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内蒙古西部垦殖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_蒙古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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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623(2004)04-0005-06

清朝统一蒙古地区后,从维护其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出发,基本上与东北地区一样实行封禁政策。

顺治初年规定:“各边口内旷地听兵治田,不得往垦口外牧地。”[1]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颁布了内地民人“不得往口外开垦牧地”[2]的禁令。顺治、康熙、雍正等朝,清廷对蒙古地区还颁布了一些禁令,如“严禁各旗越界游牧”、“禁止越旗畋猎”等,这些禁令与牧地禁垦构成了清代对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的基本内容。清代前期,虽然由于饥馑、灾荒等原因,清廷对“走西口”、“闯关东”,即流入内蒙古西部归化土默特部、鄂尔多斯和察哈尔八旗等地和内蒙古东部昭乌达、卓索图、哲里木各旗垦荒者持默认允许的态度,但这只是清廷为缓和阶级矛盾、保持边疆地区安谧稳定而采取的一定时期内有限度开放的权宜之策,清政府在蒙古地区始终坚持封禁政策。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清王朝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逐渐调整了对蒙政策,对蒙古的封禁逐步松弛。1901年,新政在蒙古地区推行后,持续二百余年的封禁政策终于被废止,代之而起的是“放垦蒙地”。

清朝调整对蒙政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使蒙古地区发生较大的变化。清朝完成统一全国的大业并统治中国长达二百余年,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于它较为妥善地处理了与蒙古族的关系,和蒙古王公、贵族建立联盟,使之成为其政权的可靠支柱。清代前期,蒙古贵族及其统领的强悍的骑兵也的确能够披坚执锐,为满族贵族统治中国立过“汗马功劳”。因此,清朝一直以“南不封王,北不断亲”作为既定国策,蒙古地区实行的盟旗制度、封禁等各项政策措施,与其既定国策是相适应的。作为封建国家的民族政策,其中固然不乏民族隔离的成分,但对蒙古民族笼络、安抚是主要的,它的实施确实收到了使蒙古地区社会秩序安定、北部边疆较为稳固的效果。

鸦片战争后,蒙古地区的这种状况被“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打破了。一向对中国领土垂涎的沙皇俄国首先从北方打开了中国的门户,在蒙古地区攫取了享受免税、自由贸易等一系列特权,英、法、俄、美等国通过《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也打通了对蒙古进行经济侵略的道路。资本主义列强在蒙古地区全面进行侵略和渗透,从政治、经济等诸方面扩大其权益和影响。在外国侵略者的拉拢、收买和诱骗下,部分蒙古王公已出现离心倾向。此时,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激化所引发的内地社会动荡也波及到蒙古地区。哲里木盟科左后旗汉族农民的抗租斗争,卓索图盟土默特右旗“八枝箭”人民反抗旗扎萨克横征暴敛的斗争,土默特左旗“老头会”的反抗斗争,伊克昭盟的“独贵龙”运动,白凌阿、弥勒僧格领导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反清起义此伏彼起,表明蒙古地区已不再是清王朝统治全国安定的后方了。

第二,一向被清王朝视为其统治柱石的蒙古骑兵已失去当年的雄威之风,出现“蒙王不足倚,蒙兵不足恃”的局面,而曾国藩、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僚却凭借新式武器倾全力镇压了各地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成为清政府所倚重的“中兴名臣”。蒙古王公贵族势力逐渐削弱,随着汉族洋务派官僚的崛起,清朝政权由满蒙贵族联盟逐渐转变为满族贵族和汉族地主阶级的联合专政。这些汉族官员进入统治中枢后,他们的意见直接影响着清王朝的决策。

