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基于珠三角和长三角的考察_劳动合同论文

劳务派遣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基于对珠三角和长三角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劳务论文,权益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76.1;C9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2)02-0192-09

修回日期:2012-02-20

劳务派遣,又被称为劳动派遣、租赁劳动和暂时性劳动,是一种临时性而非长期受雇于一个雇主或企业的雇佣劳动方式。[1]雇佣关系与劳动使用关系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者负责保障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并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可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美国,随后推广到西欧和日本,现在已经遍及全世界。劳务派遣在全球范围内经历了从非法到合法,从私人企业到公共行政部门,从“禁止”到“放开”的变化过程。1999年,Hewitt公司通过调查指出,在美国93%的大型企业(500人以上)都不同程度上使用着劳务派遣工。我国则从1998年开始,为了促进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工程,上海、北京、浙江、四川和广东等地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也开始发展劳务派遣业务。到2004年底,北京市已有劳务派遣企业681家,上海约有劳务派遣工20万,年产值已经超过50亿元。[2]直到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才作首次得以合法化。到2009年,我国有近3万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达2500万人左右。[3]

作为一种非标准用工状态,劳务派遣从制度结构上就存在着规避劳动风险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甚至合谋侵害派遣工的利益;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来规避劳动法中规定的企业责任;用工单位对有编制与无编人员(主要是劳务派遣工)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人事政策,严重侵犯农民工利益。[4]从实践层面看,劳务派遣被认定为一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工形态。这种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工不同酬。按照法律规定,同工应同酬,即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且绩效相同的劳动者之间所获的报酬应当相同或相似。然而为降低成本,用工单位往往给派遣劳务工较差的工资待遇,承担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颇大。如事业单位的派遣员工收入只相当于相同或相似岗位正式员工的1/3,[4]上海市总工会对363家要派机构调查显示,派遣劳工的月收入只占正式职工的80%-90%。[5]

(二)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率较低。在一些企业,用工单位拖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另外有些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过于简单、不完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6]

(三)参加社会保险比例偏低、险种不全。社会保险覆盖派遣工的范围过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非承担社会福利的机构,国家对劳动者保护越多,强度越大,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应就越大,经济效益相应就越低。[7]在这一情况下,越有可能通过劳务派遣形式逃避责任。

(四)劳动保护差。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有些用工单位让派遣员工从事苦、累、脏、重的工作,作业环境差却不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甚至强迫劳动,劳动保护程度低。[2]

(五)其它方面。如职工福利待遇差,技能培训少。派遣劳动者往往没有病假、探亲假。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往往不会进行教育培训,以降低成本。

由于缺乏对派遣劳动的规制,国内的用工企业对派遣劳动者的需求不是临时性或特殊性需要,而是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减少用工成本。这必然造成派遣劳务人员的权益无法保障。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劳务派遣能发挥正功能。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由派遣公司负责,而很多劳动派遣公司由政府机构兴办,某种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用工政策的贯彻执行,能避免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拖欠问题和社保问题。[6]张然、唐静特别强调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农民工用工模式对于提高农民工就业水平和就业能力中的作用。[8]他们认为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可以确保农民工就业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其就业竞争力,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一、体制分割、劳务派遣与劳工权益保护

改革开放之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所使用农民工很多没有签订合同;外资企业也大量聘用临时工性质的农民工从事清洁卫生、搬运等体力劳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工体制实行双轨制之后,内部逐渐有了许多没有正式编制的合同工或者说临时工。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引进国内之前,各类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的方式来降低成本,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是劳动派遣被引入之后,特别是被立法制度化之后,企业大量将原先的临时工变成合法的劳务派遣工,从而实现了“核心员工+劳务人员”的用工模式。更为显著的是,部分企事业单位大量削减在编劳动岗位,使得原先的在编职工和新就职工人也被迫成为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群体规模迅速扩大,在有些企业甚至达到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他们与正式员工相比所享有的福利会少的多,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等现象在整个社会中变得严重起来。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而对劳务派遣持负面看法。

