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也可以“抓大放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抓大放小论文,高等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到十五大,中央反复强调“抓大放小”改革国有企业的方针。近几年来,许多小型国有企业因放而活,显出勃勃生机,部分大中型企业由于资产重组而实力大增,有些企业有望进入世界500强。这充分表明了一个新思路在应用于实践时的巨大创造性。 高等教育也像国有企业一样是国家不堪重负而又事关全局的大系统,它有独立的运营单位,也有投入和产出,与经济系统有着多方面的相似性。借鉴经济领域的一些好的创意和成功作法改革高等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我们认为,高等教育改革也可以“抓大放小”。
一
“抓大放小”原指国有企业改革要“抓好大的、放活小的”。把这个概念引入高教领域,意在呼吁教育决策部门大胆“放小”,以促使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拓展和质量提高。高等教育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有着多重层次和多种形式,“抓大放小”的“大”对高等教育来说,就是指那些综合性强、基础雄厚、能代表国家水平和形象的示范性大学。比如,北大、清华等,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也都有一两所能代表本地水平的高校。这些学校质量高、影响大,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是重点要抓好的。“小”不是仅指小型高校,而是主要指那些专业通用性强、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相对层次水平略低的地方性、专科性、工艺性高校。这些学校规模较小、层次较低,放手以后容易搞活,出了问题也容易收拾。“抓大”当然不是按原来计划经济的那套做法,加强政府的行政干预,而是主要表现在政策、经费上倾斜、保证。《教育法》所规定的办学者与管理者分离等原则仍要遵守。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基金、专项拨款等方式支持求学者和学校基础性、高新技术专业的建设。“放小”就是在高等学校的办学权、管理自主权及经费的筹措方面放手。“放”不是不管,不是放弃政府在办学中的主导作用和主要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运行经费上的“断奶”和管理上的较多自主性。国家的政策、法令、规划仍在宏观上对这些学校起监督、调控和咨询作用。就像不能仅以公有制成份所占的数量比重看是否公有制占主体一样,高等教育是否“抓大”也不以抓多少学校为标准。如果要讨论“抓大放小”的数量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抓十分之一的高校,比如“211工程”学校。对这些学校,国家应重点投资, 使它们能在质量和效益上跨一个新台阶。二是在这十分之一的学校中再抓其中几所或十几所高校,目的在于把这些学校办成代表国家水平和高教形象的标志性、示范性大学。当然,“抓大放小”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可以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与此相似,“抓大放小”也有个层次问题。比如“放”,可以是中央政府放权给地方,许多部委属院校与地方共建就是其中一步;也可以是各部委或地方政府把高校办学权放给企业、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推行国有高校向民营的转制属于这个范围。
“抓大”和“放小”是统一的。“抓大”是为了抓好,目的是提高水平;“放小”是为了放活,目的是挖掘潜力。“抓大放小”改革高等教育就是要使整个高教系统在实现量的扩张的同时又能保障少部分高校跻身于世界一流大学之列,实现整个高教系统量与质的统一。
二
我国的高等教育长期处在国家的统包体制之下,“抓大放小”改革高等教育,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一,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教育体制作出相应的变革已是势在必行。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高等教育从经费一直到管理全面包揽,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分别独立办学,条块分割。这在当时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条件下,是合理、必要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已经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利益主体应该分担教育经费。同时社会需要表现出极大的丰富性,企业也希望能更直接地介入人才培养过程。这种情况下,国家和政府再也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继续包揽教育。
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的发展呈现膨胀趋势,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即将到来。这要求教育经费的大量增加。但是维持这一庞大系统的经费成为世界难题,我国又尤其严重。以1995年为例,当时我国教育总经费1440亿元人民币,约占世界总教育经费的1.5%,而负担的学生总数则约为世界总数的20 %。就高等教育来说,每年300 亿人民币左右的财政投入只相当于发达国家两所名牌高校的年度经费,承担的却是2000余所高校,近600万在校生。摊子太大, 管不过来,使多数高校只能维持生存。国际经验表明,完全由国家来支持高等教育,仅能维持不到20%的入学率。通过“抓大”,国家重点扶植一部分高校,可以实现教育经费的相对集中和优化使用。通过“放小”,高校可吸纳社会资金,也可实现教育经费总量扩大。
我国高等教育总体水平不高。能进入世界前100名的学校寥寥无几,进入亚太地区前10名的只有北大,复旦只是第28位。这与迅猛发展的科技、经济,激烈竞争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在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目标极不适应。21世纪将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流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人才是未来竞争中制胜的关键,而一流的人才需要一流的高校来培养,一流的高校需要充足的教育经费。按我国高校的年度经费的现有水平,不集中精力、保证重点,难以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难以适应时代需要。
第三,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的私立高等学校占有很大比例。韩国、日本、我国台湾私立的要占三分之二以上。这样不但减轻了政府负担、提高了国有高校的质量,也实现了高校的扩充。欧洲国家虽然有国家包揽教育的传统,但随着近年来高等教育的扩张,许多国家也渐感不堪重负,财政拨款的比例日趋减少。高等教育的私营化已经成为一个世界趋势。
