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钟艳君[1]2003年在《论平行进口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在贸易自由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国与国之间越来越注重贸易往来与合作,加之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使得国际贸易中带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日益频繁,这就必然会产生一些国内贸易中不会出现的问题,本文所阐述的平行进口就是其中之一。 从全球看,平行进口现象由来已久,而在我国尚不多见。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平行进口所带来的影响会越来越突出,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也是意见纷呈,尚无定论,这种状况必然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未雨绸缪,本文就旨在:通过研究和总结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紧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建议和看法,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有所益处。 本文主体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什么是平行进口,及其成因和种类;第二部分分析了平行进口的性质,及对现行理论界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评析;第叁、四、五部分分别阐述了平行进口在商标、专利、版权叁大知识产权领域各自的特点,在对比和研究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提出了我国对平行进口应持的态度和可采的相关对策,以求教于同仁。

王多林[2]2005年在《论商标平行进口》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使得众多的跨国公司可以将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以及管理等生产经营环节分别拿到不同的地区或国家去完成,因此,一种商品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生产制造,而在各国之间流通。由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产生一定冲突,平行进口中的商标问题比较突出地反映了这种冲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试图寻求有效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法。一些区域经济体内部开始进行有益的实践。 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各国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也是大相径庭,更多的国家甚至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TRIPs 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而把此问题留给各国自行决定。通常的观点认为,中国是个低价消费市场,发生平行进口的行为很少,但所谓价格的高低,总是相对的。虽然整体来说,中国的消费指数较低,但仍不乏相对偏高价格的领域,尤其是保健品、汽车、化妆品等。同时,由于“人民币不贬值”的国家政策的持续性,未来的状况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所以,中国对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不能简单地作“是”或“否”的选择。 本文将分章探讨平行进口中的商标问题。 第一章提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问题,主要对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及类型等基本问题做一明确的界定,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成因及影响进

和碧蕾[3]2013年在《海外代购形式下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跨越式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对于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的需求和购买力陡然上升,随之而来的海外代购业迅速崛起。然而在海外代购一派欣欣向荣的表象下却潜藏着法律隐患,2012年北京及上海两起海外代购案的判决引爆了海外代购产业深层的法律问题。笔者以海外代购现象为切入点,分析其内在的法律关系,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给海外代购定性。通过对学界较主流的几种平行进口定义的分析比较,笔者总结出构成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要素,并提出自己对平行进口定义的理解,进而论证了海外代购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确定了核心法律问题是平行进口之后,笔者深入讨论了两大平行进口理论,即权利用尽理论和地域性理论。通过分析和比较两种理论的利弊,笔者认为对于海外代购形式下的平行进口问题,应当采用权利用尽理论中的国际权利用尽理论。在理论的应然层面得出结论后,笔者又从实然的层面讨论了国际条约和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总体上说,发达国家比较倾向于采取地域性原则,禁止平行进口,而发展中国家比较倾向于采取权利用尽理论,允许平行进口。笔者发现,适当放开对平行进口的限制,是各国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最后笔者将视角落到我国,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态度和实践案例,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对平行进口问题在立法上尚存在缺位问题,没有明确的定性或表态。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与时俱进,采取更加开明的态度,适当允许平行进口。根据海外代购的特殊性分别立法:1.商标法规定允许平行进口;2.专利法规定平行进口,但权利人可以约定保留进口权;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进口商恶性竞争;4.就特殊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有针对性的引导海外代购市场。总体上说,我国应当立法允许平行进口并对其加以适当限制,这样既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产品流通,又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双赢的效果。

