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内监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在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方面成效明显。《党章》、《准则》和党中央一系列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许多重要讲话,不仅对党内监督的作用、地位和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论述,而且对党内监督的实施提出了许多正确的措施。
但是,实事求是地看,党内监督仍然是当前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体制中较为薄弱的一环。与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相呼应,党内监督无论是在制度上、理论上,还是在教育上、实践操作上都还显得不适应,没有进入同步并进的状态。概括问题的表象,主要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让监督和不善监督等情况。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好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现实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抓住关键,突出抓好对党内各级领导权的监督。这是党内监督的核心内容,是监督的重点。几十多年风风雨雨告诉我们,党内监督一旦失去或弱化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党的事业必定遭受挫折。十年动乱是这样,陈希同、王宝森等一批党员领导干部因失去监督走向反面,严重损害党的利益和党的形象,不正是这样吗?
权力监督的途径很多,但基本原则我们能够总结出两条、三条或者更全面些。一条是党内监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监督工作的基础;一条是党内监督不可采取发动运动的方式,这是无数惨痛的事实总结出来的深刻教训;一条是党内监督须同党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党员的思想、道德作风建设相结合,这一条更有治本的意义。在这些基本原则之下,我们就不难找到实行党内监督的种种途径。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党内监督和目的、内容和重点;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五中全会召集人会议上关于《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的讲话,重申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现在的关键,是要在实施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解决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而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具体措施,积极推进党内监督的规范化。
应当正确认识的问题,主要有六个。
第一、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和基础和基本条件,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武器。党内民主气氛是判断党的政治生活的晴雨表。民主气氛健康活跃,说明党员对党组织及其领导人的信赖。在这种情况下,党员的监督意识比较忠诚,党内监督比较透明,监督质量比较高,也比较稳定,收到的实效很好。反之,失去这种坦诚、平等的党内民主气氛,党内监督活动就很难正常开展,并且可能出现“一言堂”,甚至压制民主,“鸦雀无声”的有害局面。就此意义而言,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没有广大党员主动而认真参与的监督,是不会有什么实效的。要切实发扬党内民主,使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力。党内监督不仅要有良好的党内民主气氛,还要十分重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基本武器。称其为“基本武器”,是指它是党内监督中使用最多、最为常见的监督方式,是我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培养、形成的一大优良传统,是解决党内问题使用频繁而非常有效的一个“法宝”。现在不少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存在着不敢提意见,不敢检讨错误,党内生活一团和气的倾向,致使党内监督无法进行。特别是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已经很少看到深刻地自我反省、实事求是地批评同志的“较真”场面,生活会形同工作会,很难达到互相监督的目的。这在表面上是放弃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基本武器,实质上则暴露了党内民主严重缺乏,引起党内生活很不正常的严重问题。只有形成充分的党内民主,才能实现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监督局面。
第二,严格限制个人权力是党内监督的必要措施。我们党是执政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党的各级干部,大都掌握着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力。这些权力来自于民,必须完完全全地还之于民、用之于民,决不允许用来谋取一己私利。所以,必须对每个党员干部,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领导人的权力范围,作出明确、严格的界定。个人权力过大或过于集中,很容易形成“监督空档”。试想,在现在体制下,一个企业的党委和纪委,对一名无视党纪但又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多位一体”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一个部门的党员干部,对一名大权独揽,连处长、科长的权力也随意侵取的主要领导人,其监督制约的力度究竟有多大?效果究竟有多少?湖北于志安事件是这样,北京陈希同、王宝森案件更是这样。中央纪委书记尉建行同志尖锐地分析道:“从陈希同、王宝森的问题来看,一是对领导班子成员授权不能太大,更不能形成一个人大权独揽。王宝森以一支笔独揽了财政大权,其教训是深刻的。二是个人行使权力,要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得越权,不得擅权,更不能专权”。沉痛的教训使我们必须正视个人权力的监控问题。限制专权,主要有三种办法。首先是分解权力,把集中于一人之权,分散到多人身上,形成制约;其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最后是尽可能实行党务、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增加透明度,把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过程,置于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使个人权力的运作始终纳入组织和社会的视野之中。同时还要注意监督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三者之间的串位取代现象,建立严密的互相监督、互相约束制度。
