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宋农村“算数定道”的制度缺陷_宋朝经济论文

试论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制度性缺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缺陷论文,时期论文,农村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7)02-0061-08

一、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演变

汉宋时期的“计赀定课”①,指国家根据纳税人拥有田地及家庭资产的多少(在很多场合表现为户等高低),具体确定其应交纳的赋税量或者应承担的力役。汉宋时期,“计赀定课”在农村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赋役征派方式。限于篇幅,本文集中论述“计赀定课”中的课税,但对其制度性缺陷的探讨,同样适用于课役,故间或引证有关课役的资料。

“计赀定课”在汉宋时期成为农村越来越重要的税收计征方式,主要表现如下:

1.田赋的“计赀定课”

春秋时期井田制逐渐瓦解,自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改行“履亩而税”以来,以纳税人拥有的田地多少为依据的田赋征收,历代延绵不断。这无疑是汉宋时期最重要的一种“计赀定课”形式。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之后,更是“据地出税,天下皆同”[1](卷八四《租税下》“大中六年”条),此可不赘。

2.征收人头税时的“计赀定课”

人头税曾经是汉宋时期农村主要的或者重要的税制,不过,在唐朝两税法改革之前,人头税在实际征收中也采取不少“计赀定课”的形式。例如,汉代的口钱、算赋是人头税,但起码在东汉时,政府在实际配税中实行了“计赀定课”的办法。如东汉在小乡设置一名啬夫,其职在于“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2](《百官志》)。《后汉书》卷三十九《刘平传》载:刘平任“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可知东汉各户交纳的赋钱实际上与其家赀多少(贫富)相关。再如,汉魏的“调”制规定是以户为单位计征统一税额的纺织品,不过,正如唐长孺先生在《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文中所指出的:“调查户赀乃是汉代成法,汉魏间新行税目户调是据户赀决定差等的,以后自晋至南北朝都沿袭此制。”[3](P72)确实,两晋南北朝的“九品混通”,或者称“九品相通”,主要就是针对户调征收而采取的一种“计赀定课”方式。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是按丁男计征定额税,通常与纳税人的家庭资产即评定的户等无关,不过,在江南折租纳布、减免田租、岭南税米等三种情况下,还是与户等高低有所关联[4](P12-14)。

3.按家庭总资产或者主要资产价值征税的“计赀定课”

就目前的资料来看,汉景帝时的“訾算”,当是最早明确规定按家庭总资产价值计征的税项,家庭总资产价值达1万钱,要征税127钱②。此后,这种税制不时可见。如北凉的“赀马”是按户赀多少配养马匹[5](P25-30)。北魏世祖拓跋焘曾“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6](《世祖纪上》)。南朝萧齐有“围桑品屋,以准赀课”[7](《萧子良传》)之制。北齐文宣帝“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8](《食货志》)。唐朝前期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分配的,正如武则天仪凤三年(678年)的诏文所说的,户税“既依户次,贫富有殊”[1](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

4.唐朝两税法以来“计赀定课”的演变

上述三类农村“计赀定课”的不同情形,到唐朝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两税法时归于一途。两税法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9](《杨炎传》)的原则,各州的田赋总额即“两税斛斗”是以现垦田为依据摊征,各州的“两税钱”总额则按户等高低摊征。这就是唐德宗要求中央使者与地方官员共同完成的“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10](卷四八七《赋税一》)的任务。至此,农村的赋税全部是“计赀定课”。不过,两税法的计赀依据仍然分为两类,一类是计亩,一类是计家庭资产价值多少 (最终形式表现为户等高低)。

从五代到宋朝,“推排”民户“物力”即评估家庭资产仍然是征派赋役(包括赋税化的“和买”、“和籴”等)的主要依据。据研究,宋朝在乡村摊派各种赋役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按田地的多寡肥瘠;二是按人丁的多少;三是按五等主户的户等;四是按家业钱、夏税钱等。这几种方式经常交错重迭。两税虽然是土地税,却与户等即家资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11](P117-144)。宋朝对“推排”物力有明确的制度规定[12](《食货志六》)。

