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非政府环保组织.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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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环保组织的重要作用

1.民间环保组织是解决环保问题上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重要力量。

市场机制不能自发地解决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上存在着“市场失灵”。这是因为在市场机制中,企业的唯一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利润。而环保的费用和支出并不会通过市场交易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免费使用环境资源、排放污染是企业最经济的核算。因此,企业在市场机制中不会有保护环境的内在冲动,必须有市场以外力量的干预,才能使企业在重视经济增长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尽可能减少经济增长所造成的环境代价。要做到这一点,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的积极干预。然而,现在政府的环保职能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问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有一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环境的倾向。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加大对企业排污的治理力度仍会导致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影响地方政府利益的实现。这样,要解决环境问题“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就必须有市场与政府之外的力量来约束和监督企业和政府。个人只有结成有机的整体即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抵制来自政府的强权,才能实现制约和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目的。民间环保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指向,以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为宗旨,凭借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声势,可以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

2.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和参与可以大大降低环保成本。

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形成公众先行、民间组织推动、政府协调的自下而上的环境保护机制。意大利环境保护运动就是自下而上开展起来的,著名的国际环境运动的先驱者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倡导者——“罗马俱乐部”就起源于意大利。由于民众的推动,20世纪60年代,意大利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在企业内部率先开展起来。现在意大利有100多个环境协会,大部分协会都得到环境部的确认和资助,其中28个大型协会的成员就达170万人,这些民间团体在国家的环境保护运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环境问题尤为突出,相对而言,国家财力和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力量有限。如果不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仅靠政府力量自上而下推动环保工作,环境状况就很难与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和日益高涨的全球环保浪潮保持同步。作为广泛群众性的非官方机构,环保团体可将民意真实地反馈给政府,以便政府的决策正确,便于修正偏颇与失误。这样,既增强了政府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便于公众参与,又保证了政府决策反映实际,尊重民意,使公众对环境政策由消极的观望转换为积极的响应与合作;使政策执行中冲突与摩擦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降低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本。

3.民间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公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以推动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运动的持续发展。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力还不强,国家一时拿不出大量资金用于环保的情况下,通过民间环保组织举办宣讲会、展览,在公众场所设置宣传站,组织环境专题讨论,建立环保信息中心等方式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让公众自觉地参与环保中来,是花费较少、较为可行的一种手段之一。而且,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更容易获得大众和传媒的信任和支持。作为消费者的广大公众通过参与环保实践,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新风尚,树立起新的“绿色消费”观念和“生态消费”观念,以消费引导企业的生产,达到促使企业改变生产方式的目的。民间环保组织还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结论、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空间。在这种空间中,他们会产生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他们会形成对控制生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自律,对他人有害自然环境的行为的预警、监督和指控。民间环保组织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形成了推动环境保护运动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我国民间组织参与环保的状况

1.在参与立法方面。中国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很重视民主协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政府组织以及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可以对立法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政协提案反映出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公众可及时了解立法的目的、内容和进程,并参与讨论,提出建议。例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在《中国法制报》、《中国环境报》等报纸上安排了长达两个月的专题讨论,便于公众充分发表意见,参与立法,其中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已被采纳。

2.在参与执法方面。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了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重要内容,在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考虑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利益。“九五”期间试行了评价过程中听取附近居民意见的制度。

从1993年起,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国务院环委会加上有关省、区的人大联合举行执法检查,各级地方人大也举行相应的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期间,宣布热线电话、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公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控告。自1993年9月份开始,全国人大环委会、中宣部、广电部、国家环保局等联合开展了“中国环保世纪行”活动。26个省、市、自治区也在本地区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世纪行”活动。这些活动对生态恶化、水资源危机、环境污染、偷猎野生动物等重大问题的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3.在参与环境教育和宣传方面。中国非常重视环境教育工作,目前,有126所高等院校设置了各种环境类的系和专业,共有本科专业点178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23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77个。这为公众接受环境教育、培养环保专业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中国国家环保局会同其他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公众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如国家环保局和铁道部于1995年举办了“消除铁路沿线白色垃圾”活动,该活动历时1个月,清扫铁路沿线6千公里,有950万人次参加,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中国现有几十个组织和个人获联合国环境署“全球500佳”称号。为更好地在中国开展此项活动,1995年6月5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全球500佳论坛”,进一步交流和传授经验,带动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环境的活动。

