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雁[1]2002年在《欧盟范围内构建多边税收协定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对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出现,以及这种区域性经济组织为实现高度一体化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和采取的种种措施,也给现行双边税收协定模式带来严峻的挑战。为解决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与双边税收协定所产生的冲突,区域性多边税收协定作为解决方案之一被提出。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欧盟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实践,研究和探讨在欧盟范围内构建多边税收协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提出具体的条款设计方案。全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叁章: 第一章介绍在经济全球化下现行双边税收协定模式所面临的挑战,并通过对多边税收协定的利弊分析,得出多边税收协定相对双边税收协定的优势所在,同时也认识到目前构建多边税收协所存在的困难,指出多边税收协定从单项到综合性,从区域性到全球性的发展趋势的必然性。 第二章分析欧盟范围内订立综合性多边税收协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指出欧盟已具备区域性多边税收协定形成的前提条件,并通过对欧洲法院关于基本自由条款和非歧视原则的判例实践的考察,剖析欧盟成员国双边税收协定实践与非歧视原则所存在的冲突,并指出欧盟指令与最惠国待遇条款都不是解决这种冲突的理想方案。 第叁章提出在欧盟范围内构建多边税收协定的构想和基本框架,在参考OECD范本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对欧盟多边税收协定关于对人的适用范围,避免双(多)重征税的方法以及欧盟多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和仲裁程序这些不同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内容的条款设计进行阐述。
吴曦[2]2005年在《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的课税规则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摘要: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艺术家跨国表演活动向深度和广度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以来,如何对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进行征税,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与此同时,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的课税规则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究和解决。本文以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的课税规则问题研究为选题,以对OECD范本第17 条的重新审视为切入点,对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的课税规则所涉及的诸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探究了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课税规则现存的法律问题及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试图为完善我国关于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课税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五章,计4 万余字。第一章为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课税规则概述。首先,对跨国劳务所得的一般课税规则进行介绍,说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一般课税规则。其次,通过对艺术家跨国表演特殊性的分析,说明对艺术家跨国表演适用特殊课税规则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介绍OECD范本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为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课税规则的法律构成分析。这是研究有关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课税规则其他问题的基础。通过对纳税主体、征税客体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豁免情形的研究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课税规则
张智勇[3]2015年在《自由贸易区的所得税问题研究:中国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在2001年成为WTO的成员后,我国已与相关经济体签订了14个自由贸易协定,并正在进行7个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现行协定不仅在成员之间进一步开放了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也涉及了WTO目前所不管辖的投资保护与促进等方面的内容。理论上讲,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可借助所得税措施为本国产品或服务提供保护,或为本国产业提供出口税收补贴,此类所得税措施具有与贸易保护政策类似的效应。各国所得税制导致的双重征税和税收差别待遇也会对贸易和投资的流动产生影响。对于上述两类问题,我国采用了目前通行的分别由贸易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来处理的机制。不过,现行机制也有不足之处。我国需要从完善现行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构建区域性的税收合作机制、与多边体制相衔接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应对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相关所得税问题。
