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法的发展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对外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78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1978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只有206.4亿美元,到1995年达到2808.5亿美元,并同世界上22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位次从1978年的第32位上升到目前的第11位。与此相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立法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迄今为止,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规章达700多部。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经营进出口贸易实体、商品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汇信贷、对外运输和保险、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动植物进口检疫、涉外税收、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诉讼等。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在《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中国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进出口商会条例》、《出口管制条例》、《技术出口条例》、《对外加工装配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对外贸易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可以认为,中国正在加快外贸政策法规的改革与立法,以推进中国的外贸体制改革,并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对外贸易体制。
一、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
必须指出,《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部基本法。该法全面体现了中国对外贸易体制与政策。其主要内容是:
1.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主体。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现阶段中国对各类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实行许可管理,只有依法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凡未取得外贸经营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这些企业如果直接对外签订了进出口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因而也是不能执行的。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外贸专业公司,主要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领导下的各专业进出口公司。(2)工贸、农贸、技贸公司,是指各生产部门成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3)各省、市地方外贸公司。(4)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至1996年4月底,中国还有各类外贸企业10500多家,其中各级各类国有外贸公司5700多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3800多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国际技术合作公司900多家。
虽然,我国企业目前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是以经审批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为前提,但从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考虑,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今后将会逐步放宽以至取消;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完成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2.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对外贸易法》第15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在一定的必要限度管理下,对货物、技术采取自由进出口的原则。
对货物采取自由进出口的原则,是中国多年来外贸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初期即50年代就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实行全面许可证管理。此后,由于贸易对象转向前苏联和东欧,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名存实亡。自80年代开始,中国重新实行并不断加强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对众多种类商品的进出口都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入90年代后,中国的外贸体制逐步向GATT的基本原则靠拢,对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在出口方面,从1993年1月1日起取消了出口商品的一、二、三类的分类管理,改为少数商品由国家管理,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在进口方面,从1992年起大幅度减少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正是由于这些年来对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中国外贸法终于明确规定了货物自由进出口的原则。
当然,任何国家的对外贸易都必须为本国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服务。为此,中国外贸法还规定,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内供应短缺、国内资源可能用竭、破坏生态环境、国外市场容量有限等类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可实行限制与禁止。
由于我国外贸法对技术进出口只作了原则规定,外经贸部正在起草《技术出口条例》,以制定与外贸法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在《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下,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具体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予以公布。
3.关于对外贸易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的对外贸易秩序,中国对外贸易法突出地强调了下列问题:
(1)关于对外贸易的国内秩序
对外贸易的国内秩序是指中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国内从事外贸活动必须遵守的秩序。为了确保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对外贸易,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第27条对于对外贸易经营者活动作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这些都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制定的,也是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集中起来作出的强制性规定。90年代以来,中国在上述领域还不断加强专门立法和执法力度。如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于1993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外贸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
(2)关于对外贸易的进口秩序
对外贸易的进口秩序是指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国内市场时,按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守的公平竞争秩序。这方面,中国对外贸易法主要规定了三种法律措施:
第一,关于反倾销。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反倾销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产品倾销没有制裁的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第30条中第一次专门规定了反倾销条款:“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但由于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反倾销措施较为原则,在实践中尚无法操作。因此,中国迄今为止尚无对外国产品反倾销的案例,但中国企业这方面的呼声日益强烈。例如,日本富士胶卷在华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元(约2.5美元)一卷,而日本市场为600—800日元,欧洲市场为6—8美元。
