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现象之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惠安论文,民国时期论文,集体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95.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9)07-0090-07
由于受到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区域社会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惠安女以其特异的性别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蔚然成风,引起了各方人士的普遍关注。本文拟就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现象作初步探究。
一、惠安女集体自杀之社会现象
1944年《新福建》发表了谢怀丹的《闽南农村漫谈》,文中指出在闽南惠安县“有一种风气,就是每逢夏秋之交,洛阳河畔(惠安的一条小河),往往发现三五成群的髻发妇女,结伴投水自杀。这种事件几乎年年都有发生。”①惠安女“集体自杀”之风气肇始于何时至今已难详考。据报道,早在19世纪90年代,惠东一带已有妇女集体自杀事件发生。②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频繁并已成为当地严峻的社会问题,这种现象大致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次数频繁、人数众多。每次妇女集体自杀,“少则二三人,多至五六人。或同姓,或异姓。非姊妹则姑侄。”③惠安小岞半岛是妇女集体自杀现象最严重的地方。1945年前内乡出现27个妇女集体自杀④,南赛村则发生14名妇女集体自杀事件。⑤1947年小岞半岛妇女自杀达135人。⑥而更令人惊心动魄的是,民国时期惠安净峰西村一池塘,投塘自杀的妇女竟达800多人。⑦一个小镇一年之内妇女自杀者高达135人,一个小小的池塘竟吞噬800多个妇女生命,其惨烈之状可见一斑。这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如芹峰后堡村为一个有70多户人家的村落,由于妇女集体自杀严重,到解放初全村几乎没有女性。⑧
其次是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自杀者主要为年轻妇女。惠安女集体自杀,“或自缢或服毒或溺水,几足以至死者无术不用。”⑨自缢或服毒事件在惠安各地时有发生,而跳水自杀现象在惠安各地虽经常发生,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跳海自杀的主要集中在惠东一带,跳洛阳江自杀的主要集中在惠南一带;投“池塘潭涧”自杀的则主要集中在惠北一带。惠安女集体自杀者主要为年轻妇女,大“多属豆蔻年华,具有姿慧之女子。”⑩如1930年5月,惠安北门外2女集体自杀,其中一女死时为24岁。(11)同年9月,惠安辋川3女集体自杀,死者年龄都在二十三四岁之间。(12)1934年,惠安北门外又发生一起9女自杀事件,其中潘松姑16岁(已婚)、潘盛19岁(已婚)、潘叶19岁(已配未婚)、潘惯15岁(未字)、潘芹17岁(已婚)、潘徒19岁(已婚)、潘灶之女13岁(未字)、陈青之女16岁(未字)、陈环(年龄不详已配未嫁)。(13)
最后是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如小岞妇女在集体自杀之前,大都有一个准备阶段。她们在跳水之前约定“把衣裤贴身扎紧,渐放宽舒,穿上三重、五重,以免身死又蒙羞受辱。这些都要经年长姐姐检查”。然后她们在“暗订的时间”分头到约定的地点,其后用“一把绳子一个个拴在一起,由倡始者在前起跳,就这样,几个人一连串跳海身沉而死”。(14)她们“跳时咸以身上之束带,接续□结作长帛。互系于手腕或腰间。”(15)1934年惠安北门外9女集体自杀事件也大体如此。她们先是换上“乌云纱新衣裤,足徙木屐”,来到北门外的后宅潭,脱下木屐并排列在潭边,然后“以绳索互贯缚成串,一起投水”。(16)
二、惠安女集体自杀的社会干预
民国时期惠安“女子者,每因小故,而悬梁自缢、投水自沉,以害己而害人者,比比皆是”。(17)这造成许多家庭残缺不全,从而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社会各界采取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