另有少部分学者的观点则是,与体制内职工相比,劳务派遣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损严重是事实,然而如果参照系的变化了,结论就会相反。需要指出的是,主流观点已经有了很多经验材料的支撑,而另一种观点尚未有确切数据的支撑。

我们认为,认为劳务派遣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劳动派遣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可能是复杂的,可能会有利于某些权益的保护,也会损害另一些权益,我们尝试利用大规模的农民工调查实证数据,来澄清事实。

二、研究假设

本文从劳动力双轨制的视角分析劳务派遣的引入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影响。劳务派遣在法律上的界定是十分清楚的,其作为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中广泛使用的用工形态,将农民工群体分成了两个亚群:劳动派遣农民工和非劳务派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尚不统一,使得劳动权益的操作化面临很大的困难,在阅读已有的对劳动权益的研究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问卷中列出了劳动权益的清单,根据本次研究的需要以及本次调查问卷的数据,我们将劳动权益操作化为: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作业环境。这些劳动权益的侵害是农民工在进程务工中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要求,是管理劳动关系、和谐劳资关系的必然着眼点,是显性的劳动权益。

(一)劳务派遣与农民工工资决定机制

获得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的首要目的,是衡量其权益的重要指标。刘林平、张春泥认为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培训、工龄、企业规模、工种等对农民工工资有显著影响。[9]那么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劳动者的方式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会如何呢?

劳务派遣比传统的劳动关系多了一个派遣机构环节,就要分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学者已经指出派遣机构特别是民营派遣机构经常是为了获得利润。[10]然而,这并不表明派遣机构所分摊的利润必然来自派遣工的工资中。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除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之外,还有各种招工以及管理费用,如招聘、培训、人事劳动管理、处理劳动争议等成本。引入劳务派遣之后,就可以将这些成本转移给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依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机构的管理费只要低于或者等于直接雇佣的雇佣成本(包括招聘、培训、人事劳动管理、处理劳动争议等),用工单位就会选择劳务派遣。

在传统的雇佣模式中,劳动者和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是无规则的个体交易,交易成本大、风险高、效率低。随着近年来民工荒的蔓延,用工单位在招聘农民工时的花费激增。而在劳务派遣就业模式中,派遣机构一方面将派遣劳工汇集起来,另一方面将部分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需求信息集中起来,建立了派遣工人的蓄水池和客户公司信息的蓄水池,将劳动力资源与岗位资源匹配起来,确保用工信息与劳务资源信息的通畅,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使他们在个体水平上无规则的交易,转变成在集合水平上持久的供求[11],降低了招聘成本。

同时如果仍然利用传统模式,招聘工人期间开工不足问题导致间接损失也增大。这造成劳务派遣直接降低了直接雇佣方面的优势。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不仅让企业从繁琐的招工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致力于企业发展,而且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人事管理成本,备受企业青睐。

从整体的社会环境来看,农民工工资已经很低了。王美艳研究表明,农民工与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后者平均每小时工资比前者高40%。[12]进一步压低农民工工资的潜力已经不大。为了确保农民工获得基本的收入,各地普遍制定了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苏南地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140元,与农民工的基本工资相差不大。如果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降低农民工工资也将违反最低工资政策和《劳动法》明确的规定同工同酬原则。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1:农民工中的劳务派遣工与非劳务派遣工在月平均工资上没有差别。

(二)劳务派遣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权益

从劳务派遣的定义上看,这一用工形式本质上就依赖于劳动合同。派遣机构只有在和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形成合同关系,才能有权力将派遣劳工派入用工单位。由于比传统的雇佣模式多了劳务派遣机构一方,导致了这种雇佣模式的关系复杂性。关系越复杂,当发生劳动争议等时候越需要正式规范的调解,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能起到这一作用。拥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不仅意味着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保障,而且即使发生劳动争议,拥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更加容易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从劳务派遣机构的类型上看,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建立在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基础上的劳务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民营劳务派遣公司;由政府主办的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公司。大量的由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组建的劳务派遣公司虽然其直接目的是在于促进就业,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也关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工作,努力维护派遣工的劳动权益,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促使用工单位提供其它相关权益。

