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清[1]2004年在《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的逻辑反思》文中研究说明“政治”与“宪法”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思维结构形态:即宪法政治和政治宪法。这两个范畴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学理意义:宪法政治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属于前宪法现象的范畴,而政治宪法则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宪法政治表达了政治应该成为什么样的政治,解决了一个重要的价值问题,而政治宪法则描述了宪法是什么样的宪法,揭示了一个地道的事实问题;政治宪法范畴侧重于制度的宪法,具有静态性,宪法政治范畴关注于运行的政治,具有动态性;政治宪法注重政治之于宪法的影响力,以权力为本位,而宪法政治立足于宪法之于政治的正当性,以权利为本位;宪法政治强调政治的运行以宪法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政治宪法则表明宪法的设计以政治为用,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因此,政治作用于宪法常常成为一定范围政治集团表达政治意愿的“制度性宪法”、“工具性宪法”的代名词,而宪法作用于政治却成为“宪政”的同义语。 百年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可归结为“政治立宪”。从清末借宪法强化皇权专制,使大清皇帝“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仿行预备立宪,到以军事强力安排政治谱系的北洋军阀们拙劣的立宪闹剧,及于国民党政府剪除异党,排斥异已实行军政训政的一党宪制……都没有将中国导入现代化。受其影响,当前中国宪法所构筑的利益配置框架办经常性的发生着“制度性塞车”:无论是“上帝条款”的非司法化现状也好,还是正当程序受阻和宪法监督不力、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党政职能不分、中心权和最高权的失范也好……无不凸显出事实宪法与价值宪法的巨大反差!这一切,与人类面临的日益发生的政治资源枯竭、政治环境恶化、人自身在演进过程中的各种利欲冲突和政治权力扩张加剧相互映照而生长!这正是当前中国宪政道路上当为与存在、价值与事实之间最大的背离。诸危机构成中国通向宪政理想的巨大路障。其症结在于: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模式属于典型的“外发型”而不是“内生型”。立宪是“自上而下”靠强力推行的,而不是“自下而上”自发生成的。宪法以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权⑧硕士学位论文MAS」I仁R’S川卜·515利为本位,宪法自身缺乏正当性的逻辑支撑;这种明显的“工具性”特征,造成手段一与t:J的的背离,)形成了“政治”‘、“宪法”11勺“f_{{/J;川‘突”,I工I此7侈成 “体”和“用”的二律背反,导致“畸形政治”不犷一“畸形宪法”。 “宪法政治”内涵了现代政治文明应然的价值指向。政治文明具有独立的价值。在文明高度发展的的现代国家,文明的政治可转读为宪法政治。其涵义在于:宪法是政治行为的价值尺度和运动形态。现代宪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逻辑起点。在价值上,宪法政治表现为两个逻辑维度。即包含民主、自山、正义、秩序、人性化等因素在内的“目的性价值”和包含权威、责任、规范、程序、稳定性、适应性等在内的“工具性价值”。宪法政治作为人类到目前为止所能找到的一种最不坏的政治形态,其价值合理性集「},地体现在对于这两种价值合理性的整合上。落实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之重任,必须通过确立良宪、切实的履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一体的遵守宪法等方而促进政治与宪法的发展,从而实现宪法政治的日标。
王少俊[2]2014年在《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生成逻辑与价值诉求》文中提出探讨政治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有趣的学术问题,这个问题容易引起共鸣,也很容易引起争议。回顾自鸦片战争以来一个半世纪的中国宪政建设,我们存在诸多的遗憾与困惑,这种困惑在今天尤甚。毋庸讳言,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西方的宪政模式已经成为智识者的共识,由此承载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日益成为政法思想的主流,中国宪法学的主流学派——规范宪法学,则取法于西方丰富而又深远的法治思想,并以西方成熟的司法经验加以佐证,理论基础非常扎实,体系也非常完备,由此奠定了其在中国宪法学中难以撼动的地位。但是,当代中国宪政的现实则充满了“违宪”的困惑,政治不但屡屡超越于宪法,而且还吸纳着行政,管控着社会,整个体现出“党国体制”的特殊性。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出现了以高全喜、陈端洪和翟小波等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派,他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出发,对中国宪法的时代精神作出了与规范宪法学截然相反的判断。本文站在中立的立场,对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缘起和理论的源流进行了分析,对其基础性理论进行了合乎逻辑的梳理,并对其价值和现实困难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探讨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缘起。主要叙述了政治宪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即从辛亥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了这么一个事实,这就是西式的宪政并没有在构建一个现代化的中国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是“革命的政治”挽救了国家与民族的危机,即便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宪法也无法确定其高于现实政治的地位。