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与中国法制现代化_法律论文

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与中国法制现代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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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历史变革过程之中。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法制思想,乃是这场法制变革的理论基础。本文在分析研究邓小平思想资料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邓小平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基本目标、价值取向、模式选择等方面的理论见解,进而强调必须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括其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推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期,并且取得了世人瞩目的重大进展。这是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场划时代的革命。而构成这一法律革命的理论基础,正是邓小平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法制思想。邓小平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宏伟气魄,面向风云激荡的世界,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进行了科学的思考,从理论上揭示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东方大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律,从而为全党全国人民竖起了一面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伟大旗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不同民族和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不同的历史起点,往往极大地影响着这些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格局。在西欧,法制现代化发韧于有着兴盛的都市的封建或专制国家;在东欧,它们则来自于高度独裁而低等城市化的国家与社会;在日本,法制现代化过程起于一个略具独特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而在中国,它则是在一个人类历史上最悠久的帝制,即一种基于特殊类型的“文士——官僚”制度崩溃后形成的①。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古老的中华法系的逐渐式微乃至解体,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因此,中国法制转型的历史起点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转型过程的复杂性和法律发展的基本面貌。

邓小平清醒地看到了当代中国法律变革的历史基础及其独特性质,认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影响根深蒂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②,“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③。封建主义残余深深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侵蚀着当代中国法律领域和法律文化的社会根基。

首先,封建主义是滋生官僚主义和集权现象的历史根由。官僚主义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的历史现象。而在当代中国,它又有其特点,这就是它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着密切关系。这种体制意义上的官僚主义,形成一种独特的“二律背反”现象,即:一方面,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这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个人负责制。由于体制上的官僚主义的存在,在各级各类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以至于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甚至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权力互相争夺。

其次,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助长了权大于法的特权现象。特权观念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自然经济的意识形态表现,它反映了一种金字塔式的森严的等级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利益是不等价的。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由于封建主义影响没有肃清,因而特权现象滋长蔓延。这种特权,实际上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之外的权利。某些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主人,因而在法律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处理上,不是法律支配权力,而是权力支配法律,把权力凌驾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再次,封建主义的价值体系也淡化了人们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现代法律意识。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尊重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乃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思想前提。但是,由于封建主义的长期影响,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因而从总体上看,人们的现代法律观念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法律知识水平也不高,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加之,“文化大革命”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摧残,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丧失信心,缺乏对法律的认同感,少数人还对法律怀有偏见。因此,“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④以便消除封建主义的影响,在全体人民中树立现代法制观念。

总之,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传统在中国的存续及其历史影响,不仅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因素,而且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大滞阻因素。对此,邓小平在谈及如何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极其深刻地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⑤正因为如此,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要充分意识到这场法律革命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不可能企望现代化的法制在一个早上醒来就已经建成。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持之以恒地推进当代中国的法制转型。还要彻底划清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同封建主义法律文化的界限,既要防止借反封建主义法律文化之名来反对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又要防止假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来搞封建主义法律文化,要通过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于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消除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区别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中的民主性精华和封建性糟粕。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有其确定的内在发展目标。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时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⑥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一项时代使命。而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关键之点,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义政治牢固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邓小平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⑦这就启示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的,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在当代中国,将民主制度法律化,体现了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要求,也反映了世界法制变革的一般趋势,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之命题,蕴涵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内容。从总体上讲,它包括以下两个要义:

一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总是与权力相联系而存在的。但权力与民主之间并不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恰恰相反,在专制政体中,权力与民主则是针锋相对的。如果要在权力与民主之间架起一座通桥,那就必须首先使权力与法律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在法律支配权力、权力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行使而不是相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谈得上现代意义上的民主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提出并实现真正的民主;反之,人治只能导致专制的横行。因之,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只有按照法律设定的轨道运行,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力。在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使国家权力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运用法律形式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规定必要的原则和程序,确定不同权力系统之间的合理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使之依法行使职权,从而防止对国家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正是基于这一点,邓小平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⑧他特别提出党同宪法和法律的关系,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中国共产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是一样的,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⑨党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生活,通过法律形式把党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和国家化,而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制的特权。历史证明,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不能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就不可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因此,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现时代,必须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

二是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精义。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⑩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既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那么,人民作为社会主体,就应当首先使自身的权利得到实现。他们不仅拥有积极行为的权利,可以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自主地选择行动方案,而且还享有要求其他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其上述权利受到人为的干扰时,他们有权要求得到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人民的这种主体地位,充分反映了其自主性和自主权利,体现了他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自己的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主体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和束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也就必然受到压抑和削弱。因此,社会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往往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基本结构和法律价值系统的社会人类学指示器。长期以来,在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压抑了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邓小平把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首创精神,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看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且把它视为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指出:“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放给农民。农村改革是权力下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要权力下放,下放给企业,下放给基层。同时广泛调动工人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各方面都要解决这个问题”。(11)他还把人民相信不相信、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满意不满意,看作是判断制度、路线和政策成功与否的基本尺度。(12)因之,社会主义民主的本体涵义乃是个人的自由与价值得到法律的确认,社会主体享有不可侵犯的自主权利,同时也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是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有机结合的过程。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作为形式合理性的思想基础、价值目标和评价尺度,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具有优先性。因之,法制现代化乃是一个以形式合理性历史先导而价值合理性优先的法制转型过程。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建立在深刻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而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如何正确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课题。邓小平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对现实的社会主义运动和改革实践进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科学地概括和表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这一论断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上,全面界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这一理论界定明确告诉我们: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发展生产力,贫穷落后决不是社会主义;也必须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价值思想和社会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两极分化也决不是社会主义。因此,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正义,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谋求二者的平衡协调,以便为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