劳务派遣机构将大量的农民工汇集到机构名下,成为一个实体,增强了其谈判的砝码。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的撤回谈判在我国能起到集体谈判难以起到的作用。[13]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用工单位保障派遣工的权益。实行劳务派遣制度以来,大大提高了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同时也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4]因而,本文提出:

假设2:农民工中的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上比非劳务派遣工要高。

假设3:农民工中的劳务派遣工与非劳务派遣工相比,社会保险参保率要高。

(三)劳务派遣与劳动保护

有学者已经指出劳务派遣在劳动保护上发挥的作用并不会十分积极。

一方面,劳务派遣机构在集体谈判中的弱点是很大的。由于我国整体上的劳动力供过于求,就业形势的严峻导致劳务派遣这种歧视性的、低成本用工和低质量就业的劳动关系短期化形式大行其道。为了保障就业,派遣机构和派遣工在与用工单位谈判的过程中就处于劣势。另外一方面,很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就是让其从事正式员工不愿意从事的苦、脏、累、险的工作,这工作与农民工的传统所从事的职业几乎没有差别。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我们提出:

假设4:农民工中的劳务派遣工与非劳务派遣工在劳动保护处于劣势。

三、数据与样本概况

(一)数据来源

本次调查所得资料来自“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在珠三角和长三角所做的调查。具体调查省份为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和广东省。由于农民工这一总体,在实际抽样过程中无法取得完整的抽样框而导致随机抽样方法不可行。因此本次调查在各省地统一采取的都是配额抽样方法,以各城市统计年鉴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外来人口比例作为样本分配根据,控制了性别、行业和地区分布。同时我们规定,在抽中的企业中,企业规模30人以下的只做一份,30-300人的可以做3份,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做5份。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5049份。

(二)样本概况

本次调查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的19个城市同时进行,表1报告了本次调查样本的基本特征。由于控制了性别分布,男女比例为接近55∶45,年龄结构也有反应了农民工群体内部的社会继替。这调查结果上来看,劳务派遣的农民工样本有373人,占样本总数的7.4%,这一比例是比较小的,我们认为,这与目前的实际也是相符的。劳务派遣只是在部分行业和部分企业大行其道,占整个农民工群体的比例并不高。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劳务派遣方式正在超常规的迅速发展。

四、分析结果

(一)劳务派遣对月平均工资的影响

“外来务工人员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入,他们只要找到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有一定可以维持最低消费的收入,解决了住宿、吃饭等日常基本消费问题,就有了在这个城市生活的立足资本。”[15]

表2显示,非劳务派遣的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2012元,这一收入水平相比以往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其中,劳务派遣工的月平均工资比非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略低16元,为1996元,劳务派遣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从平均工资上看证据上有不足,为此我们建立了回归模型进行分析。(表3)因为月工资不符合正态分布,因此模型以平均工资的对数为因变量,性别、年龄、工龄等等作为控制变量,劳务派遣作为自变量。在控制变量中,受教育程度分为四类,依次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与职高、大专与自高本科,分别将其受教育年限赋值为6年、9年、12年、15年。在工种中,普工包括各种生产工、建筑工、服务员、保安、后勤人员、质检员、销售人员等,而技工包括生产技工、司机等,中低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领班、文员、中低层管理人员等。我国地域广大,现有研究认为,珠三角和长三角由于文化、制度和地方治理等因素,对农民工的工资会有影响,因此本文将地域也引入了模型。

表3(见后文)的两个模型是嵌套模型,结果显示,一方面,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工龄、工种、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都对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有影响。其中,男性收入比女性高22%;年龄的效应是倒U型的,开始随着年龄的增长收入增长,过了某一年之后,年龄的效应下降,拐点出现在38岁左右;受教育程度每提高一个层次,收入增加7.9%;工龄每增加一年,收入增加1.2%;相对于普工,技工和中低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明显较高;在股份制企业工作的农民工收入比公有制企业要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农民工的收入也在增加。这与已有研究基本一致,只有存在影响程度的差别;另外一方面,控制其他变量后,劳务派遣对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没有影响。假设1得到了证明。

