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中环境管理现状及对策论文_陈浩

建设项目施工中环境管理现状及对策论文_陈浩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 辽宁 大连 116318

摘要:环境监理介入建设项目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落实“三同时”制度、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工程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证。环境监理工作不仅能够避免建设单位因缺乏环境专业知识引起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也能为环境主管部门分担部分环境管理的负担。

关键词: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1、环境监理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1.1 有利于具体监管工程实施过程,有效控制环境污染

在实际的工程环境保护工作中,建设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后,工程如果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有利于环保部门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情况并进行针对性调控,从而实现对建设项目周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环境监理人员通常采用现场勘察、旁站监督等方式来保证施工达到环保设计要求,一旦发现工程未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或项目建设中存在生态破坏事件就可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2 有效提高各级部门环境保护管理效率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而环保队伍建设却稍显滞后,人员配套严重不足,导致相关人员管理起来力不从心。随着建设工程环境监理的逐步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改革,改变了过去陈旧的管理方式,改为由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定期向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汇报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从而制定和修改环保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对策。

1.3 为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及增值服务

传统的环境保护体系侧重于工程前和工程后的监管,环境监理可使企业建设少走些弯路,避免了有些工程竣工后才发现环保设施的建设与环评要求不符,企业事后补救的情况发生。如今,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于建设工程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得到了专业而有效的指导。通过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可以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最终尽量避免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即使问题发生,也有助于查询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为建设单位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问题。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过分热衷于招商引资,给每个政府部门都下达了招商引资的任务。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有的领导对环保工作过分干预,造成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难的问题。

2.2环评单位评价工作存在随意性。部分环评报告书(表)评价及预测模式照搬照抄,缺乏科学性与真实性。相当多建设项目的实施结果和环评结论相差甚远,引发了公众对环评的不信任。部分环评单位开展环评的指导思想不正确,以为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拿人财钱替人消灾,就完全按着建设单位的意愿开展评价,失去了环评选择最优方案、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意义。

2.3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不到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三同时”制度本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现实中,有的企业将“三同时”往往变成“两同时”甚至是“一同时”(即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只是设计同时)。有些企业对“三同时”有关规则和报批程序不熟悉,执行“三同时”工作时草率处理,不遵循规定程序,不让本单位环保部门人员参与等。

2.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问题多。从执法实践看,相当多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究其原因,有的是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滞后而不能验收,有的是企业逃避环保验收,有的是环保部门未能及时组织验收,还有的因为生产负荷未达到验收要求而长期不能验收。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后的日常监管,往往也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但却常常未能参加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中间断了一节,容易产生问题。

3、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建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机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目标,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对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由单纯GDP转向绿色GDP”。

3.2加强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未进行环评土地部门不办理土地手续,工商不发营业执照,电力不给送电,银行不给贷款。彻底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环保执法难的局面。

3.3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应与所在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避免对当地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导致当地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生态功能急剧退化。

3.4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以周期短、时间紧或者是特殊性为由,降低环境保护审批要求或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其选址、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应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3.5关于新、改、扩建项目: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超总量的地区不予审批;二是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对未完成削减任务的地区,不得审批;三是超额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可用于总量调剂。

3.6凡属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设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类、禁止类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对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已有项目,允许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达到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3.7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重点查处,严格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8强化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未能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整体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没有进行充分慎重分析,导致环评结论错误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取消评价证书、证书暂停使用落实整改等处分,对责任人要取消环评上岗资格。环评单位应对评价结果经过项目建成后的回顾性评价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3.9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把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强化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生产)。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予以查处。

3.10完善考核体系,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这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一个重要举措。应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增加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商环保前置审批条件考核的份量,确实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彻底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环保执法难的局面。

4、结语

完善环境监管工作每一个阶段的管理措施,使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在对环境保护的分工上趋于完善、协调与约束机制得到加强、技术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的环境监管制度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这样才能更加全面有效做好环境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建斌.试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及其对策。黑龙江环境通报[J],2006,4,18-20.

[2]朱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问题及对策.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J],2004,16(1):44~45.

论文作者:陈浩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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