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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12)05-0042-09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也是矛盾多发期和犯罪高发期,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凸显,尤其是由于经济利益矛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从中国的犯罪现状来看,2009年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5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刑事立案数增长幅度在10%以上。这种增长态势打破了2000年以来违法犯罪数量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自2001年以来,中国每年的刑事立案数在430万件和490万件之间波动,而2009年的增幅较大,已经突破500万件,表明中国又进入一个犯罪高发期,刑事犯罪总体上处于高峰期。同时,近年来校园安全事件、交通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频发[1]。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公共安全事件和犯罪高发态势,犯罪学理应大显身手,有所作为。但现实的状况是,在重大决策出台之时却很少看到犯罪学的身影,听到犯罪学界有价值的、影响决策的声音,犯罪学已经从上世纪70年代末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壮观图景中自动撤离,走向了贫困化。
一、犯罪学已经从显学地位走向贫困化
上世纪70年代末青少年犯罪十分突出,比“文化大革命”以前呈几倍乃至十几倍地增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备受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为解决这一重大的社会问题,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指导下,学术界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将打入冷宫的犯罪学重新请回学术殿堂,探索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对策,使得犯罪学不仅重新焕发了生机并成为当时的显学。其表现在于:一是国家和政府给予高度重视,从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予以强调,并成立了专门负责犯罪预防和治理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党政领导不仅在讲话中反复强调研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而且还亲临学术会议指导,拨发研究经费,对重大课题进行国家立项、省部立项,并由政府部门组织课题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公安部组织实施的《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这些项目的研究极大地促进了犯罪学的发展,不仅产生了重大的理论影响,而且也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实践价值。有的研究成果通过立法形式及时地固定下来,使其条文化、法律化,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使成熟的研究成果及时发挥效益,成为人们一体遵守的行为规范。二是学界热情高涨,踊跃参加。各学科的学者都自觉地投入到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各类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纷纷成立,犯罪学研究形成了一支规模强大的理论研究队伍,形成了学术共同体(如“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等,一些省、市也相继成立了地方性的犯罪学会,一些院校也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等)。三是进行了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这一时期从事犯罪研究的除了犯罪学研究人员外,还有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者,政法实际工作者,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工作者,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党政机关、基层组织的干部,甚至还有违法犯罪者的亲属等等,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学科交叉复合研究的格局。各学科研究者运用不同知识,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犯罪进行系统的、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的良好态势,提高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可信性、可操作性,使其更具开拓性。四是冲破了一些禁区,取得了一大批影响决策的研究成果,填补了中国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空白,丰富了犯罪学研究的实践,为打击、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撑,犯罪学研究的成果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我国公布的刑事犯罪率是否真实?一切故意犯罪是否都是阶级斗争的表现?罪犯是否都是专政对象?社会主义制度是否产生犯罪?治理犯罪的方针是打防结合、以防为主,还是只打不防、打击越严越好?等等。对这些研究禁区的突破,摆脱了形而上学的传统偏见和陈旧观念的束缚,促进了学术争鸣,推进了犯罪学研究向纵深发展[2]。