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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教育中惩罚的规范化
洪 雨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1510)
[摘 要] 随着赏识教育的兴起以及体罚负面报道的愈演愈烈,不少教师谈罚色变,甚至质疑教师拥有合理运用惩罚的权力。其实,体罚是惩罚的一种,它们之间存在着鲜明的界限,不能因为体罚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就否定学校教育中惩罚的存在价值。作为教育者,首先要明确二者的不同,其次要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和评判,这就关乎教育中惩罚能否规范化的问题。
[关键词] 惩罚;体罚;规范化
新媒体的兴起让近几年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庞大社会舆论压力下广大教育者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正确对待学生的错误。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们变得犹豫,不再果敢地进行惩罚,担心出现难以承担的后果或家长的不理解而被推向舆论的漩涡,惩罚在教育领域的地位开始动摇甚至缺席。“惩罚”被看作一个重要问题,受到教育领域专家们的热议,关于这种教育方式的去留也是莫衷一是,但在大多数学者看来,惩罚仍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1]。而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尤其是虐待儿童。因此,深入了解教育中惩罚的本质,明确惩罚的原则和实施方法,尽量避免教师将惩罚与体罚混为一谈现象的发生尤为迫切。本文将厘清教育中惩罚的概念并剖析其实质,将惩罚与体罚进行区分,并探讨了如何规范教育中的惩罚,扬长避短,使其更好地为教育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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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罚及与体罚的区别
1.惩罚
《现代汉语词典》中“惩罚”指对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加以严厉惩治。社会管理中“惩罚”是对一个有触犯法律或者命令的犯罪行为的人所施加的某种惩治。在教育领域,《教育大辞典》将“惩罚”解释为是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批评和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有利于维护校纪校规”。当前,在对待教育惩罚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惩戒论,认为惩罚本身就是一种恶,通过给犯错学生带来痛苦的体验来阻止、威慑或者预防更大恶;二是改造论,强调惩罚是为了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修正,其代表人物涂尔干曾指出“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仿效者,而是维护良知”;三是报应论,认为教育中的惩罚即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或过错行为的报应,是为被破坏了的秩序伸张正义;四是代偿论,惩罚是使学生明白自身错误,并为行为结果付出代价,从而让学生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懂得集体生活的规范。通过对这四种惩罚观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教育惩罚的特点:惩罚的对象只能是犯错的学生;惩罚最直接的作用是阻止和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间接作用是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集体意识;学生接受惩罚的过程是痛苦的体验。由于学生心理的复杂性,惩罚的实际教育意义带有诸多不确定性,主要取决于惩罚的方式方法。在笔者看来,教育中的惩罚是狭义的,它与“奖励”一样,也是一种教育策略。惩罚本身不是目的,是为实现教育目标而服务的,其真正目的在于修正学生行为,使之更加符合当前人类社会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从而更自然和谐地融入社会生活中。惩罚一般具有强制性,由教师或者第三方强制执行,还具有灵活性,惩罚的策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人因事灵活调整。惩罚的方式有:以否定的语气与表情表达不满、不理睬、批评、谴责、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1)概念不同。