总之,汉宋时期,“计赀定课”一直是农村重要乃至主要的赋役计征方式,对国家财政、农村经济都有重大影响。

二、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制度性缺陷及其消极经济影响

宋人曾经针对两税法之前人头税性质的田赋计征方式(如北朝按一夫一妇或一床计征的租调、唐代按丁男计征的租庸调),批评说:“历代田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谬!”[13](卷三《历代田赋之制》)所以,从税负公平来看,“计赀定课”无疑要远比人头税合理。这当是汉宋时期王朝选择上述农村税制改革方向的基本考虑。迄今论者通常认为,就制度变迁而言,汉宋时期农村的赋税由人头税向资产税转化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节农村的贫富不均,减轻贫穷人口的赋税负担,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论者也揭示当时“计赀定课”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放富役贫”的不公平现象,并且往往归咎于吏治腐败。这些都是正确的见解,不过尚不全面。事实上,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还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着若干严重缺陷,由此不可避免地要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弊端,并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不小的消极影响。下面就其三个方面的主要缺陷试做分析。

1.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长期不明晰

从传世文献和考古出土资料来看,汉宋时期国家对“资产”的评估对象有一定的界定,但在法令上长期却不明晰。例如,汉代有人口与家庭财产的登录制度即八月案比。《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注引《东观汉记》说:“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案验户口的同时也评估家庭资产,汉儒郑玄注《周礼·地官·小司徒》“及三年大比”一句,说:“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财物也。”那么,汉代官方“简阅”民户的“财物”是些什么东西呢?从出土文献来看是有一定的对象的。著名的居延汉简“礼忠”简有如下记录:

候长觻得广昌里 公乘礼忠年卅 小奴二人直三万 大婢一人二万 轺车二乘直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牛车二两直四千 服牛二六千 宅一区万 田五顷五万 凡訾直十五万[14](简37.35)

据此看来,汉代户籍登录的资产对象,不动产部分是田、宅,动产部分是奴婢、马、牛、轺车、牛车等,都属于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但是,迄今的资料也显示,汉代国家从来没有在法令上对资产评估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永元五年(93年)二月丁未,和帝下诏说:“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鬻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所说的情况是:“贫人既计釜甑以为资财,惧于役重,多即卖之,以避科税。”[2](《和帝纪》李贤注)衣履釜甑等日常生活用品都可以被算为资财,这说明当时国家对“资产”对象的法定界定是不明晰的。

此后至宋,情况大致相似。例如,从吐鲁番出土的北凉赀簿来看,北凉计赀对象有二大类:一大类是田,有常田、卤田、潢田、石田、无他田、沙车田等几种;另一大类是经营多年生的种植园,包括葡萄园、枣园、桑园之类[5](P10-13)。不过,牛、马等大牲畜是北凉前后的王朝都曾规定要计入的资产对象,为什么北凉赀簿不列入?这是个疑问,但文献不足征。《晋书》卷三三《石苞传附子崇传》载,石崇被杀后,“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有学者认为“簿”是指“赀簿”,说明“在赀簿上登记的有水碓、田宅、珍宝、财货、奴隶(苍头)等”[15](P218)。此说对推测西晋“赀簿”的登记对象可备参考。东晋初,刘超任句容县令,史载:“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结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邨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踰常年。”[16](《刘超传》)无论派官吏“四出结评百姓家赀”,还是让百姓“各自书家产”,两种做法先后可行,说明该县官民对“家赀”的评估对象是有共识的。不过,其“家赀”范围的限定究竟是句容一县的规定,或是东晋中央的统一规定,不得而知。南朝宋人称:“取税之法……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17](《周朗传》)齐帝诏称:“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18](《明帝纪》)梁初,罗研鉴于“故事置观农谒者,围桑度田,劳扰百姓”,建议梁武帝“除其弊”[19](《邓元起传附罗研传》)。这些都说明南朝计税的资产对象是田地、房屋和桑树。不过,南朝列入“赀簿”的“家赀”是否只限这三项呢?也有疑问。如刘宋大明七年 (463年)制定品官与“百姓”的占山之令,就规定“皆依品格,条上赀簿”[17](《羊玄保传附羊希传》)。说明山泽陂湖等也要列入赀产。刘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年)为筹措大举北伐的军费,对扬、江等四州“富有之民,家资满五十万,僧尼满二十万者,并四分换一,过此率计,事息即还”[17](《索虏传》)。南齐顾宪之曾对武帝说:“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7](《顾宪之传》)这些富有的僧尼、士人的资产究竟有哪些?史籍均语焉不详。