五是一大批警察院校、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相继开设了犯罪学课程,有的还招收了犯罪学研究生,为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和理论研究提供了高层次的人才。六是加强了与国际犯罪学界的学术交流,每年都有外国犯罪学者来我国访问、讲学、合作搞课题研究,我国也派出了研究人员访问、讲学、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我国也数次召开有关国际会议。根据当时犯罪学理论研究迅速发展的趋势,有的学者甚至预见:“在21世纪的头四分之一世纪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犯罪学研究都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甚至可以说会出现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犯罪学在理论上将获得一次质的飞跃;在方法上将会获得越来越多的突破;在地位上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各国解决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问题上将会越来越直接影响决策。这不仅决定于世界性的犯罪浪潮的不断涌动和冲击,而且也顺应了综合性多学科社会科学理论蓬勃发展的自然走势。”[3]对于这位学者的预见,在当时的状况下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当前的情势下,预言成了泡沫。对于国外犯罪学,笔者掌握资料不多,不敢妄加评议,予以揣测。但就中国犯罪学而言,其显学的地位已经消失,其影响决策的成果越来越少,其理论发展已经走入了死胡同,犯罪学在初步发展起来以后已经表现出日益贫困的状态,犯罪学的贫困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摆脱犯罪学的贫困化,就必须寻找贫困化的症结,走出犯罪学的困境。
二、社会转型期,犯罪突出,面对大显身手的绝好时机,犯罪学何以出现贫困化
犯罪学作为实用科学是适应研究犯罪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犯罪的发展而发展的,没有社会的需求,犯罪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看,不论是犯罪实证学派还是犯罪社会学派都是适应研究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19世纪上半期欧洲工业革命的完成,许多西方国家进入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这既为人类的进步和生活幸福创造了物质基础,也成为犯罪等社会问题产生的因素。伴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出现了财产犯罪急剧增加,暴力犯罪高涨,累犯、惯犯、青少年犯罪、妇女犯罪突出的浪潮;伴随着城市化,人口涌入城市,出现了贫穷、失业、卖淫等社会问题普遍化现象。对于这些新形势下的犯罪问题,古典主义学派理论不能合理地作出解释与处理,实践呼唤新的理论。由此,19世纪末意大利实证学派的学者们,如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勇敢地承担起时代赋予的责任,借用经验科学的方法论,从人类学、生物学、社会学的角度来阐释犯罪真正的原因,以便针对各种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治疗方法,建立科学的犯罪学体系。
20世纪初,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在美国占了统治地位。美国社会发生的迅速变化,提供了用社会现象看待犯罪问题的背景条件。20世纪20~30年代,美国几个大城市同时遭受灾难性的经济大萧条的打击,其结果是欧洲移民和南部黑人蜂拥而至,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比例迅速增长,因而犯罪问题成为社会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犯罪的严重性引起人们对犯罪问题研究的极大重视。尤其是北美芝加哥地区的集团性暴力犯罪十分猖狂,盗窃、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芝加哥大学的一批社会学家开始研究城市社区的犯罪问题。他们把主要精力集中于研究城市和社区的社会经济条件与犯罪的关系,以及职业性犯罪问题与犯罪预测和假释等问题,提出了“犯罪生态论”、“犯罪同心圆论”和“社会解体论”,从而形成了芝加哥学派。这次发端于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犯罪社会学研究,形成于萨瑟兰,此后也主要在美国犯罪学研究领域内发扬光大,并由那里辐射到欧洲和世界各地[4]。我国犯罪学的兴起同样源于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的状况。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犯罪青少年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百分比,大中城市为70%~80%,农村约为60%~70%。在各种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的青少年,在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当中也占很大比例。青少年犯罪还出现了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性质严重化的发展趋势[5]。鉴于青少年犯罪已发展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问题,1979年8月,党中央下发文件,提醒全党、全国及社会各界重视和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1985年10月,党中央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分别采取社会帮教、劳教、少管、送工读学校教育等措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切实解决他们的升学、就业、婚姻、恋爱、文体活动、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同时,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工作部门按照党中央“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索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的指示,积极地开展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如前所述也是犯罪高发期,与转型的社会相比较,犯罪增长速度加快,危害日益严重。