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进步与国际关系理论_国际关系论文

人权、进步与国际关系理论_国际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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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回顾和评价联合国成立60年来的风雨历程时,人权是一个不得不涉及的领域。联合国的人权贡献是将原本属于国内事务的人权变成了具有普世性的国际人权,如果脱离了人权,当代有关发展、和平、安全与国际正义的任何讨论只会割裂其应有的时代特征。与以往以及现有的任何国际组织相比,“联合国的人权业绩或许是其惟一真正骄傲的领域”。(注:Paul Gordon Laure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khts,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03, p.234.)在联合国的推动之下,人权不仅成为引领世界团结、和平与繁荣最鲜艳的旗帜,也成为冲击国际关系冷冰冰的权力政治窠臼的武器。在21世纪,离开了人权,世界无法就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状态以及人类行为得到清晰而又准确的认识。尽管如此,国际人权还是一个存在着普遍争议的问题。笔者在这里想要讨论的问题并不是联合国60年来的人权成就究竟有多大,而是想探讨这些国际人权成就究竟给当代国际关系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国际关系理论概括和发展中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我们可以称之为“进步”的内容?这是我们将人权与进步的关系从单纯政治和伦理语言变成国际关系中的经验和理论认知问题的关键。

一、“进步”的定义:国家主义的还是道德主义的?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进步(progress)”一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话题。虽然各国领导人都会毫不吝啬地谈论和宣扬“进步”的思想和行动,但这种基于意识形态和道德主义价值的“进步”话语是政治性的,而并非是国际关系理论所认可的“进步”。(注:对各国政策目标中人权言论与政治动机之间的分析,请参见 Hahs J.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影印版,pp.101-126;Michael Hunt, Ideology and US Foreign Poli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46-88; R.J.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129-152; Jack Donnell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2nd Edition, Boulder: Westview, 1997; David P.Forsythe, ed.,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Looking Inward and Outward, 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1999。)即便国家的政策议程和国际组织的活动确实表现了对国际进步的追求,充斥了关于国家间加强合作、实现正义等目标,但究竟什么是国际关系中的“进步”依然还存在着众多的疑问。例如,国际关系中国家间的合作在不断扩大,制度化的合作成为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这就意味着“进步”吗?罗伯特·基欧汉明确指出,虽然各国间有效的、持续的政策协调是有好处的,但“为了任何目标而持续增加的合作必将培育世界政治中人的价值的观点未免有些天真”,(注:[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合作并不必然增加国际行为的“道德价值”。缺乏道德价值又如何来衡量“进步”呢?然而,如果以道德主义的观点来取舍国际关系中是否出现“进步”,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国际关系中道德主义的内容需要增加到什么程度才能使我们相信这是一种“进步”、而不是简单的“变化”?在世界政治中,采取集体行动维护人类的道德尊严的同时,总是有许多道德主义困境盘桓在人类的良知中间。但这并不能否定人类对进步给出的“知识性”标准所具有的道德主义崇高性。(注:人类政治生活中“进步”含义的道德主体是显著的,它有别于经济进步的财富积累和分配效应概念、科学进步的规律探索和掌握概念以及社会发展的增加现代性概念。人类政治生活进步的本质无一例外都将标准制定在是否更好地符合人权、自由、正义以及公平等核心理念。参见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Ch.8。)从这个意义上说,二战后的国际人权发展是国际进步的重要标准,也展示了国际关系进步的崭新内容。因为在人权理念深入人心之后,和平不再是没有战争,而是能否阻止一切暴力;安全不是单纯的没有军事冲突,而是人类是否能免于匮乏、恐惧和暴政;经济的发展不再是简单地增加财富,更重要的是财富的全球合理分配。(注:有关人权对国际道义原则的丰富与深化,请参见T.Dunne and N.J.Wheeler, Human Rights in Global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K.E.Smith and M.Light, eds., Ethics and Foreign Poli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国际关系中的“进步”概念是国际关系整体性的理论认识和解释能力的发展,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性和“知识性”的“进步”认知有着显著的区别。由于运用的领域不同,国际关系中的“进步”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指国际关系理论本身在评价各种理论贡献和理论努力时考察和检验“理论进步”的概念;二是指从理论的角度认识国际关系时“实践进步”的概念。从前者来说,国际关系理论的“进步”是指研究方法论和理论解释能力的“进步”,是“不断提高的理论能力,能够解释和联系复杂的现象”。(注:John S.Dryzek, " The Progress of Political Science, "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48, No.2, May 1986, p.301.)从这个意义上,国际关系理论领域内的“进步”是一种“科学进步”的含义,更确切的是指国际关系在政治科学范畴内按照学科的科学标准和规范而进行的衡量与判别的“科学化”程度发展的“进步”。(注:有关这方面的系统论述,请参见Colin Elman and Miriam Fendius Elaman, eds., 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ppraising the Field,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4; Imre Lakatos and Alan Musrave, eds., Criticism and the Growth of Knowle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Gary King, Robert O.Keohane and Sidney Verba, Designing Social Inquiry: Scientific Inference in Qualitative Research,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而在衡量这种理论的学科层次的“进步”中,最基本的方法之一是通过各种理论方式的交锋和论战,推动国际关系理论更有统一性、能兼顾各种“问题”和“现象”。推动兼容各种范式的国际关系理论向着“大理论”方向的发展是国际关系理论“进步”的需要。(注:Randall L.Schweller, " The Progressiveness of Neoclassical Realism, " in Emanuel Adler and Beverly Crawford, eds., Progress in Postwa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1, p.317.)

