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规则的新发展——从“可持续发展原则”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自然资源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新发展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11)03-0124-07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与人权的关系等等,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地域或者国家有着不同的回答。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当代社会公认的,平衡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经验总结,下文试图从回顾其产生、发展过程的角度,探讨可持续发展这一重要原则在当前国际条约实践中的最新变化,并据此描绘整个国际发展法、跨界自然资源国际规则的最新发展,这些内容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将产生现实、积极的影响。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在联合国体系中兴起之回顾
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问题主要是在国内法层面上进行调整的。从国际法方面来说,其主要致力于划定国家的主权权利范围以及边界,而在一国国境范围内的环境、自然资源问题,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均尊重国家主权的管辖权,并未直接设置义务与责任等限制性规定。但是,这样的国际法、国内法规则在面对跨越国境的环境问题时往往显得非常有限和无力,例如,面对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全球水资源保护等等,跨界大气、水、生物资源的保护以及跨界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问题,都远远超越了一国权利与能力能够解决的范围,必须有跨越国境的法律机制以及规则进行规制。因此,顺应这一需求,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兴法律部门开始出现并快速发展。国际环境法这一跨越国境、跨越学科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部门,因为其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与未来命运,所以其产生之初就一直受到联合国的高度关注。而“可持续发展”概念及原则,正是联合国体系推动建立的国际环境法、国际自然资源法坚持的核心指导思想。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概念的提出,最早是在1987年著名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其后,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环境法领域一系列非常重要决议逐渐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其中,大会1972年2996(XXVII)号决议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于全球环境负有国家环境责任。这是联合国为调整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而为国家设置的国际法上的责任,这一决议的重大突破在于,第一次明确“对环境的保护”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均负有的责任。此外,依据2997(XXVII)号决议,联合国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此后近30年UNEP显著的成果证明,UNEP已经成为保护国际环境与自然资源以及国际环境法治的重要推动者。其在联合国平台上,能够超越狭窄的国家利益视角,更加有利于保护全球环境,在领导和推动国际环境法和环境领域国际法治发展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同时,在《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的1514(XVII)决议、《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的1803(XVII)决议、2158(XXI)号决议、2386(XXIII)号决议等一系列重要的大会决议,以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里程碑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均不断重申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益等方面,国际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Princip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重要性。虽然联合国决议在法律效力上对国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但是由于联合国大会在与环境有关的国际法形成中的核心地位,其做出的上述关于海洋底土、自然资源、全球气候的法律地位的这些重要决议,已经对这些领域的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p.47]
可以说,联合国专家通过众多决议、宣言、条约不断重申,已经使“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联合国还专门建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赋予其就联合国会员国政府就《21世纪议程》实施中的委托进行评审的权力,事实上显著加强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约束力。
进入21世纪之后,国际社会对于自然资源、能源的关注不断增加,特别是关于跨界环境损害、跨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的解答,早已引起了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关注。联合国大会早在1972年就在相关决议中专门呼吁各国进行环境合作。在跨界大气、水污染的国际责任方面,例如《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对于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等;跨界生物资源开发保护方面,例如关于跨界迁徙物种、高度洄游鱼类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野生迁徙动物物种公约》(1979)等重要国际公约。在这些公约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可持续发展原则”对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演进的巨大影响,可以看到联合国在推动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治方面持续数十年的努力。虽然,“可持续发展”用语的含义比较难描述清楚,但是如果我们回溯自该原则产生至今的一个较长时期,集中分析期间条约实践中的具体用语与表述,就可以明显地发现其含义的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条约实践中含义之新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条约实践中的运用很广泛,在多边、区域以及次区域条约中都有运用。在不断运用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总结这些含义的变化发展对揭示正在形成中的跨界自然资源法的核心指导思想有重要意义。
