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萨诸塞州蒙古族长品牌的再定位_蒙古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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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年,俄國葉尼塞(Yenisei)州的米奴辛斯克圓場(Minu sinsk Circuit)發現一枚蒙古長牌,高約12.2英寸,寬3.65英寸,銀質。兩面鑄鎏金八思巴蒙古字,音寫蒙古語,正面三行,背面兩行,上部有圓孔,包鐵,書漢字“宿字四十二號”。最初發現者據說是俄國商人阿南(G.M.Anan'yin),現存俄國聖彼得堡艾爾米達日(Hermǐtage)博物館。

1847年俄國學者阿瓦庫姆(O.Awakum)和格里戈里耶夫(V.Grigor'yev)分别發表文章將牌面八思巴字譯為俄文,但誤釋為蒙哥汗牌。隨後,施密德(I.J.Schmidt)著文予以訂正,刊於1848年俄國皇家科學院文史簡報。①1850年,班札羅夫(D.Banzarov)又發表《鑄有蒙古汗敕令的金屬牌子》一文,繼續有所討論。②1926年,英國育爾(H.Yule)出版譯注本《馬可波羅書》刊入此牌圖影,稱為葉尼塞牌(yenisei tablet),並有注釋,介紹了施密德的譯文。③此牌遂為世人所習知。1941年,包培(N.N.Poppe)出版他的俄文名著《方體字》收入此牌圖影,稱為米奴辛斯克牌。在注釋中訂正了前人對牌面文字aldaqu一詞的誤譯,對古代蒙古語的語音和語法做了精辟的論述。④所擬俄文譯文,遂為研究者所認同。1957年出版的克魯格爾(J.R.Krueger)英譯本中又轉譯為英文。⑤

此牌發現一百六十年來,屢經各國學者關注,已發表的論著多側重於牌面銘文的釋讀。關於此長牌的性質,只有日本箭内亘綜考各種牌符的《元朝牌符考》有所涉及。⑥本文擬對蒙元長牌制度的源流作一歷史的考察,以確定此牌的性質與用途。對於尚存疑義的aldaqu漢譯“按答奚”一詞再加詮釋,以供研究參考。

一 長牌源流——釋金牌

元代朝廷頒授的牌符,約有兩類。一類是官員佩帶的長牌,一類是差使乘驛的圓牌。⑦牌符及驛傳制度都並非蒙古新創而是直接或間接地繼承了漢文化的傳統。早在先秦時代,諸侯國已有兵符之制,以取信於兵將調遣。歷秦漢至隋唐而有所發展。《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記符寶郎掌管的牌符有三類。銅魚符:起軍旅,易守長。傳符:給郵驛,通制命。隨身魚符:明貴賤,應徵召。符分三種,太子玉符、親王金符、庶官銅符。遼朝建國,多承唐制。《遼史》卷五七《儀衛志三》“符契”條記有兩類。金魚符,用於“發兵”;銀牌,“授使者”,“給驛馬若干”。王易《燕北録》釋為“執牌馳馬”。銀牌即唐之傳符,《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六》“符券”即稱“唐有銀牌,發驛遣使”。王易《燕北録》另記有“長牌有七十二道,上是番書敕走馬字。用金鍍鍍鈒成。見在南以(内)司收掌。”⑧用於使臣取索物色及進貢,帶在腰間。金朝定制,有較多的變易。《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符制”條記:“收國二年九月,始製金牌,後又有銀牌、木牌之制。蓋金牌以授萬户,銀牌以授猛安,木牌則謀克、蒲輦所佩者也。故國初與空名宣頭付軍帥,以為功賞。”唐代隨身魚符由朝廷與太子諸王各執一半,契合以應徵召,猶是符契之制。金初依軍官官階授牌佩帶,只存“明貴賤”,不復有“應徵召”之義,而演為行功賞。另有遞牌,付馬鋪傳遞合遞聖旨文字。又有虎符,原用於發兵,左右勘合取信,“斟酌漢唐典故,其符用虎”。⑨其後演為以金虎符授予一方統帥,便宜從事,成為授予全權的憑證和榮譽象徵。《金史》卷九三《宗浩傳》記金章宗時“北邊有警,命宗浩佩金虎符駐泰州,便宜從事”。金亡以前哀宗“以女魯歡為總帥,佩金虎符”。見《金史》卷一一六《石盞女魯歡傳》。又賜國安用金虎符,“便宜從事”。見《金史》卷一一七《國安用傳》。金制,設符寶郎掌金銀牌,設符寶局司鑄造儲藏。⑩

《元朝秘史》記蒙古建國前史事,不見有關牌符之事。蒙古軍有自己的嚴密的軍事組織,調兵遣將,不需符契。蒙古建國,賞賜功臣,也没有賞授金銀牌的紀録。蒙古授金虎符始見於太祖七年壬申(1212)。《元史》卷一四九《劉伯林傳》:“壬申歲……進攻西京,録功,賜金虎符,以本職充西京留守兼兵馬副元帥。”蒙古舊制並無金虎符。此前一年,太祖自將攻西京,金元帥奥屯襄敗逃。賜給劉伯林的金虎符,當是來自對金作戰的繳獲,用為賞賜。此後,太祖八年賞賜史天祥的銀牌,九年賞賜唵木海、史天倪的金牌,(11)當也是繳獲的金朝牌符,並非蒙古自鑄。

太祖十年(1215)五月,蒙古軍攻破金中都,太祖“遣忽都忽等籍中都帑藏”。(12)七月,耶律留哥稱遼王,攻破金東京。《元史》卷一四九《耶律留哥傳》載:“留哥潛與其子薛闍奉金幣九十車,金銀牌五百,至按坦孛都罕入覲。”“按坦孛都罕”係蒙古語金畜羣,當是水草豐美的牧地,在桓州涼陘。入覲在十一月。耶律留哥奉上的金銀牌,應是金東京府庫備賞的儲存,多至五百。中都府庫的儲存,當數倍於此。耶律留哥降後,賜金虎符,仍遼王。此金虎符當來自金中都府庫。太祖於十一年返回蒙古,此後連年西征,金朝舊地,命木華黎統轄。金降將多居原職,金朝各機構也多沿舊制。有理由認爲,統治秩序確立後,原金朝鑄造牌符的機構,可將金朝的金銀牌改鑄或重鑄爲蒙古國的牌符,以備賞用。此事並無直接紀録,但有關文獻的記事,可爲旁證。