转型前,我国是世界上犯罪率较低的国家之一,平均年发案在20万件左右,发案率在3‰左右;即使是在1961年的困难时期,年发案也只有42万余件,发案率为6.4‰。而社会转型后发案率急剧上升,198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达89万件,发案率为8.9‰;1991年达到236万件,发案率为20‰[6];2009年达到535万件,发案率在40‰左右。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和犯罪高发态势,各方都在积极寻找对策,而此时此刻专门研究犯罪的学问——犯罪学却走向贫困化。其具体表现正如卜安淳教授所言:“中国的犯罪学研究,近年来最大的问题,正在于学问意识不足,做项目的思路和方法缺乏。”[7]概言之,犯罪学之所以出现贫困化,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学与实践相隔离,渐行渐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日渐衰落;另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学理论供给不足,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更无法应对脱离刑法学后独立存在的需要。
(一)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日益与犯罪现实相隔离,导致我国犯罪学研究成为无源之水,走向贫困化
这种隔离主要表现是:
1.犯罪学研究者与实务部门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不能取得第一手资料,因而其研究成果很难进入决策层,以指导实践。
“西方犯罪学的发展历程表明:犯罪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经验学科,应当是对社会现实最为敏捷反应的学科之一。”[8]“犯罪学的学科价值在于提供与犯罪有关的知识,全面地认识犯罪,进而指导实践中的犯罪治理工作。”[9]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青少年犯罪研究辉煌的历史也充分说明,犯罪学只有与中国的犯罪现状相结合并提出有建树的对策以及治理犯罪的良方,才有用武之地,也才能实现其学科价值。目前的状况是,犯罪学者深知自己肩负着寻找犯罪对策的使命,并在对策建议上乐此不疲。但在中国研究资料匮乏,有关数据不准确的情况下,犯罪学者靠第二手资料得出的结论无疑是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最为悲哀的是,有的犯罪学者所利用的实证资料竟是美国的实证资料,这是对中国犯罪学更大的耻笑[10]。由于我国的犯罪数据都属于国家秘密,一般不向外公布,因此研究者很难得到确切的犯罪数据资料。“即使是学者所掌握的中国本身的实证材料,这些实证材料本身大部分都是以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为准,而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本身也存在犯罪黑数的问题,所以研究的基础就是存在问题的,那么结论的科学问题就成为镜中花、水中月。”[11]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学者远不如公安机关、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更了解犯罪的状况,更占有信息资源的优势,更全面掌握犯罪变化规律,因而所提出的对策不如他们的更具有实际的效果。为此,犯罪学的研究难以为实际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反而还有为实际部门添乱之虞,这就使得犯罪学的研究受到冷落。犯罪学在无能为力后,就显得无所作为。实际部门也认为犯罪学可有可无,不能对自己助力,自然而然关闭大门、闭门谢客。一方面犯罪学者想沉下去有所建树;另一方面实际部门对犯罪学家缺少信任度,难以形成相互合作的协调机制,使得犯罪学研究者与实际部门渐行渐远。
2.犯罪学者的实证研究往往等同于实际部门的调研工作,缺乏科学的规范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成果与实际部门的调研成果毫无区别,实际部门自然会采用自己占有第一手资料而得出的结论。
由于实证研究是舶来品,而中国犯罪学研究者又大都是刑法学家,他们善于理论思辨,善于纯理论研究,但缺少方法论的系统训练,因此实证研究理念不正确,往往把实证研究等同于统计分析或调查研究,缺乏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犯罪学是一种事实评价,是一门经验科学,不同于一般的理论科学。“纯理论研究的学科,不需要什么规范系统的手段和方法,只要能做到有实际根据,逻辑完整、自圆其说就成。因为理论强调自己的独特性,要与众不同才能形成一个理论体系。但犯罪学不同,它是经验科学,必须要有一体遵循的方法——即实证的方法。”[12]“实证方法也可以称为实际证明的方法,是超越和排除价值判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观察所得的经验资料的考察,以分析和预测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13]实证重在验证,因而它强调共识,遵守规范,在研究的手段上要建立统一规则和框架,如果没有统一规则和框架以及严格统一的手段,实证就无法进行。在实证研究中要有统一的实证路线图,即搞定量研究的人,其每一个课题报告都有一个相似的套路,都必须交代:(1)课题的文献背景;(2)材料收集的手段及过程;(3)数据分析手段及结果;(4)总结。这个完整的实证路线图的作用是:如果有人要重复你的研究,他就能从你的文章中找到实证的依据和线索,这就使得国家课题间具有可比性,也才能验证你的结论的科学性。只有经过验证的结论才是科学的结论,也才能予以采集。这就是实证研究的价值所在[14]。由于中国犯罪学界对实证研究的片面解读——只是数学统计与分析;对实证研究的误读——等同于调查研究方法,因此中国犯罪学研究尚缺乏统一实证研究的规划和手段,要么是“实证包装的数学游戏”,要么是空洞无味的调研报告,难以进行重复验证,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空洞理论。这样的研究成果怎么能被实践部门采信和引用?