唐初“量其赀产”而定的户等制,由三等改为九等,贫富的区分更加细致。不过,定户等时究竟是估量哪些资财,我们从现存的唐朝法令也未见明确规定。揆之情理,田地是农村的主要资产,而且不容易逃避官方的核实与统计,所以有学者认为唐朝的“资产”应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二大类。然而,从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廿一年十二月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来看,登记在户等簿上的资产计有宅、菜园、牛车、牡牛、现有粮食(青小麦、廪粟)等几类,却未列入田地[20](P97-100)。这是为什么?论者解释不一。两税法实行之后,据陆贽奏书所言:“每至定户之际,但据杂产校量,田既自有恒租,不宜更入两税。”[21](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其三》)评定户等的资产是否包括田地在内,论者也是仁智互见。元和元年(806年),独孤郁在对《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中写道:“昔尝有人有良田千亩、柔桑千本、居室百堵、牛羊千蹄、奴婢千指,其税不下七万钱矣。然而不下三四年,桑田为墟,居室崩坏,羊犬奴婢,十不余一,而公家之税,曾不稍蠲。”[22](卷四八八《体用》)据此可知计征两税钱的资产包括价值较大的田、宅、大牲畜及奴婢等。可是,文宗大和年间(827-835年),湖州刺史庾威“自立条制,应田地、奴婢,下及竹树鹅鸭等,并估计出税,差军人一千一百五十人散入乡村,检责剩征税钱四千九百余贯”。他后来被贬,朝廷定的罪名是“扰人均税”,而不是说他“估计出税”的资产对象定得不对[10](卷六九八《专恣》)。这些资料都反映唐朝对资产评估的法定对象的界定其实并不明晰。

尽管入宋之后资产越来越被作为计税派役的依据,宋朝有“人户家产物业,每三岁一推排升降等第”的制度规定[23](《食货》六九之二五),然而“家产物业”的法定对象仍然不明晰。一方面,我们看到宋朝中央时或有所规定。例如,仁宗时曾规定河北、河东不得将桑树折算为家业钱,以定户等[23](《职官》四二之三)。当时吕公绰出知郑州,“尝问民疾苦,父老曰:‘官籍民产,第赋役重轻,至不敢多畜牛,田畴久芜秽。’公绰为奏之,自是牛不入籍”[12](《吕夷简传附吕公绰传》)。这是针对一个地区的“牛不入籍”特别规定。南宋初,高宗曾下令:“今后州县不得将牛、船、水车、应干农具增为家力。”[23](《食货》六九之二五)这也只是一时的豁除。由此可知宋朝的计资对象通常包括桑树、牛、船、水车、农具等。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宋人不断地批评地方官吏评估资产时的随意性。例如,英宗时,知谏院吴充言:“乡役之中,衙前为重,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杯杵、匕筯,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13](卷十二《职役一》)神宗熙宁中,郑獬上书称:“伏见安州衙前差役,最为困弊,其合差役之家,类多贫苦,每至差作衙前,则州县差人依条估计家活,直二百贯已上定差。应是在家之物,以至鸡犬、箕帚、匕筯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24](卷一二《论安州差役状》)熙宁九年(1076年)秋天,大臣张方平针对征收免役钱上书说:“向闻役法初行,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铲釜、犬豕,莫不估价,使之输钱。”[25](卷二七七)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七月,朝臣言:江东江西风俗不同,从宋初立法,“元不用乡村物力推排,专以田地亩头计税,凡差科,只用亩头为额,其事甚简”。可是,当时“所在长吏,多不究法意,唯凭胥吏差保正副根括。凡田间小民粗有米粟、耕耨之器,纤微细琐,务在无遗,指为等第”[23](《食货》六六之二三)。宁宗庆元四年(1198年)十一月,朝臣言:“推排物力之际,弊出百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富室输财,必欲销减;乡民执役,互相隐藏。乃若深山穷谷之民,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蓄,则必籍其直以为物力。至于农甿耕具、水车,皆所不免。”[23](《食货》七○之八九)可见宋朝中央对“计资”对象的法定界限实际上并没有明晰的限定。

