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经济学的理论缺陷与中国的历史验证与思考_发展经济学论文

西部大开发经济学的理论缺陷与中国的历史验证与思考_发展经济学论文

西方发展经济学的理论缺陷与中国的历史验证和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经济学论文,缺陷论文,理论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 (2000)01—0025—05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西方发展经济学,明显地经历了由盛到衰的发展历程。本文拟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以证明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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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末至60年代末,为西方发展经济学兴起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展经济学的先驱者中,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和荷兰经济学家丁·廷伯根还先后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足以证明西方发展经济学在第一阶段的繁荣昌盛。

第一阶段的发展经济学的理论特色是“三唯”,即“唯资本论”、“唯工业化论”和“唯计划化论”。“唯资本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较为充裕,自然资源的供给条件对经济增长不起决定作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最关键的制约要素是物质资本,发展中国家所匮乏的也正是物质资本。因此,发展中国家应特别重视物质资本的积累。当时,为“唯资本论”提供理论依据的有“哈罗德——多马模型”和纳克斯提出的“贫困恶性循环论”。它们均认为投资率对于经济增长具有决定作用,若资本循环速度永远低于人口增长速度,发展中国家就无法跳出贫困恶性循环及低水平均衡的陷阱。“唯工业化论”认为,发达国家的一大特征是工业化水平高。发展中国家谋求工业化不仅具有追赶发达国家的一般意义,还具有有益于自身发展的特殊意义。首先,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往往具有较高的人口增长率,而新增的人口无法为农业部门吸收,工业化是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惟一出路。其次,工业化可以替代进口,减少外汇短缺的约束,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第三,工业化可以通过规模经济效益降低工业生产成本,同时还会带来可观的外在经济性:既保护了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的整个工业都属于幼稚工业),又通过工业现代化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结构发展模型”为这一理论作出了充分的论证。“唯计划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中,市场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功能上都不完全,市场信号不准确,不能反映商品或成品的真实成本。同时,对于企图快速推进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市场调节会引起在可供选择的发展方向和投资项目上社会评价和私人评价上的差异,从而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速度。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投资主体都只强调自身利益的极端重要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根本就不愿意重视整个社会集体所处的环境和潜在危验,不愿意为集体的最优生存方式与发展目标作出任何自我约束。所以,从社会整体来讲,投资决策不能由相互矛盾的利益集团或个人来作出,必须实行国民经济计划化。荷兰的丁·廷伯根的研究为国民经济的计划化提供了政策工具。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学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发展中国家的客观要求和民族愿望。从中国来看,我们在50—70年代所走过的发展道路与这一阶段发展经济学的理论模式有极为相似的一面。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第一个探索试步阶段。从时间上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第一阶段与西方发展经济学的第一阶段正相吻合。尽管当时我国实行向原苏联“一面倒”的政策,对西方的意识形态是完全排斥和封闭的,不可能学习和借鉴西方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制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与第一阶段西方发展经济学所提出的发展模式具有惊人的相似性。

首先,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经济建设最为短缺的是物质资本。尤其是在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对中国实行全面禁运的封锁;朝鲜战争结束以后,尽管美国的盟国不断提出解禁的要求, 美国的对华禁运政策一直没有松动, 直到1971年4月——基辛格秘密访华前的3个月才取消。这样,我们就几乎完全不能吸收西方世界的资金用于经济发展。1950年2月, 原苏联政府决定分5年借给我国3亿美元,年息一分;之后,原苏联又借给我国5 亿卢布的长期贷款,年息2分。 除了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低息贷款外,我们只得自力更生,靠自己的积累来建设新中国。据薄一波同志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回忆,他在党的八大上建议,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积累率应不低于20%或者略高一点。实际上,我国在“一五”时期,积累率为24%; 制定“二五”计划时, 积累率初步定为26 %,但在大跃进的1958年,积累率上升到33.9%,1960 年更高达39.6%。只是为走出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后的严重困难局面,1962年的积累率才迫不得已减到最低的10.4%。长期实行高积累政策的结果,一方面使我国突破了资本不足这一困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在70年代末以前得以构建起我们现在赖以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技术基础,这似乎是验证了“唯资本论”正确性的一面。但在另一方面,它又带来了诸多弊端。首先是它压低了人们的现期消费水平,削弱了人民的劳动积极性。这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至一九七八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1](p11)其次,它挤占、挪用了人民的未来消费。在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很低的情况下(截至1978 年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不到250 美元, 仅相当于原苏联1928年的水平),国家通过低工资、工农产品剪刀差等途径,把城乡居民应得的收入中可以用于长期储蓄的部分以盈利的形式集中起来,形成高积累,这实际上是提前消费掉居民用于住房、子女教育、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障等未来的消费保障。一段时期后,国家还是要承担起为居民提供这类保障的义务。我们在80年代初经常听到的“还旧帐”指的就是这回事。事实上,它至今仍是政府必须背的一个沉重包袱。由此可见,“唯资本论”带有很强的片面性和短视性,它忽视了经济发展应注意的长期(包括留给下一代消费)均衡问题。