第二,关于反补贴。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1条的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关于保障措施。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一条保障我国国内产业不因过分的进口遭受损害的措施,在关贸总协定中称之为“保障措施”。
如前所述,我国外贸法三项措施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无相关的具体立法,因此,无法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所以,中国正在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与《对外贸易法》相配套的法规,从实体内容到调查程序乃至专门的机构都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上述三项措施的贯彻实施。
二、中国关于进出口商品管理政策、法规的改革
目前,中国正在根据国际贸易规范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调整进出口商品管理的政策、法规。
(一)中国海关关税政策法规的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方面规定得过严过死,关税成了保护伞,国外产品同国内产品无法竞争。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海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等。中国在海关关税政策法规方面改革的特点是:
第一,从1992年起,中国海关等外贸监管部门统一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这是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推动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长期以来,中国在关税方面实行保护贸易政策。80年代后期,中国在关税体制上作出一系列重大调整,逐步向贸易自由化方向努力。1988年我国大幅度调整28种税目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1991年,降低43个税目商品进口税率;1992年1月,降低225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1992年4月,宣布取消机电产品、化学产品的进口调节税;1992年底,大规模降低了3371个税目的商品进口税率;1993年12月,调整了2898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1995年1月,降低24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特别是1996年4月1日,又一次大幅度降低进口税率,涉及4997个税目商品,降幅35%。中国关税水平从1992年的42.5%的算术平均税率下降到目前的23%,下降了19.5个百分点,降幅达46%。
目前,我国现行关税水平虽已接近发展中国家,但还是偏高。中国争取在近年内使关税总水平下降到15%左右。
(二)中国进口商品管理政策、法规的改革
中国在实行市场经济前,对进口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1992年,中国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进口控制管理的税目商品计1247个,约占进口商品总税目的20%。进口管理分一般商品进口管理和机电产品管理两类进行。
一般商品是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商品。根据1993年12月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或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以及不利于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一般商品和机电产品,实行配额管理。我国对所有进出口配额商品均实行许可证管理。
近年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政府分别于1993年1月1日、1994年1月1日、1994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1996年6月1日多次大幅度削减进口配额、许可证目录。目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等进口控制管理商品已减少到36种,税目商品348个,约占进口总税目的5%。其中:
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为13种: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睛纶纤维;聚酯机电;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纳;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棉花。
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为15种: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
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为8种: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农药;碳配饮料;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今后,中国还将逐步减少或放宽非关税措施,并确保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
(三)中国出口商品管理政策法规的改革
1.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制度暂行办法》,中国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1995年11月9日我国外经贸部新印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114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142种,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的有21种,由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核发许可证的有59种,各省派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62种。同时,我国还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
为了使我国的出口贸易管理制度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需要,中国不断加强对现行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改革。1992年12月21日,国务院在批转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出口商品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改为少数商品由国家组织有关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国家管理的商品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如钢材、水泥、中药材等;二是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及出口额大、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或国外需求我设限的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如烟花爆竹、薄荷脑油等;三是国外对我实行配额限制的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如化学纤维、棉纱、毛巾、服装等;四是对一些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
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使大量的出口企业争抢有限的配额,在国内容易引起恶性竞争,在国外则扰乱了市场。从1994年起,我国又选择对部分出口金额较大、经营单位较多、国际市场敏感、易于发生抬价抢购、低价竞销和国外反倾销的商品,实行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并先后发布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目前,我国对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等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有偿招标,其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招标、协议招标等,这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公开、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2.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
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国际分工日益发展,一件产品的组成成份和制造过程往往来自和跨越几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原产地规则不仅关系到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而且也涉及到一个国家乃至一个区域的经济利益。出具原产地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也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一段时期,我国相当一部分产品含进口成分很高,甚至有的产品我方仅收取百分之几的工缴费,境外企业也都不合理地拿到了我国的原产地证。这些货物有的直接运到美国、欧洲、日本等国;有的通过香港转口到上述国家,这就加大了我国出口总额中的虚假成份,使我国同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加剧。