总而言之,汉宋时期“计赀定课”的资产对象,包括田地和其他家财,但后者的法定对象究竟应包括哪些财物,国家一直缺乏明晰的法令界定。

2.“计赀定课”没有设置免征基数

汉宋时期农村的“计赀定课”,国家没有设置适用于各个户等的免税基数,只要有资产,无论总价值是多少,统统作为计税的依据。国家的优免政策,只是针对特定人户的身份性优免,通常是对贵族、官僚,如上述南齐“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唐代后期进士及第的“衣冠户”,“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科”[26](卷七八《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宋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亩;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12](《食货志》)。

3.资产价值评估办法不完善

首先,汉宋时期政府对不同资产的计价办法缺乏应有的规范。例如,汉代的田赋计征方法,是“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27](《未通篇》),即名义上是分成税,实际上是定额税。但是对于肥瘠不同的田亩如何计征,官方却长期未加区分。直到东汉章帝建初年间(76-83年),山阳太守秦彭“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跼塉,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2](《秦彭传》),中央才要求各州制定适用于当地的三等之分。再如,同样是对桑树这一项资产的计价,北凉和刘宋就不一样。出土的北凉赀簿说明,北凉对桑园采取每亩折赀三斛,即按种植面积折算固定价值的办法[5](P14)。而刘宋则是“桑长一尺,围以为价”。到了唐朝,陆贽指出:两税“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篋,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圃囤仓,值虽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蕃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收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如此之比,其流实繁,一概计估算缗,宜其失平长伪。”[21](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他说的是“计资”时遇到的两个实际难题,一是轻便小巧的贵重资产,不易被外人发现而列入估价对象;二是如何根据资产能否增值采取不同的计价办法。而唐朝对此束手无策。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熙宁七年(1074年)七月,吕惠卿建议实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以立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物数,乃参会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众示两月,使悉知之”[13](卷十二《职役一》)。此似为中国古代国家第一次欲区别田地质量以及动产、不动产、货币是否能增值等,制定统一的计价标准,立意是可取的。但是,宋人说:“手实之祸,下及鸡豚”[28](卷十四);“尺椽寸土,检括无遗,鸡豚狗彘,抄札殆遍”[29](卷三八《乞诛窜吕惠卿状》)。手实法对资产评估对象的限定形同具文,更遑论政府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计价标准了。不久手实法即废除。南宋初,范浚指出:“税赋之法,民因资产而有两税,因两税而有科率。军兴以来,敛取岁增,常产之民,日以彫窭。州县索一丝缕市一筋角,悉按户等高下差第敷入,无常产者秋毫不输。盖有囊金珠束缣素,时其低昂取赢赀以自肥者,盖有囷蔵廪积,乘农人之憔悴,贱收贵出,坐待谷直之翔踊者;盖有拥高赀行子贷息取倍称以朘剥贫民者,是等皆饮醲啮肥,朝歌夜,笑视编氓之困顾有得色。”[30](卷十一《更化》)可见对“常产”和非“常产”如何区分评估征税才是合理、公平,直到南宋还是悬而未解的难题。