第三、党政“一把手”是党内监督的首要对象。中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主要领导者拥有比其他领导成员更多、更大的权力,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也是对权力的核心部分的监督。尽管“地位越高权力越大,监督也越难”,但是实现了对这份权力的有效监督,对其他人、其他方面的监督就会容易得多。而且,当前党政机关确有一些“一把手”们,由于监督乏力而所欲为,人们敢怒不敢言。从近几年全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来看,已有相当一部分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司、局、厅长,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乡镇书记和乡、镇长等“一把手”,由于缺乏监督,违法违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其危害其影响远甚于其他人、其他案件。因此,把这些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首要对象,完全符合党内监督的现实要求,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要求。对“一把手”的监督,其实效除了取决于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自觉意识,以及监督者的公正无畏之外,还要在监督方法上多想办法。邓小平同志说:“对领导人最重要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对“一把手”的监督尤其要发挥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比如,常委会研究重大问题,在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基础上,改革表决办法,实行“无记名投票制”,防止“一把手”一言定论,个人说了算。建立推荐、选拔、任用“一把手”责任制度,凡因隐瞒组织、挟私推荐,或因考察失当和工作失察而造成“一把手”严重违法违纪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一把手”要定期向党委或常委班子集体成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或者人民群众可以随时到有关部门查询,不受任何人干扰。严格执行“一把手”任职期限制。广泛推行“一把手”异地交流或岗位交流制,等等。监督好“一把手”,对其他干部的监督就有了更强的说服力,监督的主动性和受监督的自觉性,都会明显增强,就会带来一个比较好的监督格局。
第四、制度规范是党内监督的可靠保障。党内监督要依法依纪进行。这里指的法纪,是指开展党内监督的所有制度,包括党章、准则、党内条例、决定和有关办法、规定,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对权力监督的有关规定。党内监督缺乏制度规范,往往是空泛的、无力的,随意性、可塑性很大。目前,党内监督制度的建设还只有一个大的框架,原则而细则少,完整性、规范性和操作性都还比较欠缺。已有若干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不很理想,特别是对党内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为标准等重要方面,还远远没有确立一套严密、严厉的监督制度。制度更带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这一方面,我以为近期应该抓好三项工作:(1)根据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全党颁布施行。这个《条例》将对党内监督的对象、内容、监督主体、方式、程序、处置、保障等要素,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作出更加明确、更加规范的规定。这是开展党内监督的主要依据之一。(2)根据《条例》出台一批党内监督的单项性制度,如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干部任免个人推荐与集体讨论后实行无记名表决制度、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与公布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等。同时,花大力气修改和完善早已推行的民主评议党员和评议领导干部制度、领导干部定期考察制度,以及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努力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党员权力所到之处,都用统一的制度规范起来,监督起来。(3)各地各部门在与中央制定的党内监督制度不相矛盾、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联系实际制订一些具体规定,作为补充和完备,很有现实作用。特别是将中央制定的有关监督条例细化、量化,切实地把上级要求和本地的情况有机地联系起来,使党内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给群众以真抓实干的感受,从而调动起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使党内监督更加富有成效。
第五、善抓典型是党内监督的有效手段。“抓两头带中间”,是我党在多年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重要工作经验。开展党内监督,也有个“抓两头、带中间”的问题。一头是正面典型,一头是反面教材,对广大党员干部都有不可低估的教育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内监督工作中,推出了许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旗帜鲜明地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隆重表彰的一批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堪称这些优秀人物的代表。同时也公开报道了陈希同、王宝森等一批重权在握,不受监督的“特殊”人物。惊人的事实和沉痛的教训,能够震撼人心,使人不约而同地认识到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的极端重要性。所以,适时地运用正、反两类典型,提高党员辨别是非和美丑的能力,其作用和影响都是深远的。这种方法,在党员教育工作中也是最具实效的。
第六、纪检组织是党内监督的专门力量。《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力之一,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大事,要靠全党的力量,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检机关就是按照《党章》的决定,对党内监督发挥督查主导作用的专门机关。纪检机关拥有检查权、处分权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权力,实施党内监督具有其他组织或缺的深度和力度,在党内监督中有着明显的权威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监督状况的好坏,与纪检机关是否真正发挥了监督作用有关。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如能主动到位,特别是按中央要求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能够铁面无私、不畏首畏尾,这个地区或部门的党内监督及至整个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必将有一个欣喜的局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各级纪委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了五项重要监督制度,其中包括各级纪检组织有权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违纪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上报上级纪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提拔主要领导干部,应征求同级纪检组织的意见,等等。纪检机关权力和责任的增大,要求纪检机关、纪检干部首先要解决不敢监督的不会监督的问题,以坚强的党性和过硬的能力,完成党赋予的崇高使命。当前的监督重点,主要是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方面的情况。监督中,要重视“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在正义面前不让步,是非面前不含糊,特别要善于把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同及时发现和查处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力度,使监督、查处、教育、提高,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工作体系,切实发挥好在党内监督中的主导力量作用,以无愧于“党的忠诚卫士”这个光荣称号。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应该特别警惕”。他说:“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要搞好。”加强党内监督,是党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的一个基本途径,也是一条必由之路,更是从严治党,把党建设好的必然选择。我们应当高度地重视党内监督这个事关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大课题,增强监督与被监督意识,加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工作,以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