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扩散的负效应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负效应论文,技术创新论文,专利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技术创新扩散是创新的技术在经济领域和更大地域空间范围的应用推广。创新只有得到最大限度的扩散才能达到其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经济的目的,因而对技术扩散的深入研究越来越成为创新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设置专利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通过保护创新产权人的利益来刺激创新。施勒(Frederic M·Scherer)在1980年的文章中指出,虽然促进发明是专利制度最主要的目标,但同时它也促进了发明的开发和商业化应用并带动了信息扩散[1]。曼斯菲尔德(Edwin Mansfield)在1981年进行的一项有关化学、制药、电子及机械工业中模仿成本与模仿时间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专利的保护,很多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创新将不会付诸实施,这势必会影响技术的进一步扩散[2]。
虽然专利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但也有抑制创新扩散、制造垄断的一面。因为强有力的专利制度赋予专利的垄断性使得专利转让价格偏高,这种方式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形成了技术扩散的障碍,减少了新产品的利用;又由于专利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从而影响了技术在专利保护期限内的社会扩散,对整个社会技术进步不利。
1 技术扩散过程中的专利壁垒
专利壁垒是指技术拥有者利用专利制度控制技术的扩散,从而达到垄断技术、谋取高额利润的措施[3]。专利壁垒充分地体现了专利制度的两面性: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发明者,促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它又不利于技术扩散和技术共享,从而最终阻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专利壁垒对技术的国际市场化传播的阻碍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1)技术拥有者利用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之间的弹性,通过专利文献和专有技术的保密措施来控制技术的扩散
不论是国内技术扩散还是国际技术扩散,只要是商业化传播都会存在技术输出方对自身技术的保护措施,从而给技术的输入方在实施技术上带来一定的难度。由于技术属知识范畴,它具有难言性的一面。根据国际上有关调查数据分析,专有技术大量存在的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客观上对技术的发明进行有效保护的现象引起的。由于一般国家的专利管理机构对专利说明书的要求都只是有一个大致的圈定范围,比如要求其公开水平达到他人在一般条件下可以重现该设计的功能为止,但是对他人重现的效能如何、功能发挥得如何却并没有作太多的规定,因此,发明人和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多把如何能使所申请的专利设计的功效发挥得最好的那部分知识当作技术秘密掩盖起来,从而使得应用此项技术的被授权人在未得到技术提供方实际指导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将这种技术实用化。目前,利用专利制度保护本国技术成果并在技术的国际市场化扩散中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2)设置专利地雷
所谓设置专利地雷,是指专利拥有人利用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诱使专利意识淡薄的企业落入侵权陷阱的行为[3]。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来垄断特定地区的市场,是创新型企业利用专利制度开发市场的常用战略,通常这种趋势也形成了某些国家之间衡量相对竞争优势的指标项目。由于在特定的国家和地区注册专利相当于强化当地的市场竞争潜力,因此不少跨国公司和企业都开发出所谓的专利战略,这方面最有名的就是所谓专利地雷。20世纪90年代,日本企业遭受美国公司一系列的控告,涉及关于侵犯美国公司专利的问题被美国公司送上法庭,就是这类专利地雷的爆炸现象。原来,日本企业的大多数创新和发明都是在美国公司的专利基础上开发出来的,在利用这些技术开发美国市场初期日本企业的竞争力并不明显,也没有多少市场利益,这个时候美国公司并不过问;待日本企业在美国市场发展已有相当大规模、处在很难撤出的状况之中时,美国企业便开始动用专利武器。由于美国公司的专利大都是基础性专利,而日本企业的专利绝大部分是派生型专利,某些日本企业甚至疏于注册必要的专利;同时根据日本专家事后的分析,还由于存在日本企业不熟悉美国法律背景的因素,因此使得日本企业面对控告屡屡败诉。根据有关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企业大举控告日本企业的500余起案件中,仅有一起为日本企业胜诉,其余均为日本企业败给美国企业。败诉的结果便是由日本企业赔偿美国企业大笔专利使用费,而且由于多数日本企业还必须在美国市场发展,因此还要每年支付给美国企业相当大的一笔专利提成费用。
2 专利是法律手段的技术垄断
一项技术创新成果如果不能先于其他替代技术推广和广泛应用,它便不能以任何物质形式影响经济发展。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每一次巨大进步,无不与重大技术革新及其扩散紧密相连。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自然扩散是一种模仿、学习、选择和传播先进技术的过程,具有下列性质:(1)技术创新扩散需由扩散主体通过某种渠道向潜在接受者传递,这说明技术创新扩散活动至少会遇到技术交流上的障碍;(2)技术创新扩散不可能是全方位的传递,接受者只对实用新型技术加以采纳,同时完善扩散技术的功能;(3)技术创新扩散议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技术融合,工艺创新在此过程中涌现;(4)技术创新扩散是检验技术成果实用性的有效途径;(5)技术创新的良好扩散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而非垄断的市场。