侯茜[4]2007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主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税收是主权国家为了实现国家职能,利用政治权力,凭借法律手段,参与社会产品价值的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制度。就此本质而言,税收天然地与主权相关。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展开将国际经济交往提升到一个新的领域,在追逐利润动机驱动下的探索进一步促成了资源全球配置、利益在国际间的重新分配。经济全球化使我们必须超越传统的国家利益冲突的格局,还看到私人利益和私人冲突在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中的决定性影响。私人利益与冲突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演进要求一种宪法性的制度或至少是一种体现在法律中的宪法性精神。而宪法性制度的形成,在目前和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的未来中,还是必然与主权相关。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宪法性经济规则形成的过程中,税收主权所受的冲击和怀疑也最为引人注目,因此也首先引起笔者的研究兴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主权,可以作为“全球化和国家主权的关系”这一大课题的子课题,可以为思考新形势下的国际经济法创建一种新的思路,也可以为主权国家的税收立法提供建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自身的意义。本文共15万字,分六章进行阐述。第一章:经济全球化对税收主权的挑战从国际法的角度理解,税收主权就是一国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平等的权力。税收主权是主权的内容之一,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根据主权的构成,税收主权的构成可以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以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性增强。经济全球化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其成因主要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发展的自身要求。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经济国际化或世界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历史阶段,其趋势不可逆转。税收主权与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有矛盾,税收主权与经济全球化的目的和精神内蕴又有相通之处。经济全球化进程不能改变税收主权存在的现实,也不能抹煞税收主权存在的必要性。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主权者地位、税收主权行使范围、税收主权内容、税收主权行使方式、税收主权观念均受到挑战。第二章:经济全球化下的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即决定或制定税收规则的权力。传统的税收立法权基本是专属于国家,但经济全球化使税收立法管辖权的归属发生了变化。国家的税收立法权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市民社会对课税客体拥有的处分权受绝对保障而对税收立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此外,国际组织在税收立法中的影响力加深。纳税主体也对税收立法产生了影响,一方面跨国公司冲击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影响各国税收法律与政策的制定。纳税人与征税人不再是单一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国国内税法日益趋同,世界各国的税制都倾向于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和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并行;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成为普遍趋势。国际税法得到蓬勃发展,从传统的直接税领域扩展到间接税领域,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立法变革从一开始就寻求国际统一性。国际税收立法的形式上,双边税收协定数量激增,涉及国家增多,且越来越规范化;多边税收协定得到发展;国际税收立法区域化、一体化的步伐加快。第叁章:经济全球化下的税收行政权履行作出的决定或制定的规则或其结果而采取税收行政行为的权力为税收行政管辖权。税收行政权很少让渡,各国行政机关一般独立地行使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行政权力。比较特殊的例外是欧盟,它有独立的预算体制,有自己的税收收入,也有预算开支的权力,这使得一种超国界的税务行政框架在欧盟已初见端倪。为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逃避税,和跨国纳税普遍存在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一方面,各国以税务申报、税务调查、税收会计审查、所得评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行政原则、先进的税收科技手段等强化国内税收征管权力。另一方面,税收行政权的国际协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多边协定可以在相对广阔的范围内勾画管辖权的地图,在协调过程中可以促进各国协调原则的一致化,协调效率大大提高。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管辖权冲突开始受到广泛关注。除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之间孰者优先的问题外,目的地管辖权和产地管辖权之间孰为优先的问题也成为协调的关键所在。经济全球化对所有国家的征税能力提出了挑战,各国在税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调查、跨国税款征收、税务单据跨国传送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的国际合作。第四章:经济全球化下的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就是履行做出的税务决定或制定的税收规则或结果而采取司法行为的管辖权。传统上税收司法权基本专属国内司法机关,但当一国税务机关与另一国跨国纳税人的纠纷在数量上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必然演变为国家之间的税务纠纷。国内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税务纠纷已呈现出相当的局限性。近年来,一些国家倾向于采用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方式解决国家间的税务争议。这不是运用国内法上的税收司法权。因为任何国家司法机关对国家之间的争议都并无当然的管辖权,国际组织也就不可能通过国家的让渡而获得税收司法权。但一些国际机构已拥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的仲裁或诉讼管辖权,使得一种超国家的税收司法权已开始显露雏形。而在欧盟这个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内,税收司法权的归属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间接参与了一个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务争议的处理,使成员国国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受制于欧洲法院的裁定,从而在事实上已经享有了各成员国一部分的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一方面成为国家间税收利益争夺的手段而在国内法上不断强化;另一方面,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各国也有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和相互协调。税收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上最引人注目的焦点就是仲裁的盛行和发展。在国内面向上,属于公法领域的税法也寻求民间仲裁机构解决一部分税收争议(特别是事实争议)的可能性,在国际面向上,税务仲裁越来越兼具仲裁与诉讼的双重特征。