“数千年来中国民众的社会生活从未离开过神的干预。天地鬼神信仰,构成了古代民众世界观、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古代许多民众对神鬼似乎有一种天然的依赖心理……他们认为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都是神鬼意志的体现,非人力所能改变”(18),因此民间往往企图通过求神拜佛等宗教行为来消弭危机。传统惠安社会“尚巫鬼,信灾祥”,女性集体自杀后,民间以其惯有之意识将解决的希望寄托于自然神力。如妇女“跳壑”之后,人们“就壑之左近,山之麓,道之傍,筑坛塑像祀之。像不以泥,不以木,而以纸糊之。名其神曰几姑几姊。依其死之人数而呼,四时伏腊,家属亲友,供以粢盛。坛不设门,高不及肩。乡人以事祷者轧应,酬以牲礼,献以花粉。”(19)人们还“在死过人的池塘里引魂超度,建立庙宇,有的偷偷地把死地人的池塘填浅,把吊死过人的大树连根砍掉”。惠安小岞型村则为“集体自杀死去的妇女们在村子周围建立了十多间夫人庙”。(20)宗教行为是民间应对危机的惯常反应,虽然满足了民间镇灾祛邪的心理,给民众带来一丝情感上的安慰,但无助于遏制惠安女集体自杀行为,惠安女子仍“以可作姑娘而招群自杀”(21)。
作为社会的先觉者,惠安的知识分子亦主动承担起改良社会的责任,其中以1926年知识分子杨逢详、李灼其、庄维垣、庄连福等人发起组建“惠东改良风俗团”最为典型。他们利用暑期回乡之际,在惠安100多个村庄中,以发传单、贴漫画、演戏等方式宣传改良风俗,如《妇女勿自杀》等便是教导那些有自杀倾向的女性。这场运动从1927年延续到1937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良风俗也得到一定改善,然而,由于它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宣传层面,无法从行动上彻底根除陋习。(22)为此,一些地方人士希望当局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干预,他们认为此风倘若不加以遏制,“诚恐十年之后,惠北一带将成荒村废郭”(23)。更有人建策道:“希望惠安当局以及妇运工作者要运最大的魄力,配合着教育的力量,把这种怪现象的陋习”改进过来。(24)这样,官方开始介入惠安女集体自杀之防控活动中。
惠安妇女集体自杀多以自沉为主,是故每逢妇女集体自杀多发的季节(25),县当局都派大量警察前往妇女集体自杀较频繁的河边和海边进行巡逻监视,以期防范于未然。(26)然而,这种防堵性的措施往往是挂一漏万,收效甚微。由于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长住娘家”的习俗是惠安女集体自杀的诱因,尤其是1934年惠安北门9女集体自杀后,惠安县国民党部便指出“此种恶俗,由来已久,长此不加革除,后患曷极”(27),希望县政府加大风俗改良的力度。于是,惠安县当局寻求从思想文化层面进行干预,利用“三八”节纪念会反复宣传新女性形象,企图通过唤醒女性的主体意识来防止女性集体自杀。如1944年惠安“三八”节纪念会,大会主要宣传“投水自杀是最愚笨之举动”等(28)。而作为半官方组织的惠安妇女会也积极介入妇女集体自杀之防控活动中。1942年惠安县妇女会鉴于“一般无知青年妇女结队投水之事,月必数次,似此无故死于非命,对于民族前途,不无影响,特定取缔妇女投水自杀办法,呈请县府施行。”妇女会理事陈兆英还向当局呈交了《惠安妇女自杀的症结及其解救途径》,提出以“贤母运动”为中心,引导女性转向追求新的值价观念。(29)
令人遗憾的是,惠安地方当局的种种干预举措始终没有遏制妇女集体自杀之风。尽管地方当局对惠安女集体自杀现象从思想文化层面进行解读,并大张旗鼓地宣传新女性形象,然而,它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来干预女性自杀;况且政府权威的不足导致其在乡村的威信无法得到认可,从而使其防控活动往往浅尝辄止,无法深入。
三、惠安女集体自杀之因的诠解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从“长住娘家”等文化习俗层面来探究惠安女集体自杀的成因,这种文化解读的褊狭遮蔽了人们的视野。其实,惠安女集体自杀是当地经济、文化、社会等机制失衡的结果。
(一)
惠安女为何集体自杀?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长住娘家”的婚姻习俗给女性的生活和情感造成严重的伤害,成为其集体性自杀的诱因。当地民众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嫁自杀”——即因“嫁”而产生的自杀行为。
