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持续发展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20年来,可持续农业作为一种全新的理论在全球迅速传播开来。中国的农业历史悠久,有着许多好的经验,现正在探索可持续发展农业之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实施,有不少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需要认真的探讨。
一、可持续农业理论素描
(一)背景与概念
可持续农业同各种替代农业一样,是在现代工业式农业发展到较高水平、农业自然资源被过度利用、农业环境和农业生态遭到严重破坏、人类同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尖锐的现实情况下,为寻求一种更适合人类持久生存与发展而提出的农业发展理论。1983年 R.Rodale从生态学角度定义了可持续农业,认为持续农业是一种再生农业,是一系列使环境良性循环的农业生产过程。1984年,G.Douglass对农业的持续性提出了三个层面上的定义。认为可持续农业是环境重要性、食物充足性和社会公平性的有机结合。
1991年4月,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荷兰召开有124 个国家的高级专家出席的国际农业和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登博斯宣言》,进一步阐明了可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英文缩写SARD)的概念。《宣言》对可持续农业作了如下定义:“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基础,调整相关技术,以便确保获得和持续满足目前几代人和今后世世代代人的需要。这种农业、林业、渔业部门的持续发展能保护土地、水资源、植物和动物遗传资源,而且不会造成环境退化,同时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能够被社会接受”。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是指在合理利用和维护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同时,实行农村体制改革和技术革新,以生产足够的食物与纤维,来满足当代人及后代人对农产品的需求,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全面发展。“不造成环境退化”,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社会与自然之间达到和谐相处,建立一种非对抗性的关系。“技术上适当”,是指生态经济系统的合理化并不主要依靠高新技术,而以最为适用、合理的技术为导向,“经济上可行”是要控制投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国家财政难以维持和农民难以承受的局面。“能够被社会接受”则指生态环境变化、技术革新所引起的社会震荡,应当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宣言》对SARD提出必须努力达到的三个目标:(1 )积极增加粮食生产。既要考虑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的基本原则,又要考虑适当调剂与储备,稳定粮食供应和使贫困者获得粮食的机会,妥善解决粮食供应的安全。(2)促进农村综合发展,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 增加农民收入,特别要努力清除农村贫困状况。(3 )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利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总而言之,就是粮食持续增产目标、农村综合发展脱贫致富目标与保护资源和实现环境良性循环目标。这三大目标是一个整体,要全面理解,要全面实现。它的基本精神:一是把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结合起来,这种思考是从发达国家片面追求保护“资源与环境”和发展中国家单纯从事“生存与发展”活动而酿成的惨痛教训中得出来的结论。也就是说,不能单纯片面地考虑如何保护资源与环境,而应把保护资源与环境同当代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宣言》对SARD提出三个基本要点:(1)千方百计地提高整个农业生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 尽可能减少污染。(2)在利用自然资源和物质投入过程中, 要力求综合利用、增加后劲、减少风险、稳定收成。(3)努力开展多种经营, 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综合经营,从多方面增加农村的经济收入。
(二)内涵
由于各国或不同地区自然的、文化的、社会的、经济的巨大差别,以及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本身内涵的广泛性,以致于不同背景的国家和地区对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理解会有差异。C.W.Stnholm (1989)认为农业的可持续含义应包括农学的、环境的、经济的政策的多个方面。他与R.Rodale及FAO所给出的涵义不太一致。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可持续农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生产可持续性、 社会可持续性是SARD的特征。生态可持续性指农业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良好维护。包括:维护可再生资源的质量,维护和改善其生产能力,尤其要保护耕地资源;合理利用非再生资源,减少浪费和防止环境污染;加强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现代常规农业缺乏生态可持续性,认为难以长期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性指经济上可以自我维护和自我发展。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和可利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是否能够维持和发展下去。农业作为一种产业,要求提高生产效率,生产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缺乏经济可持续性的农业系统最终不可持续。生产可持续性要求高产出水平的长期维持,并着眼于未来生产率和产量。生产可持续性适应社会食物安全的要求。农、林、牧、渔各业和产出水平,都应保持稳定发展。如果农产品总量下降,即使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在增长,农业也不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持续性指能满足人类衣、食、住等基本需求和农村社会环境的良性发展。持续不断地提供充足而优质的粮食等农产品是可持续农业的一个主要目标。农村社会环境改善主要包括人口的数量控制和素质提高、社会公平不断增加、资源利用逐渐良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不断增加和落后农村逐渐脱贫。
2、公平性、持续性、共同性是SARD的主张。 一方面公平性主张当代人的公平,解决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分化问题,另一方面公平性又主张代际间的公平,当代人不要为自己的需求和发展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还主张公平分配有限资源。目前的状况是占全球人口25%的发达国家消耗的能源、钢铁和纸张等占全球的80%。(2 )持续性就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过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实行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制止滥用自然资源、狠抓资源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3 )共同性是指: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不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目标、政策和步骤不能共同划一,但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共同的。并且实现这一总的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SARD的综合目的。SARD 带来的效益,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综合整体效益。经济效益是投入与产出的比率。社会效益是指在生态系统中投入一定的劳动后,生产的各类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生态效益的实质,是在合理的劳动投入下,换取的生态系统内部的物质循环及能量转化的最高效率,维持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二、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因及目标