国际法上向来以国家为管辖的对象,而国际税务仲裁通过纳税人同意的规定提升了私人在公法问题解决中的地位。第五章: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主权的适应性转变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抽象的法律主权仍然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但事实主权——管辖权却越来越以相对行使、(自我)限制行使、分割行使的方式来实现国家权力。首先,经济全球化导致税收主权观念的转变,崭新的全球经济空间观念影响传统税收主权行使的空间观念;经济全球化带来国家竞争方式与面向的变化,从而导致以利益为核心的税收主权观占据主流;经济全球化将市场经济体制推向胜利,从而使个人优先主义的税收主权观念占据统治地位;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导致保护、斗争的税收主权观向合作、协调的税收主权观转变。其次,经济全球化使国家的税收主权者地位有所削弱,国际经济组织受让渡而行使了部分税收主权。再次,经济全球化导致税法趋同。各国国内税法在税制结构、税率、征收等方面越来越近似;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国际税法则在质和量的方面都得到长足发展,多边税收条约和区域税收立法一体化是典型表现。最后,全球经济的依存特质决定了各国税收主权的行使更互相依赖。税收主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变迁,受更高层次的法律价值观变迁的支配。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一直主导着税收立法与执法的制度选择,经济全球化进程之后,国际税收制度变迁背后的价值取向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优先、又一定程度上向效率回归的道路,目前的价值取向与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占据上风有直接关系。第六章: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税收主权清末以前,我国封建经济条件下缺乏所谓的跨国税收关系,现代基于国际法而产生的税收主权概念并没有真正形成。清朝末期开始,由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关税制定的自主权、其他税种上的立法自主权相继丧失。外国列强还通过不平等条约夺得了中国海关的部分行政管理权、税款支配权以及关税现款保管权。北洋政府时期,税收行政与司法权进一步沦落。南京政府时期,通过“关税自主”运动,至少在形式上,法律上的税收主权被国家重新收回,但事实的税收主权仍然是残缺的。当时的税制结构设计、关税方面开始受国际税法的影响,表现出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苗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所有不平等条约,终止了对不平等条约义务的履行,彻底将外国人从海关等行政管理机构中肃清,全面收回了税收主权。此后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非税”观念十分盛行,与世界交往很少,因此,这一时期的中国很难说税收主权问题,不如称财政主权问题更为确切。改革开放以后,逐渐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税收主权问题开始引起重视。我国现行的税收主权观念是严格奉行民族主权原则;权力本位;集体本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反映出的税收主权状况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弊端。我国的税收主权观念应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作出适应性转变,坚持税收主权与协调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普及人本主义税收主权思想,建立税收立宪观念,提高税收立法层次,权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在实体方面,还需根据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采用流转税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辅助税种为补充的税制结构;变革流转税制度,改关税的财政功能为宏观经济调控功能,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张消费税的适用范围;实行富有弹性的税率制度和多元化的税率结构;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转让定价规制制度、建立反资本弱化和受控外国公司规制制度,以增强反国际避税水平,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在程序方面,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收司法程序、税收国家赔偿制度等,以充实税收救济措施。
王卓[5]2018年在《全球经济治理变革的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历了战后布雷顿森林会议体系与G7、G20等模式之后,全球经济治理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全球基础设施投资与全球经济治理有何种关系?国际开发性金融与全球经济治理及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之间的关系如何?利用新成立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运作过程和项目分析,为以亚投行为核心的“一带一路”治理路径的成功奠定理论基础是本文目的之所在。本文基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叁大理论和最新前沿分析全球经济治理变革与CPTPP、AIIB。第一章导论引出了标题的问题,文献综述厘清了相关定义,对本论文的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进行了说明。首次整理了国际政治经济学叁大经典和最新前沿对全球经济治理的论述,对新成立的CPTPP、AIIB进行分析。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虽有波折,不会停滞,更不会逆转。经济全球化加速,对全球治理提出了更加强烈的需求。而已往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主导、以WTO、IMF等多边机制为中心的全球治理体系,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从而导致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全球性问题日趋严重,直至引发“逆全球化”一时暗流涌动。顺应全球化大势,避免全球化问题,必须变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这是本论文第二章探讨的主要内容。从多边体制到区域框架,是全球治理变革的重要趋向。大国在此过程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也要在此过程中实现各自利益和诉求最大化,从而引发了主要大国,尤其是美国、欧盟、日本与中国围绕全球治理变革路径的战略博弈。这是本论文第叁章探讨的主要内容。其中重点分析围绕全球治理变革路径,美国的历史与现实、欧盟的传统与变革、日本的跟进与进取,以及中国的贡献与超越。而有关大国围绕全球治理变革路径的战略博弈,则以TPP/CPTPP和AIIB为案例,在第四和第五章中展开。中国与美国、日本关于全球治理变革路径的博弈,主要是围绕TPP/CPTPP展开的。或者说,围绕TPP/CPTPP的战略进退,集中体现了中国与美国、日本在全球治理变革路径选择层面的战略博弈。