全真道士李志常撰述《長春真人西遊記》載:“成吉思皇帝遣侍臣劉仲禄縣(懸)虎頭金牌,其文曰‘如朕親行,便宜行事’及蒙古人二十輩傳旨敦請。”(13)時在太祖十四年己卯(1219),即攻破中都兩年以後。長春真人丘處機在萊州昊天觀。傳旨敦請的詔書載在陶宗儀《南村輟耕録》卷一○《丘真人》,内稱:“伏知先生猶隱山東舊境,朕心仰懷無已,豈不聞渭水同車、茅廬三顧之事,奈何山川懸闊,有失躬迎之禮,朕但避位側身,齋戒沐浴,選差近侍官劉仲禄備輕騎素車,不遠千里,謹邀先生暫屈仙步。”(14)此詔書出自漢族文人之手,力求典雅。簡單説來,大意是:聽説您還隱居山東,我本應親自去請您,因爲路遠,有些失禮。謹在此恭候,選派劉仲禄去請先生。成吉思汗授予劉仲禄懸帶的金牌不可能還是金朝的金虎符,而應是足以傳達旨意的蒙古自鑄的金牌。李志常所述“其文曰‘如朕親行,便宜行事’”,未必是牌面的原文而是譯述大意。前引金代的金虎符原爲授予“便宜從事”的全權。劉仲禄懸帶金牌以示“如朕親行”,授予全權代表的身份,是完全適當的。

《蒙韃備録·官制》條:“韃人襲金虜之制”,“所佩金牌,第一等貴臣帶,兩虎相向曰虎鬥金牌,用漢字曰‘天賜成吉思皇帝聖旨,當便宜行事’。其次素金牌,曰‘天賜成吉思皇帝聖旨,疾’,又其次乃銀牌,文與前同”。(15)此書王國維考爲宋人趙珙撰,已爲學界所認同。趙珙以金人降宋,爲淮東都統司計議官,宋嘉定十四年即元太祖十六年(1221)去河北蒙古軍前議事,同年返宋,著此書記其見聞。趙珙並未去漠北,所記多得自在燕京的傳聞。所以,書中所記雖有依據但往往不盡準確,多有出入。王國維《箋證》曾指出“此虎鬥金牌即虎頭金牌之音訛”,又指出:“俄國屬地所出蒙古金牌,上鐫回紇字或蒙古字,未見有鐫漢字者。”(16)趙珙所記長牌文字是否漢文,頗可懷疑(參見下文)。但所記牌分三等,與金朝舊制相合,應屬可信。可見蒙古國不僅鑄有自己的金虎符,也還有素金牌和素銀牌。

彭大雅《黑韃事略》徐霆疏云:“韃人止有虎頭金牌、平金牌、平銀牌。”又云:“牌上鐫回回字,亦不出於長生天底氣力等語爾。”徐霆隨使蒙古曾出居庸關至草地見蒙古太宗窩闊台,時在太宗六、七年間,彭大雅使宋又在其前,亦至蒙古草地。兩人所記事較《蒙韃備録》的只憑傳聞更爲翔實可信,所謂“回回字”即塔塔統阿所創蒙古畏兀字無疑。彭大雅並記“惟用兵戰勝,則賞以馬或金銀牌”,(17)也與史事相符。

以上三書記蒙古金銀牌事,大致相同,所記牌上文字則互有歧異。李志常隨丘處機西行,與劉仲禄朝夕相處,親見金牌,記事自較趙珙的得自傳聞,更爲可信。所稱“其文曰”没有説明是蒙文還是漢文。“便宜從事”云云金代是賜金虎符的宣誥中語,並非牌上文字。李志常所記“如朕親行,便宜行事”很可能是自劉仲禄處得知其義,並不是原文。徐霆記太宗時所見牌符三種,“牌上鐫回回字”“長生天底氣力”云云應是可信紀録。

趙珙《蒙韃備録》所記燕京傳聞,疑點最多。(一)虎鬥金牌爲虎頭金牌之傳訛,王國維已校。(二)“成吉思皇帝”尊號不見於李志常記事,前代牌符也未見鐫有皇帝尊號。(三)便宜從事係宣誥中語。(四)素金牌“成吉思皇帝聖旨,疾”之疾字無解,或是由於與海青牌或乘驛牌的傳聞混誤,或出於其他原因誤書。貴臣佩牌不可能有此“疾”字,是可以肯定的。(五)所謂“用漢字曰”,含義不清。是鐫有漢字還是用漢字釋義,原有歧解。研究者或據以認爲成吉思汗時鑄有漢字成吉思皇帝聖旨的牌符。照此理解,則是太宗即位後即將成吉思汗鑄牌全部銷毁,改鑄畏兀字牌。但兹事體大,史無明文,也不合情理。總之,《蒙韃備録》所記牌分三種應屬可信,具體描述係屬孤證,不見於其他文獻紀録,不可盡信,只可存疑。(18)

依據以上的分析,我以爲理解爲成吉思汗在攻破金中都後依據繳獲的金朝金銀牌改鑄爲蒙古畏兀字牌,太宗時繼續行用,更接近於事實。

太宗創設驛站,頒發差使乘驛圓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不再置論。關於頒賞懸佩長牌未見具體記事。波斯志費尼(Juvaini)《世界征服者史》記定宗貴由曾頒授河中地區的異密(Emir)虎頭牌子。(19)憲宗即位,曾授予彰德路達鲁花赤金符,又授虎符。(20)法國傳教士魯不魯乞的遊記中記憲宗蒙哥曾授予一名蒙古使者金牌。(21)世祖中統元年(1260)曾授予内附高陽人王綧金牌,又陞佩金虎符即虎頭金牌;又授金朝降人賀賁、張禧金牌。(22)《元史》卷四《世祖紀一》載,中統二年六月“秦蜀行省言,青居山都元帥欽察等所部將校有功,詔降虎符一、金符五、銀符五十七,令行省銓定職名給之”。隨着占領區的擴展和作戰的勝利,投附降將和有功將校日益衆多。元世祖遂依仿金朝舊制,將一定數量的金銀牌交付行省長官或軍帥銓定頒給。此制的實行,使金銀牌的頒給不需具名奏報,可及時授予降人及有功將校,以安軍心,鼓舞士氣。但佩牌的頒給並無明細的規定,行之數年,濫發濫賞,日益混亂。世祖滅宋統一全國前後,曾采取一系列措施,對佩牌進行整頓,逐漸形成較完備的制度規定。梳理有關紀事,可以推知大概。