而且,政治宪法学在理论上也与流行于欧美的政治法学和宪法政治相对应,从而也在西方的理论资源中找到了自己的依据。第二章整理归纳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生成逻辑。陈端洪提出将制宪权作为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为政治宪法学提供了基础性理论,而高全喜站在历史主义的角度阐释了宪政主义的生长。本章整理概括了以陈端洪、高全喜等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派学者的主要观点,使之更具逻辑性和体系化。第叁章探讨了中国政治宪法学所蕴含的价值。本章主要是站在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立场,通过对其论点的阐释,提炼出政治宪法学中所包含的伦理思想以及民族主义的政治思想。第四章提出了中国政治宪法学实践中的难题。中国政治宪法学以人民主权、制宪权为理论基础,但是这些理论在现实中遭遇到人民形态不确定,立宪时刻难确定,制宪权与宪定权发生矛盾等诸多难题。这些实践难题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观点还不够扎实,无法对现实起指导作用。
邓联繁[3]2005年在《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制高点研究》文中指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不仅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运用宪法思维剖析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尤其是其中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通过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语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本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从分析视角、总体思路、宏观对策、具体内容这四个有机联系、依次展开的层面,分四章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全局的制高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第一章是“宪法思维: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在分析视角上的制高点”,分析了宪法思维、宪政以及运用宪法思维分析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理论。宪法思维是指大众和精英通过宪政体制这一沟通平台所共享的生活习惯与心理取向,是人们运用对宪法本身的认识与理解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与方式。就实质而言,宪法思维是法律元思维,是世界观与方法论;就价值而言,宪法思维既是宪法革命的重要内容,又是宪政中国的重要标志,还是繁荣宪法学的重要力量;就类别而言,民众的宪法思维、政治精英的宪法思维与宪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宪法思维,在所有宪法思维类别中最为基本;就特征而言,纲领性、根本性、宏观性与宪政性是宪法思维的显着特征。以充分的语义论与彻底的统一论为路径,宪政的涵义基本上可用六句话来表述:以实现“法的统治”为直接目标的一种理想;以正义尤其是社会正义为统领的价值体系;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原则体系;以违宪审查制度为关键的制度体系;以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为显着特征的一种过程;以宪法至上为鲜明标志的一种状态。就政治文明研究而言,最重要的是研究“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最关键的是运用“宪法思维”剖析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运用宪法思维剖析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既有必要性与紧迫性,又有可能性与可行性;既能把握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准确方向,又能提供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适宜道路;既能促进宪法思维的推广,又能促进中国宪法学与政治学的繁荣。 第二章是“宪政中国: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在总体思路上的制高点”,着重分析将宪政中国作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在总体思路上的制高点之理由。简单地说,宪政中国之所以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在总体思路上的制高点,是由它乃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恰当目标这一角色决定的。这里所说的“恰当目标”,是“目标”与“恰当”的有机结合,具有统摄功能的“目标”区别于“核心任务”