美国奥巴马政府全力推进TPP,很大程度上是在其以往依靠两大多边机制(WTO、IMF)越来越难以维持其对全球经济治理的操控甚至霸权之后,把希望寄托在了包括TPP在内的“两洋战略”上。为此,也要求日本跟进,从而促使日本在全球治理变革的路径选择上,最初采取了在国内利益集团强烈反对的背景下,被动跟进美国参与TPP的战略。但在特朗普上台第一天,即宣布美国退出了以往由其全力主导的TPP,并在其他全球治理机制中,也开始推行“退出”战略。在此背景下,日本又一改以往跟随美国的战略,联合其他10个TPP成员,全力推进没有美国的TPP11,即所谓CPTPP。对于美国和日本的这种战略态势,中国如何应对?显然成为重要战略议题。这也是本论文第四章探讨的核心议题。面对全球治理变革的世界大势和历史潮流,中国的最重要抉择是提出并全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在该倡议的大框架下,迄今取得的最大进展,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AIIB)的成功启动和平稳运转。一带一路的主体内容是“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其中的设施联通、资金融通和贸易畅通,AIIB显然都能发挥重要作用。更加重要的是,目前全球经济治理变革的核心领域在多边国际金融机构的变革,AIIB显然直指核心。而美国、日本与欧洲大国在对待中国全力推进AIIB,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战略应对。欧洲大国宣布作为发起国参加,成为AIIB启动过程的重要转折,而美国和日本迄今仍未明确表示加入甚至抵制的态势。AIIB仍将是中国与美日在变革全球治理的路径选择上展开战略博弈的重要领域。本论文第五章主要围绕这一领域展开。上述探讨得出的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将在第六章“结语”中予以简要概括总结。
周快[6]2012年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兴起和发展,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参与其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由贸易区也于2010年正式建立。随着自贸区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如何解决由所得税税收差异所造成的阻碍资本、人力等资源在自贸区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问题,如何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的所得税进行协调,便成为自贸区下一步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所得税协调的理论问题,现状以及欧盟相关经验,以便为中国和东盟的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建立提出解决建议。文章综合采用了比较研究、历史主义等多种研究方法,为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得税协调,通过比较各国的所得税方面的差异,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除了前言和结束语,本文基本上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所得税协调的一般问题。通过对所得税协调内涵和背景的介绍,引出所得税协调所关系的税负公平问题,其中包括国际重复征税、恶性税收竞争和税收歧视问题,最后分析所得税协调上选择法律机制的原因以及需要构建和注意如模式选择、组织机构和税收管辖权协调等内容。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的现状与问题。通过概括介绍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的现状,同时从公司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出发,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的所得税的现状进行比较和分析,最后分析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问题,既有宏观上国家主权、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造成的苦难,也有具体的缺乏组织、法律渊源等保障的困难。文章的第叁部分着重阐述了欧盟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方面的经验和启示。在对欧盟所得税协调的发展历程的阐述基础上,从相关指令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来分析欧盟在所得税协调中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和已取得的成果重点介绍欧盟现有的所得税协调机制,并提出了欧盟所得税协调的所存在的问题与启示。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在分析中国-东盟自贸区构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后,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提出建议,宏观层面包括了模式选择、基本原则、法律渊源、组织层面的建议,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组织机构等为自贸区的所得税协调提供良好保障,而微观层面则是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在税收管辖权、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具体协调提出建议
王镭[7]2003年在《国际投资中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针对国际投资中的企业所得税收问题展开探讨,并将“入世”后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为研究的中心题目。 作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入世”后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改革与完善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在有关资本输入的税制上,如何调整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有关资本输出的税制上,如何创建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所得税收制度;叁是,随着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如何对待和开展有关企业所得税收的国际协调;四是,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的制度安排须符合于WTO规则的要求。其中前叁方面的挑战,源于“入世”在中国经济运行层面上造成的影响;第四方面的挑战,则类属于“入世”在制度规范层面上给中国涉外经济带来的约束。上述四方面的挑战,构成本文研究内容的范围。 作者认为,贯穿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收种种问题的一条基本线索是不同税收主体问在利益关系上的冲突。其具体表现为有关重复征税的利益冲突、有关避税的利益冲突、有关市场竞争力的利益冲突等。这些利益冲突,从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在一国或跨国范围内,既可能对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乃至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损害,又可能造成税制本身施行成本的徒增,从而有违效率原则;从法学的角度看,则会导致不同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扭曲和失衡,从而有悖于公平原则。