長牌文字——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頒行八思巴創制的蒙古新字。八年正月有旨“省部臺諸印信并所發鋪馬劄子並用蒙古字”,(23)但並未涉及牌符文字。《元史》卷一○《世祖紀七》:至元十五年七月“詔虎符舊用畏吾字,今易以國字”即八思巴蒙古字,但還是只限於數量較少的虎符即虎頭金牌,而没有涉及數量巨大的平金牌和銀牌。《元典章·禮部之二·牌面》至元十六年九月聖旨,據七月間樞密院奏“圓牌子上頭寫着蒙古字有,做官底牌子上也寫着蒙古字呵,怎生”,中書省議覆“牌子每根底都收拾了呵,寫了蒙古字”,旨准。(24)圓牌即差使乘驛圓牌,至元七年罷廢海青牌後即已另行打造蒙古字圓牌,“做官底牌子”即官員佩帶的長牌金銀牌。此詔旨准將牌子“都收拾了”是一項重大的舉措。這不僅使十年前即已頒行的蒙古字得以推行,也爲牌子制度的整頓創造了必要的前提。

軍官授牌——收拾牌子的詔旨頒發之前數月,曾詔准中書省奏,對牌子進行“分揀”即整頓。《元典章·禮部之二·牌面》載有至元十六年正月直譯體聖旨,節録如下:

如今官人每帶着大牌子、金牌、銀牌多底一般。又合帶牌子底勾當出來了,不合帶牌子底勾當出來了。不合帶牌子底勾當裏入去呵也不肯納了。牌子不曾好生分揀,兼自出産底金子少,有用着底金子多。衆官人每商量了,如今分揀怎生。品從官人合與甚牌子明白了呵,不合與牌子底追收入官。這般呵宜底一般呵。奉聖旨:那般者,欽此。(25)

奏文所稱“大牌子”即虎頭金牌或金虎符。大牌子、金牌、銀牌“多底一般”説明頒賞之濫,不應帶的也自佩帶,不肯交納。中書省請予分揀,即分别檢定,以明確“品從官人合與甚牌子”。中書省同時還奏請將離職、陞職、罷職和身故官員的牌子追收,獲准。

此次“分揀”自是一項巨大工程。《元史》卷一○《世祖紀七》載當年六月西川既平,“其軍官第功陞擢,凡授宣敕、金銀符者百六十一人”。可見“多底一般”並非虚語。收拾分揀,取得的重要成果是確立了軍官品級授牌制度。至元二十一年二月,樞密院與中書省、御史臺合議,奏准。軍官職名品級,萬户、千户各分爲上、中、下三等,百户分上下兩等。七千軍以上爲萬户府,萬户正三品,副萬户從三品,俱佩虎符。五千軍以上爲中萬户府,三千軍以上爲下萬户。萬户佩虎符,副萬户佩金牌。千户所七百軍以上爲上,五百軍以上爲中,三百軍以上爲下。上中下千户所正、副千户俱佩金牌。百户七十名軍爲上,五十名軍爲下。上下百户俱銀牌。(26)牌與符本係兩事,元人不再區别,習稱虎頭金牌爲虎符或金虎符。金牌、銀牌都是正式名稱,也稱金符、銀符。或加“平”“素”等字,是通俗稱謂。戰爭年代因軍功大小授牌,漫無標準,軍官職名品級制定後,依職級授牌佩帶,形成固定的常制,是一項重要的改革。所以説“金銀牌面所以著軍旅之符(標志),昭尊卑之等,朝廷公器,法度所關”。(27)從唐代“明貴賤”的隨身魚符、遼代的長牌、金代萬户猛安謀克佩帶的金銀木牌發展到元代軍官依職名品級佩帶的虎符金銀牌,經歷了一個演進的過程。

牌面形制也有所改革。主要是萬户佩帶的金虎符嵌入明珠,又分爲三等,有三珠、兩珠、一珠之别,(28)金銀牌均爲長牌,無紋飾無明珠,故被稱爲“平”“素”。

奉使懸牌——奉使懸牌劉仲禄已開先例。元世祖命郝經出使宋朝,賜佩金虎符。(29)軍官授牌制度訂立後,至元二十二年六月“遣馬速忽、阿里齎鈔千錠往馬八國求奇寶,賜馬速忽虎符,阿里金符”。(30)同書卷一二五《賽典赤贍思丁傳》見賽典赤子馬速忽,雲南諸路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奉使者似即其人。《元史》卷一六《世祖紀十三》又載至元二十八年九月“以鐵里爲禮部尚書,佩虎符,阿老瓦丁、不剌並爲侍郎,遣使俱藍”。同年十二月“以鐵滅爲兵部尚書,佩虎符,明思昔答失爲兵部侍郎,佩金符,使於羅孛卜兒”。前引《元典章》至元十六年换與蒙古字牌面的聖旨奏准“軍官每根底逐旋换與了,管民官根底與不與,後底商量”。(31)上舉奉使官員都不是軍官而是文職的所謂“管民官”,朝廷特派出使外國,授虎符金符佩帶以表示其身份地位,與馳驛差使圓牌不同。奉使懸牌也與軍官授牌不同,使命完成後即需將牌子交回,不再佩帶。

軍官授牌和奉使懸牌以外,朝廷還可依某種需要特授牌面。這屬於個别特例,不在制度規定範圍。

長牌佩戴——《元史》卷九《世祖紀六》至元十四年三月乙巳“命中外軍民官所佩金銀符,以色組繫於肩腋,庶無褻瀆,具爲令”。這是一道明確規範長牌佩戴的敕令。往年箭内亘著《元朝牌符考》曾引録此條敕令並加按語:“按唐之銀牌以韋帶貫上部之竅佩之。宋之銀牌以紅絲縧貫而佩之,元代亦相似也。但元代在此種規定以前如何佩用,其法難詳。”(32)箭内所述唐宋制度未注出處,當出《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六》。志云:太平興國三年(978)“復製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易以八分書。上鈒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縧。”又記端拱中“又罷銀牌,復給樞密院券”。元至元十四年上距宋太平興國三年已三百年,未必有直接的聯繫。至於此前如何佩帶,史無明文。大德本《元典章》禮部二目録,透露了消息。牌面目録見“禁懷插項掛牌面,至元八年”。可惜有目無文,不得其詳。沈刻本《元典章》也有此目,但無年代,也不載公文原文。從文目可以推知:當時佩帶牌面並無定制,或懷插,或項掛,不成體統,因而被指爲對皇帝名義頒授的牌面的“褻瀆”。無名氏雜劇《雁門關》第一折正末唱:“休俄延,莫等待,將金牌懷内揣。”(33)可見懷揣金牌已習爲常事。至元十四年敕令旨在整頓此事,規定以“色組”即彩色綬帶繫於肩腋,所佩金銀牌懸於腰間,以示對牌面的尊重,兼以整肅軍官威儀。

