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工资制度的阶段特征与中期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对策论文,特征论文,阶段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提高了积累率,促进了我国经济长期较快发展;也严重挤压了居民消费,不利于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本文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体制转轨时期低工资制度的主要特征及其成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改革与完善低工资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低工资制度的主要特征与基本成因
(一)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低工资制度的主要特征
1.低工资与平均主义并存。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中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相当低下。1956年,在六类地区工作的国家机关一级(最高级)干部每月工资为644元,三十级(最低级)干部每月工资仅为23元;高校一级(最高级)教授每月工资为345元,十二级(最低级)教师每月工资仅为62元。1977年,我国职工年均工资仅为602元。[1](P31-32)
与此同时,我国工资制度中与“论资排辈”相联系的平均主义现象相当严重。一方面,在国有企业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另一方面,在国有单位中,尽管不同职工的劳动技能(或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大相径庭,但只要知道某个职工的学历、工龄和单位,就能大体猜测出其每月工资的数额。
2.高度统一,缺乏弹性。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几乎所有与工资分配相关的政策规定都由中央部门制定,实行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一竿子插到底”的分配制度。每名职工工资收入构成中的标准工资、津贴乃至奖金、工资何时升级以及增资数量等,都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一二一、齐步走”的局面。
3.低工资与高补贴、泛福利并存。
在计划经济时期,与低工资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我国职工的高补贴和泛福利。住房补贴、医疗补贴、蔬菜补贴、粮食补贴、水电补贴、燃气补贴、交通补贴等并不进入职工工资,统统以“暗补”形式出现,在实际生活中转化为低房租、低医疗费(除挂号费外,免费治疗)、低粮价、低菜价等。不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幼儿园、小学、中学、澡堂、医院等设施,形成“从摇篮到火葬场”的一条龙式的配套福利。
(二)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低工资制度的基本成因
1.生产力落后和劳动生产率低下。
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经由新民主主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生产力水平虽有显著提升,但仍比较落后。195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79亿元,1978年增至3645亿元。[2]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949年为125.35元,1978年增至378.67元。[3](P95)1953-1977年,我国劳动生产率(即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与总就业人数之比)提高122.2%,年均提高3.1%。①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生产关系变革方面急于“升级换代”,搞“一大二公三纯”;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都曾导致生产力水平出现严重停滞甚至倒退。
2.经济建设指导思想出现严重偏差。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经济建设指导思想存在明显误区。没有把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一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置于首位,而是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的高速度,长期实行“高积累、低消费”的方针(参见表1),过分强调依靠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严重偏离甚至违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
3.高度集中的僵化的工资分配体制。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建立了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统一的工资制度。传统工资制度的建立初衷是试图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历史上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主要由于其没有赋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适当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缺乏对职工劳动数量与质量进行科学考核的手段,没有建立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国民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我国职工工资长期处于具有浓厚平均主义色彩的低水平状态。1953-1977年,国有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35%,年均增长1.2%;扣除同期物价上涨因素,职工年均实际工资递增率仅为0.3%。[1](P31-32)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低工资制度,既不能较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又不能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陷入了既缺乏公平、又缺乏效率的怪圈。
二、中国体制转轨时期低工资制度的主要特征与基本成因
(一)中国体制转轨时期低工资制度的主要特征
1.总体的低工资与局部的不合理的高工资并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收入有了显著提高。从名义工资来看,我国职工平均工资1978年为615元,2010年则达到36539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这一时期我国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了883%。②然而,我国职工工资总体上仍属于低工资范畴。其中,有两种低工资状况尤其值得关注:一是在最低工资标准边缘徘徊的低工资。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将职工工资标准锁定在最低工资标准或其上方附近,其实质是剥夺了相当一部分职工本应获得更高收入的权益;也有些私营企业通过种种方式将职工工资压低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有关调查表明,人力资本较低的农民工工资往往难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私营企业、小企业中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差。[4]二是由二元劳动力市场导致的同工不同酬的低工资。在同一单位干同样工作,“编制外人员”与“编制内人员”的收入竟相差数倍。如在某电力公司中,全民工、集体工、临时工的待遇并不一样。全民工和集体工除享有福利和奖金外,还另有绩效考核奖、购买公司三产股等优厚待遇。[5]存在这两种低工资状况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工和持有城市户籍的临时工。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等垄断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等方面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6]
2.白色收入、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并存。
