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治国理论的前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紧密论文,以德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去年在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思想以后,今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再一次就“德治”发表看法,而且进一步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对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作出积极的回应,深入研究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研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
一、“以德治国”思想的现实意义
我们党的领导核心,比较系统地论述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全国革命的胜利,建立人民共和国,全面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以来的第一次。这一新的提法,决不是一时一地的一般性表述,而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号召。从理论上思考,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提出“以德治国”,有利于全社会正确估量道德的社会作用,进一步增强全党全国重视道德建设的自觉意识。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意识形态,既是一定经济关系特别是一定利益关系的反映,处在被决定的地位,又会以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形式,给一定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以能动的反作用。道德主要是通过具体的道德规范来发生作用的;道德规范对人们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实现。道德、道德规范是否能够对人们产生作用,这种作用是强大还是软弱,根本上取决于道德主体是否在乎社会舆论的褒贬,是否产生道德良心的反应,归根到底,取决于道德主体是否服膺一定的道德和道德规范。对于服膺一定道德和道德规范的人而言,道德具有无上的权威,拥有强大无比的约束或激励力量;反之,道德则威信扫地,形同虚设,软弱无力。
道德的作用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因此,估量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用,既不能无限夸大,主张道德万能论,也不应随意缩小,宣扬道德无用论;道德万能论和道德无用论,都是对道德的社会效用作了错误的、片面的理解和定位。前些年,在我国社会中,道德万能论和道德无用论都有一定的市场,但从影响来看,比较占上风的是道德无用论。道德无用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认为现在我国搞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建立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就是利用“看不见的手”(在经济上是市场、在人性上是自私的动机)驱使个人发财致富,因此,市场经济同道德特别同集体主义道德是相矛盾的,道德是市场经济的天然障碍,市场经济只能讲法治,而不能讲德治。
这样的观点,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乃至对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健康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害的。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对于正确估量道德的作用,无疑具有正本清源的重大意义。强调“以德治国”,不仅是反对道德无用论,而且也必须恰当地为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定位,从而加大全社会进行道德建设的力度。从这个意义说,建设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不但要提出系统的道德规范,而且要使这些道德规范通过各种渠道深入人心,由外在的规范转换为内在的良心,使社会舆论与道德良心相互呼应、相互映照。只有这样,才能使似乎“无用”的道德,成为有“大用”的行为规范,即“无用之用,是为大用”。然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充分肯定道德和道德规范的作用,充分肯定道德舆论和道德良心的作用,归根到底,是必须充分肯定道德建设的作用。“以德治国”,正是对道德和道德建设的作用给予的高度评价。
第二,提出“以德治国”,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调整社会的利益关系。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各项改革措施,引发了全国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的社会关系的普遍调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的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收入差距也进一步拉大,社会关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社会关系的调整,核心是利益关系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手段,是恰当运用个人利益的杠杆。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城市工业、商业的各项改革措施,都是通过人们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追求,去调动人们建设新社会的积极性。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利益的激励机制,鼓励各个市场行为的主体,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目标。
社会关系的调整、利益关系的调整,既是社会基本制度通过改革自我完善的结果,也必定会反过来对社会基本制度产生作用。这种作用是否有利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巩固,取决于新形成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是否合理、协调和可控。建立合理的、协调的、可控制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单靠经济体制的改革,单靠个人利益的刺激,基本上是达不到的。这些年我国社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在某些方面、在一定范围内的无序甚至混乱的状况证明,经济体制改革的单兵突进,决不能使我国的经济社会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我国党和政府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提出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整体配套、协调发展,正是充分认识到了经济社会必须全面进步的必然规律。违背这一规律,终究会遭到失败。这就是邓小平同志语重心长告诫的,如果风气继续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变成贪污、贿赂、盗窃横行的世界。结果是好不容易得来的革命和建设的成果,一夜之间被全部葬送掉。
社会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对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同时又派生出对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笼统起来看是简单的、易于把握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是千变万化的、异常复杂的,稍不慎重,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尖锐矛盾。这些年在我国社会中,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利益关系、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其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些关系的矛盾情况的深刻性和尖锐性,均是建国以来所不曾遇见过的。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中,调整这些利益关系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多样,有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等等,道德也是诸种手段中的一种,而且是非常特殊的一种。道德调整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当个人与社会集体、与他人发生利益矛盾时,通常情况下,一个有道德的人,总是优先考虑照顾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就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一个有道德的人,还会为社会集体和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从古至今,在各个社会成员彼此竞争的情况下,一个社会要能够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相当程度上,要依靠道德具有的这种特殊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功能。如果没有道德的这种在竞争中的合作、礼让的规范和精神,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就不可能得到正常有效的缓和以至化解,而只能日渐尖锐,最终发生爆炸性的激烈对抗。