在我国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是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战略,积极推进1992年6 月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制定和通过的《21世纪行动过程》。其特殊原因在还于:
第一,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和农民收入增加的状况。可实际情况是农业投入不容乐观,农业基础依然薄弱。首先财政投入相对下降。建国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基建投资总额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从“五五”时期10.5%下降到“七五”时期的3.36%,从1984年的6.21%下滑到1994年的3.6 %。而财政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在下降。从“五五”时期的13.2%下降到“八五”时期的8.4%,1996年为9.2%,地方财政支出资金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23.4%下降到1996年的3.22%。农业信贷投入也不足。“八五”时期农行和信用社农业贷款平均增长36.3%,但农业贷款占全社会贷款的比重持续下降,1996年下降 9.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农业信贷资金大量外流现象严重,农业贷存比例迅速下降,从1984年的0.56下降到1989年的0.38,1992年下降到0.34。其次,支出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现象较普遍,影响到资金的到位率,使有限的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由于农业投入不足,农业抗灾能力明显下降。现有水库带病运行,收购资金不足累累造成“卖粮难及粮食供大于求”的假象。从农民收入来看,其形势也不容乐观。据统计, 1991—1995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仅3.7%, 低于同期农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长速度0.3个百分点, 相应地城乡差距也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1978年农民与城市居民收入比为1:2.4,1980年为1:2.3,1996年为1:2.6。另一方面, 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形成明显对照的是:近几年农民负担加重,各种收费、摊派、集资屡禁不止,农民的收入被强行转移出去。
第二,我国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客观存在。我国现在已是用世界7%的耕地供养占世界22%的人口,养活已不容易。 可是我国每年还要新增近2000 万人,耕地每年还要减500万亩左右。人地比例会更加尖锐。“八五”期末尚有6000万人未脱贫,农业生态环境也会人堪忧。土地质量下降,土壤板结,肥力下降,目前中低产田已占耕地总面积的2 /3,有机质含量已降到1.5%,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
第三,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在我国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不仅是国民食物和其它生活资料的来源,而且我国初具规模的工业是建立在农业长期支持的基础上,其支持不仅在于工业原料供给的保证,而且是长时期资金转移的结果。这种初具规模而又比较脆弱的工业要在国际经济环境中生存并取得长足发展必须依赖于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固。没有农业的持续发展,我国工业以及第三产业将失去支撑力和后劲,整个国民经济也就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既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大趋势,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积极增加粮食生产。既要考虑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基本原则,又要考虑适当调剂和储备,稳定粮食供应,以确保食物的安全。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目的和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的粮食年生产能力为4.5 万吨左右,人口已突破12亿,人均粮食占有量在380公斤左右, 低于全球粮食人均占有水平。据专家预测,我国人口到本世纪末可能达到13亿人,净增近1亿人,如果按目前我国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计算,新增1亿人口就需要增加粮食近400亿公斤, 再加上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粮食需求,将构成食物供给的巨大压力,因此确保以粮食为代表的食物安全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二是促进农业综合发展,开展多种经营,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消除贫困状况。对此,我们面临着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必须着力解决6500万尚未完全解决温饱的人口的绝对贫困的问题,并确保他们的收入稳定增长,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三是持续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增加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风貌,在不断满足当代人生存需要的同时又不至于破坏后代人赖以生存的资源基础,努力建设好人类共同繁衍的“地球村”。
三、实行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农业保护
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危机主要是耕地日益减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的大量消耗难以为继。研究发达国家的相关措施对我国有实际意义。
发达国家实现农业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是:
1、作物自然耕作法
所谓作物自然耕作法就是不依赖化学物质,而靠土壤自身作用来培育作物的农业生产方法。它利用农业生态关系,帮助农田清除杂草,帮助农作物抵抗病虫害,并通过大自然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向农作物提供所需养分。目前,发达国家采取的技术主要有两种:(1 )农作物轮作法;(2)农业生产综合经营法。实践证明,通过轮作, 种完一茬根瘤菌作物后再种粮食作物, 其产量通常比连续种植粮食作物的产量高10%至20%。美国俄亥俄州一个农场采用农牧业经营法,禁用化肥和杀虫剂15年,但农场玉米产量比当地农场平均产量高30 %, 大豆产量高40%。
2、保护耕作法
土地翻耕分常规性翻耕和保护性翻两种。保护性翻耕方式同常规方式比较起来,优点在于通过残茎削减径流的功能,减经侵蚀,阻止水流,增加水分的入渗能力;节省人力和能源,提高土壤肥力等。如采取免耕法种植玉米、高梁、大豆,能使中等坡度上的土壤流失量降低90%。
3、病虫害综合防治法
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主要包括,密切监视虫害密度,将化肥的使用与生物防治以及新的耕种技术等非化学手段配合起来,使害虫害密度降低而不致发生严重灾害,并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其他物种特别是有益生物的损害。美国从70年代起开始应用综合防治技术。进入80年代,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已从主要用于大田作物扩大到应用于蔬菜和水果方面。1990年,伊得湛伊大学对该州中部201户农场所作调查表明, 化肥和农药的低投入,对增加农民实际收入,的确起不小的作用。瑞典等国的生态农业,日本的“生物工厂”也是效果良好,既能提高农业收入,又可减轻污染,保护资源。
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措施来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耕地与环境资源。对我国农业进行保护,也是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借鉴国际农业保护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保护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