(二)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签订

表4(见后文)显示,在调查的所有农民工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69.7%。这与以往的调查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在372个劳务派遣工中,82.5%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非劳务派遣工中,这一比例只有68.6%,比前者少13.9%。卡方检验结果表明,两者之间的差别显著。为了使得证据更为充分,我们建立了Logit模型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表5表明在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劳务派遣工要显著高于非劳务派遣工。假设2得到证明。劳动合同的鉴定将使得农民工在面临劳动风险时获得更好的保护。

(三)劳务派遣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在我国包含内容比较丰富,由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组成,从总体上看,农民工在工伤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最高,为55.9%,其余依次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最低,只有27.3%。在所有险种之中,农民工拥有工伤保险的比例高,是因为当代中国的农民工群体无论在空间的意义上抑或是社会的意义上都呈现出“边缘性”的特点,从事着高强度、低工资、低保障的非技术性劳动,这主要是些苦、脏、累、险的体力劳动,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大,工伤保险也就成为企业为农民工优先投保的险种。

以劳务派遣将农民工划分为两种类型进行比较,劳务派遣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拥有比例为59.6%,比非劳务派遣工高7.1%,卡方检验结果显著,然而,我们将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作了Logit分析之后,结果与卡方检验相反,表5显示劳务派遣对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影响,且为负面的,即劳务派遣会降低农民工在这四种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假设3被证伪。

刘林平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是衡量劳动权益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不仅如此,劳动合同签订率会影响权益保障的其他指标,如购买社会保险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和劳动合同签订率挂钩的。[16]结果显示,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虽然高出非劳务派遣工13.9%,但是四种保险的分析结果显示劳务派遣工的参保几率更低。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更多的是为了处理三方争议对于派遣机构而言则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保持对非派遣工的优势,而缴纳社会保险是除了工资之外最大的成本开支。

(四)劳务派遣与劳动保护劳务保护问题是农民工在外出务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不断见诸报端。劳动保护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问卷中操作化为3个问题:是否遭受强迫劳动;是否在未提供安全的措施情况下冒险作业;工作环境是否对身体有危害。统计结果表明,在三者中,工作环境对身体的危害问题十分严重,有22.1%的农民工认为其工作环境危害了身体健康,这直接导致了近年来不断暴露的农民工职业病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表6)将个人特征、工作特征和企业特征等变量纳入Logit模型,分析结果显示(见表7),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时冒险作业的几率要大于非劳务派遣工,假设4得到证明。

五、总结与讨论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观念和实践上产生了很强烈的反差。一方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列。另一方却是学界、媒体和公众几乎一致的谴责。已有部分研究指出了劳务派遣对劳动权益保护的有益影响。但是,这种观点并不完整,只是零星的推论,并未有数据予以支持。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方式的使用是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本文考察了劳务派遣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影响,将农民工按是否为劳务派遣工分为两个阵营,数据分析的结显示:首先,劳务派遣对农民工的工资影响不显著,两种类别的农民工在工资上差别不明显;其次,劳务派遣农民工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上比非劳动派遣工要高,而在工伤、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参保几率上却要低;最后,在劳动保护问题上,无论是否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都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劳务派遣工还遭受了更严重的冒险作业难题。

对农民工来说,他们本属于次要劳动力市场,劳务派遣方式一方面加剧了他们的恶劣处境,而且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某些权益。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将农民工原先零散外出的务工方式变成有一定组织和规模的机构派遣方式,形成了一套工作介绍、岗前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等较为规范的劳动用工流程,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盲目流动、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规范了国内次要劳动力市场。同时它也是部分企业通过推脱社会保险责任来降低用工成本的一个手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数据来自于配额抽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误差。但这是一种非随机的抽样方法。不可避免带来样本代表性的问题。某种意义上本研究可以视作为探索性的研究,尚需更多的证据加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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