3.中国犯罪学在实证研究方面存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分离的倾向,导致实证研究缺乏科学性。
即使在数量分析中,中国犯罪学界也存在方法论上的问题,即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分离。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始于化学。在化学中,定性分析的功能在于鉴别物质中含有哪些成分,但并不确定其含量;定量分析的功能在于专门测定物质中的各种成分的含量。之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被移植到社会科学中。在社会科学领域,定性分析是指对事物质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事物的质是事物为其自身而区别于他事物的固有规定。定量分析是指对事物量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事物的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速度、程度,是一种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定性分析是分析方法的基础,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补充和细化。但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中,定量分析的缺失是导致研究结果缺少客观性的致命问题。我国目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分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数量统计不规范。比如统计发案率,应该按照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统计,但是目前在调查统计中都不是按照这个标准,这就影响了统计的准确性。(2)孤立地使用统计数学,缺少可比较性。(3)选择的统计指标不当,难以比较分析[15]。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的分离,直接导致分析的科学性受到质疑,这也是很少受到实践部门重视的原因之一。
4.中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过于注重整体化犯罪现状和变化情况,微观的、地区性的犯罪实证研究较为缺乏。
中国犯罪学研究在兴起之时就注重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当时比较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但当时的实证研究主要重视全国范围的整体犯罪状况和变化形势,而地区性的犯罪实证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社会地域性多样化的现实已经形成,不同地区出现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态势和社会治安形态,与此相对应,不同地区也就需要不同的社会公共政策和犯罪治理对策。犯罪学研究应该为地区性社会治安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犯罪学家因此而有其用武之地。但是,多年来我们的犯罪学家都没有积极有效地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使得犯罪研究与地区性的社会公共政策和治理犯罪对策相隔离。这也正是犯罪学研究落后于现实需要,日益与实践部门相隔离,犯罪学研究成果不被党政机关部门重视的原因之一[16]。
5.犯罪学的学科定位也严重影响了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使其拘泥于理论思维之中,缺乏与实践部门沟通与交流的动机和冲动。
早期的犯罪学注重犯罪原因的研究,认为犯罪原因研究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领域,运用不同的专业知识研究产生犯罪的原因。如龙勃罗梭从人类学的视角挖掘犯罪产生的原因而创造了犯罪人类学派;菲利从社会学的视角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而创造了犯罪社会学派。其后无论是欧洲大陆的犯罪学研究和流派,还是美国的犯罪学研究和流派大都始终以此为研究路径。我国犯罪学的研究也是沿此路径,如早期青少年犯罪研究和犯罪研究特别注重犯罪原因的探讨,提出了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因素等不同层次的犯罪原因结构体系,以及犯罪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等等。对此王牧教授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为:“把犯罪学变为犯罪原因学,仅使犯罪学在科学的道路上迈出了半步。为了实现犯罪学的全部科学化,为了犯罪学在理论上的成熟,我们必须再向前迈上半步;走出犯罪原因学,向整体犯罪现象学进发,建立真正科学的犯罪学。为了与今天的犯罪原因学相区别,我们可以暂时称之为‘犯罪存在学’,实际的意义就是‘整体的犯罪现象学’。”[17]并由此设计了犯罪学的结构体系,即犯罪现象发生——犯罪现象存在——犯罪现象对策[18]。犯罪现象学改变了传统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原因的做法,而把犯罪现象作为一种客观社会存在,将重点放在了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上,即将犯罪原因仅仅作为犯罪现象存在的部分内容来对待,犯罪现象的存在形态和犯罪现象的规律成为该犯罪学概念的核心内容,这是对国内外传统犯罪学的一个重大突破[19]。中国的犯罪原因学由于缺乏实证研究而与实务部门渐行渐远,那么犯罪现象学能否贴近实际部门做出其应有的贡献呢?答案尚不明确。但笔者认为,虽然犯罪现象学比犯罪原因学迈进了一步,但不等于贴近实际,适应实际的需要。从实际部门的理想状态看,他们需要理论工作者能够提供符合实际需要的、解决犯罪的良方和对策。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面对日益突出的犯罪问题,政法实际部门在疲于奔命的窘迫状态下,抽不出身来进行深入的研究,也缺少破解当前犯罪问题的灵丹妙药。