国务院于1992年3月批准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外经贸部据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是我国原产地制度的基本法规,它对原产地工作的主管机关、原产地证的申领单位和签发机构、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违反规则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是具体执行规则的重要文件;《制造加工工序清单》是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制定准则。根据规定,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视其增值的比例确定是否为中国原产地商品。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除此之外,中国外经贸部还颁布了《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规定》,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使原产地证的管理、征订、印刷、运送、保管、签发、统计和核查等各项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减少并杜绝伪证和假证情况的发生。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3.纺织品出口的政策、法规
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和分配,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为适应GATT和WTO的要求以及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纺织品的出口的管理。外经贸部于1991年2月作出《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1991年11月颁布了《关于加强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1992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1994年6月国家商检局发布了《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于1994年5月又发布了《关于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暂行规定》。上述政策法规明确要求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向双边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时,应严格按分得的配额数量,尽可能做直接贸易,减少转口贸易,严禁串通境外商人绕开配额对双边协定国家出口,严禁出口企业使用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地标签向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转口我纺织品。同时,通知全国外贸企业不与香港地区某些专门从事非法转口纺织品的企业进行贸易,并对我国某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参与或从事非法转口的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应当指出,中国对国内企业参与纺织品非法转口一向严厉打击,迄今已开过4次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大会,每年外经贸部都三令五申严禁纺织品非法转口,并部署打击行动。对经中方调查参与涉嫌非法转口的国内企业采取了没收货物、没收配额、罚款等处罚办法。但是也应看到,近年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呈现隐蔽性强和国际化等特点。多数非法活动是由境外不法商人策划和操纵的。他们往往将中国正常出口的产品改换唛头商标,或伪照中国企业名称,伪照第三国产地证和出口许可证,再转口至美国等国。因此,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与禁毒、保护知识产权一样,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我们坚决反对在缺乏调查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进口方采取的单边贸易报复措施。仅靠一系列贸易和非贸易的壁垒,限制中国纺织品出口,对中国无辜企业进行处罚是极不公平的。
4.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政策、法规
80年代,对外贸易经营权下放后,中国成立了数以千计的外贸经营企业。一些外贸企业组建后,由于没有稳定的货源和客户渠道,但为了片面追求出口创汇额,便采取种种不公平竞争手段,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出口产品收购大战,有的企业甚至用高于竞争对手一倍以上的价格抢购大宗出口货源。在对外出口上,则千方百计压低报价,争与外商签订订货合同。这种情况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在中国出口不断增长的同时,中国产品也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倾销指控。对此,中国政府非常明确,既坚决反对一些国家以反倾销为名而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同时又要求我国外贸经营企业加强公平竞争意识,制止对外低价竞销产品,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1994年4月,我国外经贸部发布《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根据规定,应诉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及复审工作;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订“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认真执行;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反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现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
1996年3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出口价格低于在企业该项产品的应售价格的为低价出口行为。外经贸部专门成立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立案调查工作小组。出口企业凡有低价出口行为的,外经贸部视情可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其对相关产品或部分产品的出口配额申请权、投标权和出口许可,直至暂停或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立法,向符合国际贸易规范方向发展
虽然,中国目前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但中国十分注重加强和完善中国的对外贸易立法,特别在立法和其他领域遵守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努力遵循国际惯例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对外贸易上的立法经验。
中国要发展对外贸易,不仅要抓紧制定发展对外贸易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出来的法规和政策。可喜的是,中国近年来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扩大了对知识产权中专利、商标、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等对国外企业产品的保护范围;颁布了《海商法》、《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必须指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包括对外贸易活动中,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大量出现。如制售假冒商品、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以及商品和服务声誉等。世界各国都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作为本国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标志着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对于保障中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中国不断增强外贸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透明度。长期以来,中国外经贸部行使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职能,主要是靠内部文件。这种做法不利于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的透明度。对此,中国政府已明确,中国将努力使所有的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快速、透明和可适用的方式公布于众。过去制定的一些对外贸易内部文件,经清理已废止477个,继续有效的公布了94个;同时,外经贸部对外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统一对外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贸易政策法规已逐步实现透明度。
此外,中国在完善对外贸易立法的同时,还对外缔结了100多个国际经济贸易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日内瓦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中国政府还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或经济合作协定。所有这些公约和协定都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促使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中国外贸法律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