所谓白色收入,是指职工获得的合法且受到社会监督的收入。所谓灰色收入,是指职工获得的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且游离于社会监督之外的收入。所谓黑色收入,是指某些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收入。[7]在计划经济时期,广大职工获得的收入都属于白色收入。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不少国有企业滥用工资分配自主权及某些机关、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导致灰色收入在不少职工的收入构成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而某些人通过权力寻租、组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与制造、贩卖假币及开设赌场等途径,攫取了相当数量的黑色收入。[8]尽管对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灰色、黑色收入的规模无法精确估算,但其数额相当巨大则是不争的事实。某些人攫取的巨额黑色收入已成为导致我国贫富悬殊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3.广大职工的低工资与教育、医疗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高支出并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相继推出了教育、医疗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重大举措。在较长时期内,教育改革中的某些举措蜕变为较为普遍的大学高学费和中小学乱收费;医疗改革中的某些举措蜕变为较为普遍的“看病贵”、“看病悬”;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某些举措蜕变为较为普遍的住房分配不公、国有资产惊人流失和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体难以承受的高房价。在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广大职工的低工资无法应对上述改革导致的高支出,既严重抑制了居民的消费需求,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4.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近20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急剧扩大。根据《2011福布斯全球富豪排行榜》公布的数据,目前,全球亿万富豪共计1210名,中国大陆占115名;其中,大陆首富李彦宏的个人净资产高达94亿美元。2010年末,我国有2311.1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为2688万,共有4999.1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约占全国总人口的3.7%。两者形成极为鲜明的反差。1978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约在0.16—0.17之间。[9](P130)当今,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561,[10]不仅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而且进入了“危险区”(0.5)。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我国近年来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不仅高于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高于印度、越南等发展中国家。[8]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较长时期中,尚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并未达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程度;那么,当下否定我国存在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人则微乎其微。近年来的相关调查表明,多数居民对我国近年来的收入分配状况严重不满。[5][11]同时,我国居民的财产差距又明显超过收入差距。国外有评论认为:“中国的财富天平正在朝错误方向倾斜。”[12]
(二)中国体制转轨时期低工资制度的基本成因
1.劳动生产率较低,经济建设某些重要指导思想和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
1979-2010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速为9.9%,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的3倍多。[2]1978-2009年,我国劳动生产率提高858.8%,年均增长7.6%。③然而,我国劳动生产率仍较为低下。2008年,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二,人均营业额为422.97万美元,人均利润额为43.19万美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9,人均营业额为32.49万美元,人均利润额仅为0.31万美元;前者人均营业额和人均利润额分别是后者的13倍和139.3倍。④长期以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观念在我国政府官员的头脑中普遍存在,“高积累、低消费”的传统做法在我国经济建设实践中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严重。我国经济增长中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不足,第一、三产业的带动作用不足,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的作用不足。我国许多产业和企业都集中在价值链的低端(即“微笑曲线”的中间环节),经济发展方式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
2.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且日益显性化,在利益博弈中广大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经济体制下大量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根据笔者的研究,2002年,我国城镇真实失业率约为9%,大大高于官方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4%),属于国际划分标准中的失业问题严峻型。[13]尽管我国有的地区在短期内也出现过“民工荒”,但主要是工资过低或劳动力结构供求不平衡所致。我国劳动力总量明显供过于求的基本格局至今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每年需安排就业的劳动力约为2 500万人,岗位缺口约在1 300万以上;每年还需转移农业劳动力800万—900万人,就业总体形势依然较为严峻。我国有的民营企业曾挂出横幅:“今天不拼命工作,明天就拼命找工作”。这是我国某些企业家心态和我国劳动力供求基本格局的真实反映。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单位特别是许多企业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有些地方政府官员遇到劳资纠纷时偏袒资方,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不作为”或“少作为”。据相关资料介绍,有的省份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举步维艰:(1)企业不愿谈,担心工资协商会损害企业利益;(2)员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会被企业解雇;(3)职工对工资法规和政策不熟悉,不会谈;(4)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其根本原因在于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博弈力量不对称。[5]
3.利润、税收、资本积累侵蚀工资,劳动报酬占比过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严重扭曲。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呈持续下降态势。1995-2007年,从收入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来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从51.4%持续降至39.7%,资本所得(固定资产折旧加营业盈余)占比则从36.3%持续升至46.1%,政府生产税净额占比也从12.3%增至14.2%。[14](P210)在当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平均在50%以上;这些国家在与我国现阶段相似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 000美元阶段,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平均为50%左右。[15]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长期持续下滑且降至40%以下,不仅在世界工业化进程中极为罕见,也与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性质相悖。
4.权力寻租,行业垄断,某些资源类产品价格过低。
权力寻租在此是指握有行政、经济等权力的官员或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或不正当途径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8]权利寻租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已较为普遍,租金规模也越来越大。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款物、侵吞国有资产或非法收受贿赂分别为19 888.55万元和10 865万元。[16]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外逃的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高达16 000—18 000人,携带款项达8 000亿元人民币。[17]权利寻租侵吞了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巨额财富,挤压了广大职工工资增长的空间。某些垄断性行业的畸高收入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此外,我国某些资源类产品价格过低。例如,我国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至16%。有学者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利润率高的行业,大多数或者是资源垄断性行业,或者是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回报率较高,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从某种意义上说,其许多利益是在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获得的。[18]
