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助人的属性与社会德育管理的取向_道德教育论文

浅析助人的属性与社会德育管理的取向_道德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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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自古就有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一般而论,由于助人多能满足个人需要并利于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常能给自己带来快乐。然而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助人不乐的现象却愈来愈得以彰显,并逐渐发展成一种熟视无睹的社会症疾。究其原因何在?又当怎样应对呢?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德育工作者的密切关注和审慎思考。

一、助人不乐现象归因分析

助人不乐现象的出现有诸多原因,笔者认为,伦理规范不整、道德教育缺失、管理监控相对滞后等是最主要的方面。

(一)伦理规范不整

漫长的中华文明史,在一定意义上亦可看作儒家思想的发展演变史,人们的衣食住行无不深深地打上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道德的烙印。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特别是文革期间,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社会伦理发生了动摇其基础的质性置换,儒家伦理的霸主地位得以削弱,道德的政治化色彩得到加强,这种道德的政治化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排斥以及为争取政治利益的不择手段,造成了虚伪欺诈和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社会状况。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其导向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西方文明的渐入和渗透促进了对个体多种需要的承应和认同,于是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具有了普遍的正当性,民俗文化和公民道德也自然逐渐脱离了意识形态的规范而得到自由的发展,并逐渐影响了人们的日常行为。原先一统天下的主流道德规范日益受到冲击和挑战,传统道德标准重新面临检视和考验,社会道德正经历着从封闭到开放、从一元到多元的深刻变革。由于变革传统的过程往往是非线性的和渐进性的,所以当前中国社会大致会拥有三种道德规范体系:一是靠儒家伦理支撑的传统道德规范体系;二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约束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三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西方化道德规范体系。三种规范体系的碰撞与融通以及多元价值取向的矛盾交锋,使得全社会不再有一个统一的伦理标准,道德生活领域自然会出现“失范”甚或“真空”的现实,由此便引起了人们道德观念的失序和混乱。这种失序和混乱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变化了,原来用以规范人们的道德观念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的变迁需要一些新的道德观念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但这些新道德观念还没有形成。[1]伦理秩序的裂变使人们的各种利益冲突缺乏社会道德的调解,道德资源的亏空使日常的社会伦理建构仅仅不过是个人的爱好,而极端非道德的追求利益的行为又缺乏制度的规约,于是公共领域贪污腐败横行,私人领域越轨行为猖獗。显然,新时期社会道德的整合力已大大减弱了。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所指出:“只要这种失控的社会动力没有达到新的平衡,这段时期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谈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由此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什么是非分之想。由此人们的欲望便失去了约束。”[2]所以,在当前急剧变化的中国,人们常常感到自己处于一个极不确定的环境中,对自己行为的预期效益及按传统办事应获得的利益失去了把握,于是人们较普遍地表现出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不择手段,不顾将来。尽管社会集团试图倡导统一性道德规范,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秩序,可惜的是尚缺乏号召力和响应力。特别是社会中的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社会分配不公与拜金主义抬头等现象的存在,使政治所宣传和推广的道德榜样与道德规则被演绎成虚幻的招牌,因而失去了道德感染效力,社会产生了相当严重的道德认同危机。在这样的环境中,助人者可乐吗?

