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及配套改革_国家公务员论文

实施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及配套改革_国家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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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中,辞职辞退制度在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口”畅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近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作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配套法规之一,将这项工作开展引向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依法实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整体优化。具体说来,实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具有下述四方面意义。

一是政治意义。国家公务员制度,从本质上看,它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如何,作风如何,效率如何,都与我国整个政治制度建设情况直接相关。政治稳定,是顺利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前提,反过来说,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将进一步维护政治稳定。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立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由此可以看出,造就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效率较高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不仅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标,也是维护政治稳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效果如何,不单影响着我们党在新时期政治路线、经济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贯彻落实,还将影响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确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通过实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一方面使不愿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能实现合理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一方面使不适合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能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维护国家公务员应有形象,这些措施对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经济意义。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规模过于庞大,一方面是机构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是人员配置超编超限,人浮于事,效率不高,既造成了人力资源严重浪费,又给国家财政负担加大了压力。因此,围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和精减人员等核心工作,通过实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允许国家公务员个人辞职,将进一步拓宽自然分流人员渠道,有利于机构改革深化,与此同时,对不适合行政机关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对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而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国家公务员等予以辞退,也就为顺利精减和分流人员提供了措施保障,对进一步缓解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膨胀、人浮于事给国家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和低效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将起积极作用。

三是法律意义。我国是一个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家。虽然近年法制建设整体步伐明显加快,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但就全社会而言,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等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择业自主权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程度而言,仍有些不尽如人意。因此,通过实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为国家公务员个人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充分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不仅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建设中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整个法制建设体系中不可忽略的部分。这对于打破过去事实上存在的“一次分配定终身”的人才部门或单位所有制格局,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和新陈代谢机制,实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动态平衡,充分保障个人和组织法定权益等,具有直接意义。

四是社会意义。国家公务员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重要组织者、执行者和协调者。他们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同社会各方面联系密切、直接,因此,树立国家公务员良好形象,争取人民群众信赖和支持,高质量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发点及其归宿。充分实现各项政府职能,首先取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是重要条件之一。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真正建立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不想干、不愿干、善于经营者,没有开通辞职渠道,影响了人才结构调整和市场机制形成,制约了人员合理流动,而对一些不好好干,不尽职尽责,不求进取,不廉洁、不称职、能力和素质明显不适合行政机关工作者,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用纪律惩戒或法律制裁不够开除或判刑者,缺少相应管理手段和有效约束机制,一定意义上看,影响和损坏了这支队伍的社会形象。实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尤其是辞退制度,便可有效解决上述长期困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想解决而没能解决,或说没能解决好的深层次问题。同时,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作为一种新机制出现,其意义远远超出允许几个人辞职或将几个人辞退,其真谛在于运用这种机制,激发国家公务员敬业和进取精神,堵塞以往某些管理环节漏洞,对于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激发国家公务员敬业和进取精神,对于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尽快树立国家公务员在改革开放和勤政廉政建设中新形象等许多方面将产生深刻影响力。

实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是一项内容新、政策性强、比较敏感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不折不扣,不走样,不流于形式,除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国家公务员强化职业风险意识外,还应努力营造出这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外部环境。

一是应加快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从理论上说,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便成为失业者,只有加快建立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将遇到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失业救济发放、失业救济金经费来源、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问题,也才能对顺利实施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提供有力支持。

二是应加快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一段时间内可能导致工龄中断,也可能长时间不能再就业或根本没再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行退休条件规定及待遇计发给付办法,难以有效解决被辞退人员以往贡献合理补偿问题。因此,应加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同时建议采取养老保险金(目前指退休费)分段给付办法。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辞退人员法定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给被辞退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还便于同企业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衔接。

三是加快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医疗保险体系是基本部分之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待业期间,其医疗费用如何处理,也是个感性问题。为保证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顺利实施,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待业期间,也应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办法,这样可保证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也能做到病有所医,或通过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给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住房分配和低房租制度,在这种体制下,实施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必须同时改革过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符合的新型住房租赁关系,从而改变目前住房供不应求及住房部门或单位所有制局面。应在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同时,逐步实现国家公务员住房个人所有化,这样有助于解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在住房方面面临的具体问题。

五是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流动到户藉所在地以外的,应通过加强对户籍的管理,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既要为这些人提供便捷服务,又要及时、全面掌握这部分人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六是改革用工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制度应进一步放开和搞活,为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这里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等。同时还要打破部门或所有制之间壁垒,淡化行业之间界限,对被辞退人员再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七是扩大社会救济实施范围。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社会救济实施对象比较明确,因而使其实施范围受到一定限制。鉴于失业救济金功能及发放本身具有的时限性,必须考虑当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届满仍未能重新就业者生活保障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道主义角度上看,应适当扩大社会救济对象范围,即对那些确实无生活来源者,应给予必要援助。

此外,为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全面实施,减少或防止争议,还需要继续完善申诉控告和行政诉讼等相关制度,公正、及时解决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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