5.个人收入分配体制与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从宏观来看,一是国家对某些垄断性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缺乏有效的调节手段;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不完善。近些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10%左右,财政收入年均增速为20%左右,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许多职工的实际工资却不升反降(名义工资的增长速度远低于物价上涨速度)。不仅无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还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实际工资负增长。从微观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对某些国企高管薪酬过高问题始终拿不出广大群众可以接受的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不少国企高管(特别是某些垄断性行业的国企高管)滥用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自定高额薪酬,同时又压低一般员工工资。据广东省有关部门2007年的调查,有的国企高管在企业亏损情况下几年间获得几千万元甚至近亿元薪酬;有的上市国有保险公司一把手的年薪从上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5]这种怪象之所以出现,关键是国有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拥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拥有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权。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看,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工资分配方案(含高管的年薪标准、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及增长幅度等)都应由股份公司股东会通过、董事会决定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企业高管负责实施且受监事会监督。如果国企高管的年薪实际上由其本人说了算,职工工资也由国企高管说了算,那么,就工资分配而言,国有企业岂不成了国企高管的私有企业?在国家相关部门“不作为”、“少作为”和许多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同为一人的情况下,某些国企高管薪酬过高和不少国企职工工资较低的问题则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中国低工资制度的历史走向与中期对策
(一)中国低工资制度的历史走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低工资制度具有二重作用。首先,我国低工资制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明显提高了积累率,促进了我国经济长期较快发展。1953-1978年,我国积累率年均为31.1%;1979-2010年,我国积累率年均为42.1%。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我国若实行较高的工资制度,则较高的积累率和经济增长速度是不可能的。二是,有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和民间投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外商直接投资和民间投资的根本动机是追逐高利润率,而低工资制度则是其实现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我们经常把我国劳动力低成本作为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最突出的比较优势,这正反映了我国劳动者工资严重低下的冷峻现实。其次,我国低工资制度也有不容忽视的消极作用。一是,严重挤压了消费特别是居民消费,不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我国消费率不断创出新低,已由1978年的62.1%降至2009年的48%,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2006年,日本消费率为74.8%,美国为86.2%;2007年,德国消费率为74.7%,越南为71.8%;2008年,韩国消费率为69.8%,印度为67.1%,俄罗斯为63.7%。⑥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积累、低消费”,实际上是“重生产、轻生活”的理念作祟。居民实际收入增长速度长期明显低于国民经济和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使社会主义制度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挫伤了广大劳动者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在较长时间内助长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在劳动力成本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被严重压低的情况下,从微观经济到宏观经济都易于忽视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名牌战略,易于走高投入、低产出、低效益、高污染的经济发展老路,从而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
斯德哥尔摩大学鲍威尔教授认为: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工资过高会削弱企业的成本优势,工资太低则与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的方向相悖。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堪称是一个“可比肩诺贝尔奖水平的难题”。[19]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奋斗目标,低工资制度还不能迅速退出我国历史舞台。然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对我国现行低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在总量上,应显著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在结构上,应本着保底、提低、扩中、调高的原则,使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收入比例较为适当,尽快扭转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从长远来看,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顺应广大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我国应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最终甩掉低工资制度的帽子,逐步向可与国际上其他劳动生产率或经济发展阶段相似国家进行横向比较的中、高工资制度过渡。
(二)中国“十二五”时期改革与完善低工资制度的基本对策
1.深化财税体制和资源产品类价格改革,调整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一是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针对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迅速增加、政府所得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重偏大等情况,笔者认为,似可在“十二五”时期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至23%。其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按目前情况大约每年减少企业所得税1 000多亿元(相当于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的1/80),国家财政能够承受得起。其二,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当今世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大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企业所得税改革最显著的特点是税率呈下降趋势,让利于企。而随着企业利润的不断增加,各国征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体上却呈现上升趋势。[20](P25-36)其三,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为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提供较大空间。