瞿郑龙[4]2015年在《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中国曲折坎坷百年现代化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则是中国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关键构成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进程是中国法制百年历程浓墨重彩、丰富复杂、独具特色的发展阶段,对于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进程的梳理和分析,是我们认识和理解百年“中国法制”历史演进规律的必然要求和内容,也是我们构建和实现“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有什么样的问题就有什么样的方法,问题本身的客观属性已经决定了对其展开研究的可能方法;反过来也成立,不同理论方法的采行则预先影响了能够提出的问题以及我们主观认识问题的角度、层面、维度。对于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特征、演进规律的梳理和分析采用何种方法,从根本上是由这一时期法制的客观历史进程所决定,对其展开分析和考察所采行法学方法的不同,则影响了我们对这段客观法制历史进程的不同主观认识和理解。建国以来法制发展进程的丰富维度、复杂向度、多面角度、不同跨度、相对进度决定了对其展开学理研究可以采行的多元方法。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国家变革、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变迁的巨大历史背景之中,法制的萌生、转折、断裂、恢复、突进、变革以及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势生态的深刻型塑。其中,政治对于法制的影响触及法制的宏观架构、中观格局、微观形态,而且涉及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的各个方面、诸多环节、全景领域,因而不仅深刻,而且全面,并且贯穿于法制发展的整个进程,使得我国形成了浓厚而且独具特色的“政法”传统。从表征形式来看,政治环境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刻背景,政治话语成为法治建设的流行话语,政治目的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层追求,政治改革成为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因,法治建设染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烙上了深刻的政治印迹;从作用实质来看,党的领导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范围之广、形塑力度之巨、作用效果之深,使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具有毋庸置疑的主导作用;从根本评判依据来看,人民民主以及公民权利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绕不过去的政治主题,因为法治发展的根本动力以及正当基础源于人民的推动,核心旨趣系于保护、发展和完善公民的平等权利,人民的民主地位以及各项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严格保护、积极有效完善是判断法制发展状况的首要政治判准。因而运用法律政治学的方法梳理和分析当代中国的法治,剖析和解释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背后的政治逻辑,成为理解和揭示中国法治实践规律的关键甚至首要维度,也是重构和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理论前提。运用法律政治学的方法观照和反思当代中国的法制,其首要前提就是厘清和阐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当代中国学界围绕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产生的论争,存在诸多因为基本概念界定不清、阐述对象前后不一、理论立场模糊不明、中西之间跳跃不定等原因造成的论述混乱,对此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梳理和厘清、批判和反思。在此之外,通过梳理西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历史演进,分析其中法律与政治关系生成、变迁的内在机理以及主要问题,能够为我们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一个他者的镜鉴。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从古至今,法律与政治就是两种紧密关联的社会现象,二者相互纠缠、互相型构,不可分割,只是不同历史时期二者的关系格局存在差异,如何实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妥善平衡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悬而未决的重大难题。从宏观上整体考察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可以从法治话语与法治实践两个方面着手。话语的社会性、实践性使得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党代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党章等文本材料中的主流政法话语变迁来透视我国政法实践关系的主导特征及其嬗变趋势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通过总结和归纳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官方文本中有关政法关系的主流话语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可以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政治逻辑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针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考察则可以为话语分析提供一个真切参照、实际印证。借助证成性与正当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以有效地分析当代中国的政治,揭示其失衡特质及其对法治造成的异化影响,借此探寻未来中国法治协调发展的可能路径。从中观上具体解析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立法与司法作为法治运行的两个关键环节,乃是阐释中国法治政治逻辑绕不过去的重要内容。政治的核心在于权力,立法既是政治权力的重要彰显,也是巩固政治权力的关键途径,它是国家核心的政治活动,是不同主体展开政治博弈的舞台,它既是政治转化为法律的方式,也是法律限制政治的场所。