基于上述技术扩散的性质,我们看到专利制度对技术发明者的保护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技术的自然扩散,专利的实质是法律手段的技术垄断,阻碍技术融合与检验技术实用性的有效途径形成。技术成果作为劳动的产物,按马克思主义原理并不是无偿劳动的产物,但是专利制度却让专利所有者既无偿地利用前人智慧,又以牺牲技术进步的速度来加以保护,那么专利技术的社会成本又挂在谁的账上?从法律效力方面,法律并不保护首先获得技术突破的创新者,而只保护首先申请专利的创新者,可见专利制度在深层次潜藏着对整个社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再加上现行专利制度本身也存在局限性,这就更加制约了技术的广泛应用。
3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增强了国际技术垄断
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增强国际技术垄断不可缺少的因素。缺少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性的技术垄断就难以形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国际技术扩散充分利用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缩短本国与发达国家以及当地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因此,为抑制国际技术的扩散、增强其技术垄断力量,国际技术垄断者极力促进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可以预见,TRIPS将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准则和处理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并将极大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水平。
从东道国来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将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降低或丧失仿制产品的能力,而在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时不得不付出昂贵的费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利用国际技术扩散的成本。以专利引用为例,迈克考勒姆(Phillip McCallum)发现,巴拿马、哥伦比亚、南非、韩国、墨西哥、印度和巴西等国每年仅因所引用专利的升值就为此多支付24亿美元。对于本来资金匮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问题严重阻碍了国外先进技术的转移[4]。
从技术垄断方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降低了技术溢出的可能性,增强了特定技术的垄断优势,延长了其垄断利润的获得期限,从而降低了垄断方向东道国转移最新技术的积极性。为了维持其长期的技术垄断地位,技术垄断方并不是把最先进的技术立即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是将不同水平的技术进行梯次转移,由此降低了国际先进技术向东道国的转移速度和质量。此外,技术垄断方运用知识产权以实现其最大限度地占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市场及垄断技术的战略目标,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利用国际技术扩散进行创新的技术领域日益缩小,难以摆脱技术比较劣势的被动局面。
4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能很明显地看到,专利制度虽然能够有效地刺激创新,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阻碍了创新的扩散,要想继续保持专利制度的先进性,就必须对现有的专利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与自身技术能力相符合的专利保护体系,降低利用技术扩散的成本
专利保护标准并不是越先进越好。目前有些专利保护标准是保护技术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就过于苛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处于以引进技术和模仿开发为主的阶段,如果建立过于严格的专利保护体系势必会造成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本和难度加大,研发的空间更加狭小,难以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也阻碍了创新技术的社会扩散。因此根据中国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在满足TRIPS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营造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快对扩散技术的吸收,以较低成本尽快形成技术创新能力,是现阶段中国摆脱技术比较劣势、吸收先进技术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完善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就应该从国情出发,建立既能有效保护创新又能加快吸收和扩散的专利保护体系。
(2)依据TRIPS协议的专利强制许可规定,通过重点加强应用技术研发力度来突破国外专利垄断