持续的农业发展需要持续的资源供给为保证。保护农业,首先要保护农业资源。我国是一个资源稀缺程度较高的国家,尽管地大物博,但主要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仍以耕地资源为例,我国目前每人拥有耕地为1.2亩,仅为世界人均耕地数的1/4 。而且,由于长期的农业粗放经营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对耕地的侵占,农业用地的紧张状况还在进一步加剧。据统计仅1994年,全国就减少耕地1071.7万亩,虽然开发、复垦新增耕地474.8万亩,但仍净减596.9万亩。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要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保护,一方面要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由过去粗放型的增长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资源管理。建议在今年进行的全国农业普查的基础上,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对主要资源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录入计算机网络中予以管理,建立全国农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且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相配合制订出今后农业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办法,建立起健全的农业资源利用监控体系,动用现代手段进行农业资源利用和管理。政府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农业资源的利用情况,所制订的利用和保护办法应体现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眼前利益和农业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供给。
(二)农业产品价格的保护
价格保护是农业保护最集中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农业政策中极为敏感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价格都是在市场中形成的,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中的内在调节机制,但是作为具有特殊意义的农产品而言,政府进行有效干预,制订合理而完善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保护的一个重要体现也就是价格保护,比如美国的“农产品计划贷款率”,欧共体的“干预价格”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制订农业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所面临的国情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又是不同的。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经济处于农业产品过剩状态,防止农业产品价格过低而影响农场主收益是其农业政策的中心,故农业价格政策的重点是建立最低保护价体系。另外,这些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水平高,恩格尔系数低,农产品消费在整个消费中所占的比重小,农产品价格上扬对其生活状况影响极小。而我国所面临的情况却不同,农产品供给状况并不宽松,甚至是趋紧。我国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制订必须要考虑到二个的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利益,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二是要考虑到居民的消费承受能力。农产品是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在当前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恩格尔系数较高的情况下,作为基本生活消费品的农产品(如粮、棉、油、肉、禽、蛋等)如果价格过高,居民难以承受,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活状况,甚至还可能成为通货膨胀的推动因素。因此,我国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制订不能照搬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而应立足于现实国情来考虑。对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挥市场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商品价格在市场中形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由市场来形成农产品价格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理顺不合理比价,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 )尽快全面实行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制度,同时设立农产品专项调节基金。可以根据前五年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情况和农民的收益情况来制定主要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另外,由国家设立农产品供求的专项调节基金,当市场中农产品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由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动用专项调节基金以最低保护价收购主要农产品,以保障农民的收益水平。这种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就是一个变数,每年都应根据前5年的农产品价格状况、 农民的收益状况和通货膨胀的状况及时进行调整。(3)制订农产品销售的最高指导价。 当市场中农产品价格过高而超出居民的承受能力时,以此限制农产品价格的上升,平抑物价水平。最高指导价的制订同样要根据市场中的整个物价状况、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及时予以调整。
(三)农业投入的保护
农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农业的持续增加投入尤其是资金投入,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充足的资金的投入,也就不可能有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的资金投入来自二个方面,一是农业的自身积累,二是外部资金的融通。因此,对投入的保护,也要从对微观主体投资的保护和对外部资金融通的保护二个角度来考虑。
无论是实行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中,还是已实行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中,农民这一微观主体的投入始终是农业投入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来源主要是所经营的农产品收益。因此,对微观投资主体的保护首先就是要理顺农产品价格体系,逐步消除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实现农产品收益的合理回归,这与前面所提到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是相一致的。其次应该积极倡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克服奢侈消费,形成合理的消费比例。第三,要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并且要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
外部资金的融通主要是财政金融渠道的资金注入和其他经济主体对农业的资金投入。由于我国财政收入的短缺和国民经济中其他部门对支农资金的挤占,财政部门对农业的投入往往比重较低,波动较大,甚至出现下降趋势。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具有高风险、波动性、分散性以及收益相对较低,使得对金融渠道的资金和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也缺乏吸引力,各地挤占挪用农业资金现象屡屡出现就是例证。为此,要建立有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的资金投入保护机制,要制订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外部资金融通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具体来说是:(1 )切实加大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主要包括较大幅度地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等。(2)进一步加强金融改革, 真正发挥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在支农扶农促进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让农民的资本尽量用于农业。(3 )制定发展农业的优惠贷款率,体现政府的资金支持导向,其优惠贷款主要用于防止各种自然灾害,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技术改造和农田基本建设等。(4 )制订有利于吸收外部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非农经济主体、外国投资者等投资兴办农业企业或与农业生产者共同经营农业生产,根据不同的生产项目,实行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以确保吸引外部资金的进入。(5 )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办好农村互助基金会,加强对互助基金会的管理,保证民间游资的合理流向。(6)完善保险制度。 农业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的双重风险,风险保险是稳定农产品供应的重要手段。为了减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农业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议在全国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障公司,并积极引导农业生产者参加农业保险。