(二)道德教育缺失

道德教育自身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对德育涵义、内容、方法、评价等认识和实践方面。首先是对德育内涵认识的错位。在以往的道德教育中,通常把“利他”、“奉献”、“自我牺牲”等视为道德的核心,存在着把道德“神圣化”的现象,“神圣化”的道德标准就如同海市蜃楼虚幻缥缈、遥不可及,让人感到做一个有道德的“君子”就是吃亏,做一个无德的“小人”反而得利,这便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于是人们不做“君子”也就感到心安理得。其次是对道德教育内容认识的偏颇。在以往的道德教育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各种既定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观念,这些道德规范和观念被抽去了其人性的本质内涵,成为脱离生活实际的教条,受教者很难从这种“空壳化”的规范中领悟到道德的根本,也诱发不出对于人的理解、关怀等基本的道德情感。黑格尔说得好,“真实的理想并非应该是现实的,而乃是现实的并且是唯一现实的东西。如果一个理想太美好了,以至于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么这个理想本身是有缺陷的。”[3]一味强调对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说教,要求所有的人都达到共产主义道德水平和境界,却无视社会现实和社会成员的觉悟水平,要么“拔高”、要么“贪大”,其教育效果往往是拔苗助长,欲速则不达。再次是在德的教育方法运用上,较多地采纳灌输、记诵、训练和惩罚等对受教者进行改造,凭借的是他们对纪律的恐惧来实现其规范作用,使他们习惯性地遵守和服从规则,而不是求助于他们情感上的认同。无视受教者的主体性,只是把他们当作各种道德规范的接受对象,让其无条件地接受既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很少正视他们的内在需要,以致于教育者与受教者之间难以沟通,使得他们要么在监督和管束下机械和盲目地服从,要么在毫无监督和管束下肆意而为。最后是在道德评价方面,教育者最终仅仅落实在知道与否的标准上,而很少顾及受教者在现实生活中的践行状况,酿成口是心非和知行背离的后果。我们知道,道德认知是道德行为的前提,但并非有了道德认知必然引起相应的道德行为,只有当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融为一体,并通过一定的道德意志,才能实现道德认知向道德行为的根本转化。受教者对道德理论的认识能不能转化为道德行为,重要渠道之一就是诉诸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培养。在当今道德教育工作中,不少人政治思想得分很高,却对做好人、做善事缺乏基本的体验和感情,更谈不上形成文明礼貌习惯和强化道德行为修养的问题。

由此观之,目前主宰道德教育运作的仍是基于较为封闭、单一的社会结构而建立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因其忽视现代社会开放和价值多元的事实,忽视道德教育之固有的主体性本质,以及忽视现代社会对自主性和创造精神的呼唤,而在解释现实的社会问题,解决青少年道德价值观冲突面前日显苍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传递时代精神,塑造时代品格,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的作用。”[4]道德教育若不从上述模式中解脱出来,不仅先进的道德理念难以在人们的心中生根,而且基本的道德操守也会被一些人所遗弃。由此,少得可怜的助人者能乐吗?

(三)管理监控相对滞后

作为能量载体的公民,将成为建设性的还是破坏性的社会力量,固然与其本身有相关,更重要的则取决于管理者的引导,也就是说,管理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政府是靠法律和制度使大众通过选择道德的方式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尽管法律和制度是硬性的和他律的措施,但它们毕竟有助于人们实现行为自律,行为主体若不按此导向去做,要么得不到希望得到的利益,要么须承受自身利益的损失。就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绝大多数不道德行为应当归之于管理监控的相对滞后。这种管理监控的滞后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或有令不行;二是法律制度约束力小或执行效果欠佳。法制的无效或低效难免会出现好人得不到好报、道德力量敌不过不道德势力的尴尬局面。雷锋的战友乔安山在助人时,曾多次被冤枉;济南某司机在河北帮助了一位车祸遇难者,竟被反咬一口而栽赃为肇事者;2002年8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贺老汉见义勇为身受重伤,为付住院治疗费几近倾家荡产仍家底难当、心力交瘁……凡此种种,尽道德义务却享受不到道德的呵护,不能不说是社会的遗憾。

正因为管理尤其是法制管理对道德具有一定的维护作用,所以通过法制的威严来保障高尚行为的涌现,并遏制不道德行为,是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显然,若是对社会影响广泛并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的“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讽刺爱心”、“践踏爱行”的严重不道德行为,只给予舆论谴责,而不给予法律的明确规约,其结果无异于隔靴搔痒。欧美有些国家很早就设立了“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专门的《道德法》规范人们的行为。美国法律已把“不救助危难”、“不报告危难”的行为定为犯罪,把向慈善机构捐助不仅当作一种德行,而且当成可以免税的依据,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法国法律规定,面对处于危险中的任何人,能够采取行为或者能唤起救助行为而故意放弃的,处5年监禁并处以50万法郎罚金。然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尚不够健全,管理工作也没有及时到位,这也是助人而不乐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将大量的社会公德问题纳入到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使之成为法律的有机成分;如果不把各个职业领域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用以扩大道德对社会调整的范围和力度;如果对不尽社会公德义务的行为不予以制裁,并将其与以后的升学、求职、晋级、评优等未得利益联系起来,那么,那些善于履行义务的人就难以享受权利并得到法律的保护,继续履行义务几乎是不可能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就只能恒久地维持着一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如此,助人者能乐得起来吗?