《教育大辞典》注释:“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在学校中,体罚是教师利用自身权威或权利,一般采用暴力方法威胁或者惩处学生,是对学生错误的应激反应。体罚造成的后果往往很严重,顾明远教授认为,体罚不仅有伤儿童的身体健康,而且有伤他们的心灵,它是以恫吓压服为基础的,它不相信少年儿童有自觉性,体罚使教育者站在受教育者敌对的立场上,使被罚的儿童失去自尊心,失去了对别人的信任,甚至使他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残酷的、对立的[2]。显而易见,体罚强调“罚”,让学生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代价,且代价通常是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而惩罚强调的是“戒”,通过对犯错学生施加令他们不愉快的刺激或消除愉快刺激的举措来戒掉其不良行为,这种方式往往是学生的身心能承受的。
(2)词性的感情色彩不同。教育中的“惩罚”在古今中外文字记载中,一直属于中性词,用在不同的语境充当不同作用时可贬可褒。人们对于该词的出现不会表现出明显的情绪变化,因为惩罚既会惩前毖后也会矫枉过正。而“体罚”在古代受到了认同与追捧,被广泛使用,甚至与教育一词混为一谈,是一种习以为常的教育手段,也称得上是一个中性词。而在当下的民主社会,强调人权,维护儿童的权利,舆论对学校里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大肆曝光,使禁止体罚成为沸沸扬扬的全国运动,各种保护儿童、禁止学校体罚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纷纷出台,让“体罚”成为一个彻彻底底的贬义词。
其实,学校大部分教师都是比较有责任心的,在看到学生“恨铁不成钢”时难免有些气愤,想对犯错学生进行处罚促使其好好努力学习,不辜负教师和家长的期望。但随着大量体罚事件的曝光,许多教师不敢去过多干涉学生行为,以免带来民事纠纷,甚至毁掉自己的前途。如果惩罚措施规范化,教师可以有条有据地进行惩罚,即使合理惩罚致使儿童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教师也不会陷入完全被动的地位,可以免除责任,由学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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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操作手段不同。教育中的惩罚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内容也很丰富,常见的有:写检讨书、罚站、通知家长、全校通报批评、去操场上跑步等。而体罚一般偏向于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像打耳光、脚踹、关禁闭、不准吃饭等容易对学生身体或心理造成严重损害的方式。但在这里有点容易弄混,方式可能一样但是有的属于惩罚,有的则属于体罚。例如:学生上课开小差,教师当着全班学生的面打了他几下手心。这属于什么呢?笔者认为凡事都要全面理性地看,不能揪住一点不放。教师打了学生,碰到学生肢体就属于体罚对于教师来说太不公正。如果说教师打得不重,该学生也不属于那种内向偏激的性格,算是惩罚;如果教师出手很重则属于体罚。所以,当方式相同时则看程度与动机,必须区分教师充满责任感的、惩戒性的、偶尔的、次数极少地对学生实施的轻微肢体上的处罚与经常性的、不尊重学生人格的、发泄性的体罚二者的不同。
(5)效果不同。教育中的惩罚效果在理论上要求是正面积极的,能初步达成惩罚的目的,即使带有负面效应也应该尽量控制到最小。在实际中,惩罚的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并没有起到作用,但也不至于对学生造成多大伤害。体罚则不同,一般是对学生造成了极大伤害才称得上体罚,体罚的结果通常是负面的,与初衷背道而驰。另外,教育中的惩罚作为一种纠正与规范行为的手段施行,在意义上要求学生能从精神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改正。作为惩罚的一种特殊形式,体罚是针对肉体的一种刺激,看起来它也是由实施者对违反规范的学生进行的一种惩罚。然而由于肉体有其自身的特性,它是顽固的、反抗的,体罚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或者说,肉体是自由意志的直接所在,对肉体的惩罚往往更多的是对自由意志的损害,而不是矫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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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学校教育中,一旦连惩罚措施都规范化了,教师处罚学生的方式就比较单一,不能添加多少个人建议和想法。而学生是有思想的独立个体,每个学生都是不一样的,对同一错误行为,采取一致的惩罚措施会起到一样的效果么?孔子都说“因材施教”,对待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法,这一观念至今仍有积极意义。马卡连柯也明确表示:“不管用什么样的、定性的惩罚方式我都是反对的。”