在国际关系实践的领域内,“进步”的定义并不复杂。国际关系中的“进步”是指“对于更好的事物或者过程的方向性变化”。(注:Francisco J.Ayala, " The Evolutionary Concept of Progress, " in Gabriel A.Almond, Mervin Chodorow, and Roy Harvey, eds., Progress and Its Disconten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7, p.109.)在这个定义中强调积极变化的“不可逆转”的特点,但问题是又如何定义并以什么根据来定义“美好”呢?从这个角度来说,“进步”是指“国家追求利益时的方法是否能够促进人类利益”,(注:Emanuel Adler and Beverly Crawford, eds., Progress in Postwa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Critical Appraisal, Boulder: Westview, 1992, p.2.)而并非只是单纯道德主义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国际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各个国家追求利益而展开互动进而发生各种结果的场所,但国家的利益追求既有“国家主义的方法”也有“系统主义”的方法:从个体的国家来说,“进步”似乎是个体国家目标和利益的实现;但从国家所构成的国际系统的观点来看,“进步”应该是可以具有“兼容性”目标的集体行动的产物。国际系统中评估“进步”必须着眼于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是利益的目标、标准和价值以及追求这些利益的方式都应该顾及国际社会所共同支持的共识性的价值。只有这种共识性的价值才能使得个体国家的利益追求尽可能地兼顾整体国际社会的利益追求,个体国家对“进步”的向往符合国际关系整体对利益实现的共同渴望。

为什么要以“人类利益”来界定国际关系的“共识性价值”或者“共同利益”呢?因为“人类共同利益”在概念界定上可以包容道义主义与实用主义的双重优点。康德主义(Kantian)强调一切政治行为必须基于对人性尊重的看法,需要用法律与道德控制和协调个体差异而追求世界整体的“人类利益”应该是所有利益中最高的。(注:有关康德的自由主义国际观,请参见H.S.Reiss, ed., Kant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93-136。)但“人类共同利益”的含义并非只有道德主义。布尔(Hedley Bull)就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国际社会的秩序应该优于国际正义,国际秩序的稳定才能最好地代表人类利益。(注:Hedley Bull, " Revolt Against the West, " in Hedley Bull and A.Watson, eds.,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因此,“人类利益”词语的使用本身代表了争锋中让不同权力地位的国家能够在利益追求方式彼此相互兼顾的最大公约数,是“国家主义”和“道义主义”的各种理论观念都能接受的看法。

二、联合国的人权活动给国际关系带来了什么?