第二,在新中国成立后,“唯工业化”的倾向在我国也表现得极为强烈。最早在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革命胜利后我们的五大基本方针之一,就是“15 —20 年实现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2](p26-27)。毛泽东于1953年9月在批评民主人士要求“施仁政”的主张时,明确指出:“现在,我们施仁政的重点应当放在建设重工业上。要建设,就要资金。所以,人们的生活虽然要改善,但一时又不能改善很多。……照顾小仁政,妨碍大仁政, 这是施仁政的偏向。 ”[ 3 ] (p105)“一五”时期,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36.2%用于重工业,6.4 %用于轻工业,7.1%用于农业,三项相加占49.7%。其余一半, 用于国防建设,运输邮电、商业、文教卫生、科研、城市建设和购置车船,以及现有企业的改建和扩建。也就是说,这后一半中,也有相当比重是直接或间接用于发展工业。“二五”计划实施期间,我国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大跃进”的初衷,就是想使我国以钢产量为标志的重工业产品的产量在2—3年间“超英赶美”。为此,在我国960 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开展了一场全民夺钢保钢运动,有6000多万劳动力直接参与这项运动。1964年5月,毛泽东在听取计委关于“三五”计划的汇报时, 提出他的想法:“国民经济有两个拳头、一个屁股,农业是一个拳头,国防工业是一个拳头,基础工业是屁股。”[4](p1198)1965年6月16日, 毛泽东又提出了制定“三五”计划的几条原则,其中之一就是“搞农业要靠大寨精神,投资不要那么多”[5](p1208)。由此可见,在建国头17年中,我国虽然在表面上宣传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实际上做的却是以工业为基础(毛泽东称之为“屁股”)。“唯工业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比“唯资本论”带来的更加明显,这是人所共知的。我国人民亲身经历过的这段历史足以证伪西方发展经济学“唯工业化”的科学性。