二、社会德育管理导向管见

面对这种助人不乐的社会反常现象,社会德育管理必须作相应的改革。现实条件下,明确社会道德的核心内涵、加强普世伦理的宣传教育、完善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保障机制,不失为积极的良策。

(一)明确现实社会的道德内核

中国的道德传统以儒家“仁爱”思想为核心和实质,然而儒家的“仁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它在人们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方面表现为“亲亲原则”。“亲亲原则”主张,每个人对待自己的亲人应该同对待其他人不一样,对亲人应比对其他人更亲,对父母最亲。当然,“亲亲原则”是同中国古代社会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结构相对应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传统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了,人们从家庭的一个成员变成了社会的一分子,如果现在仍用“亲亲原则”来指导人们的思想、行为,就难免会显露出与现代文明的冲突。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仁爱”已经演化为社会成员之间交往的基础,提倡民主政治最需要的道德观念是公平,公平成为新道德的合理内核。所谓公平,就是利益和权利的机会人人均等和利益分配上的合理。[5]简言之,就是要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东西。公平是道德命令,它要求我们做出分析、判断和决定的时候,要从全局出发,而不应该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例如,公众在申请某个职位时,公平是指所有人面对这个职位的条件和机会都一视同仁、相互平等,而且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对待。如果你作为主考官或选拔主管,选择了一位与自己关系密切但并不比其他人更称职的申请者,那你的决定不仅对其他申请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不道德的,或者说你是在滥用职权,败坏职业道德。

应当指出,公平在强调公众平等的同时并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反而对个人利益也给予一定的尊重。长期以来,我们的道德教育对“利己”抱着深深的疑虑,总觉得道德不应与“私”字牵连。殊不知,私是灭不了的,利己或自利,乃人之本性和本能。“人心之私,通于万有引力,私字之除不去,等于万有引力之除不去,如果除去了,就会无人类,无世界”。[6]可见,无论从人的本性和本能的角度讲,还是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角度讲,利己都是相当正常、必要和无可厚非的。个人如果不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发展,就很难说他会选择合乎道德的手段;反之,一旦道德失去了满足个人需要的功能,而成为一种纯粹束缚人的精神枷锁时,道德本身也就不复存在了。以往人们往往认为利己和利人是对立的,似乎是一个人要利己,就一定要损害他人的利益,一个人要利他,就一定要牺牲个人的应有利益,其实利己和利人并不总是矛盾的。一般说来,没有利己的需要,就难有利他的行为,也难有利己的实现。通过利他而合理利己,是道德的,也是公平的;通过损人而利己,才是不道德的,也才是不公平的。

概言之,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质是权利平等,“公平”已悄然成为调解人与人关系最基本的准则。这也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对应。如果一些人专享权利,另一些人只尽义务,就根本不可能有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这一点不仅应当引起教育工作者的关注,也应当引起社会管理者的重视,同时,每一位公民和学生也都必须逐渐充分地树立这样的观念。如此,才能为解决助人不乐等社会道德问题奠定真正的基础。

(二)加强普世伦理的宣传教育

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知识信息化、政治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剧,普世伦理逐渐凸显为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严峻挑战性的问题。普世伦理作为一种底线伦理,是全球共享的道德价值理想,是不可取消却又必须得到现代人类共同认可和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规范系统。

顺应世界潮流,我国政府及时出台了《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纲要》提出5条20字的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爱国守法”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明礼诚信”主要是规范公共生活中的公共道德行为;“团结友善”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道德的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勤俭自强”主要是针对公民物质生活提高后勤俭不足、自强自立意识弱而提出来的道德要求;“敬业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关系。不难看出,《纲要》涵盖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三大领域,即言简意赅易于背诵,又因以公民个体为落脚点易于接受;既符合人心、顺乎民意,又代表了全社会的共同需求。

事实上,我们不仅应致力于普世伦理的研究制定工作,更应重视对这些规范进行宣传教育。由于两方面的工作是相辅相成、循环互动的,所以一方面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媒介、途径和方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宣讲仁爱为本、和睦互助、诚信守礼、敬业服务的道德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世人皆知;另一方面也要开展必要的教化,通过引导践行形成风俗,使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连为一体,并成为一种自觉性的要求。当然,这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支持、通力配合,更需要领导者自上而下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总之,当前的社会道德教育,包括学校道德教育在内,应当摆脱那种空洞的、虚妄的和低效能的道德教育模式。逐渐实现从“圣堂”到“生活”、从“政治说教”到“道德本位教育”的转变,认真抓好普世伦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德育工作做“实”做“坚”,以有利于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完善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保障机制