因而,犯罪学的使命应是基于对犯罪原因的揭示,提出实际部门需要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各种原则和措施,这是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按此逻辑,犯罪学还应向前一步,将研究犯罪对策作为犯罪学的重要使命,形成犯罪对策学。当然构建犯罪对策学并不是目标,将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放在对策上也不等于犯罪学仅仅研究犯罪对策,犯罪对策的研究是基于对犯罪现象的分析、犯罪原因的探讨,而后才能提出犯罪对策。正如美国犯罪学者张晓东博士所言:“犯罪学是研究一个非常具体而现实的课题。这个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需要解释,需要提出对策,需要对当权者提供咨询。就像医学要解决具体的人体疾病,犯罪学面临着社会和群体的疾病,如果我们这些从事犯罪学研究的人不对人的越轨行为提出解释,提出对策并追踪评估,那还不如泡上一壶茶,谈谈如何‘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种脱离实证的思辨所产生出的理论既没有指导实践的价值,又没有哲学所需的抽象度。为此,犯罪学应该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对策的应用及评估、评估后对现象的重新认识和解释五个方面进行研究,使犯罪学成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成为实际部门不可或缺的科学理论。”[20]
6.我国犯罪学理论与犯罪的现实相脱离,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隔离,彼此形成各自不同的、难以沟通和交流的话语体系。
对于理论界而言,实务界俨然成了“他在”的另一个世界。理论界和实务界彼此轻视对方:理论界认为实务界没有按照犯罪的规律予以合理的治理,而是按照习惯进行非规范操作,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比较突出的就是理论界对“严打”的指责和抨击。一些学者认为“严打”存在着决策缺乏科学性、许多方面与治理有所冲突、造成刑罚成本加重、只注重打而忽略了预防等等弊端。应该说,学界这些善意的批评是中肯的、积极的,但对于实务部门而言,“严打”也是治安形势恶化、犯罪问题突出、群众安全感下降形势下的无奈之举。如果理论界能够提出比“严打”更好的防控策略和方法,实务部门实在是求之不得的。但现实是,由于理论界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只是一味地批判,缺乏有价值的建议和对策,因而,实务部门对于理论界的批评嗤之以鼻,认为理论界不是帮忙,而是添乱,越发对理论界不信任,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距离越来越远。同时,由于实务部门掌握犯罪的第一手资料,他们以自己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形成了自己的研究观点和话语体系。而理论界则以实务界的研究存在方法欠缺的问题而予以轻视。这使得双方的隔离也日益加剧。此外,由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相隔离,因而导致了人才培养的非实用性。在法学院学习的理论基本上是远远脱离实践的教科书知识、典型的“黑板”知识,而这些知识要么老化陈旧,要么与实践相距甚远,很难指导实践。因此,学生毕业后所学到的知识难以在实践中运用甚至误导实践,这无形中又对实务部门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其与理论界的隔离加剧。
(二)我国犯罪学独立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薄弱,理论供给不足,导致犯罪学走向贫困化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30年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是依附于刑法学的,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依附于刑法学的犯罪学,受制于法条以及规范学科的研究方法,难以开展具有社会视野的犯罪学研究。随着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实证的与经验的研究方法的确立,我国犯罪学从刑法学中摆脱出来,这就为我国犯罪学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21]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犯罪学还甚为年轻,犯罪学的全面发展与繁荣还只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情。而这一历程只是现代犯罪学历史百年之后的岁月。目前,我国犯罪学可谓处在发展中的徘徊阶段,我国犯罪学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更高层次的犯罪学研究的繁荣,需要观念的更新、犯罪学理论在实践地位中的弱显、相对柔韧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定位等。”[22]中国的犯罪学还比较年轻是不争的事实,年轻象征着活力,但并不能等同于幼稚;年轻意味着成长,但成长需要充足的知识营养;年轻充满朝气,但更需要成熟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中国的犯罪学欲真正独立于学术之林,必须具备本学科的学科意识、话语体系、研究范式和研究者共同体。
当前,我国犯罪学集体失语,并日益走向贫困化的自身原因在于:
1.犯罪学的学科意识不强,使得犯罪学的学科任务不明确,难以奠定其学科地位。
正如王牧教授所言:“犯罪学作为一门认识犯罪现象、本质、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应当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宏观理论’。但实际上却如美国犯罪学家维特和赖特所说:在目前,还没有这样一种关于犯罪行为的‘宏大理论’,它能包括对犯罪的全部探讨,能把各学科的经验成果组织成非常连贯完整的逻辑体系。至少在眼下,我们必须满足于‘中级理论’,即那些仅能说明关于犯罪的有限真相的理论,或者满足于‘微小理论’,即其内容范围和一般性比‘中级理论’更受限制的理论。这个评价符合一百多年来犯罪学理论的研究实际,不仅指出了犯罪学作为学科还不成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犯罪学学科建设标准。加强犯罪学学科建设,完善犯罪学,是当今犯罪学界一个重要课题。”[23]笔者认为,加强犯罪学学科建设,首先必须增强犯罪学的学科意识,明确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唯此才能确立犯罪学的发展和建设方向。由于犯罪学是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的新型学科,因此其刑法学情结还根深蒂固,犯罪学就是从刑法学母体中诞生的婴儿,其脐带还连着刑法学母体,还带着刑法学的胎痕。