第三,在“唯计划论”方面,早在1949年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我们党就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看成判断姓“社”还是姓“资”的标准。毛泽东指出:“今后对经济构成是应有一个通盘的认识。……一方面不要以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计划经济,不是向社会主义发展,而认为是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向资本主义发展,那是极端错误的。”[2](p24)从1952~1955年,我们用了三年多的时间,加上原苏联的具体指导,成功地制定了“一五”计划, 其实现的结果也是成功的。 “一五”末的1957年,我国社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70.9%; 其中, 农业产值增长24.8%,工业产值增长1倍多,初步改变了我国经济以农为主的局面。 “二五”计划于1955年夏开始制订;“三五”计划于1964年5 月开始制订。 这两个五年计划先后被“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完全打乱。 1967、1968两年我国甚至没有执行和制定国民经济的年度计划。而“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都先后将我国的国民经济拖向崩溃的边缘。有研究者认为,假设后两个五年计划不被打乱。我国有可能发展得更快,这似乎可以证明“唯计划论”比依靠市场经济能更加有效地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笔者则执相反的意见,即中国坚持原定经济计划的失败恰恰暴露出第一阶段西方发展经济学理论的最大缺陷,这就是只偏重“三唯”而忽视了适当的制度安排对于不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就上述两个五年计划被打乱的个案来看,它们实质上是被两个更宏伟的计划所取代,这就是50年代末的“超英赶美”及“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计划和60年代初的“反修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计划。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实行政治高于一切的制度安排下,再理性的经济计划也必须为理想的政治计划让步。由此可见,制度的缺陷才是制约不发达国家发展进步的关键障碍。以“三唯”主义为代表的西方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学恰恰忽视了这一关键要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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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60年代中期,供职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I·利特尔、T·希托夫斯基和M ·斯科特在写给经合组织的报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与贸易》中指出,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学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在其政府的高度干预下以“进口替代”为目标的工业化是有害的。首先是“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实行必然造成政府权力过分集中,许可证分配过程中必然造成“寻租”行为和权力腐败;其次,发展中国家新生的工业是依赖政府保护形成的,有强烈的依赖心理,缺乏降低成本,更新技术的创新意识;最后,在高度保护下的工业化,由于缺乏竞争,导致产品的高成本和高价值,只能由本国的中产阶级消费,市场狭小。所以,他们认为,即使自由放任并不具备充分的理由,自由贸易也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最好的政策[5]。以上述三个报告为发端, 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否定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学存在的价值的浪潮。英国经济学家狄帕克·拉尔于1983年出版了《“发展经济学”的贫困》一书,以新古典主义的立场对发展经济学展开了全面的抨击,他鲜明地指出:“本书的主要结论是,发展经济学的消亡可能会有助于经济学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旺发达。”[6](p122)在70—80 年代兴起的西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不仅反对经济统制,而且反对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来构建所谓的“双经济学”(Duo-Economics)。 拉尔对发展经济学宣判死刑就是典型的一例。从此,曾经蔚为壮观的发展经济学从高潮转入低潮,开始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诞生于90年代初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取代,融入所谓适用于任何经济形态的“单一经济学”(Mono-Economics)之中。那么,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从西方发展经济学由盛到衰的演化之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

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亚诺斯在《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一书中指出:20世纪是殖民体制迅速瓦解时期,“有些过去的殖民地通过社会革命赢得了完全的独立,另一些国家则获得政治自由,但仍旧苦于外国的经济控制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种与自19世纪早期以来流行于拉丁美洲的那种制度相似的新殖民主义。”[7](p457) 西方发展经济学诞生于40年代末,正是以1947年后成批出现的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当时经济发展的内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不发达向以当代先进工业国的经济水平为参照系的发达状态的演进过程。 然而, 50—6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虽然达到了较高水平,但社会贫富悬殊,二元经济结构加剧,失业队伍扩大,出现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局面。由此,经济发展的内涵由狭义扩大为广义,即经济发展不仅是社会财富或国民收入表现为持续性增长,而且还伴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及价值观念等社会、经济诸多方面的变化或变革。影响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也从天然禀赋、资本和劳动转变为技术、观念和制度。尤其是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兴起,使人们认识到:“经济理论光有三大传统柱石—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还不够完备。第四大柱石,而且也是不言而喻的柱石就是制度。有了某种制度安排,能使决策者了解他们的立场正确与否及其行为的结果。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功能。制度至关重要。”[8](p122)

所谓制度,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诺斯的说法,“制度就是人为设计的各种约束,它建构了人类的交往行为。制度是由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宪法)、非正式约束(如行为规范、习俗、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点构成的。它们共同确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9]那么,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0多年里, 我国实行的是什么类型的制度呢?1958年8月, 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讲话中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是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我们)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10](p57)正是在他的这种思想指导下, 建国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步履缓慢。1949—1965年,全国人大总共立法122件,平均每年仅7.6件;而1966—1978年间,全国人大立法7件,平均每年才0.58件。 许多规范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律,都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制定的,如《刑法》和《刑法诉讼法》(1979年)、《民事诉讼法》(1982年试行、1991年修订)、《民法通则》(1986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等等。由此可见,1949—1978年间,我国主要是依赖非正式约束来构建我们的约束制度的。这正是我国的制度存在“约束弹性”、“无约束真空”和约束目标朝令夕改的主要原因。