从数量上来说,规定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条约一直呈增长趋势。该原则在环境保护类型的条约中较为常见,但事实上,在人权条约、一般性政治条约等中也常有涉及,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多维化、立体化的体现。概括来说,在多边条约实践中的许多领域都引入了该原则。
1.在各种保护资源条约中广泛存在
鱼类资源方面,较早就规定了该原则。在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8年《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制度中,都有关于如何在保障鱼类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前提下,实现捕捞量最大化的制度设计与尝试。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原则”的贯彻及其基本含义的稳定都有积极贡献。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中专门针对“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的可持续开发进行了专门规定,以明确各相关国家的具体义务。
生物资源方面,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也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维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并应当以可持续的方式持久使用本国生物,1994年《能源宪章条约》在第19条(1)中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追求可持续发展,且有义务“尽力减少有害环境的影响”。其后续的2000年《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2001年《植物遗传资源条约》中均重申并进一步发展了该原则。后者第1.1条中将粮食和农业植物资源的保护、可持续使用和使用所产生的公平、公正的利益共享作为目标,试图实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和开发的公平利益共享等多方面的综合平衡。这一发展使得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更加全面,增加了资源开发利益共享这一思想。
2.在综合环境保护条约中常有使用
例如《斯德哥尔摩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都采用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特别是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对可持续发展核心内容的确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明确缔约国有义务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第3.1条);明确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能导致气候变化的因素(第3.3条);明确各缔约国在承担上述义务时,应当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第3.1条)。可见,该原则在原有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缔约国的强制性法律义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此外,该公约也使“可持续发展原则”更加具体,并能够包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主张。而后来的1997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更致力于将可持续发展的义务细化为缔约国具体的量化排放限制和减排承诺,使得“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条约实践中变得越来越确定、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
如上所述,长期而广泛的国际条约实践已经使得“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在上述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概念最早从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首次见于联合国文件,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社会的根本目标开始,“可持续发展”不再只是一个单薄的口号,它开始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与制度。在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千年发展目标》、《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联合国重要的条约、文件中,在联合国秘书长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各类演讲中,均多次重申和强调这一原则。
简单总结可以发现,这一发展过程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可持续发展原则”概念的主要含义是关于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致力于调和人类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相当于一种资源养护原则,强调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有所规划和限制,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使用。第二阶段“可持续发展原则”概念开始关注当代需要与后代需要之间的平衡关系,开始从国际法上确认并强调,环境保护是所有国家都负有的对后代的义务与责任。此时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始融入了发展权、健康生活权等人权因素,并进一步加强了法律强制性,具有国际法上的国家义务性质。第三阶段也是急剧变化的阶段,“可持续发展”概念内涵变得更加丰富,开始站在消除贫困、促进发展、保证整个人类社会长期延续这样的全球性高度,讨论环境、发展,人权等因素的合理平衡。或者也可以将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分别归纳为“代际公平”、“代内公平”,更能够体现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内涵发展的逻辑轨迹。