葉尼塞州長牌上部有包鐵的環孔,即唐代所謂“竅”,是色組所繫。環孔有“宿字四十二號”等字。育爾本《馬可波羅書》注釋譯爲pabulication No.42。此處的“宿字”出自《千字文》。元承金制,編號用《千字文》。近年陸續發現的地方政府自鑄的巡牌,也都用《千字文》編號,是元代的慣例。

牌面回納——據前引至元六年請分揀公文,軍官陞職、罷任、身故均應將所佩牌符回納。軍官轉爲民官也需將所佩牌符交納,見《元史》卷一二三《趙阿哥潘傳》。軍官身故,一般需交納生前所受牌符,但子孫世襲軍職者仍可繼續佩帶。《元史》卷一九《成宗紀二》元貞二年二月“詔奉使及軍官殁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於官,違者罪之”。未襲職者歸官,襲職者可不回納,當是沿襲世祖時的舊制。所以《元典章·禮部二》所收仁宗皇慶二年五月公文稱“金銀牌面乃國家之公器,著臣子之尊卑,軍官受之,子孫襲替,綿綿不絶,比之民職,特加優重”。前一年八月的聖旨見“但是勾當裏委付來的官人每,不揀是誰,但不係管軍的與了的牌面,他每的都拘收了者”。(34)

管理體制——金代有符寶郎,掌御寶及金銀牌事,隸屬禮部。元世祖中統元年,承金制設符寶郎。至元十六年,改設符寶局,給六品印。次年,在工部設符牌局,掌打造虎符等牌符事。至元十八年,又將符寶局陞置典瑞監,掌寶璽金銀符牌,秩正三品,比於六部尚書,權任甚重。(35)大德十一年武宗陞典瑞監爲典瑞院,十二月,中書省臣言:“舊制,金虎符及金銀符典瑞院掌之,給則由中書,事已則復歸典瑞院。”(36)此所謂“舊制”自是世祖時定制。可見自至元十六年分揀後,設符牌局打造牌符,典瑞監掌管,中書省承詔頒授,三者相互制約,以加强監管,預防泛濫,構成管理體制。

綜上所述,元世祖在統一前後的幾年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逐步建立起較完備的佩牌制度。此後在實行中,雖曾出現各種違制現象,如越級佩牌,恃牌經商,典當牌面,不遵制回納等等,歷朝屢加禁約,但未再做制度上的改訂。元世祖所制訂的各項規定一直是元代歷朝奉行的定制。

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授予千户佩帶的金牌是金質還是金字?葉尼塞州的銀質金字長牌是金牌還是銀牌?

歷代用於傳遞公文的馳驛牌,例用金字牌。《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六》記:“又有檄牌,其制有金字牌、青字牌、紅字牌。金字牌者,日行四百里,郵置之最速者也。”《金史》卷三九《百官志四》“符制”遞牌條:“至皇統五年三月,復更造金銀牌,其制皆不傳。”大定二十九年,製牌“朱漆金字者,敕遞用之”。蒙古太宗時,馳驛圓牌又稱金字圓符、銀字圓符。元世祖改鑄八思巴蒙古字,仍沿用舊制。鐵質金字和銀字圓牌都有實物可證。(37)馳驛差使圓牌與軍官、使臣佩帶的長牌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類型,但所謂“金牌”即金字牌可供研究參考。

調兵遣將的兵符,用黄金鑄造,僅見於《遼史》,只造七枚。《遼史》卷五七《儀衛志三》“符契”條載:“金魚符七枚,黄金鑄。長六寸,各有字號。每魚左右判合之,有事,以左半先授守將。使者執右半,大小、長短、字號合同,然後發兵。事訖,歸於内府。”金代斟酌漢唐制度,用銅虎符。宋代調遣兵將的所謂“金牌”實爲朱漆金字木牌。源於兵符的軍官佩牌,金代萬户的金牌,元代千户的金牌,如何鑄造,史無明文。元世祖定制佩帶金牌的四、五品軍官副萬户、千户,遍布全國各地,應是一個龐大的人羣。前引至元十六年正月中書省奏稱:“出産底金子少,有用着底金子多。”《元典章·禮部二·印章》載“印章品級分寸料例”諸王一二等用金印,三等用金鍍銀印。駙馬及一二品官均用銀印,三品以下用銅印。(38)照此規格,數量巨大的四五品軍官佩帶的長牌是否全用黄金打造,甚可懷疑。(39)所以箭内亘《元朝牌符考》曾提出:“金符似有二種,一金製,一銀符鍍金者。”(40)箭内此説自是持重之論,但確認“銀符鍍金”即是“金符”。

綜合有關記載來判斷,葉尼塞州的銀質金字長牌釋爲千户佩帶的金牌,應是最爲合理的詮釋。

俄國葉尼塞州係元朝漠北地區。元世祖即位後設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統轄。武宗時建嶺北等處行中書省,統和寧路總管府。依據以上的考察,1846年葉尼塞州米奴辛斯克發現的八思巴蒙古字長牌,應是元世祖統一全國建立制度以後的年代裏,由工部牌符局鑄造,中書省頒授給漠北地區戍軍千户佩帶的金牌即平金牌。此解是否有當,願與學界同人共作商討。

二 長牌文字——釋按答奚

俄國葉尼塞州米奴辛斯克發現的銀質金字長牌,兩面鑄八思巴蒙古字寫蒙古語。正面三行自中行起讀,次左行,再次右行。反面兩行,先左次右,左行接正面右行聯讀。音譯如下:

正面:

中行moηk'a

左行 dèη-ri-jin k'u-c'un dur

天 的 氣

力 裏

右行qaàn ne-re qu-t'uq-taji

合罕 名號 神聖

背面:

左行 bol-t'u-qaji k'en 'eu-lu bu-

成爲 誰(任何人)不

右行 irequ 'al-da-qu 'eu-k'u-gu

遵從

治罪處死

1846年此牌發現後,次年在俄國科學院院報刊布。阿瓦庫姆最先譯爲俄文,因不了解中行起讀的體例,將moηk'a誤釋爲蒙哥汗(憲宗)。後經施密德、班札羅夫先後撰文訂正。德韋利(G..Deveria)、柔克義(W.W.Rockhill)都曾予以關注,有所探討。(41)育爾英譯《馬可波羅書》刊入此牌圖影,並加注釋,對譯釋情況作了介紹。1941年,尼古拉·包培教授出版綜考八思巴字蒙古語的名著《方體字》俄文版,對八思巴字音寫古典蒙古語的語音和語法特點,作了全面的論述。書中收入此牌,稱爲米奴辛斯克牌,對牌面銘文做了譯釋,訂正了前此的某些誤譯。(42)1957年,又對此書有所修訂,由約翰·克魯格爾譯爲英文再版。(43)1986年我國學者郝蘇民據英譯本譯爲中文,補入若干注釋,題爲《八思巴字蒙古語碑銘譯補》出版。(44)牌面銘文的英譯是:

By the strength of eternal Heaven.Let the name of the emperor be sacred.He who has no respect shall be guilty and die.