因此,一个社会在利益关系急剧变化、利益矛盾比较尖锐的时候,必须更加重视运用道德的特殊调整手段,最大限度地将各种利益矛盾调整到可控的范围之内,避免利益矛盾的对抗,并逐渐缓和以至最终化解那些尖锐对立、影响社会稳定的利益矛盾。当前,提出“以德治国”,十分有利于全党全社会积极主动地运用道德特殊具有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功能,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自觉地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之中,把个人奋斗融入到为实现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之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系,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能够在一个稳定、协调、健康的环境中持续快速地向前发展。
第三,提出“以德治国”,有利于加强科学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教育和塑造,有利于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有利于清除腐败现象。
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在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上的一种反映,就是个人取向多元化的趋势日渐明显。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客观趋势,不能视为社会价值导向也必然趋向多元化的依据,恰恰相反,越是在个人的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越是应当强化社会一元化的价值导向,而不是放任自流。一个社会的凝聚力,往往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理想和信念,又总是要具体表现在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上,因此,一个社会要增强凝聚力,就必须首先加强一元化的价值导向,并最终靠共同理想和信念去团结社会成员。我国社会当前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提出“以德治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正是强化这些共同理想和信念,强化这些最基础的一元化价值目标导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个人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趋势,实质上是社会成员人生境界和道德觉悟差距拉大的一种表现。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也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党风和社会风气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更多的则是国外大气候、国内小气候所新产生的。比较突出的,或者说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最为关注、最不满意的问题,就是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在一定范围内还愈演愈烈。这些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如何才能根除,需要我们认真反思,找到根源,拿出解决办法。理想信念的动摇,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颓变,人生境界的滑坡,道德觉悟的下降,应当是思想道德方面最主要的根源。因此,也只有从思想道德入手,狠抓“德治”,“以德治国”,才能够坚定理想信念,升华人生境界,提高道德觉悟,从思想入手,进而从行为上、从体制上清除消极腐败现象,使党风和社会风气得以根本好转,以实际行动取信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
二、“法治”和“德治”互为基础、相得益彰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强调“德治”,强调“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一种否定,是恢复到“人治”,是一种倒退。这样的观点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甚至是对德治和“以德治国”的曲解。
强调德治和“以德治国”,决不是否定和排斥法治,而是强调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强调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谈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引自2001年1月11日《人民日报》)这些论断, 是从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来阐述的,理论上十分严谨。
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主要靠“他律”,靠外在的强制来发挥作用,道德主要靠“自律”,靠内在的自觉来发挥作用。法律手段要有效用,当然要仰仗社会成员守法的自觉意识,但法律在社会成员违法犯罪和蔑视法律规范时,可以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执法,直至采取剥夺公民权利、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消灭肉体等极其严厉的措施。因此,法律的威严,是通过强制力来体现的,是通过社会成员的惧怕心理来起作用的。道德手段的效用,则完全要建筑在社会成员守德意识的基础上,因为道德没有国家机器的最后强力执行手段,社会道德舆论固然也足以令人畏惧,但前提仍然是社会成员服膺相应的道德规范,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良心。
法律和道德各自具备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们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第一个层次来说,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在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干预道德或道德干预法律都属于“越权”,不但起不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且还可能使原来有序的社会关系遭到人为破坏。从第二个层次来说,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和道德是互为基础的。一方面,法律是道德有效用的基础,即在道德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信服,社会成员形不成相应的道德良心的时候,法律便成为保障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底线”的行为规范,法律成为道德失范后的社会秩序的盾牌。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有效用的基础,即道德觉悟、道德良心是守法的基础。从社会规范的层次来看,一般而言,道德规范的层次高于法律规范的层次,因而,总的情况是这样的:遵守道德的人一定是遵守法律的人,而遵守法律的人不一定是遵守道德的人。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守法的意识,本质上已升华为道德意识。古人说“德,得也”,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德,包括道德、礼,也包括政治、法律等,这些规范外施于人,内得于己,即为德。引申来说,广义的德和狭义的道德,都主要是把外在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人自觉意识的结果,古人讲的“德,得也”,其道理是很深刻的。