“长住娘家”是惠安地区普遍流行的婚姻习俗。一般的,女子婚后头三天住在夫家,第四天便开始回父母家长住,一直到生育了孩子以后,才名正言顺在夫家定居。在未生儿育女之前,仅有“时季”和“年节”,夫家差人去请,女子才到夫家,但在第二天或第三天就得马上返回娘家。(30)无论民间或官方,“长住娘家”的习俗皆被视为“恶俗”。《江声报》曾发文抨击这种“坏习惯不知屈死多少无辜性命,因风俗这样不得不两方割爱分离,那么怨叹自不能免,于是这班可怜的女性,就连串成群(用绳子缚成一串)投到水里去死的,不知要有多少。”(31)官方亦将集体自杀之风归责于“长住娘家”的怪俗。1934年惠安北门外9女集体自杀事件发生后,当时惠安县国民党部在公函中称“长住娘家”的习俗“以致夫妻隔别、姊妹联盟、而厌世自杀之案遂屡出不穷”。(32)1936年《东方杂志》发表署名李拱宸的文章也将惠安北门外9女集体自杀现象归因为“长住娘家”的风俗。(33)1945年惠安县政府在报告中指出:“(惠安县)风俗窳陋,积弊綦深,妇女婚后常有常住娘家恶习,非逢年节不返夫家。致妇女结伴投水自杀等事情时有发生。”(34)由此可见,“长住娘家”习俗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当时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长住娘家”这种奇特婚俗导致两性关系异常,并破坏婚姻家庭结构,从而形成女性绝望的社会环境,导致她们走上自杀之路。李拱宸指出,“受这种无形枷锁禁限的已婚男女是绝对谈不到幸福的,尤其是女人因为她们在做母亲之前是没有权利去和丈夫过同居生活的,可是在很少和丈夫接触的机会中,要把丈夫的种子带回母家,孕育成胎实在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所以她们只能一年一年地看不见太阳,结果到了忍无可忍的时候,只有自寻短见了”(35)。汪时扬也指出,“(长住娘家)夫妻相处的时日即如此之短,生育机会当然就少,感情好的,不愿孤居,感情不好的,更认为是人生的痛苦,均易使她们有厌世的观念。男女结婚后感情的维持一半要归功于子女,既无子女又不能相处一起,当然觉得无牵挂,何况又先有了厌世的观念。”(36)上个世纪50年代林惠祥教授在惠安东部地区对“长住娘家”习俗进行考察时也进一步肯定了这种看法。他认为“由于长住娘家,夫妇感情不正常,加上夫权统治思想严重,妇女在家中都没有地位,她们仍在生活上精神上都不能得到安慰,加其他原因,便感到生不如死,解放前妇女三五成群地集体自杀,造成妇女大量死亡。”(37)客观地说,这种舆论解读在逻辑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过亦有论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长住娘家”习俗并不能完全解释惠安女集体自杀的原因。正如谢怀丹所言:“小姊妹们聚在一起为什么就会合伙自杀呢?笔者曾经跟许多惠安朋友研究这个问题,可是,一直没有找出真正原因,例如姑媳不和,夫妇反目等,可是这种现象在别处也有,为什么别的地方没有集体自杀事件呢?有的说跟不落夫家的风俗有密切关系,但广东也有‘不落夫家’的风气。所以这个问题还需要关心妇女的朋友去研究。”(38)这表明“长住娘家”的习俗仅是惠安女集体自杀的原因之一,而不是惟一的原因,在“长住娘家”习俗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多更重要的原因。
(二)
惠安县老曲艺家毛敦礼曾撰写了高甲戏剧本《浪埋莲花》,描述了民国初年惠东某村两个因婚恋失利的姐妹走上集体自杀的过程。这个剧本的主要内容如下:20岁的阿花与21岁的阿海在学校读书时相恋,但阿花年幼时就被其父母许配给大其2岁的阿发,后来他们也举行了婚礼。由于阿花对阿发并无感情,于是阿花与阿海策划私奔,后因阿海父母的反对和族长的干预而流产。而故事中的另一个主角阿莲,16岁时由父母包办嫁出同村18岁的阿海,但阿莲婚后不久被流氓阿七诱奸怀孕而遭夫家毒打。绝望的两姐妹同病相怜,在互相诉苦后,跳海自杀。(39)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该剧为当代作品,但它为后人深入了解当地的社会文化和民众心理并解读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的成因提供了文本。