二战结束以来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变化首先表现为国际道义摆脱了二战以前的模糊状态,开始具有了统一的、丰富的内涵,以至于“全球道义”的概念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清晰。

国际道义的中心内容涉及的是国际关系中各国之间、人民之间“相互对待的基本方式”。(注:Gerard Elfstrom, Contemporary Ethical Issues: International Ethics, Santa Barbara, CA: ABE-CLIO, 1998, p.4.)尊重和履行国际道义,就是要求所有国家的行动都必须承担道义的责任以及在国家的责任中必须包含道义的目标。(注: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探讨,请参见Cathal J.Nolan, Ethics and Statecraft: The Moral Dimension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Westport, Conn.: Praeger, 1995, pp.22-35; Gerard Elfstrom, Contemporary Ethical Issues: International Ethics, pp.2-41; Joel H.Rosenthal, ed.,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A Reader, 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2-38。)1945年以前国际政治中道义力量不仅微弱,而且什么构成了国际关系中的道义主义非常模糊。(注:有关二战以前国际关系中的道义问题,请参见Jack Donnell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Boulder, CO.: Westview, 1997, Ch.3。)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没有将各国的道义责任列为重建和平与秩序的基本原则。二战结束后,人权成为《联合国宪章》的三大宗旨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基本的国际规范 (norm)。为了实现促进和保障人权目标建立起来的国际人权规制成为国际关系中重要的规范性(normative)力量,以至于加强国际人权合作本身就成为国家“自助 (self-help)”追求的重要形式。(注:Charles L.Glaser, " Realists as Optimists: Cooperation as Selfhelp, "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19, No.3, Winter 1994/1995, pp.50-71.)

规范是可以影响和调节国际行为并进而使得传统的权力政治发生或多或少“变化”的重要因素。虽然不同的理论流派对规范的作用和意义有着不同的评价,但“规范”的发展能够给国际关系带来“进步性变化”的效用是显著的。布尔提出超越传统权力政治为核心的国家体系的替代方法就是强化“格劳秀斯主义(Grotiusian)”基础上的“团结主义(Solidalitism)”,各国能够更多地接受和受制于共同的规则和规范。(注: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230-247.)虽然新现实主义理论并不认为规范能根本改变国家行为的性质,但布尔的观点在建构主义理论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建构主义那里,规范是“特定的国家行为共同体采取合理行为的集体预期”。(注:Martha Finnemore, " Norms, Culture, and World Politics: Insights from Sociology' s Institutionalism,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0, No.2, Spring 1996, p.326.)这种集体预期不仅可以影响国家在利益上的判断——因为适应这种预期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动的结果,而且通过利益观念的国家适用而影响国家实际的政策选择。其结果是国家不再单纯根据私利或者权力的计算、而是根据自身对国际社会的认同程度来决定自己的外交政策。(注:这方面的具体论述,请参见Martha Finnemore, 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 eds., Security Communiti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Glenn Chafetz, Michael Spirtas, Benjamin Frankel, eds., The Origins of National Interests, London: Frank Cass, 1999。)规范和国家行为的结合可以呈现出“周期性”的成长特点,即规范的影响也可以分为兴起、普及和内化这3个阶段,使得规范经由兴起、鼓动、接受,而逐步转变为国家对规范的自我认同。(注: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m Sikkink, "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the Political Change, " in Peter Katzenstein, John Krastner and Robert Keohane, eds., The Exploration and Contestation in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 Boston: MIT Press, 1999, pp.254-265.)

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发展很好地体现了“规范”在国际关系中影响力扩大的进程,也深入地说明了国际人权规范在国际关系中可以扮演的角色。它们通过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路程已经证明,联合国人权观念可以以一种“规范社会化”的方式,对原来并不熟悉人权的国家的国内政治和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进而将国际人权观念逐步地变成现实的制度实践。(注:关于国际人权规范如何具体影响国家内部的制度实践进程的理论和经验探讨,请参见Thomas Risse, Stephen C.Ropp, and Kathryn Sikkink, eds., 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尽管人权的制度实践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并不那么成功,但人权规范在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化效用”并不能忽视。联合国的“国际人权法案”对普及国际人权观念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国际人权实践又将人权观念变成了可以影响国家行为的规范并逐步成为国家可以“内化”的行为规则。通过联合国的努力,人权已经变成了超越具体国界和历史界限的普世主义的价值,变成了可以影响国家的国际行为的国际规范,变成了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上原本不熟悉、不使用,但现在不得不去熟悉和使用、并以此来衡量国际行为的重要价值要素。国际人权观念与实践的深入本质上是国际观念互动中被国际关系的社会化“建构”出来的国际规范,进而能在观念的结构而不是权力的结构中去影响国家行为。(注:Jack Donnelly, "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 in Tim Dunne and Nicholas J.Wheeler, eds., Human Rights in Global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71-102.)