现代社会法律的实证化使得法律不可能在政治之外确立其阿基米德式基点,也不再可能在立法层面分离法律与政治,立法活动本身以及所立之法大都遵循政治的逻辑。探寻建国以来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政治成为透视我国法治的政治逻辑的重要窗口,立法政治的核心在于立法权力,因而立法权力的配置格局、运行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立法模式成为立法政治的主要内容。建国以来,我国的司法运作浸染于浓厚的“政(治)—法(制)”文化之下,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司)法”传统,司法的根本属性、功能定位、运作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无不浸染浓重的政治色彩,形成了与政治生态相应地革命化司法模式与治理化司法模式。这两种司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不足以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未来我国应该建构权利化的司法模式。无论是话语与实践,还是立法与司法,当代中国法制深受政治逻辑形塑的根本动因在于法律与政治的关联,这可以进一步从两个关键方面予以阐发:一方面是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当代中国法治存在、运行与发展始终处于现代国家建构、治理的宏大背景之下,这使其可不避免地沾染政治色彩。以孝道与法律的关系嬗变作为分析示例,可以得出,当代中国法制的国家主义特征突出,这是当代中国法治最大的政治逻辑之一,这种法治的政治逻辑忽视了公民在当代中国法治中应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法律与国民的关系。现代民主、民权政治的时代精神潮流浩浩荡荡,人民获公民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这使得当代中国法治存在、运行与发展的根本政治判准,在于其是否有助于平等、完善公民身份的塑造、确立、发展。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实现、扩展、完善公民权利乃是评判当代中国法治的根本政治判准。借助群众路线与公众参与之间内在机理的差异分析,我们认为,权利政治应当是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政治基石和根本政治目标。哲学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世界,而且在于改造世界。针对当代中国法制的法律政治学观照和透视、梳理和考察,其目的不仅在于分析和阐释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面向及其内在机理,认识和理解中国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的独特政治逻辑和规律,而且在于反思和批判其中存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为建构和塑造未来中国法制的理想发展图景和路径提供可能有益的理论启示。未来中国法制的建设发展,法制(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其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不能再回到政治绝对主宰、随意凌驾法制的以政治为纲的传统“政法”一体的陈旧形态中去;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完全抛离政治孤立地谈论、建设法治,而是要着力建构法治与政治良性互动、有效平衡的新型“法政”传统,实现具有民主正当性基础的“良法”与具有宪法合法性约束的“善政”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法政新格局。这种良好法政格局的形成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有效推动,并且以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平等保护和积极完善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
胡建华[5]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胡丽娟[6]2009年在《民初宪政危机中的政治调和思潮》文中研究说明政治调和思潮代表着民国初年民主转型中的妥协路径。因其蕴涵着深邃的妥协智慧与丰富的曲折性经验,不失为近现代中国政治思想史的重大课题。英美宪政民主的成功经验,证明妥协之于民主转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基于此,本文回顾了民初的政治调和思潮。本文围绕如何实现民初民主转型的问题意识,通过文本解读和历史分析,探讨了民初政治调和思潮的时代背景、理论要旨和思想价值,以及思潮衰落的历史原因;进而借鉴邹谠的“全赢博弈”理论,分析了民初激烈对抗型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以及调和思潮衰落的原因。本文认为,民初的宪政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袁氏与民党间互不妥协的激烈对抗所致。本文梳理了章士钊、杜亚泉、梁启超、张东荪、李大钊、李剑农的政治调和理论,进而从价值理念、宪政制度、社会基础叁方面综合分析思潮的要旨,指出思潮的价值理念在于多元妥协的宽容,渐进的进化,英美传统的自由;宪法、政党政治及权力分立制度,是其一整套的宪政制度;社会是政治改革的基础,社会与国家二分,中产阶级占主体的市民社会,是政治调和所需的社会基础。由于袁氏与民党间你死我活的激进“全赢博弈”,政治调和思想因其“妥协博弈”的温和特质,被激进的时代所淹没。思潮的衰落,不仅表征着民初的转型方式由渐进改革转向激进革命,也表征着自由主义由英美传统转向法俄传统。此外,调和思潮的衰落有着更为深层的社会历史原因。与英美孕育妥协的封建弱王权,多中心秩序,思想多元、法治传统,均势政治,以及市民社会等等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民初社会深具大一统专制强王权,一元秩序,思想一元论与人治传统,非均势政治,以及东方农民社会等等政治文化传统。民初的这一历史土壤只能产出“全赢博弈”,全然不适宜政治调和的生长。本文在结语部分充分肯定民初政治调和思潮的思想价值,提出跳出民初的“全赢博弈”模式,实现中国的民主转型,必有赖妥协之道及其适宜的历史土壤。妥协是民主的必由之路。