其次,评估资产应由哪些人参与才能使评估结果比较公平、公正?汉宋时期国家也一直苦无良策。汉宋时期王朝出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王权观念,一直强调国家征税的强制性,因此对农村“计赀定课”最为注重的是运用官方势力,包括地方官员和乡官,并且形成一定的制度规定。如汉代的“八月算民”,县令是要亲自参与的,所以荡阴县县令张迁的德政是:“八月算民,不烦于乡,随就虚落,存属高年。”[31](《荡阴令张迁碑》)前述汉代的乡官要负“知人贫富,为赋少多”之责。汉末司空曹操的家赀多少是由谯县县令评定的③。北周苏绰拟定的治国六条大政方针之一称:“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32](《苏绰传》)唐朝《唐六典》卷三○规定县令应对“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实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宋朝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要在广大农村挨家挨户一一评估其资产,事务琐细繁多,要求人数极为有限的县级官员亲自参与,他们必然力所不能及,只能笼统或敷衍从事;加之法定资产评估对象不明晰、计价办法不完善等,都给予地方官员上下其手的很大空间,经常要激化农村的社会矛盾。例如,东汉建武十五年(39年)的“度田”,“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2](《刘隆传》)。南齐时,“守宰相继,务在裒克,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7](《竟陵文宣王子良传》)。如下所述,直到宋朝,官吏在“计赀定课”时上下其手的现象同样严重。可见单纯依靠地方官员在农村“计赀定课”,难以做到公平合理。

汉宋时期,国家有时也规定地方官员在“计赀定课”时,要有乡官或乡邻代表人物参与。如北魏世祖拓跋焘太延元年(435年)十二月诏:“……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6](《世祖纪上》)“乡邑三老”就是纳税人的乡邻代表人物。前述东晋句容县令刘超采取以村为单位,让纳税人自己申报家产和应纳税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让乡邻发挥相互监督评议的作用。唐朝开元天宝年间,“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成为中央规定的“定户”程序之一。从上引《唐开元廿一年十二月西州蒲昌县九等簿案卷》看到,蒲昌县在胥史送上来的定户等文书上申明:“当县定户,右奉处分,今年定户,进降须平,乡父老等通状过者。但蒲昌小县,百姓不多,明府对乡城父老等定户,并无屈滞,人无怨词,皆得均平,谨录状上……”[20](P97-100),可知该县政府在评定户等时,有“乡城父老”参与并认可。天宝四年(745年)三月五日,玄宗下敕重申:“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覆。如有不平,县令录奏,量事贬降。其村乡对定之人,便与节级科罪。”[10](卷四八六《户籍》)两税法时期,有些地方官员在“计赀定课”时也注意让乡官、父老参与。如唐德宗时,庐州刺史罗炯的做法是:“每里置里胥一人而已,余悉罢之。至定赋时期,集人正坐,众议其重轻,里胥书于籍,而无得措一辞焉。”[26](卷四七八《唐庐州刺史本州团练使罗炯德政碑》)宪宗时,崔倰出任宣州南陵县令,“一旦,命负担者三四人,悉以米盐醯酱之具置于担,从十数辈,直抵里中佛舍下。因召集老艾十余人与之坐,遍谓:‘里赋输之粗等者,吾不复问,贫富高下之大不相当,亟言之。不言,罪且死。不实,罪亦死。’既言之,皆笔于书,然后取所负米盐醯酱,饱所从而去。又一里亦如之。不十数日,尽得诸里所传书。因为户输之籍,有自十万钱而降于千百者,有自千百钱而登于十万者,卒事悬于门,莫敢隐匿者……。”[33](卷五四《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穆宗长庆四年(824年),同州刺史元稹上书说明自己的计地均税,称:“臣自到州,便欲差官检量,又虑疲人烦扰。昨因农务稍暇,臣遂设法各令百姓自通手实状,又令里正、书手等旁为稳审,并不遣官吏擅到村乡。百姓等皆知臣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无欺隐。”可知他不是直接使用州县政府的行政权力,而是让纳税人自己申报,同时依靠乡官进行监督,从而掌握田地数量,然后“便据所通,悉与除去逃户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其余见定顷亩。然取两税元额地数,通计七县沃瘠,一例作分抽税。自此贫富强弱,一切均平”[33](卷三八《同州奏均田状》)。入宋后,不少官员也强调计赀定课时应该采取官民结合的方式,让官吏、乡官、纳税人及其邻里一起评议,才会公正。例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御史中丞杨绘言:“臣窃谓凡等第升降,盖视人家产高下,须凭本县,本县须凭户长、里正,户长、里正须凭邻里,自下而上,乃得其实。”如果让中央司农寺自上而下地“画数,令本县依数定簿,岂得民心甘服哉?”[25](卷二二三)熙宁七年七月,吕惠卿建议实行让户主自报资产的手实法,理由是:“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13](卷十二《职役一》)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二月壬申,大理评事王洪对高宗说:“申令所载,三年一造簿书,于农隙之时,令人户自相推排,盖欲别贫富,从均平也。”[34](卷一七一)这就更明确地要求纳税人要互相监督。