一方面,人们从该剧中看到妇女利用“长住娘家”习俗对不平等的婚姻进行变相反抗。例如,阿花与阿莲的“谊姐”宝珠曾密授阿莲如何以“长住娘家”的习俗来抗拒那个决非自愿的丈夫的性要求。她的方法是让阿莲“坚持不和他睡,他就没你法,人家也不会笑你(阿莲)是淫荡的姿娘了。”其他女伴也说:“咱福建惠东的风俗,只要过了这一夜,以后回去就长住娘家,只有清明、中秋、年将才再到夫家过夜。”“这叫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宝珠自己也通过“长住娘家”逃避婚后性关系,这使她结婚三年“还没生孩子”。阿莲依众人之计,面对丈夫的性要求,进行了顽强的抵抗,最终使丈夫因受伤而放弃。(40)“长住娘家”习俗被那些婚姻不幸福的女性巧妙地用来维护自己的性权利,这样,在婚姻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长住娘家”习俗为女性赢得了一丝安全感。惠安“长住娘家”习俗虽并无明显的反抗性特征,但它却成为女子逃避“被迫”性行为的手段。因此,人们将惠安女集体自杀之原因完全归结于“长住娘家”的习俗是不够全面的。
另一面,人们从该剧中看到因婚姻和家庭的不幸而产生的绝望情绪是妇女集体自杀的主要心理因素,而普遍悲情则是促使她们集体自杀的共同介质。在《浪埋莲花》本中,为了让阿花脱离夫家,阿海决定带阿花私奔,并把这个想法写信告诉了其父母。然而,其父母在回信中坚决不接收这个“有夫之妇”,并以“断绝父子关系”相威胁。这封信被阿花无意中看见,并成为促使其愤而自尽的诱因。而阿莲被流氓强暴的隐秘因怀孕而暴露,遂被夫家当作荡妇惨遭冤枉和毒打。名节的丧失和夫家的指责,对于这位农村妇女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绝望,这使她觉得“今后无颜再见人”,并认为“唯有一死脱离红尘”。不同的际遇使这对姐妹同陷绝望的深渊,于是在“姐妹交谈吐真情,同病相怜泪雨倾。别人结婚真高兴,咱姐妹嫁夫真痛心。赌博嫖妓不顾家,粗暴打人难改性。红花鱼要吃趁新鲜,咱若要死趁年青”的悲愤中,跳海自杀。(41)这种现象在现实的案例中也屡见不鲜。如1934年轰动一时的惠安北门外“九女自杀”,其中一女因丈夫“入歧途,流而为匪”,屡劝不止,“且时被挞楚,遂萌厌世之念”;另一女因未婚夫家有“养媳”,“感前途非福”而自杀;另一女则因嫌未婚夫“体质弱小”,遂起绝望之情。(42)由此可见,她们的集体自杀均缘于不幸的婚姻经历或家庭生活,而与“长住娘家”的习俗似无多大关联。
(三)
众所周知,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论自杀》是学界研究人类的自杀行为经典著作。他在书中根据“融合”和“规范”的有无将自杀分为利己主义的自杀、利他主义的自杀、反常的自杀和宿命论自杀等四种类型。(43)迪尔凯姆并未对集体自杀进行分类与解释。通过检视惠安女自杀行为的社会事实,这种群体自杀行为无法简单地归入利己(个人主义至上)的自杀或利他(为完成某种目标或履行某种义务)的自杀行为,亦无法认定它是一种宿命论式的(命中注定的)自杀。民国时期,惠安女性集体自杀是一种与地方社会性别制度密切相关的反常的自杀行为。所谓的社会性别制度“是一整套确定两性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社会制度,它通过文化、政治和经济的作用,使女性处于社会中的从属地位”。(44)民国时期,惠安特殊的地域环境、社会文化等众多因素杂糅造成其社会性别制度的失范是导致惠安女集体自杀成风的重要原因。
首先,惠安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性别比例和家庭结构的失衡,导致惠安地区社会性别制度异化,这驱使惠安女走上集体自杀之路。惠安地处福建东南沿海,北接湄洲湾,南连泉州湾,东临台湾海峡,地势西高东低。西面丘陵杂布,耕地面积狭小,土地贫瘠;东部虽然平坦,但土壤盐碱化程度较高,水土流失严重,是故惠安农业发展举步维艰,素有“地瘠民贫”之称。但惠安拥有大面积海域,海洋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有“渔盐商贩”之利,与此相适应,便形成了与其他地区相异的就业模式。据1937年的相关统计显示,惠安男性的业农者占总职业人口的38.2%,业工者占总职业人口的26.4%,业商者占总职业人口的21.0%,业渔者占总职业人口的9.7%,其他则占总职业人口的4.7%。(45)也就是说,在惠安男性的职业人口统计中,非农者的比例为61.8%,是业农者的1.6倍。不过,因在本地资源匮乏,惠安男性大多选择外出经商谋生,特别是惠东一带男子背井离乡,到南洋各国谋生。(46)这形成“乡中男人皆出外业工,女者在家耕种”的家庭经济模式。(47)