(四)农业科学研究的保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各国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农业科学技术对于农业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品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农业的持续发展必须以强大的科技力量为后盾。但同时我们又应该看到,由于农业科研本身的周期长、风险大、稳定性差,而且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相对较小加上科研经费不足,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待遇差、工作条件艰苦、收入低,已使得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滞后,农业科技贡献份额下降,农业人才外流严重。据统计,建国后培养的各类农业专业人才160多万,目前有一半离开了农业系统。“七五”期间, 我国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份额为28%,比“六五”期间的35%下降7 个百分点。农业科研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对此应采取的措施是:(1 )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农业科研保护意识,并将农业科研的保护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 2)增加政府对科研的投入,保证农业科研事业的发展。国际上衡量农业研究支持强度的最主要的指标,通常是国家用于农业科研的公共拨款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据估计,发展中国家在80年代上半期只有0.41%,而发达国家则为2.03%。世界银行认为,发展中国家理想的情况是在1990年将这个比例提高到2%。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来说, 我们不仅要努力达到2%,而且还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3)重视和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科研的效果最终应体现在农业生产的效益上,而其关键就在于农业科技推广,它是连接科研与生产的桥梁和纽带。除积极鼓励和支持现有技术推广人员与科研机构合作,共同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以外,为解决技术推广中的资金困难,建议设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予以必要的扶持。(4)提高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的生活待遇, 在工资收入、职称晋升、住房福利等方面予以倾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农业教育的保护
国外农业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比如法国建立了“绿色证书”制度,要求从事农业的青年完成国家规定的农业专门学校的学业,这对法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起到良好的作用。我国的农业教育主要包括三个部门:一是高等农业教育,二是中等农业教育,三是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农业教育的保护总的来说就是要认真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农”的伟大战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培养高、中、低三个层次的农业人才,具体而言:(1 )集中力量办好高等农业教育。高等农业院校是培养高级农业人才的场所,目前国家应集中力量办好5—6所农业高校,并使这些院校列入“211”工程。 各省应办好一所以上的高校。我国高校1997年将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农业院校由于本身的弱质性及在招生、择业方面的特殊性,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政府必须给予农业高校较大力度的倾斜政策,比如加大对农业高校的投资,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降低学生的收费标准等。(2)大力发展农业中等教育。 农业中等教育重在培养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的人才,这直接关系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中专的投资力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要对农业中专毕业的学生以合理的择业引导,积极鼓励他们到乡镇农技站、农业技术服务公司、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工作,并提高其生活待遇。(3)全面普及农业职业技术教育。 作为直接农业劳动者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在我国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建议尽快建立起类似于法国“绿色证书”的培训制度。
(六)农民的自我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农户的分散经营与统一的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与工商业相比通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往中,农民的利益容易受侵害。建立农业的保护机制,除了政府采取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政策以外,还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成立自己的保护组织,加强其自我保护功能,这有利于克服来自市场的各种风险,保障农民收益的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的侵犯。对此,日本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日本形成了遍及全国农村各地的5 个行业的农协,其宗旨是减少资本剥削,维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改善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其领域涉及到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销售加工、农业技术服务、农业信贷储蓄、保险、农民的医疗保健等诸多方面,农协对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和促进日本农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农民的自我保护组织,并收到了非常积极的效果。其长远发展的对策是:(1 )要进一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民自我保护组织模式,积极引导和协助农民组建这种组织,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农民自我保护。(2 )要加强对农民自我保护的法律保护,通过制订有关的法律来明确其合法地位,保障其合理运营。(3)要强化政府对农民组织的监督, 使其运行规范化。比如:农民组织的成立与解散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对农民组织的经营与管理进行监督等。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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