联合国的国际人权实践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国际人权条约法已经成为签署国家最多和国际条约义务最为普遍的国际法律实体。国际人权规范的力量既体现在联合国对地区性冲突的影响从单纯的维和发展到对造成冲突的责任的追究,例如前南战犯法庭和卢旺达-索马里战犯法庭的建立,也反映在联合国今天在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罪行所建立的新的国际司法管辖制度,例如2002年正式成立的海牙常设国际刑事法庭。没有人权规范的深入人心,美国在阿布格莱德监狱的虐囚丑闻也不会成为国际社会质疑美国在伊拉克重建行动的“解放者”定位的理由。尽管国际人权在定义和促进方式上直到今天还存在着多种争议,如果我们着眼于二战以前的世界历史进程,那么二战后联合国的国际人权活动是改造国际政治的重要杠杆之一,是推动国际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性力量之一。

约翰·文森特(R.J.Vincent)在仔细研究了人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之后指出,人权的发展使得国际道义已经超越了单独国家对价值问题的解释,人权普遍性原则的规范性力量让人们已经有理由去创造一个超越单独国家的道德世界的“普世性的道德世界”,(注:R.J.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56.)是“世界社会在文化范畴上的降临”。(注:R.J.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104.)例如,人权活动鼓励和活跃了非政府组织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使得国际关系互动层次大大超越了政府和跨国经济实体的范畴,而将更加活跃的社会性联系变成了一种跨国的网络结构。其结果是,不仅在国际关系中有了新的制约政府行为的因素和更加多元化的力量来源,也使得国际关系的“社会结构”进一步发展。(注:有关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活动和规范发展中的作用,请参见 Michael Edwards and David Humlme, eds., Beyond the Magic Bullet: NGO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 West Hartford: Kumarian Press, 1996。)人权活动无论从理论方法上,还是从实际作用上,都前所未有地诠释了“英国学派”所提出的一个命题:如何在权力分配为主导的世界秩序变革的进程中糅合进人类世界主义(cosmopolitan)的道德和价值要求。(注:R.J.Vincent, " Hedley Bull and Order in International Ethics, " Millennium, Vol.17, No.2, Summer 1988, pp.195-213; " The Idea of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Ethics, " in Terry Nardin and D.Mapel, eds., 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250-269.)

三、国际关系理论如何评价人权“进步”?

然而,人权给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所带来的进步是有限的,当我们欣喜地感受到联合国的人权活动给世界政治带来的变化时,简单地基于政治和价值立场或者“经济/文化相对主义”的态度来分析和看待人权都不是一种科学的立场。