一方面,在当代中国法制转型过程中,法律应当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始终是社会变革与进步的决定性力量。“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4)。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把全党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根本指导方针。因此,始终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就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紧迫任务。邓小平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产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15)邓小平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看作是判断姓“资”还是姓“社”的基本标准。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两手抓”的思想,认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6)法制建设是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当代法律调整的重要课题之一,乃是运用授权性规范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赋予主体以广泛的法律权利,允许主体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保障主体的合法利益,以便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离开了这一点,法律发展就会偏离轨道。

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的一项重要时代使命乃是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仅在于它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而且在于它能够带来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进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社会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所以,邓小平明确主张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指出:“在中国现在落后的情况下,走什么道路才能发展生产力,才能改善人民生活?这就又回到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上来了。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17)“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8)后来,邓小平又告诫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19)因此,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制,必须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问题。要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的价值目标。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当代中国法律调整的迫切任务,就在于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设计一套理性化的程序规范,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解决或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当前特别要注意运用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规范主体的行为,要求主体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作出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任何行为,制止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体系,以保证社会变革进程的健康发展。

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选择

从全球角度来看,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们的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习惯和民族特点,而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等也不尽相同,等等。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样的特点。况且,一定社会、地区或国度的法律发展,总有自身特定的价值系统。这些特定的价值系统,随着文化的传播与相互影响,又形成反映某些国度共同生产条件的法律发展类型。在急剧变化的现代化运动中,若干不同的法律发展类型往往演进成为具有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变革道路的法制现代化模式。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人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所展开的一场法制变革运动。它总有体现本民族本国度生活条件的法律精神以及作为这一精神裁体的法律制度。因此,探寻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乃是近现代中国的百年之梦。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变革过程中,邓小平始终强调要从中国国情的具体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发展道路,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和模式。他精辟地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20)“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主要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条件,以自力更生为主”(21),“在革命成功后,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固定的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22)。因此,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外来的法律发展经验和模式进行具体的辨析,我们才能把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地位和世界性意义。

毫无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制转型过程中,对于那些反映社会管理及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应当加以吸收与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甚或某种危机。所以,邓小平强调,在法制建设方面,“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式”。(23)但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发生的法制创新运动,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条件。在这一变革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从而与其他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模式迥然相异。从法律与社会的关联角度来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品格主要体现在(24):

首先,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传统背景来看:中国法律传统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中国普遍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中国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中国法律传统作为这样一个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不仅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中国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无形地左右着法律的未来走向。因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文化传统依然潜移默化地通过各个方式继续发挥功用。尽管传统法律文化因素在现代法律变革进程中的影响力存在着一个限度,但是,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必须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进而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

其次,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来看: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因而是一个漫长的法制变革过程。这个过程从法律发展序列上看,体现了阶段性与连续性的辩证统一;从法律发展类型上看,则意味着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历史性、创造性的更替。而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存在着一个过渡性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往往会出现二元结构的现象,进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价值取向。这就是说,随着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乃是人治型法律秩序与法理型法律秩序二元并存的时期。当然,这种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不应当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而应当通过法制改革来促进人治型统治体系向法治型统治体系的尽快转化,避免或减少二元法律秩序结构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

再次,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来看:推动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当代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来自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这是因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经济特征,乃是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更替;它的政治特征,乃是从集权政治向现代民主政治的演变。传统自然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传统集权政治与现代民主政治,是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它们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及政治结构的基本内容。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建立现代民主政治,二者共同汇合为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法制现代化乃是这一主旋律的强劲回响。而在其中,经济条件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贯穿于全部法制变革与发展进程中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一进程的红线。重构新型的现代法制,决不是在过去小农式的自然经济轨道上的滑行,而是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创设一个法理型的现代法律秩序系统。

又次,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政治架构来看:一般来说,正如在西方世界所出现的那样,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架构的启动,而这一情形在东方国家表现的尤其明显。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那些原先不发达国家(尤其在东方)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近代中国,事实上,每一次法制改革运动,都有赖于适当类型的政治架构的推动。但是,由于政治架构的合法性日益受到怀疑,政治权威日趋衰微,这种脆弱的权威失落的政治机构,使它无法充任彻底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重荷:一方面不能从根本上打破传统体制的桎梏;另一方面也不能建设与传统法制不同的新型法律机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它非但没有成为法制现代化的动力,反而是一种阻力。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诞生,为国家能力的增强和新型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政治架构之创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诚然,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律生长的现实需要。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只有这样,中国法制现代化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注释:

①参见S·H·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②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页。

③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

④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⑤邓小平:《答意大利记者奥林埃娜·法拉奇问》(1980年8月21、23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

⑥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986年9月3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7页。

⑦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

⑧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页。

⑨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3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11)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986年11月9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80页。

(12)参见邓小平:《国际形势和经济问题》(1990年3月3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54-355页;《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1991年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371页。

(13)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1992年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

(15)邓小平:《政治上发展民主,经济上实行改革》(1985年4月15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6页。

(16)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4页。

(17)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984年6月30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64页。

(18)邓小平:《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1985年3月7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0-111页。

(19)邓小平:《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1990年12月24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4页。

(20)邓小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1992年9月1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3页。

(21)邓小平:《路子走对了,政策不会变》(1983年6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9页。

(22)邓小平:《结束过去,开辟未来》(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92页。

(23)邓小平:《在武昌、深圳、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1992年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24)概括和表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基本特征,确乎是一件颇费心力的难事。在这方面,本文依据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作了初步尝试。除了这里所述及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传统背景、发展阶段、动力机制、政治基础等特征之外,还应包括上文所述的基本目标、价值取向以及本文尚未涉及的运行机理、社会环境、外部条件、意识形态、主体特征、体系结构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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