王思锋[4]2004年在《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加强,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平行进口问题日益突出。商品的自由流通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因此而愈演愈烈。重视和研究平行进口问题,成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学者们对此意见纷呈,各国立法也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国家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成文规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此也避而不谈。20世纪90年代之前,平行进口纠纷在我国比较少见,亚洲金融危机后逐渐开始出现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另外,依据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我国将要大幅度降低贸易壁垒,国外相同品牌廉价商品将会以平行进口方式大量流入中国市场,平行进口商与国内知识产权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与日俱增。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认定平行进口问题,解决平行进口商与知识产权所有人之间的纠纷成为学界、立法与司法部门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首先从论述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入手,通过对诸多论着及现象的分析和比较,对平行进口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和明确的分类,对平行进口的产生原因进行总结,归纳出其法律特征,并提出平行进口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其次,进一步论述了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及其特征,并对其进行经济学和法理之分析;再次,对发生在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的平行进口现象分别考察了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最后,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借鉴国外处理平行进口问题的可行性做法,提出法律对策。

刘琳[5]2005年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平行进口及我国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冲突的表现,是现代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领域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一个重大问题。1999年11月的上海利华公司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的“力士香皂商标案”,把对平行进口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提上了我国的议事日程。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强,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关税的降低,各种贸易壁垒的消除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着平行进口的增长。因此平行进口案件以后将在我国外贸领域不断发生,并且涉案数额也会越来越大。实际上,平行进口是货物之有形贸易与知识产权之无形贸易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的法律依据、形式、内容、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一方面,它遵循了自由贸易的政策,能使公众得到一定的实惠;另一方面它又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会给公众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因此各国对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制都非常谨慎,如何协调这两方面的冲突就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平行进口概念的分析、其产生的经济根源的揭示,提出了我国对平行进口应采取的对策,力求在借鉴世界先进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找到一个契合点,以期对我国在这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和政策制定有所裨益。 一、“平行进口”概念的诠释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前提 要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就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平行进口。理论界对于平行进口的涵义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但鲜有能比较全面地表述其涵义的。论文首先总结了各种对平行进口概念的定义,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出每种含义的优点和不足、内涵和外延,并对界定平行进口需要思考的两个问题即如何理解各种定义中的“进口商未经许可”和两国知识产权是否同属于一人问题进行了论述,从而引出平行进口的两个特征:平行进口的货物必须是“真品”;平行进口必须为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同时受到法律保护。掌握了这两个特征就从根本上掌握了平行进口的含义。进而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未经过知识产权人(包括被授权人)许

董桂文[6]2006年在《贸易自由化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这意味着,平行进口既是一个国际贸易问题,又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愈益密切,平行进口成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平行进口之所以成为一个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是因为在平行进口中体现了难以调和且不易取舍的复杂利益关系。与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复杂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国际上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浩繁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尚没有一个针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就连声称取得广泛共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不置可否的回避态度,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各个成员国自行处理。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由此可见一斑。许多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方法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表明了人们对不同利益的强调和侧重,同时也说明了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很难通过单一的方式得到实现,而必须从不同的部门法中分别寻找规制途径,进行多层面的法律规制。在平行进口法律规制中存在着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判例法规则,与不同的部门法相结合,对这些学说和规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直接影响到平行进口的定性。本文在对平行进口概念、形成发展和分类以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阐述的基础上,从对平行进口多法律层面规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进而以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为借鉴,提出了构建我国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一些设想。本文通过下面六章内容围绕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展开讨论。第一章对平行进口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通过对目前学界采用的诸多平行进口概念的辨析,分析了这些概念存在的不足,并在对平行进口概念中几个关键性词语含义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平行进口的概念。认为平行进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概念应该是缜密周全而包含所有形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一方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将该产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至对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并销售的行为。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