总之,在我国政府的重视和倡导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也日益兴起和开展起来。1995年吉林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开展“绿色志愿者”活动,当年全国共有21万青年志愿者,以京沪、京广、京哈、陇海四大干线上的500多个车站为重点,沿着2.3万公里长的铁路,清扫垃圾2300吨。1995年,在云南,一位普通的干部奚志农,面对中国特有的世界级珍稀濒危动物滇金丝猴的栖息地将被砍伐,在上下奔走毫无效果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向全社会呼吁:救救国宝、救救金丝猴。1998年5月,“自然之友”重庆会员田达生、吴登明等专程自费来京向“自然之友”和有关部门反映川、黔、渝三省交界地区一片原始森林遭砍伐,亟待抢救的情况。1998年暑期,在北京中小学开展的“不用明信片,救救大树”的活动影响广泛,等等……这些公众参与的环保活动,表明了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的强烈和参与的愿望。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度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才仅仅是开始,和我国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生态脆弱大国的环保要求相比,差距还非常大。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环保经验看,一个地方是否有民间环保组织,有多少民间环保组织,标志着这个地方公众的环保意识以及公众参与环保的水平程度。在我国还必须大力倡导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尽快形成企业、政府和民间组织三位一体的环保机制。

三、发展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几点建议

民间环保组织是由许多热心环境保护的人士自愿组织而成,自我治理,独立于政府之外,只服从法律的组织。他们以环保利益为宗旨,亲善自然,关注人类未来,具有坚定的信念和明确的目标,一往无前的勇气和献身精神。在我国要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推动环境保护持续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环境教育,重点培养公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中国的环境教育也能算得上是大张旗鼓、有声有色,但是现在中国公民的环保意识水平仍然不高,一是公众在环保意识的“知”上水平较高,也就是说公众对环保的意义、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有比较充分的认识,也掌握了一定的环保科学知识;二是我国公众在环保意识的“行”上水平太低,行为上表现出参与意识薄弱,对公众个人行为的作用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认识不清;这说明,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层次不高,“知”与“行”分离,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中国人的环保意识仅仅停留在“知”上是不行的,“知”只是环保意识生成的基点,而不是终点。关键是要“行”,要“动”起来,要参与进去。为此,要调整环境教育的侧重点,针对“行”的问题,使公众形成环保参与意识和环保责任感。我国环境保护的主导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这里的“谁”不仅是企业,也包括每一个公众。每一个人因为自己的存在引起交通拥挤、住房困难、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等环境问题,如果每一个人以过上富裕、舒适、体面的生活为自己的基础权利的话,那么每个人为此所应承担的治理环境的责任也是一种天赋的责任。正如《人类环境宣言》指出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环境的责任。”企业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企业的产品只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企业才有竞争力。如果消费者增加对环境友好产品的需求,并主动抵制那些对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就会迫使企业生产出污染少、符合一定环境标准的产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对环境的责任最终也和每一个公众对环境的责任有关。

2.完善环境法规,明确公众的环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述法律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环境权的某些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更为笼统,只不过是作为一种宣言性的规范加以确立,而不具有任何实体权利性,受害人无法直接援引上述规定以请求司法保护。这就大大挫伤了公民与危害环境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也使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失去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所以,在环境基本法中应具体规定公民享有的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观察风景权等。如果公众的上述权力中的一项受到危害,就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达到使公众参与成为一种可能而又可行的目的。

3.公开环境信息,使公众了解环境的真实情况。公众了解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的真实情况;是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近年来随着舆论报道、公开讨论,公众对环境问题信息的了解有了较大扩展,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企业虽有义务向政府进行排污申报和登记,但没有法律规定这些申报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这就造成了公众对单个企业环境信息的了解不足。还有公众对政府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也是知之甚少,诸如,政府进行环境管理的行政成本有多大,这些成本的开支是否合理等问题。信息若不公开,公众即使想作出行动,也会面临极高的交易成本,从而望而生畏,止步不前。为此,现在要调整法规,公开环境信息,为公众创造参与环境保护的客观基础。

4.加强协商和交流,使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在民间系统中有科研学术界的研究报告,新闻媒介的报道,各种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呼吁,普通百姓的申诉或建议等,这些渠道的信息具有真实的社会基础,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环境问题,但是它们的“话语权力”较小,对决策的影响程度也小。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这方面的重要性,在有关环境问题的决策中要加强同民间组织间的协商与交流,让民间组织参与环境问题的决策。

5.大力支持和适当资助,使公众有自己的组织和论坛。笔者就白银市县级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工人对“有必要成立民间组织吗”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结论是77.9%的人认为有必要成立,10%的人认为没有必要。其中在县级干部中,有19.7%的人认为没有必要成立民间环保组织。笔者询问这些干部为什么没有必要,他们的回答是经费无法解决。西方国家的民间环保组织的经费主要有三个方面来源,一是政府资助,二是企业捐助,三是组织在运作中的盈利。我们可参照国外的经验,政府对民间环保组织给予启动资金并适当进行资助,使有志于献身环境保护工作的人们能有自己的组织和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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