但是,让乡邻代表人物甚至纳税者本人参与“计赀定课”,仍然要求县级官员同时参与,这并没有减轻地方官员的工作量,反而使操作过程更加繁琐复杂、费时费力。因此,地方官吏迫于考课、征税期限等压力,最为便捷的还是借助乡官胥吏去完成。特别是在宋朝,县令实际任期只有二年左右,甚至更短,又有避籍规定,正如乾道七年(1171年)周必大对宋孝宗所说:“到官半年始知风俗,去替半年已怀归志,其间留心政事,仅有一岁。若又不待满而迁易,则弊何由不生乎?”[35](卷四九《治道》)显然,他们对农村的“计赀定课”根本无法躬亲。而土生土长的“乡司”胥吏,“虽至微至贱,而其关乎民事有最切。故凡乡司,知广狭之地、人户之虚实、赋役之重轻,皆所以熟讲而精究。往往民间之事,官司所不能知者,惟以所供为是;官司之事,人户所不能名者,惟以乡司所陈为实”[36](卷二八《役法》)。地方政府不得不倚重“乡司”进行编制五等版籍和“推排”民户物力的工作。虽然宋朝中央针对“乡司”也规定了不少条法,旨在防止弊端[37](P90),实际上防不胜防,乡司胥吏营私舞弊现象非常严重。如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二月,行大理正杨揆指出:“在法,人户家产物业,每三岁一行推排,升降等第,立为定籍,凡有差科,令佐躬亲按籍均定。比年尽付吏手,豪右计嘱,良民受弊。”[34](卷一七一)嘉定八年(1215年)七月十九日,有臣僚向宋宁宗指出赈济时胥吏的“括责之弊”,称:“夫户之贫富、口之多寡,虽有藉而不足凭。故欲行赈恤,必先括其户口……然厢耆、保正习为吏胥巧取之弊,每遇抄札,肆为欺罔。赂遗所至,则资身之有策者可以为无业,丁口之稀少者可以为众多……。”[23](《食货》六八之一○六、一○七)地方官员李元弼为了防止乡司胥吏在造五等簿时作弊,“将乡书手、耆戸长隔在三处,不得相见,各给印由子,逐戸开坐家业,却一处比照,如有大段不同,便是情弊”[38](卷四《处事》)。如此煞费苦心,说明“乡司”胥吏在定户以计税派役中的“情弊”相当严重和常见。

可见,汉宋时期农村的“计赀定课”,从制度层面上看,强调的是官方权威,而无论是地方官员,或者是乡官胥吏,在具体执行中都存在着资产评估不实、税负不公等弊病。

4.“计赀定课”制度性缺陷的消极经济影响

上述“计赀定课”存在的三个方面制度性严重缺陷,对汉宋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相当明显。这可从贫、富两个阶层分别略作分析。

第一,对广大资产较少或极少的下户、贫户而言,“计赀定课”的税负相当不公平。前引资料已经说明,资产评估的法定对象不明晰,受害最大的是贫穷农民。而没有设置适用各个户等的免征基数,对于贫穷农民同样不公平。东汉时,荀悦针对汉王朝在土地占有严重不均状况下一律实行“轻田租”政策,批评说:“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39](卷八)同样道理,由于汉宋时期农村存在严重的贫富不均,不设置免征基数的“计赀定课”,贫穷人户的税负即使不多,相对于穷人仍是很不公平的,不利于他们维持最低水平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计赀定课”的方法缺陷,让富豪人家通过与官员、胥吏、乡官勾结而逃税避役,国家的赋役负担更多地落在贫穷农民身上,使他们的贫困生活如雪上加霜。