第三,世界格局的变化与我国北部边疆危机的加剧。19世纪70年代起,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夺取殖民地的大‘高潮’,分割世界领土的斗争达到了极其尖锐的程度”[3]。远东地区成为激烈争夺的场所,由沙俄侵略引起的北部边疆危机进一步加剧。面对国内外剧烈动荡的局势,清廷和一些封疆大吏开始议论“筹边”之策。光绪六年正月二十一日(1880年3月1日),王公大臣会议指出:“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地方皆与俄国毗连,北路边防甚关紧要。”内外蒙古应当“联络声势,屏蔽沿边,毋令俄人伺隙蹈瑕,狡焉思逞,以固疆圉。边外转运维艰,刍粮不裕,应及时讲求屯垦,以足兵食”[4](卷108),提出应在蒙古地区实行屯垦以加强北部边防。这之后,司经局洗马张之洞、查办土默特争地大臣绍祺、伊犁领队大臣长庚和山西的几任巡抚刚毅、胡聘之等亦上书清廷阐发了类似的主张。张之洞在《详筹边计折》中提出应当放垦蒙旗土地以筹饷练兵,用以抵御“蚕食蒙疆”的沙俄。他强调说:“蒙古强则我之侯遮也,蒙古弱则彼之鱼肉也,出入之间,利害不可以道里计矣。”[5]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胡聘之上《屯垦晋边折》也指出之所以在蒙地屯垦是因为“迩来互市日增,强邻所逼,形胜所在”,并提出在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旗地设局、筹费、定租、驻兵等实施屯垦的具体措施[6]。此折引起了清廷的重视,谕令胡聘之派员赴伊、乌两盟征求意见,后因当地蒙古王公扎萨克的坚决反对而未能实施(注:参见白拉都格其等:《蒙古民族通史》第五卷(上),第126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年。)。但从清廷对此折的重视程度和上述做法,已清楚地表明了其对放垦蒙地的态度已有了很大转变,也反映出边疆危机的加剧已严重威胁到清王朝的统治,使其不得不改变既定的边疆政策。

1900年,震撼世界的义和团反帝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使中国的内外形势骤变。空前屈辱的《辛丑条约》规定中国支付赔款高达4.5亿两,本息相加,每年需支付赔款二千余万两,这个空前庞大的数额使原本就捉襟见肘的清朝财政更加危机。清政府“完全服了外”,其极为腐朽昏聩的面目清楚地暴露在全国人民面前,这进一步促进了广大人民的民族觉醒,加深了清王朝的统治危机。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和社会各类矛盾的交织和激化,使得中国社会如同一座随时都可能喷薄欲发的火山,清政府再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在这种情况下,清廷于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年1月29日),颁布新政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总之,法令小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再由朕上禀慈谟,斟酌尽善,切实施行。”[7]

在这里,新政总的方针是十分明确的:可变的是那些“令甲令乙”的“治法”,至于“三纲五常”这个维持封建统治秩序的“常经”,那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而兴国势、盛人才、裕度支、精武备是新政的主要内容。

同年4月,成立了督办政务处,新政进入“变通政治”的阶段。不久,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江楚会奏三折》,对“育才兴学”、“整顿中法”和“采西法”几项提出改革建议。随即又有两广总督陶模、山东巡抚袁世凯、山西巡抚岑春煊等的变法条陈纷纷上奏,对蒙地奏请开垦又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其中,以山西巡抚岑春煊的奏折最有代表性。岑春煊说:“臣维现在时局艰难,度支竭蹶,兵费赔款之巨,实为历来所未有……。其言救贫者,则或议裁节饷费,或拟振兴工商,然汰兵省官,所节无几,矿路制造,效难骤求。以糜财河沙之时,而规取锱铢之入,是虽理财之常理,仍无应急也。查晋边西北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地方旷衍,甲于朔陲。……以各旗幅员计之,广袤不下三四千里。若垦十之三四,当可得田数十万顷。二十五年,前黑龙江将军恩泽奏请放扎赉特旗荒地,计荒价一半可得四五十万两。今以鄂尔多斯近晋各旗论之,即放一半亦可三四倍,……何可胜言,是利于国也。”[8]