总之,我们必须承认,在国际法条约实践以及理论界的普遍认识中,“可持续发展”必然是一个多元的概念,而且该原则的内涵应当是与时俱进,顺应时代而不断发展的。它在具体时代、具体领域的具体含义,应当是多角度的,应当包含环境保护、发展权、人权等多领域的丰富内涵。当然,“可持续发展”原则在自然资源这一重要领域中的含义,也正在随着21世纪国际社会日益激烈的自然资源争夺以及主流理论观点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发展,下面将聚焦这些变化及其深远的影响。
三、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理论的新变化及其影响
1.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理论的最新变化
如上所述,联合国的相关实践和国际法编纂活动,持续而快速地推动着当代国际法许多重要领域的最新发展,是当代国际法与以往完全不同的一种发展方式。事实上,最近联合国的一系列报告、条约文本以及国际法编纂活动中,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以及专门工作组专家等,陆续提出了下列一些新理论。当我们将这些看似零散的变化集中起来观察,就会发现它们对环境与发展基础理论以及国际发展法的具体规则所带来的不容忽视的影响,而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与趋势正在逐渐清晰和加速发展中。
(1)“相互依存”国际社会理论。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中承认,世界已经发生了变化。[2]我们无可选择地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越来越紧密的商业关系、便捷通信、高效的全球交通、前所未有的全球人口移徙,都使我们超越国界、文化、宗教和种族而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强烈的变化在推动人类社会朝着相互了解、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的同时,也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挑战我们所有人命运的全球性威胁,例如全球气候变化、饥饿、发展不均衡与富国穷国之间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等等全球性问题。
因为这些问题都远远超出单个国家能够解决的范围,也因为这些问题所以我们正日益相互依存。然而,在如此相互依存的时代,所有人必须意识到,其实我们在更宽泛的发展问题上有着道义上和实际的利益——那就是在这场危机爆发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种种发展问题。[3]为了适应这些“全球性”问题的需要,在“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已经从共存法发展成为了合作法。[4][p.68]当然,在自然资源国际规则方面也是如此。由于全球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各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使得某些重要战略资源供需矛盾冲突更加尖锐和急迫。在这一全新的国际形势下,传统的国际规则中关于“全球合作”、“共同分享”等观念的内涵都正在发生一系列微妙的变化。
所以说,“相互依存”国际社会的理论,对作为国际发展法核心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气候变化、自然资源保护等全球公共领域,国际、国内法律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已经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相互依存”需要的限制,更加强调在全球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与单个国家的资源安全之间,实现一种新的平衡。当然,这一理论对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观念都带来了挑战和冲击,应当引起重视。
(2)“全球公益物”供给理论。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第64届联合国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指出,21世纪国际社会存在多个超越国界、危及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威胁,在这些全球公益领域,联合国正奋起迎接挑战。[5]事实上,秘书长在上任之初就宣布他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就是提供全球公益物。潘基文积极呼吁在新多边主义的时代,必须确保全球公益物的供给,[6]而联合国正是应对这些21世纪的挑战,提供必要的全球领导的理想机构。
事实上,全球公益物理论的出现,是国际社会在面对上述“跨越国境(cross-border)的威胁”,开始探索国际法规则对那些很难完全归入单纯的“国内(domestic)”或者“国外(foreign)”的事项进行调整的可能,而这也符合对跨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进行国际治理的需要。所以说,这一理论是全球治理理念发展到新时代后,在“公共性”事务及领域的新表现和新要求。作为一种理论而言,全球公益物理论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许多先天缺陷,例如国际法上“公益”的范围目前界定很模糊且很敏感,如果任意进行解释可能会与传统主权管辖产生激烈冲突。
正是因为如此,全球公益物理论在对全球治理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跨界自然资源管理、开发的国际法规则产生持续影响。“共享自然资源”、“跨界自然资源”等新概念的提出正是这种影响的体现,虽然现在的国家实践还主要限于在双边层面上,但不能否认,国际法已经开始关注对跨界自然资源共同开发利用、保护以及损害赔偿等事项的调整。这些现象是对国际法、国内法界限的进一步突破,在国际法基本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
(3)“全球治理”理论。主要是从治理理念的高度,对当代国际发展法的核心指导思想产生影响,强调以多边主义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球治理”。[7][p.26]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时代,这种所谓的“综合解决全球问题”思路的提出,正好顺应了全球性问题内在的本质需求。它不仅给今后的全球治理提供了新的视野和方法,也有利于促进国际法规则的协调,具体而言包括:在新的部门法发展时要注意与原有的其他部门法协调;在新的原则发展时要注意与已有的原则协调;在保护全球公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各个国家各自利益的协调;在赋予国际法主体相应法律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协调等等。总之,“全球治理”理论主张打破狭隘的地域、国界、法律部门等因素,站在全球治理的高度寻找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途径。所以说,“全球治理”理论所主张的这种广泛的视角也必将对未来“可持续发展原则”新内涵的界定,以及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治理规则的形成都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全球化时代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呼唤国际法对于影响全球安全以及人类生存发展的、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全球公益物”的供给,通过基本法律规则国际治理机制。这样的需要以及发展趋势,构成了新近国际自然资源法的最新发展,也使得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国际治理理论在自然资源领域的碰撞与协调,共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的国际法治发展。国际法的这一重要发展和最新变化,必将对国际法治和各国的国内法治均带来巨大影响。