其四,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有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二是继续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今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调整,免征额由2 000元调至3 500元,体现了为中低收入群体减税的制度设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十二五”时期似可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上调至5 000元左右。此外,我国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灰色地带”,致使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我国2009年征缴的个人所得税总计为3 944亿元,其中工资所得个税收入为2 483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额比重约为63%,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21](P29-30)而据《财富》杂志2010年报告提供的数字,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高达87.5万人,其在休闲上年人均消费190万元,亿万富豪在休闲上年人均消费250万元。据此匡算,我国富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在8 000亿元以上,是我国2009年实际征缴个人所得税总额的两倍多。[22]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管,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真正来自于高收入者。与此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应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有益做法,逐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将固定或经常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将资本所得和临时、偶然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转变。为此,应逐步创造条件,将个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纳税号码三位一体,实现个人全部收入信息网络全覆盖和纳税人信息申报实名制。
三是对部分垄断性行业的垄断收益征收特殊行业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对部分收入畸高的垄断性行业,应开征特殊行业税(可依据垄断与获利程度不同,设置若干档次的不同税率),将其由非企业贡献因素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同时,应在目前对中央企业按5%和10%不同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缴企业范围,提高国有资本上缴比例,统一纳入公共财政。
四是适时推出财产税与赠与税,进一步完善并推广房产税。近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与居民财产差距互相促进,双双越过0.5的“危险区”。为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尽早推出财产税与赠与税。我国目前在个别城市试行的房产税,实际上是对作为不动产的房产征税,是个别财产税的一种形式,应在取得经验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此外,应继续推进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减少资源要素价格扭曲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明显提高资源税费标准,合理调整资源税费在不同利益主体及其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2.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实施我国居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
(1)持续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切实做到企业(或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笔者在去年2月发表的论文中提出,应根据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消费品价格上升指数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因素,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均提高15%左右。这样,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在10年后大致可增至40%左右(即达到国际平均比例的下限)。[8]去年,我国有30个省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高达24%。今年上半年,浙江省已将最低工资标准提至每月1310元,成为全国之冠。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拟年均提高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可以认为,笔者去年年初提出的建议与我国政府今年公布的规划具有很高的契合度。与此同时,我国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转变许多企事业单位存在的按员工身份进行分配的做法,切实做到同工同酬。
(2)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企业工资指导线分为基准线、上线(预警线)和下线。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不久前发布了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的不同情况,规定基准线为提高10.5%,上线(预警线)为提高15.5%,下线为提高5%;经营亏损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笔者认为,北京市人社局设定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做法值得借鉴。然而,如何能使工资指导线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其作用范围也能覆盖全部非国有企业,亟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解决劳资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应明确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利的主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理合规的工资权利,企业工会是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依托。应通过舆论宣传、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和加强立法与政策保障,逐步建立起以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为基础、体现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的工资决定机制。
(3)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此,笔者建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中增加由国家财政拨付的价格特殊津贴和经济发展津贴。价格特殊津贴即将职工的基本工资(如教师的岗位津贴和薪级工资)乘以上年度的消费品价格涨幅,经济发展津贴即将职工的基本工资乘以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1/2(在此主要考虑3个因素:第一,导致国内生产总值增量的因素中包括新增职工人数;第二,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国家机关职工一般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事业单位职工一般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第三,国家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修订和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从而,不仅能够确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实际工资不会降低,还能确保其实际工资随国民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
(4)抓紧制定并实施我国居民收入(在此指居民实际购买力或居民实际收入)十年倍增计划。目前,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笔者建议,我国应制定居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2011-2020年)。实现我国居民收入十年翻一番,既是我国显著提高“两个比重”(即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特别是大力提振居民消费能力的迫切需要,还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实现我国居民收入十年倍增,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拟年均增长7%。我国今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将大大超过7%。考虑到我国“十三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可能有所下降,假定我国“十二五”、“十三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7%,假定在此期间我国居民收入年均增速同为7%(在实施过程中,可假定“十二五”时期居民收入年均增速为8%,“十三五”时期居民收入年均增速为6%),即可基本达到居民收入十年翻一番的目标。当然,我国居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若能实行,并不等于我国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个人收入都是同步增加。应区分不同行业和不同群体,使广大农民和城镇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以及低收入行业职工的收入以更快的速度增长。