中譯是:“依靠永恒天的力量。願皇帝的名字是神聖的。不尊敬的人將有罪并死。”

包培的譯文,較前人更爲準確,已無可議。現只就此銘文詞組的元代漢譯和aldaqu一詞含義的演變,再做些探討。

正面八思巴字蒙古語三行構成的短語,西方學者似未注意到《經世大典·站赤》所收蒙古太宗元年十一月的制書已有漢譯,原文作“上天眷命,錫皇帝之徽名”。(45)蒙文moη-gká dèη-ri-jin kucún dur,漢文文獻中曾有“賴着長生天的氣力”、“托着長生天的氣力”等譯文,漢字直譯作“長生天的氣力裏”。太宗制書出於耶律楚材爲首的必闍赤,行文力求典雅。“上天眷命”出於《尚書·大禹謨》“皇天眷命”。這一語意的雅譯,似初見於此制。有元一代雅譯聖旨一直沿用,成爲相對穩定的譯語。“錫”字古義爲賜,譯自背面聯讀的蒙古語boltuqaji,祈使格第三人稱,原意“成爲……”有祝願之意。此指天賜。徽名譯自nere qutuqtaji。nere爲習見的蒙古語“名字”。關於qutuqtaji包培在注釋中指出:“在蒙古書面語中没有這個詞,但有一個意思是神聖的、聖潔的詞qutuγtu。源於qutuγ聖潔、幸福,這裏帶有後綴-taj,實質上與-tu同一意義。”(46)漢譯不依蒙古語序而譯爲“徽名”。徽字古義美德、聖德。皇帝生前尊號習稱徽號。“徽名”因而沿用。除卻頌揚之義,此句的實際意義是在表明長牌是以皇帝聖名頒授,用接下文不准不遵。

背面文字,左一行聯上讀文字外,kén 'eulu buiregu aladaqu 'eukugu短語的漢譯也見於上引太宗制書,訓諭項下。原文作:朝廷差去使命,有牌子文字者“若不聽從之人,亦斷按答奚罪戾,仍處死”。kén原意爲“誰”,用如人稱代詞,英譯who,甚切。bu-iregu有尊敬、遵從、聽從等義。舊譯“若不聽從之人”,是妥切的。關鍵詞aldaqu,音譯按答奚,原意爲“罰”。加“斷”“罪”二字以明其義。'eukugu原義爲“死”或“處死”。意譯加“仍”字,以明示與按答奚爲兩事。長牌此兩字,施密德曾譯爲"to be slain and must die."誤譯aldaqu爲殺。包培訂正爲shall be guilty and die.將有罪并死,在注釋中指出:aldaqu這個詞的字面意思是犯法、犯罪,這裏應理解爲“將被認爲犯了法的或有罪的”。郝蘇民中譯本案語稱包培“第一次指出了這一點”。包培進而指出aldaqu是古典蒙古語的未來時名詞(nom futuri),不是動詞,又在“語言特徵”的論述中指出古典蒙古語書面語的qu/ku,口語是,其説頗精審。漢譯“按答(打)奚”曾見於彭大雅《黑韃事略》。(47)彭氏於太宗六、七年間出使蒙古,太宗元年的文書中已多次出現“按答奚”譯名,彭氏只是紀録見聞,並非創譯,不可誤解。方齡貴先生曾注意到“奚”字在《蒙古字百家姓》和《蒙古字韵》中都寫作hei。(48)龍果夫(D.Dragunov)《八思巴字與古官話》中奚字擬“古官話”(mandarin)γi,與八思巴字hei相對應。以漢語古讀的“按答奚”音譯古典蒙古語口語的aldaqu是相當切當的音譯,不需置疑。(49)可見包培的意譯“將有罪并死”,與太宗時的漢譯,是完全符合的。

一般説來,蒙元漢文的官方文書引用蒙古語彙,只是在漢語中没有足以表達其特定意義的詞彙時,纔不用意譯而用音譯。蒙古太宗制書中的aldaqu一詞爲什麽不用意譯而采用音譯?它有什麽樣的特定的内涵,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

此字以alda-爲字根,不同的語法形態可用爲名詞或動詞,屢見於太宗時成書的《元朝秘史》。(50)成吉思汗建國,封賞功臣“九次犯罪不罰”。總譯“犯罪”,音譯阿勒答勒(aldal),旁譯“罰”。總譯“罰”,音譯阿勒答(alda),旁譯也作“罰”。(51)蒙古建國前的氏族部落制時代,没有文字和法律,甚至也還没有法律觀念和後來出現的犯罪觀念。明初漢譯的所謂“犯罪”和“罰”,依據同一蒙古語詞alda。當罰者罰即對部落成員公認爲應予懲罰的行爲,以公認的手段予以懲罰。據《元朝秘史》、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及中外旅行者所記的見聞,蒙古建國前後依傳統慣例懲罰的行爲包括違背公認的規約、奴隸逃移反抗、貴族誘占他人奴隸、偷盜私有財物牲畜、違反傳統風習和道德規範、以巫術惑衆等等廣泛的範圍。懲罰的手段包括柳條拷打、流放遠地、軍前服役、賠償財物、没收家産生口、侵占財物奴隸斷歸原主等等,視犯罪情節而有所不同。

成吉思汗在1203年滅亡克烈部後,制定了行軍法令,稱爲札撒(Jasaq)。建國前後連年作戰中陸續建立各項規制,在1219年的忽里勒台大會上,將軍法札撒擴展爲國法,以蒙古畏兀字逐條寫明,與會各部共同遵守,成爲蒙古第一部成文法典。全文已失傳,從散見於現存文獻中的殘文可知,爲整頓戰亂中的社會秩序,處置極嚴。列入札撒的犯罪行爲,多處死刑。(52)札撒頒布後,原來蒙古各部傳統的懲罰(aldaqu)慣例,並未廢止,而是經過釐定與札撒並存,繼續遵行。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記載“他(成吉思汗)廢除了那些蒙古族一直奉行、在他們當中得到承認的陋俗,然後制定從理性觀點看來值得稱贊的法令”。中譯本“法令”一詞譯自波義爾(J.A.Boyle)英譯本的usage,原義可譯慣例。(53)拉施特(Rashid alDin)《史集》第一卷第二册也記載,1219年成吉思汗“召集了會議,舉行忽里勒台。在他們中間對[自己的]領導規則(āin)、律令(yāsā)和古代習慣(yūsūn)重新作了規定後,便向花剌子模王國出征了”。(54)依據這些記事,原來奉行的治罪慣例曾經過删節重定。這些舊例被稱爲“舊約孫”(yūsūn,或譯體例、道理)。成吉思汗頒布的“札撒”和删定的“約孫”遂構成爲蒙古國家的兩項基本法。所以,志費尼説:“誰個膽敢反對他,他就執行他頒布的札撒和法令。”(55)拉施特《史集》記載成吉思汗的“訓言”説:“只要嗣承汗位的後裔們依然遵守並永不改在全民族中普遍沿用的成吉思汗的習慣(yūsūn)和法令(yāsāq),上天將佑助他們强國,使他們永遠歡樂。”(56)