这份奏折将开垦蒙古地区的荒地与新政的“裕度支”结合了起来,明确提出了开垦蒙地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正可解决清政府要筹款偿债的燃眉之急。清廷当即谕令军机大臣:“岑春煊奏筹议开垦蒙地,请特派八旗大员督办一折。晋边西北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荒地甚多,土脉膏腴,自应及时开垦,以实边储,于旗民生计,均有裨益。著派贻谷驰赴晋边,督办垦务,即将应办事宜,会同该将军、巡抚随时筹议具奏。”[4](卷490)至此,清政府在蒙古地区推行了二百余年的禁垦蒙地政策被废弃了。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垦务大臣贻谷赴任后,即着手组建垦务机构。五月,在归化城设立了督办蒙旗垦务总局(初名“行辕”,后改称“局”),随后又在丰镇设立了丰宁垦务局,负责管辖察哈尔右翼垦务;在张家口设垦务总局,负责管辖察哈尔左翼垦务;在包头设立西盟垦务总局,办理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垦务。为保证放垦的顺利进行,还在各旗建立了垦务机构,具体负责各旗的垦务。

同年六月,察哈尔左、右两翼的清理旧垦与开放新垦同时进行。察哈尔八旗和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实行的是总管制,土地属官地。自清初民人的陆续开垦,至此时察哈尔已开垦土地约有2万顷,这就是所谓的“旧垦”。当时由垦务局派员会同各旗“总管参佐等官,同赴地所核实勘办。其要尤在查其约证之虚实,出价之多寡,与耕种之后先,公同理断。倘有抗阻不服,仍前争执者,即严惩以儆效尤。此筹办变通旧垦之办法也”[9](P30)。所谓“放新垦”,是指新放垦的土地,即由各旗总管“报明共有苏木若干,分绘详图,注明纵横里数,及已垦未垦大致数目,一面派员查勘,酌留随缺及公共牧厂外,余均一律交出开放”[9](P31)。土地的丈量和收费参照晋省垦地的旧章,“以三百六十弓为一亩,每亩应交押荒银二钱,其升科正项无论王公马场及官荒空闲地,每亩均征银一分四厘,遇闰每两加银三分,每正银一两随征耗银五分;王公马场每亩随征私租银四厘,由该地主向官领取;至官荒空闲地,每亩亦加征归公私租银四厘,以充口外七厅捕盗营弁兵经费”[9](P31)。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察哈尔八旗及其境内官私牧厂土地,已基本上清理丈放完毕。察哈尔左翼四旗放垦土地20000余顷,右翼四旗放垦土地约24800余顷。

在归化城土默特二旗,也是以清理旧垦为主。绥远八旗牧厂垦务总局设立后,又放垦了八旗牧厂地3700余顷,并丈放了境内的6处驿站用地。经过这次放垦,该地区内可耕土地几乎已完全被垦种。

乌兰察布、伊克昭两盟的放垦较上述两地要困难得多。这是因为清廷在乌、伊两盟实行扎萨克制,其管辖区域是清廷封给蒙古王公的领地,王公扎萨克实际上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对于这一点,贻谷是很清楚的:“查察哈尔八旗之地,与古之郡县无异,乌、伊十三旗之地,与古之封建无异,情形本有不同,办理亦须分别。本大臣现经奏明察哈尔右翼各地,每亩征押荒银三钱,以二钱充饷,下余一钱,以六成作局用,四成归蒙古。其长年租银,除王公报效马厂拨给地主私租四厘外,余悉归入正课。此察哈尔办法,以其地系郡县,租非该旗所应得,然犹于筹给押荒之外,为之定业田,留牧厂。矧在乌、伊两盟,地为封建之地,前已示将所征押荒归尔蒙旗一半,其常年地租银,则尽数全归蒙旗,是乌、伊两盟蒙古应得押荒岁租,较之察哈尔蒙古所得款项,极为优厚。此系奏奉谕旨允行之案,决无更易。”[10]