2.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治发展对国内法治的影响
全球化的时代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是其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8][p.54]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一方面直接影响国家条约实践、国际司法实践等国家行为;另一方面也将促进国内立法的变化。当然,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立法、司法活动的累加,最终也必将表现为对整个国际法治的促进。可以说,国际、国内法治是一种深刻互动的、促进的关系。
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社会法治化、组织化趋势的加强,已经是公认的必然。[9]这一趋势带来的变化,一方面是国际法规则将渗透到更加广泛的领域,纯粹的国内法领域将不断被压缩;另外一方面,国际法规则对国内具体法律制度的直接影响也会增加,例如由国际公约推动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趋同化。这些变化都将对传统的国内法治观念和制度带来巨大影响和挑战。[10]而由此产生的国际法规则的“宪法功能”理论,在这一观点上走得更远一些。
当然,在认识到国内、国际法治相互影响的基础之上,我们也必须坚持几个重要观点。
(1)必须承认上述这些最新的理论发展均还处于一种“软法”的状态或者阶段,从内容上来说也还不够全面或者系统,在遵守和执行方面也是比较软弱的。不过,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可以预见,随着国际社会向组织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跨界自然资源的国际法治必将朝着责、权、利真正统一的法治状态迈进,我国的国内法也必将顺应这一趋势。
(2)在自然资源方面,未来的国际法规则也将朝着追求国际法上权利与责任日趋平衡[11][p.276]的方向发展。因此,在跨界自然资源问题上,在原有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础上,在确认国家享有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权利的基础上,国际法规则将开始强调国家也应当承担与现有权利相应的国际义务,例如行使开发利用的权利时,也要考虑对于特定情况下受此跨界资源影响的当地土著居民的发展权等人权的保护义务,跨界自然资源保护合作义务,为“公益”限制某些权利的可能等等。可以说,这些理论变化对跨界自然资源未来国际法责权利及具体制度形成的影响是实际而且深远的。当然,因为这些理论本身以及跨界自然资源国际规则都尚处在发展中,所以,还没有必要下一个确定的结论,所以,我国更应当积极参与到这些国际规则的形成中,积极表达我国立场、观点,在规则形成中保护我国国家利益。
(3)国际法对国内的积极影响还表现在,目前的国家间条约实践、争端解决先例以及国际舆论、国际学界主流观点的变动、国际组织的相关决议或者其他实践,都可能直接对各个国家未来选择各自国内发展方式、相关国内立法等有不同影响。因此,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敏锐地关注国际发展法及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规则的这些最新发展,对我国未来发展方式的选择以及正确履约,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与跨界自然资源规则新发展对中国的影响
在前文分析国际自然资源法发展新趋势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新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讨论中国未来在跨界自然资源条约谈判以及环境公约履约实务中的立场和法律对策,应当认识以及坚持下列重要问题:
1.国内政策法律制定中,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原则
在我国今后的国内政策、法律制定与执行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既符合国际自然资源法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
(1)中国文化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高度融合,在未来条约以及国内立法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家发展战略追求。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注重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强调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必须要与“天道”相符合,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强调人的行为应当遵照自然界自身规律来进行,要顺应“天时”、“天意”。强调人们应当对自然有一种敬畏之心,人类发展中应当与自身之外的自然、他人之间,维持一种和谐关系,否则就会因为违反“道”而受到惩罚。
此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心内容的“中庸”思想,事实上一直致力于强调人们行为的“适度”与“平衡”,认为能够实现这种平衡状态的社会就是最完美的。[12]在今天看来,这一思想可以说与作为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自然资源法核心思想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中,“适度开发”、“发展与保护的平衡”等最基本含义是不谋而合的。也符合当代国际法中国家权利、义务、责任趋向平衡的价值新取向。这不应该视为一种巧合,而是我国古代人民智慧和传统文化精华的体现,同时也是我国古代先民对自然、人类发展方式选择问题上伟大思想的集中表达。
(2)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也符合我国自然资源开发保护以及经济发展的国情与趋势。事实上,我国是一个人均自然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因此当代中国在工业化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在检讨改革开放初期粗放型发展方式的基础上,积极调整国内政策与法律发展方式,追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胡锦涛强调,节约资源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3]事实上,我国在当前以及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节约土地、能源、淡水、矿产资源,对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必须而且急迫的。因此,中央政府不断敦促各级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工作。