其一,犯罪学者大都是从研究刑法学转向研究犯罪学,因而,其研究的视角、方法和目的都遵循刑法学的思路,受到刑法学的严格训练,而较少受到犯罪学的系统训练。较为突出的是缺少实证研究方法的系统训练,得出的结论缺乏科学性,很难得到实务部门的信任和采纳,成为空洞的理论。其研究的目的也较为单一,即为刑法学服务,把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婢女,这就背离了犯罪学的研究目的。犯罪学应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宏观需要而产生。从社会整体上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犯罪学学科的直接任务,是犯罪学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立犯罪学理论框架、研究对象和评价各种理论的根本标准。犯罪学存在的各种问题,几乎都与学科任务不明确或不正确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影响学科成熟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学科任务,把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理论方法等直接移到犯罪学之中,作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和理论方法。刑法学也承担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任务,但这只是它的间接任务,而不是直接任务。准确地说,刑法学是通过实现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即准确地定罪和量刑这个直接任务来间接地实现上述任务的。刑法学的直接任务是准确地定罪量刑,直接服务的部门是司法机关;犯罪学的直接任务是从社会整体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直接服务的部门是政府(社会)。“这样,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就很难提到议程上来,刑事惩罚就会成为唯一的结论,从而会背离或缺少犯罪学研究应有的理论认识、研究方向及方法,学科任务无法实现,学科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限制。”[24]走向贫困化也实属自然。
其二,犯罪学者又缺乏与社会学者的合作机制,不肯屈从于社会学,成为犯罪社会学的附庸,恐有同流合污之嫌。社会学者曾试图将犯罪学收罗门下,认为“犯罪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现象与人类社会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25]。我国学者谢勇认为,犯罪学除了属于社会学之外再无别的归宿。因此,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仅仅是同一门学科的两个不同名称而已[26]。面对社会学的强硬态度,犯罪学自然不能就范,犯罪学在拥有自己的独立品格的前提下,坚持认为犯罪学是独立综合的学科。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在其《犯罪学》一书中提出“犯罪学——独立的、跨学科的、国际的、经验型与联系实际的科学”[27]。正因为犯罪学与社会学缺乏合作机制,犯罪学又离不开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方法,因而使得犯罪学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力主实证研究的方法,觉得缺乏实证研究就缺乏科学性;另一方面又缺少与社会学的联系,对社会学不屑一顾。这种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感觉是犯罪学研究者的致命弱点,也是犯罪学研究的软肋。因而“中国犯罪学要想在方法上有个飞跃,从自身内是无法找到出路的,必须跨学科,求师于他人。在社会学、心理学、人口学以及教育科学中去接受严格的方法训练,来提高自己的素质”[28]。从以上分析可见,犯罪学的“这种理论基础和理论背景,使研究者难以从学科的角度去研究问题,自然也就难以树立自觉的明确的学科建设意识”[29]。
2.犯罪学缺少话语体系和“专业槽”,难以形成与其他学科对话的资本和话语权,使得犯罪学的学科走向贫困化。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犯罪学就是犯罪学,它既不能等同于犯罪社会学,也不能等同于犯罪心理学和犯罪人类学。但犯罪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学,其存在的理由又不是各分支学科的简单综合所能解决的,而应当有犯罪学本体理论的支撑”。然而“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犯罪可以进行多视角的研究,因此每一个视角就成为犯罪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形成犯罪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种状态确实有助于全方位地把握犯罪现象,但也使每个研究者的视野受到限制,形成盲人摸象的局面,注意犯罪的某一方面特征,往往以某一视角的犯罪学替代整体犯罪学”[30]。由此而造成了犯罪学的本体迷失问题,也带来了“目前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对于犯罪现象的描述多于阐释,资料堆砌多于理论分析,因而处于一个较低的理论水平”的问题[31]。没有任何一个学科像犯罪学这样特殊:犯罪学只在短短的200年里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里涵盖了法学、伦理学、心理学、医学、统计学、人口学、社会学等各类学科的知识,这些成就的取得大大丰富了社会文化知识宝库。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形成完整而统一的基础理论,也还没有形成明确而又被普遍认可的学科意识,甚至在某些最基本的概念的定义上都没有取得普遍共识,直至今天犯罪学家还在为它所应有的学科地位而奔走呼号。在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历史上,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犯罪学的研究中,各分支学科的繁荣掩盖了本体理论的缺失。