經過以上的考察,不難理解按答奚一詞的特殊的意義和内涵。在蒙古建國前的部落時代,此詞的原義是按照傳統慣例罰所當罰。建國之後頒布札撒大法,傳統慣例經過删定繼續遵行,按答奚的字面意義仍是懲罰或治罪,但實際的内涵已限制在傳統慣例即“古老約孫”的範圍,不包括可處死刑的軍政大法札撒和其他地方法規如金朝舊地的金律在内。簡言之,按答奚一詞的内涵已演變爲依照古約孫治罪。札撒是專用名詞,約孫是普通名詞,可用以泛稱“體例”、“道理”,古老約孫又有其歷史特點。所以元代文書有所謂“照依札撒行事”,卻不能説“照依約孫行事”。音譯的按答奚遂演爲漢語詞彙不能代替的專用名詞,官方文書習稱“斷按答奚罪”,即依據傳統慣例“約孫”治罪。

徐元瑞《吏學指南》“雜刑”類釋:“斷按打奚罪戾,謂斷没罪過也。”(57)“罪戾”即“罪過”。釋按打奚爲“斷没”只是在“仍處死”時纔是正確的。因爲既處死刑不能再施以笞杖徒流等刑,只可没收家産、生口以至籍没妻子爲奴。但在不致處死的一般情況下,斷按打奚罪包括多種治罪處置,依罪行情況而定,並不都是罰没。文獻所見事例,如前引《經世大典·站赤》太宗元年制書訓諭項下“使臣不經由鋪路往來者斷按答奚罪戾”。“無牌子有文字往來者,亦斷按答奚罪”。這些都是使臣因公事違制,與財産人口無關,不應是斷没家産。《通制條格》載同年十一月條畫:道士不得占居佛寺,僧人不得占居寺觀,如有違犯“並斷按答奚罪戾”,(58)應是斷歸原主,而不應是斷没家産。《至元辯僞録》卷二所載中統二年聖旨,宣諭道士焚毁化胡經,退還占據寺院産業,違者“斷按打(答)奚罪過者”。(59)這一斷罪也不應是没收道士家産。斷按答奚罪包括罰没但不等於罰没。否則,官方文書盡可直書斷没或罰没,何必音譯費解?正由於按答奚是依約孫治罪,包括了札撒法令以外的多種罪過和多種處治手段,漢語詞彙難以表達特定的含義,所以不得不采用音譯,是可以理解的。

太宗窩闊台即位後,恪守太祖遺訓,以札撒與約孫爲執法的依據,現存爲數不多的太宗制書中多次出現“斷按答奚罪”的敕令,爲後世所援引。世祖即位後,中統、至元間的詔令中,也多次出現“斷按答奚罪”。最後一次出現,是至元二十八年正月禁俗人做道場的聖旨,内稱:“如今已後,除和尚每不揀誰夜頭休做道場者”“斷案答奚罪過者”。(60)此條當是舊約孫禁巫術惑衆的引申。值得注意的是,此旨之後,元代官方文書中不再出現按答奚這一譯名。

要探討至元二十八年以後“按答奚”譯名消失的原因,不能不注意到元廷在這年頒布了第一部漢文法典《至元新格》。元世祖即位後統治廣大漢地實行漢制,曾參照金律制定“中統權宜條例”。爾後又命姚樞、史天澤、劉肅等漠臣參與制法,先後頒行條例數種。《元史》卷一六《世祖紀十三》: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財等十事緝爲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頒行,使百司遵守”。刻版頒行的《至元新格》未見傳世。日本植松正氏曾從《元典章》、《通制條格》等書輯出數十條,内容多是有關行政執法的制誥條令。(61)大約只是有關詔書條例的彙編,還遠不是完備的法典,但是它的頒行標志着元朝法制的一個轉折,從原來以蒙古札撒、約孫爲國法的時期轉入以繼承漢法爲主的新法時期。《元史》卷一○二《刑法志》序説:“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元史·刑法志》的内容源於文宗時所修《經世大典》憲典。《刑法志》序稱“其初未有法守”,對蒙古的札撒與約孫一字不提,表明《經世大典》憲典也不曾援引札撒、約孫。文宗時文士柯九思宫詞“勛貴先陳祖訓嚴”自注:“凡大宴,世臣掌金匱之書,必陳祖宗大札撒以爲訓。”(62)大札撒平時藏於金匱,朝會大典陳列供奉,説明札撒仍是皇室貴族尊奉的祖宗大法,也説明它已不是元朝百司日常奉行的常法。古老的約孫作爲蒙古族的舊例顯然更不能適應元朝統一後多民族社會的統治需要,只有某些慣例,如笞杖十減爲七、偷牲口一賠九等等,(63)仍然作爲“國之舊制”、“蒙古體例”繼續行使。從總體上説,古老的約孫已不再是基本國法的一個體系,而只是作爲個别慣例而延續。原來爲表达“依約孫治罪”這一特定内涵而采用的音譯“按答奚”譯名,也就隨之失去了意義。

世祖以後的官文書不再見“按答奚”譯名,但蒙古語原字aldaqu仍在繼續行用,不過它已不再用爲限於約孫的專用名詞,而演爲泛指治罪的一般字彙。文獻中雖然尚未發現此字的蒙漢對譯,但可以推知,漠譯文書中的“有罪”“治罪”“要罪過者”等語譯自alda或aldatuqai無疑。八思巴蒙古語文獻中此字曾見於近年刊布的至正二十二年(1362)元廷封授土蕃招討使的公告聖旨。(64)此旨第33行出現'eulu· u'ajuqun 'aldaqun,此語的漢譯曾見於中統二年聖旨,漢譯“不怕罪過那甚麽”,(65)但後來的聖旨等文書多將'aldaqun“罪過”一詞省略,作“不怕那甚麽”或“不怕那”。西藏現存這一公告聖旨仍存'aldaqun一詞,實屬難得。此旨係頒給土蕃官民僧衆的公告,全句是“若不遵從之人,不怕罪過那甚麽”。'aldaqun一詞當然不是指依蒙古的古約孫治罪,而是泛指依元朝法律治罪,是十分清楚的。