文森特就曾批评过那种基于人权价值的狂热而认为人道主义干预可以“合法化”的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是“世界社会(world community)”的内容,而现实的世界却充其量只是一个“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千差万别的国家所组成的世界。因此,国际人权的强制性扩展以及人道主义干预等都无法真正适用于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关系。(注:R.J.Vincent, " Realpolitik and World Community, " in James Mayall, ed., The Community of States,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82, pp.73-84.)国际人权的普世化发展充其量只是一个“世界社会”刚刚开始同“强权政治”的世界并存。杰克·多奈里(Jack Donnelly)也批评了那种人权理念和价值可以改造权力在国际关系中主宰地位的看法,指出“人权并非是一个普世性的道义与政治的万能药,原则上只是依附于国家权力之中的一种资源”。(注:Jack Donnelly, " Unfinished Business: Failure of Imagination Preserves Inequality and Jeopardizes the University of Human Rights, " 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 Vol.31, No.3, Scptember 1998, p.530.)因为国际关系中挥之不去的国家主义,希望通过国际人权实践来为国际关系理论找到可以更新理论解释的有说服力的经验事实几乎是徒劳的,国际公认的人权规范无法替代和超越主权国家系统中的基本互动方式。(注:Jack Donnell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h.1-2.)正因为如此,在联合国60年人权活动的推动下,人权规范国际化了,但人权规范的执行还是国家层次的事务,是民族国家自身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在科索沃和卢旺达,我们可以看到强制性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事例,这也是因为出现了种族灭绝的灾难,因而是作为“个案”而非“通则”出现在冷战后的国际社会的。除了人权在理论解释中的“国家主义”和“世界主义”的困境之外,即便是自由主义学派的国际道义的推崇者也并不认为人权基础上的国际道义就是一种完美的有关国际道义问题的哲学解释。(注:例如,有人认为对人权的重视是基于美国式的个人主义,其发展只会导致国际关系分裂状态的延续;也有人认为,道义原则在某些文化环境中(例如阿拉伯文化中)必须具有宗教联系,人权观念太过世俗,是无法真正构成普遍性的道义基础的。参见Rhoda Howard, Human Rights and the Search for Community, Boulder, CR: Westview, 1995; Michael J.Perry,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Four Inquir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关于国际道义究竟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才是国际关系中道义原则的理想状态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基于“人类利益”的道义观则更关心人类生存和发展问题,例如可以持续的和平、相互之间的利益的兼顾与个体利益的克制、合理的满足以及从制度到文化可以对权力欲的制约。换言之,“人类利益”要求国家所拥有的道义观是来自于对人类自私的权力欲望的恐惧。因而需要国家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上去发展一种国际道义,让所有的国家在对国际秩序的整体稳定承担责任的同时来把握自身命运。文森特将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应该发展出的道德观称之为“国家道义”。(注:R.J.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111 -128.)这两种国际道义规范在本质上是相互竞争和冲突的。基于人权的道义观要求将“人”的存在条件视为国际道义的来源,而基于共同利益的道义观则要求克制国家行动,不需要将一些不必要的关注来混淆国家政策对核心利益的关注。这些核心利益不是人的普遍的权利与自由的要求,而是生存和安全。尽管当代的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在讨论国际道义规范的时候经常将这两种道义观不做刻意的区分以便能适应一个主流舆论的世界对道德的起码理解,在国际关系理论的范式争论中,这些不同的价值立场的分立是清晰而又明显的。未来的理论争论能够将这两种道义规范合而为一吗?这是有可能的,但至少还不是现在。国际关系学者至少认为,在一个即使人权能够完全实现的世界里,冲突和战争很可能依然难以避免。(注:Jack Donnelly, " Unfinished Business: Failure of Imagination Preserves Inequality and Jeopardizes the University of Human Rights, " p.534.)