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所揭示的是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系。道德权利并不是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时要主动索取的,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后,客观上理应得到相应的权利回报。因为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弘扬健康的道德人格,往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牺牲一定的合法利益和现实幸福,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可以无视道德主体的合法利益,把其作为德行的代价牺牲掉,而应积极创造条件,对这种牺牲予以补偿。当然,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时的初始动机和行为导向都是不一样的。就拿助人来说,有的人不图名利,只是通过助人完善自我,哪怕因此遭受千辛万苦也义无反顾;有的人助人时并没想要回报,可因助人而使身心受到伤害,之后才想到索要补偿;有的人是在助人之后因遭到了别人的冷嘲热讽乃至恩将仇报,而对助人行为产生反感心态;也有的人助人一开始就想得回报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无论怎么说,奉献了之后要回报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若是得不到物质的或精神的补偿,“不乐”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所以回报机制能够营造出一种扬善抑恶的道德环境,改变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相脱离的现象。奖励性回报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助人所带来的麻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对此类行为难免产生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好人好事不断涌现,产生广泛的激励作用和公正合理的社会道德氛围。惩罚性回报作为一种外部压力会迫使行为主体在以后的道德生活中,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所选择的行为,从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一个人自觉自愿地奉献社会、服务他人也许并不企求对等的回报,但受益方包括社会和他人确有道德义务去同等地回报贡献方。

助人得回报,即使先贤孔子也持极力赞同的态度。春秋时期,鲁国政府有一项规定:凡鲁国人去国外旅行,在国外看到有鲁国人沦为奴隶的,可以垫钱把他赎买出来,回国后再到政府那里报账。孔子有一个学生到国外旅行,果然看到鲁国人在国外有沦为奴隶的,就垫钱把那人赎买出来,但回国后他没有去报账,人人夸他高尚。孔子知道后批评了他。有人对孔子说:“他做好事,赎买奴隶不报账,干嘛要批评他?”孔子说:他的行为妨碍了其他在国外沦为奴隶的人被赎买出来。今后有人到国外去,看到鲁国人沦为奴隶,他就会想:“我垫不垫钱赎他们呢?如果我垫了钱,回去报账,人家会说我品格不如某某人那样高尚;如果我垫了钱而不去报账,就白白地花了一笔钱。”他一想到这儿,就会假装没有看见,走过去了。[7]也就是说孔子这个学生的做法破坏了贡献与回报的正常机制。孔子的另一个学生有一天在河边走,听到有人喊救命,就跳到激流中,把溺水者救起来了。被救者的家属非常感谢,赠给他一头牛。那时候一头牛是很值钱的。这个学生高高兴兴地把牛牵回家了。别人议论说:“这样贵重的东西你也敢要,看来你的人品也不怎样。”孔子知道了此事,表扬了这个学生。为什么要表扬?因为他的行为在向社会宣告:只要你冒险去救人,给你多高的奖赏,你都可以接受。[8]因为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冒险救人者无论得到什么样的报酬都可以接受。这就鼓励更多的人再碰到这种情况时会勇敢地跳下水把人救上来。

上述两个故事告诉我们:社会越是回报个人的奉献,个人就越是愿为社会自觉地行动,而且个人越履行对社会的义务,社会为个人提供的权利保障和实现幸福的可能性就越大。助人是一件令多方得利的事,不但受助者会从中获益,而且助人者也要得到好处,但最大受益者是国家和社会,因为助人能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和激励作用,反过来大家也因此而乐意去助人。从道义上说,道德主体出于履行道德义务而使自身的合法利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确实应当由社会以精神或物质的适当形式予以补偿。凭借这种道德的外在机制,可以强化人们的道德动机、激发人们的道德行为,促使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正气、抑制邪气。令人欣喜的是,人们正逐步接受道德的赏罚机制,如有的地方出台的奖励公民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条例、惩治特定场合见危不救行为的条例,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以及现实生活中公众对拾遗而得利的认可等。当这样的举措得到完善之后,加之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定会在不远的将来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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