孟庆涛[7]2011年在《现代性视野下的革命与宪法》文中指出从现代化的角度来看,革命是在一个矛盾的现代化背景中发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转型。作为一种制度外政治行为,革命除了群众参与、高度组织化之外,还要求有某种价值优越性和正当性的意识形态作为精神支撑。现代意义上的革命充盈的是现代的革命精神和意识。革命意识包含叁个层面:从时间意识来看,革命理念意味着一个开端,意味着一种全新的开始;从合法性来看,革命以正当性颠覆了合法性,并在正当的基础上重新确立合法性;从政治实践来看,革命同自然政治和神意政治划清了界限,开启了人的理性政治。在革命理念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王朝易姓被改造为现代意义上的革命。从时间意识来看,中国传统革命进入现代世界,传统革命的暴力因素得到现代“科学”知识,特别是“新”的历史意识的滋养,从而成了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话语,并最终凝结成支配20世纪中国的一个核心正当理念。从合法性来看,革命在近现代中国获得正当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在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中所可能发挥的作用。中国最终选择的是俄国式的革命建国道路,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的革命政治实践要把国家同政党伦理、军队联系在一起,并最终形成了“党-国体制”。西方意义上的宪法观念在清末传入中国,宪法的现代性因素开始介入中国的政治。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清末宪政改革首先是确定了现代宪法的正当性。辛亥革命则将宪法的现代性推进到了一种“人民”宪法具有唯一正当性的程度。在中国近代以来“人民”兴起的过程中,对宪法实质正当性与形式合法性这两个不同层面的强调以及对两者的价值对立的设定,使得“人民”宪法内部又滋生出不同形态的现代性,即一个由无阶级差别的“国民”宪法向以阶级分化和阶级差异为基础的“人民”宪法转变的过程。但在与“君主”对立的意义上,“国民”和“人民”都是具有道义正当性的现代“人民”。而即便是同一政权下的人民宪法,亦因不同时代的变化与政治需求,衍生出截然不同的现代性诉求。中华民国的人民宪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宪法实质上体现的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社会类型的竞争,两者的竞争实际上是现代性内部两种不同的现代性方式的竞争。新中国建立后,“七五宪法”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入宪,从而把革命和宪法勾连在一起。从术语的演进上来看,“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是从“不断革命论”发展转化而来的。从革命的政治实践来看,新中国在建立后一直“不断革命”,最终演进到“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先后进入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和“七五宪法”。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并非与现代性无关,而是体现着有组织的现代性。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念指引下,政治伦理统合了大众伦理,政党组织统合了社会组织。这一政党统合社会的结构,引发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同现代国家的官僚自治之间的冲突。最终,政党以政治革命形式推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引发了革命式现代化这一路径方式同社会结构之间的冲突,从而形成了革命式现代化的悖论。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作为指导思想的宪法是“人民革命宪法”。从革命意识的结构来看,人民革命宪法采用了公元纪历的方式,并且在宪法中以现代历史意识重构了革命历史,从而创造了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并以人民主权证明人民宪法的正当性,以“大民主”实践革命政治。在此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和“人民革命宪法”完全是受现代革命意识支配的,深刻地体现了现代性。首先,在时间意识上,“七五宪法”设定了纯粹的革命历法,这意味着一个全新时代的来临。“七五宪法”序言的历史叙事把无产阶级的胜利不仅仅表现为简单的军事上的优势,还表现为一种历史和道义的必然逻辑。通过历史叙事,“七五宪法”发现和重构了人民的革命者形象,并把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塑造为人民的革命史。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背景下,“七五宪法”序言的历史叙事展现的“人民革命史”在时间上体现为进步史,在空间上体现为普遍史,而最终表现为由辩证法支配的具有“末世论”色彩的向终极目标演进的进化史。其次,从正当性来看,“七五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础地位。为了让正义观念有着落,宪法必须具有实质正义性,在道义上是正当的;为了不让宪法成为纯粹的道德宣示,宪法又必须同时是形式的法律体系。宪法的正当性基于人民的制宪行为,其法律表现即为“人民主权”的规定,而宪法职能的双重性也就要求“人民主权”的双重性。基于“人民主权”的双重性,区分“作为根本性政治原则的人民主权”与“作为根本性宪法规范原则的人民主权”是必要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高举政治性人民主权,以人民主权的名义倡导革命权,以政治的革命权介入法律的运作,形成了“作为根本性政治原则的人民主权”与“作为根本性宪法规范原则的人民主权”的抵触。人民主权的这种内在冲突,实质上源于“人民”的内在冲突。这表现在人民与公民在人民革命历史的建构中双重身份的冲突,表现在代表人民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同作为宪法公民角色的全体“人民”之间的身份冲突。