以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为代表的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即便面对国际人权发展也很少讨论“进步”问题。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指出,由于大国都需要将国际社会看做一个整体,“权力政治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意识形态的激情”,道德主义只有在权力政治需要展示激情时变得活跃;“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各国都是从政治信念、而不是道德传统中寻找共同精神”。(注:[英]马丁·怀特著,宋爱群译:《权力政治》,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10页。)肯尼思·沃尔兹则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国际政治的内容仍然是高度一致性的、模式固定和事件无休止的重复”。(注:Kenneth N.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p.66.)然而,新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认为权力政治是世界政治的宿命,但并不等于不要国际道义,在其理论框架内追求将现实主义权力原则与道义的伦理主题兼容同样也是一种发展的趋势。约翰·赫兹(John H.Hertz)就曾提出,“过去常常利益和理想出现难以调和矛盾的事物现在正在变成两类利益的复合体”,因为理想也是“利益”;人类在面对大国战争的生存压力时,“不得不将共同利益置于让对手犯错误的传统利益之上”。(注:John H.Hertz,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 the Atomic Ag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59, p.312.)但这种道德化了的现实主义并不认为国际关系的性质就此具备了“进步”的本质,而是希望现实主义理论同样顺应道德主义所关注的“人类利益”后而变得在理论上更加可靠。赫兹的理论代表了一种“技术化”现实主义(technical realism)而不是“实际化”现实主义(practical realism),是学者在认知利益上有了新的“解放”。(注:Richard K.Ashley, " Political Realism and Human Interests, "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25, 1981, pp.204-236.)另外一种现实主义的观点则更倾向于将国际系统的结构解释同人权变化糅合起来,认为人权进步让国际系统的权力分配结构之外产生了“调整”国家行为的新因素,人权的规范作用与体系的结构制约并不矛盾,而是体系的结构性制约条件下国际关系的“新现象”。(注:Lea Brilmayer, American Hegemony: Political Morality in a One-Su-perpower Worl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4.)罗森纳(James Rosenau)指出,人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表现了国际秩序开始吸纳公共政策管理中的“管制”特征,是国际秩序的“新变化”;但同样既不能改变也不能动摇国际秩序的权力本质。(注:James N.Rosenau and Ernst-Otto Czempiel, eds.,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国际人权使国际关系中的规范和规制(regime)都发生了一系列积极变化,但这是在国际人权的执行不能排斥国家权力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国际人权想要更加实质性地超越国家主权和权力时,基本是无法成功的。因此,人权给国际关系带来的进步,充其量只是“最低限度的进步(minimalist progress)”。(注:Jack Donnelly, " Progress in Human Rights, " in Emanuel Adler and Beverly Crawford, eds., Progress in Postwa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312-358.)

因此,即便从人权的角度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关系中不断出现“变化”,但变化并不等同于“进步”。国际关系学者承认国际关系的时代变化极其重要,但“变化”与“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注:有关反对将国际关系的时代性变化视为是“进步”的代表性观点,请参见Barry Buzan and R.J.Barry Jones, eds., Change and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Evaded Dimension, London: Pinter, 1981; Robert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John G.Ruggie, " Continuity and Transformation in World Polity: Toward a Neorealist Synthesis, " World Politics, Vol.35, No.2, 1983, pp.261-285。)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来衡量,人权在二战后国际关系中的发展是一种“积极的变化”,这是定义国际关系中人权进步的比较可靠的用语。

四、国际关系如何评价人权进步?

考察实践层次上国际人权活动所能得出的结论也是同样的。联合国的人权活动确实给国际关系带来了“进步”,但对待这种进步的意义不能特别乐观。首先,人权活动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国际关系的基本结构和性质。尽管人权的规范在60年的联合国历程中在全球得到了普及,人权价值和理念的普世原则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遵从,但国际人权活动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如何能克服本质上是个体国家和政府构成事实权力单位的国际关系同人权国际关注与行动之间的紧张关系。国际人权保障的有效行动需要动员起不同背景和体制的政府对人权尊重和保障采取共同的行动、投入共同的热情和予以相同的重视,但就国际人权制度而言,无论是其权力性质还是权力的来源,都无法、也不可能超越个体国家权力依然是国际关系主体性权力构造的事实。例如,在人权保障名义下进行的人道主义干预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扩展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人权行动的重要成果。但2000年科索沃危机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轰炸南联盟的行动是“非法”的,因为并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授权。报告还认为北约军事干预行动中的政治性动机要远远高于其人权动机。(注:The 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Kosovo, Kosovo Report: Conflict, International Response, Lessons Learne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其次,人权活动也没有对国家行为造成实质性的制约,从而让国家在对外政策的选择上可以根本改变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利益追求方式。九一一事件使得反恐成为美国在安全领域内的首要任务。然而,被媒体一再曝光的美军在阿富汗以及伊拉克从事反恐战争时所出现的虐囚、亵渎《古兰经》以及战争行动中的无辜平民的伤亡事件,突现了人权规范的脆弱性。这些事件不仅激起了穆斯林世界的反美情绪,事实上也伤害了美国通过反恐想要维护的价值。“恐怖主义”成了一种可以用各种手段去处理的威胁行为。(注:有关美国在反恐过程中的人权侵害问题,请参见Paul Hoffman, " Human Rights and Terrorism, "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26, Issue 4, November 2004; Human Rights Watch Briefing Paper for the 61th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2005), http ://www.hrw.org/un/chr61/counter-terrorismbck, pdf/。)早在2002年10月,联合国就通过决议呼吁反恐战争和行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际法律规则、人道主义以及难民单方面的规约,但美国在反恐战争中侵犯人权的行动证明了现实主义的观点,价值和规范充其量只能是政策的包装或者是对权力的补充而已。进一步来说,反恐和人权保障本来应该是一个相互联系的事业,没有真正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失序问题,国际社会将无法取得反恐行动的决定性胜利。然而,反恐的现实政治已经将国际人权问题“边缘化”,至少将分散和降低可以用于人权保障的资源。世界银行已经担心2015年世界发展目标将为此无法实现。(注:Paul Blustein, " Agencies Say Poverty Persists Despite Global Efforts, " Washington Post, April 23, 2004, A24.)