随着中国入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在中国申请专利,通过取得专利迅速、合法、有效地占领和垄断技术和市场,构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专利壁垒,使我国国内企业处于极其不利的技术劣势。TRIPS第31条第11项规定了基本专利的强制许可:成员国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对专利客体的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第三人的使用,如果此种使用是为了利用一项专利(“第二专利”即从属专利),而该专利不经侵权其他专利(“第一专利”即基本专利)即无法使用,并且符合相关附加条件的规定。因此,中国企业可以根据上述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重点加强在技术应用方面的研究力度,利用专利扩散的技术信息,在国外企业基本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应用性研究或改进,并将获得的技术成果及时申请取得专利,然后通过强制许可有效地突破国外企业的专利垄断。
(3)加强与跨国公司的研发合作,提高技术扩散效率并分享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技术创新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中国企业促使跨国公司转移和扩散先进技术从而进行技术升级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争取入盟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活动,努力成为其分支机构,以谋求融入全球技术开发的主流趋势。积极地参与跨国公司各种重大的科学技术研发活动,承担部分研究工作和资源贡献任务,即使不能够主导先进技术的开发方向,也可以获取研发溢出和技术创新思路,截获最新的技术发展动态,并能从未来技术升级以及技术规则制定方面受益。
(4)建立专利中介与管理机构
专利是劳动者的知识成果,它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所获得的,这就决定了专利技术首先要服务于人类,其次劳动者的劳动也应该补偿。因而,构建一种既利于技术自身成长、又便于挖掘发明创造者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是专利制度的最终落脚点。而目前我们的专利保护过于强调发明人的因素,而忽视社会和技术因素,致使专利实施率低下。我国企业的核心产品和技术没有形成专利,相当多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没有专利,而“副产品、技术”却取得一系列的专利,可见专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舍“主”取“副”。我们构想如果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国家中介机构来收购专利技术并加以推广运用,就可以解除发明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后顾之忧,也就不存在因为专利的前期开发和后期应用沟通不足而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同时,对于国家范围内的专利制度,我们还可以构想将专利技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专利制造者。专利制造者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使用该专利,但不能自由转让或出卖该专利,必须出卖给国家并鼓励其尽早卖给国家,由国家专利局评估专利价格并收购专利技术,同时视专利实际情况向国际申请专利;在本国范围内应尽快公开专利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私用专利技术者按该技术对产品的贡献率确定一个比例,从销售额中提成上缴国家,再由专利局按一个合理的比例提成在国家收购额外奖励给专利制造者,这样发明者的专利技术应用得越早、越广泛则其报酬越高,让专利制造者得到丰厚的回报,激励技术创新。对技术本身来说,这样有利于在国家范围内形成技术群,为技术的正常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对国家和社会来说,能让专利技术尽快利用、尽早扩散,而且任何法人都能平等使用专利技术,从而加快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5)加入国际专利联盟
专利联盟是解决产业专利群障碍和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重要途径。企业间自发形成的专利联盟可以借助市场机制,通过相互授权解决专利群间的障碍问题,从而减弱专利权的排他性、封闭性和相互排斥,发挥专利产权的合作性和开放性,促进已有专利技术的有效利用。因此,专利联盟可以为技术创新活动降低技术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获得较高水平的利益回报,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激励作用,如现在IBM、DELL等许多高技术企业就是通过专利联盟或技术联盟形成技术和产业间合作关系,从而提高了整体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了企业竞争优势。其次专利联盟有助于降低专利使用的交易成本。专利联盟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对已有专利的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多种形式的等价交换。一般专利联盟内部都有规范的价值评估办法、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集中管理的机构,这样的组织方式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相互利用的平等性与合理性,减少专利纠纷,促进对已有大量专利技术最大限度的技术扩散。再次专利联盟有利于新技术标准的形成,促进技术系统的不断完善和稳定发展,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由于技术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累积性系统,一个产业的发展往往依赖于该技术领域中多项技术成果的相互支撑与互补,专利联盟为不同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寻求技术和市场互补、及时形成比较完善的技术和市场互补的新技术标准体系提供了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谈判平台,从而形成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企业合力,如信息产业的许多标准化组织就是以专利联盟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