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投资会计处理的主要差异(续)_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新旧会计准则中投资会计处理的主要差异(续)_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新旧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会计处理的主要差异(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旧论文,会计准则论文,会计处理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主要差异

(三)权益法核算

3.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1)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原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收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

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首先,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需要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使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一致;其次,在被投资单位已实现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影响损益的金额,将净利润调整为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净利润,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其差额不具重要性的,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导致不能对其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的,则可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作为计算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

原准则与新准则就投资收益的确认而言,其共同点为: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均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主要区别在于:原准则未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调整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使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保持一致,新准则要求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除例外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净利润的影响后的金额作为计量的基础。

例3:假定乙公司20×6年度实现账面净利润为1 5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其他资料同例1。

原准则的会计处理:

第一,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 500×30%=4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 500 000

贷:投资收益4 500 000

第二,上述股权投资差额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假定按10年摊销,当年度应摊销80万元。

借:投资收益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800 000

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第一,调整乙公司的净利润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乙公司净利润=1 500-800÷20-1 200÷15=1 38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 380×30%=41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 140 000

贷:投资收益.4 140 000

比较原准则与新准则,按照原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50万元,同时摊销股权投资借方差额80万元,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70万元;按照新准则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14万元。

(2)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的确认和计量

原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按被投资单位净亏损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为基础。

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首先调整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一致;其次,在被投资单位已按账面价值计算所发生的净利润的基础上,除例外情况外,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影响损益的金额,将账面净亏损调整为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净亏损,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承担的损益;第三,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该长期应收项目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其顺序为: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至零;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第三,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确认当期投资损失;最后,还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在账外记录。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原在账外记录的部分)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即先减记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再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原准则与新准则就投资损失的确认而言,其共同点为: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均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亏损所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则在账外记录;其主要区别在于:①原准则规定所确认的投资损失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限,新准则要求如果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项目的,则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并冲减长期应收项目,对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需承担额外义务的,则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并确认预计负债。②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利润,原准则先抵减原账外记录的未确认亏损分担额,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新准则要求,先抵减原账外记录的未确认亏损分担额,再按照减记预计负债、恢复长期应收项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顺序恢复相关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

例4:假定乙公司20×7年度实现账面净亏损为15 000万元,甲公司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乙公司长期权益的长期应收款为100万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如果乙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甲公司需承担额外义务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其他资料同例1。

原准则的会计处理:

应承担的亏损分担额=15 000×30%=4 5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3 0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余额640万元+损益调整450万元=4 090(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800 000

借:投资收益40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 900 000

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在账外记录的金额为410万元(4 500-4090)。

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应承担的亏损分担额=(15 000+40+80)×30%=4 536(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8 000+414=4 214(万元)

借:投资收益45 1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2 140 000

长期应收款1 000 000

预计负债2 000 000

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为22万元(4 536-4 514)。

4.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原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金额与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计算应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权益法下股权投资的处置

原准则规定,处置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准备部分同时转入资本公积的其他资本公积项目;新准则规定,处置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将其与出售部分所对应的金额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内部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转换,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或者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按照原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按照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使得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按照分步购买实施企业合并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因出售部分股权所相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后,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其享有权益份额计算的应享有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自转换为成本法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从原准则与新准则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核算看,其相同点在于:(1)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因持股比例下降等原因导致不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均以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2)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区别在于:(1)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因持股比例下降等原因导致不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规定改按成本法核算,新准则要求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因追加投资由联营或合营企业转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原准则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在转换时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有关分步购买实施企业合并的要求,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并且对子公司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3)对于采用权益法时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项目,原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仍保留在资本公积项目中,不作任何处理,新准则要求因出售部分股权原权益法下所对应的资本公积项目转入当期损益。

例5:甲公司20×6年对乙公司投资,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20%,并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假定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9 0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 000万元。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至20×7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 5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 000万元,损益调整1 00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新准则称为“其他权益变动”)500万元。20×8年1月5日,乙公司的某一股东(丙公司)收购了除甲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对乙公司投资的股份,同时以1 800万元收购了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50%。自此,丙公司持有乙公司90%的股份,并控制乙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并不具有重大影响。为此,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20×8年3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7年度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可获得现金股利300万元。按照原准则和新准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原准则的会计处理:

(1)出售10%股权

借:银行存款1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5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准备)2 500 000

投资收益500 000

(2)出售部分股权后投资的账面价值=3 500-1 750=1 750(万元)