第二,对资产较多的富裕农民乃至地主而言,“计赀定课”不设置免征基数,也有不利影响。史称,汉武帝实行算缗钱和告缗令时,“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臧之业”[40](《食货志下》)。算缗、告缗是由征收资产税蜕变而成的对“中家”即中等人家的财富剥夺,其施之过度所引发的“不事蓄藏之业”即不愿意进行财富积累的社会风气,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样道理,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资本积累和扩大生产规模等客观需要来看,计赀定课时不设置免征基数,资产越多纳税越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较多的富裕农民乃至地主增殖财富的积极性,这对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也有明显消极影响。这曾引起汉宋时期君臣的关注。例如,汉昭帝时,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说:“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27](《未通篇》)南朝刘宋时,周朗针对当时以田、宅、桑三项资产为计征户调依据的状况,上书朝廷说:“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17](《周朗传》)唐朝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五月,玄宗有诏称:“州县造籍之年,因团定户,皆据资产以为升降。其有小葺园庐,粗致储蓄,多相纠讦,便被加等。”[41](卷一一三《玄元皇帝临降制》)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九月,司马光上书说:“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锦,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42](卷四一《论衙前札子》)应该说,汉宋时期农村富有阶层在“计赀定课”中之所以要千方百计逃税避役,与国家没有设置免税基数有一定的关系。

三、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制度性缺陷产生的主要经济原因

汉宋时期王朝对农村“计赀定课”的上述制度性严重缺陷虽然有一定的关注,却长期未能改正,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当是受制于客观经济条件。

首先,是因为当时农村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不一,国家无法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例如,汉代的地价在不同的地区就有不同的价格,据研究,京都洛阳附近的地价在每亩3000钱左右,内郡的每亩在400钱到1000钱左右,边郡的每亩在20多钱到100钱之间[43](P254-259)。房屋、牲畜等当亦是如此。所以国家就不可能对评定户等高低作出全国统一的资产价值标准规定。正如唐人元稹所感叹的:“税输之户,天地相远,不可等度。”[33](卷五四《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六月,刘挚上书说:“天下户籍,均为五等,然十七路、三百余州军、千二百余县,凡户之虚实,役之重轻,类皆不同。今欲敛钱用等以为率,则所谓不同者非一法之所能齐;若随其田业腴瘠,因其所宜,一州一县,一乡一家各自立法,则纷错散殊,何所总统,非所谓画一者。”[25](卷二二四)

其次,是受当时农村商品货币关系一直不发达的影响。以理揆之,在物价水平相近的同一地区,地方政府如果要制定适用当地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似乎并非全然不可能。但是,由于汉宋时期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一直不够发达,除了田地之外,不少资产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市场价格;官府对部分常见商品的价格掌握都发生在县、州一级官府所在地的市场,这种商品价格不能等同于农户自有资产的价值,因此,地方官府如果想制定适用本地的资产计价标准,其实也有很大的客观困难。同样道理,对乡村的借贷资本数量及其利润,不管是乡邻或者官府都难于真实掌握,遑论计其资而纳其税。

再次,到宋代,虽然田亩更多地成为计赀定课的主要资产,但由于土地买卖空间活跃,地权变动非常频繁,以致政府的相关管理跟不上,难于及时、真实地掌握农村人户的土地财富增减状况,从而相应调整税负。宋代“诡名挟佃”、“有产无税”、“产去税存”等都是其典型表现。

收稿日期:2006-05-14

注释:

①按,《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载,北魏世祖拓跋焘太延元年(435)十二月甲申诏:“……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

②按,《汉书》卷五《景帝纪》载:景帝后元二年(前155)五月下诏规定:“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服虔注曰:“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

③《三国志》卷九《曹洪传》注引《魏略》:“初,太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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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宋农村“算数定道”的制度缺陷_宋朝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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