最早在1970年,L·E·戴维斯和D·C·诺斯就将制度变迁做了“强制性”的和“自愿性”(现又称之为“诱致性”)的区分。他们指出:“安排(指制度安排)如果是一种政府形式,它将直接包括政府的强制权力;如果它是一种自愿形式,它可能是现有产权结构的强制权力的基础。”“至于制度安排的形式,从纯粹自愿的形式到完全由政府控制和经营的形式都有可能。在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半自愿半政府结构”[11](p76)。区分“强制性变迁”与“自愿性变迁”的主要标志, 一是从变迁主体身份来看,政府所发动的变迁是强制性的;个人或群体发动的变迁是自愿性或诱致性的。二是从变迁主体的行为动机来看,不以“利己”,而以“利他”为目的的是“强制性变迁”;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变迁则是自愿性或诱致性的。根据上述标志,中国的制度变迁又属于哪一类呢?笔者认为几乎完全是“强制性变迁”。这是因为,最早在1927年11月28日,湖南茶陵县就成立过工农兵政府;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选出毛泽东为主席。在此前后,几乎所有苏区都在其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土地革命运动。尽管当时的苏区政府与国民党政府相比尚不是“官方的”政府,但毕竟中国经济制度的变革——土地革命,一开始就是由政府发动并推行的。在共产党执政以后,全国的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均是由政府所发动的。其次,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作为新制度的创立者,始终宣称不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党的组织也一贯说服或强制自己的组织和成员要“毫无自私自利之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共产党员要愿意献出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所以,制度变迁主体的行为动机是以利他或利公为惟一目的。第三,1949年以后,除了有短短的4—5 年时间允许农民私人拥有土地, 自主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外,从1953年起的所有制度变迁几乎都是遏制人们的自利追求的。1953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同年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1955年10 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标志着我国农业“公有化”又上一个新台阶。1958年4月, 中央政治局批准下达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拉开了人民公社化的序幕。1958年 8月,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当年10月底,我国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6576 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 4](p749)。毛泽东在谈到人民公社的优点时说: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大,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就可以办到;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都可以逐步搞掉。房屋、鸡鸭、房前屋后的小树,目前还是自己的,将来也要公有[4](p742)。由此直到十年文革, 中国的制度变迁从消灭私有产权到消灭剥削(有产)阶段再到消灭人们的私有心理,一步一个台阶地企图向“完全利他”的共产主义理想国制度逼近。显而易见,这样的制度变迁完全是强制性的。

那么,中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社会从1958年到1978年20年时间,实际上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和提高。”[1](p237)这个权威性论断表明,20世纪50—70 年代的中国同样出现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结果。

最后要问的是,中国为什么能在很长的时期内持续这种无效的强制性变迁呢?笔者以为,邓小平对这一问题已作出了精辟的回答:“我们进行了28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就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继续遭受损失。”[12](p293)虽然早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就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但共和派并未掌权,掌权的是封建军阀和各省士绅,封建制度并未结束。1949—1950年土地改革的完成,只是封建社会正式的经济制度的终结,并未肃清封建社会其它方面的制度影响。事实上,除了土地制度之外,封建社会的多元性中最匮乏的是自由、民主和法制,最禁锢的是老百姓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和追求。其原因是封建统治者不愿意使自己的权力受到约束,不愿意使自己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这诚如哈耶克所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先规定并宣布的规章的约束——这种规章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这种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13](p71)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头30 年中,非正式约束的制度范式和强制性变迁的长期存在,既是个人权利、民主和法制匮乏的原因,又是个人权利、民主和法制匮乏的必然结果。而个人权利、民主和法制不仅仅是政治范畴,同时还是最重要的经济范畴,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生长的基础。

由上可见,西方发展经济学除存在轻视农业、轻视市场机制和轻视社会分配公平(此点在我国当时并不突出)这些公认的缺陷外,最根本的缺陷乃是忽视了制度因素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在建国以后经济发展长期停滞不前,除了人力和物质资本的匮乏、科技水平落后以及帝国主义的封锁等历史的和外部的原因之外,最主要的内因还是我国尚未走出封建主义制度安排的陷阱。所以,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必须将肃清封建主义制度影响作为观念更新和政治架构改革的主攻方向,这样我们才能迎来“第三次思想解放”的春天,我国社会才能永远保持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态势。

收稿日期:199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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