新的投资成本=1 7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7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5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准备)2 500 000

(3)20×8年3月1日,乙公司分派20×7年度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可获得现金股利300万元,由于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属于甲公司采用成本法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该部分分配额已记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甲公司应作为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

借:应收股利3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3 000 000

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1)出售10%股权

借:银行存款18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5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2 500 000

投资收益3 000 000

(2)其他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相同。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原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分别情况处理: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并且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投资,如果新增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新增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上述分次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达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存在的商誉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以确定该项投资的整体是否存在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时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属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变动,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因处置投资导致由原控制改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终止确认处置部分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有差额,属于商誉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应计入损益的金额,计入损益。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为权益法核算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部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调整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原准则和新准则对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其共同点在于: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均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主要区别在于:(1)原准则以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为计量基础,分别确定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摊销期限;新准则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综合确定是否存在商誉或计入权益的金额;(2)原准则未考虑新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原投资时的差额处理,新准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例6:A公司于20×1年1月1日以520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万元税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20×1年5月2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年度的股利,每股分派0.1元的现金股利,A公司可获得40万元的现金股利。20×2年1月5日A公司再以1800万元购入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另支付9万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20×1年1月1日B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 500万元(等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0×1年度和20×2年度全年实现净利润均为400万元。假定:20×2年年初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 200万元(假定公允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每年减少净利润8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按照原准则和新准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原准则的会计处理:

(1)20×1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 220 000(520+2)

贷:银行存款5 220 000

(2)20×1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4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00 000

(3)20×2年1月5日追加投资时

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B公司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20×1年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522-(4 500×10%)=72(万元)

20×1年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72÷10=7.2(万元)

20×1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0×10%=40(万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40-7.2=32.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4 100 000(522-40-72)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48 000(72-7.2)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 820 000(522-4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28 000

第二,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8 090 000(1 800+9)

贷:银行存款18 090 000

(4)计算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初始投资成本=410+40+1 809=2 259(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4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400 000

(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并进行追溯调整时,因追溯调整产生的损益调整金额转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其后,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时,如属于改按权益法核算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股权投资差额=1 809-(4 500-400+400)×25%=1 809-1 125=68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6 8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6 840 000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新的投资成本=410+40+1 809-684=1 575(万元),即为“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的账面余额。

A公司应享有B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4 500-400+400)×35%=1 575(元),即,新的投资成本等于A公司应享有B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

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由于20×1年已经摊销了1年,原股权投资差额尚可摊销年限为9年;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注)。

20×2年应摊销额=64.8÷9+684÷10=7.2+68.4=75.6(万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756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756 000

(注: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因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因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再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批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如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金额不大,可以并入原来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5)计算20×2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00×35%=1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 40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1 400 000

20×2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10+40)+(1 809-684)]+140+[(64.8+684)-75.6]=1 575+140+673.2=2 388.2(万元)

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1)20×1年1月1日投资和20×1年宣告分派股利的会计处理同上。

(2)20×2年1月5日追加投资时

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B公司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20×1年投资时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 500×10%=450(万元)

投资成本522万元,大于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50万元,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第二,计算再次投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投资份额的部分。

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5 200-(4 500-400)=1 100(万元)

其中:B公司20×1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A公司应享有40万元;其余变动700万元(1 100-400),A公司应享有的部分为7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4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7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60 000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00 000

第三,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8 0900 000(1800+9)

贷:银行存款18 090 000

追加投资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 200×25%=1 300(万元)。投资成本1 809万元大于应享有份额,故不需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3)计算20×2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应确认投资收益=(400-80)×35%=11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 12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 120 000

20×2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522-40)+110+1 809]+112=2 513(万元)。其中,商誉581万元(72+509)。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继后,当可收回金额继续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当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时,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转回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收回金额是指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并且根据有市价或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对于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的迹象包括: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于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的迹象包括: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新准则规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不能可靠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对于存在减值迹象且经减值测试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未来期间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原准则和新准则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的规定,其共同点为:均要求对于期末存在减值迹象的所持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其区别主要为:1.原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均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计量的金额确定减值损失;新准则分别情况处理,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不能可靠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与其账面价值比较的基础,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可收回金额作为与其账面价值比较的基础;2.原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股权投资,继后价值恢复的,可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转回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不允许已计提减值准备转回。(待续)

标签:;  ;  ;  ;  ;  ;  ;  ;  ;  ;  ;  ;  ;  ;  ;  

新旧会计准则中投资会计处理的主要差异(续)_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