由于男性的大量外出,造成了惠安许多地方性别比例失衡。1933年孙仲基在惠安玉塘村的人口调查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供解读的范例。玉塘村是惠安县东南的一个“背山面山”的山村,有2210人。由于当地缺乏农业生产的有利条件,玉塘村成年男子在家从事农业劳动者仅占全村人口的15.1%,并且“是十分不稳定的,能够纯粹称为业农者百无十”;成年男子大多外出谋生,据统计,玉塘村有400名男子离村,约占全村人口的1/5,占该村男子总数的1/3强。当时各地男子离村率平均为4.6%,而玉塘村男子离村率则高达21.5%,与同期中国其他地区相比,其离村比例是非常高的。这些离村的男性“通常去外地谋生三四年,归来与妻子同居一年半载,如此往返,以至于老”,因此玉塘村许多男性“居家日少,有反以家庭为客之势。”由于离家的男子大多为青壮年男子,这使得玉塘的家庭结构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常,女性主家人数大大超过男性主家人数,在所调查的432家中,由男子主家的有179家,而由女子主家的有253家。(48)丈夫的长期离家自然而然地使得女性成为家庭的主人,但同样也使家庭的情感基础削弱,家庭的自身功能受阻,女性正常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为女性集体自杀埋下隐患。当然,由于缺少详细资料,人们无法探寻男子的离家是如何具体影响女性的集体自杀,不过一些案例却透露了其中的蛛丝马迹。在一个妇女集体自杀的案例中,“其中有个女的,丈夫在外地念书,男家有两对渔船出海捕鱼,富甲全澳,以当时而论,一个目不识丁的女子,与之联婚,可以说是高攀,应当乐意的,想不到竟跟人家跳海自杀,真叫人不理解。”(49)这个例子清晰表明了丈夫的长期远离是其自杀的重要原因。
其次,早婚、“长住娘家”与离婚和改嫁之难、严格的性禁忌的多重叠压导致惠安女集体走上自杀之路。早婚是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一种普遍的现象,惠安早婚现象也十分流行。1937年的婚姻状况调查表明,惠安女性16岁以下结婚者占了18.2%,18岁以下结婚者占了55.2%。(50)孙仲基在惠安玉塘村的调查结果显示,该村“女子的平均结婚年龄为一七·四,最早的亦为十四岁,最晚的为二十六岁,次数最多的为十六岁,最普通的为十七岁至十九岁。”(51)早婚给惠安女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由于年纪太轻,早婚女性大多对婚后家庭生活无法适应,对妻子和媳妇的双重角色显得无所适从。惠安民间众多流行的歌谣也反应了这一点。如“诉早婚”唱道:“豌豆开花白花花,土豆生根钉落沙。歹命媒人来褒抹,褒抹他家真快活。阿母心里就走抓,十四岁囝允人取。站无椅仔高,坐无椅子大。一担井水一百外,挑勿会(不会)移动着用徙。回来房中流目屎(眼泪),阿母侥幸来害我。”这首歌谣描述了一个14岁的女子在被媒人骗嫁后无法适应夫家生活的状况,虽然全文用了许多看似滑稽的比较和比喻,但事实上却是一种令人欲哭无泪、欲求无助的心态。(52)与其相类似的“早婚怨”唱道:“爸呀母呀兮,恁(lin你,你们之意)贪人盘担鸡,害囝头毛勿会晓梳。爸呀母呀兮,恁贪人盘担肉,害囝一鼎麦糊煮勿会熟。”(53)“呣嗵(不要)当人新妇仔”则更为形象地反映了早婚女性对媳妇这个家庭角色的心理排斥。这首民谣唱道:“海内一支竹仔浮,自细(小)卖人做新妇。干倌(公公)叫阮(我)煮三顿,干家(婆婆)嫌我煮勿会赴(不及时),大伯叫阮去饲牛,大只小只阮勿会牵,阿嫂叫阮去挖蛏,水深港阔阮细汉(个小、年纪小),小叔骂阮无路干(不中用),小姑嫌阮做活慢。歹命翁婿雄带强,归身(全身)各(还)闹常(肮脏),对阮没有一点情,亲像(就像)阴间黑无常。劝恁(你们)四就(四邻)姐妹仔,呣嗵当人新妇仔。”(54)人们从这首歌谣中可以看到女性早婚后面对家庭关系的重组、亲情的缺失和行为的失据而产生的无奈与无助。不少早婚者常常是在双方缺乏相互了解的情况下由“媒妁之言”和父母包办而成的,因而,早婚妇女时常有“嫁错郎”的悲愤。这种悲愤驱使她们寻求其他渠道逃避令人生厌的婚姻生活,自杀便是渠道之一。
在传统社会,女子离婚与改嫁的困境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民国时期,虽然国家法律上规定妇女有离婚改嫁的自由,但不少地区女性仍然难以拥有这种自由。1933年孙仲基对玉塘村的调查显示该村的离婚率仅为0.3%,离婚可以说在该村是一种极其罕见的现象。(55)离婚与改嫁之难使得女性经常产生绝望的情绪。这种绝望情绪往往成为妇女集体自杀的重要诱因。笔者在惠西黄塘一带的田野调查过程中,当地几位老人在不同的场合和时间讲述了民国时期当地一个妇女集体自杀案例,其中陈时的口述最为清晰:“我们黄塘有一起三个人集体自杀。她们三个中有两个是童养媳,其中一个她丈夫去当兵没回来,另一个她丈夫是个傻子,她婆婆很坏,当时又没法离婚。还一个叫乌琴,她丈夫早死。她们都很可怜。当时她们四个人睡在一张床上,那个人(没有参与集体自杀的那个人)也是死了丈夫的,但那一天她刚好回去(娘家)。这天晚上二点,她们三个要出去,同房的另一个人问她们这么早去哪里?她们骗她说去泉州拍照,当时人们照相都要跑到泉州。然后就到宫里吊死了。”(56)尽管这三名自杀女子的经历各不相同,然而她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婚姻和家庭的绝望。一个丈夫“当兵”未回,另一个丈夫是傻子又偏遇凶悍的婆婆,还有一个丈夫已经死了。事实上,这些女性已没有所谓的家庭和婚姻幸福,更没有追求幸福婚姻与家庭的可能,于是自杀成为了她们的共同抉择。