对这些利益冲突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实现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正是本文探讨国际投资中涉外企业所得税收问题的基本假设。相应地,本文研究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以效率和公平原则为基本依据,探讨如何在遵从WTO规则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应对与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关的各种利益冲突。这也正是“入世”后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所面临挑战的实质所在。 为此,本文以公平和效率这两条税收制度的根本价值原则为理论出发点,在梳理和剖析有关涉外税制重要理论概念以及WTO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构建起本项研究的分析框架;进而对中国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做出评析,并针对其面临的主要挑战展开探讨;并且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同时,结合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与经验,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的相关思路和建议。具体而言,本文提出:(1)以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模式重塑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推行平等原则下的特惠制,税收优惠形式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2)深刻认识和积极应对现行税制与WTO规则的冲突,着重调整与WTO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透明度规则等不符的制度安排,并加速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和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的能力水平;(3)明确增强企业对外投资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取向,进而改进现行资本输出中性型的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税收制度安排,并逐步建立资本输入中性型的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税收制度体系:(4)税收国际协调既是一种外在约束又是一种内在需求,有必要加强双边国际税收协调和积极参与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以利于处理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中有关重复征税、避税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等的各种利益冲突。 本文试图在研究方法、理论探索及服务于实践方面有其特色、有所创新。这主要表现在: (1)基于税收制度具有与法的共存性,采用了经济学与法学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2)提出WTO是经济全球化内在要求下的制度创新,是经济全球化走向法制化的载体,WTO规则在本质上也体现着效率与公平原则;(3)认为现行制度与WTO规则之间产生冲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效率与公平原则在中国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尚未得以充分确立;公平与效率原则,成为沟通和协调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规范与WTO规则的基本价值纽带;(4)虽然WTO规则对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税制改革与完善的目标并非仅仅定位或局限在WTO规则上,而是要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使税制服务于实现中国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收益最大化;(5)采取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视角,并在对中国国情的认识上强调其动态性,即特别关注中国经济市场化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基本变化趋势。(6)本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综合“入世”后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改革与完善面临的重大问题,力图展开比较系统、深入、详实的研究,以便就改革和完善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提出较为清晰且具有一定深度和前瞻性的思路及具体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应涛[8]2017年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我国“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走出去”能够极大缓解国家发展急需的战略资源短缺问题,并相应提升国内就业、促进产业升级和生产效率提高,同时,还承载着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拓展战略发展空间的使命,有效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意图。因此,我国先后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设想。经过改革开放叁十多年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已经深度国际化,在国际分工和世界经济格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企业“走出去”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尤其是近年来逐渐走向深入的“一带一路”建设和持续升级的改革开放新局面,更是为“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具有全球化视野、采用国际化经营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要发展战略。但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并没有跟上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引进来”战略,国际税收管理工作重心在于境内外资企业的征收管理,对于我国境外企业的税务管理涉及较少,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服务体系发展存在滞后的问题。