綜上考察,以alda-爲字根的aldaqu這一古老字彙,本義是處罰、治罪,但其實際含義則隨着歷史的發展有所不同:(一)蒙古建國前的氏族部落時代,含意是依據公認的慣例,罰所當罰。(二)蒙古建國頒布札撒之後,含意限於依據傳統慣例即古約孫治罪。漢文音譯按答奚。(三)元朝頒行《至元新格》之後含意是泛指依元律治罪,用爲一般性的動詞或名詞,有治罪、斷罪、罪過等漢譯。

葉尼塞州發現的長牌,打造及頒授年代俱不詳。元世祖收繳舊牌改鑄八思巴蒙古字長牌在至元十六年,此後新設的符牌局繼續打造,但未見改易形制與文字的紀録。依據改鑄時文字的含義,元人應譯“斷按答奚罪”。但此牌長期繼續行用,字義已有改變,譯爲“治罪處死”亦無不可。所以此牌鐫刻的八思巴蒙古字,依元譯成例,可作“上天眷命,錫皇帝之徽名,若不聽從之人,斷按答奚罪并處死”。末句亦可作“斷罪處死”。

處死而又斷罪,猶如現代判處死刑没收家産,是嚴厲的罪刑。軍官佩帶的長牌鐫此嚴刑,應是極而言之的警示之語,並非實判。實際的含義不過是説:若不聽從,定予嚴處。今譯自可明意而止,不必過於拘泥。

葉尼塞州長牌發現後七年,西伯利亞紐克(Nyuki)地區又發現一形制、文字基本相同的長牌。1858年以來,俄國境内又陸續發現金帳汗頒發的蒙古畏兀字長牌兩件。(66)這些長牌各有其特點,前人曾有考釋,本文都没有涉及。這篇小文只是以最早發現的葉尼塞牌爲例,對蒙古長牌制度的源流以及有待深究的古字“按答奚”的詞義,再做些詮釋。論證不當之處,企盼專家指正。

HALF THE LENGTH AND BREADTH OF ORIGINAL

"TABLE D'OR DE COMMANDEMENT," THE PAIZA OF THE MONGOLS

FROM A SPECIMEN FOUND IN E.SIBERIA

附圖 采自育爾(H.Yule)《馬可波羅書》(The Book of Ser Marcopolo)

注释:

①施密德(I.J.Schmidt)《中國元朝時期的蒙古字銘文》,俄國皇家科學院簡報4(9),聖彼得堡,1848年。參看孟庫耶夫(N.Ts.Munkuyev)《辛菲羅波爾(Simferopol)的一面新的蒙古牌子》,匈牙利東方學集刊16卷2期,1977年。

②班札羅夫(D.Banzarov)《鐫有蒙古汗敕令的金屬牌子》,俄國地理及古幣學會報告2卷1期,1850年。

③育爾(H.Yule)《馬可波羅書》第2卷7章,紐約,1926年,頁353。

④包培(N.N.Poppe)《方體字》,蘇聯科學院,莫斯科,1941年。

⑤包培著,克魯格爾(J.R.Krueger)譯《八思巴字蒙語碑銘》,威斯巴登,1957年。

⑥箭内亘《元朝牌符考》,原載日本滿鮮歷史研究報告第九,1920年。陳捷、陳清泉譯箭内亘《元朝制度考》(上海,商務印書館,1933年)收入。

⑦參見拙文《元代圓牌兩種之考釋》,《歷史研究》1980年第4期。

⑧《燕北録》(宛委山堂本)五六,《說郛三種》(5),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頁2585下。下“鍍”字衍。

⑨《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符制”條,百衲本。

⑩《金史》卷五二《百官志二》,卷二五《地理志中》“南京路”倏。

(11)《元史》卷一四七《史天祥傳》,卷一二二《唵木海傳》,卷一四七《史天倪傳》,百衲本。

(12)《元史》卷一《太祖紀》。

(13)《長春真人西遊記》卷上,王國維注本卷上頁二,《蒙古史料校注四種》,北京,清華學校,1926年。

(14)《南村輟耕録》,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121。

(15)王國維《蒙韃備録箋證》本,《王國維遺書》(13),上海古籍書店影印,1983年,頁十四至十五。經檢對涵芬樓明抄本《説郛》、明嘉靖本《古今説海》、四明叢書《歷代小史》所收《蒙韃備録》,此段引文並無不同。

(16)王國維《蒙韃備録箋證》,頁十五。

(17)王國維《黑韃事略箋證》,《王國維遺書》(13),頁十四至十五。

(18)日本京都大學藏有銅質金字長牌一面,係1934年得自熱河。見島田貞彦《考古學上所見的熱河》及羽田亨《元朝驛傳考》(《東洋文庫》,1930年)。牌子正面鑄漢字“天賜成吉思皇帝聖旨疾”,全同於《蒙韃備録》。背面兩字不可識,羽田亨據王易《燕北録》釋爲契丹字“走馬”。羽田書出,遂爲中外學者所引用。近年長田夏澍先生提出異議,以爲必非契丹字(見《中國北方古代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5年)。又承契丹字研究專家劉鳳翥先生面告,背面兩字與契丹字無關,更與契丹字“走馬”無涉。成吉思汗聖旨牌何以不鑄蒙古畏兀字而鐫刻早已不爲人們識認的契丹字,也難得其解。我曾檢索女真字文獻及《女真譯語》,也全不相類。上世紀30年代,因羅振玉等人熱心於收藏古民族文字文物,商人投其所好,僞造的契丹字、西夏字、八思巴蒙古字贗品所在多有。熱河此牌的真僞,甚可懷疑,不足爲據。近年我國一文物商品處又購得與熱河牌全同的銀質金字牌一件出售。有關方面曾送我鑑定,顯然是據熱河牌仿製,但字體製作更爲粗劣,背面兩字較熱河牌下移,作僞之迹,甚爲明顯。此牌的圖影,見史樹青《鑑古一得》卷首,北京,學苑出版社,2001年。

(19)志費尼(Juvaini)著,何高濟譯《世界征服者史》,上册,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頁300。波義爾(J.A.Boyle)英譯本第一卷,曼徹斯特,1958年,頁257。