尽管贻谷一再表白“此次所办垦务,必期于蒙古生计有益,决不使蒙古进项有损”[10],但仍遭到乌、伊两盟王公扎萨克的一致反对。其中乌盟的乌拉特西公旗因被列为首批放垦,反抗极为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贻谷便将伊盟作为放垦的重点。

伊克昭盟的放垦,由于各旗王公扎萨克的态度和要求不尽相同,加之自然条件的差异,垦务机构在制定放垦章程时也不全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通过放垦来筹敛款项。下面以杭锦旗为例进行分析说明(注:参见祁美琴:《伊克昭盟的蒙地开垦》,第11-13页,《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4辑,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

放垦计划在伊盟受阻后,贻谷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请求清廷通过理藩院对伊盟盟长、杭锦旗扎萨克贝子阿尔宾巴雅尔施加压力,但阿尔宾巴雅尔仍拒绝放垦,并以盟长身份禁止七旗报垦。为了打开伊盟放垦的局面,清廷撤销了阿尔宾巴雅尔的盟长职务,并下令逮捕阻止垦务的杭锦旗管旗章京那顺卓克、鄂勒哲巴图及一批地商。

在清廷的高压下,阿尔宾巴雅尔被迫报垦了杭盖地的东、中两巴噶地。共放地1018顷,属河套渠地。

此地段放垦后,西盟垦务局总办姚学镜和杭锦旗协理台吉图们额尔哲依通过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被报垦的两巴噶地,只收渠地租,不收押荒。光绪三十年杭锦旗应得的租金是开放土地所得租金的一半。从光绪三十一年起,杭锦旗应得的租金是包租银6000两,公费银3000两,共计9000两,分别于春秋两季由杭锦旗向垦务局领取。从光绪三十一年起,在招垦地内开垦多少土地,是否开挖河渠及灌溉程度如何,与杭锦旗无关。

此条文尚未付诸实施,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五月,垦务大臣以每顷70两的押荒交西路垦务公司承领,改征押荒,所征押荒办法与上面渠地租相同。光绪三十二、三十三年,西路垦务公司以上地每顷100两、上次地95两、中地90两、中次地85两、下地80两的高价放出净地2357.25顷,应得荒价银220471.825两。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西路垦务公司撤销后,剩余未放地由垦务局丈放,当年放出渠地482.24顷,押荒以上地每顷90两、上次地85两、中地80两、中次地75两、下地70两的办法征收。宣统三年(1911年)又将余地1178.53顷按旱地章程出放。押荒以上地每顷50两、上次地40两、中地30两、中次地20两、下地10两来征收。

杭锦旗的岁租分成三等,一般从放垦后的第二年起征,岁租除提出二成作渠费外,剩余由官府和蒙旗均分。当时共放垦土地4018.032顷,岁租约有6826余两。

西路垦务公司还把租不出去的土地用“短租”的形式租给农民,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共短期租出土地1924顷,得租金49730余两。

从以上杭锦旗的放垦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贻谷及垦务机构通过押荒、岁租等途径对蒙旗经济上的残酷掠夺,以及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所采取的劝惩互用、刚柔并施的两套手法。这两套手法对于蒙古王公是起了作用的,阿尔宾巴雅尔从拒垦到被迫报垦即是例证。但是,对于广大蒙汉农牧民来说,由于这次放垦只是一味地宰割他们,所谓“于蒙古报地则多益求多,于地户征租则刻益加刻,取游牧之地而垦之,而蒙民怨矣,夺垦熟之地而卖之,而汉民怨矣”[11],因而只能是坚决起来反抗。为了保证放垦能顺利进行,贻谷说,“凡绳丈所至,兵力随之,垦务用观速成,地方亦籍以绥靖”[12],也就是采取武装强垦并对抗垦斗争进行武装镇压。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贻谷调兵武力镇压伊盟各旗的“独贵龙”抗垦斗争,并于次年捕杀了准格尔旗抗垦斗争领袖丹丕尔。就在这样的武力高压下,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伊盟大部分旗报垦的土地基本上丈放完毕。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到宣统三年(1911年),伊克昭盟共放垦土地23500余顷,共应征押荒银76.7万余两,至三十四年已征得74.7万余两。