我国企业的“走出去”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资本输出流量上来看我国已位居世界前列,但不管从资本输出存量,还是对外投资占GDP的比重来说,我们距离世界主要资本输出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告诉我们,我国正处于由投资大国向投资强国转化的历史性阶段,“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正处于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税收因素对企业“走出去”有着重要影响,需要对“走出去”企业大力支持,保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走向海外;但我国企业在继续向发达国家进军的同时也更多的参与发展中国家的建设,由于发展中国家情况相对复杂,不仅增大企业的税收风险,也对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提出了新要求。另外,当前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正处于历史大变革时期,旧体系已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但新体系还未得到完全确立,这为我国加强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力,推动其变革,从而实现“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中国家与企业利益的统一提供了良好机遇。因此,深入研究现阶段企业“走出去”税务管理的问题,不仅有利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通过促进企业“走出去”实现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生产效率提升和拓展国际发展空间、增强国际影响力的战略目标;对于国家宏观税负的稳定、国家合理利益的维护、国际税收领域话语权的增强都是大有脾益的。本文首先从税收影响企业“走出去”的投资决策作用机理出发,分析了母国税务管理对企业跨国投资的基本问题,通过对国家间竞争关系和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特点的认识,发现在鼓励企业“走出去”中也存在着利用税收工具进行竞争,但同时各国为维护各自税收权益又不得不开展合作的现象,从而提出在“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中,对内要采取一定具有竞争力的税收措施和制度安排来刺激企业积极向外投资,提供高质量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消除企业“走出去”的后顾之忧,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对外扩大我国国际税收领域影响力,增强国际税收合作,在竞争中推进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统一,既为“走出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又保证国家合理的税收利益。其次,通过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特点、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识;并比较企业“走出去”和相关税务管理的历史发展沿革,发现我国企业“走出去”正处于向上突破的关键时期,税收应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跟上“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然后,通过与主要资本输出国家的比较,总结出现有“走出去”税务管理中还存在税制竞争力不足、税收征管和服务存在缺陷、对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的影响力不够等问题。最后,根据“走出去”税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提出完善现阶段“走出去”税务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政策措施。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如下:首先,以税收影响企业“走出去”的作用机理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走出去”企业跨国投资所形成的跨国纳税关系说明了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母国税收激励、税收服务和反避税措施等方面会影响到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报,更深入说明上述影响都是由于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没有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形成的。由此,再分析了正是由于国际税收规则不具备强制性和国家间的竞争性,让国际税收领域也充满着国家竞争。由于企业“走出去”能够给国家带来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等好处,国际税收竞争也发生在鼓励和促进企业“走出去”方面,并进一步表述了促进企业“走出去”中国际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但同时由于过度竞争也会损害各国的税收权益,各国为此又不得不展开合作。最终提出,税务管理需要在内外两方面发力,增强国际税收规则变革中的竞争实力,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企业“走出去”,维护好国家的税收权益。其次,介绍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现状、特点和“一带一路”建设对企业“走出去”的影响。并根据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目前所处阶段作出判断基础上,将我国“走出去”的阶段现状与美英法德日韩等主要对外投资大国进行了横向比较,综合各种比较结果,发现虽然我国“走出去”所处阶段大幅落后于以上各国,但正快速迎头赶上并处于阶段性突破的关键时期,我国正在由对外投资大国向对外投资强国迈进,凸显税收应及时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走向海外的必要性。然后,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历史发展阶段与相应税务管理的发展进行了纵向比较,发现税务管理与企业“走出去”之间的相互影响、逐次推进关系,虽然我国“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的发展滞后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但税务管理的每一次进步都有力地促进了企业走向海外的积极性;但我们也应看到,“走出去”企业增多尤其是更多的走向税制差异大、反避税建设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给我国税收权益的维护带来一定的压力,由此,“一带一路”建设逐步推进的新局面既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新机遇,要求税收做好服务工作,但也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新挑战。再次,通过与主要资本输出国家的比较发现在现阶段我国“走出去”税务管理存在很多不足,第一,我国的经济实力地位还未转化为相应的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对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的影响力不足;第二,我国的“走出去”企业税制严重缺乏国际竞争力,不管是对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效果还是税收激励政策都严重滞后于主要资本输出国家,不利于企业在投资目的国展开公平竞争;第叁,我国的“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和服务也都存在着缺陷,不仅税收协定网络覆盖面不够、落实宣传不足、税收争议机制还需完善,国内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和国际征管协作机制都亟需完善。