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防产业的垄断制度_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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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并决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有关专家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反垄断法》在对市场要素产生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必将对具有特殊地位的国防工业①造成巨大的冲击。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国防工业垄断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国防工业专项法规制度势在必行。

一、国防工业垄断的合理性分析

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从语义上理解,垄断是“排他性控制”和“独占”,即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独占控制某种经济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经济行为上的垄断实际上就是在一个产品市场中只有一个买家或一个卖家,如此便违背了市场秩序的基本规律——自由、效率和公平的要求。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反垄断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作用在于提高市场运营效率,最终通过良性竞争使消费者整体福利得以提升。反垄断法并非将所有形式的垄断“一刀切”,而是根据垄断的合理与否,将其划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区别加以对待。

“合法垄断”是指所有不被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或称“不违法行为”。其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二是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国外反垄断法大多都从适用除外和豁免两个方面对合法垄断作出了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七条的相关内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显然,条款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国防工业领域。国防工业垄断的合法属性是由其在国家安全中独有的作用和产业特征所决定的。首先,国防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仅要肩负国民经济建设的任务,更要担负国防建设、国家安全的重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其次,在国防工业领域中,政府能够影响到国防工业的规模、结构、进入与退出、效益等,并在交易中处于唯一地位。国防工业领域的市场永远不会有多个买家同时出现,因此买方垄断永远不会消失。再次,国防工业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意图的实现,属于保密性产业。最后,国防工业属于资金、技术和人才密集型的高风险产业。其投入的资金庞大,而且一经投入,短期内难以收回。反垄断法若在成本极高的国防工业领域提倡自由竞争,一定会增加社会总成本,造成部门不经济和资源的浪费。

我国《反垄断法》中同样有关于反垄断豁免的规定。反垄断豁免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就是对某些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保护此类垄断的法律意义在于,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体系里开辟出一小片自由的地带,在这个地带中,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有效竞争退居次要地位,抽象的整体经济需要和社会整体效益成为主要价值取向。可见,社会公益价值是反垄断豁免之所以被允许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国防工业垄断存在的根本原因。

国防工业的垄断由于其行业或者产业特征,存在着深刻的垄断根源,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具有合理性。因此,反垄断法对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国防工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这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

二、国防工业垄断权体系的建立

国防工业领域内的垄断权归根结底是国家的。国家在国防工业领域垄断权的拥有,必须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固定下来。国防工业垄断权体系构建如下图所示:

三、构建国防工业垄断制度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构建国防工业垄断制度的原则

1.安全原则。国防工业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没有什么比国家安全更为重要。安全原则自然成为构建国防工业垄断制度体系的首要原则。

2.适度原则。对于国防工业领域而言,合法垄断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限定垄断面和划定垄断区域,是制定国防工业垄断制度的基础。不论在什么领域内,如果不对其垄断范围加以限制,就会造成垄断权的滥用。因此,对于国防工业垄断的合法性的界定,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认真把握适度原则。

3.效率原则。国防工业领域的效率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即军事效率和经济效率。毋庸置疑,军事领域面临的都是强作用力的冲击,不论从影响力还是破坏力上讲,都要求快速高效地形成战斗力,以抵御威胁。因此,国防工业垄断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提高军事效率为目的。

(二)设立国防工业分层垄断标准

国防工业领域的垄断特性是基于一定的国情、技术条件和市场需求产生的,因而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一般来讲,随着国家需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工业水平的提高,国防工业原有的垄断特性将被动摇,其垄断特性呈递减趋势,某些企业或者环节甚至将变得不再具有垄断特性。面对新形势,国防工业领域应该根据不同垄断企业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垄断标准,实行分区动态管理。可以把各个企业分为强垄断(一级垄断)、次强垄断(二级垄断)、弱垄断(三级垄断)和可竞争性(无垄断)企业,或者对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分割,以实现垄断二维管理模式。总而言之,对各个企业、各个环节分层分区制定不同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国防工业研发工作的发展,避免重复浪费,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扩大规模经济,提高效益,降低成本。

(三)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及监督机构

由于国防工业垄断具有先天优势,必须有配套的审查制度及监督机构,对其加以监督。现阶段由部分部门从事此类工作,仅仅是一些资格审查、许可制度等等,没有形成规模。

(四)注重与其他行业制度的协调

国防工业领域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尽量把握均衡原则,在保护国防工业领域合法垄断的同时,充分考虑其他行业制度的因素,统筹协调,共同发展。

注释:

①本文所涉及的国防工业仅限合法垄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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