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外经济政策及主要做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政策论文,韩国论文,做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韩国是亚洲重要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而且已经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接纳为第29个成员国。韩国的对外经济政策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的约束,从道理上讲应当是经济比较开放的国家。但从目前韩国的对外经济政策的实际运作情况看,韩国继续实施着世界上少有的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的严格措施,韩国在经济上仍然是世界上最封闭的国家之一。韩国政府和企业所积极推进的“世界化”是到国外去“化”别人而不允许其他国家去“化”韩国。
一、关税政策的特点
根据韩国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协议的承诺,韩国目前处在分阶段削减关税的过程中,将对关税种类中92%的关税进行税率下调。除大米外的所有农产品关税将进行调整。最终目标是将工业产品平均关税税率水平下降到8.2%,全部关税税率的平均水平下降到7.9%。
但是,当前韩国继续实行保护性的关税政策,其关税政策的主要特点是:
1、实施关税配额制度。为控制开放程度、保护国内市场,韩国实行关税配额制度,配额内关税将保持零税率或非常低的税率水平,配额外关税税率则相当高。例如,蜂蜜、奶粉、大麦和大麦麦芽、爆玉米、人参根和人参制品等农产品的配额外关税税率超过200%。
2、保持某些产品的高关税政策。大多数高附加值农产品和水产品的关税水平当前仍然保持在相当高的水平上。韩国对大多数园艺产品征收45%以上的关税。关税税率在30%以及30%以上的产品包括肉类、家禽、家禽畜内脏下水、大多数水果和坚果、多数新鲜蔬菜和蔬菜制品、所有的面粉和淀粉、花生、各种菜子油、果汁、果酱、花生油、汤料、啤酒、乳制品等。
3、采取关税与国内税收相结合的办法,削弱进口商品的价格竞争能力。韩国当前对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实行的关税和统一增值税,足以阻止外国产品的进口,即便进口了也因其在韩国市场上的高价格而丧失价格竞争能力。例如,去年1月韩国虽然将进口烈酒的关税税率下调到20%,但是在国内市场上销售时的税收总水平却大大高于韩国国产烈酒。韩国烧酒的税率为35%,而进口威士忌和白兰地的税率则高达100%,其他外国烈酒的税率也高达80%。韩国的“教育税”使进口烈酒和国产烈酒的竞争条件更加不平等。进口烈酒在被征收80%以上的其他税收的基础上,另外还要征收30%的“教育税”。而韩国烧酒只需另交10%的“教育税”。
4、实施紧急关税措施。韩国一直使用紧急关税措施,以应付进口急剧增加造成的冲击,保护国内产业。1994年以来,韩国虽然没有公布新的紧急关税措施,但是并没有放弃现有高关税水平。例如,1992年,韩国将所有碳锌和碱性电池的关税税率从11%提高到30%。这一措施原定1994年到期,韩国仍然继续延长其有效期。
二、非关税壁垒的运用
根据1989年韩国与关贸总协定达成的协议,韩国在90年代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基本进程是,从1992年至1997年,韩国应解除对238种商品(主要是农产品和水产品)的贸易管制,其中:1992年42种,1993年44种,1994年45种,1995年49种,1996年31种。配合这一进程,韩国自1992年以来,对其贸易体制进行了改革,降低了关税壁垒,取消了某些表层的非关税壁垒。但与此同时,韩国政府继续大量运用非关税壁垒,特别是设置了许多深层的非关税壁垒,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当前韩国非关税壁垒的运用有以下主要特点:
1、继续运用进口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等数量限制措施。根据韩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进入韩国市场的外国商品都必须有韩国“外汇银行”颁发的进口许可证。韩国“外汇银行”根据政府列出的准许、限制和禁止进口的产品清单,管理进口许可证的发放。由于推行贸易自由化,目前大约90%的商品属于准许进口的商品,可获得所谓“常规的自动许可”。目前限制进口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和水产品,一般采取配额或关税配额加上最高可高达900%的禁止性高关税的措施限制进口。目前禁止进口的产品是那些被韩国政府列入“国家促进发展”的清单中的产品,主要包括80种高技术产品和农业机械产品,这项清单可根据韩国国内企业的要求每季度修订一次。
配额政策的运用。限制进口的农产品和水产品,通常采取进口配额。韩国1995年柑桔进口配额为1.5万吨,1996年扩大到2万吨,1997年为2.5万吨,此后直至2004年每年增长12.5%。在1995年的1.5万吨柑桔进口配额中,韩国政府指定一家柠檬合作社为其中的1.4万吨的唯一进口商。该合作社把进口柑桔的时间推迟到国内产品销售出去后,并把进口柑桔在投放市场之前先存放五个月,结果进口柑桔已经变质。1995年从美国进口的第一批柑桔运抵韩国后,便面临包括压港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在韩国的家禽关税配额方面,韩国政府通过拍卖分配7700吨的配额。1995年,拍卖活动一直拖到三月中旬才举行,而此时韩国国内市场的家禽价格已经开始下跌。这一拖延使得进口家禽丧失价格竞争力,特别是加上配额拍卖招投标费用后,1995年韩国实际上只进口1984公吨家禽,明显少于当年的配额。