最后,根据“走出去”税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我们提出了从推动国际税收规则变革、“走出去”企业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叁个方向加强“一带一路”背景下“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在宏观角度,要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进国际税收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在中观角度,一是要通过改革现有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制度和构建兼具普惠型和导向型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来提升我国“走出去”企业税制的国际竞争力,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对外投资;二是在“走出去”企业征管机制上,首先是完善国内征管机制,包括日常征收管理和反避税管理,既要保障“走出去”企业税款的征收,又要加强对外投资服务工作,其次是国际征收协作方面,主要是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款国际追偿协助以及在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中适时引入国际仲裁条款。叁是从微观角度,“走出去”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收风险的危害性,主动对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加以防范,并在税收争议发生后,积极向我国税务部门请求援助。本文可能包含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四方面:(1)由于企业“走出去”对于相互竞争中的国家具有积极意义,而税收能够影响企业对外投资决策,各国都采取各种税收手段鼓励和帮助企业向外投资,因此提出在企业“走出去”中也存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并在后续的研究中基于相互竞争的角度对利用税收工具鼓励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展开研究;(2)站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综合比较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阶段和相关税务管理的发展,发现税收和企业“走出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而凸显新时期税务管理应有所作为的必要性;(3)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税制情况,总结了各国差异较大的征税标准对企业在“走出去”各阶段带来的税收风险,提出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应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实现企业顺利“走出去”,利用“走出去”发展壮大;(4)提出在竞争中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朝着统一和协调方向产生变革,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和“走出去”企业利益的有机统一。本位的不足和下一步研究之处:(1)“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是在推动国际税收规则变革,增强国家的国际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方面,涉及面很广,本文对其的政策建议还分析得比较粗浅,也比较主观,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2)由于由于国家没有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数据做出专门的统计,带来相关数据的缺失;并且各国税法差异较大,对企业所得的定义存在一定区别,这都导致对税务管理影响企业微观行为的论证不够,在下一步的研究需要对这方面进行加强。
张霄[9]2017年在《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当代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国家间彼此更加依赖、交往日益密切,各国的国际投资也日趋活跃。离岸公司等新兴经济发展模式正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国际经济的格局与国际社会的未来发展趋势,并在促进国际经济保持良好增长势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纳税人利用离岸公司的自身优势来规避国家税收的行为,严重损害资本母国的财政税基,造成一系列消极影响。就我国而言,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世界范围内参与竞争、进行贸易,建立离岸公司并综合利用各类避税手段躲避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严重侵蚀我国税基,故而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问题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难题。此外,由于离岸公司在注册成立和投资交易上的分离性,欲求有效规范并解决跨国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从事国际避税的行为,势必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以及国家间情报交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等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打击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实践方面的不断探索,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文以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所采取的主要模式为研究对象,借鉴美、英、欧盟等国在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领域的成熟经验,梳理国际组织在打击和对抗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对进一步完善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是本文的概念界定部分,首先是对离岸法域、离岸公司的涵义加以界定,限定研究范围,同时对离岸法域、离岸公司的特征加以概括总结;其次界定避税、国际避税的涵义,分析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成因;最后介绍了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主要模式。第二章是发达国家国内法实践研究部分,主要把有效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方面具有成熟经验的发达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包括美国、英国和欧盟,主要介绍这些国家在针对离岸公司从事国际避税行为过程中采取的有效措施或制定的法律法规。第叁章是世界性国际组织实践研究部分,主要研究国际组织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进行规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OECD发布的一系列报告和文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组织采取的一些国际联合行动,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部分,在借鉴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出合理化建议。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立法现状,其次分析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最后针对每一项不足提出我国在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方面应采取的新的法律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