“早婚”与“离婚”、“改嫁”之难在其他地区也是普遍存在的,只是当它们与“长住娘家”、严格的性禁忌等风俗重叠后,妇女自身的命运显得更加多舛,女性的自杀倾向也就大大加强了。
再次,诉求机制的误导。费孝通先生认为“男女有别的界限,使中国传统的感情定向偏于向同性方面去发展。”(57)在男子大量地外出、“长住娘家”的束缚和家庭功能的失衡情况下,民国时期惠安女性内部亦形成了一套维系女性的情感生活人际网络系统——“金兰盟”。“金兰盟”是惠安女子之间因结拜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它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强制义务,成员之间“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分享家产的权利,只有互相帮助的不成文规矩”,成员因能回避一些家庭矛盾而使得内部关系非常和谐。(58)这种组织在民国时期惠安各地随处可见,一般都比较松散,没有太多的强制性。作为基层妇女自行结合的组织,“金兰盟”无疑为女性提供了一个情感诉求的机制。但它与半官方妇女会不同,无法建立合理有效的调适机制,更无法动员社会力量解决妇女的实际困境。在传统权威面前,“金兰盟”组织羸弱不已,加之在特定的地域环境和文化机制下,“金兰盟”成员或多或少都有某种悲剧的意识,因此,成员之间相互诉求的结果往往会出现集体内部哀恸情绪的传染(influence)(59),这加深群体内部的绝望,为集体自杀提供契机。如1930年6月惠安北门外2名郑姓女子集体自杀,其动机并非出于家庭情感危机,而是因“二女伴在家时曾结七人立誓同自尽”,其他三人已溺死,她们“不能违背前约,故夫妇虽无反目亦轻生弃家自杀”。(60)同年惠安辋川3女集体自杀事件,3名女性生前“同病相怜,结纳而时相过从”,为“生死之交”。由于3人的婚姻都并不美好,当其中一人夫妻反目时,三人便结盟自杀。(61)1934年惠安北门外9女自杀,其中几个是还未婚配少女的自杀并无具体的原因,便与姐妹伙伴一起自沉。(62)“金兰盟”本身并不是绝望的根源,它无法为妇女争取应得的权益,也无力调节成员的家庭矛盾。于是,当一些成员向组织进行诉求时,其他成员的悲情也被激发出来,当悲情的溃决最终使集体绝望升腾到极限时,集体自杀的危险系数便达到了最强。她们开始组织和准备集体自杀,那些性格中并无多少悲情色彩、生活中也没有绝望感的成员也随之被裹入,她们或“从众死”或为“义死”。
总之,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现象十分严重,其因受该地的地理环境、文化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也受该地独特的社会性别制度的影响。地理环境的先天不足,性别的职业流动与两性关系的失衡,传统的婚姻制度与特殊的社会习俗,为女性普遍绝望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加剧了她们的自杀倾向。而“金兰盟”的普遍存在则为自杀由个体行为走向集体行为提供了契机。因此,此风愈演愈烈,绵绵不绝。
注释:
①(26)(38)怀丹:《闽南农村漫谈·新福建》,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印.1944,5(1)。
②(20)《伟大的改革,光辉的胜利——记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开展社会改革运动》,《福建日报》1952,12,18(3)。
③⑩(15)(19)挽鹅:《民俗志怪·跳壑》,《华报》1932,6,21(3)。注:“跳壑”即跳入潭涧溺亡。
④《婚姻法的光辉普照到渔庄》,《福建日报》1952,12,18(3)。
⑤⑧陈国华:《惠安女的奥秘》,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⑥⑦惠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惠安县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⑨(11)(60)《一双无知少妇投水自尽》,《惠安旬刊》1930,6(10),6。
(12)(61)《五女连日投水自尽》,《惠安旬刊》1930,9,(40),11~12。
