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法院 泉州 362300
【摘 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其不仅有利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也能提高司法效率。作为刑事诉讼和解中主导地位的法院,应当摆正自己的角色,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其在刑事和解各个环节的指导与监督作用,确保刑事和解制度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院;合法;自愿
刑事和解制度在公正与效率上都体现了其巨大的价值。就公正方面来说,其不仅能保证案件的公平与公正,增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接受度,保证当事人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也能缓和社会矛盾与冲突。在效率方面,刑事和解制度能提高法院在刑事审判案件中的效率,使得最小的司法资源获得最大的回报,也能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法院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发挥何种作用,应当怎么发挥作用也成为我们关注的话题。
一、法院在刑事和解活动中的作用
刑事和解是指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与加害人经过共同协商,加害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的谅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害人的裁判,即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制度。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刑事和解中,法院有着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解达成后进行和解协议的制作的义务,同时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告知义务以及法院应当主持当事人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邀请第三方主体进行参与的权力。这些都极大地赋予了法院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的发挥。在相关文献内,一些学者将刑事和解定义为通过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等。这种定义等于是将法院作为刑事和解中的主导人。而对此,其他学者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二、实践中法院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分歧
对法院是否可以参与和解,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法院参与和解程序中会影响法院的中立性。也有些观点认为,审判机关应当负有查明事实的任务,其不仅包括定罪事实,也包括量刑事实,[1]同时,法院也应当发挥着推动诉讼程序推进的责任,所以法院可以参入到和解活动中。这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践,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因为其主要是当事人主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是由诉辩双方通过法庭辩论等推动着案件的发展,法院只是被动的适用法律,是一个完全的中立者。所以其没有权力参加到诉讼和解中。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例如,美国联邦禁止法庭参与到诉辩双方的协商中,理由是这样有可能将法院置于与被告相对立的位置上。在澳大利亚,法官被禁止在诉辩协商中发挥作用,因为这样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而与此相反,在大陆法系的德国,由于奉行职权主义,法官则享有这种权力,其可以参与到案件的协商中,间接地起着调解或者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作用。[2]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法院在刑事和解中的权限,但是对法院在刑事和解中的具体定位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偏向大陆法系,所以,相对来说,我国法院目前主要盛行的是职权主义。所以法官不仅保持着中立裁判者的角色,也担任着保证着案件顺利合法的进行的角色,此外,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趋于缩小司法成本、加快社会效率的考虑,法院也应当有参与诉讼和解,推进案件加快解决的资格。
三、法院在和解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所应当坚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在刑事和解中,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存在强迫和欺诈,自愿原则是和解制度的核心之一,《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谅解,才能达成刑事和解。其包括程序的自愿以及实体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指双方在选择利用和解程序解决问题上的自愿,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愿意和解,人民法院都不能利用刑事和解程序。实体上的自愿是指双方在一些实体权益处分上的自愿,如经济补偿数额的自愿,赔礼道歉的形式选择等,都应当充分的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刑事和解活动中,各个主体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定的规则。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可以适用和解协议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除渎职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五年以内故意犯罪的,都不能使用刑事和解程序。(2)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法院的责任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同时,法院也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和解的意见。对在各个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3]
3.法院在和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刑事和解中,我们可以借鉴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做法。在启动过程中,程序的启动包括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经过当事人同意后依职权进行。法院应当注意双方当事人是否是真心诚意进行和解,是否有胁迫或者欺诈事情的发生。这样才能有利于案件公正的进行,也能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在和解进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案情发展的需要,来决定是否请出其他相关主体参与。也应有权决定和解谈话的方式,如是采用面对面的刑事进行和解还是采取双方分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和解等,同时法院也可以提出和解方式的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在和解过程中,法院也应主动引导和解程序合法自愿的进行,防止受害人因受到胁迫而做出违背本心的意思表示。在和解结束后,若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对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法院应当依法制作和解协议。
参考文献:
[1] 顾筱舒.刑事和解若干问题刍议——以法院为中心的考察[J].法制与经济,2014(08).
[2] 林志毅.刑事和解主体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4).
[3] 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和解程序应遵循的原则[J].法律适用,2013(05).
作者简介:吕晓辉(1981-),男,福建南安人,法学本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科员,书记员。
论文作者:吕晓辉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1
标签:法院论文; 当事人论文; 程序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 被害人论文; 协议论文; 案件论文; 《低碳地产》2016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