司丝[10]2017年在《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重整旗鼓,开始逐步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往来,国际贸易开始发展。到上世纪中后期,信息技术有了质的飞跃,互联网高速发展,国际间的运输能力水平也有了极大的提高。信息的共享和国际物流的发展,促使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往来更加频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千方百计的吸引国外资金来发展本国经济。一些在生产上没有优势的岛国,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出台了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征收极低的税或者不征税,再加上其宽松的注册要求和严格的保密制度,引得各国投资者趋之若鹜。跨国投资者在这些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虽然也进行一部分国际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发展,但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开展其国际避税行为,从而减少财政负担,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不仅会导致了国际资金的非正常流动,使得投资母国和东道国税收大量流失,损害了国家税基,也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国际避税行为对我国的损害尤为重大,因为自从改革开放我国打开国门后,大量的外国资本涌入我国市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日益增长,我国的企业也纷纷“走出去”,到世界各地进行投资,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避税,使得我国不管是作为资本母国还是投资东道国,都面临着巨额的税款流失状况,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先后制定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国家间也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了国际打击避税方面的合作。我国虽然在规制国际避税方面有相应的立法,但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本文试图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相关法律规制和措施,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立法现状,为我国如何用法律手段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章是偏于理论的一章,首先明确界定了国际避税地和离岸公司的定义并介绍了他们的基本特征,其次对什么是离岸公司国际避税以及离岸公司是如何进行国际避税的进行概述。明确这些最基本的定义是对后面几章内容的铺垫。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国际法律规制。国际上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分为双边型的和多边型的。国际双边合作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关于国际多边合作重点选取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EU)以及二十国集团(G20)这叁大组织,分析研究它们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第叁章主要选取了在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方面的典范国家美国和日本,从受控外国公司、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规则方面深入分析研究这两个国家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所制定的法规和政策。第四章是重点和落脚点。本章先介绍了我国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立法现状,分析研究其中的不足和缺陷,再根据上文介绍的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国际法律规制和美日等国家的法制措施,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我国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制和措施提出一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欧盟范围内构建多边税收协定之研究[D]. 郑雁. 厦门大学. 2002
[2]. 艺术家跨国表演所得的课税规则问题研究[D]. 吴曦.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3]. 自由贸易区的所得税问题研究:中国的视角[J]. 张智勇. 中外法学. 2015
[4].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主权问题研究[D]. 侯茜. 重庆大学. 2007
[5]. 全球经济治理变革的路径选择[D]. 王卓. 外交学院. 2018
[6]. 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研究[D]. 周快.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7]. 国际投资中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问题研究[D]. 王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8]. “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我国“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研究[D]. 应涛. 中央财经大学. 2017
[9]. 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霄. 内蒙古大学. 2017
[10]. 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D]. 司丝. 郑州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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