。家族内的信任,在理论形态上往往表现为儒家家族主义,在实际形态上则往往表现为以血缘或姻亲为纽带的独资经营、使用“自己人”。是基于东西方家族企业在信任上所存在的差异,现代公司制企业又代表企业发展的方向,家族内的信任不利于家族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就对家族内的信任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还是基于中日家族企业在信任上所存在的类似,又符合华人家族企业存在、发展的实际,就对家族内的信任持完全肯定的态度。孰优孰劣,让人莫衷一是,这恐怕就要涉及价值判断合理性的尺度。家族企业,既然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否是“落伍的代名词”,本文认为就需要运用“交易费用”作为判断的尺度。如果这种企业的组织形式,能够节约交易费用、呈现较高的效率,那么它就是高效的;反之,亦然。家族内的信任,作为维系华人家族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的重要手段,有无存在、发展的必要,同样涉及以“交易费用”作为判断的尺度。显然,在家族内的信任问题上持独断的看法,是欠妥的。同理,当华人家族企业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要求规模效益以迎接“入世”的挑战,如仍固守家族内的信任,不进行超越,缺乏发展的看法,也是欠妥的。对家族内的信任的有效性作出价值判断,需要一个价值尺度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在此认识基础上,即使家族内的信任具有有效性,但这种有效性也存在着价值合理性程度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家族内的信任作为工具所维系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节约了交易费用、呈现较高的效率,具有经济价值,就完全具有价值的合理性。尽管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求经济效益是重要目标,否则就不成其为经济组织;但是,这只是“底线要求”,还应当具备社会价值、生态价值,亦即通常所说的可持续发展价值。只有达到或者具备这两种价值,家族企业以及作为工具而存在的家族内的信任,才完全具有价值的合理性。做这种研究的,目前还比较缺乏,应当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