凌莉[7]2016年在《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专利平行进口问题日益突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包含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既涉及到专利权人、平行进口人、消费者等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使得专利平行进口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领域最受争议、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专利平行进口适用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权利用尽理论、默示许可理论、地域性理论和进口权理论。在实践中相关国际公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专利平行进口的立法权交给各个国家行使,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和专利政策制定需要采取不同的立法选择。实践中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专利平行进口问题日益突出。而在第叁次《专利法》修订之前,我国没有关于专利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定。为了解决这种现实需求和立法空白,我国2008年的《专利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允许专利平行进口。但是仅仅在立法上允许是不够的,针对实践中日益复杂的问题,还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平行进口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方法、思路等内容。第二部分分析平行进口的概念、类型、产生原因、包含的利益冲突以及相关理论依据。第叁部分考察国外关于专利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总结发达国家专利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特点,探究这些经验“中国化”的实施路径。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现行专利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现状,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探究我国现行专利平行进口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第五部分从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完善司法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专利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使我国对于专利平行进口的规制更加健全,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徐璐[8]2014年在《我国着作权平行进口中“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下,各国经济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自由贸易与本国民族经济保护成为日益凸显的矛盾,体现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与附加商品之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其中的焦点。着作权取得的自动性和权利保护的国际化,使其更易发生平行进口现象。各国基于自身国内贸易状况,通过“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对其做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在加入WTO之后,着作权平行进口的发生机制已经形成,面临的有关着作权平行进口纠纷也不断增加。如何在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在发展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同时,比较分析国外相关制度与实践,推进和完善我国着作权平行进口中“发行权用尽原则”的研究与立法,是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发行权用尽原则”在着作权平行进口适用的基本理论入手,比较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对我国着作权“发行权用尽原则”的现状加以考量。最终,从我国立场出发,寻求我国着作权平行进口中“发行权用尽原则”适用的最佳方式,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陈雷[9]2010年在《论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和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合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和国际货物贸易自由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贸易政策。对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大相径庭,至今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观点。以前,我国有关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纠纷比较少见,但自从亚洲金融危机后这类现象逐渐出现在我国贸易领域。随着我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给我国带来的影响会越来越突出。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给法院判案和行政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因此,加快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立法工作,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本文从介绍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在我国发展现状的考察,提出我国关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立法建议,希望为完善我国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相关法律制度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的论证思路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含义界定。从平行进口的内涵入手,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模式等基本问题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并分别从经济学角度、法律角度、制度前提和背景条件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发生的原因,为后面论述的展开提供了一个平台。第二部分是关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分析。研究探讨了解决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所涉及的各种理论,包括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以及近年来新兴的商标功能理论、反不正当竞争理论、默示许可理论、物权担保理论、国际贸易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批判性思考,指出上述理论都只强调单方利益,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法律工具,无法真正解决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中的争议。在深入剖析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中的叁对利益矛盾冲突后,认为能够妥善协调上述复杂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理论是处理平行进口问题的最佳理论工具。第叁部分是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在我国的现状分析。立法上,没有任何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司法实践上,已经出现了相关案例,但因立法缺位,使得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理论界对该问题的法律性质也存在较大争议,未形成权威可行的参考意见。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立法建议。运用利益平衡理论,在充分衡量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对我国国际贸易利益、国内经济建设、各私权利益的利弊影响后,建议我国选择以允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从价值取向角度对我国现行《商标法》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并提出构建一个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多个部门法在内的多角度法律规范体系,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中的不利因素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以便达到对各方利益的均衡保护。