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大民主”成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形式。在道义论的层面上,从西方传入的“民主”取代中国传统的“天命观”,完成了从“君权神授”到“民主革命”的统治正当性转换。而从制度论的层面来看,“大民主”在“文化大革命”中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念指导下的具体民主方式,并被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实际上,“大民主”是政党进行社会动员、发动群众运动的方式,实质上是大众民主的体现。而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大民主”旨在超越自由民主并对抗现代官僚机制。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宣告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意识形态统治合法性的结束,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目标的改革取代了革命成为时代的主题。“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虽然被否定,但革命本身的意义和正当性却得到了延续,从而形成了革命理念在延续与否定中的紧张关系。而“人权”进入宪法,则对“人民主权”构成了挑战,这表现为人民主权的公共性与人权的个体性冲突,和人民主权的特殊性与人权的普遍性冲突。
刘诚[8]2005年在《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中,国家与公民构成了宪法关系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宪政社会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内容。如何界定国家与公民的内涵,如何勘定国家与公民的边界,以及如何实现国家理性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平衡既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任务,也是宪法关系正常运作、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更是民主立宪国家必须面对的宪政难题。因此,本文尝试以共和主义为研究范式来思考“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这一论题,全文共四章,约14万字。 第一章主要讨论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通过对两种传统研究范式及其实践的考察,我们发现在“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这一论题上自由主义宪法理论和国家主义宪法理论都存在局限性。一方面,自由主义宪法理论强调公民自由权利的优先性,这使得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与权利。然而,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自由主义立宪国家必然会从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出发来规定国家的本质,必然会通过价值中立的法律秩序来限制甚至替代国家权力。这样一来,国家权力就可能变得很软弱——只不过是公共秩序的“守夜人”,国家被局限在保护个人自然权利的狭小领域,它除了迁就个人和社会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为。更进一步来说,由于自由国家以满足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自然权利为基本目的,这过度放纵了个人的自然欲望,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民精神的失落,国家堕入了以“资产者”为主角的统治。这些追求私利、贪图享受、柔弱贫乏的个人主义者们无力成为担当政治上的责任和义务、富有的爱国精神和公益精神的公民,他们更不可能不经利益衡量,为了“捍卫尊严和原则”而进行断然的斗争并不惜牺牲生命。另一方面,国家主义宪法理论则强调国家理性至上,它认为基于一定的理由如人民主权、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公正等,国家优先于公民或者国家运用权力去干涉公民自由是正当的。国家主义宪法理论的实践体现在德国19世纪中期以来的“社会法治国”和20世纪40、50年代西方盛行的福利国家里,而极权国家是国家主义理论在20世纪里最为极端的形式。在这些积极国家里,为了实现国家的实质目标,公民的个人自由都受到国家不同程度的侵蚀甚至剥夺。可见,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这一论题,自由主义宪法理论和国家主义宪法理论及其实践都面临着困境。作为对这一困境的回应,本文将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即共和主义,来重新理解国家与公民的内涵,从而为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寻找一种新的可能性。
邓玉函[9]2011年在《政治平等的理论探析与现代构建》文中提出本文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指导下,以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范畴——政治平等为研究对象,尝试对政治平等的概念内涵、历史沿革、生成根据、价值体系进行深入的理论探析,力图描绘出人类政治平等思想的历史图景,并揭示出政治平等的理论特征和生成逻辑。在此基础上,本文寄希望于在政治平等的理性研究和反思中构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平等的理性维度,为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践提出有益的理论依据。平等是人类的永恒理想和规范原则,而平等观念是理解当代政治实践及各种理论流派历史演变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政治平等理论的视角中,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是一部不断追求平等,争取政治平等权利的历史。