甚至有学者质疑:“用犯罪学的头脑,社会学的眼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众多学说组合而成的躯体,能否迈出犯罪学的步伐,它的‘生命之魂’究竟是什么?”[32]这些诘问尖锐地反映了犯罪学面临的困境和尴尬。而在我国犯罪学的传统中,犯罪学本体结构中将犯罪的研究代替了犯罪学的构建。如我国高校中通用的犯罪学教材将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分为“四模块”或“三模块”的知识体系的构建;即结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预防论四个部分或是直接分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三个部分。但是,犯罪学理论中对于犯罪学的定义却没有达成共识。即什么是犯罪学?如何认识犯罪学?如何研究犯罪学?这些问题直接导致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范畴的知识缺位。“犯罪学的本体理论与研究范畴是犯罪学研究的不同侧面,缺一不可。但已往的研究中忽视了本体理论的研究,强调犯罪学范畴的研究,因而出现了‘四个板块模式’的犯罪学,也使犯罪学研究的路径单一,只研究范畴不研究本体理论,以至造成犯罪学缺乏专业槽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各学派难以有统一的话语体系。”[33]犯罪学究竟研究什么?传统的犯罪学体系围绕着“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怎么办”的命题而展开研究,而对“如何知道发生了什么”则没有答案。两者的分水岭在于前者解决的是对犯罪问题的认识,即研究范畴问题,后者则是犯罪学学科体系的系统的本体基石。长期以来,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和结果纷繁复杂,有多少人研究犯罪就有多少犯罪的结论。结论甚至相互矛盾,既没有共性认识又缺乏学术影响力,混淆了犯罪学本体知识与研究对象的界限。因此,有多少人研究犯罪学,就有多少个犯罪学流派或学说。对此,美国犯罪学家米切尔·居茨尔也认为:从每个学术领域似乎都可以跑出来一种犯罪学理论。“遗憾的是这些理论所提出的原则精神常常是自相矛盾的。在阻止和控制犯罪方面,犯罪学说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34]正因为犯罪学学科自身性质和本体理论的缺失,使它在历史的大变革中即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面临逐渐丧失契机而萎缩的危险。而犯罪学的现状是,犯罪学领域仍然困守在传统的犯罪原因为根基和起点的研究范式中而止步不前。
3.犯罪学研究范式的缺失,使得犯罪学研究举步维艰,难以形成科学的共同体。
近年来在犯罪学学科问题上的探讨本质上是关于科学共同体的争议和探索。科学共同体问题在库恩范式理论中被认为是:在任何一个充分发展的范式内将包括许多具体的理论,每一个理论都含有一个范式的一个或几个要素。一旦一个范式被科学家们接受了,每一个科学家大部分时间将接受同样的范式[35]。拉里·劳丹认为这就是科学共同体现象。审阅我国的犯罪学学科,犯罪学本身的体系、学科地位和价值观的不确定表明犯罪学本身未能形成科学共同体。在研究方法上,研究者共同体也缺失。按照库恩的范式理论,科学进步的进程来源于稳定的科学共同体的常规科学阶段,而“反常阶段即是危机阶段”[36]。
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进程,在科学领域百花齐放的社会背景下,犯罪学也乘着这一东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犯罪学又面临一些现实的困境。特别是进入20世纪,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和价值遭到了质疑和挑战。出现如此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在科学进步的今天,特别是现代化更为深入发展,犯罪情势和手段更为复杂,但犯罪学成果的实践运用却逐渐被忽略,甚至在一些高等院校,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在不断弱化甚至边缘化,对犯罪学成果的价值实现的弱化现象,直接威胁到犯罪学学科的生存和发展,犯罪学科学淡出人文科学价值平台领域已出现显性危险。为摆脱犯罪学研究的困境,“我国犯罪学要真正登上科学的大雅之堂,必须有其高深的专业槽、深刻而抽象的理论。而作为这种理论的基础的是犯罪学的研究范式”[37]。研究范式对学科的建设而言是最基础的。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对唯物史观的详尽说明和科学运用,而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范式的研究,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形成基础。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指出:“我们要有目的地去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要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际运动结合起来,是为着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问题和策略问题而去找立场、找观点、找方法的,这种态度,就是有的放矢的态度。‘的’就是中国革命,‘矢’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所以要找到这根‘矢’,就是为了射中国革命和东方革命这个‘的’的。这种态度,就是实事求是的态度。”