同样,在清廷的高压下,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六月,乌兰察布盟六旗也开始报垦,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春,报垦土地亦大部分丈放完毕。其中,四子王旗放垦约3900顷,达尔罕旗放垦近1000顷,茂明安旗放垦680余顷,乌拉特三旗共放垦2260余顷。总计在清末新政的十年间,清廷在内蒙古西部除清理旧垦外,新放垦土地共约88700余顷。据不完全统计,在贻谷放垦蒙地期间,共征得273万两的押荒银,这真是对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空前掠夺!从这些数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清末对蒙地实行放垦的实质:这是满汉封建统治者对内蒙古西部地区疯狂地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的政策,它的推行对于蒙汉各族人民是一场灾难,并对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以上我们考察了晚清对蒙政策的调整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对蒙古的封禁越来越松弛,进而在局部地区开禁;1902年废止了禁垦蒙地政策,对蒙地实行全面放垦。

清王朝在清末新政的10年间推行的蒙地全面放垦政策,是晚清社会的一件大事,因而引起国内外史学工作者的关注。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国内史学界对晚清全面放垦的利弊得失就展开了讨论,何志、留金锁、黄时鉴等老一辈史学工作者都发表了自己的不同意见。到80年代,讨论进一步深入,但史学界对清代蒙古地区的垦殖仍存在不同意见,迄今仍未定论。进入90年代,有关清代边疆民族史新的研究成果不断面世,例如马汝珩、马大正主编的《清代的边疆政策》和《清代边疆开发研究》,王戎笙主编《清代的边疆开发》,马汝珩、成崇德主编《清代边疆开发》,成崇德《18世纪中国与世界·边疆民族卷》,邢亦尘《朔漠集》,卢明辉主编《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白拉都格其等撰写的《蒙古民族通史》第五卷等,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综合史学界的研究成果,下面对清末蒙地放垦在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影响从利弊两个方面进行总结,重点放到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上进行分析考察。

首先,人口不断的迁徙流动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蒙古地处祖国的北部边疆,封禁令的解除有利于内地人民的迁入,不仅会增加这里的劳动力,也同时带来内地比较先进的科技文化、生产技术,有利于内蒙古的经济开发。

其次,内地人口的迁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草原人烟稀少的局面,有利于缓解内地因人口急剧增长而引发的人均耕地减少而造成的人地矛盾,促进了荒原野岭的开发进程,对于该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兴起有着积极作用。

再次,内地人口迁入蒙地,对蒙汉民族文化的共同提高是有利的。这是因为汉族人民要在当地生存下去,必然要吸收当地民族文化中的先进或有益成分,而当地的蒙古族,也必然会受到汉族移民的生产技术与生活习俗的影响,两种文化在互相接纳、相互融合的过程中,而共同发展、共同提高,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就是有清一代迁入内蒙古的内地人口究竟有多少?有学者研究后指出:“清代,内地移入蒙古地区的人口数量是有限的。”“从清末蒙古地区的人口统计中可以得知,19世纪初,内蒙古地区的总人口为215万,其中蒙古族为103万,汉族100万,其他民族12万。根据1912年所颁布的宣统年间民政部的调查数目,内蒙古蒙古族人口为87万,汉族人口约为155万。100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55万……。这个统计数字表明,由于种种限制,清末汉族移民增加不多,并未形成影响蒙民生计的人口压力。”[13](P360)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方面不存在问题。那么,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角度,应该怎样评价清末10年的蒙地放垦呢?