(3)在国内立法与政策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符合我国参加的条约义务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积极参加和缔结了诸多重要的国际环保条约,并越来越重视参与到重要国际条约的拟约谈判过程中,勇于发表我国的观点,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虽然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系统、持续的局面,但也体现出我国试图在国际社会上,发出在文化与价值追求上的不同声音的愿望。所以,在国内立法、政策中坚持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国内法律、政策与条约出现冲突,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条约义务,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
总之,我国在制定未来发展计划、政策以及国内法律制度时,必须继续继承和发展这些先人的智慧结晶,继续发扬中华文化之精华,指导我国找到既符合国际社会主流价值,又符合我国新世纪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化发展道路,继续坚持和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原则。
2.国内正确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应当正确解释“可持续发展原则”
如上所述,虽然绝大多数关于国际环境与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的国际条约均承认或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但是各国在国内正确适用这一原则仍然存在许多困难,例如,不同公约条文对该原则的表述不一,或者不同国家或者社会对相同表述也可能有不同理解,更多情况下条约可能对原则的具体含义根本未作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各国在履约过程中各自进行解释。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又恰逢国内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的现实需要,以及WTO贸易条约与环境条约履约的协调问题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目前环保条约履约问题较为复杂,履约中的解释问题也必须准确且符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为我国履约实践做好充分准备,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具体含义解读与履约解释中,必须准确把握“可持续发展原则”、跨界自然资源规则的核心内容以及未来的可能趋势,并据此分析不同条约条款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拘束力强弱、设立的权利义务内容范围等问题。
(2)在国际法理论新变化面前,我国今后的履约以及相关谈判仍然必须坚持以最大的努力维护国家主权,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明确国际法治的本质还是以主权国家为主的各类主体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国家主权以及主权平等原则仍然是这一体系存在和运作的根本基础。表达并谋求本国的国家利益是一国的天然权利,拟约谈判正是各国实力博弈和学者论战的战场,也是相关研究的最终意义。
(3)在履约工作和相关国际谈判中,必须强调以我国一贯立场为指导思想。在关于国际发展法规则的问题上,我国一贯主张不能人为地割裂环境与发展问题之间的紧密联系,应当以辩证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中国自1971年加入联合国以来,一直致力于呼吁国际社会注意这二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呼吁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发展权利(要求提高到集体人权的高度进行保护)。因此,做好我国履约工作仍然必须坚持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缔结的一系列环境保护公约的确实、积极履行,应当兼顾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所享有的发展权的实现。这一指导思想对于协调环境与发展,环境与自由贸易等价值冲突和条约关系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3.参与跨界自然资源国际规则制定,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认识到自然资源对于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认识到未来国际社会关于自然资源激烈争夺的必然趋势,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到当前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去,争取在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快速形成的时代尽量多地表达我国的利益主张与法律意见,争取在国际规则形成阶段保护我国国家利益,避免将来履行条约以及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被动局面。
从上述分析可见,自然资源领域国际法规则的新发展,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间关于自然环境跨界保护、跨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则,造成国家保留范围的相对缩小,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关于这些全新问题的国际法探索,事实上都是在联合国众多机构、专家历时数十年不断努力,通过大量的国际条约实践和联合国重要文件、国际法编纂活动才得以实现的。正是认识到联合国在推进当代国际法形成和快速发展中所起到的中心作用,我国应当继续坚持使用联合国这个非常重要以及成功的平台,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积极参与到当前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
总之,就如当初全球气候问题、生物多样性问题等全球性环境问题,虽然阻力重重但仍然逐步从单纯国内调整向国际治理发展一样,国际法规则对于跨界自然资源问题的规制与调整也将是未来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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