进口分散化法。1987年以来,韩国一直实行“进口分散化法”,有效地禁止了日本产品的进口。日本放弃对这一明显不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法律提出挑战以换取韩国公司有利可图的合同。由于那些采购或使用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的美国公司受到这一禁令的影响,美国对韩国施加了压力,1995年11月韩国同意将激光打印机和笔记本电脑从这一法律列出的清单中划去。而其他产品仍然保持在清单中,如重型机械和汽车零部件。
2、设置并充分运用货物通关障碍和技术壁垒。对进口货物设置通关障碍,是韩国经常运用的最重要的贸易壁垒之一。亚洲各国农产品进口通关一般需要3至4天,而在韩国则需要两到四个星期时间。最能拖延货物通关时期的政府部门有两个,一是健康福利部,二是农林水产部。这两个部门负责韩国口岸的食品安全、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他们规定了大量的妨碍进口或增加进口费用的措施。
进口水果的检验。韩国不采用随机抽检的方法,而是对所有集装箱逐个开箱检查,为检测所有集箱里水果的农药和化学物的残余,经常造成长时间的拖延。例如,1995年3月,美国出口到韩国的葡萄和柑桔被韩国政府扣压在港口长达三个星期,造成水果的灾难性腐烂。
韩国农林水产部国家植物检疫局(NPQS)对水果和蔬菜的检疫非常严格,不仅显著拖延了通关时期而且增加了通关费用。该局经常因遇到在韩国都常见的昆虫而要求对进口水果进行熏蒸,还要求进口水果和蔬菜“零腐烂”。在离开检疫场所之前,所有腐烂或损坏的水果必须清理出集装箱,所有剩下的产品必须重新包装。即便是进口合同写明可接受的损坏限度。这种做法不仅大大增加了费用,而且使货物离开口岸的时间又会拖延三到四天。
原产地标签。对进口的农产品和加工食品,韩国的原产地条例规定了进口通关时繁琐的标签要求。韩国对产品的原产地和一般标签要求经常变化而且大多不加通告。当进口货物已经抵达口岸时,出口商发现产品必须花费高昂代价开箱和重新更换标签,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韩国顾客供货。韩国称,其原产地标签体制是为了防止诸如廉价进口商品进行欺骗性销售等不公平交易。
缺乏透明度或足够的公开性仍然是重要的贸易壁垒。大多数韩国法律是非常笼统的和可随意解释的;法律的执行是根据各相关部门制定的不公开的“内部指导书”。行政规章的实际变更很少以及时的方式通知进口商或出口商。法律或行政规章从制定到生效执行的周期非常之短,经常造成贸易的混乱。
3、政府采购政策。韩国物资局负责代表政府机构、国营企业或政府持有主要股份的其他企业进行采购,政府各部负责提出所管辖机构的采购需要。韩国商工能源部负责审查本国产品能否满足采购需要。如果,韩国货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要,则通过各种方式鼓励采购韩国货,限制采购国外产品。从总的来看,外国企业基本上得不到有利可图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合同。
三、继续实施限制性的外资政策
韩国一方面承诺放宽外资政策,另一方面继续实施限制性的外资政策。根据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承诺,从1994年1月1日起,韩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中87%的行业原则上对外国投资开放。其中,制造业的98%、服务业的76%对外国投资开放。但是,韩国政府继续实施限制外国投资的政策,以保护本国产业。目前韩国仍然是亚洲地区对外资限制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当前韩国外资政策的主要特点是:
1、坚持实行政府审批制。韩国规定,外国投资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查和批准。虽然要求呈报的投资申请文件已经减少和简化,报批过程仍然十分繁琐。韩国政府在接到外国投资者的申请报告后60天之内可以以下列理由之一拒绝批准任何一项外国投资:
(1)影响韩国的国家安全;
(2)影响韩国社会秩序或公共健康、道德或安全;
(3)影响韩国履行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义务;
(4)将导致对韩国国内市场的垄断或掠夺行为,或违反《韩国反托拉斯和公平贸易法》。
2、限制外国投资者获取和使用韩国土地。限制外国投资者获取和使用韩国土地是限制外国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韩国一方面修改法律以允许外资企业为建设业务用房和雇员住房购买土地。另一方面,仍然严格限制外国人购买、使用和出售土地阻碍外国投资。在某些情况下,韩国土地使用法律会使未用土地缴纳沉重税收而在特殊期间内未能满足法律需求只能按照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土地。
3、“面向公众”的产权政策。韩国政府要求那些建立三年以上的国内或外国投资企业,经过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后向公众出售30%的股票。
四、限制外国企业进入韩国服务业市场
尽管韩国承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服务业,但目前韩国政府继续实行限制外国企业进入该国服务业的政策。限制外国企业进入的领域主要是:邮件投递服务,语言培训服务,有线电视,保险经纪等。现将音像和金融领域的主要限制措施介绍如下:
1、电视电影领域的限制。
公共电视台外国节目配额。韩国政府规定,进口节目播出所占时间不得超过每周广播时间的20%。
电影配额。通过规定每个电影院播映国产影片的最低天数,对进口影片实施了有效的时间配额。
有线电视台外国节目配额。有线频道最多只能把50%以内的时间用于外国体育、科学和纪录片节目。对于包括电影在内的所有其他节目有更加严格的30%配额限制。
2、金融领域的限制。
(1)保险业。韩国是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保险市场,位居世界保险市场第六,保费容量约380亿美元。从1986年起,韩国开始开放保险市场,计划放宽对保险费率的控制,但保险公司必须等到90年代末才能有确定费率标准的自由。在简化韩国市场现有保险品种审批手续的同时,继续禁止外国保险公司在韩国推销个人意外保险。为争取在今年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韩国1995年宣布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的计划。但是韩国政府仍然从限制市场测试、管制费率标准、管制外国保险公司在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置保险经纪限制和再保险限制等分销壁垒以及故意拖延审批过程等措施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韩国保险市场。
(2)银行业。韩国政府继续对外国银行在韩国开展业务设置障碍。韩国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韩国开设分行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韩国开设代表处一年以上并且能够为每个分行提供充足的资本金。韩国政府限制外国银行在韩发行存单,从而限制了他们获得韩国本币资金的能力。韩国在银行同业市场上区别对待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外国银行要开展新的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必须经过批准。韩国相对不透明的银行管理体制,也使外国银行处于不利地位。
(3)证券业。尽管韩国扩大了外国证券公司在韩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但至今不允许设立子公司。在合资的证券公司中,外国资本不可以超过50%。如果能够满足大大高于国际通行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外国证券公司可在韩国设立一个分公司,但不可设立多个分公司。在上市股票中,单个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股票不得超过4%,所有外国投资者不得超过18%。外国公司不得参与韩国国内证券的场外市场交易,只能参与上市股票交易。外国公司可以参与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但在韩国国内现有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中外国资本不得超过50%。国内投资顾问公司中外国资本的比重限制也是如此。
五、对国际竞争的其他限制
1、限制外国企业的广告。政府所属的韩国广播广告公司垄断广播和电视广告时间的分配权。外国企业难以获得黄金时间播出电视广告的机会,降低了外国公司获得消费者认同的能力。
2、产业协会运用行政权力歧视外国企业。产业协会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方式,行使着韩国大量的行政权力。这些协会存在着大量使用权力歧视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非成员企业和潜在竞争对手的问题。据调查,1994年在被调查的68个产业协会中有48个卷入限制竞争和其他不公平行为。在保险业和化妆品业中,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突出。
3、汽车工业限制外国竞争的做法。韩国1991年成为世界第9大汽车生产国,到1995年成为第五大汽车生产国。1995年,韩国是继日本和欧盟之后世界第三大汽车出口国,出口量占韩国当年生产量的41%。韩国国内市场也是亚洲地区增长最迅速的汽车市场。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重要汽车生产国进口的汽车比韩国少。1995年进口汽车只占韩国汽车市场份额的0.45%。主要是因为韩国至今仍然通过包括禁止进口日本汽车在内的一系列贸易壁垒,保持韩国汽车市场的绝对严格的封闭。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禁止性的高额、累进税,在关税基础上,韩国还对外国汽车另征高额税收,使得外国汽车在韩国市场贵得无法接受。至今,韩国并无调整汽车关税的计划,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繁琐复杂的汽车技术标准和许可证审批程序,使得向韩国市场推销新的车型既困难又费钱。普遍的反对进口的社会情绪,限制了市场机会,吓跑了潜在的顾客。对电视广告和零售融资的限制也对外国汽车厂商产生不利的影响。
4、视听产品市场的限制措施。在录像带进口方面,韩国不允许外国公司成为注册的录像带生产商。只有录像带拷贝商能够合法地进口录像母带,外国人进口录像母带是非法的。外国公司设在韩国的负责销售的分公司只能通过韩国企业进口、复制他们的录像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