[38]在这里,毛泽东实际上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即“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际运动结合起来”当成“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问题和策略问题”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模式,即中国革命的理论范式。正是由于坚持这一理论范式,因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创造了毛泽东思想这一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第一个伟大理论成果,并在实践中成功地找到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革命道路[39]。考察犯罪学的历史发展,可以区分出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犯罪学启蒙时期→犯罪学创立时期→犯罪学发展时期。这三个时期将犯罪学收入了一个常规科学时期。而三个时期的最鲜明的特点是,每一个时期都有一个稳定的研究共同体和确定的研究取向。在犯罪学的启蒙时期,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古典犯罪学派以理性选择为研究取向,建构在意识绝对自由的哲学基础上,其犯罪学研究成果对欧洲中世纪的司法革命性变革作出了贡献;19世纪的犯罪人类学派,以实证研究方法建构了经典的犯罪人类学派理论,该学派实证的研究方法,使犯罪学成为一门真正并独立的科学。而犯罪社会学派则成就了犯罪学在20世纪辉煌时期的发展。这三个阶段的共同特点是:都拥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研究共同体,在研究方法上基本达成共识并加以运用。因此,犯罪学的历史发展也验证了科学发展的规律,即每当科学共同体处于稳固常态阶段时,犯罪学的发展和成果以及地位就稳定和上升,并以此有了较为清晰的学科边界,学科的主体性鲜明。而在现阶段,对犯罪学学科基本问题的争议,凸显了犯罪学学科边界模糊、缺乏内在逻辑体系理论、不确定的方法论及方法等现状,使犯罪学传统共同体在现代已逐渐松散并形成危机,犯罪学研究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尤其是我国面临的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治理的紧迫需要,犯罪学学科发展也面临被边缘化的危机。
4.犯罪学研究者共同体尚未形成,因而很难形成共同的话语体系,导致研究者各自为政,各成一派,难以形成学科建设的合力。
库恩认为:一个科学共同体由同一个科学专业领域中的工作者组成。在一种绝大多数无法比拟的程序上,他们都经受过近似的教育和专业训练。“每个科学共同体一般有一个它自己的主题。”[40]研究者共同体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认识论的共性上。认识论是每个学科研究的哲学基础。犯罪学的认识论在犯罪学研究中长期被漠视和淡化,也导致了犯罪学本身未能形成科学共同体。该现象的存在与目前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群的专业背景有密切关系。犯罪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者接受的是刑法的规范研究思维训练,难以回答一些根基性问题,即犯罪学的哲学基础是什么?迄今也未见清晰的答案。由此,有多少人研究犯罪,就有多少犯罪学流派的乱象就不足为怪了。对此现象,有国外同行指出:在中国大陆,大多数声称犯罪学家的人,都没有接受过行为科学传统的训练,或者没有在西方国家接受训练。大多数获得的是法律学位,他们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中从事教学或实务工作;那些少数从事与犯罪学家类似研究工作的人并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学家,他们认同传统的学科,更愿意被称为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政治学家[41]。可见,犯罪学研究者的职业化理念和追求是构造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努力目标。同时,在现行的犯罪学研究者中,知识结构的调整,观念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转变仍势在必行,唯有此,犯罪学才能创造出一批批杰出的人才和优秀的成果。但在现实中,一些研究者置犯罪学是事实科学的事实于不顾,不参与犯罪控制实践、不接触犯罪人而研究书本上的犯罪问题。“犯罪学研究成果束之高阁或成了只是‘圈内人’相互把玩的欣赏品,有的甚至干脆玩起了局外人看不懂的自命清高的文字游戏。”[42]而在研究方法中的共同体的缺失则更应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在该问题上,应加强对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反思和探索。学者只有建立共同的话语体系,才能形成学术共同体,才能有一种有机的联系,才能形成学术共识,有共同的学术价值理念。
简短的结语:行文至此,犯罪学何以贫困化的原因已经初步说明,关键是如何选择路径走出困境,破解难题。笔者曾连续发表了两篇文章,一是《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并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意在探讨犯罪学认识论的路径选择;二是《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意在探讨犯罪学本体论的路径选择。①面对犯罪学研究的困境,笔者仍然认为犯罪学本体论是突破的最佳选择。本体犯罪学形成知识共同体,受知识共同体系统训练培养出研究者共同体,研究者共同体接受实证方法训练后能打破与实务部门的隔离,贴近实际,实务部门得益于实证方法又能与理论界形成互动机制,这种良性循环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进犯罪学的发展,使犯罪学充满活力而不断走向繁荣,恢复其显学的地位。
注释:
①参见严励著《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并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载《犯罪学研究》2004年第4期;《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