第一,清末的蒙地完全放垦是清朝政府内外交困形势下的无奈之举。其推行“放垦蒙地”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裕度支”,解决严重的财政危机。其着眼点并不是农业经济的开发与发展。因而,蒙地放垦是与对广大蒙汉劳动人民的赤裸裸的掠夺紧密连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遭到广大蒙汉人民的强烈反对。

第二,前面已经提到内地民人迁入蒙古地区对当地的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蒙古地区土地广袤,在人力作为主要生产力的清代,人口显然不足,从这个角度看内地民人迁入蒙古地区,会提高当地的生产力,但这需要在政府有计划地调控之下。在清末10年的放垦过程中,对涌入蒙古地区的流民,清政府既无明确的指导方针,又缺乏全面统筹和积极措施,这就使得迁入蒙古地区的流民主要集中于适宜耕作的部分地区,从而造成人口分布上的不合理。草原生态原本比较脆弱,对人口的承载力是有限度的。一些特定地区,由于地质、土壤条件极易沙化,其人口承载力更差。一个地区,特别是那些极易沙化的地区迁入的内地人口过多、过快,势必会增加人口对当地脆弱的草原资源和游牧经济的压力,使之难以承受。所以,涌入草原的内地流民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不但达不到开发的实际效果,反而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考古资料和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内蒙古的沙漠和沙地,比如毛乌素沙地、库布齐沙漠、乌兰布和沙漠和巴丹吉林沙漠等的边缘地区,原来大多曾是水草丰美的草原,但是由于这些地区薄薄的表层下蕴含大量细沙,加上干旱少雨,生物种类少,土壤有机质含量亦低,是一种极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因此,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极易引起草场植被的退化,使土地失去保护,风蚀日益严重,沙化加速进行,最终变成流沙移动、尘土飞扬的沙漠土地。

第三,清末“放垦蒙地”期间,由于清政府对流入蒙地的农民缺乏统一的部署,这就使得他们的生产活动处于无组织无计划的状态,出现滥垦滥伐的现象,必然会对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破坏,但这不等于说清末10年的放垦蒙地是近代以来蒙古地区草原沙化的主要原因。有学者做过考察:“中国北部草原的沙化,是在民国以后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造成的。1949年以后,人们对自然资源利用不合理,也造成了草原大面积沙化。……到1949年,全内蒙古的耕地面积为6497万亩,清末10年西部开垦面积只占1/7。可以说,把草原沙化的主要责任推给清末的垦丈是不客观、不公正的。”[13](P367)这个结论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那么,清末10年的放垦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如何评价呢?

我们知道,人类和自然界只能在保持平衡与和谐中才能生存和发展。从这一点出发,人类自身的增长以及人类的需求都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即应考虑自然资源的多少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清代由于较长时间在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草原生态系统一度良好,再加上当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都处于较低的状态,人们并未认识到大规模的开垦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清末10年间,清廷为解决财政枯竭、国库空虚等问题,开了在草原地区大办垦务以获取押荒银和岁租的先例,此法一开,后人纷纷效尤。清朝灭亡后,内蒙古地区土地开垦的规模越来越大。这种长期的、持续不断的经济活动,终于超出了生态系统本身的调节能力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内蒙古现今成为我国土地荒漠化最严重的省区之一,目前沙化土地和潜在沙漠化土地面积已占到全区总面积的30.8%[14]。除了自然的因素外,从人为的因素看,正是自清末10年以来,不顾当地的自然条件,大兴垦务以及对耕地的利用缺乏统筹规划、耕作制度不合理等综合因素叠加所致。从这个角度来讲,清政府确实是难脱其咎的。

历史是无情的。内蒙古西部地区荒漠化的现状给人们的教训是沉痛的:人类可以通过生产活动向大自然索取生活资料与物质财富,但大自然的给予是有限度的,一味的、无休止的索取必然遭到大自然的报复。今天,在我们对西部地区进行更大规模的开发时,必须认真吸取这一历史的教训,在经济开发时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切实处理好保持生态平衡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与统一,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使西部大开发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收稿日期]200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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