政治平等本身就是一种以现实为基础,以理想为目标,在争论中前进的价值,它既追求平等的表现形式,又体现平等的内在价值,从而推动政治文明的进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平等和政治平等观念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因而在政治平等实践中产生的政治权力和主体权利成为政治平等观念的内在驱动力。人类的政治平等观念正是在政治权力和主体权利的对抗中得以产生,由此引发了在政治平等实践中对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实质平等、经济平等等具体的平等要求。在人类的政治平等的历史沿革中,从古希腊时期开始讨论平等权的原则,到自然法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到契约理念以平等权解释自然权利,西方思想家对政治平等赋予了“天赋人权”的价值取向。“天赋人权”的价值取向奠定了政治平等的自然法基础,政治平等的权利是被承认的自然法则,它指代的是法律面前所有人的权利平等,而不是指所有方面的绝对平等。而中国传统社会思想史中的政治平等观念则是一种追求整体利益的和谐论,不管是以诸子百家为代表的思想学派、农民军的起义运动,还是资产阶级的改良思想,中国传统社会的平等观点都以大同社会作为价值理想。这就导致了中西方平等理论发展的同形异质。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以人类社会的彻底解放为宗旨的理论。它在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分析基础上,为人类指明了争取平等的正确途径。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马克思主义通过对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的规律性的分析,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平等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动力的观点。在这个基础下,马克思主义指出,人类社会的平等,将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在广度和深度上逐渐得到发展。本文立论的逻辑起点是政治权力和主体权利的辩证统一。从历史的角度看,政治平等的生成根据表现为政治权力与主体权利的生成;从实践的角度看,政治平等的生成根据表现为国家与公民的互动张力。以政治权力和主体权利为解读范式对政治平等进行理论特征的解读。从早期基督教平等到自然法平等再到政治平等的产生,构成了政治平等的历史生成形式;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西方政治平等价值的实践历程和实现程度的差异,二者构成了政治平等的理性演绎形式;在权利平等与权力平等的对立中构成了政治平等的重要价值意义,因此二者构成了政治平等的理论核心形式。在政治平等的展开过程中,包含了规则平等、机会平等、起点和结果的相对平等、起点和结果的绝对平等的四个方面的范畴层次展开内容。政治平等的价值一方面关涉的是平等的价值问题;另一方面关涉的是平等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形态中政治主体与政治结构的如何作用以及如何发展进化的问题。因此,政治平等的展开过程还包括着主体性展开和社会本体论的展开。而马克思恩格斯对政治平等观念的科学阐述,是建立在对其他社会主义流派平等观的批判基础,在这其中就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平等观念的批判性视角展开。由此,也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立场下的政治平等的内容构成,包括政党平等权、阶级平等权、民族平等权和法律平等权。政治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理论体系的重要价值范畴,在以政治平等范畴为价值中心的展开中,正义、自由、公平、民主、法治构成了政治平等在实践中得以实现的价值因素。这些范畴之间以相互的逻辑层次构成了与政治平等的联系,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是政治平等的价值评判标准,构成了对政治平等的支配作用;自由是政治秩序守护的终极价值目标,它与政治平等具有同一性和对立性,是政治平等最高层次的价值理想;公平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关系的体现,它是政治平等的价值延伸,在政治平等视阈中体现为利害相交换的制度设计;民主作为主权在民的基本规则,它是政治平等的合法性根基,为政治平等的实现提供了运行的准则;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必要条件,它对公民的政治平等权利具有保障的重要意义,在政治平等的视阈中体现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保护。政治平等的问题是体现个人与国家、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规范里研究政治平等问题,它的目的是为当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依据。政治平等在当代的价值向度关乎人的生存和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把政治平等看作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社会制度的规范性基础。从马克思恩格斯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都对政治社会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进行了批判,并在批判的基础上分析了消除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基本道路。到了现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中,政治平等仍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诉求和社会理想。因此,在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中,不管是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都蕴涵着政治平等的价值意义。同时,从本文的立论基点出发,在中国社会发展中体现出政治平等的主体诉求,包括从人的至善生活到善治政府的诉求、人的主体意识彰显的诉求和人与社会基本和谐的诉求。基于此,本文尝试提出当代中国无差异共识的政治平等维度,包括宪政的民主治理、公平与效率的博弈、构建学习型政府,从而在政治平等的理性研究和反思中构建一个自由、平等、民主、进步和文明的理想社会。