3.严格规范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和职务消费。
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当时规定国企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近年来,在不少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这一上限已名存实亡。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薪酬结构。对此,笔者基本赞同,但也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8]笔者在此重申三点:(1)国企高管年薪不仅应与上年度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还应与上年度国企职工平均工资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2)应对国企高管(特别是央企高管)年薪的上限做出明确规定,近年内似以限定在80万—100万元之内为宜。不能“上不封顶”,高得“离谱”。(3)应将完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制度协调配套。
4.进一步完善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大幅增加公共服务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通过实物转移方式调节收入分配最有力的手段。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安全、保障性住房等。根据国际经验,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 000—10 000美元阶段,公共服务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显著上升。2008年,我国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3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仅占37.7%,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 000—6 000美元的其他国家相比低16.3%(其中,社会保障支出低10.3%,医疗支出低7.9%)。[14](P214)因此,在我国财政支出中,应大幅提升公共服务支出所占的比重;在公共服务支出中,应大幅提升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笔者建议:(1)2012-2015年,对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低保标准年均提高10%;(2)2012-2015年,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均提高10%;(3)2012-2015年,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补贴标准年均提高20%;(4)大幅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生活补贴标准;(5)建立健全高中、中专、高职、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6)对农村中小学实行免费午餐制度(所需费用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公共教育经费中拨付);(7)应利用我国今后若干年内教育经费增加较快的契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十二年义务教育。此外,应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做到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房保障;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就业、医疗、社保、住房和子女教育等基本保障制度;应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完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第三次分配”在扶危济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5.大力加强党风廉政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狠狠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党风廉政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但“前腐后继”状况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相当严峻。笔者认为,“十二五”时期,我国似有必要推出三项重大举措:一是在惩治腐败方面施以严刑峻法。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明确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1952年,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刘青山、天津地委原书记张子善因贪污巨额公款被处以死刑,在社会上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有关研究表明,目前在中美两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23]笔者认为,应认真借鉴我国过去的成功经验和外国的有益做法,紧密结合我国新的历史实际,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显加重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大幅提高腐败官员的犯罪成本,强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二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在世界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其宗旨是使官员不想贪、不敢贪和不能贪。我国尚未出台要求官员申报和公示财产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尽管也包括了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内容,但报告不等于申报,更不等于公示,不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和相对于广大群众而言的可监督性。我国2009年在浙江慈溪和新疆阿勒泰两地区分别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的试点,最近又在安徽青阳、庐江两县对拟提拔的正副科级干部进行了财产公示。笔者认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加快社会诚信和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尽早出台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法规。为减少阻力,可借鉴经济体制改革中先增量改革、后存量改革的成功经验。具体说来,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可率先从基层做起,从拟提拔的干部做起,逐步扩展到全体官员。三是大力压缩并公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三公”经费支出,将节余经费转化为职工增资支出。
本文论及的中国低工资制度中的低,可从两个角度进行比较:一是从劳动报酬占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或计时工资角度,与同期发达国家进行比较;二是从劳动报酬占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或计时工资角度,与劳动生产率或经济发展阶段相似的其他国家进行比较。
注释: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11)》提供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实际工资的相关数据计算。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年鉴(2010)》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11)》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
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和《国际统计年鉴(2010)》提供的相关数据整理。
标签:最低工资标准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企业特征论文;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企业税率论文; 劳动生产率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