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二者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抓法治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抓道德建设,抓德治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抓法治建设,而是法治和德治齐抓共管,使法治和德治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因此,现在强调德治,提出“以德治国”,不但不是反对和排斥法治,恰恰相反,而是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具体措施,道德建设加强了,人们的道德觉悟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就加强了,我国社会守法的基础就更加牢固了。
值得强调说明的是,现在提出的德治,决不等于从理论上退回到“人治”。关键是要认清,德治、“以德治国”绝不等于“人治”。
“人治”源起于古代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古代社会中的“人治”,并不意味着社会中没有成文法、没有法治。在古代中国,从秦朝开始,就形成了非常系统的封建成文法,《秦律》、《唐律》、《宋律》、《明律》都是高度完备的成文法。古代社会的“人治”是由于法律对下不对上,皇帝的意志便是圣旨、便是法律,不但皇帝不受法律约束,而且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权。因此,在古代封建社会,法治也是“人治”,即皇帝家天下的一人之治。在封建社会,立法本身是不公正的,执法当然更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治”的必然结果。
中国封建社会中,“人治”的另一面、也是更主要的一面,是封建社会的德治。施行德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治阶级及其思想家看到了德治对维护政权的稳定是最有效的,是最好的统治之术。孔子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是对这种德治术的最本质的概括。自汉代以来,统治阶级基本上都把孔子的这一思想奉为封建德治思想的圭臬。
在中国历史上,孔子的德治思想在孔子在世和身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并未得到真正的施行。战国时代,在秦朝统一中国的过程中直至秦朝灭亡这段时间里,大行其道而又大获成功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的。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表现为儒家和法家的“德刑之辩”。先秦时期可算作德刑之辩的第一个回合。在这个回合中,由于商鞅、韩非、李斯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用法家严刑峻法的治世之策,帮助秦国变法强兵,使秦国由弱到强,最终吞并六国,完成统一霸业,法家因而赢得了德刑之辩的胜利。秦统一中国到秦王朝迅速覆灭、汉王朝兴起以至强盛,这一时期的德刑之辩可算作第二个回合。在这个回合中,从陆贾开始,以贾谊特别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帮助西汉王朝总结了秦朝由盛而衰而灭亡的历史教训,最终促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赢得了德刑之辩的历史性胜利。从此,历代封建王朝基本上重儒轻法,以德治为基本的统治之策。但这不等于说封建统治者不重视法治,恰恰相反,他们从来没有放松过用法律维系一姓家天下的封建法西斯统治。当然,封建统治者更加重视德治,并以这种统治强化“人治”,再辅以法治,施行“德主刑辅”的王霸之术。
反思儒家德治学说的得失,应当看到,儒家把道德置于治世之策的核心地位,重视德教即道德教化的理论,是看到了民心向背对于国家政权安危的决定性作用。这确实是对法家重法轻德学说的纠偏。法家从其人性恶的理论前提出发,认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人是不可教化的,对待百姓,如韩非所说,只应“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是法家鄙视德治、鄙视德教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家思想的最大弊端。秦始皇把法家的这些思想推到极至,试图用严刑峻法、用暴政来巩固家天下万世不衰,结果却是民不聊生、众叛亲离,落得二世而灭的可悲下场。这是法家重法轻德思想所必然造成的恶果。从西汉起,儒家的德治思想能够很快居于独尊的地位,归根到底,是统治阶级刻骨铭心地记取了秦朝重法轻德、二世而灭的历史教训,体会到了民心向背,水亦载舟、水亦覆舟的王朝更迭的历史法则。这是儒家德治思想最有价值、最为合理的一面。儒家德治思想的弊端,在于走向了道德万能论的另一个极端,儒家并没有绝对排斥法律的作用,但确有轻视法律作用的一面。儒家的德治思想演化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人治”政策,也与儒家轻视法律的作用有重要关系,“人治”是德治排斥法治的一个必然结果。
今天,当强调“以德治国”时,这里所说的德治,与中国古代儒家所说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这里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其中的“德”,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规范,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新型道德,而不是反映和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不是儒家宣扬的那一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第二,这里所说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制国家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文明的国家的德治。从这个意义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互为基础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只有依法治国,才可能“以德治国”,只有“以德治国”,才可能更好地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必须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最基本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第三,这里所说的德治,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德治,因而同中国古代儒家所倡导的、实质上是“人治”的德治严格区别开来。在古代中国,无论是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本质上都是“人治”。作这种判断的基本依据,不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中哪家哪派是否强调了运用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而在于整个国家治理的机制是不是法制。儒家的“德治”固然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来施行的,法家的“法治”也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来施行的。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压根就不存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古代中国封建社会中,尽管有完备的成文法和刑罚,但本质上是有“法治”而无“法制”,中国封建社会不是法制社会。因此,在古代中国,无论是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都摆脱不了皇帝的一人之治,都必然会导致“人治”的结果。只不过由于儒家的“德治”更加轻视法律的作用,而且居于独尊地位的时间远远长于法家,因而显得更加“人治”化,甚至与“人治”划了等号。其实,“德治”和“人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没有形成法律制度,没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法治”,也必然导向“人治”。今天,我们无论是强调“法治”还是“德治”,前提都建筑在法制社会的基础之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在法制社会的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因此,强调“德治”,决不是向“人治”倒退,也根本退不回去,因为社会基本制度完全不同了。相反,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充分估量到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强调有效地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这不但不是治国理论上的倒退,而且还是治国理论大大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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