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论文_熊勇钧

关于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论文_熊勇钧

中共重庆市云阳县委党校 重庆 404500

摘要:党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要振兴,乡村治理是重要环节。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乡村治理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本法依据,搭建了组织平台,畅通了实践路径。因为在乡村治理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必须培育村民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习惯。

关键词:乡村治理;对策;建议

1.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乡村干部缺乏法治管理意识。部分乡村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严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淡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普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在执法司法人员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轻程序重实体,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严谨不规范等现象还广泛存在。部分村干部的法律素养不高,不善于运用法律思考问题,解决村民问题的能力和手段不强,当“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往往选择的是人情。传统的“权钱交易”陋习及观念,就有了其存在的土壤和养分,并在一定范围延伸、滋长。从而形成有钱好办事、有熟人好办事、有靠山好办事的不良氛围。比如,就是办个简单的准生证、生育证、落户等,总要想办法找个人“过问一下”“打个招呼”,心里才踏实。

1.2是乡村群众缺乏依法维权意识。部分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权维法意识不强。“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不访不解决”的现实案例,导致更多的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群众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和意识,还亟待树立和加强。据调查,广大乡村村民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及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仍然不足。通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知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如诉讼成本高、村民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感,认为“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宗族势力在社会治安、村民选举上仍有很大影响等等问题。在权力崇拜影响下,让更多的群众以为只要自己“衙门”里有人、在“衙门”里找到人,不管大事小事,都能迎刃而解,从而形成不管大事小事,习惯找“上面的人”,觉得“上面的人”越大,对自己越有利。在种种传统意识的影响下,“有事信访不信法,办事靠访不靠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1.3是乡村民主自治倾向“形式”化。民主化进程以不可逆转之势促使村民和乡村干部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地方民主建设。但这种热情与乡村经济社会现状交织在一起,导致乡村民主建设怪象横生。具体的有乡村制度虽健全,却未严格按制度执行,导致诸如“公开栏”之类的监督设施形同虚设,重大事项征求群众意见和集中讨论等要求很少真正落到实处。村务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治”。在很多乡村,因为能力、素质、文化水平等因素,一些村组干部一干就是几届、十多二十几年,他们都是乡村工作的“老把式”,群众心中的“权威”。但他们综合素质、工作方式、法律意识没有与时俱进,而是原地踏步,干工作还是“老一套”,甚至抱怨现在工作没有以前好干。乡村管理的“人治”现象,也不断引发惠民、利民政策的“优亲厚友”,更多的村组干部“和稀泥”,当“和事佬”,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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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2.1夯实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乡村党组织是推进乡村治理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提高乡村依法自治水平十分关键。要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选准选好带头人,增强村“两委”班子公信力、执行力,把村民委员会建成村民自己的组织,保障好、维护好农民自主管理乡村事务的民主权利;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新乡村建设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乡村治理的观念和方式,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真正还权于民,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厘清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责权边界,让村民委员会回归自治本位;要选拔和发展年轻、有活力的干部,更好地发挥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功能。

三是加强乡村社会组织建设。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乡村社会组织是群众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大力培育、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指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2培育法治文化建设

一是创新普法教育方式。要开展法治文化进院落行动,打造村民“看得见”的普法阵地。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开展“村村通”广播站建设。开展法治宣传进万家行动,宣传百姓“用得上”的法律知识。比如,围绕转型发展和乡村振兴,普及宅基地纠纷、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法规;围绕反传销、防盗防诈骗开展“送法进村”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乡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围绕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举办“当家人”法律知识培训,力求家庭“主事人”懂法守法;针对财产分割、以房养老问题,开展“送法上门”关爱服务。依托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活动,开展法治小品、普法快板、法律知识歌曲演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常驻乡村的普法宣传员队伍。

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治建设中,要注重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传播正能量、提升精气神,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深化法治乡村建设为目标,以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完善固化律师进村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业优势。

3.完善乡村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协同共治中的作用。在乡村,村规民约更能贴近地方社会的实际,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价值形式,也更能发挥其对村民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村规民约的有效遵守有利于村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在乡村,村规民约有传统为依托,更贴近于村民的生活实际和环境实际,比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更加深入人心,更加能够被人信服,是在乡村最有效和最节约成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的形式。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村规民约的实践是村落社会的一种自治行为,它以一种最节约成本和更有实践效率的方式落实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的和道德要求。这些规范与国家法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村规民约在一定意义上能促进村民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遵守,对法律的落实能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论文作者:熊勇钧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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