曾祥华[10]2005年在《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将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侧重价值分析,兼以比较分析、辨证分析、历史分析、语义分析、个案分析等方法来研究行政立法的正当性,主要任务是解决如何判断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即判断行政立法正当性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因此它分为叁大部分,即行政立法正当性的整体评价、判断行政立法正当性具体标准以及如何保证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而核心部分在于判断行政立法正当性的标准,即行政立法的形式正当性、行政立法的程序正当性和行政立法的实质正当性。 第一章主要探讨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的基本问题和总体评价。本章首先对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作为全文的基础。笔者对行政立法做最狭义的理解并对行政立法概念的外延以排除法进行界定,对行政立法的性质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主要阐明行政立法具有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双重性质,同时对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以及行政立法的效力表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对法的正当性的概念进行阐释,主要从形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叁个方面理解法的正当性的含义,同时对叁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最后,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通过对行政立法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的弊端和行政立法的正当化的探讨,概括和导入本文所要研究的核心内容。 第二章探讨行政立法的形式正当性问题。笔者以为法的形式正当性主要包括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不能越权立法和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叁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相应地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授权立法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就成了本章的叁个子问题。本文首先对授权立法权来源的理论进行评述,表明自己的立场,在明确我国存在行政职权立法权的基础上论证了职权立法权缺乏正当性并且应当取消的观点。其次,对法律优先、“根据”和“不抵触”、法律保留等原则进行阐述,并且拟对各原则表明自己的理解,论证了宪法基本权利对行政的直接效力和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不包括行政立法等观点。最后,对授权立法所引起的法律冲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及运用规范授权、裁决、法律位阶等解决其冲突的途径进行探讨。 第叁章探讨行政立法的程序正当性,主要讨论正当程序的两个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公开以及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本章阐明公众参与不仅是行政立法民主化的重要途径,而且是行政立法正当性的基础,在明确公众参与原则的实质要求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
参考文献:
[1]. 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的逻辑反思[D]. 张义清.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生成逻辑与价值诉求[D]. 王少俊. 武汉大学. 2014
[3]. 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制高点研究[D]. 邓联繁. 武汉大学. 2005
[4]. 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D]. 瞿郑龙. 吉林大学. 2015
[5].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6]. 民初宪政危机中的政治调和思潮[D]. 胡丽娟. 浙江大学. 2009
[7]. 现代性视野下的革命与宪法[D]. 孟庆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8]. 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D]. 刘诚. 武汉大学. 2005
[9]. 政治平等的理论探析与现代构建[D]. 邓玉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1
[10]. 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D]. 曾祥华. 苏州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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