宋涛[10]2004年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学界广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众说纷云,各执己见。各国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也是大相径庭。国际公约包括巴黎公约、TRIPS协议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TRIPS协议将解决此问题的艰巨任务留给了各国的国内法。本文试图寻找解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学路径。 引言部分阐述了研究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雌础上提出了研究路径和目标。 第—部分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及传统理论问题 这部分从分析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入手。合理界定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内涵与外延,是分析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的逻辑起点。文章比较了当今国内外学者的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概念所下的几个代表性定义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接下来,文章对权利穷竭理论和地域性理论进行了检讨。两者是目前学界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两大传统理论。不过两者推导出的结论针锋相对,权利穷竭理论赞成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而地域性则被援引来作为反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两大理论的检讨分析,笔者并没有赞同任何一方,而是对两大传统理论的合理性均提出了质疑,并对两者进行了重新定位。笔者指出无论是权利穷竭理论还是地域性理论都无法成为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合理支撑,两者不过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工具。 第二部分 美国、欧盟、日本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 这部分考察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上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判例。旨在通过分析这些国家的不同做法发现处理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一般规则和法学理论。美国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既不是绝对禁止,也不是一概允许。在法院的看来中,有两个因素显得比较突出:—个是竞争政策,即平行进口是否为不正当竟争以及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另一个是对商标权人利益的衡量,商标权人是否建立了独立的商誉。独立商誉的是否形成通过“实质性差别”判断。欧盟采取了区别对待欧盟内部的平行进口和来自欧盟外部的平行进口的做法。欧洲立法确立了‘共同体范围内商标权利穷竭原则”,排除了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权来阻止欧盟内部平行进口的可能性。对于来自欧盟外部的平行进口,商标权人可以行使商标权制止平行进口,完全否定了“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日本的做法是有条件的允许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允许的情况包括:国内商标所有人拥有该外国商标,并且也向该平行进口人供货;由和创汀之间存在实质关系,国内外商标所有人被认为是同一个实依为了个人使用而进口真品。 第叁部分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之我见这部分通过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理论和实践的梳理提出解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一般方法。笔者认为,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规范机制是区别对待,而不是在运用权利穷竭理论和地域性理论时要么肯定要么否定的立场。至于为什么需要区别对待,这就涉及解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应当回到商标法立法目的的轨道上,商标的功能和竞争政策才是解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钥匙商标的功育跑括区分来源功能、质量功能和广告功能,它们是商标保护的经济根源。商标保护的逻辑是商家为了广告而使用商标,该商标能为消费者指示商标的来源,消费者对该种商标下的商品及其质量有了认同,该商标能担保质量,该商标具有了商誉,从而保护该商标。女堤平行进口不引翅肖费者对来源的混淆,不会构成质量欺诈,那么商誉形成的努力在被消费者的认同和选择中就获得了回报,而商标权人就不应该在该回报之外再获眺粼断U益。商标功能是一个事实问题,商标功能分析,其实与正当竞争有关。平行进口中的竞争考虑包括叁个方面:一是提倡充分竞争,反对市场力量过度集中的垄断,反对对他人的进入自由瑚于实质限制;二是反对那些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市场行为;叁是为了提高国内商标所有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前两个竞争考量主要涉及国内贸易问题,第叁个竞争考量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政策。不过,我们不宜直接从竞争法去解决平行进口问。政策是主观的产物,因此处理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时的竞争政策考量乃是一个主观问题。主观取向不同,对事实的裁量就不同,处理结果当然就不同。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争论不止的根本原因所在。 结论部分对全文的分析进行了总结。结论重申商标产品刊于进口问题的解决在逻辑上应当立足于商标的立法目的。女睬结合竞争考虑,该评判标准将会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具翻肋。;四或性或书环幼穷竭理论都无法解释清楚平行进口中的某些现象,无法适应平行进口中各种复杂的情况。结论还指出法学理论会成为政策运用的工具,单纯的法学理论远不是解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全部。

参考文献:

[1]. 论平行进口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D]. 钟艳君. 苏州大学. 2003

[2]. 论商标平行进口[D]. 王多林.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3]. 海外代购形式下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和碧蕾. 复旦大学. 2013

[4]. 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D]. 王思锋. 西北大学. 2004

[5]. 国际贸易领域的平行进口及我国的对策研究[D]. 刘琳. 中国海洋大学. 2005

[6]. 贸易自由化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D]. 董桂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7]. 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D]. 凌莉. 大连理工大学. 2016

[8]. 我国着作权平行进口中“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D]. 徐璐. 西北大学. 2014

[9]. 论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D]. 陈雷.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10].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宋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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