(20)胡祗遹《紫山先生大全集》卷一五《大元故懷遠將軍彰德路達鲁噶齊楊珠台公神道碑》,三怡堂叢書本。

(21)道森(C.Dawson)編《出使蒙古記》,倫敦,1955年;吕浦、周良霄譯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頁178。

(22)《元史》卷一六六《王綧傳》,卷一六九《賀賁傳》,卷一六五《張禧傳》。

(23)《元典章·禮部之四·學校》“蒙古學校”條,《續修四庫全書》,78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頁323下。

(24)《元典章·禮部之二·牌面》“追收軍民官牌面”條,頁313上一下。

(25)《元典章·禮部之二·牌面》“追收牌面”條,頁313上。

(26)《元典章·吏部之三·官制》“定奪軍官品級”條,頁102下—103上。

(27)《元典章·禮部之二·牌面》“軍官解典牌面”條,頁313下。

(28)《元史》卷九八《兵志一》。

(29)《元史》卷一五七《郝經傳》。

(30)《元史》卷一三《世祖紀十》至元二十二年六月條。百衲本作“馬八圖”,中華書局點校本校改爲“馬八國”,今從之。

(31)《元典章·吏部之二·牌面》“追收軍民官牌面”條,頁313下。

(32)箭内亘《元朝制度考》,中譯本,頁165。

(33)《孤本元明雜劇》(1)《雁門關存孝打虎》,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1958年,頁三。

(34)《元典章·禮部之二·牌面》“軍官解典牌面”條,頁313下—314上;“拘收員牌”條,頁313下。

(35)《元史》卷八八《百官志四》,卷八五《百官志一》。

(36)《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

(37)鐵質銀字八思巴蒙古字圓牌,1881年曾在俄國西伯利波果托爾(Bogotol)發現一枚。波兹德涅夫(Pozdneyev)撰有《鐵牌上古代蒙古字解讀》,刊於聖彼得堡皇家學士院學報39卷2期。近年甘肅發現自西藏流入的鐵質銀字牌,文與前同。參見前引拙作《元代圓牌兩種之考釋》。鐵質金字圓牌見西藏自治區檔案館編《西藏歷史檔案薈萃》之七題爲《八思巴文蒙古語金字聖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5年。

(38)《元典章》,頁312上。

(39)近年來我國民間出現與葉尼塞州長牌形制文字全同的金質合金長牌,黄金含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據説文物市場上已陸續出現數枚,號爲金牌,是否元代遺物尚待鑑定,不敢引以爲據。

(40)箭内亘《元朝制度考》,中譯本,頁164。

(41)施密德《中國元朝時期的蒙古字銘文》;班札羅夫《鐫有蒙古汗敕令的金屬牌》;德韋利(G.Deveria)《蒙漢碑銘考釋》,《亞洲雜誌》9卷8期,1896年;柔克義(W.W.Rockhill)《魯不魯卡東遊記》,倫敦,1900年。

(42)包培《方體字》注113,俄文版,頁128。

(43)包培、克魯格爾《八思巴字蒙古語碑銘》注68—70,頁101—102。

(44)郝蘇民譯注《八思巴字蒙古語碑銘譯補》,注68—70,海拉爾,1986年,頁233—236。

(45)《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一六“站赤”條引《經世大典》,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6年,頁7192上。

(46)包培《方體字》,注70及詞彙表。英譯本頁102,中譯本頁235。

(47)《黑韃事略》:“有過,則殺之,謂之按打奚。”王國維《黑韃事略箋證》,頁十五。

(48)方齡貴《通制條格釋詞五例》釋按答奚。原載《内陸亞洲歷史文化研究》,1996年。又見方齡貴《元史叢考》,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頁176—180。

(49)照那斯圖《釋蒙元時期長方形聖旨牌文字》(《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釋’aldaqu、ük'ugu爲動詞,説“牌文都以形動詞將來時-kú/-gu這一未終止形動詞形式結尾,後面没帶任何助動詞,這不符合蒙古語句法的常規”。“筆者質疑,這些牌子最後應有一個boltúq'ayi使結尾成爲'aldaqu'ukügu boltuq'ayi纔能成爲完整的祈使句”。這一質疑,難以成立。包培釋兩字爲未來時名詞,順理成章,當更符合古代蒙古語的實際。以漢語爲例,漢律“殺人者死”,其義自明,無需改爲“要被處死”。關於漢譯按答奚,照那文指責:“彭大雅在音譯中所犯的錯誤是對aldaqu的-qu用‘奚’而未用當時習慣用的‘忽’,製造了一則不準確的對音”,當屬誤解。

(50)參見《元朝秘史》卷八,四部叢刊三編本。

(51)孟庫耶夫《辛菲羅波爾的一面新的蒙古牌子》曾有長條注釋,介紹有關按答奚的譯

釋文獻,指出此字不是現代蒙古語而是一個古字(old word)。

(52)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中譯本,上册,頁27—35。參看梁贊諾夫斯基(V.A.Riasanovsky)《蒙古諸部習慣法》單行本,哈爾濱,1929年;《成吉思汗大札撒》,《哈爾濱法學院學報》第10期,1938年。

(53)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中譯本,上册,頁28;英譯本,頁25。

(54)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余大鈞、周建奇中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頁272。

(55)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中譯本,上册,頁27;英譯本,頁24。中譯本“法令”,英譯本作Ordinances,可譯條例,亦指約孫。

(56)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册中譯本,頁355。

(57)徐元瑞《吏學指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頁79。

(58)《通制條格》卷二九商税地税條己丑年二月條畫,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頁329。

(59)《至元辯僞録》卷二鷄兒年皇帝聖旨。此鷄兒年得爲世祖中統二年辛酉。參見蔡美彪《元代白話碑集録》,北京,科學出版社,1955年,頁104附録。

(60)《通制條格》,頁335。

(61)植松正《彙輯至元新格並解説》,《東洋史研究》30卷4期,1929年。

(62)見顧嗣立編《元詩選》三集戊集,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頁183。

(63)“笞杖十減爲七”,語見《元史·刑法志》序引王約奏。“偷頭口一個賠九個”,見《元典章·刑部之十一·諸盜》,頁478下。

(64)西藏自治區檔案館編《西藏歷史檔案薈萃》之六,原誤題爲《妥颧帖睦爾皇帝頒給雲丹堅贊的聖旨》。

(65)《至元辯僞録》卷二鷄兒年聖旨,參見《元代白話碑集録》,頁104。

(66)育爾《馬可波羅書》,第2卷頁353。參見孟庫耶夫《辛菲羅波爾的一面新的蒙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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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萨诸塞州蒙古族长品牌的再定位_蒙古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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