另外,私立高校在运营效益和适应社会的灵活性方面都有更出色的表现。“抓大放小”,以私立高校的活力改造国有高校,也是学校自身发展的要求。
三
“211”工程的启动,标志我国开始重视高等教育的“抓大”, 但是由于包袱太重,不先减轻负担,“抓”的意义难以真正实现。所以,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抓大放小”应重在“放小”。
从80年代初我国重新开始出现私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起,十几年来,由于国家的鼓励政策,私立高等学校发展很快,这可视为国家在高等教育“增量”上的“放小”。现在,我国各类高教机构已有近3000所,学校数量已经不少,政府也多次强调,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应以内涵发展、提高水平为主。也就是说,当前高等教育的“放小”应该重在国有高校的“存量”上。具体而言,就是推行部分国有高校向民营的转制。
上海等一些教育改革试点省市,理论界和决策层已经有一些关于高等教育“抓大放小”、推行国有高校向民营转制的讨论;一些公办中学通过向民营的转制确已实现节省经费和增强活力的目的。据此我们认为,大胆推行国有高校向民营的转制,实现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突破的时机已到。
国有高校向民营的转制也就是把原来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主办并承担大部分教育经费的高等学校,通过各种方式转给社会上的独立法人承办运营。承办法人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或原有私立学校的法人。转制以后的学校由法人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集体,自主管理学校,学校在招生、收费、师资聘任、专业设置、干部任免等方面独立决策,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再负担或不主要负担转制学校的教育经费,不再参与学校的具体管理,只对其教育和运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咨询,学校通过准成本收费和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维持学校的运营,从而使转制学校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负盈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转制可以采取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学校原有的机构、人员、财产等都不动,政府停止或减少国拨经费,不再直接参与学校的内部事务和具体管理。原有学校通过民主程序选出校长行使管理权并作为虚拟法人对外代表学校。学校通过收取学费,接受社会捐助,开办校办工厂等方式,筹集资金实现运营。国家仍享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法人可以不必承担资产投入的责任,但有对校产保值增值的义务。二是由外部的法人接办,方式可以是合资、租赁、托管等。外部法人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法人接管后,负责筹措学校的运营资金,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对学校进行管理,法人有权对接管学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调整,对一些学校认为不合格人员,法人有清退权。对接管的学校财产,法人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推进国有高校向民营的转制要处理好几个问题。
一是人们的经济和心理准备问题。推行国有高校向民营转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国拨教育经费的抽除,学校的运营将主要靠学生的学费和来自社会的资助。社会和学生个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虽然自从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民间经济力量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也有很大提高,社会和个人对转制有了一定的经济准备,并且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收费上大学的试点改革,到1997年实现完全并轨,人们从心理上已经接受了收费上学的观念,但是,高等学校的运营是一个耗资巨大的过程,加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培养成本将越来越高,这必然给社会和个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所以,国家在转制的过程中,仍应承担一定的扶持责任。比如,国家的奖学金、贷学金也应该覆盖这些学校。另外,在转制过程中,国拨经费的抽除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身要做好转制的心理准备。对高等学校向民营的转制,上级主管门可能会有两种倾向:一是因已经习惯于做婆婆,或者不愿放手,或者放手后仍去到处插手;一是转制后便对学校袖手不管,把转制学校当外人,以公事公办的态度掩盖不积极合作之实。转制学校也可能存在两种倾向:要么习惯于依赖,转制以后无所适从;要么急于独立,转制以后不能主动配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就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在学校完成转制后不应再以“婆婆”的角色出现,而要主动做学校与当地经济部门的中介人,牵线搭桥,并在政策上开绿灯。转制学校也要增强独立性,同时积极为当地经济服务,以增强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三是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规范转制行为。国有高校向民营的转制,是一个体制上的大革新,其中牵涉很多敏感问题,如,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转制学校教职工身份转换问题等。就目前来看,高等学校像国有企业一样通过出售实现转制,可行性不大。这主要因为接办所需资金过于巨大,又不允许办学营利,接办者缺乏动力。一般情况下,就只能以无偿使用的形式实现转制资产的处理。这就有可能因为缺乏硬性束缚和法律责任而使某些承办人趁机利用国家财产谋私利,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流失。所以需要严格转制学校的会计审核,以保证其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国家也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转制学校对国家的义务,可否考虑转制学校为国家培养一定数额的学生,只按部分成本收费,以抵充国有资产的折旧等。
转制以后承办法人有权对教职工进行优化组合,这必然涉及一些不合格教职工的去留问题,国家也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既不要影响转制的顺利进行,也要顾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