因为,“惩罚总是应当完全适应于个别人的一种个别性质的东西。”[6]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卡连柯也是提倡“因人而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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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学校教育中的惩罚不等于体罚,它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应该是值得提倡的。体罚忽视教育原则,容易走上虐待学生的歧途,对学生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在学校中必须被禁止。可是惩罚毕竟是要以受教育者付出一定的代价为前提的,这个代价可能是肉体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实施不当确实可能会带来不小的危害,甚至是影响学生的一生[5]。所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正确利用惩罚避免其转化为体罚尤为重要,若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仍然是一个实践难题。
二、教育中惩罚规范化的优势
1.明确区分惩罚与体罚,减少甚至消除体罚现象
在每一所学校里,都有自己的校纪校规,每一个班级里,也有自己的班纪班规。对于校纪校规,一般有一些常见违纪行为的惩罚措施,但并不十分具体。班级班规也比较抽象,并没有细致的分门别类地对每一种细小的违纪行为都具体指明对应的惩罚措施。若这些惩罚方式都规定明晰、细致具体,教师们严格按照这些规范来操作,也就不会有体罚了。当然前提是这些行为规范和惩罚规范是满足大部分学生意愿的,是公认的规范。那样,学校即使有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教师也不能抱着惩罚的名义体罚学生了。
2.增强规范的权威性,有利于学生自觉遵守
对于学生来说,当他们犯错误时,教师对照由集体意愿形成的惩罚规则来惩罚他们,他们一般都会自觉地配合而自我惩罚,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犯的错误往往是大家共同反对的,而不会经常把原因归结为教师的个人喜恶,从而产生叛逆的心理,害怕和憎恨教师,造成相反的惩罚效果。不过惩罚规则形成以后,教师还要坚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学生心目中形成权威,自觉遵守规范,犯了错误学生才会主动去改正。
(3)动机不同。教育中的惩罚通常是教师本着良好的用心去责罚学生,希望学生能借此明白自己的错误并予以改正。而实行体罚的教师笔者相信他们中的大部人动机也是好的,只是受某种观念或情绪影响而不经意间偶尔对学生进行体罚,可能也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体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最初的善意消失了,所流露出来的是反感和恶意,并从中得到一种报复的快感[3]。甚至有的教师为了一己私利——荣誉、职称、奖金、升职等,故意夸大学生违纪行为的破坏程度,从而实施严厉的体罚。
3.依法实行惩罚,消除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声光可调-近红外光谱法快速判断精芪双参胶囊的混合终点及测定黄芪甲苷的含量 ……………………… 苏 婷等(12):1616
4.减少区别对待情况,有利于教育公平
当纪律和惩罚措施都得以规范后,任何学生违背了纪律,都不得不接受对应的惩罚措施。这样就能有效减少教师区别对待成绩好学生和成绩差学生的情况发生。在学校实际教育中,惩罚行为主要由教师主宰,在对待违反纪律的学生时,教师常常因个人对学生的好恶情感或其他情感因素不由得区别对待他们,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方式。这种做法造成了许多学生的不满,认为教师偏心,从而不尊重教师,也不乐意接受教师的教育。
(6)性质不同。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体罚是对学生施加身体上极大痛楚或极度疲劳的处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是一种主观的、 违反法律的不当行为;而惩罚则是教师正当地使用惩戒权力,是为教育目的服务的,它不是教育的终结,更不是教师发泄怨气的途径。惩罚的真正目的是激发学生不断获得积极向上的动力,教师要因人、因地、因事、因时制宜。教育中的惩罚都是有原则地进行的,如果忽视这些原则就容易变成体罚。
三、教育中惩罚规范化的劣势
1.内容形式僵化,降低惩罚的灵活性
语句2~5根据当前的信念状态初始化γ1(s)和ξ1(s),语句6~11递推计算在t时刻到达状态s最大可能路径的概率以及概率最大路径的前驱,语句12获取最大可能路径的终点,语句13~15回溯获取最大可能执行路径,语句16返回系统最大可能执行路径.从算法2中可以看出语句8执行次数最多,最大执行次数是:T ×|S′|2,因此,算法2的时间复杂度为O (T ×|S′|2).算法2生成的反例长度取决于输入观测序列长度T.