(13)(16)(27)(32)(42)(62)炎:《哀惠安九女结盟自杀》,《中央时事周报》1934,3(26),2-3。
(14)(49)陈朝卿:《忆述惠安小岞妇女的际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泉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泉州文史资料》(第四辑)1988,6,82-87。
(17)曾恬如:《村民泪》,《惠安旅厦学会月刊》1922,6,(2),33。
(18)阴法鲁、许树安:《中国古代文化史》(第3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455页。
(21)杜唐:《惠安乡土志(第十九课)》,惠安民众教育馆铅印本1934年版。
(22)庄莲馥:《对“惠东改良风俗团”的回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惠安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惠安文史资料(第八辑)》1992,3,48-49。
(23)(31)晋江地区妇运史资料编纂小组编:《妇女运动史资料汇编》1985年版,第376,376-377页。
(24)金启锵:《闽南行》,《星闽日报》1948,1,27,(4)。
(25)惠安妇女集体自杀大多发生在夏季,尤其是“盂兰节”前后。
(28)福建省妇女运动委员会编:《福建妇女》1944,3,(5/6),24。
(29)《惠安妇女会取缔陋俗》,福建省妇女运动委员会编:《福建妇女(创刊号)》1942,(1),41。
(30)(58)陈国华:《惠安文化丛书:民俗风情》,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333页。
(33)(35)李拱宸:《惠安安秃头山下风俗谈》,《东方杂志》1936.33,(4),114。
(3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泉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鲤城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民国时期泉州地区档案资料选编》,第332页。
(36)汪时扬:《闽南纪行·新福建》,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印.1945,7(5).56。
(37)林惠祥:《论长住娘家风俗的起源及母系制到父系制的过渡》,《厦门大学学报》1962,(4):27。
(39)(40)(41)毛敦礼:《浪埋莲花·毛敦礼戏曲集》,惠安科山书院丛书2007年版,第71-108,74-76,71-108页。
(43)[法]埃米尔·迪尔凯姆,冯韵文译:《自杀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44)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5)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福建省政府秘书处公报室:《福建省统计年鉴》1947年版,第115页。
(46)何稚华:《记乡土社会与教育之概况》,《惠安旅厦学会月刊》1922,6,(2),53。
(47)傅惠玲:《20世纪20-30年代的惠安地方军事化与乡村社会——以民团活动为讨论中心》,厦门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48)孙仲基:《惠安玉塘村人口之研究》,1933年版。
(50)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福建省政府秘书处公报室:《福建省统计年鉴》1947年版,第113页。
(51)(55)孙仲基:《惠安玉塘村人口之研究》1933年版,第15,17页。
(52)(53)(54)惠安县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中国歌谣集成·福建卷·惠安分卷》,1993年版,第251,252,254-255页。
(56)根据陈时口述整理:陈时,74岁,福建惠安黄塘人。访谈时间2008年5月16日下午,陈家大厅。
(5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59)屠文淑;《社会心理学理论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