最后,国际人权规制和国际人权制度与经济领域内的国际制度相比,无论是在价值设定还是在功能性的执行能力上都很脆弱。未来是否能在功能领域中形成具有强制力的国际人权制度的前景暗淡。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受欢迎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领域,国际人权行动的表现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在国际发展援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效果评估中,国际人权机构最头痛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与受援国顺畅的伙伴关系,经常受窘于自身能力的匮乏以及如何与当地的人权组织合作而不受到政府的排挤。(注:有关联合国人权机构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内所面临的困难,参见Kenneth Roth, " Defend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Practical Issues Faced by a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26, Issue 1, January 2004, pp.51-75; Leonard S.Rubenstein, " How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Can Advance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 Response to Kenneth Roth, "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26, Issue 4, November 2004, pp.845-866。)尽管1966年的联合国《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公约》是批准国最多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一,但至少有近一半的发展中国家在承担此项人权公约义务时表现出了明显的“随意性”。(注:Kenneth Roth, " Defend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Practical Issues Faced by a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 p.69.)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承认,在冷战结束后的10年中,数以百万计的地球人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在恶化而不是在改善。对很多国家来说,冷战后的10年是“绝望的10年”。有54个国家比20世纪90年代初更加贫困,其中34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期待下降。世界上还有12亿人口,相当于世界人口总额的20%,他们的日平均生活水准低于1美元;10亿人无法获得清洁的饮用水,每年有1000万儿童死于本来可以预防但却未能得到预防的疾病。(注: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3: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A Compact among Nations to End Human Poverty, 2003, pp.5-9.)国际人权的普世主义理想和现实中依然暗淡的人权状况之间的矛盾存在着难以跨越的鸿沟。有人认为,国际人权的发展无非是过去300年来世界在“西方化”浪潮中所达到的新的发展高度而已。(注:Theodore H.Von Laue, The World Revolution of Westernization: The Twentieth Century in Global Perspectiv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五、结论

当联合国的人权活动给国际关系带来“进步”时,它不仅反映了作用于国家行为的影响要素的变化和丰富,同时也是国际关系中的权力与道义关系深化的表现。无论是在国际关系理论还是实践过程中,“进步”不能是个别国家价值标准中的、而应该是所有国家可以共同认可并接受的“进步”。如果着眼于世界的共同发展,那么“进步”不应该是单纯国家利益而更应该是人类利益上的“进步”,不应该是国家权力层次上的进步而应该是所有民族“共同体”层次上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步”无论从现实到概念都与国际关系的理论认知存在着密切联系。国际关系中的“进步”不但是理论认知、价值倡导问题,最重要的是国际关系实践是否能推动和确立新的理论发展问题——一种建立在新的经验事实总结基础上的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更新。然而,联合国成立60年以来的国际人权活动尽管贡献巨大,我们都不能就此认为人权已经带来了国际关系从理论到实践的巨大进步,而只能认为带来了“有限”的进步,或者是造成了“进步性的变化”。围绕着人权问题,既没有传统理论范式的显著更新,也没有新理论范式在该问题上有说服力的结论。在实际政策的层面上,人权问题更是饱受批评和指责。诚如福歇司(David P.Forsythe)所言,国际人权或许将永远是一个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争论不休的世界。(注:David P.Forsythe,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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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进步与国际关系理论_国际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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