2.工作量大,消耗大量教育资源
学校教育中的校纪班规具体化并将相应的惩罚措施明晰,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况且学生的错误行为不仅多而且复杂、变化多,要想每条规定都合理化也是难度比较大的。除此之外,规定过多,教师在任教时必须得记住众多惩罚规定,如同背诵中国的法律词典一样,这样对教师又提出了一项较高的要求,任务量也很大。对于学生来讲,也得努力熟悉各种校纪班规及惩罚规定,以便于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无疑对学生也造成了不小的压力。
3.机械被动,阻碍教师创造性的培养与发挥
条条框框限制太多,学生和教师的行为都被束缚在小小的范围内,不利于教师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照本宣科,教师只是一个简单的施行惩罚者,而不是与学生沟通、因人而异地纠正教育中学生违纪行为的“人类灵魂工程师”。一旦碰到与规范中不一致的地方,教师就无法自行妥善处理。
四、惩罚规范化进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1.谁来制定
规范化的惩罚措施必须是合理科学、人性化的,面对这样一个冗杂的重大任务,谁是最好的制定者呢?学校的行政领导对教学中的各种细小的犯错行为并不了解,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教师比较清楚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似乎可以收集全班同学的有关惩罚的详细情况,但是学生的行为是在不断变化的,新的问题会不断出现。这就意味着规定要经常更新与完善,教师授课负担繁重,没有那么多时间去考虑这些细小的惩罚问题。成立一个管理学生违反纪律的机构,专门负责各种校纪班规的修订与完善,甚至可以接纳教师已经不愿意管理的学生并对其进行教育。看起来第三个想法挺好,但是这样一个机构的成立意味着人力物力财力的分配,这意外增加的工作量是否能让每所学校接受然后将其惩罚措施规范化呢?
2.怎么制定
这样的一个举措是只需要全校师生来参与呢?还是社会的共同参与?抑或是教育部门制定后各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呢?无论是前面的哪一种答案,都涉及人员的分工与协作以及物资分配。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又快又好地制定出规范化的惩罚条例有着太多待解决的难题,况且国内暂无这样的先例可参照。
3.谁来执行
规范化的教育惩罚既然要广泛实行,那么谁来执行呢?谁拥有惩罚权?在当前的学校教育中,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或需要给予学校纪律处分的行为一般由学校教务处来处理,对一般违规行为则由班委会和教师来处理。一旦惩罚措施规范化,表明惩罚的程度层次更多,不可能沿用以往笼统的职责划分。必须明确各部分的职责才能游刃有余地去执行,这意味着学生不同的违纪行为由不同机构来处理,如何来合理划分也是有待思考的问题。
五、结语
当下对教育的理解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致性:教育不是压制、禁锢、灌输、奴役、摧残、践踏、束缚与钳制,而是探索、启发、对话、交流、尊重与信任,是经验的激活、丰富与提升,是知识的建构与运用,是认知策略与学习策略的精进,是情感的丰富、细腻和纯化,是态度和价值观的形成、改变与完善。靠体罚达不到这样的教育效果,因为体罚的结果更可能是形成“驯顺”的“肉体”[3]。所以体罚是必须被禁止的,但惩罚不能从学校的教育中消失,应该与奖励并存。李镇西老师说:“教育中的惩罚最好是学生自己对自己的惩罚,这样带有自我约束色彩的惩罚实际上是学生自我教育的一种形式,应该提倡。”杜威也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育中的惩罚应该与体罚严格地区分开来,禁止体罚,提倡惩罚。将学校中的惩罚措施规范化来达到这样一种目的我认为是一种不错的设想,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要进一步探讨。我们可以尝试在这个方面多考虑一下,也许它真的是杜绝学校体罚现象的另一扇门呢?
[参 考 文 献]
[1] 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J].教育研究,2007(10):12.
[2] 黄旭.杂草集:顾明远教育随笔[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141-142.
[3] 闫旭蕾,葛明荣.解析教育场域中“体罚”成因[J].教学与管理,2008(3):46-48.
[4] 王梦娟.论教育惩罚[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5):210-211.
[5] 符文成.惩罚:走进学生心灵的艺术[J].科教文汇,2010(6):21-22.
[6] 李昆.“惩罚大师”马卡连柯[J].中国德育,2009(9):40.
[DOI] 10.16165/j.cnki.22-1096/g4.2019.10.001
[收稿日期] 2018-09-04
[作者简介] 洪雨(1990-),女,湖北黄冈人,硕士,助教。
[中图分类号] G40-0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1477(2019)10-0001-04
[责任编辑:江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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