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_税收优惠论文

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_税收优惠论文

解读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优惠政策论文,文化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中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给予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总结改革经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及《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对过去五年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保留,并针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笔者拟就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1.修订完善了原有优惠政策并延期5年。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特别是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继续给予税收支持,将有助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进一步增强文化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期限是指在这5年中,从转制注册为企业后可以连续5年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如某文化事业单位在2009年4月转制为企业,则其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到2014年4月;在2013年年底前注册的转制企业可以推延5年享受有关税收政策至2018年。

2.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进一步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培育新型市场主体,特别是加快出版发行、电影业、文艺院团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发展,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制改革情况,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予以保留,并结合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仍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在开始享受减免税的第一年结束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详细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另外,在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等资料。

3.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新税收优惠政策专门对文化企业发展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一是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意味着电影企业的经营基本已无大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扩大电影企业的赢利空间,提高自身竞争力。二是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根据不同介质、不同年限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含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但应注意,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四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五是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执行到期。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文化企业不是指原有的企业衍生出来的,必须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从无到有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如果是经改头换面、分立改组等形式成立的所谓的新企业,则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4.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新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此次出台的政策延续了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同时还明确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需注意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如果企业逾期没有申报,除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外,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5.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一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的认定主要是生产企业和制造业,但在文化企业当中也会涉及高新技术系统,而文化企业属于服务业,因此,此次修改也把服务业中具有高新技术特点的18类文化企业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内(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09]31号附件)。

二、享受所得税减免需把握的几项政策

1.享受减免税应注意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2.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将新办企业、单位开业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又重新明确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中明确,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中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仍应按照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也就是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判定其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后设立,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减免税应备齐资料。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类。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并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取消对减免税的年审制度,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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